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事权分工。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许可窗口或者受理大厅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申请书示范文本,应提交的资料目录等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食品经营许可情况,向公众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鼓励食品经营者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许可对象和范围第八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九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大型、中型、便利店)、食杂店、食品批发经营者、无实体门店食品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小微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
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食品》
【年(卷),期】2024()9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8页(P164-17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小型超市(便利店)从事菜肴复热、分装类经营活动食品经营许可监管工作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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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省食品经营可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我省食品经营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规章和规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食品经营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食品经营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经营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本行政区域食品经营可事项的事权分工。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可窗口或者受理大厅的显著位置公示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申请书示文本,应提交的资料目录等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食品经营可情况,向公众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鼓励食品经营者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可对象和围第八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可。
食品经营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九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大型、中型、便利店)、食杂店、食品批发经营者、无实体门店食品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小微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5.17•【字号】浙市监餐〔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市监餐〔2024〕7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7日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慈善机构、寺庙、银行等机构从事的非营利性食品赠送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6.20•【字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局、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第2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实施之日起,原《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指导意见》、《北京市小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技术审查规范(暂行)》同时废止。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6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三章备案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明确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认定标准,加强许可备案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及其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食品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
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加工工艺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场制售)的个体工商户。
小餐饮店是指具有固定场所,食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6㎡~150㎡(含6㎡,含150㎡),从事食品即食加工、制作并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
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于60 ㎡(含60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通过实体门店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零售的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
12、专间及专用操作区管理制度

专间及专用操作区管理制度一、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制度。
因本制度涉及的食品品种存在较高食品安全风险,需要高度警惕,因存在本项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违法后果。
二、依法许可:制作冷食类(含烧卤熟食切配)、生食类食品、糕点类食品(含裱花类糕)、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类糕)、自制饮品等应依法取得相应经营项目许可才能经营(以下特殊情形除外)。
如有超出许可范围供餐的,将依法处罚。
有关经营项目分类及定义等要求具体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和《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标准化工作规范》。
依据《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标准化工作规范》规定:以下情形不须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1)将预包装食品拆包、冲泡、冷却或热加工食品冷却后提供给消费者食用,或冷却后加入红糖、碎花生、果粒、山楂等可直接入口食品;(2)热加工食品、即食果蔬等可直接入口食品进行简单拼盘,或与调味品进行组合(例如即食果蔬+沙拉酱组合提供给消费者自行调制);(3)水果切配、拼盘。
三、场所分类设置要求(一)制作冷食类、生食类食品、裱花类糕点制作和学校食堂(含幼儿园食堂)集中分餐、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分装间,应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间。
生食海产品还需设置相应前处理专用操作场所(仅使用半成品的情形除外)。
(二)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含现榨果蔬汁及果蔬拼盘)制作和除学校食堂外的单位食堂以及集中加工、当场分餐食用的经营者的分餐,应分别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三)依据本市许可规定:配送沙拉、凉菜等半成品,现场仅拆封、调味,可在烹调加工场所或备餐、就餐场所进行。
简单调配自制饮料的,可在备餐场所等洁净区专用工作台操作。
(四)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仅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对预包装食品进行简单加工制作(拆封、装盘、调味)后即供应的、调制供消费者直接食用的调味料,既可在专间也可在专用操作区内进行操作。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食品经营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与《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项目应当与营业执照所载内容相符。
第二章许可对象与范围第五条在本区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六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蛋糕、不含裱花蛋糕);9.自制饮品制售(普通类、鲜奶吧、自酿酒);10.其他类食品制售。
申请散装熟食制品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熟食制品销售”。
餐饮单位申请制售自酿酒(自泡酒、发酵酒)的,仅限于在本门店销售,且不得使用压力容器。
中央厨房加工制作的半成品按其在门店最终成品性质来划分食品经营项目。
中央厨房不得从事生食类、冷食类(腌菜、自制调味料、未经改刀熟食除外)、裱花蛋糕类食品制售。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学生食堂,不得制售冷食类、生食类、裱花蛋糕类食品。
第八条许可单位对食品经营许可实行“审核分离”制,即窗口工作人员经形式审查(八)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九)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详见附件2)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单位提交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许可单位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1.doc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1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简称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取得主体资格的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同一经营场所内,多个食品经营者相对隔离地独立从事食品经营,应当分别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二)销售食用农产品;(三)从事食品第三方仓储、物流服务且不直接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四)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第七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在其职责权限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事权分工。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负责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和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工作。
食品经营许可管辖权限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公布经营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2023年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要求(最新)
2023年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要求(最新)一、引言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民健康,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档主要梳理了2023年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最新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要求,以供参考和遵守。
二、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最新修订时间:2021年- 主要内容:明确了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食品标识、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最新修订时间:2021年- 主要内容:对《食品安全法》的具体实施进行细化,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食品召回等方面的规定。
3.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最新修订时间:2020年- 主要内容:规定了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发放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4.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最新修订时间:2020年- 主要内容:规定了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发放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5.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最新修订时间:2019年- 主要内容:明确了食品召回的程序、范围、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三、其他相关要求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最新发布时间:2022年- 主要内容:涵盖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等方面的国家标准。
