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水保1998【423】号
第9章: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_2017

★ 各阶段设计要求: (3)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
在初步设计基础上,进行技术设计和施工图 设计,确保方案的实施。
30
★ 方案报告书编制格式
依据: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印发《规范水土保 持方案编报程序、编写格式和内容的补充规定》 的通知(保监[2001]15号)。 版面格式:用A4幅面(210mm×297mm),插图( 表)可适当加大。 图件格式:各类图件要求用CAD制作,制图格式应 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土保持图》( SL73.6-2001)。
水土保持规划
区域 分布在重点预防区 分布在重点治理区
范围
范围不是一个完整 的自然集水区域
以小流域为单元
17
4. 方案与水土保持规划异同点
(3) 制定依据
相同点: 基本依据《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水 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和《水土保持法》及其与之配 套的相关法规,同时根据当地的自然、社会经济、水土流 失、水土保持情况等统筹考虑制定。
31
版式:封面左上角为 设计单位的编制水土 保持方案资质证号和 工程设计证书号,右 上角为工程编号,用3 号或4号宋体字印制。
8
2. 方案编制的目的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本质目 的是为了防治水土流失,改 善生态环境,保证可持续发 展。
但从防治水土流失的对象看 ,水土保持方案以防治人为 水土流失为主,即人类在生 产建设活动过程中,扰动地 表物质、破坏地表植被、随 意堆置固体废弃物等产生的
四川大岗山水电站公路建设 水土流失严重
① 建设项目及周边环境慨况; ② 项目区水土流失及水土保持现状; ③ 生产建设中排放废弃固体物的数量和可能造成 的水土流失及其危害预测; ④ 初步估算建设项目的责任范围,并制定水土流 失防治初选方案; ⑤ 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纳入主体工程总投资)。
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2-3《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框图》。
表2-3
水土流失防治体系框图
3监理规划
监理依据
监理合同
经招标,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于202*年3月23日签订了监理合同。监理合同名称:县风源发电总承包公司县兴 顺西光伏电场20MWp风光同场太阳能光伏发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单位:县风源发电总承包公司
方案设计单位:某某百灵天地环保科技总承包公司
工程项目划分
工程项目划分方法见表2-2o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55.26hhm2,其某某设区53.34hnR直接影响区 1.92hm20
表2・2
工程项目划分方法表
县风源发电总承包公司于202*年5月委托某某百灵天地环保科技总承包公司编制了《县风源发电总承包公司县兴 顺西光伏电场20MWP风光同场太阳能光伏发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202*年7月30日通过某某市水务局的专 家组技术评审。202*年12月31日,某某市水务局以包水发[202*]326号《关于县风源发电总承包公司县兴顺西光伏电 场20MWP风光同场太阳能光伏发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予以批复。本工程项目组成包括:光伏场地、 施工生活区、进场道路、施工供电线路、接入系统工程。
(1)光伏场地
建设期面积为51.06hm20
工程措施:表土剥离及回覆0.09hm2;土地整治面积为33.22hπ?;
植物措施:植物措施总面积33.22hnR
临时措施:表土堆存区防尘苫盖1.0万nΛ堆土坡脚人工拍实土方量90m3;光伏板基础开挖土方苫盖防尘3.8万nA 堆土坡脚人工拍实土方量900m3;集电线路管沟及其它建筑基础土方开挖苫盖防尘0.2万11Λ堆土坡脚人工拍实土方量 50m∙30
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中有关技术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四川省水利厅2004).

