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近年来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举措
美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执法现状及对我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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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变化与影响

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变化与影响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格局的变化和全球贸易形势的调整,美国对外贸易政策也在发生重大变化。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变化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对全球经济格局和各国经济的影响。
一、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崛起自2016年唐纳德·特朗普成为美国总统以来,美国对外贸易政策逐渐倾向于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
特朗普政府相继实施了一系列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包括对中国等多个国家的征税措施、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对自由贸易协定进行重新谈判等。
这些政策的出台引起了全球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崛起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
首先,这些政策导致了全球贸易摩擦的升级,拉高了各国之间的贸易壁垒,阻碍了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和发展。
其次,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对全球价值链和产业链产生了冲击,特别是对跨国公司和全球供应链产生了不利影响。
再次,这种政策导致了全球投资的不确定性增加,影响了各国经济的发展和投资环境。
二、贸易逆差问题的重视美国长期以来一直面临着贸易逆差问题,特朗普政府将贸易逆差视为美国经济的敌人,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试图解决这一问题。
他们将贸易逆差主要归咎于其他国家的不公平贸易行为,通过征收关税等手段来减少进口,提高出口竞争力。
贸易逆差问题的重视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和担忧。
一方面,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可能引发其他国家的反制措施,导致全球贸易局势的恶化。
另一方面,贸易逆差问题的解决需要各国共同努力,而单边主义的做法难以解决根本问题。
因此,在推动贸易逆差问题的解决上,国际合作和多边贸易体系的维护显得尤为重要。
三、加强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全球知识产权大国,美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一直较高。
然而,在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包括侵权盗版问题、技术转移等。
为了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利益,美国在对外贸易政策中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对全球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中美专利制度比较

中国和美国专利制度比较中美两国的建国、发展大不相同,两国专利制度建立的背景也大不相同;美国是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发展而来的,很多方面受到英国的影响,但同时又有着自身的发展特色:中国的专利制度发展起步比较晚,制度各方面还不是很完善;本文将从中美专利制度背景、专利主体以及专利申请流程三个方面来比较;一、中美专利制度背景1790年,美国制定了第一个专利法,到目前美国专利已经走过了200多个年头,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美国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工业取得了迅速发展,美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国内知识产权,奉行以信息化为中心的科技产业政策,加大信息高速公路和高科技领域的研发投入;不仅如此,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行政执法方面也采取了进一步的举措,如 1997年针对网上“黑客”制定了反电子盗窃法,1998年通过了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2005年进一步改革专利法,对侵权的处罚也是不断加重;2011年,参议院通过了50年来对其专利体制所做的最大规模变革的法案专利改革法案2007,将带来更多的变化;我国的专利法律颁布较晚,基本上是参考了其他国家的专利制度;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制定专利法;因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在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时隔8年后,因加入WTO组织,需要履行TRIPS要求,在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间隔8年4个月后,因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可以看出前两次是被动与国际接轨和履行承诺,第三次是主动修改,突出创新能力和专利质量,今后中国的专利制度将越来越完善,专利审查将更趋于创新性;二、中美专利主体异同点1.