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推进本市建筑工地污染防治实时监控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推进本市建筑工地污染防治实时监控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31•【字号】沪建交联[2012]985号•【施行日期】201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推进本市建筑工地污染防治实时监控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建交联〔2012〕985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环保局:为贯彻落实第五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和《上海市建设施工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文明施工规范》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推进本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有效防治和降低施工期间的扬尘和噪声污染,改善本市环境质量。
现决定在本市部分建筑工地开展污染防治在线实时监控试点工作。
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各区县安排实时监控试点工地原则上不得少于2个,选择的建筑工地应处于基础开挖和基础施工阶段。
二、试点时间安排建筑工地污染防治实时监控试点工作,从2012年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展开,为期一年至2013年8月底结束。
三、试点费用承担试点期间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所需费用:2012年9月至12月期间由市环保局商市建交委在专项经费中解决,2013年1月至8月期间原则上由各区县环保局通过财政预算解决。
四、工地管理配合建筑工地污染实时监控试点监测的内容为:颗粒物、噪声主要指标。
被安排实时监控试点的工地,应按照下列要求做好配合管理。
(一)落实安装的平面位置要求。
选择可以直接同步观察工地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现场以及施工车辆进出口洗车管理的最佳位置。
(二)落实安装的空间位置要求。
满足设备基础面积650×650cm,设备立体空间430×4230×1600cm(1260×4230×2200cm带太阳能电池),设备顶端离地高度控制在8米以内,且保障在监测范围内无其他障碍物。
《建设工程施工影响范围既有市政设施保护技术导则试行》(一)

《建设工程施工影响范围既有市政设施保护技术导则试行》(一)《建设工程施工影响范围既有市政设施保护技术导则试行》近年来,城市化进程加快,建设工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然而,建设过程中的施工却给既有市政设施带来了极大的损害。
久而久之,既有市政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成为各地政府面临的一个难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会编制了《建设工程施工影响范围既有市政设施保护技术导则试行》。
一、技术导则的意义该技术导则旨在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既有市政设施的保护,减少施工带来的损害,保护好公共设施,为市民提供更好的生活品质。
同时,该技术导则还可以节省维护和修缮既有市政设施的资金和时间,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二、技术导则的具体规定1.施工前调查进行施工前的调研和勘察,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工程规划图。
除了考虑到安全和质量问题,还要充分考虑到既有市政设施的保护。
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归纳总结,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措施。
2.保护措施在施工中,施工方案和措施的执行和落实非常重要。
在施工影响范围内进行市政设施保护,必须尽量避免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必须提前竖立警示标志,并进行目视和声音警告。
在具体的保护措施上,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控制施工对既有市政设施的影响,避免市政设施的破坏和损害。
同时要求工地内部设备、机械等设施均配备防护措施等。
3. 维护和修复在施工完成后,需要进行评估和检查,确定对周边环境和市政设施的影响,并及时进行补救和修复,维护和恢复施工前的原貌。
四、结语《建设工程施工影响范围既有市政设施保护技术导则试行》是规范城市建设过程中市政设施保护的重要文件。
既有市政设施是社会公共财产,通过采取合理的措施,我们可以避免将其破坏,也能为市民提供更好的服务。
因此,我们需要高度重视这一技术导则的执行和落实,真正达到保护既有市政设施的目的。
上海市环保规章制度

上海市环保规章制度一、总则为加强上海市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环境监管1.建立健全环境监管体系,加强对各类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保障大气、水体和土壤环境质量。
2.制定并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制度,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建立环境违法行为黑名单,加大监管力度。
3.加强环境监测和数据公开工作,提高环境信息透明度,促进社会监督。
三、大气污染防治1.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进行大气质量监测和评估,加强对工业企业、机动车辆等排放源的监管。
2.推广清洁能源利用和节能减排技术,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3.加强建设工地扬尘、道路扬尘等治理工作,减少颗粒物排放。
四、水污染防治1.建立健全城市水环境保护体系,加强水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估。
2.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减少城市污水排放。
3.加强对河道、湖泊等水体的保护和治理,维护水体生态平衡。
五、固体废物管理1.建立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处理体系,推广资源化利用和循环经济模式。
2.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和处置,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
3.加强对工地渣土、建筑垃圾等的处理和处置,减少固体废物对土地资源的占用。
六、生态保护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
2.加强对自然保护区、湿地等重点生态区域的管理和保护,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监测,防止非法捕杀和盗伐等行为。
七、行政执法1.建立行政执法督查机制,严格执法标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2.加强对环保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环保违法行为,保护环保企业的合法权益。
3.加强行政执法公开和廉洁自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
八、社会参与1.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公民等参与环保工作,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
