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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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之刑法探究

食品安全之刑法探究

食品安全之刑法探究作者:傅淑均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年第08期[摘要]食品,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不仅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迅猛发展的科学技术为我们生产了许多营养丰富的健康食品,也为我们监测食品安全提供了保障。

然而,先进的技术也被许多不法分子所利用,食品安全事故层出不穷,食品安全犯罪频频发生。

面对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完善刑法对食品安全的规制已刻不容缓。

[关键词]食品安全;现状;刑法介入一、食品安全的现状所谓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99条第2款规定,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相关统计显示,201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1533件;生效判决人数2088人。

近三年来,中国法院审结这类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2011年、2012年审结上述两类刑事案件同比增长分别为179.83%和224.62%;生效判决人数同比增长159.88%和257.48%。

①我国作为食品生产、消费大国,相关政府部门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绝大部分食品的质量能够得到保障。

然而,受发展水平、诚信道德等因素制约,一些违法违规现象仍然存在,食品安全状况仍不容乐观。

当前,政府正积极采取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加强对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二、食品安全领域的刑法介入近几年来,重大的食品安全恶性事件时有发生,食品安全犯罪日益猖獗。

其危害的严重性、广泛性可以说已经威胁到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刑法作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最后一道屏障,必须充分发挥作用,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一)必要性1.有毒、有害食品严重威胁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一些食品生产、加工者,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利用技术手段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甚至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法律问题研究

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法律问题研究

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法律问题研究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法律问题研究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使食品安全问题成为我国经济生活及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重大难题之一。

2013年5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本文以该司法解释为切入点,试论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法律依据(一)《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犯罪刑事立法的修正。

《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犯罪立法做了较大的修正,严密了刑事法网,加大了处罚力度。

具体表现为:一是对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做出了修改。

如取消了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要件,使该罪由状态犯变为行为犯;对刑法第143条的修改将“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改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将“食源性疾患”修改为“食源性疾病”。

二是对刑罚部分进行了完善。

如第141条、第143和第144条都取消了单处罚金刑和比例式的罚金刑适用标准。

另外,针对第141条、143条增加了适用较重刑罚的条件。

除“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外,增加“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作为第二档加重处罚情节之一,除“致人死亡”以外,增加“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作为第二档加重处罚情节之一。

同时,在刑法第144条中的基本量刑档中删去了“拘役”的规定,第二档情节条件中删除了“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降低了处罚的门槛。

三是增加了食品监管渎职罪。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中增加了一条作为408条之一,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解释》对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完善。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分析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分析

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分析【摘要】食品安全与我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非常密切的关系。

目前,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世界各国都有不同程度的安全事故发生,这已经严重影响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目前,社会还正处于转型中,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不成熟,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和立法模式上的不完善,造成了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屡有发生,已经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经济社会的稳定。

【关键词】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分析引言在法律中,刑法具有最严厉的制裁性,在刑法的作用下,能够维护社会的正常关系,对各类社会关系能够起到最终的调节和保障作用。

食品作为人类维持生命运行的最基本物质,是向人们提供存活和延续的保证。

如果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就具有不可逆转的危害性,而且还会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一定要完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

一、以食品为犯罪对象的罪名1、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果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导致出现严重的食物中毒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病,就会构成本罪。

[1]由于《食品安全法》颁布后《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前,本罪使用的还是“不符合卫生标准”,这一名称就显得有些滞后,因此,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已经将本罪名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从中食品罪的更名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刑法对于食品安全是非常重视的,但是,在定罪的同时,仍然将本罪定位为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其主体只是针对消费者和生产者。

2、生产、销售有毒和有害食品罪。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刑法的第144条将其进行了修改,在生产和销售食品的过程中,如果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在销售的过程中明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就应判其5年以下有期徒刑,还要处罚一定的罚金。

[2]如果给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或其他严重的情节,就应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还应处罚罚金。

《刑法》与《食品安全法》司法实践中的冲突探析

《刑法》与《食品安全法》司法实践中的冲突探析

研究内容与方法
研究内容
分析刑法与食品安全法在司法实 践中的冲突表现、原因及后果, 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研究方法
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比较 研究等方法,对刑法与食品安全 法的司法实践进行深入探究
02 《刑法》与《食 品安全法》概述
《刑法》基本概念及原则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 以国家的名义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司法实践中两者冲突 的表现及影响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01
02
03
国内研究现状
刑法与食品安全法司法实 践中的冲突已引起广泛关 注,相关研究逐渐增多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法律体系中对于刑法 与食品安全法的协调处理 已有较为成熟的经验
发展趋势
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 和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 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冲突 将逐渐得到解决
VS
瘦肉精案
该案涉及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 ,以提高生猪的瘦肉率。该案揭示了我国 畜牧业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监管漏洞 ,同时也提醒我们要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 监管和管理。
04 冲突产生原因分 析
立法层面原因
立法理念差异
《刑法》注重惩罚犯罪,保护社会秩 序;《食品安全法》则更强调预防和 保护消费者权益。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这些原则贯穿于刑法的立法、司法、执法的全过程,是刑法得以正确实施的重 要保障。
《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和主要内容
《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 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法通过确立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食 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等基本制度,构建 起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屏障。

