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投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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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优先股制度全解读

新三板优先股制度全解读

新三板优先股制度全解读背景介绍中国股市自1990年代开始逐步开放。

此后,不断有中国企业通过上市融资来实现快速成长。

在最近几年中,中国政府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旨在提高市场的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其中,新三板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改革之一。

新三板是指深交所和上交所及其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市场”(简称“新三板”)的底层市场,也就是所谓的“股转系统”。

在新三板市场,优先股作为一种特殊的股份形式,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投资者。

本文将全面解读新三板优先股制度,了解其特点、规则和风险。

什么是新三板优先股?新三板优先股是指在股份转让系统市场上非公开发行的、具有优先权的股份。

与普通股相比,优先股在分配利润、转让股权和清算财产时拥有优先权。

而它不同于普通股的地方,在于发行公司对于优先股投资者的投票权会做出限制。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新三板优先股被分类在股份类证券中,即属于权益类证券。

因为持有优先股可以享受公司或股东在决策权、经济利益方面给与优惠。

新三板优先股的特点对企业的优势•融资成本低:与银行贷款相比,公司发行优先股获得资金更为便利,成本更低。

•吸收长期资本:相对于证券市场上的其他股票,优先股更能吸引长期资本流入。

•比普通股更灵活:优先股可以制定更灵活的股权结构和投票权规则,更方便地满足公司的融资需求,同时可以维持控制权。

对投资者的优势•更高的收益率:通过优先股的优先权,持有者在公司分配利润、转让股权和清算财产等方面享有优先权,带来更高的收益率。

•分散投资风险:由于优先股可以进行分散投资,投资人更容易实现资产配置。

•投资期限和退出机制灵活:优先股拥有较长的投资期限,持有人也可以轻松地在二级市场上转让。

但是,与普通股相比,优先股也有其劣势。

持有优先股需要承担更高的投资风险,并且可能在公司经营不善或其他紧急情况下损失权益。

此外,在新三板市场中,优先股的流通性不如普通股,因为优先股不能直接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

同股不同权的股东协议5篇

同股不同权的股东协议5篇

同股不同权的股东协议5篇篇1本协议由以下股东共同签订: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丙方:,身份证号码:*丁方:,身份证号码:*此协议旨在明确各方在公司的权益、责任及权利,确保公司的稳定运营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公司概况公司名称:有限公司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元经营范围:(具体经营范围以公司营业执照为准)二、股东权益1. 甲方持有公司股份的30%,享有相应的投票权和分红权。

2. 乙方持有公司股份的25%,享有相应的投票权和分红权。

3. 丙方持有公司股份的20%,享有相应的投票权和分红权。

4. 丁方持有公司股份的25%,享有相应的投票权和分红权。

三、股东责任1. 甲方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确保公司业务的稳定发展。

2. 乙方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财务状况的良好运行。

3. 丙方负责公司的市场开拓和销售工作,确保公司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4. 丁方负责公司的技术研发和创新工作,确保公司技术的领先地位。

四、股东权利1. 甲方有权参与公司的日常决策和管理,对公司的运营和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2. 乙方有权参与公司的财务管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审查。

3. 丙方有权参与公司的市场决策和销售工作,对公司的市场开拓和销售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4. 丁方有权参与公司的技术研发和创新工作,对公司的技术发展和创新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协议变更和解除1. 本协议一经签订,各股东应严格遵守协议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经各股东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协议。

3. 在变更或解除协议时,应确保公司的稳定运营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六、争议解决1. 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2.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涉及争议部分外,其他协议内容应继续履行。

股权 对赌协议

股权 对赌协议

股权对赌协议甲方(投资方):【投资方名称】乙方(融资方):【融资方名称】鉴于:1. 甲方是一家专业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拥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资源;2. 乙方是一家具备创新能力和成长潜力的企业,需要资金支持以实现快速发展;3.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股权对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1.1 股权:指乙方在本次融资过程中向甲方发行的股份;1.2 对赌:指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对乙方的业绩进行考核,如乙方未达到约定的业绩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的方式对股权进行调整;1.3 业绩目标:指甲乙双方根据乙方的经营计划,共同确定的在一定期限内乙方应实现的经营业绩指标;1.4 股权调整:指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对乙方的股权进行增发、回购、转让等调整行为。

