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操作细则》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操作细则》XXX《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操作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公司保理业务流程,防范和控制保理业务风险,根据《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项目搜集与评估筛选

业务岗获取项目信息后,要及时把握客户的实际需求,了解买卖双方的实际交易流程,分析客户提供的主要书面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应收账款明细余额表、特定买家的商务合同等),根据问答式收集的项目信息或双方会谈纪录等整理并填制《项目信息表》,会同产品岗共同研判项目的保理可行性,一般要求获取项目信息或拜访客户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给业务主管,提交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交易流程图、客户背景资料、信息收集的调查问卷或会谈纪要、项目初步判断等。

2.2项目评估筛选

湖北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商业保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行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湖北省地方 (银保监办发〔2019〕金融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205号)等监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的,适用本细则。国家对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商业保理公司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细则所称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向其提供的保理融资、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非商业性坏账担保等业务。

本细则所称应收账款,是指公司基于真实基础交易合同,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四条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制定全省商业保理行业监管制度及政策,组织开展全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管工作,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市(州)、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局(金融办)或承担相应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按属地原则负责商业保理公司日常监督管理、风险监测预警和风险处置,包括机构设立、变更、退出的审查,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名单制管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 第五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遵守依法合规、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诚实守信展业原则,正确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退出 第六条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可行性评估。新设商业保理公司应向拟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准入申请,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初审报告,初审报告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 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在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标明“商业保理”字样。未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可行性评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商业保理公司或从事商业保理业务。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细则(共8篇)

共8篇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细则(1) 一、公司管理办法总则 1.为加强融资租赁业务管理,规范租赁业务操作程序,提高租赁从业人员业务水平,防范与化解租赁业务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指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公司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物件(或资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井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对租赁物保留所有权,承租人对租赁物具有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 3.本办法所称的承租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承租人为国家行政机关、个人的融资租赁业务,参照本办法办理。 4.本办法所称出卖人或供货人,是指租赁物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的出卖人或供货人同时又是租赁项目的承租人。 5.本办法属子“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机构。 ニ、公司组织结构、业务职责及决策权限 1、公司组织结构

2、业务职责 董事会:5人,由大股东委派3人,小股东委派2人。 统筹公司内部外部各项工作,负责公司対外合作、资本运作等相关重要事宜的决策。 监事:1人,有股东任命,负责公司业务执行情況监督。 董事长:1人,由大股东委派,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规划、决策与执行。 总经理:由小股东委派1人,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及统筹公司内部各项具体工作。 副总经理:根据需求1-2人(如2人由大小股东各委派1人)负责协助总经理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及统筹公司内部各项具体工作。 市场部:3人,财务总监1人(由小股东委派)高级业务经理,业务助理。负责营销项目、业务拓展、项目立项与承做、尽职调查、撰写项目报告、上报审批部门、签约租赁合同和担保合同、协助运营部做租后管理等工作。 资金部:2人,资金部总监1人(由小股东委派),业务助理一人。负责公司资金管理工作,主要负责筹措资金便于公司项目投放,资金主要来自资本市场和资金市场,现在行情下以资金市场为主,主要是获得银行授信,熟悉掌握各银行流贷、应收账款质押和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的管理和流程以及后期产品设计。 产品部:1人,根据租赁项目设计金融产品。(资金部总监兼任产品部经理)。 风控部:3人,风控部总监1人(由大股东委派),风控经理,法务主管。成员由风险审查人员及法务人员组成。风险审查员主要负责项目风险的掲示分析、把控,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法务人员主要负责项目在操作过程中合规合法,避免出现法律纠纷。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保理公司的管理行为,推动商业保理业务的 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法 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保理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从事商业保理 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 有关商业保理业务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合法经营、诚 信经营、风险控制、依法合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组织 机构,并明确各个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商业保理公司的董事、监事应当具备相关的资格和经验,并依法履行其职责。 第六条商业保理公司的总经理应当具备相关的资格和经验,并 依法履行其职责。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七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依法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与供应链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并对其进行信用评价和风险管理。 第九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参与保理业务的各方进行尽职调查,并建立合作档案。 第四章风控管理 第十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管理体系,确保商业保理业务风险的预测、评估、监控和控制。 第十一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避免不良资产的形成和集中风险的出现。 第十二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和合规性。 第五章资本金管理 第十三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设置资本金,并保持相应的资本金充足性。 第十四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准备金政策,形成合理的资本金和风险准备金的比例。

