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

第一条[成立特别同盟;向国际局申请商标注册;所属国的定义]

(一)本协议所适用的国家组成商标国际注册特别同盟。

(二)任何缔约国的国民,可以通过原属国的注册当局,向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称“本组织")公约中的知识产权国际局(以下称“国际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在一切其它本协议参加国取得其已在所属国注册的用于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标记的保护。

(三)称为原属国的国家是:申请人置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特别同盟国家;如果他在特别同盟国家中没有这种营业所,则为其有住所的特别同盟国家;如果他在特别同盟境内没有住所,但系特别同盟国家的国民,则为他作为其国民的国家。

第二条[关于巴黎公约第三条(对某些种类的人给予同盟国国民的同样待遇)]

未参加本协议的国家的国民,在依本协议组成的特别同盟领土内,符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三条所规定的条件者,得与缔约国国民同样对待。

第三条[申请国际注册的内容]

(一)每一个国际注册申请必须用细则所规定的格式提出;商标原属国的注册当局应证明这种申请中的具体项目与本国注册簿中的具体项目相符合,并说明商标在原属国的申请和注册的日期和号码及申请国际注册的日期。

(二)申请人应指明使用要求保护的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如果可能,也应指明其根据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项目国际分类尼斯协议所分的相应类别。如果申请人未指明,国际局应将商品或服务项目分入该分类的适当类别。申请人所作的类别说明须经国际局检查,此项检查由国际局会同本国注册当局进行。如果本国注册当局和国际局意见不一致时,以后者的意见为准。

(三)如果申请人要求将颜色作为其商标的一个显著特点,他必须:

(1)说明实际情况,并随同申请书提出说明所要求的颜色或颜色组合的通知书;

(2)随同申请书加交所述商标的彩色图样,附于国际局的通知书后。这种图样的份数由细则规定。

(四)国际局应对根据第一条规定提出申请的商标立即予以注册。如果国际局在向所属国申请国际注册后两个月内收到申请时,注册时应注明在原属国申请国际注册的日期,如果在该期限内未收到申请,国际局则按其收到申请的日期进行登记。国际局应不迟延地将这种注册通知有关注册当局。根据注册申请所包括的具体项目,注册商标应在国际局所出的定期刊物上公布。如商标含有图形部分或特殊字体,细则可以决定是否须由申请人提供印版。

(五)考虑到要在各缔约国公告注册商标,每一个注册当局得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十六条第(四)款第(1)项所规定的单位数的比例和细则所规定的条件,从国际局那里免费收到一些上述刊物和一些减价本。在所有缔约国,只需要此种公告,不必再要求申请人作其它公告。

第三条之二[“领土限制"]

(一)任何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书面通知本组织总干事(以下称“总干事"),通过国际注册所得到的保护,只有在商标所有人明确要求时,才得以延伸至该国。

(二)这种通知,在总干事通知其它缔约国后六个月发生效力。

第三条之三[要求“领土延伸"]

(一)要求将通过国际注册所得到的保护延伸至一个利用第三条之二所规定的权利的国家时,必须在第三条(一)所谈到的申请中特别提明。

(二)在国际注册以后所提出的关于领土延伸的任何要求,必须用细则所规定的格式,通过原属国的注册当局提出。国际局应立即将这种要求注册,不迟延地通知有关注册当局,并在国际局所出的定期刊物上公布。这种领土延伸自在国际注册簿上已经登记的日期开始生效,在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期届满

时停止效力。

第四条[国际注册的效力]

(一)从根据第三条之三在国际局生效的注册日期开始,商标在每个有关缔约国的保护,应如同该商标直接在该国提出注册的一样。第三条所规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类别的说明,不得在决定商标保护范围方面约束缔约国。

(二)办理国际注册的每个商标,享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所规定的优先权,而不必再履行该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各项手续。

第四条之二[以国际注册代替原先的国家注册]

(一)如某一商标已在一个或更多的缔约国提出注册,后来又以同一所有人或其权利继承者的名义经国际局注册,该国际注册应视为已代替原先的国家注册,但不损及基于这种原先注册的既得权利。

(二)国家注册当局应依请求将国际注册在其注册簿上予以登记。

第五条[各国注册当局的批驳]

(一)某一商标注册或根据第三条所作的延伸保护的请求经国际局通知各国注册当局后,经国家法律授权的注册当局有权声明在其领土上不能给予这种商标以保护。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这种拒绝只能以对申请本国注册的商标同样适用的理由为根据。但是,不得仅仅以除非用在一些限定的类别或限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否则本国法律不允许以注册为理由而拒绝给予保护,即使是部分拒绝也不行。

(二)想行使这种权利的各国注册当局,应在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并最迟不晚于商标国际注册后或根据第三条之三所作的保护延伸的请求后一年之内,向国际局发出批驳通知,并随附所有理由的说明。

(三)国际局将不迟延地将此通知的批驳声明的抄件一份转给原属国的注册当局和商标所有人,如该注册当局已向国际局指明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则转给其代理人。有关当事人得有同样的补救办法,犹如该商标曾由他向拒绝给予保护的国家直接申请注册一样。

(四)经任何有关当事人请求,批驳商标的理由应由国际局通知他们。

(五)如在上述至多一年的时间内,国家注册当局未将关于批驳商标注册或保护延伸请求的任何临时或最终的决定通知国际局,则就有关商标而言,它即失去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权利。

(六)若未及时给予商标所有人机会辩护其权利,主管当局不得声明撤销国际商标。撤销应通知国际局。

第五条之二[关于商标某些部分使用的合法性的证明文件]

各缔约国注册当局可能规定需要就商标某些组成部分例如纹章、附有纹章的盾、肖像、名誉称号、头衔、商号或非属申请人的姓名或其它类似标记等的使用的合法性提供证明文件。这些证明文件除经所属国认证或证明外,其它一概免除。

第五条之三[国际注册簿登记事项的副本、预先查询、国际注册簿摘录]

(一)国际局得对任何提出要求的人发给某具体商标在注册簿登记事项的副本,但应征收细则所规定的费用。

(二)国际局亦可收费办理国际商标的预先查询。

(三)为了向缔约国之一提供而请求发给的国际注册簿摘录,免除一切认证。

第六条[国际注册的有效期。国际注册的独立性。在原属国的保护的终止]

(一)在国际局的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十年,并可根据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予以续展。

(二)自国际注册的日期开始满五年时,这种注册即与在原属国原先注册的国家商标无关系,但受下列规定的限制。

(三)自国际注册的日期开始五年之内,如根据第一条而在原属国原先注册的国家商标已全部或部分不复享受法律保护时,那么,国际注册所得到的保护,不论其是否已经转让,也全部或部分不再产生权利。