专利申请原则中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取的是先申请原则;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权最先申请的人;专利局据以授予专利权的原则叫做先申请原则;其中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实行形式审查,对发明专利则实行形式审查家实质审查的方式;而美国原先采用的是世界上唯一的先发明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人;并对发明和外观设计都采用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不过2013年3月16日,美国专利改革法案2007正式生效后,新法案将改变美国专利申请制度,采用“先申请、先受理”的方式,实质上也是先申请原则;2.专利保护范围中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也有三种,分别是发明专利、植物专利和新式样专利即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美国专利保护的范围十分广泛,没有规定什么成果不能获得专利权,只规定了什么成果可以授予专利权;除了科学理论,几乎任何发明或发现都可以申请专利;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明确规定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例如商业模式,这个在美国每年都有几千的专利申请数量,而在中国则会被任务是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可见,我国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远远不及美国广泛;3.专利保护期限对于不同种类型的专利,专利的保护期限也各不相同;中国方面,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时间都是10年,而对于发明专利,一般是固定的从申请日起算20年;而美国方面,自1995年6月8日及之后提出申请的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专利保护期为自实际申请日起算20年;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期为专利授权日起算14年;2000年5月29日起的发明专利申请案,美国专利商标局将依照专利商标局或发明人延误的时间,适当调整专利保护期;举例来说:若专利申请案因为专利商标局的延误而没有在三年内获准,专利商标局将会将超过三年的天数加入专利期;对于1995年6月8日前申请但却在1995年6月8日后获得授权或在1995年6月8日仍有效的发明专利,专利保护期为以下两期间之较长者:从获得授权日起算17年或从申请日起算20年;4.新颖性宽限期的差异中国方面对于新颖性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4 条的相关规定,新颖性的宽限期限一般为6 个月;中国专利申请中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公开行为只限于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在规定的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上发表以及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的内容;美国专利法第102 条规定:在专利申请人完成发明以前,该项发明在本国或外国已经取得或在印刷出版物上已有叙述,或者在本国已经公开使用或者出售,在向美国申请专利之日以前已达一年以上的,则丧失新颖性;由此可见,美国专利申请所要求满足的新颖性宽限期比中国专利法的规定要长一些;三、中美专利流程异同点1.专利申请人中国专利法规定,本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申请专利,对职务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单位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相对于实行先发明原则的美国,我国专利权的获得者为最先申请人;美国宪法规定:只有“真正的发明人”才能就其发明享有权利,除非发明人授权其他人申请;发明是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在申请专利前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合同,确定将来专利权的归属,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公司可先提交申请案,应随后补充发明人姓名,以保障发明人的权利;2.专利申请流程美国专利申请的程序与中国基本相同;包括提出申请、初步审查、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实质审查这几道程序;不同之处在于美国在得到建议书后,不仅可以上诉,同时也可以提出延续案延续申请或者请求继续审查延续审查,中国专利申请流程则没有;美国专利审查过程要求申请人对提供已知的现有技术给美国专利局,如有隐瞒将会使专利权无效,中国专利局没有此强制要求;美国专利提交申请同时必须要求检索及审查,中国专利无检索,提实审期限为优先权日起3年内3.授权专利文件修改对于授权的专利文件,美国专利法允许对已经授权的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可以修改专利范围;中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在授权前进行修改,包括两种修改的形式: 1主动修改: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可以主动修改申请文件; 2被动修改:根据审查员的意见修改申请文件;以上两种修改都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4.临时专利申请和本国优先权临时专利申请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PPA;美国允许发明人提交一份临时申请,以相对于正式申请较低的申请费,相对简单的手续,为12个月内将提出的正式申请提前建立一个申请日的优先权;在提出暂时申请案之后,申请一方必须要在12个月内提出正式的发明专利申请案,才能主张变“暂时申请案的申请日”为“美国专利申请日”;如果没有在期限内及时提出正式专利申请,申请人将不能以临时专利申请日作为正式专利申请日的优先权日;我国目前尚无临时专利制度,只有相似的国内优先权;我国专利法中对“本国优先权”规定是申请人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该优先权应是首次使用而且只能适用一次;这两种规定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客体都被严格限制为发明和实用新型,对有效期的规定都是12个月,如果12个月内没有提出第二次申请,则“临时申请”或“在先申请”自动失效;二者最大不同之处在于,美国专利法规定临时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不计入专利权期限,保护期限从正规专利申请递交之日起算;5.专利申请费用中国收费标准:美国收费标准:在美国,大企业申请专利的费用为中小企业的两倍;一般而言,独立发明人,非盈利性企业及员工少于500的企业均可归类为中小企业,可以享受一半的费用优惠;。