2.加强对环保志愿者的培训和支持,组织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第三批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第三批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1.12.23•【字号】沪环评〔2021〕261号•【施行日期】202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第三批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环评“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环评文件审批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2021年第三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复核工作,共涉及在本市开展环评业务的75家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189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现将复核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通报如下:一、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经复核,发现13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遗漏环境保护目标、降低评价工作等级、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描述不全或错误、现状监测不符合相关规定、环境影响预测方法和结果错误、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等编制质量问题。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九项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计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13家环评文件编制单位、18名编制人员予以通报和失信记分,相关失信记分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对13家建设单位予以通报,对10个审批部门予以通报(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二、相关要求(一)受到通报的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要汲取教训,完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提升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水平。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04•【字号】闵府规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闵府规发〔2020〕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2020年3月4日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大力推进环评审批简政放权,科学规范环评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能,推动项目建设和环境保护有机融合,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规〔2019〕24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全面落实规划环评制度,强化规划环评对项目环评的指导和约束,简化项目环评内容。
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完善环评准入、审批、监管等工作程序,切实扭转“重审批、轻监管”的局面,形成“审批效率更高、服务质量更优、监督管理更强”的环评审批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统筹兼顾“放管服”,既要优化营商环境,又要守住生态环境底线。
坚持改革引领,强化区域规划环评宏观引导,优化项目环评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水平。
坚持分类施策,对量大面广、生态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对事关生态环境安全和影响生态环境质量的项目,严格风险管控,落实环境相关标准和要求。
三、改革内容(一)推进规划环评有效落实1.加强区域规划环评编制和跟踪评估。
根据国家及本市要求,对区内11个产业区块(1个产业基地、7个产业社区和3个转型产业区块)开展规划环评编制工作;对于环保基础设施完善、近中期保留、具有一定规模的零星工业地块试行区域环评编制工作;支持存量工业转型升级等小规模地块开展区域环境影响分析工作;对已经编制的区域规划环评进行跟踪评价和评估。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沪建交〔2012〕645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的质量,加强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控制,确保在建工程及相邻建(构)筑物等的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基坑工程(一)建设单位是基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
基坑工程发包时,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符合资质条件和有能力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检测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基坑工程(包括围护墙、地基加固、支撑、降水、挖土等)、地基基础和地下主体结构分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
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在围护设计前委托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对影响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的倾斜、差异沉降和结构开裂等进行检测,为设计单位确定基坑变形控制标准提供依据。
(二)开挖深度大于3米(含3米)的基坑应由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基坑工程围护专项设计。
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必须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章。
对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工程,围护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还应由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确认,并由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加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章。
基坑工程关键环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序施工时,设计人员应驻现场工作。
(三)基坑工程施工可由该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也可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基坑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承包企业承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施工总包单位对基坑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基坑工程开工前,施工总包单位应编制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包括围护墙施工、挖土、降水、支撑、基础底板浇筑和拆撑回筑等),并报监理单位审核。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专项评审通过的方案施工。
当施工过程中发现异常,原围护设计不能达到预期目的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提出,由建设单位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研究解决。