当五年期限届满前因引起诉讼而致停止法律保护时,本规定亦同样适用。

(四)如自动撤销或依据职权被撤销,原属国的注册当局应要求撤销在国际局的商标,国际局应予以撤销。当引起法律诉讼时,上述注册当局应依据职权或经原告请求,将诉讼已经开始的申诉文件或其它证明文件的抄件,以及法院的最终判决,寄给国际局,国际局应在国际注册簿上予以登记。

第七条[国际局注册的续展]

(一)任何注册均可续展,期限自上一次期限届满时算起为二十年,续展仅需付基本费用,需要时,则按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付补加费。

(二)续展不包括对以前注册的最后式样的任何变更。

(三)根据一九五七年六月十五日尼斯议定书或本议定书的规定所办的第一次续展得包括对注册的有关国际分类的类别说明。

(四)保护期满前六个月,国际局应发送非正式通知,提醒商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确切的届满日期。

(五)对国际注册的续展可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但要收根据细则规定的罚款。

第八条[国家收费、国际收费、多余收入的分配、附加费及补加费]

(一)原属国的注册当局,可自行规定为其自身利益向申请国际注册或续展的商标所有人收取国家费用。

(二)在国际局的商标注册预收国际费用,包括:

(1)基本费;

(2)对超过国际分类三类以上的所申请的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每超过一类收一笔附加费;

(3)对根据第三条之三的保护延伸要求,收补加费。

(三)然而,如若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类数已由国际局确定或有争议,在不损及注册日期的情况下,第(二)款第(2)项所规定的附加费可于细则所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如在上述期限到期时,申请人还未交附加费,或者商品或服务项目单还未减缩到需要的程度,则国际注册申请被视作已经放弃。

(四)国际注册各种收入每年所得,除第(二)款第(2)、(3)项所规定的以外,经扣除为执行本议定书所需要的用款,由国际局在本议定书参加国之间平分。如在本议定书生效时,某国尚未批准或加入,要到它批准或加入时,它才有权分得按对它适用的原先议定书计算的一份多余收入。

(五)第(二)款第(2)项所规定的附加费所得的款额,按每年在每国申请保护的商标数的比例在每年年终分给本议定书参加国或一九五七年六月十五日尼斯议定书参加国;对于预先审查的国家,此数要乘以细则所决定的系数。如在本议定书生效时,某国尚未批准或加入,要到它批准或加入时,它才有权分得按尼斯议定书计算的一份金额。

(六)来自第(二)款第(3)项所规定的补加费的金额,应根据第(五)款的条件,在行使第三条之二所规定的权利的国家间进行分配。如在本议定书生效以前,某国尚未批准或加入,要到它批准或加入时,它才有权分得按尼斯议定书计算的一份金额。

第八条之二[在一国或更多的国家放弃权利]

以自己名义取得国际注册的人,可在任何时候放弃在一个或更多的缔约国的保护,办法是向其本国注册当局提出一项声明,要求通知国际局;国际局据以通知保护已被放弃的国家。对放弃不收任何费用。

第九条[本国注册簿的变更亦影响到国际注册。在国际注册中言及减缩商品和服务项目单。该单项目的增加。该单项目的替代]

(一)以其自己名义取得国际注册的人的本国注册当局应同样将在本国注册簿中所作一切关于商标的取消、撤销、放弃、转让和其它变更通知国际局,如果这种变更也影响到国际注册的话。

(二)国际局应将这些变更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通知各缔约国注册当局,并在其刊物上公布。

(三)当以其自己名义取得国际注册的人要求减缩该项注册适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单时,应履行类似的手续。

(四)办理这些事宜应交费,费用由细则规定。

(五)以后对上述商品或服务项目单增加新的商品或服务项目,须按第三条规定提出新的申请才能取得。

(六)以一项商品或服务替代另一项,视同增加一项。

第九条之二[所有人国家变更引起的国际商标的转让]

(一)当在国际注册簿上注册的一个商标转让给一个缔约国的人,而该缔约国不是此人以其自己名义取得国际注册的国家时,后一国家的注册当局得将该转让通知国际局。国际局应登记该转让,通知其它注册当局,并在刊物上予以公布。如果转让是在国际注册后未满五年时间内办的,国际局应征得新所有人所属国家的注册当局的同意,如可能,并应将该商标在新所有人所属国家的注册日期和注册号码公布。

(二)凡将国际注册簿上注册的商标转让给一个无权申请国际商标的人,均不予登记。

(三)在因新所有人的国家拒绝同意,或因已转让给一个无权申请国际注册的人,因而不能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转让时,原所有人国家的注册当局有权要求国际局在其注册簿上撤销该商标。

第九条之三[仅就部分注册或商品服务项目转让国际商标,或仅转让给某些缔约国。关于巴黎公约第六条之四(商标转让)]

(一)如果已通知国际局仅就部分注册商品或服务项目转让国际商标,国际局应在注册簿上登记。如果所转让的那部分商品或服务项目与转让人所保留注册的那部分商品或服务项目类似,每个缔约国均有权拒绝承认转让的有效性。

(二)国际商标只在一个与几个缔约国转让,国际局应同样予以登记。

(三)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在所有人的国家发生了变更,且如果在从国际注册之时开始不满五年的时间里,国际商标已经转让,新所有人所属国家的注册当局应按第九条之二的规定予以承认。

(四)上述各款规定的执行,受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四的约束。

第九条之四[几个缔约国的统一注册当局;几个缔约国要求按一单个国家对待]

(一)如果本特别同盟的几个国家同意统一其国内商标立法,它们可以通知总干事:

(1)以一个统一注册当局代替其中每个国家的注册当局。

(2)本条以前所有规定的全部或一部,在它们各自的全部领土适用视为在一单个国家适用。

(二)此项通知在总干事通知其它缔约国六个月后开始生效。

第十条[本特别同盟的大会]

(一)(1)本特别同盟设立由批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国家所组成的大会。

(2)每国政府可有一名代表,并可由若干副代表、顾问及专家协助其工作。

(3)代表团的费用,除每个成员国一位代表的旅费及生活津贴外,均由派遣它的政府负担。

(二)(1)大会的职责是:

1?处理关于维持和发展同盟以及实施本协议的所有事宜;

2?就修订会议的准备工作向国际局发指示,在这方面要对尚未批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本特别同盟成员国的意见予以适当考虑;

3?修改细则,包括确定第八条第(二)款所提到的费用以及关于国际注册的其它费用;

4?审查和批准总干事有关本特别同盟的报告和活动,就本同盟主管范围内的事宜向他作必要的指示;

5?决定本特别同盟的计划,通过三年一次的预算,以及批准其最后帐目;

6?通过本特别同盟的财务规则;