2.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自纠要求- 主要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定期进行自查,确保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3.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预警- 主要内容: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4. 公众参与和监督- 主要内容: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
四、结语了解和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要求,是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公民的责任。
希望大家共同努力,确保食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
(经营管理)山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经营管理)山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附件2山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食品经营许可,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山西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2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五)热食类食品制售(六)冷食类食品制售(七)生食类食品制售(八)糕点类食品制售(九)自制饮品制售(十)其他类食品制售。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进行分类分级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经营者采用先进的设施设备、经营方式、技术手段和管理规范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第二章普通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第一节通用要求第八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在经营形式上包括食品批发(一级批发、其他)、零售(统一配送、其他)、食杂店、食品自动售货销售、网络食品销售。
第九条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经营形式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多种经营形式的,按照一种主要的经营形式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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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一、行政许可内容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设区的市级食品经营单位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范围内,受理、审查、决定食品经营行政许可(含许可证的新办、延续、变更、补证、撤销、注销)。
(一)食品经营许可原则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二)食品经营主体业态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销售食品的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酒类批发商、通过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食品自动销售售货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等具体业态。
食品销售经营者具体业态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饮品店、糕点店、微小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等具体业态。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具体业态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校外午托机构食堂、职工食1/ 70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等。
单位食堂具体类型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主体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三)食品经营项目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类糕点,不含裱花类糕点)、自制饮品制售、半成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具体到品种**);食品经营管理等。
申请散装熟食、散装酒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散装酒必须为获得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经营者不得自行加工或兑制、配制酒类出售。
餐饮服务经营者如申请提供自酿酒的,应当在自制饮品制售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给就餐者现场消费的酒水饮料、糕点类等非自制食品,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或非自制预包装食品,不需在许可证上专门标注销售类的经营项目。
食品销售经营者将预包装食品拆封、简单加热提供给消费者即时食用的,列为散装食品销售,不需在许可证上专门标注制售类的经营项目。
(四)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特别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供餐人数在50人以下或食品处理区面积小于30㎡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不含学校、幼儿园、校外午托机构食堂),其供餐场所暂不纳入食品经营许可范畴。
在美食节、展销会临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其经营场所暂不纳入食品经营许可范畴。
食品摊贩由辖区街道办事处按照《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依法实施登记。
食品摊贩是指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划定或者临时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国境口岸食品经营许可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主体要求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商事主体分支机构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同时供应两个及以上的企业员工就餐的工业区食堂可以承包方名义申请。
(二)食品经营许可具体审查条件各类食品经营单位具体审查条件详见《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试行)》(附件1)。
(三)食品经营许可限制申请规定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5年8月31日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
五、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如实申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如实填报合法使用经营场所承诺书以及经营场所面积等相关信息,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各类业务申请材料清单详见《深圳市食品经营单位现场验收申请表》(附件2)、《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3)和《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附件4)。
(一)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或经营项目,改建、扩建食品经营场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2.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现场验收已经提交的免于提交,提供电子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可免于提交);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1份;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在申请现场验收时已经提交的免于提交);食品销售经营者(单纯预包装食品销售除外)、餐饮服务经营者(微小餐饮除外)、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餐人数3000人及以上的单位食堂要求取得高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大型餐馆、供餐人数500人及以上的单位食堂要求取得中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其它要求取得初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
食品销售单位要求取得食品流通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
食品销售和食品制售兼营单位要求取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
5.合法使用经营场所承诺书(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
承诺内容:本单位郑重承诺已取得所申报地址作为本单位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所申报经营场所符合环保、消防有关规定;如所申报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并已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的意见,同意将所申报地址的房屋改变为食品经营单位经营性用房;6.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7.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须提交《现场验收核查意见》1份;8.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散装酒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9.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下列情形提交申请材料同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1.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由于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2.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食品经营者自愿申请换证的;3.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4.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遗失、损坏申请补办的;5.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6.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或距有效期届满不足30个工作日的。
(二)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记载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非经营场所)以及经营场所地址名称(门牌号、路段名等发生变更,实际地址不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3.同一经营地址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提供电子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可免于提交);4.变更经营场所地址名称的须提交所在地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1份;5.转让的须提交转让合同, 变更的须提交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6.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交新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7.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8.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书面声明(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
(三)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3.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提供电子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可免于提交);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5.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书面声明(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