上海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文件

附件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暂行)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优化、规范行政审批程序,促进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由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审批(含接受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委托审批,或市环保局受环保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批准前发生的变更情况。
二、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界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获得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方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项目环境影响变化以及对周边居住、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的影响为主要考虑因素,对建设项目重大变动进行界定。
本文界定的重大变动包括:1.建设项目内容发生变化导致环评文件编制类别提高等级的;—2 —2.建设项目的实际地点发生变化;建设项目四至边界、建筑物或构筑物等与周边相邻方或规划中相邻方距离变化,导致改变相关防护距离、或者使项目对环境影响有所增加的;3.产业类、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类、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类建设项目生产或设计规模增加量大于原申报量20%的;4.产业类建设项目生产工艺或功能发生变化,增加主要生产装置、设备或主要配套设施;增加环境风险源的或重大风险源发生变更的;项目污染物产生、排放数量增加量大于原申报量10%的;5.建设项目治理或者防治污染及生态破坏的设施发生变化,导致污染物排放数量增加量大于原申报量10%的或其对环境影响增加的;污染物排放位置、方式或排放口数量发生变化,导致其对环境影响增加的;6.铁路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界定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2]13号)执行;7.公路、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界定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公路规划和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84号)执行;8.法规性文件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9.其他经技术论证认为属于重大变动的情况.—3 —三、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开工建设前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方应将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进行对照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1.如发生重大变动情况,建设方应在项目开工前或变更部分工程开工前,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的项目调整环评文件,原则上应按照现行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环评形式,建设方应组织环评机构按现行环保法规、政策、标准以及环境功能区等要求进行评价,并采取必要的环保措施,确保项目达到环保法规、标准等要求。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正)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模板正式风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上海市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上海市环境保护的目标是: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环境质量;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上海市环境保护的原则是:依法管理,全民参与,科学决策,源头控制,综合治理,依法惩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环境质量保护第四条上海市应当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进行监测和评估,做好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工作。
第五条上海市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控制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和燃煤污染物的排放,减少空气污染。
第六条上海市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控制工业废水、农业面源污染和城市生活污水的排放,保护水资源。
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第七条上海市应当健全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保护生态环境的完整性。
第八条上海市应当健全自然保护地制度,划定自然保护地,加强保护和修复工作,提高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性。
第九条上海市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控制地下水开采,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第四章环境污染防治第十条上海市应当加强工业污染防治,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十一条上海市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广科学种植技术,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
第十二条上海市应当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和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
第五章环境监测与应急管理第十三条上海市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实施环境监测,及时掌握环境质量状况。
第十四条上海市应当建立环境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第十五条上海市应当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向公众公布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和环境应急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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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
定通
上海市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通
知
关于印发《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沪建交联[2021]51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建设交通委市房地资源局
市环保局
二○○八年七月七日
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
随着以轨道交通为主的城市基础设施全面开工建设,工程施工噪声扰民、影响周边交通的事件有所增加,周边房屋受施工影响,沉降、开裂情况时有发生,工程周边矛盾日益突出。
