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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指导原则

略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指导原则

略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指导原则作者:徐博强来源:《人民论坛》2013年第18期【摘要】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依然猖獗,食品安全管理形势严峻。

但相关的刑事立法不能因此失去基本的原则和立场,盲目依赖严刑峻法。

今后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应当以谦抑性、预防性和与行政法相协调为原则,强化立法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从而使食品安全犯罪得以有效遏制。

【关键词】食品安全刑事刑法指导原则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问题是指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从2008年三鹿奶粉案、染色馒头案,到双汇“瘦肉精”案,国人为之惊恐,为之愤怒。

这些触目惊心的事实表明,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新的社会公害类型,已成为民众的心腹大患。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频频曝光也推动国家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在此基础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又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刑法修正案(八)》,对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条文做出了重大修订和补充。

《修正案(八)》公布以后,我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发生了如下变化:一是原有犯罪的罪状发生变化,二是原有犯罪的法定刑发生了变化,三是新增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

不容否认,这些规定对于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具有积极的意义,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高发、频发的形势之下,这种采取严厉打击的态度可以有效控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顺应民意,彰显立法者遏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

然而这种依靠严刑峻法的解决措施存在着不容忽视的缺陷。

如对谦抑性的违反,过分强调民意而导致处罚过于感情化。

而且从社会发展的长远角度来看,此种治理模式能否产生长期效应,还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结合食品安全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我国当前食品产业的发展状况,今后对于食品安全相关刑事立法的完善上,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与行政法相协调原则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在分类上应属行政犯,亦即法定犯,即在设立之初并非违背伦理道德,与诸如杀人、盗窃一类的自然犯不同,而是国家权力机关为了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而设立的犯罪。

刑法毕业论文 食品安全犯罪刑法指导理念的重置

刑法毕业论文 食品安全犯罪刑法指导理念的重置

刑法毕业论文食品安全犯罪刑法指导理念的重置刑法毕业论文食品安全犯罪刑法指导理念的重置摘要:本论文旨在探索食品安全犯罪在刑法领域中的指导理念,以及对该指导理念进行的重置。

首先,本文对传统的刑法指导理念进行梳理,然后分析食品安全犯罪的特点和背景,接着提出对食品安全犯罪刑法指导理念的重置建议,并讨论其实践意义和可能遇到的挑战。

关键词:刑法毕业论文、食品安全犯罪、刑法指导理念、重置、实践意义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食品安全犯罪已成为一种剧增的犯罪类型,对于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健康构成严重威胁。

然而,传统的刑法指导理念在面对食品安全犯罪时显得力不从心。

因此,本文旨在对食品安全犯罪刑法指导理念进行重置,以更好地应对食品安全问题。

一、传统刑法指导理念的梳理刑法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其指导理念影响着刑法的制定和执行。

传统的刑法指导理念主要包括罪责合一、惩罚与预防相结合、刑事法律的专属性等。

然而,这些指导理念在食品安全犯罪问题上显得不够适用。

首先,罪责合一原则主要侧重于对犯罪人进行个别化的责任追究,忽视了食品安全犯罪的社会性和系统性。

食品安全犯罪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参与主体,单纯追究个别的犯罪责任并不能解决问题。

因此,重置指导理念时应将罪责合一与社会控制相结合。

其次,现行的刑法指导理念相对于食品安全犯罪来说更侧重于惩罚性,而对于预防性措施的重视程度不够。

在食品安全领域,只有通过预防措施的加强,才能有效减少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

因此,重置指导理念时应更加注重预防与打击相结合的原则。

最后,刑事法律的专属性原则限制了其他法律手段在食品安全犯罪中的运用。

事实上,食品安全问题既涉及刑法领域,也涉及行政法、民事法等法律领域,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因此,重置指导理念时应更加注重法律的整体性和协同性。

二、食品安全犯罪的特点和背景食品安全犯罪是指以制造、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等方式,威胁人民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范文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范文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篇一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然而,食品安全犯罪屡禁不止,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本文旨在探讨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食品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呈高发态势,涉及的食品种类多、涉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不仅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损害了国家的公信力和国际形象。

因此,加强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势在必行。

二、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现状1. 法律法规建设:我国已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提供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2. 刑事责任追究:司法实践中,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日趋严格,从生产、销售到监管环节的各个环节都加大了打击力度。

三、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1. 立法层面:虽然已有相关法律法规,但部分条款存在模糊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某些行为的定罪量刑存在争议。

