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掏空行为研究综述
上市公司“掏空”问题研究综述

认为控股股东通过转移公 司财产和利润的手段侵 占中小股东利益 的 “ 掏空” 行为 主要有过高的管理者薪酬 、 贷款担保 、 释股权等 稀 几种形式。Cases t1( 0 2 研究发现 , l sn ea. 2 0 ) e 在东亚 9个 国家 2 8 9 0家上市公司中 , 有三分之二 以上 的公司存在控 股股东 , 而控股股
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降低会计盈余质量 。ono 等研究证 明了 19 - 9 8年亚洲金融危机 的主要原因是控股股东 的 “ Jhsn 97 19 掏空” 行为; 王 俊秋和张奇峰 ( 0 8) 20 研究结果表明, 控制性 家族 的 “ 掏空” 为加剧 了公司 内部人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了会计盈 行 降低 余的可靠性和价值相关性。 在我国资本市场上也出现大量触 目惊心的 “ 掏空”事件 , 如济南轻骑的大股东轻骑集 团巨额欠款, 中 创下
B e ( 0 2 通过研究韩 国最大 3 a 等 20 ) 0个商业集团的兼并重组交易 , 发现公 司的控股股东 由于加强 了财团内被兼并企业的价值而受 益, 而公司的小股东却普遍遭受损失 。 ( )“ 四 淘空” 行为的影响 因素 在所有的 “ 掏空” 文献 中最核心 的是其影响因素, 国外学者进行 了系列研究。 ( ) 1 股权结构与 “ 掏空”的关系。在这些研究 中探讨股权结构与 “ 掏空”的相互关系是 主流。Moe e a ( 9 8 ,lesn e l 20 ) rk tl 18 ) Cases t ( 0 2的实证研究发 a
关 键 词 : 市公 司 掏 空 综述 上
一
、
引 言
上市公司的两大主要代理问题存在于管理者和股东之间以及大股东和 中小股东之间 , L Pr 等 ( 9 9) 为大股东和小股 而 a oa t 19 认 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在世界上大多数企业 中更为普遍 , 并于 2 0 0 0年将其形象地描述为 “ 掏空”( u nl g 。“ T n e n ) 掏空” i 是指大股东侵 占 中小股东的利益 , 财产和利润转移 出去的行为 。 “ 将 掏空”大大侵害了中小股东 的利益 , 打击了中小投资者的积极性 , 同时也不利于
上市公司 大股东掏空行为 案例

上市公司大股东掏空行为案例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上市公司大股东掏空行为已经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大股东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行为往往对公司的生存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上市公司大股东掏空行为进行全面评估,并结合案例展开讨论。
一、上市公司和大股东我们需要了解上市公司和大股东的基本概念。
上市公司是指依法正式挂牌交易的公司股票,其股权资本可以向公众出售。
而大股东则是指持有上市公司大量股份,并对公司有管理控制权的股东。
大股东的行为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二、大股东掏空行为的含义大股东掏空行为是指大股东利用其控制权,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而侵占公司的财产、利益或者资源,导致上市公司经营出现问题,甚至危及公司的生存。
这种行为往往表现为违规占用公司资产、虚构交易、违规担保、利益输送等形式。
三、案例分析接下来,我们将结合实际案例对大股东掏空行为进行分析。
以某上市公司A为例,其大股东B公司利用其持股优势,将上市公司A的核心资产转移到其它子公司,导致上市公司A的业务发展受到严重损害,股价暴跌,投资者利益受损。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大股东掏空行为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不良影响。
四、影响与对策大股东掏空行为的存在对上市公司经营和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防范和遏制此类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大股东的监管和制约,提高市场参与者的知情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大股东掏空行为的可能性。
五、个人观点作为一名从业者,笔者认为大股东掏空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对上市公司的发展和市场秩序造成了不可估量的伤害。
监管部门和市场参与者应当共同努力,加强监管力度,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结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了解了上市公司大股东掏空行为的含义、案例分析以及影响与对策,并共享了个人观点。
我们希望本文能够帮助读者更加深入地了解大股东掏空行为,并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大股东资本掏空行为研究

大股东资本掏空行为研究近年来,社会对于大股东资本掏空行为的关注逐渐加强,这一现象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痛点,需要引起足够的警惕。
