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大股东掏空行为探析

合集下载

浅析控股股东掏空行为

浅析控股股东掏空行为

浅析控股股东掏空行为控股股东掏空行为是指在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通过一系列非法手段将公司的财产或利益转移到自己名下或利用其掌控的资源获取巨大利益,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该行为通常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控股股东通过利用自身对公司控制权的优势,以低价购得公司的资产或利益。

在上市公司进行重组或资产出售时,控股股东可以利用其控制权影响决策,将有利于其个人利益的资产低价出售给自己或其关联方,从而获取非正当利益。

控股股东可以通过虚构交易等手段夸大公司的业绩或隐藏负面信息,影响股价并获利。

控股股东可以通过与关联方进行虚假交易,确保自己获取巨额利润的把风险和损失转嫁给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

控股股东还可以通过滥发股票、私有化公司、违规资本运作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

滥发股票是指控股股东通过以高于市价的方式向自己或其关联方出售大量公司股票,企图通过套现的方式获取大量资金。

私有化公司则是指控股股东通过以较低价格回购公司股份甚至将公司从股市退市,以实现对公司财产和资源的私有化控制。

控股股东的掏空行为对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掏空行为导致公司的财务状况恶化,甚至可能导致公司破产。

掏空行为会导致公司股价大幅下跌,给其他股东造成严重损失。

掏空行为还会破坏公司的声誉和信誉,影响公司的融资能力和市场地位。

为了防范和打击控股股东掏空行为,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和信息披露,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加强投资者教育和维权意识,增强投资者的防范能力。

监管部门还应加强对控股股东行为的审查和打击力度,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掏空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行为,需要加强监管和法律保护,保障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打击控股股东的掏空行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浅析控股股东掏空行为

浅析控股股东掏空行为

浅析控股股东掏空行为掏空行为是指控股股东或公司管理层为了个人利益而剥夺公司资源,损害公司利益,甚至导致公司破产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包括挪用资金、恶意高价收购资产、股权转让及利益输送等手段。

掏空行为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损害了广大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和信誉。

掏空行为的出现是与控股股东的权力和利益相关。

控股股东通常拥有公司的决策权和控制权,可以决定公司的经营方向和资金使用,其行为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一些控股股东为谋求私利,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导致公司受损。

通过不当手段挪用公司资金或恶意高价向公司转让资产等行为,都是掏空行为的一种典型表现。

掏空行为的出现还与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有关。

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控股股东开展掏空行为提供了便利。

对公司经营情况缺乏有效监督和审计,控股股东就可以更容易地进行挪用资金或违规高价转让资产,而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些公司还缺乏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等内部监督机制,使得控股股东的行为更加难以约束。

掏空行为的出现与监管不到位和处罚不力有关。

一些控股股东明知故犯地开展掏空行为,但因监管机构的监管不到位或处罚不力而逍遥法外。

这就造成了掏空行为的持续扩大,给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带来了损害。

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控股股东的监管,严格规范相关行为,对于掏空行为要依法严惩,让那些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掏空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惩。

要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增加独立董事和监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水平。

这样可以有效遏制掏空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浅析控股股东掏空行为

浅析控股股东掏空行为

浅析控股股东掏空行为控股股东掏空行为指的是,控股股东利用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控制地位,通过各种手段将公司的资产转移至自己或相关方手中,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继续经营的一种违法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投资者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严重影响市场秩序和股市稳定。

控股股东掏空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很多种,比如虚高交易、利用资金拆借、不当融资、虚增资产、恶意投资等等。

这些行为都是以盈利为目的,却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导致公司的经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甚至面临破产清算的风险。

控股股东掏空行为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各种各样的违法和违规操作。

控股股东可能会利用自身的地位,通过内幕交易、虚假陈述、不当披露等手段获取非法利润。

他们还可能会侵吞公司的利润和资产,转移公司的财产,以牟取私利。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还严重损害了广大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掏空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和透明,损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也损害了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