2. 执法层面:执法部门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时面临取证难、鉴定难等问题,影响了案件的及时查处和有效打击。

3. 监管机制: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紧密,存在监管空白和漏洞,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完善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建议1. 完善立法:明确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罪标准和量刑幅度,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

同时,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

2. 加强执法力度:执法部门应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测,提高取证和鉴定的准确性。

3. 强化监管协作:建立健全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消除监管空白和漏洞。

4. 完善刑罚制度:对食品安全犯罪应采取更加严厉的刑罚措施,包括增加财产刑和资格刑的适用,以提高犯罪成本和威慑力。

危害食品安全罪犯罪之重构

危害食品安全罪犯罪之重构

危害食品安全罪犯罪之重构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而危害食品安全罪犯罪更是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健康和安全。

针对这一问题,政府和社会各界一直在努力加强监管和打击犯罪行为。

当前针对危害食品安全罪犯罪的处罚力度还有待加强,同时也需要对罪犯进行有效的重构和再教育,以期望在根本上减少这类罪犯行为的发生。

危害食品安全罪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容忽视。

食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的生命健康。

一旦发生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将会对广大群众的健康造成重大危害,甚至可能导致严重的社会事件。

曾经发生过添加有害物质或者使用劣质原料生产食品的案件,导致了大量人员中毒甚至死亡,造成了极大的社会恐慌和不良影响。

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的罪犯罪行,必须严惩不贷,以给予社会一个明确的信号:任何触碰食品安全底线的行为都是不容忍的。

单纯依靠惩罚和打击力度是不够的。

在治理危害食品安全罪犯罪方面,重构罪犯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对于那些危害食品安全的罪犯,应该通过多种手段,对他们进行有效的重构和再教育,以期望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从而能够真正改过自新,走上正轨。

第一,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对罪犯进行严格惩处。

对于那些故意和恶意危害食品安全的罪犯,应当严格依法判决,一定要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也要严格执行刑罚,绝不姑息这类罪犯的行为。

只有通过法律的严惩,才能让这些罪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不可取的,也才能给其他潜在犯罪分子一个强烈的警示。

第二,可以通过教育和培训,让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很多危害食品安全的罪犯都是出于利益的驱使,他们往往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或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选择了违法行为。

通过对这些罪犯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让他们深刻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和不法行为对社会的严重危害,引导他们正确认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让他们明白做一个守法公民的重要性,从而改变其违法犯罪的观念。

可以通过社会帮扶,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范文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范文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篇一一、引言食品安全是关乎国民健康与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而食品安全犯罪则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犯罪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现状、问题及完善建议。

二、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现状1. 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界定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有明确的界定,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

这些犯罪行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我国刑法给予了严厉的刑事制裁。

2. 刑法规制的实施情况目前,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司法实践中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趋于严格。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犯罪手段隐蔽、跨区域作案、证据难以收集等。

三、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1.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部分条款过于笼统,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同类案件的定罪量刑存在差异。

此外,对于一些新型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如网络食品销售中的欺诈行为等,现行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2. 执法力度不够严格尽管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仍存在执法不严、以罚代刑等现象。

这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心存侥幸,继续从事食品安全犯罪活动。

3. 社会共治机制不健全食品安全治理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共同参与。

然而,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机制尚不健全,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够紧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社会监督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四、完善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建议1. 完善法律体系首先,应完善刑法中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明确各类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应针对新型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及时修订法律,填补法律空白。

此外,还应加强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

浅谈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适用理念

浅谈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适用理念

将会将会 不断完善 , 《 食 品安全 法 >将会不 断扩大食品安全标准的范围,只要刑法本身 还没有发生改变 , 那么对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进行处理时 , 仍需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展 开相关的认定工作 。
罪行 为已愈演愈烈 。 这不仅严重威胁到广大 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 而且还使我 国
产生危害进行评定“ 。
面:
( 2 ) 加强对刑法风险可预见性 的审查 。 社会 公众 的食 品安全知识 及社 会卫 生检查
( 1 ) 把行 刑衔接作为重要任务 。在现
实生活中 。 卫生行政管理部 门是管理食品安 全案件的第一责任人 , 他们 所主管 的内容主 要是 从行 政领域 对食 品的生产 及销售进 行 查处 ,查处过 程中 , 一旦发现行 为人 的危害
行为人对最终结论 的合理性产生质疑 。 ( 2 )以客 观判断作为 区分罪行 的第一 参考依据。在定罪的过程中 ,司法部 门需对
相关问题及罪名进行有效 明确及划分 ,以避
食 品在国 际上的声誉 受 到了严重 影 响 ,因 此, 必须从法律 、 行政等方面对食 品安全加
强管理。
4结 语
渐增加 。这对人们的利益造成 了严重损 害,为了对食品安全加强管理 。本文主要就危害食 品安全犯 罪的刑法适 用理念展 开相 关论述 。
关键词 :食品安全 ;现状 ;刑 法适 用理念
1 前言
近几年来 , 随着社会经济及科 学技术 的 不断发展 。 食 品的种类 已越来越多 ,而人们 也对食 品质量及安全提出了更高要 求。 从 某 个角度 而言 ,当食品安全得到一定保障时 , 才能更好地促进整个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 从
定, 这样 当行为人接收判决时 ,其可通过律 师辩护 把 自身 没有 风险 的可预见 性进行法 庭抗辩 。使 用此方法时 ,需注意 的是 ,行