美国文化产业政策及其对中国文化建设的启示

美国文化产业政策及其对中国文化建设的启示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美国文化产业政策的发展及其对中国文化建设的启示。
我们将首先概述美国文化产业政策的主要特点和发展历程,分析其在促进文化产业创新、保护知识产权、拓展国际市场等方面的成功经验。
随后,我们将深入探讨这些政策对中国文化建设的潜在影响,以及中国可以从中汲取的教训和启示。
通过对美国文化产业政策的深入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中国文化建设提供新的视角和思路,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创新,增强文化软实力,推动中华文化更好地走向世界。
我们也期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激发更多的研究和讨论,为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和文化建设的进步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美国文化产业政策概述美国的文化产业政策,尽管在形式上并不如其他一些国家那样明确和集中,但其实质性的影响力却不容忽视。
美国的文化产业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美国政府注重保护知识产权,这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基石。
通过严格的法律法规,如《版权法》《数字千年版权法》等,美国确保了文化创新者和创作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从而激发了文化创新的活力。
美国政府积极推动文化产业的市场化、商业化。
在美国,文化产业被视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政府通过税收优惠、资金支持等方式,鼓励企业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投入,推动文化产品的创新和市场化。
再次,美国文化产业政策注重文化产业的国际化。
美国政府积极推动文化产业的出口,通过国际文化交流、文化贸易等方式,将美国的文化产品和文化价值观传播到世界各地,提升了美国文化的全球影响力。
美国政府还注重文化产业的教育和人才培养。
通过设立奖学金、资助研究项目等方式,美国政府鼓励高校和研究机构培养更多的文化产业人才,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人才基础。
美国的文化产业政策具有保护知识产权、推动市场化商业化、注重国际化、重视教育和人才培养等特点。
这些政策为美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也为我国文化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三、中国文化建设的现状分析近年来,中国文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不仅在国内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美国的网络监管

美国的网络监管前一段时间,“谷歌事件”闹得沸沸扬扬。
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专门为此发表了关于互联网自由的演讲,指责“有些国家竖起了电子屏障,阻止本国人民分享世界上的一部分网络”。
由于媒介领域的“西强我弱”及其所引发的传播效应,世界范围内的媒体和社会精英多数都在讨论中国的互联网监管问题,大部分美国人和西方发达国家都认为,主要是因为中国不适当的网络信息监管行为才导致谷歌公司退出中国大陆。
事实上,依据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实施必要的管理是各国通行的做法,美国也不例外。
高声宣扬“网络自由”的美国,从来都没有对互联网“疏于”防范和管控。
美国通过各种途径,对网络实施着当今世界最成熟和最有效率的监控和管制措施。
不论是战略层面还是策略层面,不论是技术层面还是管理层面,美国都是当今世界在这一领域最具实力和最具执行力的国家。
(一) 监控和管制网络信息首先是为了国家安全“9·11”事件之后,反恐、确保国家安全成了美压倒一切的标准。
当网络传播内容可能威胁到国家安全,就会受到严格监视。
为防范可能出现的恐怖袭击,美国通过了两项与网络传播有关的法律:一是《爱国者法》,二是《国土安全法》。
通过这两部法律,公众在网络上的信息包括私人信息在必要情况下都可以受到监视。
此外,美国政界还对美国《联邦刑法》、《刑事诉讼法》、《1978年外国情报法》、《1934年通信法》等进行修订,授权国家安全和司法部门对涉及专门化学武器或恐怖行为、计算机欺诈及滥用等行为进行电话、谈话和电子通信监听,并允许电子通信和远程计算机服务商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向政府部门提供用户的电子通信,以便政府掌控涉及国家安全的第一手互联网信息。
据美国司法部的调查报告,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在2002-2006年间,通过电子邮件、便条和打电话等方式,窃取数千份美国民众的通话记录。
此外,据2007年度美国《信息自由法》解密文件显示,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创建有“数字信息收集系统网络”,用于秘密窃听和监控邮件。
国内外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及启示

国内外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及启示1. 国内外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总结一些省市如上海、广东等地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
他们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加强法治建设,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强化监管服务,保护知识产权和创新精神;以及优化金融服务体系等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这些地区的经验表明,优化营商环境需要政府主动作为,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同时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强调政府与企业的良性互动,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也是成功的关键之一。