加强对控股股东的监管和监督,预防和打击掏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已经成为当前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要加强对控股股东行为的监管和监督。

监管部门应当完善相关制度和规定,建立健全股东行为监管制度,明确控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行为。

严格规定控股股东不能买卖自己所控制的上市公司股票,禁止其进行内幕交易等。

监管部门还应当加强对控股股东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监测和检查,确保其行为合法合规。

要加大对掏空行为的打击力度。

一旦发现控股股东存在掏空行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恢复受损利益等。

对于严重违法的控股股东,可以考虑采取暂停上市、暂停交易等强制措施,以达到惩罚和震慑的目的。

加强对上市公司治理的监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也是预防和打击掏空行为的重要手段。

监管部门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强化信息披露和审计监督,加强对控股股东行为的监控和约束,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有效性,从源头上杜绝掏空行为的发生。

《内部控制视角下金科股份大股东掏空行为的研究》

《内部控制视角下金科股份大股东掏空行为的研究》

《内部控制视角下金科股份大股东掏空行为的研究》一、引言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大股东掏空行为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大股东掏空行为不仅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还对公司的长期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金科股份作为一家知名的上市公司,其大股东掏空行为在内部控制视角下具有典型性和研究价值。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研究金科股份大股东掏空行为,探讨内部控制在防范和应对该行为中的作用,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金科股份大股东掏空行为的现状及影响金科股份大股东掏空行为主要表现为利用关联交易、资金占用、信息披露不实等手段,转移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利益。

这种行为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股价下跌,投资者信心丧失,严重影响了公司的长期发展。

同时,大股东掏空行为也破坏了市场公平交易原则,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内部控制视角下的金科股份大股东掏空行为分析内部控制是防范大股东掏空行为的重要手段。

在金科股份的案例中,内部控制的失效为大股东掏空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金科股份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缺陷,未能有效制约大股东的掏空行为。

2. 内部控制执行不力。

尽管公司制定了内部控制制度,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内部审计独立性不足等。

3. 信息披露不透明。

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实等手段转移公司资产,使公司财务状况难以真实反映,为掏空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内部控制在防范和应对大股东掏空行为中的作用针对金科股份大股东掏空行为,内部控制在防范和应对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大股东的权力边界和行为规范,约束大股东的行为。

2. 加强内部控制执行力度。

强化内部控制的执行力度,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3. 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

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浅析控股股东掏空行为

浅析控股股东掏空行为

浅析控股股东掏空行为掏空行为是指控股股东在大股东地位下利用其控制权进行非法操作,以获取高额利益而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掏空行为通常包括资产转移、资金非法占用、关联交易、虚假财务报告等手段。

掏空行为的主要手段之一是资产转移。

控股股东通过将公司的有价值资产转移至自己或其他关联方的名下来实现对公司财产的侵占。

这些资产转移通常以低价或无偿的方式进行,严重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控股股东可以将公司的股权、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转移至自己的名下,进而获得非法利益。

资金非法占用是掏空行为的另一种常见手段。

控股股东可以通过虚构业务、收取高额费用或提高销售价格等方式,将公司的资金转移至自己的个人账户或关联公司账户,并用于个人消费或其他用途。

资金非法占用不仅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还会导致公司的经营资金不足,影响正常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还可以利用关联交易进行掏空。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控股股东可以通过虚构交易、操纵交易价格、滥用公司资源等方式,使公司与其关联方进行高价交易,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关联交易由于缺乏透明度和公平性,容易导致资金流失和资源浪费,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控股股东还可能通过虚假财务报告等手段进行掏空。

他们可以在财务报表中故意隐瞒负面信息、虚增资产或收入、低估负债或成本等,使公司股价上涨、融资成本降低,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虚假财务报告严重损害了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权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对于掏空行为,需要建立起健全的监管体系和法律制度来加以防范和打击。

一方面,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控股股东行为的监督和处罚。

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对掏空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和严厉惩处,提高违法成本和风险,增强其威慑力。

