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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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病假时间规定劳动法规定病假时间

劳动法中病假时间规定劳动法规定病假时间

劳动法中病假时间规定劳动法规定病假时间病假可以连续休多长时间,劳动法并未做出规定,主要由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来确定;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

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

试用期期间是可以随时辞职的,但需提前三天通知单位。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

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

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

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员工医疗期法律规定(3篇)

员工医疗期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员工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休息治疗的时间。

在我国,员工医疗期法律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本文将从医疗期的概念、法律规定、医疗期的计算、医疗期的待遇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医疗期的概念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证明需要休息治疗的时间。

医疗期分为两种:法定医疗期和约定医疗期。

1. 法定医疗期:指根据国家规定,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照规定享受的休息治疗时间。

2. 约定医疗期: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约定的休息治疗时间。

三、医疗期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休息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医疗期。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休息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医疗期。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休息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医疗期。

”4.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休息治疗的情况。

”四、医疗期的计算1. 法定医疗期计算法定医疗期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疾病种类确定,具体如下:(1)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医疗期为3个月;(2)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3)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医疗期为9个月;(4)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5)工作年限满2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

2. 约定医疗期计算约定医疗期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法定医疗期。

五、医疗期的待遇1. 工资待遇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1)法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工资;(2)约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

病假假条的法律规定(3篇)

病假假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病假是劳动者因患病需要休息而暂时停止工作的一种情况。

在我国,病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病假权益。

病假假条是劳动者因患病申请病假时,需要向用人单位提交的一种书面证明。

本文将详细介绍病假假条的法律规定,包括病假假条的定义、适用范围、填写要求、审批流程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

二、病假假条的定义病假假条是指劳动者因患病需要休息,向用人单位申请病假时,由医疗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

病假假条是劳动者行使病假权利的重要依据,也是用人单位审核病假申请的重要凭证。

三、病假假条的适用范围1. 劳动者因病需要休息,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情况。

2. 劳动者因病需要接受治疗,暂时不能到岗工作的情况。

3. 劳动者因病需要休养,暂时不能从事工作的情况。

4. 劳动者因病需要照顾家人,暂时不能到岗工作的情况。

四、病假假条的填写要求1. 病假假条应当由医疗机构出具,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2. 病假假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2)劳动者所在单位名称、部门、岗位;(3)劳动者患病的时间、病情、诊断结果、治疗措施等;(4)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5)医疗机构出具病假假条的日期。

3. 病假假条填写要求规范、清晰,不得涂改、伪造。

五、病假假条的审批流程1. 劳动者因病需要申请病假时,应向用人单位提交病假假条。

2. 用人单位收到病假假条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病假假条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等。

3. 用人单位审核病假假条无误后,应当及时批准劳动者病假申请。

4. 用人单位批准劳动者病假申请后,应当将病假批准通知劳动者,并告知劳动者病假期间的相关待遇。

六、病假假条的法律后果1. 劳动者因病申请病假,用人单位不得无理拒绝。

2. 劳动者因病请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

3. 劳动者因病请假,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4. 劳动者因病请假,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劳动者工资。

职工患病医疗期规定

职工患病医疗期规定

职工患病医疗期规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期间患病需要休假期间,享受医疗期的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1. 医疗期限:医疗期限根据医生的诊断结果来确定,一般不超过3个月。

如果经过治疗后仍不能工作,可以延长医疗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2. 医疗期的工资待遇:在医疗期间,职工可以继续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即便不能参加工作也不会减少工资收入。

3. 医疗期的费用承担:在医疗期间,职工的医疗费用由企业承担。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购买职工的医疗保险,并在医疗期间为职工提供相应的医疗费用报销。

4. 医疗期的请假手续:职工在患病期间需要提供病假证明或者医疗证明,并按照企业的请假制度提出请假申请,获得企业的批准后方可享受医疗期的待遇。

5. 医疗期结束后的处理:医疗期结束后,如果职工仍未能恢复工作能力,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如果劳动能力鉴定结果认定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可以申请工伤待遇。

