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最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X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拆迁单位以及其他建设施工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第四条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实行核准制度。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必须办理核准登记。
第五条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理、利用单位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谁付费”的原则,对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六条示范区、X区两级应在产业、财政等方面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给予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鼓励建设、施工和其他单位积极研发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和技术,在保证建筑质量、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及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城市公用设施和公共建筑建设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七条示范区城管局负责示范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编制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制定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X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三)监督X区查处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倾倒、排放、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示范区城管局X分局(以下简称X分局)负责示范区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一)执行示范区城管局制定的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和管理规定。
(二)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核准、发放《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建筑垃圾的处置与利用,保护和改善城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二章建筑垃圾定义与分类第四条建筑垃圾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
(一)工程渣土: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废弃物。
(二)工程泥浆:指桩基工程、地下连续墙、盾构掘进及非开挖施工中产生的泥浆。
(三)工程垃圾:指废混凝土块、废砖瓦、废陶瓷、废石膏板等固体废弃物。
(四)拆除垃圾: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混凝土块、砖瓦碎块、木材、金属等材料。
(五)装修垃圾:指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废渣等废弃物。
第三章处置许可与监管第五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向当地建筑垃圾管理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
第七条建筑垃圾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查处。
第四章渣土处置规定第八条工程渣土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送到指定的消纳场所。
第九条严禁将工程渣土混入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第五章可再生废弃物处置第十条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提高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率。
第十一条可再生废弃物应当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和运输,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再生利用。
第六章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并按照规定的车型、路线、时间进行运输。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以及对上述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第三条建筑垃圾管理和处置利用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市(城)区通行证》的审批发放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发放、年度审验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及运输许可的批后监管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工业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七条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的行为,向相应建筑垃圾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章建筑垃圾排放管理第八条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单位,并规定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对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专业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单位,并规定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是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依据我国相关建筑法律编制而成。
以下是本店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进行相关解读:《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基本简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主要包括:(1)适用范围(2)适用原则(3)具体规定(4)责任追究四部分内容,其中责任追究内容如下: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最新版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最新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最新版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建筑垃圾的处理问题愈发凸显。
为了保护环境,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最近我们制定了一份最新版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促进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第一,制定建筑垃圾分类处理标准。
根据垃圾的性质、来源以及可回收利用程度,将建筑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三类。
市民和建筑单位应当按照分类标准,将建筑垃圾进行正确分离和投放,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的健康保护。
第二,建立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系统。
市政府将建立一套完善的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系统,确保垃圾的及时清理和有效运输。
建造工地和建筑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将建筑垃圾进行集中堆放,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收集处理。
第三,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建筑垃圾中的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类收集,并经过处理后用于再生建材生产或其他领域。
政府将鼓励并支持建筑材料的再利用,提供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促进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第四,严禁建筑垃圾乱倒乱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建筑垃圾乱倒乱堆,包括但不限于街道、河道、公园、农田等公共场所。
一旦发现违反规定者,将受到罚款、停工或吊销许可等处罚,以确保城市环境的整洁和人们的身体健康。
第五,加强建筑垃圾监管和执法力度。
各级政府将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定期检查建筑工地和建筑单位的垃圾分类和处理情况,严厉打击违反规定的行为。
同时,市民和建筑单位可以进行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举报,相关部门将依法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六,建立建筑垃圾处理监测与评估体系。
政府将建立建筑垃圾处理监测与评估体系,定期评估建筑垃圾处理的成效,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以确保管理规定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希望能够推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改善和完善,实现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提高市民和建筑单位的环保意识,才能够让我们的城市更加美丽、宜居。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也与日俱增。
未经科学处理的建筑垃圾给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和资源浪费问题。
为了规范建筑垃圾的管理,保护环境资源,许多地方都出台了相应的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本文将探讨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内涵、应用与效果。
一、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内涵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是指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建筑垃圾进行规范管理的法规或政策。
其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垃圾分级分类:根据建筑垃圾的来源和性质,将其分为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可回收垃圾如废金属、废木材等可以进行再利用的材料;有害垃圾如废油漆、废电池等对环境有害的物质;其他垃圾则是指不能进行再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垃圾。
2. 垃圾处置要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了对建筑垃圾的合理处置要求。
例如,要求对可回收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对有害垃圾进行特殊处理,如化学品专门收集和处理装置;对其他垃圾进行最佳处理方案的选择。
3. 监管与执法机制: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明确了监管和执法机制。
相关部门将对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节进行监管,并对违反垃圾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应用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应用范围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垃圾管理: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各个环节产生的垃圾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分类处理,避免随意倾倒或投放。
2. 建筑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对废弃建筑材料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如废混凝土的破碎再利用,废铁的回收等,实现资源的再利用。
3. 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根据建筑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合理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如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厂等,提高建筑垃圾的处理效率。