还应加强公司治理,提高公司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有效性。

加强股东权益保护,提高小股东的参与度和发言权,使其能够更好地监督和制约控股股东的行为。

《内部控制视角下金科股份大股东掏空行为的研究》

《内部控制视角下金科股份大股东掏空行为的研究》

《内部控制视角下金科股份大股东掏空行为的研究》一、引言近年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大股东掏空行为逐渐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大股东掏空行为不仅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也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金科股份作为一家知名的上市公司,其大股东掏空行为更是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内部控制的视角出发,对金科股份大股东掏空行为进行研究,以期为相关企业和监管部门提供参考。

二、金科股份背景及大股东掏空行为概述金科股份是一家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业的上市公司,其大股东在过去的几年中存在掏空行为。

这些行为主要包括通过关联交易、资金占用、信息披露不实等方式,将公司的资产和利润转移至大股东手中,从而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损害了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三、内部控制视角下的金科股份大股东掏空行为分析(一)内部控制体系不完善金科股份在内部控制体系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公司未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缺乏对大股东行为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其次,公司在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时存在漏洞,未能有效防止大股东的掏空行为。

这表明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信息披露不透明金科股份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不透明的问题。

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资金占用等方式转移公司资产和利润,而这些行为往往被隐藏在复杂的交易结构中,难以被中小股东发现。

此外,公司在公告中往往对大股东的行为进行模糊描述,缺乏详细的解释和说明,这也为掏空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监管部门监管不力监管部门在金科股份大股东掏空行为中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

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大股东的掏空行为,也未能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估。

这表明监管部门需要加强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率,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应对措施与建议(一)完善内部控制体系金科股份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大股东行为的制约和监督。

同时,公司应加强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浅析控股股东掏空行为

浅析控股股东掏空行为

浅析控股股东掏空行为控股股东掏空是指控制一个企业的股东,利用自己的权力和地位,以获取非法私利为目的,通过滥用公司资源、操纵财务数据、非法转移资产等手段,将企业的财产转移、侵吞或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控股股东掏空行为对企业及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相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都造成严重损害。

本文将从控股股东掏空行为的动机、手段和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动机掏空行为的动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获取非法私利:掏空行为的最基本动机是为了获取控制权和私利。

控股股东为了从企业中获取更多的利益,通过掏空行为来挪用、侵吞企业资产。

2. 规避债权责任:有些控股股东可能会利用掏空行为来规避企业的债权责任。

一旦企业面临破产、清算等情况,掏空股东可能会将企业的财产转移到其他企业或个人名下,逃避偿还债务的责任。

3. 避税和规避监管:由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决策和运营具有较大的控制权,他们可以通过操纵财务数据、转移资产等手段来规避税收和监管机构的监管,以达到减少税负和规避法律风险的目的。

二、手段控股股东进行掏空行为的手段主要有:1. 资产转移:掏空股东可以通过不合理定价或虚构交易等手段,将企业的财产转移到其他企业或个人名下,达到私自占有企业财产的目的。

2. 操纵财务数据:掏空股东可以操纵企业的财务报表,通过虚增利润、隐瞒负债等手段来掩盖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误导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获取非法私利。

3. 高薪榨取:掏空股东可以利用控制权,将高额薪资或股权激励转嫁给自己或亲友,以获取未经合理约定和考核的高额报酬。

4. 恶意担保:掏空股东可以利用企业的信用,为自己或亲友提供恶意担保,将企业债务转嫁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达到减轻自己的债务负担的目的。

三、防范措施为防范和遏制控股股东掏空行为,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公司治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决策程序,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增强对财务报告的监管和审计,降低掏空股东的机会。

2. 加强监管和执法:加强对掏空行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建立完善的法律和监管体系,加大对掏空股东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股东权益。

浅议我国控股股东掏空行为及其治理

浅议我国控股股东掏空行为及其治理

浅议我国控股股东掏空行为及其治理前言在近年来,我国股市上出现了不少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情况,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也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

