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重大疾病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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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医疗期规定

劳动合同法医疗期规定

劳动合同法医疗期规定第一条医疗期定义医疗期是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

在此期间,员工享有法律规定的医疗待遇和保障。

第二条医疗期的确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确诊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可以享受医疗期。

医疗期的长短根据员工的工龄和病情严重程度确定。

第三条医疗期的分类医疗期分为短期医疗期和长期医疗期。

短期医疗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长期医疗期根据员工的工龄和病情,最长可达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的工资待遇在医疗期内,员工享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待遇。

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确定。

第五条医疗期的社会保险员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第六条医疗期的病假证明员工在医疗期内,应向用人单位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

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员工的病假申请。

第七条医疗期满后的安排员工医疗期满后,如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的健康状况和工作能力,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或进行岗位调整。

第八条医疗期的解除合同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医疗期满后,如不能从事原工作,且用人单位无法为其安排适当工作或岗位调整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医疗期的续延员工在医疗期内,如病情需要,可以申请医疗期的续延。

续延的医疗期应经用人单位同意,并报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第十条医疗期的争议解决员工与用人单位就医疗期的待遇、安排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规定的解释权本规定由用人单位制定,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二条本规定的生效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所有在职员工。

员工重大疾病医疗期

员工重大疾病医疗期

★精品文档十员工重大疾病医疗期员工重大疾病医疗期,员工在生病期间的福利保障是什么?下面是带来的关于2017年员工重大疾病医疗期的相关信息,欢迎阅读!员工重大疾病医疗期一、医疗期间职工享有哪些待遇?(一)员工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是,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

(二)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47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479号)第6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关于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309号)第59条规定中的“病假工资”是针对尚未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延用原来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而“疾病救济费”是针对已经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按照新的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是一种规范的提法。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五)关于劳动者试用期间的医疗待遇。

根据《劳动法》第21条规定的精神,试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限之内的,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可以享受医疗待遇。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的复函》(劳办险字3号)和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479号)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的医疗期限为3个月。

(六)病假工资的计算。

生病对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假休息期间的工资计算,政府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得十分仔细,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病休期间应得的福利。

「重庆市医疗期相关规定」

「重庆市医疗期相关规定」

「重庆市医疗期相关规定」一、医疗期的定义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需要请假休养治疗期间,用以衡量劳动者合理请假休养时间的概念。

二、医疗期的享受条件1.劳动者必须在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在工作中发生疾病事故,并经经劳动者所在单位认定或者职工本人提供的医疗证明文件认定;2.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未另谋职业或者从事其他收入活动;3.劳动者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请假申请并经单位同意。

三、医疗期的长度和工资待遇1.一般病种医疗期:劳动者一般患病以及工伤非重大以及非职业病的医疗期限为不超过20天。

2.重大病种医疗期:劳动者患有重大疾病如肿瘤、白血病等的医疗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

3.职业病医疗期:劳动者患有职业病需要医治的医疗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且职工本人应向单位提供职业病鉴定证明。

四、医疗期的延长和终止1.医疗期延长:若医疗期满,劳动者仍需治疗的,可以向单位提出医疗期延长的申请,单位可以作出决定,并告知劳动者。

2.医疗期终止:医疗期满后,经单位认定劳动者已痊愈,并经劳动者同意,其工作能力全面恢复时,医疗期终止。

五、医疗期期间工资待遇1.一般病种医疗期: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单位规章制度中的规定执行。

2.重大病种医疗期: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单位应按照规定支付其基本工资的80%。

3.职业病医疗期: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单位应按照规定支付其基本工资的100%。

六、经济补偿1.劳动者经单位批准休病假但未享受医疗期的,单位应支付其相应医疗期工资待遇;2.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因拖延治疗等原因导致恢复工作能力困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经济补偿。

七、处罚条款1.单位无故拒绝劳动者请假或者不支付医疗期期间工资待遇的,将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罚款,并赔偿劳动者相关经济损失;2.劳动者故意造成疾病或者申报虚假疾病的,单位可以视情况予以纪律处分。