第二条融资安排2.1 甲方以【投资金额】认购乙方【认购股份数】股权,投资款分【付款期数】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和期限如下:第一期: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第一期付款天数】日内,甲方支付投资款的【第一期付款比例】%;第二期:自第一期投资款支付之日起【第二期付款天数】日内,甲方支付投资款的【第二期付款比例】%;第三期:自第二期投资款支付之日起【第三期付款天数】日内,甲方支付投资款的【第三期付款比例】%;2.2 甲方支付的投资款将用于乙方的【资金用途】。

第三条业绩目标及股权调整(1)净利润:【净利润目标】;(2)营业收入:【营业收入目标】;(3)其他指标:【其他指标目标】。

(1)增发:乙方应以本次融资的价格向甲方增发【增发股份数】股权;(2)回购:乙方应以本次融资的价格回购甲方持有的【回购股份数】股权;(3)转让:甲方有权将其持有的乙方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第四条其他条款4.1 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4.2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4.3 争议解决: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投资入股协议书范本5篇

债权投资入股协议书范本5篇

债权投资入股协议书范本5篇篇1本协议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XX]签订,协议双方分别为:甲方:XXXXXX公司,地址: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X,职务:董事长。

乙方:XXXXXX公司,地址: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X,职务:总经理。

鉴于甲方拥有一定的债权资产,乙方希望进行投资入股,以共同开发市场、拓展业务,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一、债权投资入股1.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债权资产(具体详见附件一:债权清单)作为出资,投入乙方公司。

1.2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债权投资,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入股。

1.3 双方同意,甲方的债权投资入股后,将成为乙方的股东之一,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

二、债权估值与作价2.1 双方同意,甲方的债权资产将根据其账面价值进行估值。

具体估值方法为:按照甲方提供的债权清单,对每项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加总,得出总估值。

2.2 乙方将根据甲方的债权估值,以现金或资产的形式进行作价。

具体作价方式为:乙方将按照甲方的债权估值,向甲方支付相应的现金或提供等价值的资产。

2.3 双方同意,作价完成后,甲方的债权资产将正式成为乙方的股东权益,乙方将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甲方的股东权益。

三、股东权益与义务3.1 甲方作为乙方的股东,将享有以下权益:3.1.1 参与乙方的股东会,对乙方的重大决策进行表决;3.1.2 按照其持股比例,分享乙方的利润和红利;3.1.3 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3.2 甲方作为乙方的股东,应当承担以下义务:3.2.1 遵守乙公司的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3.2.2 按照其持股比例,承担乙公司的经营风险和损失;3.2.3 对乙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予以保密。

四、协议的生效与终止4.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4.2 本协议的终止条件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解除本协议;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4.05.09•【文号】上证发[2014]31号•【施行日期】2014.05.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上证发〔2014〕3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优先股业务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7号)及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四年五月九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优先股试点,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先股在本所上市、交易、转让、信息披露等事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在本所上市、交易、转让的优先股,其登记、存管和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四条本所会员应当向首次参与优先股交易或者转让的投资者全面介绍优先股的产品特征和相关制度规则,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优先股投资风险揭示书。

第二章上市第五条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发行人”)公开发行的优先股申请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优先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二)本次优先股发行后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人民币2.5亿元;(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进行调整。

新股东入股协议书样书8篇

新股东入股协议书样书8篇

新股东入股协议书样书8篇篇1甲方:(公司名称)乙方:(新股东姓名)鉴于:(公司名称)是一家合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乙方拟入股甲方公司,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之一。