国内外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表明,清晰的法规体系、公正的市场环境、高效的政府服务、良好的金融生态以及积极的政企合作是推动营商环境优化的重要因素。
这些经验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启示和参考,对于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1 国内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总结简化审批流程:通过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办事成本,激发市场活力。
实施“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实现线上线下融合,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优化税收政策:通过降低税率、简化税收征管、提供税收优惠等措施,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激发市场竞争力。
如,扩大增值税改革范围,降低制造业等行业税率,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额等。
强化金融支持:通过加大信贷投放、创新金融产品、降低融资成本等方式,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助力企业发展。
如,设立专项基金支持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领域,推动金融机构与企业精准对接。
提升人才服务水平:通过优化人才引进政策、完善人才服务体系、提供住房补贴等措施,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为经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如,实施“人才引进计划”,为高层次人才提供落户、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加强知识产权申报、维权、执法等工作,保障企业创新成果,激发社会创新活力。
如,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等。
这些经验举措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认可,为我国营商环境持续改善提供了有力支撑。
美国私有财产权的概念与保护

美国私有财产权的概念与保护私有财产权是美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美国社会经济秩序的基石之一。
私有财产权的概念指的是个人或者组织对其拥有的财产拥有完全的支配权和控制权,包括土地、房屋、交通工具、金融资产等等。
在美国,这些财产权被广泛认可并在法律上得到严格的保护。
一、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基础美国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基础可以追溯到美国宪法。
根据第五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私有财产权被认为是一种基本权利,享有保护不受非法侵害的权益。
此外,美国各州也通过法律和规章制度来进一步保障私有财产权,确保所有人都能够在法律框架下自由支配和使用自己的财产。
二、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在美国,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保护:合同是保护私有财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当双方达成协议并签署合同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得到法律保护,并赋予各方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力。
2. 物权保护:物权是指人们对具体的物质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美国法律规定了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制定了保护这些权益的具体措施。
例如,土地拥有者享有土地使用权、出售权和出租权,并且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这些权益不受侵犯。
3.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创作、发明或者创新的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美国通过专利、版权和商标等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确保个人和组织的知识产权得到尊重和保护。
4. 侵权行为制裁:美国法律对侵权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和制度。
当私有财产遭受侵权时,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寻求救济,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私有财产权的局限性尽管私有财产权在美国得到了广泛的保护,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私有财产权的行使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1.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实施公共利益,政府可以依法对私有财产进行限制或者征用。
这种情况下,政府需要提供合理的补偿,并确保侵犯私有财产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 健康与安全限制: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政府可以对私有财产的使用进行一定的限制,例如对建筑物进行安全检查、对有害物质的使用进行规范等。
美国科技创新体系中的政府作用

国防科技在美国的科技创新体系中长期占据着主导地位, 因此,国防部便成为联邦政府中科研经费开支最大的部 门,多年来,其所获得的联邦政府科研投入一直占联邦 科研经费总额的50%左右,是联邦政府支持基础研究的主 要
单位之一。国防部的军事科研工作不仅为军方提供了大 量用于现代化武器系统的新技术,也为社会提供了大量 用于民用品生产的高科技。商务部作为推进美国科技事 业发展的另一重要部门,拥有一个强大的科技工作团队, 由部长
行资助和管理。国家科学基金会承担的一个管理职能是: 对全国科技资源(包括人才资源)的调查和掌握,包括 对全国现有的科学家和工程师登记备案,对国内科技资 源的有关数据进行统计、解释和分析,对全国大学和科 研机构