资本掏空是指大股东或者法人利用公司的股权掌控力,以公司为代价搜刮财富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普通股东的利益,更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经济的规范和诚信。
大股东资本掏空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其中包括向企业输送渠道、财务欺诈、资产转移和侵占公司资产等。
其中最常见的是侵占公司资产。
大股东在掌控企业的过程中,通过虚假报销、虚开发票、收取高额的管理费用等手段,从公司收取大量的资金作为个人的开支。
此外,大股东还会通过资产转移等方式,将公司的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以获取更高的利益。
大股东资本掏空行为不仅给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还会破坏市场的公正和透明,影响投资者的信心,进而影响到整体市场经济的稳定。
为了防范大股东资本掏空行为,社会应该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
首先,政府应该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规,严格规范大股东和法人的行为,并加强监管力度。
其次,证券交易所应该进一步完善股权交易的监管制度,保证交易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此外,对于疑似资本掏空行为的企业应该加强调查和处罚力度,使得大股东掏空行为得到严惩。
对于企业自身来说,应该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
并且,企业应该积极开展对外公开的信息披露,以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公开度。
加强股东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也是防范大股东资本掏空行为的重要手段。
此外,社会应该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注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管理层的信誉,以避免自身利益的受损。
综上所述,大股东资本掏空行为给企业、投资者及整个市场经济带来了极大的危害,社会应该加强对其的监管和惩处力度,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以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健发展。
公司控股股东“掏空行为文献综述

公司控股股东“掏空行为文献综述【摘要】在我国,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现象大量存在。
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是上市公司中两大主要代理问题之一,大股东和中小股东间的代理问题是新环境下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关系到投资者的保护、公司治理和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加强与“掏空”相关问题的研究,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主要梳理了国内外“掏空”的研究文献,对其研究的重点进行了归纳。
【关键词】控股股东;掏空;文献综述一、引言目前,股权不是分散是相当集中,因此控股股东的行为方式及其后果正成为公司治理与财务理论的重要研究领域之一,公司的两大主要代理问题存在于管理者和股东之间以及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而laporta等(1999)认为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在世界上大多数企业中更为普遍。
本文掏空是指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掏空理论是针对集中的所有权模式提出的。
所有权的集中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股权分散情况下的公司代理成本,但却增加了大股东谋取私人利益的能力。
在司法体系不尽完善的国家,能够控制公司的大股东可以向公司委派管理人员,还能采取关联交易等方式(deni,mcconnel,2003)。
二、国外关于掏空的研究(一)掏空的原因“掏空”产生的原因主要是股权的集中度和法律的保护程度。
股权过于集中导致企业的控制权掌握在少数大股东手中,大股东出于私利,利用手中的控制权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财产和利润。
johnon、laportro、hleifer(2000)指出,股权的过度集中很容易造成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发生。
claeen,fan和lan(2002)指出大股东损害企业利益而谋取私利的原因主要是大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和所有权不一致。
holderne(2003)的研究表明在控制权私有收益的驱使下,大股东会进行转移上市公司资源对其进行“掏空”。
法律的实施也对投资者产生影响,对投资者的保护越强,越能遏制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若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很弱,“掏空”行为便更加猖狂。
《2024年中小股东积极主义对大股东掏空的影响研究》范文