为明确各方权益,特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乙方入股甲方的相关事宜,包括股权比例、权利义务、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等,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概况公司名称:(公司名称)公司地址:(公司地址)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数额)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三、新股东入股信息乙方姓名:(新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新股东身份证号码)住址:(新股东住址)入股金额:(新股东入股金额)股权比例:(新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四、股权比例及权益分配1. 乙方出资入股后,占公司总股权的百分之(股权比例),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公司权益。

2. 甲方应确保乙方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分配权、知情权、参与决策权等。

五、权利义务1.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2. 乙方应按照约定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确保资金来源合法。

3. 甲乙双方应共同承担公司风险,按照股权比例分担公司亏损。

4. 乙方有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对公司的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5. 乙方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六、利润分配及亏损承担1.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2. 公司亏损时,按照股权比例分担亏损金额。

3. 甲乙双方应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协议约定,及时履行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的义务。

七、股权转让及退出机制1. 乙方在协议期间不得擅自转让股权。

如需转让,应提前告知甲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2. 乙方退出公司时,应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协议约定处理股权及相关事宜。

3. 股权转让及退出机制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篇2本协议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由以下各方签署:甲方:(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公司地址)乙方:(新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鉴于甲方是一家合法注册并存在的公司,乙方有意投资于甲方的业务领域,并愿意成为甲方的股东。

Term_Sheet 中文版

Term_Sheet 中文版

【基金名称】与【公司名称】A类优先股融资投资条款清单20【】年【】月【】日本投资条款清单仅供谈判之用,不构成投资机构与公司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但“保密条款”、“排他性条款”和“管理费用”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投资人完成尽职调查并获得投资委员会的批准并以书面(包括电子邮件)通知公司后,本协议便对协议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各方应尽最大努力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达成、签署和报批投资合同。

排他性条款公司同意,在签订本框架协议后的肆拾伍(45)天内,公司及其股东、董事会成员、员工、亲属、关联公司和附属公司在未获得投资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向任何第三方寻求股权/债务融资或接受第三方提供的要约;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任何有关股权/债务融资的信息或者参与有关股权/债务融资的谈判和讨论;且不得与第三方达成任何有关股权/债务融资的协议或安排。

如公司为满足本框架协议中股票购买协议部分所载明成交条件造成延期,本排他性条款有效期限自动延展。

尽管有上述规定,若公司或投资人均未在排他性条款有效期截止日五天之前发出希望终止谈判的书面通知,则公司应继续与投资人进行排他性谈判直至公司或投资人发出书面终止谈判通知。

保密条款有关投资的条款和细则(包括所有条款约定甚至本框架协议的存在以及任何相关的投资文件)均属保密信息而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除非另有规定。

若根据法律必须透露信息,则需要透露信息的一方应在透露或提交信息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征求另一方有关信息披露和提交的意见。

且如另一方要求,需要透露信息一方应尽可能为所披露或提交的信息争取保密待遇。

尽管有上述说明,但在成交之后,公司有权将投资的存在、投资人对公司的投资事项披露给公司投资者、投资银行、贷款人、会计师、法律顾问、业务伙伴和诚信的潜在投资者、员工、贷款人和业务伙伴,但前提是,获知信息的个人或者机构已经同意承担保密信息的义务。

在未获投资人书面同意情况下,公司不得将投资人的投资事项在新闻发布会、行业或专业媒体、市场营销材料以及其他方式中透露给公众。

优先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优先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Finance & Accounting财务与会计·2013 0820优先股是指附有优先类权益的股权或股票。

我国《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提及优先股,目前优先类权益的范围和内容主要是取决于投资时投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

一、可转换性与优先股的分类(一)可转换性及其能否连续转换的问题可转换性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可转债,第二个层次是可转换优先股,第三个层次是可转债与可转优先股。