刑法毕业论文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现状及建议

刑法毕业论文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现状及建议

刑法毕业论文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现状及建议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我国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犯罪也逐渐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这篇论文中,我将从刑法的角度,对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现状进行浅谈,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现状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以及刑罚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刑法中的食品安全犯罪罪名根据我国刑法,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非法添加、掺杂有害物质罪等。

2. 相应的刑罚针对不同的食品安全犯罪,刑法也对其刑罚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行贿、转移追诉的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无期徒刑、死刑;非法生产或销售食品罪一般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罪和非法添加掺杂有害物质罪一般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证明和违法证据的规定刑法要求对食品安全犯罪证明有关事实的证据,如侵害公民个人或者群众身体健康、生命的行为,应当有法医学鉴定书,证明其致使身体伤害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

4. 刑事责任的追究食品安全犯罪的审判机关一般为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

同时,我国相关部门还成立了食品安全犯罪集中管辖的机关,以便更好地配合刑事司法机关进行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

二、对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现状的评价尽管我国已经在刑法领域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了一定的规制,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1. 刑罚不足以威慑犯罪行为由于食品安全犯罪涉及利益巨大,刑罚力度仍然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一些犯罪分子可能对刑罚不以为然或者认为可以承担风险。

2. 证明和违法证据的难题在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中,证明和违法证据往往是一个难题。

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通常发生在相对隐蔽的环境中,对于刑法部门来说,获取和证明这些证据相对困难。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范文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范文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

食品的供给、生产和流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然而,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和监管的不完善,食品安全犯罪屡禁不止,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了严重威胁。

因此,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食品安全犯罪的概念、特点、现状及刑法规制的相关内容。

二、食品安全犯罪的概念及特点食品安全犯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导致食品污染、食品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等行为,进而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犯罪行为。

其特点主要包括:一是主观恶性大,犯罪者往往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食品质量安全;二是社会危害性大,食品安全犯罪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三是犯罪手段隐蔽,往往涉及生产、加工、销售等多个环节。

三、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形势严峻。

一方面,由于部分企业或个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故意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违法添加有害物质、掺杂使假等;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漏洞和不足,导致部分不法分子得以逃脱法律制裁。

此外,食品安全犯罪的跨区域性、跨国性等特点也增加了打击难度。

四、刑法规制的重要性针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规制,可以明确法律底线,为执法部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严厉打击,可以有效地遏制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最后,刑法规制还可以促进企业和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的重视,推动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刑法规制的措施及建议针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 完善立法:对现有刑法中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进行完善和补充,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同时,应加强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立法研究,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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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食品安全犯罪刑法指导理念的重置-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食品安全事故的频发,引起社会各界和国家的广泛关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出台食品安全法并引入风险刑法的理念,旨在确保食品安全,但修改后的刑法并没有遏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

实践证明,要想遏制食品安全犯罪,并不能简单地靠引入风险刑法理念,扩大犯罪圈、加重刑罚就能解决。

虽然风险刑法在欧洲大陆的迅猛发展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但我国有着不同于他国的具体国情,风险刑法难以支撑起食品安全领域的刑事法保护伞,在食品安全犯罪惩治中不能盲目引进,而要更加重视刑法指导理念的发展。

一、现行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概述食品安全犯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生产、运输、销售、监管等各环节实施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破坏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秩序,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在现行刑法中主要由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食品监管读职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共同构成惩罚食品安全犯罪的体系,是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罪名的集合。