2014年4月24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

每经记者袁君发自上海 改进版“9号文”终于如期而至。5月16日,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进一步规范银行同业业务。 多位专业人士分析称,“127号文”的主要目的,在于约束同业类型的非标(非标准化资产)业务,未来该类型业务可能得随着到期逐步消化,难以新增。对高收益的非标业务进行压缩,总体上无疑会给银行的利润带来影响。 某股份行同业部门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对不同银行来说,影响的程度也不尽相同,部分同业业务规模日趋庞大的城商行、农商行估计影响较大。 不过,自去年年中开始,不少银行已逐步压缩并调整了同业业务的规模和结构。 非标资产收益将下滑 近年来,金融机构非标业务发展迅速,虽然存在诸多风险,但其超高的收益率还是让银行“难以割舍”。此次“127号文”对非标业务的压缩,无疑会给银行利润带来不利影响。 “冲击比较大的是买入返售这块的业务,这块是腾挪同业非标资产最主要的一种方式,而‘127号文’对传统类型的非标业务进行了很大的限制。”某股份行同业部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如果要做非标业务,就按照规范来做,实际上就和做贷款差不多了,对资本的消耗会很大,利润也会大幅降低。 除了对传统的买入返售业务进行严格限制,“127号文”还对金融机构饱受诟病的期限错配也予以明确规范。“127号文”提到,“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过去,金融机构通过‘短借长贷’,用较低成本的资金投资于期限长、利率高的资产,来增加其利差收入。这种期限错配的行为存在较大流动性风险,一旦资金紧张,短期利率就会飙升过快。”某银行业分析师指出,期限错配受到规范后,银行非标业务的利差收入将明显降低。

中国某某银行无追索权出口保理(信用保险项下)业务操作细则

中国××银行无追索权出口保理(信用保险项下) 业务操作细则 为规范和加强无追索权出口保理(信用保险项下)业务(以下简称“出口信保保理”)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出口信保保理业务操作流程,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促进该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业务定义和种类 第一条业务定义 出口信保保理业务是指,针对出口企业已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险种(包括综合保险、统保保险或特定买方保险等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贸易,在出口企业将贸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以及保险单项下的赔款权益转让予我行的基础上,我行在中信保承保赔付范围内向出口企业提供的集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账款收取以及坏账担保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二条业务适用范围 1、本细则仅适用于短期(不超过360天)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2、在基础交易符合我行国际保理业务和出口信保融资业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已向中信保投保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的出口企业均可向我行申请办理出口信保保理业务。 第三条业务种类 我行出口信保保理业务属于标准贸易融资产品,该业务项下分为合格出口信保保理业务和不合格出口信保保理业务,其中: 1、合格出口信保保理业务 合格出口信保保理业务是指同时满足和符合下列要求和条件的出口保理业务: (1)进出口双方合作时间须在2年(含)以上; (2)中信保在其签发的有效保单中承担“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全部商业风险(包括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和政治风险(买方在中国大陆境内的视为无政治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的保险责任;

中国某银行出口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XX银行出口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加强对该项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保理业务全称国际保付代理业务,是国际贸易在赊销和承兑交单贸易结算方式下,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项包括出口贸易融资、进口商资信调查及评估、销售账务处理、应收账款管理及追收和买方信用担保等内容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现阶段我行只办理国际出口保理业务。未经总行批准,各行不得办理进口保理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各分支机构开办的出口保理业务。各一级(直属)分行有权按总行有关规定办理出口保理业务。 第二章国际出口保理业务的类型和操作流程 第五条我行叙做的出口保理业务包括非买断型和买断型出口保理两种基本类型。 第六条非买断型出口保理项下,进口保理商承担进口商的信用担保责任(我行不承担此责任)。即在进口商因财务或资信原因拒付的情况下,进口保理商须支付全额保理款项。若进口保理商亦不能履约,我行无须向出口商付款。若我行已向出口商提供融资,我行有权向出口商追索。 非买断型出口保理项下,进口保理商只对进口商的财务和资信风险承担责任,即只有在进口商因财务和资信原因拒付的情况下,进口保理商才承担付款责任。在进口商因出口商欺诈或贸易双方商务纠纷等原因拒付的情况下,进口保理商不承担付款责任。在此情况下,若我行已向出口商提供融资,我行有权向出口商追索。