获得的联邦科技经费总额进行调查统计等,并每年向总 统和国会汇报。此外,美国也有国家科学院、工程院等 专职科技管理机构,但它们是半官方性质,主要授予荣 誉学术地位、提供政策咨询,行政管理的职能较弱。 二 战后,
新活动的开展主要存在于私人工业部门之中,而政府研 究活动和研究型大学的大规模兴起和迅速发展则是在二 战之后。 1945年,美国科学研究发展局局长维瓦尔?布什 向杜鲁门总统呈送了一份名为《科学:没有止境的边疆
》的研究报告。该报告鲜明地指出:人民健康、国家安 全和公共福利需要科学进步和新的科学知识;联邦政府 应该承担新的责任,对科学进行强大投资,促进产生新 的科学知识和培训青年人的科学才能,建立一种可以保 障稳定的
行国会的立法,但社会各界往往会对相关法律的具体解 释提出异议,此时,司法部门便拥有法律条文的最终决 定解释权,比如:美国的微软公司是否构成垄断、其商 业方法和专利是否合法、时代华纳和美国在线的合并是 否导致垄
断等案件都是司法体系内部做出的决定。无论是国会还 是行政部门都难以左右司法部门的判决。在美国的科技 管理体制中,联邦政府没有设立专门的科技管理机构负 责组织、协调和规划全国的科技研发活动,而是由行政、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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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近年来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举措1美国政府认为,保护知识产权对美国有比较优势的很多产业具有重要作用,并且有利于美国经济的规模、增长及出口。
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促进科技和产业的进步以及鼓励发明创造满足人们的需求,也是至关重要的。
而不保护知识产权,将带来严重的健康及安全后果。
与此同时,保护知识产权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外国市场上盗窃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非常严重。
技术的发展,使得制造和销售假冒盗版产品更加容易,形成了全球性的非法市场,与真品形成了竞争。
技术的发展,也使得监控和打击侵权者更加困难。
高利润低风险吸引了有组织的犯罪网络,而对于知识产权盗窃所引起的问题及后果,公众意识常常滞后。
为此,近年来,美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重视,在为企业服务、打击有组织盗版、改进组织协调和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同时也增加了对中国的关注。
一、为企业服务1、提高企业自我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美国政府提供了很多途径,让企业了解自己的权利。
例如,美国政府开设了专门的网站(),内容包括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步骤,知识产权培训班的消息,以及一些重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及途径等。
2、向企业提供咨询。
美国政府开通了免费热线电话(1-866-999-HALT),美国专利商标局(U.S Patent and Trademark 1主要资料来源:Report to the President and Congress on Coordin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Enforcement and Protection, the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Enforcement Coordination Council, September 2006.Office)和商务部的知识产权专家可以当场解答问题,并与企业讨论保护知识产权的策略。
3、简化及便利对版权和商标的登记保护。
权利人可以在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的网站上()直接登记版权或商标,使得海关官员可以更加有效地在边境查获冒牌货。
4、为举报侵权提供便利。
美国司法部制作了一份《假冒、侵犯版权及盗窃商业秘密受害人指南》(Guide for Victims of Counterfeiting, Copyright Infringement and Theft of Trade Secrets),为举报案件提供了指导。
受害人可以通过在网上填表或给知识产权协调中心(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oordination Center)打电话(1-866-IPR-2060),举报假冒进口或知识产权犯罪的情况。
5、在联邦层面增加执法资源。
联邦调查局与移民及海关执法局(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都建立了网络犯罪行动中心,对各地及海外知识产权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司法部在全国成立了25个“计算机犯罪与知识产权组”(Computer Hacking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Units),并且在每个检察长办公室都指定一名协调员,使得受到特殊训练的知识产权检察官人数达230名,加强了起诉的力量。
6、制订新的法律,为企业提供民事救济,加大刑事处罚。
2006年3月,美国总统签署了《打击假冒制成品法》(Stop Counterfeiting in Manufactured Goods Act),将贩卖假冒标志和包装的行为也视为犯罪。
7、为企业在海外采取行动提供协助。
美国商务部的知识产权办公室,提供外国法律制度、调查公司等方面的信息,并就有关案件提供咨询。
美国还向东亚、中亚、拉丁美洲、中东、非洲、俄罗斯等地派出知识产权专员,协助企业解决问题。
8、与外国政府合作解决有关问题。
“美欧知识产权联合行动战略”(U.S.-EU Joint Action Strategy on IPR)计划在海关之间进行合作,加强边境执法。
9、企业在国外遇到了问题,可以向美国政府反映,以便政府评价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并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美国贸易伙伴遵守承诺和义务。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每年公布“特殊301报告”,就专门用于这一目的。
10、美国政府进行对外谈判和签订协定,要求其他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
美国近年来签订的一系列双边贸易协定和自由贸易区协定,都有专门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
11、与民间组织密切合作。