食品安全问题由来已久,成为侵扰国民身体健康的大患,如毒奶粉、苏丹红、三聚氰胺、地沟油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危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国家也对此高度重视,2009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取代了《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办公厅更是从2009年起连续六年出台了《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表明了政府惩治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决心。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强调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通知,要求依法从重处罚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143条由结果犯修改为危险犯,提高了143条和144条的刑罚以及增加食品监管读职罪《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所做出的调整,体现了刑事立法理念与《食品安全法》理念的统一,是对公众要求严惩食品安全犯罪呼声的立法呼应,也是刑法加强对民生保护的体现。

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下发了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及相关职务犯罪的通知,要求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依法严惩,这些规定是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利器。

面对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学界掀起加大法律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

自从贝克提出风险社会理论后,风险理论得到广泛的讨论,并对我国的社会科学领域产生了深厚的影响,获得众多专家和学者的认可与支持,其在刑法学界的表现为风险刑法观的引入。

风险刑法的主要特征是刑法介入的早期化和法益保护的前置化,将刑法干涉范围扩大,使刑罚的目的从消极的一般预防转变为积极的提前预防。

按照风险刑法的理念,将食品安全领域刑法保护提前,增设抽象危险犯,取代传统刑法所强调的具体法益和因果关系理论,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罚力度。

风险刑法理念迎合了广大民众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的心理需要,并最终在《刑法修正案》中得到充分的拓展和实践。

但其后仍出现了众所周知的甲醛鸭血、病死猪肉、新型地沟油、毒胶囊、塑化剂、人造鱼翅等食品安全事件。

不断涌现的食品安全犯罪摧毁着政府的公信力,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中国社会发展年度报告2013》显示,食品安全成为我国公众最不满意的三大事项之一。

风险刑法在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时同样显得无能为力,难以发挥刑法的规制效果,脱离了我国实际的风险刑法理念并不能真正达到有效惩罚与震慑食品安全犯罪的功效。

这就要求对当前食品安全犯罪的指导理念进行发展和反思,重新审视并界定食品安全犯罪中刑法指导理念。

二、当前食品安全犯罪指导理念存在的问题大量事实证明在食品安全犯罪领域推行风险刑法理论,将犯罪行为前置,并不能抑制食品安全犯罪,降低犯罪率。

相反在食品安全犯罪领域引入风险刑法可能会存在以下问题。

1.风险刑法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导致刑法理论研究方向偏离现实。

我国正处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知识社会并存的三元社会,目前危害食品安全事件有三种类型,即生产制造过程中的工艺风险、食材配料中难以预测的认识风险以及生产和配料中的人为错误,就是故意生产、运输、储存或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

而导致食品安全犯罪频发的原因有:食品安全法律不完善;食品安全犯罪惩罚力度轻,违法成本低,缺少威慑力;食品安全标准政出多门,有国标、行标、地标和企标之分,使违法犯罪有机可乘;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力等。

可见食品安全犯罪高发的原因并不是社会风险,食品安全要求的是避免食源性疾病,这在技术层面上很容易确定,不存在不确定的风险。

贝克所指之风险是与现代科技相联系的不被人类所感知的放射性、空气、水和食物中的毒素和污染物,这一风险具有全球性、未知性、系统性和两面性,其本质是现代化风险的不可控性,风险刑法所规制的就是这类社会风险。

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并不必然与现代科技紧密相联,前两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虽与科技发展密切相关,但这是可以接受的风险,刑法无法规制。

后一类是行为人故意造成,不属于社会风险,可以通过刑法解决。

目前食品安全犯罪中绝大多数犯罪都属于由人为的原因造成,并非出于社会风险。

风险刑法理念将当前食品安全犯罪归属于风险范畴,背离了中国的现实情况,不具有科学性和现实性,容易导致刑法理论研究的方向偏离食品安全的社会现实,造成治理思路上的混乱。

2.风险刑法强调扩大刑法的处罚面,背离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导致刑罚滥用。

风险刑法为保护公民的安全,将有危害可能性的行为均规制为犯罪,侧重于刑法的事前预防,主要体现为法益保护的早期化,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将一些传统上使用行政手段或者民事手段处罚的行为纳入刑法的处罚圈,将刑法所蕴含的谦抑精神轻易抛弃。

但作为社会控制手段,刑法是最后保障法,具有二次规范性,刑法谦抑性要求发动作为最为严厉的刑罚作为制裁手段时,必须符合适当性要求,以存在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等非刑事法律的规定为前提,刑法调整的范围不应大于非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

在调控各种社会关系时,应当优先适用民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只有在其他部门法不能处罚时才会考虑使用刑法,将该行为作为犯罪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

