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市场监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市场监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确保市场销售的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市场内食品经营者。
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二、市场准入管理1. 食品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食品安全责任1. 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食品安全监督检查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市场内食品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2.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资质、卫生条件、食品来源、标签标识、食品储存等。
五、食品安全风险监测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制,对可能存在风险的食品进行监测。
2. 对监测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通报相关部门。
六、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食品经营者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调查处理。
七、食品安全信息公示1. 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公示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包括食品来源、检验合格证明等。
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平台,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八、法律责任1. 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对上述模板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食品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定期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六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内容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食品消费等各个环节。
第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制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第八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与规范第九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规范,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预防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二)保证食品营养、卫生、可口;(三)保障食品中有害物质限量符合国家标准;(四)确保食品生产、经营、消费过程安全可控。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章食品安全许可与监管第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食品添加剂生产等实施许可管理。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申请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七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量化分级管理规定》

r®-------------------------------1三要加强业务指导。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开展牛羊养殖技术培训,加强对牛羊产业项目建设的指导,跟踪问效项目进展、建设质量、资金管理与使用等,确保项目建设按时按标准完成,确保项目建成后发挥应有作用。
四要严格监管考核。
省农业农村厅将加强项目监管评价,把牛羊产业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纳入乡村振兴考核,每年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对于按要求完成绩效目标、市县财政配套、建设成效明显的市(县、区),下一年度资金优先安排;对于年度内未完成绩效任务的,收回资金,并直接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项目。
农业农村部门要联合财政部门加强项目监督管理,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每年6月1日前报送半年项目实施情况,】2月20日前将年度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和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广泛开展政策宣传,通过项目实施,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和典型模式,积极运用示范观摩、案例汇编等形式推广应用,促进牛羊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量化分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促进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和知情权,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并实施量化分级管理适用本规定。
受市场监管部门委托,食品安全督导员可以辅助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开展日常检查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馆、饮品店、糕点店、微小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和单位食堂。
第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量化分级管理遵循依法行政、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鼓励进步的原则。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11.19•【字号】•【施行日期】2010.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分局,市局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落实《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市监规〔2010〕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统一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说明:为简洁起见,非特别说明,本《实施方案》中除市法制办、深圳市商品质量促进会、深圳书城培训中心总部、广东岭南质监职业培训学校外,所提及的有关“室”、“处”、“分局”、“信息中心”、“院”、“科”、“监管所”均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派驻单位或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落实《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市监规〔2010〕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工作职责,提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为消费者营造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分步实施,试点先行,分区推进,全面推广”。
工作目标是:2010年11月底前启动餐饮服务行业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试点工作,2011年3月31日前全面启动餐饮行业培训考核工作。
2011年2月28日前启动食品流通行业培训考核试点工作,2011年4月30日前全面启动食品流通行业培训考核工作。
2011年3月31日前启动食品生产行业培训考核试点工作,2011年6月30日前全面启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行业培训考核工作。
深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一、总则为保障市民食品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深圳市食品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包括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
(三)各区、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
2. 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生产范围或者经营范围、有效期等信息。
(二)食品生产与经营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进行追溯管理,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
(三)食品安全监管1. 食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2. 食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食品安全秩序。
(四)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2. 食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确保事故原因查明、责任追究。
四、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一)食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市民食品安全意识。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责任,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知识和信息。
五、奖励与处罚(一)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3.21•【字号】深市监规[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市监规〔2013〕7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3年3月2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以下简称抽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抽检是指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案件查办等工作需要,组织对食品(不包括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依法进行样品抽取和实验室检验,并对抽检结果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市场监管部门可组织执法人员或依法委托有法定资格和检测能力的检验机构按要求开展样品抽取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委托有法定资格和检测能力的检验机构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条抽检应当购买样品,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章抽检计划和细则第五条根据全市食品生产经营实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市市场监管局辖区分局食品安全监管需求等情况,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抽检计划。
对可能出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风险较高的食品,适当加大抽检频次或抽检批次。
抽检计划应包含下列内容:(一)抽检时间;(二)抽检对象;(三)承担抽样和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四)抽检样品的种类、批次;(五)其他需在抽检计划中明确的事项。
深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

深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深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深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深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一、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构成1.单位负责人;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二、餐厅卫生制度1.餐桌椅整洁,地面清洁,玻璃光亮,有公共痰盂和洗手设施。
2.要每天清扫两次,每周大扫除一次,达到无蝇、无蜘蛛。
3.不销售变质、生虫食品。
4.小餐具用后洗净、消毒、保洁。
5.服务人员穿戴清洁工作衣帽,工前、便后洗手消毒。
6.点心、熟食必须在防尘防蝇玻璃柜内销售,坚持使用清洁的售货工具。
7.服务人员工作时禁止戴戒指,手链,涂指甲。
三、凉菜间(冷荤间、熟食间)制度1.凉菜制作必须做到“五专”:即专人、专室、专工具、专冷藏、专消毒。
并在凉菜制作间入口处设预进间,供工作人员二次更衣、洗手消毒使用。
2.凉菜制作间内必须安装空调设施,保证室温低于25℃。
3.凉菜制作间加工前必须进行紫外线消毒,每次消毒时间不少于30分钟。
4.凉菜制作前要将刀、砧板、台面、手进行消毒并有消毒记录。
5.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配制的成品凉菜,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供加工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原料,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制作间。
6..工作人员穿戴整洁工作衣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操作前洗手消毒。
7.熟食勤作、勤销,做到当天制作,当天销售,过夜隔夜食品回锅加热销售,不出售变质食品。
8.工作结束后要做好工具、容器的清洗消毒及制作间内的清洁卫生工作。
9.非专业间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不得在专间内从事与凉菜加工无关的活动。
四、初(粗)加工间制度1.有专用加工场地,工具、容器要专用,腐败变质原料不加工使用。
2.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应分池清洗,水产品应在专用水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将外壳洗净,必要时应进行消毒处理,设有能盛装一个班产垃圾的密封容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7〕37号)