美国商会(U.S. Chamber of Commerce)、“打击假冒盗版联盟”(Coalition Against Counterfeiting and Piracy)等组织举行的知识产权会议,政府官员都到会讲话,通报情况,解答问题。
政府组织的“产业贸易咨询委员会”(Industry Trade Advisory Committee)是一个固定安排,专门就知识产权和贸易政策向贸易代表和商务部提供咨询意见。
此外,政府部门经常在《联邦纪事》(Federal Register)上征求公众意见,举行听证会,或与有关人士举行磋商。
二、打击有组织盗版战略2004年,美国政府宣布实施“打击有组织盗版战略”(Strategy Targeting Organized Piracy, STOP!),要求政府部门扩大并增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协助。
STOP!战略的目标是:加强创新者在国内外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加大力度在边境查缴冒牌货,追查涉及假冒盗版犯罪的企业,与产业密切合作,积极与贸易伙伴合作。
以上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一系列举措,很多都是在这一战略下实施的。
除此之外,美国一些主要政府部门也都采取了新的措施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例如,海关边境保护局开发了一套知识产权风险模式,使用数据分析技术和外部信息评估知识产权的风险,并且在2005年开始在其全国监控计划中加入知识产权监控的内容,在货物入关前进行核查,并且专门为此培训了人员。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和国务院在国际上积极推行有效的执法措施,并且在八国集团(G8)、美欧峰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及亚太经合组织(APEC)获得了支持。
2004年,司法部成立了“知识产权工作组”(Task Force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对司法部知识产权方面的工作进行评审。
2004年10月,工作组提交了一份报告,对司法部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作用进行了全面总结,并提出了改革建议。
商务部国际贸易署(ITA)和专利商标局在国内外促进商品交易会上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包括向组织者、参展商和参会者宣传知识产权,帮助企业防止交易会期间的侵权。
三、改进组织协调1999年,美国成立了全国知识产权执法协调委员会(National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Enforcement Coordination Council,NIPLECC)。
委员会职责是在联邦和外国机构之间协调国内国际知识产权执法,并就各部门协调活动的情况,向总统及参众两院的拨款和司法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
2005年,美国国会又通过立法,扩大了委员会的正在范围,包括确定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执法的政策、目标及战略,制订在海外保护知识产权的战略,协调并监督政府部门实施这些政策、目标、重点及战略。
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副贸易代表,负责刑事局的助理司法部长,海关委员,商务部副部长及专利商标局局长,负责国际贸易的商务部副部长,负责经济及农业事务的副国务卿。
司法部和专利商标局担任委员会的共同主席。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版权及相关权方面,委员会应咨询版权局局长。
从2005年开始,委员会主席由新设立的国际知识产权执法协调员(Coordinator for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Enforcement )担任。
国际知识产权执法协调员是美国政府于2005年7月设立的高级职位,其职责是协调联邦政府的资源,在美国国内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其具体工作包括:与相关联邦机构进行协调,担任全国知识产权执法协调委员会主席,制订政策解决国际知识产权侵犯问题,执行知识产权法律,在海外实施保护美国知识产权的战略。
协调员办公室设在商务部,直接向商务部长汇报工作。
首任协调员,是Christian Israel。
四、加强国际合作1、八国集团在美国推动下,2005年八国集团峰会通过了一项声明,强调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及促进全球合作的必要性。
2006年峰会,又通过了“打击知识产权盗版及假冒声明”(Statement on Combating IPR Piracy and Counterfeiting),宣布了一项综合的知识产权执法战略。
该战略的主要目标为:关注冒牌货和盗版产品贸易,促进各国执法部门和海关官员之间的合作;在知识产权侵权受害人与执法机关之间建立联系;加强发展中国家打击假冒盗版货物的能力建设;进一步研究假冒盗版对国家经济、品牌、权利所有人和公共健康安全的经济影响;让里昂-罗马打击犯罪与恐怖主义小组(Lyon-Roma Anti-Crime and Terrorism Group)承担相关的执法工作(包括网络盗版)。
2、巴西巴西一直被列在“特殊301”“重点观察名单”上,美国的国家知识产权联盟(IIPA)要求审查是否继续给予巴西普惠制待遇(GSP)。
美国政府各部门通过协调,认为加强刑事执法是提高巴西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主要途径。
为此,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国务院、司法部和国土安全部与巴西“全国打击盗版假冒委员会”(National Council to Combat Piracy and Counterfeiting)展开了广泛合作,在执法和边境保护技术以及起草有效的知识产权刑事法律方面提供了帮助。
这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例如,联邦调查局发现一个巴西人非法复制并在网上发送美国一家小企业的软件。
通过双边磋商机制,联邦调查局向巴西提供了有关信息。
巴西采取措施,搜查并逮捕了这个人。
3、萨尔瓦多萨尔瓦多是《美国-中美洲-多米尼加共和国自由贸易区协定》(CAFTA)的成员,而该协定就有专门的知识产权一章,各成员承诺对知识产权提供高水平保护。
美国政府与萨尔瓦多官员合作,确保该国立法和管理制度符合协定的要求。
美国为该国法官、检察官和警察提供了很多培训。
2006年4月,萨尔瓦多政府就主动采取行动,收缴了8,500张DVD、大量原材料及生产设备。
4、培训美国政府向外国提供众多培训项目。
例如,美国专利商标局通过东盟等组织举办研讨会,为菲律宾等国官员提供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