刑法毕业论文 国外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及其借鉴

刑法毕业论文 国外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及其借鉴

刑法毕业论文国外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及其借鉴国外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及其借鉴近年来,全球范围内食品安全问题愈发受到广泛关注。

尤其是一些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不仅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带来巨大威胁,也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形象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为了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许多国家纷纷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本文将以国外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为核心,分析对比不同国家的相关经验和做法,并提出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方面的借鉴。

一、国外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现状与特点1. 刑法对食品安全的罪行界定国外各国对于食品安全罪行的界定存在一定的差异。

例如,美国法律将制备、运输、销售污染食品定义为犯罪行为,而德国则主要依靠民事法律来保护消费者权益。

尽管存在差异,但国外绝大多数国家对于制造、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添加有害物质的行为均予以刑事处罚。

2. 刑法处罚力度加大国外许多国家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对相关刑事犯罪进行了严厉的判决,从而起到震慑作用。

例如,日本对于食品安全犯罪分子实行无期徒刑的判决,美国更是针对食品伪造行为设立了极高的罚金和刑期。

3. 法律适用范围广泛国外对于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不仅仅限于食品制造、销售环节,也包括了食品进口、出口、餐饮服务等多个环节。

这种广泛的法律适用范围能够更有效地保护食品安全,从源头上杜绝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二、国外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1. 制定严格的食品安全刑法法规我国当前在食品安全刑法保护方面尚存在不足之处,过于侧重行政处罚,缺少对刑事犯罪的有效打击。

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适时制定更为严格的食品安全刑法法规,提高刑事犯罪的处罚力度,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犯罪的打击力度。

2. 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国外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体系通常与行政监管机构相辅相成,构建了比较完善的监管体系。

我国应当借鉴这一经验,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行政监管,并与刑法保护体系相互协调,形成完备的食品安全保护体系。

3. 提升法律意识和法律教育水平维护食品安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而法律意识的普及和提升是其中关键的一环。

刑法中与食品违法有关的条款

刑法中与食品违法有关的条款

刑法中与食品违法有关的条款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食品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利益,刑法中针对食品违法行为制定了一系列条款。

本文将就刑法中与食品违法有关的条款进行探讨,以期更好地了解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相关内容。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条款主要针对那些故意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以此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情节较轻的,处属于刑法的其他犯罪罪与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条款主要针对生产或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罪行,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

三、以假冒伪劣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欺诈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以假冒伪劣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进行欺诈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款主要针对以欺诈手段生产或者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四、非法添加、掺杂有毒、有害物质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非法添加、掺杂有毒、有害物质到食品中,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款主要针对非法添加、掺杂有毒、有害物质到食品中的违法行为,以此打击食品生产和流通中的不法行为。

五、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的行为,危害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解析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卫生罪与侵犯食品药品安全罪

解析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卫生罪与侵犯食品药品安全罪

解析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卫生罪与侵犯食品药品安全罪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保护公共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是极为重要的任务。

为了维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的稳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危害公共卫生罪和侵犯食品药品安全罪。

本文将对这两项罪名进行解析,探讨其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一、危害公共卫生罪危害公共卫生罪是指违反卫生法律、行政法规,故意传播疾病或者有意隐瞒、报告迟缓疫情、病情情况,导致严重危害公共卫生的行为。

危害公共卫生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和客观方面的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严重危害公共卫生。

主观上,犯罪嫌疑人必须有明确的故意传播疾病或者掩盖疫情的行为动机。

客观上,必须有事实上的违反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并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根据我国刑法第344条的规定,危害公共卫生罪的主要行为包括传染病材料的非法制造、非法销售等以及各类传染病的传播等行为。

此外,还包括过度使用农药、食品添加剂、化学药品等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行为等。

危害公共卫生罪的危害性非常大,不仅会对人民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也会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为了依法打击危害公共卫生罪行,我国不仅制定了刑法相关条款,还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特别是在疾病防控方面,我国加强了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和传染病预防控制等措施,以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