一般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如下的具体转换要求:第一,转换权限。

通常规定转换请求权的类型以及转换的主体资格。

第二,转换条件。

即股东可行使转换请求权的条件。

第三,转换期限。

即指行使转换请求权的起始和终止时间。

第四,转换内容。

也就是该类型的债能够转换成的股权或股票的类型,是优先股还是普通股。

第五,优先股权或股票允许转换成哪种优先股权或股票或是普通股权或股票。

第六,转换手续。

即行使转换时要履行的规定程序。

(二)优先股的分类优先股可分为可转换优先股与不可转换优先股,两者在转换为普通股之前除了有无可转换的功能外,其他的权利和特点没有质的区别。

可转换优先股是指允许优先股持有人在特定条件下把优先股转换成为一定数额的普通股。

否则,就是不可转换优先股。

一般说来,发行公司对可转换优先股都规定有转换条件和转换比例。

持有可转换优先股股票的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市行情自行决定是否将优先股股票换成普通股股票或公司债券。

二、可转换优先股的会计确认与会计处理例1:甲公司业绩比较好,基于其将来准备上市,B 公司拟以可转换优先股投资入股,为此,甲公司的股东C 与B 签订投资合同,其中规定:第一,签订合同后,C 将出售5%的优先股给B,对价为500万元。

假设5%普通股数量为1 000股。

第二,于2011年审计利润出来后,区分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如果审计后净利润在预计利润95%之下,B 可将该优先股转换成可转债,B 取得股息8%,或由C 补充转让部分股票(根据以审计后净利润为基础的计算公式计算得出)给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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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优先股投资协议篇一:股权投资优先股之权利附件一a种优先股之权利(本文中的“公司”一词系指《关键条款协议书》的“”)分红权:a系列优先股股东有权对其所持有的全部a系列优先股按每股每年8%的比例获得不可累计的红利,此红利的分配应优先于每日历年度对普通股股东及普通股股东的红利分配。

在每年完全偿付优先股的优先红利后,a系列优先股将就任何额外的红利按比例参与普通股的分配,进行此等分配时a系列优先股就如同已转换为普通股。

此种红利应在董事会对外公布时予以给付。

赎回权: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a系列优先股股东有权单独或联合要求控股公司和/或创始人赎回其所持的全部股权:(1)项目进度出现a系列优先股股东认为的重大偏差:协议中定义的“初始业绩目标”未能实现,并且未能在投资者向公司提交通知后二个月内作出补救措施,或该等补救措施不能令投资者满意;即被认为出现重大偏差。

(2)在本轮融资完成后三年内未能通过上市、收购等方式为a系列优先股股东创造退出的机会。

赎回及付款时间为在收到a系列优先股股东“股权赎回”的书面通知的两个月内。

赎回价格按以下两者最大者确定:1)原始投资额加上8%的年收益率;2)赎回时其股权对应的净资产。

如若届时不能进行赎回,a系列优先股股东有权进行公司清算。

清算优先权:如果公司因任何原因导致清算、解散、歇业、合并、被收购、出售控股股权、以及出售主要部分或全部资产时,a系列优先股股东有权在公司对普通股股东或任何其他级别或种类股权的股东进行财产分配之前,优先获得相当于其认购a系列优先股所支付的总价款的200%的金额(以下称“认股价款”)及加上公司已公布分配方案但还未执行的红利(与“认股价款”统称为“优先金额”)。

在对所有已发行的a系列优先股支付了优先金额后,方可对普通股股东支付其原约定的“优先金额”。

任何剩余可合法分配给股东的公司资金及财产将按各股东(包括a系列优先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给各股东。

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向所有a系列优先股股东支付全部“优先金额”,则公司财产将按照每一a系列优先股股东应获得的优先金额在优先金额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向其支付。

liquidationpreferences兑换权利:a系列优先股股东有权自行决定在其认购a系列优先股的交易完成日后的任何时间将其a系列优先股兑换为公司普通股的权利,最初的兑换比例为1:1,即一股a系列优先股兑(优先股投资协议)换一股普通股。

转换时公司必须付清所有应付的分红。

反稀释条款:如果公司以低于当时的a系列优先股兑换价格的价格发行任何公司证券,则a系列优先股有权按“加权平均”的方式(ona weighted-averagebasis)对兑换价格进行调整。

