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掏空行为论文
股权集中、大股东掏空与管理层自利行为

股权集中、大股东掏空与管理层自利行为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股权集中、大股东掏空以及管理层自利行为之间的关系。
股权集中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普遍现象,它对公司决策、业绩和市场表现等方面产生深远影响。
大股东掏空则是指大股东通过各种手段侵占公司资源,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管理层自利行为则指的是管理层在决策过程中,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忽视公司整体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文首先将对股权集中、大股东掏空和管理层自利行为进行概念界定和理论阐述,明确各自的内涵、特征和表现形式。
接着,通过文献回顾和案例分析,梳理国内外学者在这些领域的研究成果,总结现有研究的不足和争议点。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进一步探讨股权集中、大股东掏空和管理层自利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影响机制。
具体来说,本文将通过实证分析,检验股权集中度、大股东掏空行为和管理层自利行为对公司业绩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文还将探讨如何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抑制大股东掏空和管理层自利行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提高公司绩效和市场竞争力。
本文的研究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理论、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通过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可以为监管部门提供政策建议,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参考,为企业管理层提供决策支持。
二、文献综述在深入研究股权集中、大股东掏空与管理层自利行为这一课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回顾并理解相关的学术理论与研究成果。
本文的文献综述部分将从三个方面展开:股权集中与大股东行为、大股东掏空行为的影响因素及后果、以及管理层自利行为的动因和表现形式。
关于股权集中与大股东行为的研究,多数学者认为股权集中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种常见现象。
股权集中可能会带来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增强,从而影响公司的决策与运营。
大股东可能会利用其控制权优势,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损害到其他股东和公司的整体利益。
同时,大股东也可能通过其控制地位,对公司的战略方向、投资决策等方面产生深远影响。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掏空性并购影响因素研究的论文-公司研究论文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掏空性并购影响因素研究的论文公司研究论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掏空性并购影响因素研究一、引言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中,企业并购是为了提高公司效率、取得协同效应、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最终达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但在新兴市场中,由于证券市场发育尚不成熟、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等问题,并购尤其是关联并购失去了存在的原本意义,很多时候成为了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工具。
在中国,虽然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缩小了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关注点的差距,但是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信息不对称、规范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行为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各种掏空行为仍屡禁不止。
本文从公司治理与公司财务特征两方面对控股股东掏空性并购影响因素进行研究,为以后的深入研究提供参考。
二、研究设计(一)研究假设从公司治理指标与公司财务特征两个方面来看,控股股东掏空性并购行为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1)控制权比例与股权制衡度。
当控股股东的控制权比例在一定范围内时,控股股东会置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于不顾,通过并购转移公司资产谋取控制权私利;如果控制权比例超过某一范围,控股股东若通过并购一味地攫取控制权的私有收益,会导致公司价值大幅受损,最终会使控股股东进行掏空性并购得到的控制权私有收益低于因掏空产生的控制权共享收益的损失,此时终极控股股东可能会转变利益输送方向,利用并购想方设法提高上市公司股价。
因此提出以下假设:h1.1:在较低的持股比例上,控股股东控制权比例越高,越有可能发生掏空性并购h1.2:控股股东控制权比例与其发动掏空性并购的动机呈倒u型关系z指数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与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之比,是股权制衡度衡量指标之一。
z指数越小,表明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从相对量上描述了其他股东对控股股东的制衡能力。
因此提出如下假设:h2:z指数越大,控股股东掏空性并购的动机越强(2)两权分离度。
控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使控股股东具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动机。
浅析控股股东掏空行为

浅析控股股东掏空行为掏空行为是指控股股东利用其在上市公司中的优势地位和控制权,通过各种手段将上市公司的财产流向自己或其他关联方,从而实现非法牟利的一种行为。
掏空行为在金融领域被广泛应用,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和股东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本文将从掏空行为的特点、经济后果、监管机制和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浅析。
掏空行为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掏空行为的隐藏性较强,往往是在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进行的,很难被外界发现。
掏空行为通常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如合理的股本调整、资产置换等,使自身行为看似合规合法。
掏空行为的时间跨度一般较长,通过逐步、渐进式的掏空,以减少被发现的可能性,最终达到自己的目的。
掏空行为的经济后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上市公司的财产流失会给公司经营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甚至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
由于掏空行为的存在,公司的内外部治理机制受到严重破坏,导致公司的经营者越权行使职权,加剧了公司的经营风险。
掏空行为会给公司的股东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降低了投资者的信心和热情,进一步增加了公司的风险。
掏空行为还可能导致公司的信用风险加大,使得公司面临拖欠债务、违约等问题,影响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针对掏空行为,监管机制应该加强监管力度,并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和问责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掏空行为。
监管部门应当完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透明度和资讯公开程度,为投资者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
加强对上市公司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掏空行为。
加强对控股股东的监督,促使其提高自律意识,依法行事。
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提高其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投资者提供科学、客观的投资建议。
为了防范掏空行为的发生,应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将掏空行为纳入法律的禁止范围,并明确相应的问责机制和处罚力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控股股东和董事会成员的监督,确保公司的决策透明和合法。
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审核和监管,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制度,减少掏空行为的可能性。
大股东资本掏空行为研究