刑法在社会中只能扮演最后法的角色,风险刑法扩大了刑法的适用范围,不利于厘清食品安全问题上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界限,混淆了其他部门法与刑法之间的界限,引起罪与非罪概念的模糊,导致刑罚滥用,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和最后手段性,突破了刑法的基本底线。

3.风险刑法过于强调安全导致对自由保障的不力,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被忽视。

风险刑法提倡法益保护早期化,以风险取代实害,增加抽象危险犯的处罚规定,抛弃传统刑法中的具体法益和因果关系,期望在食品安全领域做到防患于未然,保障民众对食品安全的追求。

但抽象危险犯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由犯罪构成要件所确认的行为,不以实际出现的危险状态为要件,即使行为事实上并没有引起任何危险状态,都要受到处罚。

风险刑法的前置化的保护措施,违反了罪责报应的基本理念,在行为尚未造成实际损害甚至还没有具体危险的情况下就提前介入刑法予以惩罚,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发挥刑法规范的指引功能,减轻司法机关的证明负担,但背离了刑法谦抑性原则,产生侵犯人权的嫌疑。

刑法以罪刑法定为基本原则,其最基本的任务是保护公民的自由,而不是消除公民的不安全感。

抽象危险犯对行为人的基本人权缺少救济途径,在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时,如何保护被告人辩护权让人担忧,扩大的刑罚圈,为侵犯人权与自由提供借口,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被忽视,增加刑法被悠意发动的可能性,导致人权沦为刑法防控食品安全的牺牲品。

风险刑法理念盲目追求风险的应对,不但不能实现食品安全的目的,反而牺牲公民的基本权利,摧毁公民的自由,只会让我国的刑事立法离现代法治的要求越来越远。

三、对食品安全犯罪指导理念的改革风险刑法理论的引进与探讨,为我国刑法理论研究带来了机遇《刑法修正案(八)》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修改吸收了风险刑法的理念,但食品安全犯罪仍不断频发。

改革和完善食品安全犯罪的风险刑法理念,推行民生刑法理念的运用,或许会成为遏制食品安全犯罪高发的良方。

1.民生刑法理念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相一致。

食品安全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世界卫生组织姐2008-2013年中期战略性计划》提出了13项战略目标,其中第9项为营养、食品安全和食品保障以及公共卫生的可持续发展,并与中国政府联合签署了《20082013年世卫组织中国国家合作战略(CCS) 》,体现中国政府对食品安全的重视。

食品安全犯罪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从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分析,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主要是人为的祸害,是能够认识并加以控制的,其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并非属于不确定的风险,对此类犯罪仍然需要通过事后的判断来确定危险的有无,刑法打击的重点仍集中于明显的逐利行为。

民生刑法立足于以民为本的现代刑法理念,以尊重人性、保障人权为价值内涵,注重保持刑法的理性与稳定性,强化刑法对民众社会权利及其他民生权益的刑事保障,防止抽象危险犯成为泛滥刑罚权,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借口,强调刑法应当优先、全面、严格保护民生,把危害民生的行为置于犯罪化的首位,全面把握各个部门法调整民生的规范,实现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对接,系统地研究食品安全犯罪给民生带来的危害,对纳入刑法制裁的基本民生犯罪给予更重的刑事处罚,在刑法中构筑起保护民生的最后防线。

民生刑法在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规制时将保护民生放在首位,这种理念更符合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相一致。

2.民生刑法是对刑法谦抑性的尊重,坚守了刑法的基本底线。

刑法的功能有限,每一次犯罪圈的扩张都应当经受得起更多的正当性考验。

在众多社会管理手段中刑法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手段,不管我国的食品安全立法怎样扩大刑罚圈,提高刑罚力度,想要做到真正的食品安全绝非一部刑法所能解决。

世界各国在应对食品安全问题时,主要是以行政手段为主,不会单独依赖刑法。

就我国而言,对造成食品安全的工艺风险和认识风险,因难于预测、不易避免,刑法的适用还需进一步探究,不能简单地引入风险刑法;而对人为原因引起的食品安全犯罪,目前应对的技术很成熟不存在风险,不需要引入风险刑法。

民生刑法突出食品安全的民生意义,强调刑法对民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关注,要求刑法在对食品安全进行规制时应遵守违法性和有责性,尊重刑法的二次规范性,坚持以行政手段为主导,倡导构建合理的行政体制,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

避免了风险刑法对刑法谦抑性的违背和人权的干涉,坚守了刑法的基本底线,是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首选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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