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中有关技术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州水利局,各乙、丙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持证单位:为加强、规范和提高全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与技术审查质量和水平,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规范》(SL204-98)等规范规程、政策文件原则,针对我省近年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与技术审查实践工作中发现的一系列问题,我厅组织四川部分高等院校、科研、设计院(所)、长期参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的专家、各级管理人员多次进行座谈、讨论,形成了《四川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有关技术问题暂行规定》,现将该“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执行。
请各级、各有关单位将执行过程中遇到和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水土保持局反馈。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主题词:水利水土保持方案规范通知抄送:水利部水土保持司,长江委水土保持局,在蓉甲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持证单位,厅直属有关单位。
四川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中有关技术问题暂行规定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水利部颁发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参照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发的水保监方案函[2002]118号文《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要点》,针对我省近几年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和审查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 前言简要说明工程概况,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前期工作进展,方案编制和报审过程。
文后附:水土保持方案工程特性表。
2 编制依据与编制方案有直接关系的法律法规、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与相关规定、规范标准、技术文件、技术资料、任务委托件。
3 设计水平年①建设类项目:为工程验收后的第一年,或工程验收年。
前者适用于无试运行期的项目。
②生产类项目:土建区:为验收交付使用年;生产区:为一定生产期后的第一年。
4 防治责任范围面积防治责任范围面积=项目建设区面积+直接影响区面积。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作者:————————————————————————————————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Technical regulation on water and soil conservationplan of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sSL204—98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实施日期:1998年5月1日1998-02-05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的通知水科技[1998]47号根据1995年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由部水土保持司主持、主编制定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发布。
标准名称和编号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 SL204—98。
本标准自1998年5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水土保持司,并由其负责解释。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1998年2月5日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水利部第5号令《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本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总则。
简述编制本规范的目的和意义,适用范围,水土保持方案分阶段的要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及责任范围,水土保持方案应达到的目标等。
第二部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要求。
主要有水土保持方案各设计阶段的要求,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及其基本情况调查、水土流失预测、防治方案的制定、投资概(估)算和效益分析等。
第三部分水土流失防治工程。
对防治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的拦渣工程、护坡工程、土地整治工程、防洪工程、防风固沙工程、泥石流防治工程、绿化工程等7个方面的措施,分别提出技术要求。
水利部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21〕1号

水利部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正文:----------------------------------------------------------------------------------------------------------------------------------------------------水利部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21〕1号根据《水利部制度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办部〔2020〕168号),水利部梳理了部分规范性文件,决定废止已不适用的34个文件(详见附件)。
废止文件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水利部2021年3月23日附件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序号发文字号文件名称1水建管〔1995〕129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水保〔2007〕184号水利部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3办水保〔2007〕94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督察工作的通知4办水保〔2015〕247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58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5办水保〔2016〕21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6办水保〔2005〕121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意见7办水保〔2016〕123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8办水保〔2016〕227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9水电农水字〔84〕第11号水利电力部关于进一步搞好水土保持重点地区治理工作的通知10水保〔1998〕483号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的通知11水保〔1999〕85号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十、百、千”示范工程的通知12水保〔2001〕529号水利部关于加强封育保护,充分发挥生态自我修复能力,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的通知13水保〔2002〕515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14水保〔2003〕236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15水保〔2003〕360号水利部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水利水保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16水保〔2004〕23号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的通知17办水保〔2005〕62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建设管理的意见18水保〔2007〕186号水利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19办水保〔2007〕21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水保〔2009〕475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21办水保〔2010〕393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22办水保〔2011〕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水利水保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23办水保〔2011〕146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水利水保项目年度国家核查办法的通知24办水保〔2011〕42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土高原小流域坝系考核评估办法(试行)和黄土高原淤地坝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5水保〔2003〕284号水利部关于印发《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6水保〔2004〕93号水利部关于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7水保〔2004〕665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8水保〔2010〕455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淤地坝等水土保持拦挡工程建设管理和安全运行的若干意见29水保〔2012〕358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30办水保〔2014〕8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水利水保项目年度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31水建管〔2006〕38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32水总〔2004〕511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33国三峡委发稽字〔2012〕5号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三峡后续工作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34水建管〔2011〕627号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结束——。
水土保持工作条例

水土保持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2.06.30•【文号】•【施行日期】1982.06.3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发布日期:1991年6月29日实施日期:1991年6月29日)废止水土保持工作条例(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是改变山区、丘陵区、风沙区面貌,治理江河,减少水、旱、风沙灾害,建立良好生态环境,发展农业生产的一项根本措施,是国土整治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了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针是:防治并重,治管结合,因地制宜,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除害兴利。
第三条全国水土保持工作由水利电力部主管。
并成立以水利电力部为主,有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农牧渔业部、林业部参加的全国水土保持工作协调小组;以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定期研究解决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有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任务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立必要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
水土保持工作机构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方针、政策、法令;进行水土保持查勘,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有关部门的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水土保持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宣传工作;管好用好水土保持经费和物资。
各江河流域机构应负责本流域的水土保持查勘、规划、科学研究工作,协助和推动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土保持工作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水土保持站、农业技术推广站、林业站、水利站、农机站、土肥站、草原站等都有责任帮助当地社队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四条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计划,加强领导,统一规划,组织协调,进行宣传教育,发动群众做好这项工作。