大股东资本掏空行为研究近年来,社会对于大股东资本掏空行为的关注逐渐加强,这一现象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痛点,需要引起足够的警惕。
资本掏空是指大股东或者法人利用公司的股权掌控力,以公司为代价搜刮财富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普通股东的利益,更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经济的规范和诚信。
大股东资本掏空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其中包括向企业输送渠道、财务欺诈、资产转移和侵占公司资产等。
其中最常见的是侵占公司资产。
大股东在掌控企业的过程中,通过虚假报销、虚开发票、收取高额的管理费用等手段,从公司收取大量的资金作为个人的开支。
此外,大股东还会通过资产转移等方式,将公司的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以获取更高的利益。
大股东资本掏空行为不仅给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还会破坏市场的公正和透明,影响投资者的信心,进而影响到整体市场经济的稳定。
为了防范大股东资本掏空行为,社会应该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
首先,政府应该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规,严格规范大股东和法人的行为,并加强监管力度。
其次,证券交易所应该进一步完善股权交易的监管制度,保证交易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此外,对于疑似资本掏空行为的企业应该加强调查和处罚力度,使得大股东掏空行为得到严惩。
对于企业自身来说,应该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
并且,企业应该积极开展对外公开的信息披露,以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公开度。
加强股东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也是防范大股东资本掏空行为的重要手段。
此外,社会应该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注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管理层的信誉,以避免自身利益的受损。
综上所述,大股东资本掏空行为给企业、投资者及整个市场经济带来了极大的危害,社会应该加强对其的监管和惩处力度,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以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健发展。
浅析控股股东掏空行为

浅析控股股东掏空行为掏空行为是指控股股东在大股东地位下利用其控制权进行非法操作,以获取高额利益而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掏空行为通常包括资产转移、资金非法占用、关联交易、虚假财务报告等手段。
掏空行为的主要手段之一是资产转移。
控股股东通过将公司的有价值资产转移至自己或其他关联方的名下来实现对公司财产的侵占。
这些资产转移通常以低价或无偿的方式进行,严重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控股股东可以将公司的股权、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转移至自己的名下,进而获得非法利益。
资金非法占用是掏空行为的另一种常见手段。
控股股东可以通过虚构业务、收取高额费用或提高销售价格等方式,将公司的资金转移至自己的个人账户或关联公司账户,并用于个人消费或其他用途。
资金非法占用不仅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还会导致公司的经营资金不足,影响正常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还可以利用关联交易进行掏空。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控股股东可以通过虚构交易、操纵交易价格、滥用公司资源等方式,使公司与其关联方进行高价交易,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关联交易由于缺乏透明度和公平性,容易导致资金流失和资源浪费,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控股股东还可能通过虚假财务报告等手段进行掏空。
他们可以在财务报表中故意隐瞒负面信息、虚增资产或收入、低估负债或成本等,使公司股价上涨、融资成本降低,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虚假财务报告严重损害了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权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对于掏空行为,需要建立起健全的监管体系和法律制度来加以防范和打击。
一方面,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控股股东行为的监督和处罚。
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对掏空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和严厉惩处,提高违法成本和风险,增强其威慑力。
还应加强公司治理,提高公司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有效性。
加强股东权益保护,提高小股东的参与度和发言权,使其能够更好地监督和制约控股股东的行为。
浅析控股股东掏空行为