7?视需要成立专家和工作小组委员会,以实现本特别同盟的宗旨;

8?决定允许哪些非本特别同盟成员国以及哪些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作为观察员参加会议;

9?通过对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修改;

10?采取其它适当的行动以进一步实现本特别同盟的宗旨;

11?行使根据本协议认为合适的其它职责。

(2)关于与本组织所管理的其它同盟有关的事宜,大会在听取本组织协调委员会的建议后,作出决

定。

(三)(1)大会的每个成员国均有表决权。

(2)大会的成员国的半数构成法定人数。

(3)不管第(2)项的规定如何,在任何一次会议上,如果出席会议国家的数目不到大会成员国的一半,但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时,大会可以作出决议,但所有这种决议除有关其自身的程序的决定外只有履行下列条件,才能生效。国际局应将上述决议通知未出席的大会成员国,请它们在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投票或弃权。如果在此期限满后,以这种方式投票或弃权的国家的数目达到了会议本身所缺法定人数的数目,只要同时仍取得了所规定的多数,这种决议就生效。

(4)除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以外,大会决议需要三分之二的投票数。

(5)弃权不得视为投票。

(6)一位代表只能代表一个国家并以一个国家的名义投票。

(7)本特别同盟成员国中的非大会成员国得允许作为大会会议的观察员。

(四)(1)如没有特殊情况,大会例会在每第三个历年举行一次,由总干事召集。时间与地点与开本组织大会的时间、地点一致。

(2)经大会四分之一成员国的要求,应由总干事召集特别会议。

(3)每次会议的日程由总干事准备。

(五)大会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国际局]

(一)(1)国际局办理国际注册和履行有关职责以及处理同本特别同盟有关的其它行政工作。

(2)尤其是,国际局应为大会会议进行准备,并为大会以及可能已由大会成立的专家和工作小组委员会提供秘书处。

(3)总干事是特别同盟的行政负责人,并代表本特别同盟。

(二)总干事及由他所指定的任何职员应参加大会及大会所设立的专家或工作小组委员会的所有会议,但没有表决权。总干事或由他所指定的一名职员是那些机构的当然秘书。

(三)(1)国际局得根据大会的指示,为修订本协议中第十至十三条以外的规定所开的会议作准备。

(2)国际局可以就修订会议要作的准备与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进行协商。

(3)总干事及由他所指定的人得参加那些会议的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四)国际局应执行分配给它的其它任务。

第十二条[财务]

(一)(1)本特别同盟应有预算。

(2)本特别同盟的预算包括本特别同盟本身的收入和开支,对各同盟共同开支预算的摊款,以及在适当时用作本组织成员国会议预算的款项。(3)不是专为本特别同盟,而是同时为本组织所管理的一个或更多的其它同盟所开支的款项,视为各同盟共同开支。本特别同盟在这种共同开支中负担的部分,按本特别同盟在其中的权益的比例计算。

(二)制定本特别同盟的预算时,应适当考虑与本组织所管理的其它同盟的预算相协调。

(三)特别同盟的预算从下述来源供给资金:

(1)国际注册费以及国际局所提供的与本特别同盟有关的其它服务的其它收费;

(2)与本特别同盟有关的国际局的出版物的售价或其版税;

(3)捐款、遗赠和补助金;

(4)租金、利息及其它杂项收入。

(四)(1)第八条第(二)款谈到的收费金额及其它有关国际注册的收费经总干事提议,由大会确定。

(2)这些收费金额的规定,除第八条第(二)款第(2)、(3)项所谈到的附加费和补加费外,应能使本特别同盟的各种收费及其它来源的总收入至少足敷国际局有关本特别同盟的开支。

(3)如果预算未能在新的财政年度开始前通过,则应按财务规则的规定保持上一年的预算水平。

(五)国际局提供的有关本特别同盟其它服务的收费额,除第(四)款第(1)项的规定的以外,由

总干事确定并报告大会。

(六)(1)本特别同盟设有工作基金,由本特别同盟的每个国家一次付款组成。如果基金不足时,大会得决定增加基金。

(2)每个国家对上述基金的第一次支付额或其在基金增加时的份额,按该国作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同盟成员国在其建立基金或决定增加基金那年为巴黎同盟预算分摊的比例计算。

(3)付款的比例和条件由大会根据总干事的提议并听取本组织协调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4)只要大会授权使用本特别同盟的储备金作为工作基金,大会可以暂缓执行第(1)、(2)、(3)项的规定。

(七)(1)在与本组织总部所在国家所达成的总部协议中,应规定当工作基金不足时,该国应给予垫款。垫款的金额及条件由该国和本组织间根据具体情况另订协议。

(2)前项(1)所提到的国家以及本组织均有权以书面通知废止给予垫款的约定。废止通知从通知之年年底起三年后生效。

(八)帐目稽核按财务规则的规定由本特别同盟的一国或数国或由外面的查帐员进行。查帐员由大会得其同意后指定之。

第十三条[对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修改]

(一)提议对第十、十一、十二及本条进行修改,可由大会的任何成员国或总干事首先提出。这种提议至少应在大会审议前六个月由总干事通知大会成员国。

(二)对第(一)款谈到的条文所作的修改,由大会通过。通过时需要四分之三投票数,如若对第十条或本条进行修改,则需五分之四的投票数。

(三)第(一)款规定的对条文的任何修改,当大会已通过,且总干事已从四分之三的成员国那里收到了根据各自宪法程序予以接受的书面通知后一个月起开始生效。对上述条文所作的修改,对其开始生效时的大会成员或以后成为大会成员的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批准和加入、生效。参加早先的议定书;关于巴黎公约第二十四条(领土)]

(一)任何本特别同盟成员国已经就本议定书签字的,可予以批准;如果尚未签字,可以加入。

(二)(1)本特别同盟以外的任何国家但系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者,可以加入本议定书,由此成为本特别同盟的成员。

(2)一旦国际局被通知这样的一个国家已加入本议定书,它应根据第三条向该国的注册当局发出当时享受国际保护的商标的汇总通知。

(3)这种通知本身应保证这些商标在所述国家的领土内享受上述规定的利益,并注明一年期限的开始日期,在这一年中,有关注册当局可以提出第五条所规定的声明。

(4)但在加入本协议书时,任何这种国家可以声明,除对以前已在该国有了相同且仍有效的国家注册一经有关当事人请求即应予承认的那些国际商标外,本议定书仅适用于自该国的加入生效以后所注册的商标。

(5)国际局接到这种声明即不必作出上述的汇总通知。国际局仅就自新国家加入之日起一年之内它收到了关于要利用第(4)项所规定的例外的详细请求的那些商标发出通知。

(6)国际局对在加入本协议书时声明要利用第三条之二所规定的权利的国家不发汇总通知。所述国家亦可同时声明,本议定书仅使用于自其加入生效之日起所注册的商标;但这种限制不得影响已经在这些国家有了相同的本国注册的,并可能引起根据第三条之三和第八条第(二)款第(3)项作出和通知了领土延伸要求的国际商标。