第七条买断型出口保理项下,在进口商因财务或资信原因拒付且进口保理商也不能履约的情况下,我行须在经我行核定的保理额度内向出口商支付全额保理款项。若我行已向出口商提供出口保理项下融资,我行无权向出口商追索。 买断型出口保理项下,我行与进口保理商承担相同的进口商信用担保责任,即只有在进口商因财务和资信原因拒付的情况下,我行才须向出口商支付保理款项。在进口商因出口商欺诈或贸易双方商务纠纷拒付的情况下,我行不承担付款责任。在我行已向出口商融资的情况下,我行有权向出口商追索。 第八条我行叙做的非买断型保理业务的流程如下: (一)出口商向我行(出口保理商)申请叙做出口保理业务,我行按照业务类型为出口商联系进口保理商。 (二)进口保理商根据出口商提供的资料(包括进口商名称和地址,商品的名称和类别,付款期限,预计年销售额和预计年装运次数及货物描述等)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并核定单笔进口保理额度或可循环使用的信用额度。 (三)进口保理额度核定后,我行与出口商签订出口保理协议,并与进口保理商签定双保理协议(Interfactor agreement),明确当事方权利义务和费率标准等。 (四)出口商出运货物后,将发票及货运单据交我行转寄给进口商,我行同时将发票副本寄交进口保理商。若出口商有融资需求,我行可在上述进口保理额度内向出口商提供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融资。 (五)进口保理商定期向进口商催收货款,及时向我行传送应收账款情况,并在收妥后将头寸划付我行。我行扣除相关费用后贷记出口商账户。在我行已提供融资的情况下,我行还须扣除融资本金及利息。 (六)对于到期后仍未能支付的应收账款,进口保理商负责催收。如果进口商由于财务或资信原因不能付款,进口保理商须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90天内支付全额保理

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

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立保理业务管理基本原则,明确其业务属性,以规范和促进保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际国内惯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开办保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遵守国际惯例,如《国际保理通用规则》等; (三)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四)妥善处理同业合作与竞争的关系。 第二章定义、特点及分类 第四条定义 (一)应收账款 本规范所称应收账款指权利人(以下简称“债权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规范所称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5、其它。 (二)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不论是否融资,由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 1、应收账款催收: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催款直至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2、应收账款管理: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3、坏账担保:债权人与银行签订保理协议后,由银行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第五条保理业务具备以下特点: 1、银行通过受让债权,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 2、保理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为债务人对应收账款的支付; 3、银行通过对债务人的还款行为、还款记录持续性地跟踪、评估和检查等,

保理业务流程及实施细则

保理业务流程及实施细则 一、引言 保理业务是一种金融服务,通过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企业可以获得流 动资金支持。本文将详细介绍保理业务的流程和实施细则,以帮助企业了解和顺利开展保理业务。 二、保理业务流程 1. 申请阶段 企业首先需要与保理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提交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如企业 注册证明、财务报表、应收账款清单等。 2. 评估阶段 保理公司将对企业的资质进行评估,包括企业信用状况、应收账款质量等。评 估结果将决定保理公司是否接受企业的申请。 3. 合同签订 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后,将签订保理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双方权利义务、费用结构、违约责任等。 4. 应收账款转让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包括相关的应收账款清单和相关 文件。保理公司将对应收账款进行核查和确认。 5. 融资发放 保理公司根据应收账款的价值,向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融资方式可以是预付款、贷款或票据贴现等。

