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乡镇敬老院运营管理实施方案

全县乡镇敬老院运营管理实施方案
全县乡镇敬老院运营管理实施方案

全县乡镇敬老院运营管理实施方案

为盘活用好乡镇敬老院,提高运营管理水平,改善特困人员生活质量,并向全社会拓展养老服务。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X政办〔X〕6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精神,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创新运营模式、盘活存量资源、优化服务供给,推动乡镇敬老院全面转型升级,不断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和其他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深化改革,全面开放。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推进运营主体多元化,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承接运营乡镇敬老院,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

(二)保障基本,适度普惠。充分发挥乡镇敬老院的托底保障功能,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统筹利用服务资源,积极拓展服务范围,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质优价廉的养老服务。

(三)强化保障,规范运营。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乡镇敬老院运营机构强化安全保障,依法依规运营、提高服务质量。

三、工作目标

X年底,达到安全运营标准和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手续的乡镇

敬老院达12所以上;社会化运营或公建公营比例达到100%,床位使用率达到60%以上。到X年底,17所乡镇敬老院全部达到安全运营标准,全部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手续;社会化运营或公建公营比例达到100%,床位使用率达到60%以上,不能自理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率达40%以上;到X年底,19所乡镇敬老院全部达到安全运营标准,全部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手续;社会化运营或公建公营比例达到100%,床位使用率达到60%以上,不能自理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率达60%以上,基本实现乡镇敬老院设施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服务专业化。

四、重点任务

(一)落实安全达标和设立许可

1.全面排查(X年9月底前完成)

由县民政局牵头,会同县住建、国土、公安消防等部门,对全县已建成的15所乡镇敬老院进行一次安全排查,重点检查房屋建筑安全、场所消防安全等情况。

2.分类整治(X年底前完成)

根据乡镇敬老院安全排查情况,实施分类整治:

(1)许可一批。对新建的X等9个乡镇敬老院,尽快进行建筑、消防等安全达标鉴定,完善设备,确定法人,在X年10月底前按照优化简化流程办理设立许可,11月底前全部投入运营。

(2)整改一批。对改扩建的X路等6所乡镇敬老院进行提升改造,在X年12月底前办理设立许可并投入运营,为农村特困人员集

中供养和其他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质优价廉的养老服务。

(3)新建搬迁一批。对在建的X2所乡镇敬老院,要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在X年6月底前建成,并办理设立许可后投入运营;对同安、嵩口敬老院,建议择址搬迁,力争在X年6月底前办理设立许可并投入运营。

3.优化简化设立许可手续(X年11月底前完成)

县民政、住建、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要在确保乡镇敬老院安全达标的前提下,简化优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审批手续:(1)无法提交建设单位竣工合格验收证明的,由乡镇政府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房屋建筑的可靠性出具鉴定报告,住建局予以审核确认。确认合格的鉴定报告,作为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凭证。

(2)无法提交消防审验合格意见或备案凭证的,由消防大队依法确认;也可由乡镇政府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消防安全鉴定意见,消防大队予以确认。公安消防部门的确认意见,作为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凭证。

(3)取消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竣工环保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等三类审批手续。

(二)完善运营管理机制

1.确定运营模式(X年11月底完成)

(1)公建公营。已具备运营条件但暂无法实现社会化运营的乡镇敬老院,可先采取公建公营模式,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管理运营,

管理和监护人员数量和薪酬标准由各乡镇自行确定。

(2)公建民营。有条件的乡镇可广泛发动乡贤、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敬老院承包经营。对公建民营有老人入住的床位,按省市县有关政策给予床位补贴。

2.完善运营机制(X年12月底前完成)

(1)建立健全运营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合同约束,通过规范化合同条款明晰举办方、运营方及监管方的权利义务。加大对公建民营敬老院资产管理、内部管理、服务质量、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安全规范运营,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2)采取公建民营方式的乡镇敬老院,产权单位应向运营单位无偿提供服务场所及附属设施,并可按政策规定的最高年限与运营单位签订协议。允许公建民营敬老院加挂符合规定的养老机构名称,体现品牌特色,提高群众认可度和认知度。

3.完善运营扶持政策(X年12月底前完成)

(1)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按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执行。

(2)对公建公营的乡镇敬老院,县本级每年根据供养对象、供养人数、床位类型等情况,给予10-15万元运营补助(原则上每个床位每年补助5000元);对公建民营的敬老院,按入住老人,县本级给予每人每年2200元床位补贴。

(3)建立县社会福利中心与乡镇敬老院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其提高服务能力。

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倡导社会捐赠,发动当地成功人士、企业家等社会热心人士关爱敬老院事业,为敬老院捐助资金、物品等。鼓励义工、志愿者、公益组织等社会各界力量,常态化开展针对敬老院的公益慈善救助关爱活动。

(4)乡镇敬老院床位使用率在X年底前达到60%以上的,经省民政厅指定第三方评估达标后,上级财政拨付的奖励补助资金,将统筹用于乡镇敬老院建设改造补助。对经过提升改造达标的乡镇敬老院,乡镇政府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动员特困人员入住。X年底前,乡镇敬老院床位使用率达不到60%以上的,由乡镇自行承担改造经费,并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说明。

(三)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功能

1.严格落实特困人员优先保障政策。

(1)乡镇敬老院要优先安排生活不能自理、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特困人员入住,在订立协议时,必须明确运营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入住需求,不得拒绝接收。

(2)对生活不能自理、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特困人员,其所在乡镇敬老院床位不足的,可安排入住其他乡镇敬老院,也可以通过新建扩建乡镇敬老院予以集中供养。

2.积极拓展社会养老服务。

(1)有条件的乡镇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可以扩大服务范围,拓展机构养老、短期托养、日间照料等服务功能,满足农村失能、失独、空巢、高龄等老年人服务需求,成为

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2)乡镇敬老院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实行单独序列审核管理。无内设医疗机构或内设医疗机构不符合医保定点条件的,要与当地乡镇卫生院签约合作开展医疗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和乡镇要提高认识,把提升乡镇敬老院运营工作水平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确保乡镇敬老院运营工作按时完成。

(二)加强效能督查。县绩效办要把乡镇敬老院运营工作完成情况列入单位年终绩效考核目标,强化跟踪督查,促进工作落实。

(三)加强业务指导。县民政局要加强业务工作指导,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督促加快工作进度,全面落实乡镇敬老院运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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