但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下述低于a系列优先股兑换价格发行公司股份的场合:(1)公司根据其董事会批准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协议或其他的股票鼓励计划向公司的雇员、董事,管理层成员发行普通股股票;(2)公司因a系列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而向a系列优先股股东发行普通股;(3)向所有股东(包括a系列优先股股东在内)按其持有股权的比例进行股票分红;(4)在不改变公司已发行股本的基础上,因股份拆分或者合并而发行的普通股;(5)因截止至a系列优先股发行日之前已发行的期权的行使或兑换而发行的股份;(6)为取得金融机构融资或融资租赁的目的而发行的普通股。

a系列优先股在发生公司股份拆股、股票分红、股本重组或其他类情况时有权按相应的比例进行数量上的调整,以防止被稀释。

自动兑换:如果公司的普通股经承销在美国nasdaq公开上市(该上市应完成了美国1933年的《证券法》及其修订法所要求的登记),则a系列优先股应在上市或公募完成时按当时的兑换比例自动转换成普通股,但前提是新股发行值不低于万美元(扣除承销费和上市费用之前)。

上述自动转换的规定也适用于公司的普通股在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公认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场合。

投票表决权:每一股a系列优先股所具有的表决权与其可兑换的相应数量的普通股所具有的表决权相同。

a系列优先股原则上与普通股共同进行投票表决,而非作为单独一类分开投票表决;但涉及下述“保护条款”的事项除外。

保护条款:公司经营过程中涉及以下事项者需经持有a 系列优先股股东的2/3投票权的同意:(1)对任何有关a系列优先股的权利、优先权、特权或权力或有利于a系列优先股的规定或条款的修改、变更或增加此类条款;(2)采取任何下述行动:批准、设置或发行拥有优先于a系列优先股或与之具有相同权利的任何类别的公司股份及发行任何新的公司证券;(3)任何导致对a系列优先股的权利有不利影响的公司章程的实质性修改;(4)对公司全部或实质性财产的出售;(5)公司清算或解散;(6)发生超过10万美元的债务;(7)公司与任何普通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职员之间及关联关系的合资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职员之间的交易或一系列交易总额超过2万美元;(8)对公司或其子公司的经营计划的实质性改变;(9)分红;优先认购权:优先受让权:共同出售权:拖带权:(10)对任何子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任命及撤职。

另外,任何由公司任命的外资公司的董事对下列所涉及的事项的表决时,需事先经a种优先股2/3投票权的同意:(1)对外资公司的章程及合资合同的任何修改;(2)外资公司的清算、终止、解散;(3)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4)外资公司出售公司全部或实质性财产及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或联合。

在公司实施合格发行上市或出售之前,公司若发行或出售股权(包括公司普通股、可转换债券等代表公司权益的证券),同等价格条件下a系列优先股的投资者有权但无义务优先购买保持其股权比例的数量的股权,且其优先认购权的行使优先普通股股的投资者。

如普通股股东决定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直接或间接地出让给第三方,则a 系列优先股之股东在与第三方或现有股东同等的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如a系列优先股股东决定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直接或间接地出让给第三方(不包括a系列优先股股东的关联公司),则现有股东在与第三方同等的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但a系列优先股股东决定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直接或间接地出让给其关联公司时,现有股东须被视为放弃行使该优先受让权。

如a系列优先股之股东决定在上述股权转让中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则有权但无义务在同等条件下,按其股权比例将其股权优先售出,且其共同出售权的行使优先于普通股股东。

在投资完成日的第二周年日后,a系列优先股股东经2/3投票权的同意,希望根据善意第三人提出的以不低于本轮融资完成后公司总价值的三倍的价格收购所有的或至少大部分的公司已发行股份的要约出售其部分或所有的公司股权,那么这些a系列优先股股东有权要求现有股东,且现有股东也有义务,以同等条件出售其股权(在适当时按比例),条件是不愿出售其股权的股东应当享有提出与该要约相匹配的要约的权利,在此情况下,提出相匹配要约的股东将以不低于善意第三人要约的条件向所有其他股东购买任何其他该等股东计划出售的股权。