6. 应收账款管理 保理公司将负责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催收工作,包括跟踪账款的支付情况、催收 逾期账款等。 7. 资金回收 一旦客户支付了应收账款,保理公司将收回融资款项,并扣除相应的服务费用后,将剩余金额返还给企业。 三、保理业务实施细则 1. 保理合同 保理合同是双方合作的基础,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应收账款转让条件、费用结构、违约责任等。 2. 应收账款清单 企业应提供准确、完整的应收账款清单,包括客户名称、金额、到期日等信息。清单应经过企业财务部门的核对和确认。 3. 应收账款核查 保理公司将对应收账款进行核查,包括确认账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企业应提供相关的账款文件和证明材料。 4. 融资额度 保理公司将根据应收账款的价值确定融资额度,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融 资申请。融资额度可以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5. 应收账款管理 企业应及时向保理公司提供应收账款的支付情况和变动情况,保理公司将负责 跟踪账款的支付情况和催收逾期账款。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一、总则 为规范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维护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业务范围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以其信誉为基础,为贸易双方提供一揽子融资、结算、风险管理及催收服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国内保理融资:银行向国内贸易商提供融资,后者将其应收账款卖给银行,以实现资金归集与周转。 (2)国内保理结算:银行通过对国内贸易商应付账款进行核查和核准,向其对 冲支付后,再向贸易供应商进行支付,实现结算平衡。 (3)国内保理风险管理:银行对保理合同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控制风险,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4)国内保理催收:银行负责对买方延期付款或默认付款的应收账款进行催收 工作。 三、业务流程 (1)签订保理合同:银行与保理客户应签订保理业务合同,并明确相关业务条 款和具体细则。 (2)融资和结算:保理客户出具发票和应收账款清单后,银行核查后,审核通 过后支付融资款项,并向供货商进行支付。 (3)风险评估和管理:银行对保理客户信用评估和风险评估,控制风险,并提 供相关咨询服务。 (4)催收:银行对买方延期付款或默认付款的应收账款进行催收工作。 四、业务流程要求 (1)业务合同的签订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包括:保理业务合同、应收账 款转让协议、担保协议等。

(2)按照金融风险和信贷审批权限对融资客户进行审批,确保业务透明、合规和安全。 (3)核实发票和应收账款清单的真实性、正确性。 (4)保持风险敏感度,及时发现和控制业务风险,防止恶意操作和欺诈行为。 (5)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和咨询服务机制,保障客户合法权益和知情权。 五、风险控制 (1)合规性风险:银行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合法、合规开展业务。 (2)信用风险:针对保理客户及买方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管控,从根本上掌握风险情况。 (3)操作风险:针对操作流程、内控制度、业务人员的考核等进行管控,减少误操作和纠错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采用设立融资限额、动态监管等手段进行该风险的管控。 六、业务管理 (1)新增业务申请:客户向银行提出保理融资申请,银行经过评估、审批后,给予批准。 (2)贷后管理:银行定期对保理客户开展贷后管理,进行融资到款使用情况检查、应收账款核查、风险评估等工作。 (3)业务清算:包括客户融资还款、应收账款托管结算、催收回款等工作。 (4)风险管理:对保理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控制风险,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七、业务报表和账务处理 (1)报表要求:银行制定规范的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情况表、风险情况表及其它重要情况表等。 (2)账务处理:保险业务的账务处理应符合银行财务管理规定要求,保证准确性和合规性。 八、违规处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 规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国内保理业务适用于以赊销为付款方式且付款期限不超过天的国内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 第三条本规定是我行制订国内保理业务其他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能分工 第四条总行公司金融总部是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经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研究制订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发展规划,组织新产品开发与推广,进行市场拓展与客户营销 二、建立健全国内保理业务规章制度,实施业务授权,审批超权限业务 三、考核国内保理业务经营指标和工作实绩,监督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1 四、制订和调整国内保理业务的各项收费标准 五、制订国内保理业务信息科技支持方案,提出应用系统需求六、开展对国内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七、承担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的职责 八、与国内保理业务的有关监管机构沟通、联络、配合工作九、汇总分析国内保理业务的统计数据

十、承担总行本级国内保理业务的营销、授信发起和业务操作第五条总行直属分行是辖属分支机构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根据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二、组织辖属分支机构贯彻实施总行制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发展规划 三、管理、指导、检查、考核辖属分支机构的国内保理业务四、开展对辖属分支机构国内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五、汇总并上报辖内国内保理业务数据及相关业务信息 第三章国内保理业务授权管理 第六条我行国内保理业务采取总行授权制,未经总行授权,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2 第七条总行是国内保理业务的授权人,总行公司金融总部是国内保理业务授权的管理部门,对授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总行直属分行是国内保理业务的被授权行,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被授权行可在授权人授予的权限内对辖属分支机构进行转授权,并就被转授权人的行为对授权人负责被授权行应向授权人报批对辖内分支机构的转授权情况报批应采用行发文的形式报批材料应包括: 一、保理业务开展的历史情况二、开展国内保理业务的市场需求情况三、保理业务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 四、保理业务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和风险控制能力情况 五、开办保理业务必需的设备等情况第九条国内保理业务授权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直接授权与转授权相结合的逐级有限授权制度二、根据被授权行的作业质量、业务规模、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经营环境等情况实行差别化授权