本文将从掏空行为的定义、识别方法、影响和治理等方面进行探讨。

掏空行为的定义掏空行为,是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非法、不正当手段获取上市公司的资产和利润,从而导致上市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股票价格下跌的行为。

掏空行为的手段非常多样化,包括虚构交易、内部关联交易、侵占资产、吞噬利润等。

掏空行为的识别方法控股股东掏空行为的识别对于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都非常重要。

以下是几种识别方法:财务分析法通过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寻找异常情况。

例如:资产质量恶化、负债增加、利润下降、现金流量问题等。

监管机构披露法监管机构会依照法规要求披露上市公司的重要信息,例如对实际控制人和关联方的持股情况、财务信息和业务关系等。

市场消息法市场消息可以提供对于掏空行为的警觉。

例如,掌握控股股东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历史信息,通过对这些信息的理解和比对,可以判断控股股东是否存在掏空嫌疑。

掏空行为的影响掏空行为会对上市公司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完善公司治理的热情受损因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导致操盘人员和经理团队的权力优势过大,监管不到位,导致掏空行为的滋生产生。

投资者对于市场的信心下滑掏空上市公司行为一旦发生,将会导致投资者对于市场的信心下滑,进而导致股票市场的震荡。

公司的股票价值下降掏空上市公司行为一旦曝光,意味着控股股东已经将公司的资产和利润接近肆意挪用,会导致公司的股票价值大幅度下降。

公司的资产质量下降掏空上市公司行为一旦形成,会导致公司的资产质量下降,更进一步导致公司评级和证券投资组合的价值下降。

掏空行为的治理控股股东掏空行为是一种严重的市场不道德行为,需要进行有效的治理。

治理的方法如下: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治理是掏空行为的最基本源头。

必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股东和董事会的治理,加强对公司的监管,确保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公开透明和完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市公司大股东掏空行为探析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基本上都是基于Berle和Means(1932)关于现代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高度分离这一基本特征的观点来展开的,特别是Jensen和Meckling(1976)首次使用代理理论对现代股份公司股东和经理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进行研究之后,更是掀起了关于公司治理问题研究的热潮。

尽管不同的学者使用的研究方法不同,但是他们遵循同一个研究前提,即股份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发生分离会导致经理人转移股东资源并将其归为己有。

因此,公司治理文献长期主要关注的是经理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及相应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

但是从上世纪90年代起,一些学者发现,除了美国和英国等世界上少数几个国家外,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股权是相当集中的(La Porta,Lopez-de-Silanes & Shleifer,1999;Claessens,Djankov& Lang,2000;等等)。

甚至在美国,所有权也并不是完全分散的,家族和富有的投资者的集中持股也很常见。

在股权集中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会利用自己控制性地位,将上市公司的现金资源和利润转移到大股东及其附属公司中,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于是,现代公司治理研究的逻辑起点发生了转变,传统公司治理中存在经理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已经被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冲突、控股股东疯狂掠夺中小股东之间的问题所取代。

La 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y(1997,1998,1999,2000,即LLSV)首先从法律对投资者保护的制度环境角度对股权结构、资本市场的发展、股利政策和公司价值等影响进行了研究,表明大股东控制会造成对小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这种侵占程度显著地受到法律环境对投资者保护好坏的影响。

沿着这一思路,Johson,La Porta,Lopez-de-Silanes和Shleifer(2000)将大股东通过种种手段非法掠夺上市公司、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定义为掏空。

他们从一个国家法律环境对投资者保护好坏的视角出发,研究了欧洲国家一些关联交易的判例,表明即使是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上,大股东也会为了私人收益将资产或者利润从上市公司转移到自己所控制的公司手中,一国的法律环境对投资者保护的好坏显著影响大股东的掏空行为。

在这一背景之下,学者们对大股东掏空公司的行为进行了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

在我国,由于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着控制性大股东,再加上在我国资本市场上缺乏保护中小股东的法律机制,相应约束大股东行为的市场机制也尚未建立,因此大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掏空上市公司的事件层出不穷。