总结:重庆市医疗期相关规定详细规定了医疗期的定义、享受条件、长度和工资待遇、延长和终止、期间工资待遇、经济补偿以及处罚条款等方面的内容,为劳动者在因病需要请假治疗时提供了明确的权益保障,也为单位在处理劳动者医疗期问题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关于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关于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关于病假医疗期的规定病假医疗期是指员工因生病需要治疗而请假期间。

病假医疗期的规定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制度有所不同,下面将从不同角度详细介绍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国,病假医疗期的规定主要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下面是一些常见规定:1.员工享受带薪病假的期限: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员工在连续工作12个月之后,享受带薪病假15天的期限。

连续工作12个月之内,则享受带薪病假3天。

2.医疗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员工患病的医疗期限由医疗机构认定,但不得超过病假期限。

医疗期满后,如仍在治疗期内,公司可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3.医疗期工资保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人的平均工资支付病假工资,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但具体支付病假工资的细则,需结合公司的具体规定和政策。

二、公司制度规定除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各个公司也会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求,制定相应的病假医疗期规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公司制度规定:1.病假请假流程:公司制度中通常会列明员工请病假的具体流程和手续,包括假期申请的方式、请假单的填写以及医疗证明的提交等。

2.医疗期限的认定:公司制度中可能会进一步规定员工患病的具体医疗期限和相关测算方法。

以便在员工请假期间,能够准确判断和确认医疗期限。

3.医疗期内的工资支付:公司制度中一般也会明确规定员工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支付方式和标准。

可能会有详细的公式来计算病假期间的工资,或是提前设定一个工资比例。

三、政策和补充规定除了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之外,政府和工会等相关组织也可能会发布一些政策和补充规定来进一步规范病假医疗期。

其中的一些规定可能有:1.补充医疗保险:有些地区或公司会对员工在病假期间的医疗费用进行额外的保障和补贴,以减轻员工的经济负担。

2.疾病分类和医疗期限:根据不同的疾病分类和情况,政府或组织可能会对医疗期限做出具体规定。

最新职工医疗期规定

最新职工医疗期规定

最新职工医疗期规定最新职工医疗期规定职工医疗期规定(一)职工工伤医疗期的规定。

《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的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职工工伤医疗期待遇的规定。

根据《保险条例》第29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具体包括:1、第29条第3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第29条第4款前段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第29条第4款后段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第29条第6款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第31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6、第31条第3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

《保险条例》第40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医疗期的延长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关于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关于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中的定义,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手工作治病歇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其实这一定义并不完整,这里的不得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不解除,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双方商议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不做限制的。

相比之下,上海的地方规定对医疗期概念的解释就比较全面科学,即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住手工作治病歇息,用人单位不能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限。

是属于医疗保险待遇的范围。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 号)第 3 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住手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赋予 3 个月到24 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 3 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 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 6 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 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 12 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 18 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 24 个月。

这里所说的一个月为30 天,包括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歇息日。

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 24 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1,员工如果连续休医疗期,则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

2,如果间断休医疗期,则可累计计算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 号)第 4 条规定。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 12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 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 18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 30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职工医疗期规定办法

职工医疗期规定办法

职工医疗期规定办法背景在职场中,职工的身体状况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职工不幸生病或受伤,雇主公司就要为他们的医疗费用买单。

为了保障职工的健康和雇主公司的利益,国家制定了职工医疗期规定办法。

定义职工医疗期,是指因疾病或非因工伤害而导致职工暂时失去劳动能力,需要接受治疗和休养的一段时间。

医疗期通常包括两个阶段:医疗期和恢复期。

医疗期,是指职工转为治疗和休养前的一段时间。

在医疗期内,职工可以获得医学上必要的诊断、检查、治疗和休养。

恢复期,是指职工治疗结束后,需要进一步康复、恢复工作能力或者进行病后调整的一段时间。

收入保障在职工医疗期内,雇主公司需要继续支付职工的工资。

国家规定,职工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支付标准参照《国务院关于劳动者工伤职业病保险金支付标准的规定》,即101%的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职工在医疗期内所产生的治疗和休养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职工在下列治疗和休养过程中,由各级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区别对待:1.一级及以下的基本医保待遇标准,按照100%报销。