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出口保理业务的操作程序,维护保理交易各方权益,制定本 规程。 第二条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是指出口方将其对外销售货物的不可撤销的商业信 用证或其他保函、保证等权利转让给保理人,由保理人负责向进口方提供货物的融资、风险控制、帐务管理及其它相关服务的经常性业务活动。 第三条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是一种专业的服务业务,它涉及多个领域和各种风险,对银行的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源要求很高,需要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确保各方权益, 避免可能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银行应根据保理交易的实际需求,对各项操作制定明确、合理的业务流 程要求,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性。 第五条银行出口保理业务的操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公正、公平、合理、透明。 第六条银行应当与所在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相符,执行出口保 理业务相关标准,防范操作风险,提供通畅的服务。 第二章业务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客户办理银行出口保理业务,应向银行提交相关材料和文件,银行在审 核材料完整、真实和合法性的基础上,申请批准。 第八条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的资质及信用情况,针对每笔交易做出准确全面的 评估。 第九条为保证保理业务的安全、高效、合规,银行制定一套完善的审核机制, 充分考虑联合授信、资金池、信用证等复杂情况,提高审核的审慎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合同签订 第十条银行出口保理业务须签订保理合同,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保理合同重点包括以下内容:债务方的信息、保理金额、费用、违约 责任等。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充分明确各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职责,保持高效的监督 和管理机制,确保交易规范合法。

XX银行国内工程项目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操作实施细则

XX银行国内工程项目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操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国内工程项目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操作,保证业务的稳健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银行在国内开展的工程项目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工程项目应收账款保理是指XX银行接受来自国内工程项目的应收账款,为工程总承包商提供的应收账款保理服务。 第四条工程项目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目的是为工程总承包商提供融资支持,减轻其资金压力,同时提供风险管理和催收服务。 第五条工程项目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基本操作流程包括客户申请、尽调评审、签订合同、保理融资、催收管理等环节。 第二章申请与尽调评审 第六条工程总承包商在需要融资支持时,可以向XX银行提出工程项目应收账款保理的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项目合同、应收账款明细、工程进度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XX银行在收到工程总承包商的申请后,将进行尽调评审。尽调评审包括对工程总承包商的信用状况、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第九条尽调评审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通过的情况下,XX 银行将与工程总承包商签订保理合同。

第十条若尽调评审不通过,XX银行将向工程总承包商提供不通过的 原因,并给予充分解释。 第三章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签订保理合同时,工程总承包商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 并保证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保理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双方基本信息、应收账款 转让方式、费用规定、风险责任等。 第十三条工程总承包商向XX银行转让应收账款的方式可以是明示转 让或暗示转让。 第四章保理融资操作 第十四条当签订完成保理合同后,工程总承包商可以根据自身资金需 求向XX银行申请融资。 第十五条融资金额将以工程总承包商转让给XX银行的应收账款为基础,最高不超过应收账款的60%。 第十六条工程总承包商应按时足额偿还融资款项,并承担相应的利息 和费用。 第五章催收管理 第十七条在应收账款到期后,如工程总承包商未能按时偿还,XX银 行将采取适当的催收措施。 第十八条催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发出催收通知、采取法律诉讼等手段。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是指对保理业务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法规、政策和操作细则。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办法,可以确保保理业务的安全性、合规性和高效性,促进保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概述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各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保理业务的风险防控机制,提高保理业务的运营效率和竞争力。下面将从市场准入、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方面介绍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二、市场准入 (一)市场准入资格要求 为了保护市场主体的利益,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了市场准入的资格要求。具体包括注册资本、业务经验、业务规模等方面的要求。只有符合这些要求的机构才有资格从事保理业务。 (二)市场监管机构 保理业务的市场准入和监管工作由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机构主要负责制定监管规则、监督市场运行、处理违规行为等。同时,监管机构还要加强与其他监管机构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三、业务操作