如果劳动能力鉴定结果认定为未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可以根据企业的规定,享受病假或者调离岗位等相应的待遇。

总之,在职工患病期间享受医疗期的规定为职工提供了合理的待遇,保障了职工在患病期间的工资收入和医疗费用。

同时,
企业在购买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职工提供医疗费用报销,减轻了职工的经济负担。

这些规定的实施旨在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的身心健康。

劳动法关于病假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病假的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

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

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问题作了规定。

医疗期的法律规定

医疗期的法律规定

医疗期的法律规定引言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因工作环境导致的职业病需要治疗和休养的一段时间。

在中国,医疗期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旨在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本文将介绍医疗期的法律规定,并对常见问题进行解答。

法定医疗期的长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休息医治的,享受医疗期。

医疗期的长度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的长短而定:•在法定工作年限未满一年的劳动者,享受病假不超过3个月的医疗期;•在法定工作年限满一年但未满十年的劳动者,享受病假不超过6个月的医疗期;•在法定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劳动者,享受病假不超过12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的薪酬支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按照以下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在医疗期的前三个月,用人单位支付医疗期工资的100%;•第四个月至第六个月,用人单位支付医疗期工资的80%;•第七个月至医疗期结束,用人单位支付医疗期工资的60%。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期工资支付方式可能因地区、企业规模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建议参照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或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医疗期的延长和终止在部分情况下,劳动者的病情需要延长医疗期或提前终止医疗期。

具体规定如下:延长医疗期若劳动者在医疗期满之前仍然不能工作,需要延长医疗期的,应当重新经过鉴定,并由用人单位批准。

延长医疗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提前终止医疗期当劳动者康复或者被认定为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并且重新培训后可以从事其他工作的,可以提前终止医疗期。

提前终止医疗期需要经过劳动者的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共同确认,劳动者享受的医疗期工资也会随之终止。

医疗期的补偿与权益保障在医疗期内,劳动者享受以下权益和保障:1.医疗费用补偿:用人单位应负责根据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

具体支付比例由相关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确定;2.工伤保险和社会保险:在医疗期内,劳动者仍然享受工伤保险和社会保险的权益;3.劳动合同保障: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依然有效,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法病假期限是多久

劳动法病假期限是多久

劳动法病假期限是多久《劳动法》病假期限是三个⽉到⼆⼗四个⽉的医疗期,在这个期间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单位不得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动延续⾄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

⼀、《》期限是多久?企业职⼯因患病或⾮因⼯负伤,需要停⽌⼯作医疗时,根据本⼈实际参加⼯作年限和在本单位⼯作年限,给予三个⽉到⼆⼗四个⽉的医疗期。

医疗期三个⽉的按六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的按⼗⼆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的按⼗五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个⽉的按⼗⼋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个⽉的按⼆⼗四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四个⽉的按三⼗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付标准是多少?病假在《劳动法》、《》、《企业职⼯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中均有规定。

病假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单位不能。

职⼯患病或⾮因⼯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付其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付,但不能低于最低⼯资标准的80%。

劳动法病假制度的规定中,在员⼯的病假期间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单位可以在病假期间解除劳动合同么?企业职⼯⾮因⼯致残和经医⽣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安排的⼯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与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劳动能⼒的鉴定。

被鉴定为⼀⾄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办理、退职⼿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因⼯致残和经医⽣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劳动能⼒的鉴定。

被鉴定为⼀⾄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并办理退休、退职⼿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综上所述,⽣病是⾃然现象,职⼯患病的,如果严重要住院治疗,这样就得向单位请病假。

关于病休期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病休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 一、引言 病休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需要休息治疗,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其休息的时间。病休期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本文将围绕病休期的法律规定,从法律依据、病休期限、病休待遇、病休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证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病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证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予病休。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证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病休期限、病休待遇、病休程序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病休期限 1.病休期限分为:短期病休、长期病休。 2.短期病休: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证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短期病休。短期病休期限一般为3个月。

3.长期病休: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证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长期病休。长期病休期限根据劳动者病情和医疗机构的证明,一般不超过6个月。

