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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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潮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潮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土地开发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城市规划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潮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所划定的168平方公里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174 平方公里的范围。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潮州市城建规划局是潮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实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的法规,规章、政策;

(二)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或审批管理权限内的城市分区规划和各项详细规划;

(三)参与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的可行性研究,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并出具选址意见书;

(四)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用地定点,核定用地位置、界限、性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报建审批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的管理工作;指导、检查、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

(七)检查、监督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八)组织推动城市规划科学化、技术化、人才培训和经验交流;

(九)处理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城市规划的制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城市规划应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各规划设计单位在编制规划时,应采用先进的方法和技术手段,保证规划质量;报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类规划、用地、建设工程使用的地形图纸,一律采用北京坐标系统、黄海高程。

第八条潮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城市分区规划和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一般性详细规划可委托具有规划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也可以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对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涉及变更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总体布局和主要道路网等重大问题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必要时可在其审批职权内局部调整详细规划。

第四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条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指导,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旧区,指枫春路、城新西路、永护路、西荣路以东,东兴路以西区域及枫溪旧镇区。新区是指市城市规划区内除旧区以外的区域。

第十二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体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三统一原则,在规划、建设时应符合下列各项指标要求:

(一)凡已审批的小区详细规划,按小区详细规划中规定的技术指标执行。

居住小区的技术指标按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DBJ15-11-94执行。

(二)建筑密度:新区多层建筑(九层及九层以下工业民用建筑或总高度在24米以下的其它建筑,下同)的建筑密度不大于30%;高层建筑(十层及十层以上工业民用建筑或总高度在24米以上的其它建筑,下同)的建筑密度不大于25%;民用低层建筑(3层以下)的建筑密度可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超过40%。

旧区多层建筑的建筑密度不大于35%,高层建筑的建筑密度与新区相同。

(三)容积率:新区低层多层建筑容积率不大于2.2,高层建筑按层数递增,每增加一层,容积率递增0.2 。高层和多层混合建设的地块或小区,其容积率

分别计算。

旧区低层多层建筑容积率不大于2.4,高层建筑递增与新区相同。

为公共设施、市政工程无偿提供土地的建设单位,其所建工程项目在控制

容积率时可给予适当补偿。

(四)建筑间距:新区多层建筑主朝向(长轴朝向)间距分别为建筑物总高度的0.8-1.0倍(点式取下项),旧区为0.7-0.8倍;山墙间距根据消防及景观要求,原则上多层不少于6米,高层每递增一层,增加间距 0.5米。建筑间距单方退缩取一半。连体建筑中被连的建筑物间距,按单体建筑间距执行。特殊环境、特殊体型、不同朝向的建筑间距可适当调整。

(五)临街建筑退缩道路红线要求:城市道路宽度在30-50米的,两侧的多层建筑应退缩道路红线5-6米;每增加一层,增退0.5米;城市道路宽度在17-22米的,两侧的多层建筑应退缩道路红线3米,每增加一层,增退0.4米;17米以下的道路,两侧的多层建筑退缩道路红线应不少于2米。特殊地段或重要建筑物后退红线,应根据以上要求,适当增加。

学校、医院、娱乐场所和体育场所、宾馆酒店、商场等人流集散量大的公共建筑以及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环境容量、交通流量及城市

景观等因素增加退缩红线。

(六)配套设施:新区开发应坚持与公共配套设施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

先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范合理配套。

(七)城市绿化:新区绿地率,居住小区的不少于30%,公共建筑及商住综

合小区不少于35%,工业小区及1000平方米以下的小地块不少于25%。

(八)停车场(库):新区居住小区或组团式建设,按总建筑面积的10-12%配套;城市公园、旅游区、渡假村及大型公共建筑的停车场(库),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九)建筑立面:按市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古城区(即环城路以内区域)的规划建设按《潮州市古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潮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执行。

第十四条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及建设控制地带、风景名胜区及外围保护地带不得进行与保护对象无关的工程建设,不得增建、新建与保护对象不协调的建

筑物、构筑物。

需在上款规定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向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土地开发,均应执行土地管理“五统一”的政策,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各项建设工程在选址、定点和布局时,均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不得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不得污染和破坏城市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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