(一)业务辅助工具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鼓励使用科技手段提高业务操作的效率和安全性。例如,可以利用电子签章、互联网技术等手段进行电子合同签署和业 务信息管理,提高数据处理的速度和准确性。 (二)资金流程管理 为了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对资金流程进 行了规范。具体包括合同签署、资金划转、还款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措施。同时,要求各参与主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流程 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四、风险管理 (一)风险评估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各参与主体在进行保理业务前对风险进行评估。这包括客户信用风险、业务操作风险等多个方面。评估的结果将 为业务操作和决策提供依据,帮助降低风险。 (二)风险防控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了风险防控的措施。包括严格的业务审核、 适度的抵押物要求、有效的担保措施等。同时,要求各参与主体建立 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风险自查和评估,确保风险可控。 五、监督与处罚

XX银行国内工程项目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操作实施细则

XX银行国内工程项目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操作实施细则 一、XX银行国内工程项目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概述 二、适用范围 该业务适用于XX银行与国内工程项目公司签订保理合同的情况。 三、合作条件 1.合作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 2.合作项目应具备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3.合作项目需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偿还能力; 4.合作项目需提供充足的抵押品或担保措施。 四、合作程序 1.风险评估:XX银行将对合作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包括项目公司的 信用状况、项目本身的市场前景、项目合同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估,以 确定是否合适进行保理业务合作。 2.签订保理合同:经过风险评估后,XX银行将与项目公司签订保理 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具体的业务细节和相关费用。 3.资料准备:项目公司需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清单、发票、合同等,以便XX银行进行核验和审查。 4.贷款发放:在核验和审查合格后,XX银行将根据合同约定,将资 金划入项目公司账户作为融资支持。

5.应收账款保理:XX银行将对项目公司的应收账款进行保理操作,包括核验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催收应收账款等。 6.回款管理:XX银行将负责管理项目公司的回款,将回款划入指定账户,并根据约定进行自动还款。 五、费用及费率 1.风险管理费:项目公司需按照约定向XX银行支付风险管理费,该费用根据项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 2.保理服务费:项目公司需按照约定向XX银行支付保理服务费,该费用根据实际发生的保理业务金额和期限确定。 六、业务风险控制 1.风险评估:XX银行将对合作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合同风险等方面的评估,以确保项目公司的偿还能力和项目的可行性。 2.抵押品或担保:项目公司需提供充足的抵押品或担保措施,以减少XX银行的违约风险。 4.管理控制:XX银行将对项目公司的回款进行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逾期及违约问题。 七、业务合作终止 1.双方约定期限届满; 2.项目公司未按时还款或违反保理合同的约定; 3.项目公司遭遇重大经营困难或资金链断裂的情况;

商业保理业务风险点及管控举措,保理从业必看

商业保理业务风险点及管控举措,保理从业必看! 应收账款 近年来,随着商品贸易的不断发展,“国内保理业务”作为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得到了迅猛发展。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保理行业高速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平台。银行同业将保理业务作为一项重要的供应链融资产品竞相拓展,挖掘其巨大的市场潜力,并将其作为新的利润增长点。 然而,近期受到经济下行等多种因素影响,保理业务增长放缓,风险暴露压力加大,内外诈骗风险事件频发,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发展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考验,保理业务的风险控制应当何去何从,也成为我们风险管理人员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本文将从保理业务的一般风险、特殊风险点和防范举措与建议等三方面略作梳理归纳与总结,希望由此引起更多有心人的注意,也期待得到业界同行和专家前辈们的批评指正。 一、保理业务的一般风险表现 国内保理业务是银行专门针对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应收帐款占用资金量较大的企业设计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是一种以卖方和买方的货物销售合同为基础,通过受让( 购买) 企业(卖方) 应收账款为其提供资金( 保理预付款) 或其他相关服务(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销售控制和信用风险担保)的金融业务。 保理业务风险根植于供应链违约风险,主要指卖方供货不确定性和买方还款不确定的风险,其生成原因既有外生原因(如自然灾害、政策不确定性、市场不确定性、社会信用机制缺失等),也有内生原因( 如信息、经营、制度、运输、利益分配等不确定性) ,涉及应收账款质量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与操作风险等几个方面: (一)应收账款质量风险