水利、农业、林业、畜牧、农垦、环保、铁道、交通、工矿、电力、科学研究等部门,必须密切协作,分工负责,做好与本部门有关的水土保持工作;宣传、出版部门应有计划地开展水土保持宣传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提高干部和群众对水土流失危害和水土保持重要性的认识。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
UD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PSL 204—9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Technical regulation on water and soil conservationplan of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s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1998-02-05发布1998-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的通知水科技[1998]47号根据1995年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由部水土保持司主持、主编制定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发布。
标准名称和编号为:强制性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
本标准自1998年5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水土保持司,并由其负责解释。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1998年2月5日前言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水利部第5号令《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本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总则。
简述编制本规范的目的和意义,适用范围,水土保持方案分阶段的要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及责任范围,水土保持方案应达到的目标等。
第二部分水土保持方集编制要求。
主要有水土保持方案各设计阶段的要求,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及其基本情况调查、水土流失预测、防治方案的制定、投资概(估)算和效益分析等。
第三部分水土流失防治工程。
对防治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的拦渣工程、护坡工程、土地整治工程、防洪工程、防风固沙工程、泥石流防治工程、绿化工程等7个方面的措施,分别提出技术要求。
本规范的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本规范的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本规范的参编单位: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上中游管理局、黄河上中游管理局规划设计院、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水土保持研究所。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d)《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 e)《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 ; f)《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第253号 文); g)《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 法》(1994年)。
1.2.2 部委规章
重力 侵蚀 0 0 0 0 0
工程 侵蚀 4.17 16.48 2.35 1.61
毁坏型 0 0 0 0 0
3.12
钦州以轻度侵蚀为主,土壤侵蚀模数(200,500,1000~2500)
4、土壤侵蚀模数:
单位面积和单位时段内土壤侵蚀量,其单位为 (t/km2.a)。土壤侵蚀模数是计算水土流失的基础,该模数的 确定一般是通过调查和现场实测、分析得到的。
★编制单位资格和业务范围:
编制资格分为甲、乙和丙三级,各编制单位
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开展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并对所编制的方案负责。 甲级:大中小型开发建设项目; 乙级:中型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丙级:小中型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审批权限: 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50hm2 以上或者挖填 土石方总量在50*104m3 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 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 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的通知》(办函[2002]154号);
…………..
g)《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
2、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有关的基本知识
★管理范围:凡是开发建设项目(交通、电力、
矿业、水利、城建、农林等)都要编报水土保持
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
方案报告书:凡征占地面积在1hm2以上或者挖
水利部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21.03.23
•【文号】水利部公告〔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3.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水利部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水利部公告〔2021〕1号根据《水利部制度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办部〔2020〕168号),水利部梳理了部分规范性文件,决定废止已不适用的34个文件(详见附件)。
废止文件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水利部
2021年3月23日附件。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以及已经废止失效的规章和部分文件目录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以及已经废止失效的规章和部分文件目录的公告为全面推进水利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水利部对现行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水利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以及截至2007年底已经废止、失效的规章和部分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一、水利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51件,含水利部参与制定的部门联合规章)1、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1990年6月20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0〕160号发布)2、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1990年8月31日水利部水政〔1990〕17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7号修正)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4、全民所有制水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4年4月14日水利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水人劳〔1994〕166号发布)5、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1994年6月9日水利部令第4号发布)6、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4年6月27日水利部水财〔1994〕292号发布)7、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1994年10月27日水利部水移〔1994〕468号发布)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局水保〔1994〕513号发布)9、黄河下游引黄灌溉管理规定(1994年12月1日水利部水农水〔1994〕516号发布)1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发布)1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2005年7月8日经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1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发布)13、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1995年12月2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5〕485号发布,1997年12月2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25号修正)14、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1995年12月28日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8号修正)15、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29日水利部令第6号发布)16、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发布)17、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18、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19、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发布)20、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5日水利部水保〔1998〕546号发布)21、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水利部令第9号发布)2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1999年4月16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177号发布)23、珠江河口管理办法(1999年9月24日水利部令第10号发布)24、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1999年10月18日水利部水政法〔1999〕552号发布)25、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12月7日水利部令第11号发布)26、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0年1月4日水利部水建管〔2000〕2号发布)27、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2000年1月31日水利部令第12号发布)28、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5月15日水利部令第13号发布,2004年10月21日水利部令第20号修正)29、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30、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3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32、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2月21日水利部令第17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33、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5月26日水利部令第18号发布)34、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6月2日水利部令第19号发布)35、黄河河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1号发布)36、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发布)37、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号发布)38、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39、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6年5月24日水利部令第27号发布)40、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4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4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4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令第31号发布)44、水量分配暂行办法(2007年12月5日水利部令第32号发布)4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89〕环管字201号发布)4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发布)4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48、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2号发布)49、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7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令第4号发布)5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6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11号发布)5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7号发布)二、截至2007年底已经废止、失效的规章和部分文件目录(32件)1、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1989年4月3日水利部〔89〕水建1号发布,已经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发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废止)2、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管理规定(试行)(1989年4月29日水利部〔89〕水建7号发布,已经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30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废止)3、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1990年8月15日水利部令第1号发布, 