二、侵犯食品药品安全罪侵犯食品药品安全罪是指在食品、药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中,违反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并造成严重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侵犯食品药品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和客观方面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我国刑法第242条的规定,侵犯食品药品安全罪涉及的行为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药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以及其他违反食品药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

这些行为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也会破坏社会对食品药品安全的信心。

为了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我国不仅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还加大了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浅析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

浅析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

浅析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为保护食品安全树立了一道坚固防线。

文章论述了我国加大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力度的原因,阐述了《刑法修正案(八)》在食品安全保护方面的不足,亦对司法解释进行深入解读,以期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监督行政机关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食品安全;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食品安全对人民生活有着深远的影响,但我国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较为突出,保护食品安全,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行为是当务之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加大对食品安全刑事犯罪打击力度的有益举措。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认真解读该司法解释,有利于其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执法情况。

本文从对司法解释的解读视角分析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

一、为何加大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新近颁布施行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其解读可知,国家加大了对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

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现状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愈加严峻,如人造鸡蛋、糖水蜂蜜、塑料银鱼、染色馒头、香精豆浆等。

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如毒豆奶事件、苏丹红事件、三聚氰胺牛奶事件、沈阳毒豆芽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以及今年发生的山东毒姜事件,这些事件让人触目惊心,也令人深恶痛绝,需要更为严厉地对待食品安全问题。

(二)行政法和民法保护存在局限性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食品安全受到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的多重保护,但行政法和民法存在局限性,相对于刑法而言,对食品安全的保护作用是有限的。

如行政法,在行政法律体系的监管下,存在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者及销售者可能受到声誉方面处罚,如警告、通报、公告等;可能受到人身处罚,如拘留;可能受到资格处罚,如吊销执照;也可能受到财产处罚,如罚款、没收或销毁产品及生产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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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探析[摘要]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影响国家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加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有着重大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存在一些不足:食品安全罪名涵盖范围小;犯罪归属方面存在缺陷;定罪标准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罚金刑的处罚力度不够等。

完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体系应从食品安全犯罪罪名的完善、食品安全犯罪归属的完善、食品安全犯罪法定刑的完善、修改罚金数额,加大处罚力度等几方面着手。

完善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对改变我国令人堪忧的食品安全现状,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严格p一、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现实意义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食品安全犯罪”,指行为人在食品生产经营或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致使公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遭受危险或者侵害,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以刑法手段保护食品安全,体现了国家严肃、审慎的态度以及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

加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食品安全犯罪威胁大众的健康安全食品是人类维持生命运行最基本的物质,一旦不安全的食品进入人体,将会严重损害人体的健康甚至危及生命。

如今,随着环境污染、生态恶化情况越来越严重,暴露出了许多食品安全问题。

(二)食品安全犯罪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食品安全问题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一旦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就会严重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打击消费者信心,使其生活充满了顾虑和担心,从而影响社会的长期稳定运行。

对生产环节而言,不法分子处心积虑地将假冒伪劣食品不断投入市场,扰乱市场秩序,必然会影响社会生产的有序运行,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成为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障碍。

(三)食品安全犯罪影响对外贸易,损害国家对外形象中国作为农产品出口大国,食品出口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但近年来,我国食品问题时有发生,对外贸易受到困扰。

出口食品被扣留或退货,不仅给我国带来经济损失,而且损坏了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形象和信誉,从而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损害国家的竞争力。

受水产品药物滞留、三鹿问题奶粉等事件的影响,全球多个国家对中国出口食品,产生质疑和抵触:美国、韩国禁止我国多种水海产品入境;意大利宣布对中国入境物品,尤其是含蛋白质的食品加强检查,并要求对所有进口食品提供不含中国牛奶成分的证明。

由此可见,如改变现状,保持经济快速稳定发展,重新恢复良好信誉,增强国际竞争力,就必须采取各种强而有力的措施治理食品安全问题。

中国作为法治国家,法律治理就是最好的手段。

二、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现状(一)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立法实践为了能够有效遏制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下了一番功夫。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由《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构成。

其中,刑法作为拥有极强严厉性的制裁手段在维护食品安全方面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

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安全监管者两方面的刑法规定。

1.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刑法规定我国《刑法》中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作出了刑法规制,是刑事立法的核心。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

[2]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143条做出了重大修改,该条文将原来的“卫生标准”修改为“安全标准”,二字之差对扩大打击食品犯罪尤为重要。

修改前的“食品卫生”一般只着重于指食品的洁净,不含有超标的菌类、杂质或污染物质。

[3]如此修改不但提高标准,使安全标准的内容更为宽广丰富,而且使安全标准的执行更为严格简便。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p现如今,许多食品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暴利不顾人民的生命健康,面对这些情况,食品安全监管的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