《中小股东积极主义对大股东掏空的影响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中小股东在市场中的地位逐渐凸显。
中小股东积极主义作为一种新兴的投资策略,对大股东行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中小股东积极主义对大股东掏空行为的影响,以期为完善我国资本市场治理结构提供参考。
二、中小股东积极主义的概述中小股东积极主义是指中小股东在资本市场中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通过参与公司治理、监督大股东行为等方式,维护自身利益的投资策略。
这种投资策略的兴起,反映了中小股东对自身权益的关注和保护意识。
三、大股东掏空行为的定义与现状大股东掏空行为是指大股东利用其控制权,通过关联交易、资金占用、信息披露不实等手段,将公司资产或利益转移至自身或关联方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破坏了资本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四、中小股东积极主义对大股东掏空的影响(一)监督与制约作用中小股东积极主义通过参与公司治理、投票权行使等方式,对大股东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
这种监督和制约作用,使得大股东在实施掏空行为时需考虑中小股东的反应和影响,从而降低其掏空行为的频率和程度。
(二)促进信息披露透明度中小股东积极主义要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这有助于中小股东更好地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在信息透明的环境下,大股东的掏空行为更容易被揭露,从而减少了其掏空的可能性。
(三)推动公司治理结构优化中小股东积极主义推动了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包括引入独立董事、加强监事会职能等。
这些措施有助于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提高大股东行为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从而降低其掏空行为的风险。
五、实证研究与分析通过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实证研究,我们发现中小股东积极主义对大股东掏空行为具有显著的抑制作用。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了大股东掏空行为的成本。
中小股东的监督和制约作用使得大股东在实施掏空行为时需承担更高的成本和风险。
2. 促进了公司价值的提升。
中小股东积极主义推动了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和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有助于提升公司价值,从而减少了大股东的掏空动机。
会计论文:家族企业大股东“掏空”动因与后果之会计研究--基于王氏家族“掏空”“-ST华泽”事件

会计论文:家族企业大股东“掏空”动因与后果之会计研究--基于王氏家族“掏空”“*ST华泽”事件本文是一篇会计论文,本文选取2018 年 1 月因大股东违规占款被证监会公开惩罚的家族上市公司*ST 华泽被王氏家族“掏空”的案例,深入研究了家族企业中的大股东实施“掏空”行为的动因、条件与路径,并深入分析了该行带来的严重经济后果。
基于家族企业的财务目标及委托代理关系的特殊性研究家族企业中大股东的“掏空”行为,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绪论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1.1.1 研究背景(1)我国家族企业在上市公司中的占比逐年增加近年来,我国家族企业的数量及其在上市公司中的占比逐年增加。
由表1-1可见,2013 年至2017 年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家族企业的数量逐渐增加,在上市公司中的占比从57%增长至66%。
2017 年,《Tharawat》杂志针对家族企业的GDP 贡献额进行调查发现,当年我国家族企业贡献的GDP 总额占我国GDP 总额的65%以上,为我国的GDP 创造做出了巨大贡献。
从上市的方式来看,目前我国的家族上市公司中存在两类上市方式,分别为家族控股直接上市和兼并或重组上市。
在2013 年至2017 年间,通过兼并重组上市的家族企业在整个家族企业中的比重不断下降,从侧面反映出第二类上市方式的家族企业在上市后,其经营和发展的持续性不如第一类上市方式的家族企业。
这两种不同的上市方式多存在于不同的家族企业类型中:创业型与非创业型。
由于股东的经营理念会受到家族企业成立方式的影响,因而这两类家族企业表现出了不同的发展状态。
对于创业型家族企业来说,这类企业从创立到走向成熟,每一步都与家族成员的努力紧密相关,因而家族成员在对待这类企业时,更希望企业能持续、长久的发展下去;而在非创业型家族企业中,由于家族并没有经历企业的艰难发展时期,在家族接手企业时,该企业已经成为较为成熟的企业,因而家族成员可能更加在乎自身利益,当企业利益与家族利益矛盾时,家族可能做出不利于企业发展的行为,例如“掏空”。
大股东掏空分析报告书

大股东掏空分析报告书题目:大股东掏空分析报告书一、背景大股东掏空是指大股东利用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控制地位,通过各种手段将公司资产转移至自己或与其关联方的行为。
这种行为往往导致上市公司的利益受损,损害了中小股东和公司的整体利益。
因此,对大股东的掏空行为进行深入分析非常重要。
二、现象描述1. 大股东非法挪用资金:通过虚假交易、内部关联交易等手段,将公司资金转移至其他个人账户或关联公司账户,并以此牟取私利。