金融投资事项管理办法

金融投资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金融投资事项管理,规范金融投资事项,促进金融投资事项规范、稳健运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监管规定和集团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金融投资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许可范围内,为获取预期收益以自有、融入资金等在境内、外开展各项与金融产品相关的金融投资事项。本办法涉及的金融投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金、信托、委托贷款、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等金融投资。 集团各所属公司原则上不得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套期保值类业务除外),若因业务需要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需报集团决策后方可开展,并严格遵守《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 号)及集团相关规定。 秉承“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股权类投资(直接股权投资、增资扩股、兼并收购、战略入股等)、套期保值、外汇类业务按照集团相关制度执行。 金融投资事项需符合集团战略发展规划,围绕集团主业相关行业领域开展投资,实现产融结合。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集团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集团主要经营业务。 本办法适用集团各所属公司。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集团资本管理中心是集团金融投资事项的归口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一)金融投资事项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牵头会同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审计中心(监事管理办公室)、法务风控中心、投资管理中心、经营管理中心等相关中心(部室)对所属公司编制的年度金融投资总额度及大类资产配置方案(包括年度金融投资计划)或金融投资准入标准进行审查,并形成议案提交集团总裁办公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执行; (三)牵头会同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法务风控中心、投资管理中心、经营管理中心等相关中心(部室)对所属公司金融投资事项开展事后备案。 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负责对大额金融投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法务风控中心负责对金融投资事项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参与后续金融投资风险跟踪检查;经营管理中心负责跟踪分析金融投资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各所属公司是金融投资事项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 (一)建立与业务相匹配的专业人员队伍、组织架构、管理制度等,依法合规开展金融投资事项。 (二)根据集团以及各所属公司制定的金融投资管理制度,负责对具体投资品种建立对应的投资管理实施细则,并于每年11 月30 日前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三)根据金融监管政策、省国资委相关投资政策和集团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自身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制定自身的风险管理策略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开展风险识别、计量、监测、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各项管理工作,完善风险问责和考核机制,强化风险预警,覆盖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处理的各环节,保证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银行分行押品价值评估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银行分行押品价值评估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押品评估业务管理,规范经营,提高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水平,根据《中国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业务押品管理办法(试行)》(ⅩⅩ发[ⅩⅩ]224号)(以下简称《办法》),参照《关于印发〈中国ⅩⅩ银行应收帐款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ⅩⅩ发[ⅩⅩ]196号)、《关于印发〈中国ⅩⅩ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ⅩⅩ发[ⅩⅩ]2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ⅩⅩ行造价咨询中心负责全行押品价值评估业务的统一管理、委外经营和考核,并直接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章业务范围与职责划分 第三条押品评估业务的受理范围 凡向我行申请办理抵(质)押授信业务的客户,所提供的押品都应进行价值评估,并以我行审查认定的评估价值作为抵(质)押率确定的依据。其中表内授信包括贷款(含贴现)、项目融资、贸易融资、透支、保理等;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 — 1 —

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业务等。所涉及的押品种类包括金融质押品、应收帐款、商用和居住房地产以及其他等四个大类。 押品价值评估包括贷款发放前对押品价值的初次评估和贷款发放后对押品价值的重新评估。 第四条兰州城区各行押品评估业务职能统一集中到ⅩⅩ行造价咨询中心。中心设置专职人员负责评估工作,以提高专业化、集约化经营水平。 第五条兰外各二级分支行经办的押品评估业务中,除必需委托当地评估机构办理之外,各行具备条件的,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自行评估,不具备自行评估条件的均应集中报送ⅩⅩ行造价咨询中心进行评估。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各行相应配置专职或兼职人员,在ⅩⅩ行造价咨询中心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押品价值评估业务的管理,其职责是: 1、负责本行押品价值评估业务的编审工作,按照程序出具押品《评估报告》。 2、负责本行管辖范围内押品价值评估业务的日常工作,协助信贷经营部门开展业务。 3、协助ⅩⅩ行造价咨询中心对外签订业务协议,收集和提供有关押品价格信息资料。每年对与各类评估情况进行总结、分 — 2 —