食品安全监管,是预防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重要制度,它需要食品安全监管者尽职尽责,从“源头”抓起,及时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加以处罚。

如果食品安全监管者玩忽职守,包庇放纵,久而久之就会爆发食品安全事故,严重危害人民的健康和社会的稳定。

所以,只有用刑法手段来处罚、遏制这些违法犯罪行为,才能保障监管体制有效的运行。

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监管者违反法律的刑事处罚大致分为两类,(一)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务行为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二)怠于履行职务或者不依法正确履行职务的: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商检失职罪、玩忽职守罪等。

其中,食品监管渎职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新罪名。

内容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新增设的食品监管渎职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食品安全问题。

这不仅加快了对食品监管者犯罪行为的打击效率,使我国的食品监管制度可以落实到实处,而且可以使食品安全监管者承担起责任,建立一个全面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在出现问题之前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从而为老百姓的生活上了一道保险。

(二)现行刑法在食品安全保护方面的不足1.食品安全罪名涵盖范围小刑法在食品安全保护体系中设置的罪名很少,仅限于生产、销售两种环节,但这并不足以涵盖现实生活中所有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如果在食物种植、养殖、原材料供应、运输等环节出现问题,只能进行行政处罚,无法予以刑罚制裁,这样打击力度过轻,预防效果不佳。

但有时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情节更为恶略,也必须用刑法予以规制。

2.食品安全犯罪归属的不足刑法将食品安全犯罪归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但现实生活中,很多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秩序,更侵害了人们的健康、危害了人们的生命。

所以食品安全犯罪侵害的内容是多层面的,它在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对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进行着严重的破坏。

因此,将食品安全犯罪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会更为妥当。

3.定罪标准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界限模糊,不够明确。

刑法规定只有在故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本罪,具体如何把握,如何理解解释依然模糊,鉴定难度非常大,在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

而现实情况是,刑法对于那些因没有履行义务导致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的情况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只需行政责任或民事赔偿,这些情况有时造成的后果甚至比故意犯罪的后果更加严重。

4.关于罚金刑的处罚力度不够《刑法》第143条、144条规定对食品犯罪处以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这样的处罚力度明显不够,甚至低于行政罚款。

这不仅不利于有效惩处罪犯,使其在经济上受到严重处罚,对犯罪分子缺乏震慑力,同时损害了法律公平、正义理念,最后必然无法抚平大众心中的伤痛,削弱他们对法律的认同感,使之对法律失去信心。

三、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完善当前,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刑法体系还不够完善,有很多的漏洞和空白。

因此,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体系是当前的首要任务。

(一)食品安全犯罪罪名的完善如今刑法中只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但是除了在食品生产、销售两个环节之外,其他环节比如:加工、贮存、运输等环节也可能造成极大的危害后果,如此规定范围过于狭窄,无法有效预防和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食品安全法中食品生产经营是指从事一切食品的生产、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和销售等活动。

因此应该用“生产经营”代替“生产、销售”,进而扩大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范围,有效地预防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真正对“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进行全面严格的防控。

(二)食品安全犯罪归属的完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更为严重的是侵犯了人类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已经不是单纯的逐利性犯罪,因此,将食品安全犯罪归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显然是不合适的,应当将其调整至危害公共安全罪中。

这样才能有助于提高刑法的打击力度,更能体现刑法重点保护的法益。

(三)食品安全犯罪法定刑的完善现如今,食品的生产过程愈来愈复杂,刑法中只有在主观上故意才构成犯罪的规定,已经不利于防范和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只有设定更高的要求,才能有效保障食品安全。

因此,应将过失犯罪增设在已有的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中,凡是因某种行为导致后果的,不论是故意、明知或是轻率、过失都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过失犯罪比照故意犯罪应当规定较轻处罚。

(四)修改罚金数额,加大处罚力度我国现行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范进处罚力度过轻,对犯罪分子的处罚起不到警醒作用,同时弱化了刑罚的威慑力。

因此有必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严厉的处罚方法,从而增大罚金刑处罚力度,体现刑法的严厉性和威慑性:一,设置罚金的最低数额,整体提高罚款数额;二,罚刑相符为原则,将不同程度的犯罪,设置不同的罚金标准,对蓄意犯罪,后果严重的给予高额罚金。

如此这样,才能使犯罪分子感觉无利可图,同时削弱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从而达到规制预防的效果。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长久稳定,并且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形象及信誉。

完善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有助于使刑法真正发挥其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作用,及时有效改变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严格规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参考文献][1]参见新浪新闻2008-12-25.[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422.[3]曲新久.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几个问题[J].云南法学,19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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