已经2000年5月15日水利部令第13号发布的《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废止)4、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暂行规定(1990年8月15日水利部令第2号发布,已经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的《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废止)5、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0年8月15日水利部令第3号发布,已经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的《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废止)6、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1990年11月12日水利部水建〔1990〕9号发布,已经1996年8月23日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废止)7、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12日水利部水建〔1990〕9号发布,已经1996年8月23日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废止)8、关于征收农村水电供电地区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1991年12月2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1〕70号发布,规定适用期至1999年底,已经失效)9、水库移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水利部水移〔1992 〕3号发布,已经2003年3月24日水利部水移〔2003〕113号发布的《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废止)10、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14日水利部水文〔1992〕4号发布,已经2003年2月21日水利部令17号发布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废止)1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试行)(1992年5月14日水利部水建〔1992〕15号发布,已经1996年8月23日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废止)12、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1994年12月7日水利部水规计〔1994〕544号发布,已经2006年2月14日水利部水规计〔2006〕47号发布的《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废止)13、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12月19日〔94〕财政部、水利部财农字第345号发布,已经1999年5月25日财政部、水利部财农字〔1999〕238号发布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废止)14、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1995年3月20日水利部水管〔1995〕86号发布,已经2003年6月24日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发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废止1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30号发布,1998年2月9日水利部水政资〔1998〕5号修正,已经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14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废止)16、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1995年6月9日水利部水保〔1995〕155号发布,已经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5号发布的《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17、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1996年4月4日财政部、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财农字〔1996〕51号发布,水利部执行的相关内容已经水利部水国科〔2006〕542号发布的《引进国际先进水利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废止)18、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6年8月23日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发布,已经1999年11月9日水利部水建〔1999〕637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废止)19、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1996年8月23日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发布,已经1999年11月9日水利部水建〔1999〕637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废止)20、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1996年8月23日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发布,已经1999年11月9日水利部水建〔1999〕637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废止)21、水政监察证件、标志管理办法(1997年2月12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45号发布,已经2004年9月15日水利部水政法〔2004〕398号发布的《水政监察证件管理办法》废止)22、水利旅游区管理办法(试行)(1997年8月31日水利部水管〔1997〕349号发布,已经2004年5月8日水利部水综合〔2004〕143号发布的《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废止)23、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单位考核办法(1997年10月30日水利部水保〔1997〕410号发布,已经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5号发布的《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2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1998年7月8日水利部水建〔1998〕275号发布,已经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5号发布的《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2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1月10日水利部水建管〔1998〕481号发布,已经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304号发布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废止)26、库区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1999年3月19日水利部水移〔1999〕133号发布,已经2003年3月24日水利部水移〔2003〕113号发布的《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废止)27.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1999年6月24日水利部水规计〔1999〕333号发布,已经2006年2月14日水利部水规计〔2006〕47号发布的《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废止)28、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7月4日水利部水规计〔1999〕353号发布,已经2004年3月4日水利部水规计〔2004〕29号《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的管理暂行办法》废止)29、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0月29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590号发布,已经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5号发布的《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30、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9年11月9日水利部水建〔1999〕637号发布,已经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废止)3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1999年11月9日水利部水建〔1999〕637号发布,已经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废止)3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1999年11月9日水利部水建〔1999〕637号发布,已经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5号发布的《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
一、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做好电力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建立良好生态环境,
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位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投
资(包括独资、控股、参股)的电力建设项目。其他电力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新建(含改建、扩建)电力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单独成册,专项审批。
四、在建电力建设项目凡造成水土流失、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单位应补编水土保持方案。
五、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由建设单位委托持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的单位进
行编制。电力建设项目应首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经国家电力公司报水利部审查同意后,
作为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依据。
六、电力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家电力公司组织、国家及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水
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进行预审,方案经修订后由国家电力公司报水利部审批。
七、在电力建设过程中应采取保护水土资源的措施,防止造成人为的水土流失,对因开
发建设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负责治理。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对已建
电力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应依法组织治理。
八、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电力建设,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防
止乱收费。
九、电力建设和经营管理单位要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与水行政主
管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电力建设项目应每年向县
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
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