ICS03.120.20X 00SZDB/Z 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SZDB/Z 256—2017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Food safe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cateringSZDB/Z 256-2017目 次前言 (III)引言 (IV)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要求 (3)4.1 许可管理 (3)4.2 管理机构及人员管理 (3)4.3 基础设施 (5)4.4 接受社会监督 (7)5 过程控制 (7)5.1 采购验收 (7)5.2 储存 (8)5.3 粗加工 (8)5.4 烹调加工 (8)5.5 专间操作 (9)5.6 饮用水要求 (9)5.7 食品添加剂管理 (9)5.8 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 (9)5.9 餐饮配送 (9)5.10 备餐及供餐 (9)5.11 食品留样 (9)5.12 餐厨垃圾管理 (9)6 风险管理 (9)6.1 危害分析与控制措施 (9)6.2 防控食品安全事件 (10)6.3 食品安全事件应对 (10)6.4 不合格食品 (11)6.5 预防食物过敏 (11)6.6 食品广告要求 (11)6.7 消费者投诉 (11)7 沟通 (12)7.1 外部沟通 (12)7.2 内部沟通 (12)8 评价改进 (12)8.1 评价 (12)8.2 改进 (12)ISZDB/Z 256-2017附录A(资料性附录)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评估表 (14)附录B(资料性附录)餐饮业高风险食品类别防控参照表 (25)附录C(资料性附录)现场标识指引 (28)附录D(资料性附录)中国致敏原成分标示要求 (29)附录E(资料性附录)致敏原提示标签示例 (30)附录F(资料性附录)深圳市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档案目录 (31)参考文献 (33)IISZDB/Z 256-2017前 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09规定的格式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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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和
我局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
相关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的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对其防控风险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提
升食品安全水平。
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遵循风险防控、分级分类、突出重点、抽查监
督、注重绩效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强食品准入许可办理的引导和服务,对无证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进行查处,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监管信息档案。
第六条监管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可采取以下监督形式:
(一)现场监督检查;
(二)量化检查;
(三)食品抽样检验;
(四)风险监测;
(五)约谈负责人;
(六)培训考核管理者和从业人员;
(七)检查自查报告;
(八)宣传警示。
第七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采取措施,对本级及下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绩效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考核,落实食品监管责任制。
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按市局相关职责分工规定执行,实现
专业化监管。
监管所可设固定专职或兼职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九条在食品生产环节分局承担主要监管责任。
食品生产单位较多的,可由辖区分局根据生产单位的规模和所生产食品品种的安全风险高低,适当调整辖区生产环节分级分类监管的职责分工,并报市局备案。
原则上较大规模和高风险食品生产单位应由分局实施日常监
督检查。
第十条在食品流通环节监管所承担主要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在餐饮服务环节各分局根据辖区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社会影响力)的高低,适当调整辖区餐饮服务环节分级分类监管的职责分工,并报市局备案。
原则上,分局负责Ⅰ类风险(较高风险)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
第三章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管采取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对食品生产单位按照其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产品风险情况进行分级和分类。
按照食品生产单位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由高到低将其分为、、三级,同时根据所生产食品安全风险程度的高低,将其分为Ⅰ类风险(较高风险)食品生产单位和Ⅱ类风险(一般
风险)食品生产单位。
同一单位同时生产多种食品时,按风险最高产品确定风险类别。
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的监管,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并参照本办法规定中关于Ⅰ类风险食品生产单位的监管措施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实施监
督管理。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单位的监管,参照本办法规定对Ⅱ类风险(一般风险)食品生产单位
的监管措施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对餐饮服务单位,全面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监督管理,食品安全量化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
根据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风险及社会影响,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类管理,根据风险的高低,将其分为Ⅰ类风险(高风险)餐饮服务单位、Ⅱ类风险(较高风险)餐饮服务单位和Ⅲ
类风险(一般风险)餐饮服务单位。
第十五条各分局应根据监管对象、监管资源等实际情况,按照“突出重点、抽查监督”的原则,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切实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时段监管力度。
各分局的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确保在三至五年内实现对所有监管对象的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具体的监督计划编制原则及办法由市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等条件的
变化情况,动态变更监管级别和风险分类。
第四章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生产企业现场检查主要检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抽查单位资质变化情况、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食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核查项目不合格品管理情况、食品标识标注符合情况、食品销售台帐记录情况、标准执行情况、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情况、从业人员情况、接受委托加工情况、对消费者投诉登记及处理记录、收集风险监测及评估信息的记录、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情况等执行情
况。
第十八条各分局对辖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至少每个月实施一次监督(监督形式自定),每年至少实施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对风险较高的产品和单位,应适当提高监督频
次。
第十九条食品流通环节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食品流通经营单位主体资格和食品质量安全状况。
着重对食品流通经营单位主体资格、索证索票情况、制度落实情况、市场开
办者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督主要包括现场检查和量化检查等方式。
量化检查具体要求依据我局有关餐饮量化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