(7)属于本款规定的一项通知中的商标注册,视为代替了在新缔约国的加入生效前直接向该国所办的注册。

(三)批准书和加入书应交给总干事存档。

(四)(1)对于已经将其批准书和加入书交存的头五个国家,本议定书自第五个文件交存后三个月起开始生效。

(2)对于其它任何国家,本议定书在总干事将该国的批准书或加入书发出通知之日后三个月起开始

生效,但在批准书或加入书中规定有一个较迟的日期时除外。在后者情况下,本议定书对该国自其规定的日期开始生效。

(五)批准或加入本议定书,即当然接受本议定书的所有条款并享受本议定书的所有利益。

(六)本议定书生效后,一个国家只有同时批准或加入本议定书,才可以参加一九五七年六月十五日的尼斯议定书。加入尼斯议定书以前的议定书,即使是同时批准或参加本议定书,也是不允许的。

(七)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于本协议。

第十五条[退约]

(一)本协议无时间限制地保持有效。

(二)任何国家可以通知总干事声明退出本议定书。这种退约亦构成退出原先的所有议定书,但只影响到作此通知的国家,协议对本特别同盟的其它国家继续全部有效。

(三)退约自总干事接到通知之日后一年生效。

(四)成为本特别同盟成员尚不满五年的国家,不得行使本条所规定的退约权。

(五)截止退约生效之日为止所注册的国际商标,如在第五条所规定的一年期限内未被拒绝,应在国际保护期内继续享有同在该退约国直接提出者一样的保护。

第十六条[先前议定书的适用]

(一)(1)在已经批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本特别同盟成员国家间,自本议定书对它们生效之日起,本议定书即代替一八九一年马德里协议在本议定书以前的其它文本。

(2)但是,已经批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本特别同盟的任何成员国,如先前没有根据一九五七年六月十五日尼斯议定书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退出先前文本,在它与未批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国家的关系中,应继续受先前文本的约束。

(二)已参加本议定书的非本特别同盟成员国,应对通过未参加本议定书的任一本特别同盟成员国的国家主管机关向国际局办理的国际注册,适用本议定书,只就这些国家说这种注册符合本议定书的要求。对于通过已参加本议定书的非本特别同盟成员国的国家主管机关向国际局办理的国际注册,这些国家承认,上述本特别同盟成员国可以要求遵守它所参加的那个最新议定书的规定。

第十七条[签字、语言、保存职责]

(一)(1)本议定书在一个法文原本上签字,存于瑞士政府。

(2)大会所指定其它国语言的正本,由总干事经与有关政府磋商后确定。

(二)本议定书在斯德哥尔摩开放签字至一九六八年一月十三日止。

(三)总干事应将经过瑞士政府证明的本议定书签字原本的副本两份送给本特别同盟所有国家的政府,并送给提出请求的任何其它国家的政府。

(四)总干事应将本议定书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五)总干事应将下述情况通知本特别同盟的所有国家:签字、批准书或加入书及这些文件所包括的任何声明的交存,本议定书任何规定的生效,退约通知,按照第三条之二、第九条之四、第十四条第(七)款以及第十五条第(二)款所发的通知。

第十八条[过渡规定]

(一)在第一任总干事就职以前,本议定书所指的本组织国际局或总干事应分别理解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成立的同盟局或其干事。

(二)在成立本组织的公约生效后五年内,未批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本特别同盟成员国如果希望的话,可以行使第十至十三条所规定的权利,犹如这些国家受这些条文的约束一样。任何希望行使这种权利的国家得就此书面通知总干事。这种通知从接到之日起有效。这种国家被视为是大会成员直到所述期限届满时为止。

补办商标注册证流程及申请费用

补办商标注册证书申请流程及费用 《商标注册证》是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证书上面载明了商标注册号、注册人名义和地址、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类别、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商标图样注册日期以及有效期等信息。如果您的《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商标专用权信息就不完整,对商标注册人的专用权保护也无从谈起。因此,《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补发。公司宝就在下文来给您详细介绍下补办商标注册证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商标法对于补办商标注册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 条规定:“《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 局提交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商标注册证》遗失 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 二、申请补办商标注册证书流程 1.申请办理补发《商标注册证》,应当提交《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委托公司宝补办商标证书的,应当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2.《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填写的商品/服务类别、商标注册号应当与原商标注册证上的一致。 3.如果补证与变更注册人名义同时办理的,应当分别提交《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和《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补证申请可以以变更前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也可以以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 以变更前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的,发给的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是变更前的商标注

册人名义(此证必须与变更证明同时使用);以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的,发给的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名义为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名义。 4.如果补发商标注册证与转让同时办理的,应分别交送《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和《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可以以转让人名义提出,也可以以受让人名义提出。 以转让人名义提出补证的,发给的注册证上的名义为转让前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此证必须与转让证明用时使用);以受让人名义提出的,发给的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为受让人名义。 5.因《商标注册证》破损提出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的,应当将原《商标注册证》交回。 三、商标局对于补办商标注册证申请的审查 商标局收到补发商标注册证书的申请后,将基于以下情况进行审查: 1.核对商标类别、商标注册号是否与商标局数据库信息相符 2.核对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人名义是否与商标局数据库信息相符,如果不符的,检查是否存在变更注册人名义或转让等情况。 3.核对商标的注册状态,检查该商标是否存在注销、撤销等情况。 经审查合格,发给《商标注册证》。 四、补办商标注册证需要多少钱? 补办商标注册证书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补发商标注册证规费为1000元人民币。公司宝可以为您补办商标注册证书,收取费用为1500元(含1000元补办商标注册证规费+500元代理服务费) 五、补办商标注册证需警惕以下几点失误的发生 1.商标注册号、类别填写错误。 例如在申请时将注册号“1534232”写为“1534233”,将类别5写为6等笔误。

商标国际注册及相关业务代理协议书(协议范本)

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22886 商标国际注册及相关业务代

商标国际注册及相关业务代理协议 书(协议范本) 甲方(委托方):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 经上述各方协商,就有关商标国际注册和其他相关国际业务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各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_____商标的国际注册或_____等事宜。 二、甲方委托乙方申请指定的国际注册或领土延伸及所涉服务的国家(地区)为: 马德里协定国:_____ 马德里议定国:_____ 非马德里联盟国:_____ 甲方是否主张优先权:是();否()。 三、办理上述业务,甲方须向知识产权国际局或国家商标局或有关国家主管部门缴纳规费_____瑞士法郎或_____美元(含翻译费、国内手续费、国际公告费、基础规费、附加规费、单独规费等)。缴纳代理费_____元人民币(含材料费、复