2. 股权质押风险:大股东通过将所持股权质押给金融机构,获得融资,并将融资资金挪作他用,导致股权质押风险暴露。
3. 资产剥离:大股东将公司重要资产以低价出售给关联公司或个人,低价截留公司利润。
4. 内幕交易:大股东通过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获取非法收益。
三、风险影响1. 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大股东的掏空行为会导致公司利润下滑,影响中小股东的获利能力。
2. 影响公司声誉:大股东的掏空行为会让投资者失去对公司的信任,降低公司的声誉。
3. 破坏市场秩序:大股东的掏空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破坏市场秩序,增加市场风险。
四、原因分析1. 缺乏有效监管:监管机构对大股东掏空行为监管不力,缺乏切实可行的手段来预防和惩治掏空行为。
2. 权力集中导致:公司大股东往往掌握着公司的重要决策权,对其他股东和董事会的监督权形成制约。
3.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薄弱,监管机制不健全,容易为大股东掏空行为提供可乘之机。
五、防范措施1. 完善监管体系: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提高执法效果,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2. 加强公司治理:加强董事会独立性,完善内部监控机制,提高中小股东的参与度。
3. 加强信息披露: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大股东的相关行为。
4. 激励机制改革:制定合理的激励机制,激发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其对公司整体利益的关注。
六、结论大股东的掏空行为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造成了严重的风险与损失。
大股东资本掏空行为研究

大股东资本掏空行为研究随着我国股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股东权益得到了更多的保护和尊重。
然而,一些不法的大股东往往通过与公司内部的关系深度互动,对股东和投资人进行资本掏空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因此,对于大股东资本掏空行为的研究势在必行。
大股东资本掏空主要指的是具有相对较大控制权的股东利用其在公司决策中的影响力,将公司的财务资源等掏空,用于满足自身的利益需求。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挪用公司资产大股东通过掌控公司的经济实体或者决策权,利用其在公司内部的地位优势挪用公司资产,将公司的资本资源转化为自身的财富。
挪用方式多样,包括虚报公司的支出、冒用公司名义向其他企业或个人借款、借公司之名从事个人投资等等。
2、虚假交易虚假交易是大股东资本掏空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
大股东可以虚构公司的业务交易,以此获取巨额利益。
具体做法包括签订虚假的采购或销售合同,并将不合理的价格或收支项安排到其个人或相关联企业的账面上等等。
3、虚报财务数据大股东利用掌控公司的财务数据,通过虚报公司的资产、负债和利润,掩盖自身资金占用等行为,以获取更大的财务利益。
这样的行为不仅会误导投资人和股东的投资决策,更可能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带来巨大的风险。
大股东资本掏空对公司、股东和投资人可能产生的危害如下:1、对公司长期发展的伤害大股东过度掏空会使公司丧失稳定的资金来源,无法用于长期的发展规划和投资,使企业陷入困境,以至于难以持续经营。
这种资本掏空难免会对公司的创新和发展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2、损害股东和投资人利益挪用公司资源是大股东资本掏空的典型表现。
大股东通过挪用公司的资金、资产,使得投资人和股东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甚至可能面临破产风险。
这种掏空行为势必会导致股东和投资人的不满和抵制。
3、对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造成不良影响大股东资本掏空不仅仅损害了公司利益,更会对国家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挪用公司资产是一种刻意破坏市场秩序,影响经济发展和公平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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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掏空行为研究综述摘要:近年来,随着对股权集中以及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权进行掏空认识的逐渐深入,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占即第二类代理问题就成为了公司治理研究的新热点,因此从控制权私人收益角度研究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害问题成为公司治理研究的迫切需要。
本文在查阅了大量股东掏空行为研究的科研成果之后,决定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其做系统综述:(1)控制权私人收益的界定(2)其与企业绩效的复杂关系(3)大股东掏空行为的度量(4)大股东掏空行为的动因。
最后结合我国公司治理实践指出现有研究的不足以及未来的研究方向。