2.二级及以上的普通门诊待遇标准,按照80%报销。

3.全国统一收费的药品,按照85%报销。

4.自负药品等,按照50%报销。

医疗证明职工在医疗期内必须提供医疗证明,证明其接受医疗和休养的需求和时限。

医疗证明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证明职工的休养和治疗的时限和诊断。

2.证明职工在医疗期内需要休假的时限。

3.证明职工的医疗和休养情况。

医疗证明需要由医生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出具,并加盖医院公章。

医疗期延长在职工医疗期结束后,如职工还未康复工作能力,需继续休病假治疗的,可申请医疗期延长。

医疗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医疗期限。

职工必须提交医师或者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证明其需要延长医疗期,并获得同意后,才能申请医疗期延长。

结语职工医疗期规定办法,是国家为保障职工健康和雇主公司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规定。

雇主公司应当依据该规定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和休养资源,同时也应该遵守规定中的工资支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等相关要求。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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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重大疾病医疗期员工重大疾病医疗期,员工在生病期间的福利保障是什么?下面是带来的关于2017年员工重大疾病医疗期的相关信息,欢迎阅读!员工重大疾病医疗期一、医疗期间职工享有哪些待遇?(一)员工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是,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

(二)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47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479号)第6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关于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309号)第59条规定中的“病假工资”是针对尚未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延用原来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而“疾病救济费”是针对已经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按照新的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是一种规范的提法。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五)关于劳动者试用期间的医疗待遇。

根据《劳动法》第21条规定的精神,试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限之内的,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可以享受医疗待遇。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的复函》(劳办险字3号)和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479号)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的医疗期限为3个月。

(六)病假工资的计算。

生病对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假休息期间的工资计算,政府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得十分仔细,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病休期间应得的福利。

因此,我国政府于1951年2月26日由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与此相配套并同期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一直沿用至今。

1、在计算病假工资时,职工工资(严格意义上应定义为“职工工资性收入”)为职工在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

据此,职工日工资(即“日工资性收入”)为“实得工资×70%÷21.75(天)”。

2、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

具体计算方式为: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疾病休假工资计算:连续工龄值得注意的是,连续休假期内,若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予以剔除。

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连续工龄还应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

除此之外,还应同时符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479号)第6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而且,“应由职工个人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应包括在内”,亦即企业应另行为病休职工交付“四金”。

此外还须说明的是,无论在医疗期内或是已过了医疗期,只要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就应依据上述原则行事。

当然,假如企业有优于上述原则的规定,那就按企业的规定执行。

(七)伤病休假职工是否允许从事有收入的活动。

根据原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4号)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

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处理。

同时规定,要及时了解长休职工的伤、病、残变化情况,及时通知已恢复劳动能力的职工按时复工……对逾期不复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可停发伤病保险待遇,并按旷工处理。

二、医疗保险基金包括什么?职工个人缴纳工资总额2%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按职工年龄段确定,在职职工以本人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年龄满45岁(含45岁)以上者按2%划入;年龄在45岁以下者按1.5%划入;退休人员以本人年度退休费为基数按4.5%划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基金可历年结转和依法继承,其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

由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后的剩余部分构成社会统筹基金。

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分开管理,不得相互透支和挤占,支付范围不同其作用也不同。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参保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费用之和的10%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退休职工个人不缴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政设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医保中心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监督机构的监督。

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和部分特殊疾病(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可以充分发挥互助共济作用有效缓解职工负担高额医疗费的风险,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险的互济性和公平性。

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含定点药店门诊刷卡)及按医保政策规定自负部分住院医疗费用、慢性病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由职工本人自付。

这样可以促使职工形成自我约束的医疗消费心理。

员工重大疾病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计算方法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479号)第4条规定。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他依此类推。

由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医疗期标准都未做具体规定,因此全国各地执行的标准不一,而上海市也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标准。

在上海市,员工医疗期标准与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相挂钩,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指的工作年限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而非累计工龄,也就是说在其他单位的工龄是不计算在内的。

其具体标准为3-24个月,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最多不超过24个月,同时医疗期在使用上是累计计算的,而不是循环使用。

待遇问题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47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延长问题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从事原工作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479号)第6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479号)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481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执行。

工伤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有一定的停工留薪期(医疗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只规定了停工留薪期的大致范围,地方可以根据不同的工伤,制定不同的停工留薪期。

员工重大疾病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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