印费、国际通讯费等)。上述费用须于签订本协议之日付毕。且根据国际局和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书、议定书的规定,不管甲方的国际申请是否被国际局或相关国家核准,上述费用均不退还。但因乙方文件书写错误或乙方自身直接过错导致甲方申请被驳回的,乙方应退还所收甲方的代理费用。 四、在本协议实际履行之前,甲方可委托乙方代理向第二条所述国家(地区)逐一查询甲方所申请的国际注册商标是否在该国或该地区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存在在先的相同或相似商标或其他在先权利,但该工作耗时较长、费用较大(接近注册费用),请甲方酌情考虑。是否查询,由甲方在签定本协议之前自定。 五、甲方提供的有关材料应该真实有效,并承担因材料、凭证不实引发的相关法律后果;乙方应在甲方材料齐全之后两日内报送国家或国际局主管部门,不得延误或丢失,并应及时将有关通知和文书转交甲方。 六、马德里联盟国的业务,一般半年左右可领到国际注册证(因故驳回或不予保护除外);非马德里联盟国的业务要办理公正委托等手续,历时相应延长3个月。 七、甲方的申请被有关部门受理之后,甲方自然成为_____的免费会员,享受乙方提供的各种免费咨询、宣传及商标维权和打击假冒伪劣等各个方面的优惠服务。 八、其他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出现纠纷协商不成,可由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盖章):_____ 乙方(盖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马德里商标注册国家名单和费用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 1、何谓马德里联盟国际注册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 申请办理国际注册,可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位于瑞士日内瓦)提交一份注册申请,并可在马德里体系成员国中任意指定若干国家进行注册。国际注册的效力等同于被指定国的国内注册。 主管机关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2、马德里联盟成员国 截止2010年9月,共有86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马德里纯“协定”成员国为2个,马德里纯“议定书”成员国为33个,同属“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为51个。 3、申请国际商标注册的前提条件 办理纯“协定”成员国国家注册前提条件是企业或个人的商标首先在国内有注册,并取得《商标注册证》;办理议定书成员国国家注册前提条件是企业或个人的商标首先在国内有申请,并取得《商标受理通知书》或取得《商标注册证》。申请人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申请人在中国设有住所(或总部)或者申请人具有中国国籍。4、程序和时限 商标国际注册受理通知书(马德里受理通知书就是证书)将在提交申请之日起6-8月左右下发。纯“协定”成员国国家审查期限12月,议定书成员国国家审查期限18月,在审查期限内被指定国家如有发驳回通知,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但如果核准,受理书就是证书,将不会单独核发每个国家的商标注册证。 5、所需文件 (1)《国际注册申请书》(申请人提供名称、地址中英文等资料,由我司填写); (2)商标标样(黑白标申请:提供2个黑白标;彩标申请:提供2个黑白标,6个彩标); (3)委托书; (4)国内《商标注册证书》或《商标受理通知书》;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6)《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证明书》; (7)如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在国内进行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一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 6、“马德里联盟”国际商标注册的好处 (1)省钱:申请人缴纳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规费,或根据”议定书”再缴纳单独规费,而无须逐一向每一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缴费。另外,根据”协定”及”议定书”,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不经过代理人,直接向本国的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从而可节省一笔代理费。从数额上看,国际注册费大大低于分别向每个国家申请注册的费用。后者一般包括该国商标注册规费、手续费和翻译费等。 (2)省时:申请人从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如果手续齐备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一般四、五个月即可取得商标注册证。根据”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该商标申请自国际局登记此项国际注册之日起十二个月(协定)或十八个月(议定书)内,申请人指定保护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有权驳回这一领土延伸申请,也就是说申请人在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就能知道自己的国际注册商标在各有关国家是否得到保护。 (3)省事:国际注册申请人可直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无须委托国内外的代理人办理;申请人可用中文填写一份申请书指定一个或多个国家,在一个或多个商品和/或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商标注册

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回页首 一、简要说明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截止2003年10月23日,马

★“比荷卢”为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联盟的简称,实际是三个“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但申请人指定这三个国家保护时,仍按一个国家对待,并按一个国家缴纳有关规费。 二、办理途径 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来办理。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 向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提交申请书件→ 根据《收费通知书》的规定缴纳注册费用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中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2)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外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3)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商标图样两张。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2、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具体要求 (1)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 “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指中国。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这一项中可供申请人选择的三种情况应依次选择,即申请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一种情况,若符合,应首选第一种,若不符合,再选第二种,第二种也不符合的,再选第三种。若三种都符合或符合两种,则应选在前的一种。

注册商标授权书范本

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必须与使用人就该注册商标的使用问题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许可人可以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通鼎知识产权)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一件注册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应提交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如身份证等)。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或经过公证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4、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应当同时附送相应的中文译本。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书上的许可人名称、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应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完全相同。 (2)许可使用的商品不得超出《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不得超过《商标注册证》上的有效期限。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及其注册证号码。 (2)许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务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 (4)被许可人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 (5)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6)被许可人在其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范本1 商标授权书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根据《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双方遵循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授权范围

国际商标马德里注册要求

国际商标马德里注册要求 马德里商标注册有何要求 ①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在我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如果 没有,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非“马德里联盟”成 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 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②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申请人指定保 护的国家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注册;申请 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 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 ③国际注册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 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所报的商品和服 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如果国 内申请或注册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 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国际注册申请书上; ④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声明要求优先权。申请人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如果与国内提出的 商标注册申请相隔时间未超过六个月,那么申请人在提出国际注册申请时,可要求优先权,但应提供国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马德里商标注册要交哪些书件 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需准备的书件: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应向商标代理机构提交以下书件: ①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②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③商标图样两张。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④指定保护的缔约方国家名单。 如何在海外办理商标注册 申请商标注册注意事项和要求:

注册马德里商标需要什么条件

https://www.360docs.net/doc/d515496852.html, 注册马德里商标需要什么条件 1、马德里商标注册介绍: 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商标,即是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注册的商标。 2、马德里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 (1)、要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需要提交本土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商标注册证书或商标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商标图案(原申请商标的图案); (2)、申请主体可以是企业申请,也可以是个人名义申请(只限中国境内企业、个人、台湾企业与个人、中国各地侨包)。 3、注册马德里商标的条件 1、在缔约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执照; 2、在缔约国有住所; 3、拥有缔约国国籍; 4、必须是在缔约国已经注册或已经初步审查公告的商标,商标内容必须与申请人已注册的商标内容完全一致,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超过原注册的商品范围。 4、马德里商标注册相关书式文件: (1)、商标(LOGO)图样。提供清晰的JPG格式文件; (2)、商品/服务项目。由代理人协助申请人在商品分类书中确定分类,选择具体的商品项目。 *注:申请的商标,要以国内商标申请的图案来提交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 5、马德里商标注册审查程序: (1)、马德里成员国选定:确定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注册的商标,选好国家,写好申请文件;

https://www.360docs.net/doc/d515496852.html, (2)、马德里商标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商标局在三十天内将申请书件(英文或法文)寄国际局; (3)、国际局审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收到了国际注册申请后,审核认为手续齐备,商品和服务类别及名称填写正确,即予以注册;认为手续不齐备的,将暂缓注册,并通知中国商标局。中国商标局在收到国际局通知之日起15天内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齐备手续;经审查符合国际局的要求,并在已经或者即将把该申请提交给各指定国进行审查之后会颁发商标国际注册证明,时间一般6个月左右; (4)、指定国审查:商标能否在各指定国获准注册,要以各指定国的审查为准; (5)、协定国和议定书国审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指定的各保护国家,将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决定是否予以保护,并需向国际局声明该驳回。协定书规定,声明驳回的时限最多为一年,也就是说,如果指定保护申请在一年时限内未遭到驳回,则该申请自动得到保护(按议定书的规定,成员国可根据需要,将有权驳回时限延长至18个月)。从国际注册日起算,如果12个月内没有收到协定国或者18个月内没有收到议定书国发来的拒绝给予商标保护的驳回通知书,即表示该商标已在该协定国或议定国自动得到了保护。 6、马德里商标注册费用,价格,多少钱? 马德里商标共有80多个成员国,每个成员国的收费标准都不相同,如委托我中心办理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事宜,请联系我中心客服,请指明指定哪几个国家,我司将给您制定相关的收费标准方案。随时欢迎来电来函垂询! *马德里联盟成员国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截止2003年10月23日,马德里联盟共有77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分为协定缔约方和纯议定书缔约方。 (一)、协定缔约方(56个成员国): 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白俄罗斯德国 亚美尼亚黑塞哥维那瑞士阿尔及利亚 奥地利保加利亚古巴埃及 阿塞拜疆比荷卢捷克共和国西班牙 意大利匈牙利克罗地亚法国

商标所有权证明书

商标授权证明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我公司是商标专用权人,商标注册证号为: 。现授权向贵局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 对于因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我公司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授权人:(公章) 年月日篇二:商标持有人授权证明书 商标持有人授权证明书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我单位(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是___________商标持有人,商标注册证号为,现授权__________ 注册______ 域名。 对于因注册____________域名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我单位(公司)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授权人:(印章) 年月日篇三:商标所有权的权利保证书 商标所有权的权利保证书 印刷品的商标(图案)所有权归我单位所有。若发现侵权行为,我单位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附件:商标(图案)图样 (盖骑缝章) (单位公章)年月日篇四:商标使用授权书 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一、甲方将乙注册的使用在类商品上的第号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在类商品上。 二、许可使用的形式(□独占、□排他、□普通)。 三、许可使用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具体措施为: 五、乙方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 六、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七、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注册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 八、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 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的条件。 十一、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立即终止使用该商标,剩余的商标标识应;市场上流通的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应在月内撤出市场。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纠纷解决方式: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的弊端及对策

马德里商标注册体系废除基础申请制度探讨 摘要:截止到2009年,《马德里议定书》1成员国已达到82个,如此多的国家加入,足已反映出利用该体系进行商标国际保护的优势已得到众多国家的认可。但是,我们不得不注意到,利用该体系进行商标国际保护仍有一些缺陷,如“中心打击”。本文通过对马德里体系基础申请制度带来的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废除基础申请制度的以完善马德里体系的建议,对立法者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马德里体系,中心打击,基础申请 使用马德里体系申请商标国际保护,具有省时省钱省程序的优点,同时这些优点也是该体系建立得终极目标所在。然而,在使用该体系时,应该清楚的看到该体系的问题所在。基础申请或注册为国际保护的前提,中心打击对基础注册的依附,这些问题已经成为了业界公认的该体系的最大弊端。 基础申请制度存在的弊端 1、基础申请或注册为国际保护的前提 《马德里议定书》第二条规定:通过国际注册取得保护需以在原属国已提出注册申请或已经获得注册为前提。这项规定带来的弊端为: 1)某商标所依附的商品仅在国外销售,国内并未开发市场。如此以来,该商标要获得国际保护,必须先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这不仅增加了商标所有人的程序负担,耗时耗费用,同时也使得第三人意欲做该商标的国内市场,但因该商标已被一个在国内无市场的商家所注册而无法获得国内注册商标保护。 2)如本国商标注册要求高于该商标意欲开发的国际市场,这也会给商标所有人带来不利。例如,一个美国公司根据马德里体系的要求必须在其母国提出申请,为了符合USFTO格外严厉的审查条件,该公司不得不狭隘地定义将要申请注册的商标所要代表的商品和服务的范围,这样的结果是该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相对于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国际商标而言,就会处于不利的地位。还有USPTO要求商标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已经使用了某个商标或者有善意的意图要将该商标投人商业用途,而在许多马德里体系其它成员国就役有此类要求2。如此给美国公司带来被歧视的劣势,这样也使得美国公司在国际上的竞争受到了限制。 2、中心打击 1)中心打击 1仅为《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截止到2009年,仅有阿尔及利亚、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塔三个国家,因此本文仅对《马德里议定书》进行分析 2于泽辉《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利与弊》,中华商标,2004年第12期,31页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常见问题解答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常见问题解答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进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社文商标管家网整理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常见问题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各位用户有所帮助。 1、问:什么是马德里协定缔约方和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 答:协定缔约方是指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 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加入“议定书”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纯协定缔约方是指只加入“协定”而未加入“议定书”的国家; 纯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只加入“议定书”而未加入“协定”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自2008年9月1日起,对于“马德里联盟”中同属于“协定”缔约方和“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适用议定书。 目前,纯协定缔约方仅1个,即:阿尔及利亚。 目前,纯议定书缔约方为40个,分别是: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亚、巴林、博茨瓦纳、丹麦、爱沙尼亚、欧盟、芬兰、格鲁吉亚、希腊、冰岛、爱尔兰、日本、立陶宛、马达加斯加、挪威、阿曼、韩国、新加坡、瑞典、土耳其、土库曼斯坦、英国、美国、乌兹