浅析控股股东掏空行为
控股股东掏空行为被视为市场行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之一,其本质在于少数股东利用其掌握的股权优势,将公司资源转移至个人或其他关联方,从而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掏空行为可能会导致公司内部资金流失、市场信心下降、股东合法权益受损等严重后果,对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和股东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控股股东掏空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其中最常见的包括:高价收购、高额关联交易、圈定公司资源、挤占公司利润、侵占公司财产、滥用公司债务等。
这些行为之所以能够得逞,一方面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监督,另一方面是由于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控股股东拥有过大的话语权和控制权。
控股股东之所以能够轻易地掏空公司,是由于其所掌握的股权具有很强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使其具有了直接影响公司经营决策和利益分配的能力。
在预防和惩治控股股东掏空行为方面,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监管和监督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增强股东合法权益保护;二是加强信息披露规范,提高信息透明度和质量,方便股东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避免信息不对称现象;三是建立严格的法规、制度和契约约束,加大惩罚力度,遏制懈怠和违规行为;四是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完善审计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防范管理失误和不当行为。
总之,控股股东掏空行为对于公司经营和股东利益带来的损失不可忽视,加强监管和监督、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信息披露规范、建立严格的法规、制度和契约约束、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是预防和治理控股股东掏空行为的有效途径。
只有坚持以上方面的不断探索和创新,才能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股东利益的提升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浅析控股股东掏空行为

浅析控股股东掏空行为控股股东掏空是指控制一个企业的股东,利用自己的权力和地位,以获取非法私利为目的,通过滥用公司资源、操纵财务数据、非法转移资产等手段,将企业的财产转移、侵吞或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控股股东掏空行为对企业及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相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都造成严重损害。
本文将从控股股东掏空行为的动机、手段和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动机掏空行为的动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获取非法私利:掏空行为的最基本动机是为了获取控制权和私利。
控股股东为了从企业中获取更多的利益,通过掏空行为来挪用、侵吞企业资产。
2. 规避债权责任:有些控股股东可能会利用掏空行为来规避企业的债权责任。
一旦企业面临破产、清算等情况,掏空股东可能会将企业的财产转移到其他企业或个人名下,逃避偿还债务的责任。
3. 避税和规避监管:由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决策和运营具有较大的控制权,他们可以通过操纵财务数据、转移资产等手段来规避税收和监管机构的监管,以达到减少税负和规避法律风险的目的。
二、手段控股股东进行掏空行为的手段主要有:1. 资产转移:掏空股东可以通过不合理定价或虚构交易等手段,将企业的财产转移到其他企业或个人名下,达到私自占有企业财产的目的。
2. 操纵财务数据:掏空股东可以操纵企业的财务报表,通过虚增利润、隐瞒负债等手段来掩盖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误导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获取非法私利。
3. 高薪榨取:掏空股东可以利用控制权,将高额薪资或股权激励转嫁给自己或亲友,以获取未经合理约定和考核的高额报酬。
4. 恶意担保:掏空股东可以利用企业的信用,为自己或亲友提供恶意担保,将企业债务转嫁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达到减轻自己的债务负担的目的。
三、防范措施为防范和遏制控股股东掏空行为,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公司治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决策程序,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增强对财务报告的监管和审计,降低掏空股东的机会。
2. 加强监管和执法:加强对掏空行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建立完善的法律和监管体系,加大对掏空股东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股东权益。
大股东掏空案例研究——以麦克奥迪为例