获取信息权:公司和外资公司应向a系列优先股之股东提供:1.每月结束后30日内的财务报表;2.每年结束后90日内,按国际会计准则审计的财务报表;3.至少于新财政年度开始30日之前和新季度开始30日之前,提供年度预算和季度预算计划;4.在不对公司正常运营造成干扰的前提下,b系列优先股股东希望知道的、与投资者利益相关的其它一切公司运营信息。

另外,a系列优先股股东代表有权对公司的财务账簿和其它经营记录进行查看核对,并在合理必要时,就公司经营访问其客户、供应商、顾问、雇员、独立会计师及律师。

篇二:投资协议(ts20xx0911)计算机有限公司天使期优先股权融资条款摘要20xx年9月15日发售条款:发行人:计算机有限公司投资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发行证券:天使期优先股份(“优先股”)发售金额:500万股份百分比:15%3333.33万附属细则:优先清算权:一旦发生公司清算或出售后,应首先从所得款项中拨付购买价的1倍给予优先持有人,再将剩余的全部所得款项分配给普通股持有人。

转换:优先股持有人可随时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反稀释保护:无反稀释保护保护性规定:采取以下任何行动需征得多数人优先股持有人的同意:(1)清算,合并,兼并或解散。

(2)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节。

(3)变更优先股法定数目。

(4)购买或赎回或支付任何股息。

投资者权利:后续融资轮交割后,优先股持有人将成为任何投资者权利协议的当事方。

知情权:公司应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及投资者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信息,一旦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应及时通知投资者。

参与权:如公司建议发售股本证券,投资者有权按其持股比例购买该等股份(向员工发行的期权和股份例外)。

员工股份归属:创始人%的股份将于初始交割时悉数归属,创始人其余%的股份将在三年内等额分期归属。

交割:应根据投资者接受的协议在30天内合理可行时尽快完成交割。

注:未纳入本条款摘要的更利于投资者的典型条款:董事会席位和董事的否决权,参与清算,优先股份,赎回权,强制随售权,反稀释保护,详细的保护性规定及全套交割条件。

天使期优先股融资条款摘要签字页:公司:有限公司(空艺术)签字职务:董事长日期:20xx年8月15日投资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字日期:20xx年8月15日篇三:Vc投资协议a类优先股【基金名称】与【公司名称】a类优先股融资投资条款清单20【】年【】月【】日本投资条款清单仅供谈判之用,不构成投资机构与公司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但“保密条款”、“排他性条款”和“管理费用”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投资人完成尽职调查并获得投资委员会的批准并以书面(包括电子邮件)通知公司后,本协议便对协议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各方应尽最大努力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达成、签署和报批投资合同。

排他性条款公司同意,在签订本框架协议后的肆拾伍(45)天内,公司及其股东、董事会成员、员工、亲属、关联公司和附属公司在未获得投资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向任何第三方寻求股权/债务融资或接受第三方提供的要约;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任何有关股权/债务融资的信息或者参与有关股权/债务融资的谈判和讨论;且不得与第三方达成任何有关股权/债务融资的协议或安排。

如公司为满足本框架协议中股票购买协议部分所载明成交条件造成延期,本排他性条款有效期限自动延展。

尽管有上述规定,若公司或投资人均未在排他性条款有效期截止日五天之前发出希望终止谈判的书面通知,则公司应继续与投资人进行排他性谈判直至公司或投资人发出书面终止谈判通知。

保密条款有关投资的条款和细则(包括所有条款约定甚至本框架协议的存在以及任何相关的投资文件)均属保密信息而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除非另有规定。

若根据法律必须透露信息,则需要透露信息的一方应在透露或提交信息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征求另一方有关信息披露和提交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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