别克斯坦、赞比亚、加纳、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以色列、菲律宾、哥伦比亚、新西兰、墨西哥、印度、卢旺达、叙利亚、突尼斯、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津巴布韦、柬埔寨。 2、问: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新申请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答:(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2)相应的外文申请书;(3)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4)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居住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5)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如在国内进行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一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6)申请人使用英文名称的,必须提供使用该英文名称的证明文件;(7)委托代理人的,应附送代理委托书;(8)指定美国的,一并提交MM18表格。 3、问: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新申请的外文表格(MM表格)如何选用? 答:如指定的缔约方仅限于纯协定缔约方,选用MM1表格;如指定的缔约方不包含纯协定缔约方,选用MM2表格;如指定的缔约方包含纯协定缔约方,选用MM3表格。 目前,纯协定缔约方仅为阿尔及利亚。 4、问: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如何选择指定缔约方? 答:如果基础商标仅取得国内受理通知书,尚未注册成功,则除阿尔及利亚不可以指定,其他缔约方均可以指定;如果已获得国内注册证,则所有缔约方均可指定。具体根据申请人的需要进行选择。 5、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申请人能否通过商标局办理马德里申请? 答:目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还不能通过商标局办理马德里申请。 台湾地区申请人如在中国商标局有已经注册的商标或已经提交申请、并获得受理通知书

代理合同-商标国际注册及相关业务代理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代理合同-商标国际注册及相关业务代理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经上述各方协商,就有关商标国际注册和其他相关国际 业务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各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商标的国际注册或等事宜。 二、甲方委托乙方申请指定的国际注册或领土延伸及所 涉服务的国家为: 马德里协定国: 马德里议定国: 非马德里联盟国: 甲方是否主张优先权:是;否。 三、办理上述业务,甲方须向知识产权国际局或国家商 标局或有关国家主管部门缴纳规费瑞士法郎或美元。缴纳代理费元人民币。上述费用 须于签订本协议之日付毕。且根据国际局和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书、议定书的规定,不管甲方的国际申请是否被国际局或相关国家核准,上述费用均不退还。但因乙方文件书写错误或乙方自身直接过错导致甲方申请被驳回的,乙方应退 还所收甲方的代理费用。 四、在本协议实际履行之前,甲方可委托乙方代理向第二条所述国家逐一查询甲方所申请的国际注册商标是否在该国或该

地区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存在在先的相同或相似商标或其他在先权利,但该工作耗时较长、费用较大,请甲方酌情考虑。是否查询,由甲方在签定本协议之前自定。 五、甲方提供的有关材料应该真实有效,并承担因材料、 凭证不实引发的相关法律后果;乙方应在甲方材料齐全之后 两日内报送国家或国际局主管部门,不得延误或丢失,并应及时将有关通知和文书转交甲方。 六、马德里联盟国的业务,一般半年左右可领到国际注册证;非马德里联盟国的业务要办理公正委托等手续,历时相应延长3个月。 七、甲方的申请被有关部门受理之后,甲方自然成为 的免费会员,享受乙方提供的各种免费咨询、宣传及商标维权和打击假冒伪劣等各个方面的优惠服务。 八、其他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出现纠纷协商不成,可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 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商标国际注册及相关业务代理协议书通用版

协议编号:YTO-FS-PD463 商标国际注册及相关业务代理协议书 通用版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ir Own Legal Righ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Negotiate And Reach An Agreement,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商标国际注册及相关业务代理协议 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协议文件可用于合作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利,经共同商议并达成协议,签署成为文件资料,实现纠纷解决和达到共同利益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 经上述各方协商,就有关商标国际注册和其他相关国际业务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各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_________商标的国际注册或 _________等事宜。 二、甲方委托乙方申请指定的国际注册或领土延伸及所涉服务的国家(地区)为: 马德里协定国:_________ 马德里议定国:_________ 非马德里联盟国:_________ 甲方是否主张优先权:是();否()。 三、办理上述业务,甲方须向知识产权国际局或国家商标局或有关国家主管部门缴纳规费_________瑞士法郎或_________美元(含翻译费、国内手续费、国际公告费、基础规费、附加规费、单独规费等)。缴纳代理费_________

证明商标注册流程

证明商标注册流程 是怎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资料,欢迎阅读哦。 一、简要说明 商标注册证明是为了方便商标注册人使用而出具的书面证明,与《商标注册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商标注册证明。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二、办理途径 申请商标注册证明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证明《商标注册证明》。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办理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每申请提供1件注册商标的注册证明,提交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1份;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注意事项:国际注册证明申请应在国际注册号码前加“G”并标明申请出具的类别。 五、规费的缴纳 每件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规费为1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六、商标注册证明的领取 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一般在三个月内核发商标注册证明,并邮寄给申请人。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商标注册证明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七、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2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推荐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代理组织名称: 商标注册号: 类别: 申请人章戳(签字):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注: 1、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2、收费标准:出具商标证明费100元。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 第一条[成立特别同盟;向国际局申请商标注册;所属国的定义] (一)本协议所适用的国家组成商标国际注册特别同盟。 (二)任何缔约国的国民,可以通过原属国的注册当局,向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称“本组织")公约中的知识产权国际局(以下称“国际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在一切其它本协议参加国取得其已在所属国注册的用于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标记的保护。 (三)称为原属国的国家是:申请人置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特别同盟国家;如果他在特别同盟国家中没有这种营业所,则为其有住所的特别同盟国家;如果他在特别同盟境内没有住所,但系特别同盟国家的国民,则为他作为其国民的国家。 第二条[关于巴黎公约第三条(对某些种类的人给予同盟国国民的同样待遇)] 未参加本协议的国家的国民,在依本协议组成的特别同盟领土内,符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三条所规定的条件者,得与缔约国国民同样对待。 第三条[申请国际注册的内容] (一)每一个国际注册申请必须用细则所规定的格式提出;商标原属国的注册当局应证明这种申请中的具体项目与本国注册簿中的具体项目相符合,并说明商标在原属国的申请和注册的日期和号码及申请国际注册的日期。 (二)申请人应指明使用要求保护的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如果可能,也应指明其根据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项目国际分类尼斯协议所分的相应类别。如果申请人未指明,国际局应将商品或服务项目分入该分类的适当类别。申请人所作的类别说明须经国际局检查,此项检查由国际局会同本国注册当局进行。如果本国注册当局和国际局意见不一致时,以后者的意见为准。 (三)如果申请人要求将颜色作为其商标的一个显著特点,他必须: (1)说明实际情况,并随同申请书提出说明所要求的颜色或颜色组合的通知书; (2)随同申请书加交所述商标的彩色图样,附于国际局的通知书后。这种图样的份数由细则规定。 (四)国际局应对根据第一条规定提出申请的商标立即予以注册。如果国际局在向所属国申请国际注册后两个月内收到申请时,注册时应注明在原属国申请国际注册的日期,如果在该期限内未收到申请,国际局则按其收到申请的日期进行登记。国际局应不迟延地将这种注册通知有关注册当局。根据注册申请所包括的具体项目,注册商标应在国际局所出的定期刊物上公布。如商标含有图形部分或特殊字体,细则可以决定是否须由申请人提供印版。 (五)考虑到要在各缔约国公告注册商标,每一个注册当局得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十六条第(四)款第(1)项所规定的单位数的比例和细则所规定的条件,从国际局那里免费收到一些上述刊物和一些减价本。在所有缔约国,只需要此种公告,不必再要求申请人作其它公告。 第三条之二[“领土限制"] (一)任何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书面通知本组织总干事(以下称“总干事"),通过国际注册所得到的保护,只有在商标所有人明确要求时,才得以延伸至该国。 (二)这种通知,在总干事通知其它缔约国后六个月发生效力。 第三条之三[要求“领土延伸"] (一)要求将通过国际注册所得到的保护延伸至一个利用第三条之二所规定的权利的国家时,必须在第三条(一)所谈到的申请中特别提明。 (二)在国际注册以后所提出的关于领土延伸的任何要求,必须用细则所规定的格式,通过原属国的注册当局提出。国际局应立即将这种要求注册,不迟延地通知有关注册当局,并在国际局所出的定期刊物上公布。这种领土延伸自在国际注册簿上已经登记的日期开始生效,在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期届满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79年修改版19页word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79年修改版) (1891年4月14日签订于马德里,1892年7月生效,1900年11月14日修订于布鲁塞尔,1911年6月2日修订于华盛顿,1925年11月6日修订于海牙,1934年6月2日修订于伦敦,1957年6月15日修订于尼斯,1967年7月14日修订及1979年10月2日修改于斯德哥尔摩) 1967年7月14日修订的协定文本于1970年9月19日生效。1979年10月2日修改版于1989年5月25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9年7月14日交存加入书,同时声明:1.关于第三条之二:通过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只有经商标所有人专门申请时,才能扩大到中国;2.关于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本议定书仅适用于中国加入生效之后注册的商标。但以前在中国已经取得与前述商标相同且仍有效的国内注册,经有关当事人请求即可承认国际商标的,不在此例。我国加入的是1967年7月14日修订及1979年10月2日修改的协定文本。本协定于1989年10月4日对我生效。 第一条〔成立特别联盟;向国际局申请商标注册;原属国的定义〕 一、适用本协定的国家组成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 二、各缔约国的国民,可通过其原属国主管机关,向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称“本组织”)公约所指的知识产权国际局(以下称“国际局”)申请商标注册,以在其他一切本协定成员国取得对其已在原属国注册用于商品或服务的商标的保护。 三、原属国是指申请人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特别联盟国家;在特别联盟国家中没有此类营业所的,系指其住所所在的特别联盟国家;在特别联盟境内没有住所,但为特别联盟国家国民的,则指其国籍所在的