以期通过此综述为今后研究做铺垫,从而为上市公司治理方面相关问题提供理论依据,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决策支持。
关键词:控制权私人收益;掏空;企业绩效;掏空行为度量;掏空动机;伦理决策一、引言传统公司治理理论中,Berle和Means(1932)认为公司所有权结构极度分散,管理层拥有实际控制权。
但随着公司股东多元化,现代公司的所有权结构逐步集中。
LLSV(1998)研究表明除英美等少数国家外,大部分发达国家的公司股权都集中在控股股东手中,而在一些法律不健全的国家,大股东控制现象尤为明显。
1980年Grossman和Hart首次提出控制权私人收益( Private Benefit of Control)概念,瞬时控制权私人收益就成为了公司治理研究领域的核心。
他们认为控制权私人收益又称控制权收益,是指控股股东(controlling shareholder)利用其控制权而谋取的不可转移利益。
之后,国内外学者也从不同视角对控制权私人收益进行了深入探讨,对控制权私人收益的概念进行了不同的界定。
针对其与企业绩效的关系,主流研究多认为控制权私人收益是对公司整体利益的侵害,但也有一些学者提出控制权私人收益对企业绩效存在积极的影响。
因此现有研究中控制权私人收益与企业绩效关系仍有着不明确性。
从大股东掏空行为的度量方面来看,这是解决该领域研究的关键点,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另外,在做了大量文献阅读和研究之后,我们不禁想更深一层次的了解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大股东掏空行为的出现,是外部环境还是主体特征的影响,这对于上市公司了解大股东心理,从而提高治理效率有突破性的意义。
综上,国内外相关学者的现有研究主要围绕三个问题展开:1、控制权私人收益与企业绩效的关系。
掏空一定是有害的吗,是否会对企业绩效产生正效应呢。
2、大股东掏空行为是否可以度量。
3、为什么会出现掏空行为,即大股东掏空的行为动因是什么。
我们在查阅了大量相关文献后,先对大股东掏空本质以及控制权私人收益的界定进行文献回顾,之后也围绕上述线索层层深入进行分析。
二、大股东掏空行为本质及控制权私人收益的界定大股东的掏空行为,其本质是攫取控制权私人收益,是利用其控制权为自己谋求私利的行为,具体做法是通过关联交易、定向增发、资金占用、过度投资等手段对中小股东的利益进行侵占。
而对于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定义,许多学者则从不同的视角进行了更为深入的分析,但遗憾的是,自1980年Grossman和Hart首先提出控制权私人收益( Private Benefit of Control)概念至今,学术界对控制权私人收益的界定还没有达成一致。
(一)货币——非货币角度从货币或非货币维度定义控制权私人收益是最为普遍的。
Jensen和Meckling(1976)认为经理通过控制权可以享受在职消费、社会地位等私人收益,他们将控制权私人收益界定为非货币性收益(non-pecuniary benefits),并指出管理者的在职消费,如公司飞机、豪华的办公司等是控制权私人收益的主要形式。
显然,Jensen认为控制权私人收益同时包括货币性和非货币性收益。
与之不同,Grossman和Hart(1988)强调控制权私人收益是一种货币性收益。
Harris和Raviv(1988),Aghion和Bolton(1992)认为控制权私人收益是一种精神(psychic)收益,是非货币性的,例如管理者因管理公司而获取的成就感、实现自身价值的乐趣。
鉴于控制权私人收益界定的复杂性,Holderness(2003)从两维度来定义,认为控制权私人收益既包括控股股东通过隧道行为(tunneling)获取的货币收益,也包括非货币性收益。
Ehrhardt(2003)在综合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对Holderness(2003)进行了补充,提出控制权私人收益包括非货币性的乐趣收益外,还应包括声誉等私人收益。
同时,Mueller(2003)也指出,控制权私人收益中非货币收益与货币收益同等重要,其中包括社会地位、成就感和声誉等,尤其当控股股东是公司建立者时非货币性收益更为重要。
虽然,许多学者从货币——非货币角度定义控制权私人收益,但至今仍然存在很大的分歧。
(二)可转移性角度Grossman和Hart(1988)把控制权私人收益定义为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权而谋取的不可转移利益。
随后Bebchuk和Kahan(1990)也给出了类似的定义。
并且Johnson等(2000)形象地把管理者或控股股东攫取控制权私人收益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比喻为“隧道(tunneling)效应”,即以隐蔽的方式掏空公司。
控制权私人收益实际上是掌握控制权的一方获取的独占且不可转移的私人收益,这种收益可观测但不可被第三方证实,包括经理人构建私人“帝国”、关联交易或资产转移等(Hart Oliver,2001)。
但是Coffee(2001)指出控制权私人收益的界定基于转移性,控股股东通过过度报酬、低价转移资产等方式转移收益而获得控制权私人收益。
Ehrhardt(2003)认为控制权私人收益同时包括可转移收益和不能转移收益,例如社会声誉作为控制权私人收益不能随着控制权的转移而转移。
因此,从现有研究对控制权私人收益是否具有可转移性仍存在分歧。
表1 控制权私人收益的不同定义二、大股东掏空行为研究主要内容(一)大股东掏空行为与企业绩效的关系问题始终是学术界探讨争论的焦点。
1、控制权私人收益与企业绩效的复杂关系大股东控制中小股东会对企业产生两种效应:“堑壕效应”(entrenchment effect)和“激励效应”( incentive effect)(Shleifer and Vishny,1997;Dyck and Zingales,2004;Claessens et al.,2000),即控制权私人收益对企业绩效存在着“两面性”。