如“三九事件”、“猴王事件”、“幸福事件”、“啤酒花事件”、“莲花事件”等等。

控制性大股东这种大肆掏空上市公司、侵占上市公司资源的行为,使上市公司的赢利能力丧失殆尽,中小股民损失惨重,严重制约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掏空行为已经成为阻碍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我国资本市场要发展必须要治理大股东这种肆无忌惮的掏空行为。

一、掏空及其表现方式掏空(tunneling)是指控股股东利用其拥有的绝对股权或控股地位,采取一些卑劣甚至不合法的手段,转移上市公司资源、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Johson,La Porta,Lopez-de-Silanes & Shleifer,2000)。

这种行为往往是利用一些见不得人的手段,或者是通过挖掘见不得阳光的“地下隧道”来进行的。

在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主要有以下几种掏空方式:1.大股东虚假出资。

是指上市公司在设立或增资配股中,大股东名义上向上市公司投入了所认缴的资本或现金,但实际上实物资产或现金的产权并未交割至上市公司户头,而仍然保留在原来大股东的企业中。

大股东虚假出资后,并没有对上市公司投入资产或者现金,但是却通过串通有关部门出具假出资证明,拥有对上市公司的股权。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而且损害了上市公司的信用,侵占了中小股东应有的权益。

我国比较有名的虚假出资事件有:华立高科上市时,华立集团将已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作为资产投入,一直没有过户;ST金马控股股东潮州市旅游总公司虚假出资,五年之后公司亏损累累时才得以暴露等等。

2.利用关联交易进行掏空。

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⑴无偿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据统计,截至2006年6月30日,沪深两市共有149家上市公司的资金被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占用金额327亿元。

其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存在占用的有87家,金额合计193亿元;民营控股上市公司存在占用的为62家,金额合计135亿元。

存在资金占用的149家上市公司中“ST公司”有60家,占用额合计137亿元,这60家“ST公司”是尚未股改的,占未清欠、未股改公司总数的比例分别达到41%、25%。

可以看到,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虽然有了改善,但是仍旧比较严重。

被大股东占用资金金额前三位的上市公司是分别ST中川(6.64亿)、中国石化(4.03亿)和三九药业(3.78亿)。

其中,三九药业大股东无偿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已是好几年前就曝光的老问题了,但是至今仍未清欠完毕。

⑵利用关联购销转移上市公司资产。

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用关联购销转移上市公司资产的主要方式有:向上市公司高价提供原材料或转让资产、低价向上市公司⑴收购产品再以市价对外销售。

五粮液2002年花了16.57亿元现金支付置换控股股东酵池等酿酒资产的差额,2003年又一次性付给控股股东9 780万元向其购买商标使用权,大量的现金贡献给了控股股东。

美尔雅集团公司以出售资产、商标等名目,从美尔雅直接提现5亿多元。

⑶以上市公司的名义借款或者进行信用担保。

证监会重庆监管局于2005年12月对G 太极的专项检查发现,G太极曾为控股股东太极集团有限公司3.6亿元借款提供担保。

万家乐A在2002年至2005年间为大股东广州三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1.64亿元的借款担保。

猴王股份自上市之后就成了猴王集团的融资窗口,猴王集团可以直接以猴王股份的名义进行贷款,而且一贷就是3个亿,猴王股份的房屋、建筑物全部被猴王集团拿去抵押,而且猴王集团还占压猴王股份近8个亿资金。

3.利用重组进行掏空。

并购重组本是优化上市公司资源配置、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一种手段,应该说我国上市公司之间发生并购重组是很正常的。