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完整版)

证明商标注册申请 证明商标注册申请 : ⑴、《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须提交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并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公告期; ⑵、申请人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⑶、领取人的身份证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⑷、申请人名称已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⑸、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明。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⑴、《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应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公告期; ⑵、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⑶、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须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书以及领取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⑷、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明。 特别说明: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续展申请的,可在期满后的六个月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续展注册

延迟费。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 第三篇: 如何申请商标注册证明? 如何申请商标注册证明? 一、简要说明 商标注册证明是为了方便商标注册人使用而出具的书面证明,与《商标注册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二、办理途径 申请商标注册证明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 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商标注册证如何发放

商标注册证如何发放 《商标注册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给商标注册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证书,是商标注册人合法使用注册商标的依据。申请商标经核准注册以后,由商标局发给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证》。 一、经代理组织申请的注册证的发放 (一)凡经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并刊登商标注册公告后将《商标注册证》直接发给商标代理组织。经商标代取组织代理的变更、转让、续展、补发商标注册证的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商标注册证》或注册商标证明文件发给商标代理组织并刊登商标公告。 (二)商标代理组织收到商标注册证和变更、转让续展证明后,应与发证清单逐件核对,如发现有问题应及时与商标局发证室联系,并将清单、信封留存备查。 (三)商标代理组织的邮政编码、地址发生变更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商标局发证室,以确保注册商标文件(邮件)准确投递。 (四)鉴于邮电部门不办理跨年度挂号信件的查询,因此,商标代理组织发现商标注册证和证明文件收到时应及时查找,超过刊登注册商标公告一年的查询,发证室不予受理。 (五)商标代理组织派员到商标局直接领取商标注册证时,应与发证室联系,并出具单介绍信(信中应写明领取人的姓名),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直接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证的发放

直接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领取《商标注册证》时,应该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证》领取事宜。 领取商标注册证应提交的书件 1、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的,领取商标注册证时应提交的材料: 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签发的《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原件; ②注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注册人是自然人的,须提供注册人的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③领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因各种原因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领取《商标注册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注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经过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人是自然人的,须提供注册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商标注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注册人(单)出具的介绍信原件; ③领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④提供商标注册号和公告期号。 3、企业名称已经变更的,除了提交以上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供当地工商局企业登记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4、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通知或转让证明。 5、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应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 声明:该作品内容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内容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或网站客服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书式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书式 1 、提交材料: 办理新申请的,应提交中文申请书一、相应的外文申请书、国内注册证或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国内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做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的,同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办理后续业务的,应提交中文申请书二、相应的外文申请书、国际注册证的复印件、相关的变更或转让证明。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提交代理委托书。 2 、填写申请人的原属国时,如果申请人是企业,选择申请人在中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选择申请人具有中国国籍。 3 、表格中填写的申请人名称和地址、注册号、申请号等信息,应当与国内注册或申请的内容一致。如果申请人、代理人有固定的英文名称,填写该名称,如果没有,可以用拼音代替。但申请人的外文名称必须与其中文名称相一致。 4 、外文表格中填写的商品或服务内容不能超过国内注册或申请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建议按照国内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品或服务逐一翻译。 5 、商标在国内申请六个月内递交国际注册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即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日期可以按照商标国内基础申请日期计算。 6 、如果基础申请的商标为中文,必须用拼音来标示音译,用英文标示意译。 7 、对于外文或中文表格当中不规范之处,我们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8 、如果申请人因为翻译问题,不能提供外文申请书,可以通过翻译公司进行翻译,或者通过商标代理组织进行翻译。 指定纯协定国用表格MM1 指定议定书国家用MM2 指定纯协定国和议定书国用MM3 指定美国必须同时附上MM18 指定欧盟并且在欧盟成员国有在先注册可以选择填写MM17 后期指定用MM4 转让用MM5 删减用MM6 放弃用MM7 注销用MM8 注册人名址变更用MM9 代理人名址变更用MM10 续展用MM11 指定代理人用MM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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