与两效应对应,大股东控制权收益可以分为私有收益和共享收益两部分(Grossman and Hart,1988)。
其中私有收益是控股股东或内部管理者对中小投资者和外部债权人等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侵占,共享收益是所有利益相关者都能获得的效用提升,也即控股股东控制权作用下的企业绩效。
(1)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堑壕效应”“堑壕效应”是大股东控制的负作用,即控制权私有收益,是大股东凭借对企业的控制权通过关联交易、定向增发、股利政策等行为获取隐形收益,并降低企业价值,从而造成对小股东的利益侵害。
国内学者已通过实证分析证实了上市公司掏空行为的存在。
唐崇明等(2002)指出,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控股股东侵占小股东的“掏空”现象,并且侵占程度远远高于其他发达国家。
李姝等(2010)等通过实证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收购关联交易中存在大股东的“掏空”行为,并且这种“掏空”行为与股权集中度存在着U型关系。
控制股东的控制权相对于现金流量权越大,其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欲望更强。
终极股东采用不同的方式(直接控制、金字塔控股、交叉持股和多重持股)进行两权分离,并且终极股东采用某种隐蔽手段通过较少的所有权掌握较多的控制权,从而更容易发生各种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马磊和徐向艺,2010)。
在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外部监管的情况下,控股股东更可能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以追求自身利益。
(2)控制权私人收益的“激励效应”控制权私人收益有可能成为高管为企业创造更高价值的催化剂。
Shleifer和Vishny (1986)证明了控制权私人收益的正面作用,即存在共享收益。
并指出一定的股权集中度是必要的,大股东控股并参与公司治理能克服股权高度分散下的“搭便车”问题,缓解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Wu和Wang(2005)的研究表明控制权收益有缓解投资不足问题的积极作用,在企业投资低迷时,一定程度的控制权收益可以增加企业价值。
这种作用如同在无效的官僚体系下“腐败”对于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因此控制权利益并不意味必然是所有者的损失。
李善民和张媛春(2007)从“管理才能”交易角度理解控制权收益,认为控制权收益在一定程度上是所有者通过向管理者“下放”权力的间接形式获取管理才能所支付的代价,是管理才能的间接定价形式。
另外,唐跃军和李维安(2009)依据中国公司治理指数(CCGINK)对大股东治理机制的选择偏好研究发现,为加强自身对上市公司的控制,第一大股东利用公司治理机制提高公司业绩与价值,从而得到更大份额的好处。
同时第一大股东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公司治理机制,在谋取私利的同时赢得良好的市场声誉。
石水平(2010)对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后的超控制权与大股东利益侵占之间的关系研究表明,大股东利益侵占与控股股东的现金流权负相关。
大股东现金流权的增加将加强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利益的一致性,促进控制权共享收益或激励效应的产生。
因此,控制权私人收益对企业绩效具有激励作用,控股股东以追求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方式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并且对公司管理层施以足够的监督。
2、控制权私利行为多样性对企业绩效的作用机理近年来,对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形成机制与企业绩效的影响机理研究呈现微观化,逐渐转向控制权私人收益掏空具体行为研究。
例如,控股股东通过盈余管理来掩盖资金占用对上市公司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从而长期占用公司资金(高雷和张杰,2009;林大庞,苏东蔚,2011);非公开发行资产注入行为存在将“支撑行为”成为变相“隧道挖掘”行为的可能,从而侵占中小股东利益(尹筑嘉等,2010);定向增发中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王志强等,2010);通过操控重大信息披露、披露虚假信息或操纵财务掏空中小股东利益(吴育辉和吴世农,2010),通过关联交易进行掏空(李姝等,2009)等。
同时,国内学者也从不同视角对控制权私人收益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做了研究:(1)基于自由现金流量视角。
自由现金流理论认为,当企业拥有过多的自由流时,经理们偏好建立企业帝国将剩余资金投资到能够扩大企业规模的非盈利项目,从而导致企业投资过度(Jensen,1986)。
股东与管理者的利益冲突会表现在自由现金流量的支配上,并随着现金流量的增加而增加。
刘昌国(2006)从自由现金流量角度研究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 并探讨了独立董事、机构投资者持股和经理人员股权激励三个治理机制对抑制自由现金流的过度投资行为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