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患癌职工医疗期
「重庆市医疗期相关规定」

「重庆市医疗期相关规定」一、医疗期的定义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需要请假休养治疗期间,用以衡量劳动者合理请假休养时间的概念。
二、医疗期的享受条件1.劳动者必须在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在工作中发生疾病事故,并经经劳动者所在单位认定或者职工本人提供的医疗证明文件认定;2.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未另谋职业或者从事其他收入活动;3.劳动者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请假申请并经单位同意。
三、医疗期的长度和工资待遇1.一般病种医疗期:劳动者一般患病以及工伤非重大以及非职业病的医疗期限为不超过20天。
2.重大病种医疗期:劳动者患有重大疾病如肿瘤、白血病等的医疗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
3.职业病医疗期:劳动者患有职业病需要医治的医疗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且职工本人应向单位提供职业病鉴定证明。
四、医疗期的延长和终止1.医疗期延长:若医疗期满,劳动者仍需治疗的,可以向单位提出医疗期延长的申请,单位可以作出决定,并告知劳动者。
2.医疗期终止:医疗期满后,经单位认定劳动者已痊愈,并经劳动者同意,其工作能力全面恢复时,医疗期终止。
五、医疗期期间工资待遇1.一般病种医疗期: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单位规章制度中的规定执行。
2.重大病种医疗期: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单位应按照规定支付其基本工资的80%。
3.职业病医疗期: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单位应按照规定支付其基本工资的100%。
六、经济补偿1.劳动者经单位批准休病假但未享受医疗期的,单位应支付其相应医疗期工资待遇;2.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因拖延治疗等原因导致恢复工作能力困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经济补偿。
七、处罚条款1.单位无故拒绝劳动者请假或者不支付医疗期期间工资待遇的,将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罚款,并赔偿劳动者相关经济损失;2.劳动者故意造成疾病或者申报虚假疾病的,单位可以视情况予以纪律处分。
总结:重庆市医疗期相关规定详细规定了医疗期的定义、享受条件、长度和工资待遇、延长和终止、期间工资待遇、经济补偿以及处罚条款等方面的内容,为劳动者在因病需要请假治疗时提供了明确的权益保障,也为单位在处理劳动者医疗期问题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最新职工医疗期规定

最新职工医疗期规定最新职工医疗期规定职工医疗期规定(一)职工工伤医疗期的规定。
《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的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职工工伤医疗期待遇的规定。
根据《保险条例》第29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具体包括:1、第29条第3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第29条第4款前段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第29条第4款后段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第29条第6款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第31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6、第31条第3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
《保险条例》第40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医疗期的延长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是每个人都有可能面临的情况,对于企业职工来说,如何保障他们在患病或负伤期间能够得到适当的医疗照顾,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进行了规定。
一、医疗期的定义和范围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是指职工因病或在工作时间内发生非因工负伤时,依法享受的休假期间,主要用于接受医疗治疗和恢复。
医疗期的范围包括治疗期和恢复期。
1. 治疗期治疗期是指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并开始接受治疗的期间。
在治疗期内,企业职工可以请病假或医疗期假,接受医生的治疗。
治疗期的具体时间根据病情的轻重和治疗的需要而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 恢复期恢复期是指治疗期结束后,职工需要在医生的指导下逐渐康复的期间。
在恢复期内,企业职工可以请医疗期假,进行康复训练和适度的治疗。
恢复期的具体时间由医生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医疗期的权益保障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的权益,法律法规对医疗期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其他权益进行了规定。
1. 工资待遇在医疗期内,企业职工可以享受工资的一定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由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自行确定,但是必须保证职工在医疗期内能够维持基本生活需要。
2. 社会保险在医疗期内,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继续缴纳。
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等。
这样一来,职工在医疗期内能够继续享受社会保障的待遇,不会因为患病或负伤而受到损失。
3. 其他权益除了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还享有其他一些权益。
比如,企业应当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保证他们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如果职工需要调整工作环境或岗位,企业应当尽力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对于因患病或负伤不能按时参加年度考核或晋升的职工,企业应当给予适当的处理。
三、企业职工医疗期的管理企业在管理职工的医疗期时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企业职工的医疗期管理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随意延长或缩短职工的医疗期时间,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患病医疗期规定极待遇

职工患病医疗期及待遇规定
截至2013年1月份,有5位职工因患重大疾病停止工作医治,这些职工在工作岗位上任劳任怨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因病造成生活上很困难,根据上级劳动部门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对患癌症职工给予一定照顾,具体如下:
1、对患癌症(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职工,根据在公司工作工龄,患病期间可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
2、医疗期内发放一定生活待遇。
在医疗期内,停工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公司发给本人上年度工资70%的生活费;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60%的病假工资。
最长享受24个月,医疗期内未痊愈,需延长医疗期的,个人提出申请,根据个人身体状况,公司研究后确定。
此规定由公司负责人签字备案。
2013年3月6日。
医疗期的确定及计算

医疗期的确定及计算一、医疗期的概念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二、医疗期的计算(一)医疗期如何计算《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的计算具体如何计算,可参照如下规定:《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些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患特殊疾病员工医疗期的确定。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也就是说,对于一些特殊疾病的员工,其医疗期可以长至24个月。
法律规定的医疗期的规定(3篇)