平安银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实施细则

平安银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实施细则 (1.5版,2012年)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业务模式 (3) 第三章准入条件 (5) 第四章融资、利率和保理费率管理 (7) 第五章评级及风险管理 (9) 第六章业务操作流程 (12) 第七章附则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开发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市场,规我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操作,防业务风险,根据《合同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以及我行国保理业务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在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并将融资租赁服务产生的未到期应收租金转让给我行,我行以此为基础,在综合评价租赁公司的信用风险、经营水平、财务状况、担保安排以及符合本细则规定承租人各项条件后,为租赁公司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和承担应收账款坏账风险等的一系列综合性金融服务。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以应收租金作为我行债权受让标的,是保理业务在融资租赁行业的应用,其还款来源保障是在承租人具有较好持续经营能力和较强综合偿债能力、租赁物能产生良好效益和现金流的情况下承租人对应付租金的正常支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对象包括以下三类: 1. 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 2. 商务部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3. 商务部批准成立的国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上述三类租赁公司在我行办理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时,均适用我行公司法人客户的授权、授信管理原则。 第五条本细则中涉及的术语均适用我行《国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的主要术语解释,专用术语的对应关系及释义如下: 1. 出租人:对应于卖,是应收租金的权利人。在本细则中仅指租赁公司。 2. 承租人:对应于买,是偿付租金的责任人。 3. 融资租赁合同:对应于商务合同,是叙做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凭据和基础,应符合《合同法》第十四章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且合同容不能违反以下条件: (1)除非支付全部租金,否则在租赁过程中承租人不得退租;

保理业务池融资模式介绍

第四十四章保理业务池融资模式操作细则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体现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池融资管理理念,基于我行保理系统已有的对应收账款进行池模式管理功能,特制定本细则,明确有关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池融资模式操作流程,以便在细化过程控制、强化操作管理、有效控制业务风险的基础上,不断满足客户需求,推动我行保理业务发展。 第二条保理池融资模式是与发票对应融资模式相对而言,即保理池融资不根据单笔发票金额与期限设定融资金额与期限,而基于卖方将其对特定买方或所有买方的应收账款整体转让我行、且我行受让的应收账款保持稳定余额的情况下,以应收账款的回款为风险保障措施,根据稳定的应收账款余额(最低时点余额),向卖方提供一定比例的融资业务。 第三条保理池融资模式仅为我行保理业务中的一种应收账款管理与融资模式之一,该模式项下的基本业务要求仍按照我行保理业务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涉与池融资的个性化具体操作细节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应收账款池余额管理是开展池融资业务的基础也是主要风险保障手段。池融资模式下需实时监控客户应收账款池余额变化,保证卖方转让我行的所有合格应收账款余额在任何时点按融资比例进行折扣后均能足够覆盖卖方在我行的保理融资余额。 第五条保理池融资业务主要优势是: 1、池融资模式下,如果客户在授信有效期内任何时点均有足额应收账款余额,客户可持续使用融资额度。在保理池融资业务中的融资期限可长于实际交易中的付款期限,为便于实际业务操作,原则上可将融资期限设为最长不超过一年的特定期限; 2、池融资模式下,在我行充分了解买卖双方交易的情况下,可简化卖方客户应收账款转让手续以与逐笔提供融资申请的相关保理业务操作手续; 3、池融资模式下,以控制应收账款余额为主要风险控制手段,有效简化我行内部保理融资审批手续。 第二节业务管理 第六条叙做保理池融资模式的交易应具备以下特点: 1、买卖双方建立长期稳定供货关系,买卖双方合作时间至少在2年以上;

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操作细则

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机制,强化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我行有关授信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集团客户”,是指相互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包括除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确定为同一集团客户内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可称为成员单位(具体认定标准按本细则第七条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授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授信。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我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给我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条我行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授信原则。以集团客户整体作为授信对象,确定集团总体授信额度,实行统一风险管理; (二)适度授信原则。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我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风险预警原则。建立从信息收集、信息分析、发出风险预警信号的整套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六条符合以下一个或多个特征的企事业法人应纳入集团客

户范围: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所控制;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包括总经理、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其他同等职位的个人)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1.关联关系认定标准: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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