三、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效果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1. 环境保护: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规范了建筑垃圾的处理流程,减少了建筑垃圾的乱倒乱投现象,降低了对土壤、水体和大气的污染风险。
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三篇)
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是指对建筑工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和处置的管理规定。
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分级分类管理:建筑垃圾按照其性质、种类进行分类管理,包括纸板、木材、混凝土、砖瓦等,各类别建筑垃圾需要专门设立容器进行收集,不同类别的建筑垃圾需分别处理。
2.强制收集制度:在建筑工地设立专门的建筑垃圾收集点,施工单位需要将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投放到指定的容器中,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定期清运,以保持工地周围的环境整洁。
3.资源化利用:鼓励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资源化利用,对于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要设立专门的回收点进行回收处理,通过分类再生利用,降低对自然资源的开采。
4.安全处理要求:对于危险废弃物和特殊垃圾,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处理,并确保处理过程中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5.处罚规定:对于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严重者还会面临法律追究。
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护环境,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促进可持续发展。
通过严格的规定和执行,可以有效防止建筑垃圾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并促使建筑行业向更加环保、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二)是指对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建筑垃圾管理规定:1. 分类管理:建筑垃圾应按类别进行分类管理,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可焚烧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2. 集中存放:建筑垃圾应集中存放在指定的场所或容器中,不得随意倾倒或堆放在道路、公共场所或河道等非指定场所。
3. 运输规定:建筑垃圾的运输应由专门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运输过程中要保证垃圾不散落,并确保垃圾不对周围环境和道路安全造成影响。
4. 处理方法:建筑垃圾应按照规定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包括回收利用、焚烧、填埋等。
对于有害垃圾,应特殊处理,以确保环境和人员安全。
5. 监管责任:相关部门和建筑施工单位应共同承担建筑垃圾管理的监管责任,建立并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是指针对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和管理的一套规范和制度。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筑垃圾分类:按照不同材料性质进行分类,如混凝土、砖瓦、木材、金属、塑料等。
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分类容器,并将不同分类的建筑垃圾存放在相应的容器中。
2. 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收集和运输建筑垃圾。
可以设置专门的建筑垃圾收集点,统一收集和运输建筑垃圾,避免垃圾乱倒和漏运现象。
3. 建筑垃圾处理和利用:建筑施工单位应根据建筑垃圾的性质和数量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
可以利用建筑垃圾进行再生利用,如再生骨料或再生木材等;也可以选择垃圾焚烧、填埋或其他各种合适的处理方式。
4. 建筑垃圾管理记录和报告: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管理记录和报告制度,记录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等情况,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建筑垃圾管理的目的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通过合理的分类、处理和利用建筑垃圾,可以减少资源浪费、减少土地占用和改善环境质量。
因此,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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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根据建设部的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 垃圾分类和分流:建筑垃圾应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相关部门应提供分类垃圾桶,并鼓励居民和施工单位进行垃圾分类。
2. 垃圾收集和运输:建筑垃圾应由专业的垃圾收集和运输公司进行收集和运输。
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应注意垃圾的密封性和稳定性,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3. 垃圾处理和处置:建筑垃圾应经过规范的处理和处置。
可回收垃圾应进行资源化利用,有害垃圾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理,易腐垃圾应进行合理利用或填埋,其他垃圾应进行焚烧或填埋处置。
4. 垃圾回收利用: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应得到鼓励和支持。
相关部门可制定相应政策和措施,鼓励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资源化利用。
5. 垃圾管理监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规定的落实和执行。
违反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建设部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理和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
这些规定有助于实现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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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
利用等处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
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
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行
政主管部门。
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监督管
理工作。
环保、建设、规划、国土、公安、交通、房地产、园林等行政管理部
门应当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处置义务。
第五条、政府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研究和推广应用。
政府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中,应当履行
以下职责:
(一)制定全市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并纳入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二)根据城市建设、施工情况,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
建筑垃圾;
(三)组织建设、管理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和建筑垃圾倾倒、中转设施;
(四)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
(五)对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使用中有突出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
书面申请,经核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置。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
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处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
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
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
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个人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
分类收集,并倾倒于建筑垃圾倾倒、中转地点,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
企业代为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相关规
定执行。
第十一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使用设有密
闭或遮盖装置的运输车辆运输,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交警部
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和要求运行,不得超出核准范围运输建筑垃
圾。
第十二条、凡需利用建筑垃圾回填场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城市
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安排建
筑垃圾回填。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废物倒入建
筑垃圾。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置建筑垃
圾,将建筑垃圾交由获得核准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进行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处置场所。
第十五条、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处
置场所和建筑垃圾倾倒、中转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
使用。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款,对个人并处200元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
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以警告,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200元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规定,个人未按规定收集、倾倒建筑垃圾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处2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单位未使用设有密闭、遮盖
装置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或者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单位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
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对单位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
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200元罚款;
(七)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处置
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处5000元
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的,责令立即清除,处以警告,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
款,对个人并处200元罚款;
(九)违反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
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
化学品、危险废物倒入建筑垃圾的,由卫生、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对建筑垃圾处
置管理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