四、病休待遇 1.病休期间,劳动者享受以下待遇: (1)工资待遇:病休期间,劳动者工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医疗保险待遇:病休期间,劳动者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3)医疗补助待遇:病休期间,劳动者享受医疗补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用。

2.病休期间,劳动者工资待遇的具体计算方法: (1)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 (2)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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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中的定义,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顿工作治病歇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其实这一定义并不完整,这里的不得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不解除,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双方商议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不做限制的。

相比之下,的地方规定对医疗期概念的解释就比较全面科学,即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顿工作治病歇息,用人单位不能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限。

是属于医疗保险待遇的围。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 3 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顿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赋予 3 个月到 24 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 3 个月;五年以上的为 6 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 6 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 9 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 12 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 18 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 24 个月。

这里所说的一个月为 30 天,包括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歇息日。

对于*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 24 个月的医疗期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 号〕1,员工如果连续休医疗期,则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

2,如果连续休医疗期,则可累计计算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 号〕第 4 条规定。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 12 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 15 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 18 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 24 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 30 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具体计算方法可按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36 号〕执行,即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场,累计计算。

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 1995 年 3 月 5 日起第一次病休,则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 3 月 5 日至 9 月5 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他依此类推。

需要指出的是,各地对于医疗期的期限及计算方法有具体的规定,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1,员工在医疗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是,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

2,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 号〕第 5 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 号〕第 6 条规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4,关于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 号〕第 59 条规定中的"病假工资〞是针对尚未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延用原来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而"疾病救济费〞是针对已经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按照新的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是一种规的提法。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关于劳动者试用期间的医疗待遇。

根据"劳动法"第 21 条规定的精神,试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限之的,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患病可以享受医疗待遇。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患病医疗问题的复函" 〔劳办险字[1989]3 号〕和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1994]479 号〕第3 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的医疗期限为 3 个月。

6,病假工资的计算。

生病对于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公负伤请假歇息期间的工资计算,政府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得十分子细,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病休期间应得的福利。

因此,我国政府于 1951 年 2 月 26 日由政务院发布、 1953 年 1 月 2 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与此相配套并同期发布的"中华人民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向来沿用至今。

⑴在计算病假工资时,职工工资〔严格意义上应定义为"职工工资性收入〞〕为职工在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 70%。

据此,职工日工资〔即"日工资性收入〞〕为"实得工资×70%÷20.86 〔天〕〞。

⑵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

具体计算方式为: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的疾病休假工资计算: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8100值得注意的是,连续休假期,假设有法定节假日或者歇息日的,应予以剔除。

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还应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

除此之外,还应同时符合" 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 号〕第 6 条规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而且, "应由职工个人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应包括在〞,亦即企业应另行为病休职工交付"四金〞。

此外还须说明的是,无论在医疗期或者是已过了医疗期,只要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就应依据上述原则行事。

固然,假设企业有优于上述原则的规定,那就按企业的规定执行。

7,伤病休假职工是否允许从事有收入的活动。

根据原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险字[1992]14号〕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

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顿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处理。

同时规定,要及时了解长休职工的伤、病、残变化情况,及时通知已恢复劳动能力的职工按时复工……对逾期不复工或者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可停发伤病保险待遇,并按旷工处理。

1,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 号〕第 6 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者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者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 〔劳社部发[2002]8 号〕发展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医疗终结的含义。

医疗终结,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师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人员诊断治疗全过程的完毕,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的完毕。

医疗终结是确定病情痊愈或者伤残的依据。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医疗终结,必须经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防治机构认定。

为了妥善处理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医疗期,有利生产和治疗,使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正常开展,有的地区结合实践制定了具体的医疗终结鉴定标准,对医疗终结时间、医疗终结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 号〕第 7 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者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者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 〔劳社部发[2002]8 号〕发展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 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津贴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津贴费,患重病的增加局部不低于医疗津贴费的 50%,患绝症的增加局部不低于医疗津贴费的 100%。

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 87 号第 19 条〕规定,农民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期限长短赋予 3-6 个月的停工医疗期。

停工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城镇合同制工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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