为了减小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及时化解矛盾,保障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正常施工,切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基本原则
(一)立足预防,积极化解。
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相关措施,预先防范、减轻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影响;发生矛盾的,应积极、妥善化解。
(二)实事求是,合理补偿。
居民利益和生活确实受工程施工影响的,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出发,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影响。
造成损害的,予以合理补偿。
(三)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政府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各管理环节,积极预防、妥善化解工程建设对周边造成的影响。
在矛盾化解中,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是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四)确保进度,确保和谐。
对已经产生的各类矛盾,既要充分考虑居民利益,建立
起方便群众反映问题、沟通协商的渠道和平台,又要从上海发展的大局出发,确保工程按
计划推进。
三、预防措施
(一)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通报项目工况、
工期及可能对周边环境所产生的影响;在工程现场,主动公示工程的名称、性质、范围和
夜间施工的时间周期,争取周边单位、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应及时召集居委会、居民代表参加的座谈会
或通气会,通报工程施工的各类状况。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三)工程开工前,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会同所在区相关部门向周边居民和单位公示
工程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并就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相关措施和方案征询周边
居民和单位意见,在此基础上予以完善和优化。
(四)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施工单位设立现场投诉接待点,落实
专人参加接待来访居民,并公示接待人员的姓名、24小时热线电话及现场接待时间。
接待人员要认真听取来访居民提出的意见,并于3日之内就处理情况给予答复。
四、保护周边房屋的规定
(一)工程设计阶段
1、设计单位在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方案设计过程中,应通过现场勘察和资料查阅等形式,对工程周边建筑结构状况、建造时间、使用状况等作全面仔细的调查,掌握确切数据,优化工程方案设计,将工程对周边建筑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2、设计单位在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工程施工可能对周边建
筑的影响,对施工方案提出明确的要求和建议,并有技术性保护设计方案和措施,相关费
用纳入工程预算专项列支。
(二)施工准备阶段
1、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工程施工前及时委托上海市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单
位进行房屋检测工作,房屋检测单位也可由建设单位和周边居民协商确定。
检测费用由施
工单位在工程措施费用中列支。
房屋检测范围以深基坑施工深度为主要依据,对一般建筑物,应不小于2倍基坑深度;对于文物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应不小于50米。
具体检测范围可根据工程保护和设计要
求确定。
2、房屋检测单位的职责及工作内容
1)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应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和标准,客观、公正地做好房屋质
量检测工作。
2)通过资料调查、现场调查检测等方式了解被检测房屋的基本结构情况和基础形式,了解被检测房屋的使用及改扩建情况,为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提供基础资料。
3)现场检测和记录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在施工前的完损状况。
以文字、图示、照片等
方式详细记录完损状况,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后房屋完损状况的对比依据。
4)测量房屋的棱线倾斜和水平高差等初始变形状况,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后房屋变形
状况的对比依据。
5)调查拟建工程与被检测房屋的相对位置关系、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对周边房屋
的保护措施等,调查并分析被检测房屋结构的薄弱环节,提出施工中的注意事项,为优化
施工方案提供参考。
6)布置房屋沉降监测点,在房屋关键部位布置裂缝监测点,测量沉降与裂缝监测点
的初始值,并确定监测频率以及沉降、裂缝报警值等。
7)房屋的完损状况应进行全面检查,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对住宅楼居民室内进
行全面检查时,检查户数不宜少于30%,且分布应具有代表性。
8)施工前检测单位提交的检测报告应告知被检测房屋的业主,并需经被检测房屋的
业主确认。
3、所在区、街道、居委会、物业等相关单位应做好居民的解释和疏导工作,配合房
屋质量检测工作顺利展开,为现场检测提供专人配合。
物业公司积极配合向房屋检测单位
提供被检测房屋的图纸及维修记录等相关资料。
4、房屋检测属第三方公正检测,被检测房屋的业主应配合房屋检测单位开展现场调
查和检测工作,提供入室检测的便利,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的确认工作。
5、施工单位应对施工周边环境进行详细调查,优化施工方案,减少施工影响,并做
好与房屋检测单位的工作衔接。
对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应
急预案。
对于深基坑施工等对周边建筑影响较大的施工方案,应经专家评审通过。
(三)施工影响期间
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
2、在施工期间由房屋检测单位按照房屋监测方案的要求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房屋进
行专门跟踪监测,并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变化及时进行监测频率调整,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
位提交监测数据。
3、对可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点叠加影响造成房屋受损的,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
4、建设单位应成立由施工单位、物业(或房管部门)、街道、居委会等单位组成的
工作协调小组,及时处理周边环境出现的问题。
5、当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时,房屋检测单位应及时报警,并会同施工单位加强周边
房屋巡视,对施工中房屋出现的结构隐患或危险,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有关单位,以便建设、施工单位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研究解决方案。
6、建设、施工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召集街道、居委会、物业、居民代表举行座谈会,介绍施工进展情况及解答各方提出的相关问题。
(四)建设工程施工对周边房屋影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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