然而,随着近几年来上市公司重组密度不断增大,虚假重组甚至恶意重组也开始大行其道。

一些重组方不把提升上市公司业绩当做己任,而是利用资产重组来达到牟取暴利的目的,貌似让利,实则掏空,把上市公司当做“提款机”,富了自己,穷了上市公司。

因此,并购重组现在已被一些重组股东用来作为掏空上市公司、掠夺中小股民的运作方式。

这主要是因为在并购重组中,大股东可以以更加隐蔽的形式向母公司或其下属企业转移利益。

新入主者一方面通过自我交易(self-dealing)向上司公司注入优质资产和利润,同时也可以通过自我交易从上市公司转移资产、利润或获得现金。

现实中的情况是,重组股东获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后,娴熟地运用自我交易先将利益转移至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在账面上改善资产质量和虚增利润,并获得配股资格或获得贷款,一旦完成配股和获得贷款,利用其控股地位直接将上市公司的资金挪为己用,或利用上市公司的信用进行大量借款担保及股权质押,或通过资产置换套取上市公司资金,或利用上市公司的壳资源再度进行股权转让获利,从而使上市公司变成一个空壳。

此类事件越来越普遍,比如港泰实业收购ST长控,成功集团收购酒鬼酒等等。

4.操纵上市公司业绩获得再融资资格从而进行掏空。

上市公司为了达到证监会的配股或者增发要求,存在普遍的盈余管理行为(陈小悦、肖星、过晓艳,等,2000)。

孙铮和王跃堂(2000)的研究结果表明,其操纵盈亏的动机直接源于监管部门的配股政策、特别处理政策和摘牌政策。

控股大股东大肆掏空、侵占上市公司资源,使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丧失殆尽。

为避免ST或者PT,或欺骗配股资格、进一步掠夺中小股东,控股股东通常会利用其地位,指使、策划、帮助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

银广厦自1998年到2001年捏造了77 156.70万元的利润,使得该公司能够获得配股的权力,在骗局被揭破前,该公司通过配股筹集了大量的资金,其中的大多数后来又被转移到控股股东那里。

盈余管理还提高了中小股东的融资成本,加大了他们的融资风险。

盈余管理最终必将败露,而一旦败露后,投资者将遭受到巨大的损失。

银光厦造假丑闻败露后,股价连续15个交易日跌停,郑百文、琼能源等公司的股民也难逃厄运。

大股东的掏空行为不仅损害了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丧失经营能力,中小股民损失惨重,市场投资信心不足,投机风气盛行,严重制约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二、掏空行为产生的原因1.大股东“一股独大”。

“一股独大”是指在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单个股东拥有的股权能够对公司施以绝对控制。

截至2005年底,我国上海、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已有A股上市公司1 382家,国有股份公司有976家,占70.62%,其中国有股比例大于50%的有462家,占33.42%。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过于集中,大股东很容易根据“一股一票”的原则合法地操纵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使股东人会从一个民主投票决策的机构演变成为大股一票否决的场所和通过种种手段掏空上市公司、合法转移上市公司利益的工具,小股东的利益无法通过股东大会内部“用手投票”的方式得到保护。

2.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

由于现代股份公司的股东所有权同经营权的分离,绝大部分股东都不能控制公司事务。

一般情况下,进入董事会的控股股东和高层经理等官员是公司的实际控制者。

既然这些公司控制者可以通过复杂的形式来实现掏空,绝大多数小股东的利益就会容易受到损害,那么就必须要有有效的手段、方法来防止和惩处这种行为,否则,现代股份公司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

因此,现代公司理论将掏空作为公司利益冲突的重要范畴,在实际生活中,发达国家公司法律已发展出了一套严密的规则来规范、防范和惩处大股东掏空行为。

但是,我国修订的《公司法》并未对大股东掏空问题作出直接规定,只有一些关于公司组织机构的原则性规定,例如我国《公司法》仅对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董事抵触利益交易和董事、监事、经理的赔偿责任作了规定。

况且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在实践的过程中大打折扣。

至于一些发达国家设立的处理掏空行为的原则和救济制度,现行《公司法》中几乎是一片空白。

相关法律的缺失导致对大股东及其相关控制人的约束较轻,是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大量进行掏空的又一大制度性根源。

3.内部监管机制不健全,外部监管不力。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是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的“三驾马车”。

然而,这三驾马车都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