大股东掏空案例研究———以麦克奥迪为例刘锦璨(新疆财经大学,乌鲁木齐830012)摘要:并购是企业进行快速扩张的一个有效手段,所以并购现象早已经非常普遍。
有的企业进行并购后能够充分利用协同效应使企业发展壮大,但是有的企业进行并购的目的就是为了掏空公司,大股东实现利益的转移,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通过对麦克奥迪的大股东掏空案例进行研究,发现其掏空手段是进行关联交易。
并提出应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改善优化股权结构、中小股东应该加强防范意识等建议,希望对有相同情况的公司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并购;大股东掏空;中小股东利益中图分类号:F279.2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13X (2021)04-0127-03收稿日期:2020-09-07作者简介:刘锦璨(1995-),女,河北晋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财务与会计。
一、文献综述企业中的大股东对企业有绝对的权利,此时,如果企业的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就给大股东掏空行为制造了机会。
Shleifer 、Vishny (2007)研究发现,当大股东的权利高度集中,并且能够控制公司。
此时,大股东会产生利用自己的绝对控制权去套利,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倾向。
马超(2019)认为股权结构不合理,会使公司内部治理失效,不能够起到制衡和监督各高层的作用。
对于大股东进行掏空的形式,学术界的主要观点有:金字塔结构、关联交易、股利支付、盈余管理等。
其中大部分学者认为最为常见的掏空方式是关联交易。
(Khanna&Palepu ,2000)认为大股东会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从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在此基础上,Belanesetal (2011)以法国公司为样本研究发现,股权集中度与通过关联交易获取私利的倾向呈现出正相关关系。
郭巧莉(2013)通过案例分析发现股票市场制度的完善性和监督力与大股东掏空行为是反向相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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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掏空行为分析
【摘要】从2010年11月到2011年10,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两次收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亚星化学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使其在证券市场上臭名昭著。
本文将从证监会监管决议入手,分析其大股东亚星集团的掏空行为的表现、经济后果,并对“掏空”这种屡禁不止的行为其原因作了客观分析。
【关键词】掏空;关联交易;资金占用;事件研究法;内部人控制
一、公司简介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亚星化学)是以潍坊化式学有限公司为主体。
公司因信息披露不充分与经营违规于2010年11月和2011年10月28日两次受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要求公司对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披露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我们将亚星化学的问题归结起来分析发现,其症结的关键在于大股东的资金占用及其非充分披露。
在中国资本市场上,此类大股东对上市公司巧取豪夺的现象不在少数,上市公司大股东通常会通对上市公司资产的贱买高卖、从公司领取高薪、获取担保及至最为直接的资金占用等方式将公司掏空,大股东的角色由“援助之手”变为“攫取之手”。
二、亚星化学掏空方式分析
“掏空”是johnson等(2000)提出的一个概念,其主要含义
是指能够控制公司的股东为了自身的利益将公司的财产和利润转移出去的行为。
(1)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定价合理性有待商榷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往来,大量的经营性关联交易可能会影响公司的产品盈利能力与经营效率。
亚星化学上市之初,亚星集团将内部优质资产注入股份公司,外界看来,该公司无论是产品生产技术、规模以及市场占有率相比于同业竞争者都具有绝对的优势。
然而,所谓“分拆上市”实为“拆而不分”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关联任然没法完全撇清:制造同类化工产品,关联公司为其提供产品支持服务,因此关联交易也在所难免。
关联交易的作用加强,公司的经营越来越依赖于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可能会导致资金拖欠等问题,是大股东利益侵占的前提条件。
(2)资金占用。
以往学者在分析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情况时,通常采用“其他应收款”作为大股东占款指标。
除其他应收、应付款外,应收账款长期挂账的此类延迟支付行为也应纳入资金占用的考虑范围,因此采用亚星化学与其关联方进行交易的所有应收款项与应付款项的净值应做为衡量资金占用的指标。
从总量上看,自亚星化学上市以来,母公司对其资金占用是以几何级数上升,金额从2006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后表现尤为明显。
公司从2006年至2011年大股东及其关联单位年平均占用公司资金净额为72384994元。
而公司近五年的平均净资产仅为1147033092元,表明公司有过6%的核心资产被占用。
而且在最近2010年与2011年表现更甚。
(3)巨
额关联担保。
我国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问题一直是投资者和监管层关注的焦点。
许多上市公司因巨额担保而沦为控股股东的“提款机”。
资金侵占与关联担保作为两种最为恶劣的掏空形式,得到了各方的关注。
亚星化学的关联担保自2004年开始出现,此时亚星化学是作为被担保方,亚星集团为其提供了4亿元的担保。
该笔担保协议公司直至2008年年报才披露。
2010年又曝出巨额担保:亚星集团为亚星化学提供了7亿元的担保。
巨额担保表面上显示集团公司在帮扶上市公司,而实质是大股东挪用了上市公司银行借款。
经2010年被证监会批报其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的非充分披露问题后,本年年报中显示2010年与集团资金往来收到资金6.26亿而同时支付资金6.26亿,更加说明公司的整改只是做做形式,实质上占用的资金仍未归还。
(4)股利分配。
公司自2001年上市以来,实现了连续八年的分红计划,且在2006年之前每股股利都在0.1
元以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后的年份中,公司只进行了少量分配以至于不分配现金股利,同时也无其他形式的股利分配。
公司在2004与2005年资产负债率大幅上升,同时公司仍然进行了较高比率(2005年高达84.7%)的现金股利分配,高分红的同时借入较高成本的负债确实是有违融资优理论原则,这正是控股股东觊觎上市公司资金的最佳证明。
然而在股改之后,随着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进一步降低,公司的每股收益、利润分配方式也发生了大幅变化。
种种迹象说明,此时已不再适宜用现金股利的方式来进行套利,于是大股东转而通过关联交易、资金占用的比较隐蔽的方式来侵占中
小股东利益。
参考文献
[1]李增泉,孙铮,王志伟.“掏空”与所有权安排——来自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的经验证据.《会计研究》.2004(12)
[2]刘峰,贺建刚,魏明海.控制权、业绩与利益输送——基于五粮液的案例研究.《管理世界》.2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