第1篇一、医疗期的定义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休息的时间。
在医疗期内,劳动者享有法定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
二、医疗期的法律规定1.《劳动法》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休息,并支付相应的医疗期工资。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医疗期的期限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职工医疗期的期限如下: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医疗期的计算1)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其医疗期从病休第一天开始计算。
2)职工连续休病假的,其医疗期累计计算。
3)职工因同一疾病连续休病假的,其医疗期累计计算。
(3)医疗期的待遇1)职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职工医疗期工资。
2)职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医疗期的实施与监管1.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医疗期的规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2.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3.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的医疗期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规定的,按照规定支付医疗期工资。
4.职工在医疗期内,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5.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医疗期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医疗期规定的重要意义1.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2.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提高企业竞争力。
3.推动医疗制度改革,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4.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劳动部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发文字号】劳部发[1995]236号
【发布日期】1995.05.23 【实施日期】1995.05.23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唯一标志】12860
【全文】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1994年12月1日,我部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后,一些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反映,《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最长为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要求适当延长医疗期,并要求进一步明确计算医疗期的起止时间。
经研究,现对贯彻《医疗期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它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相关论文1篇)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职工患病医疗期规定办法

职工患病医疗期规定办法概述职工患病,需要进行医疗治疗期间,享受法定医疗期,医疗期限根据病情的轻重在不同的规定内。
医疗期间,企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用,减轻其后顾之忧。
本文介绍职工患病医疗期规定办法,涵盖医疗期限、基本医疗待遇、办理流程等方面。
医疗期限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因病需要休假治疗时,享受医疗期。
具体医疗期限如下:•普通工伤或者非因工伤的疾病,医疗期限为1个月;•经特别医学鉴定,需要延长治疗期限的,延长治疗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职业病,医疗期限根据国家规定执行。
基本医疗待遇在医疗期内,职工享受以下基本医疗待遇:工资待遇医疗期间,企业应根据职工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并向职工支付法定工伤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
如果职工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应将职工工资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费用企业应负责支付职工在医疗期内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包括以下方面:•医疗服务费;•药品费用;•实验室检查费用;•影像学检查费用;•康复费用。
生活费用企业应根据职工的实际生活情况,给予适当的生活费用,帮助职工解决基本的生活问题。
交通费用职工在医院治疗期间,产生的交通费用,企业应负责支付。
办理流程职工申请职工在医院治疗期间,应及时向企业提出医疗期申请,企业要求职工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医疗证明,包括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休假证明。
企业审核企业应对职工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包括以下方面:•医疗证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否符合医疗期的规定;•是否符合保险公司的要求。
企业安排企业应根据职工的情况,安排相应的工作和医疗待遇,确保职工在医疗期内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结论本文介绍了职工患病医疗期规定办法,包括医疗期限、基本医疗待遇、办理流程等方面。
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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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患癌职工的医疗期?
所谓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那么,法律法规关于医疗期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普通疾病和癌症患者他们享有的医疗期是否有区别?如何确定患癌职工的医疗期呢?下面通过一个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详细的解析。
田某是某外资企业的技术工人,其于2008年3月21日进入该外资企业工作,并与该外资企业签订有期限为2008年3月31日至2011年3月20日的劳动合同。
田某于2010年11月23日在医院被诊断为淋巴细胞中见少数恶性肿瘤细胞,并于2010年12月1日起开始休病假。
2011年4月17日,该外资企业派车送田某前往上海市松江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011年5月24日,上海市松江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田某做出了鉴定结论并出具了“鉴定结论书”,该“鉴定结论书”载明:被鉴定人田某,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其间,该外资企业于2011年4月21日向田某发出了“关于《延长劳动合同》到期的通知书”,该通知书内容有:双方劳动合同于2011年3月20日到期,田某的医疗期延长到2011年4月30日止;要求田某前往该外资企业处办理离职手续。
后该外资企业单方面办理了退工手续并将其送至田某家中。
田某不服,认为自己患癌属于特殊疾病,应享有至少24个月的医疗期,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关系,遂申请仲裁。
那么,田某到底该享有多久的医疗期呢。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法律法规对于医疗期的一般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
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上述规定是对于职工患有普通疾病时根据本人的工作年限所应享有的医疗期,该479号文并没有对难以治愈的特殊疾病的医疗期作出规定。
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劳动部于1995年专门发文,即《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通过上述479号文和236号文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患癌等特殊疾病和普通疾病的医疗期是有区别的,对于患有特殊疾病的职工,不能仅仅根据他的工作年限给予医疗期。
根据236号文,患癌等特殊疾病享有至少24个月的医疗期,如果24个月内尚不能治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还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综合上述规定,本人认为,田某患癌,属于特殊疾病,应享有至少24个月的医疗期,并且该外资企业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就业规则》中也规定:“对于患有特定疾病(癌症、精神疾病等)的员工,若在24个月以内无法治愈的情况下,可以经公司及所属劳动行政部门的许可,适当延长医疗时间。
”某外资企业在医疗期内终止与田某的劳动关系是违法的,因此,我方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劳动关系中断期间的医疗期薪资。
某外资企业辩称,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2002]16号):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
田某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退职的条件,应办理退职,不符合医疗期顺延的规定,故要求驳回田某的所有仲裁请求。
本人认为,田某患癌,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司合同约定应享有至少24个月医疗期,若在24个月内仍不能治愈的情况下,才涉及到根据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延长医疗期,并且根据田某的劳动手册等证
据,田某也不符合申请退职的条件,因此,某外资企业的抗辩不能成立。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根据田某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就业规则》中关于癌症等特殊疾病医疗期的规定和上海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医疗期的相关规定,田某应享有不低于24个月的医疗期。
田某于2010年12月1日起休病假治疗癌症,到2011年4月30日为止治疗期尚不足24个月,故某外资企业所称双方劳动合同于2011年4月30日期满终止的陈述本会难以认可。
因此作出裁决:某外资企业自2011年5月1日起恢复与田某的劳动关系,并应按原病假工资标准向田某支付自2011年5月1日起的工资。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了解了关于职工患病和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更明确了患癌症等特殊疾病享有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如果24个月内尚不能治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还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对于劳动者,了解医疗期的规定也是非常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