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境内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申办《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相关事项,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报居住登记)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应当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填写《居住登记信息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以及以下在沪合法居住证明之一:

(一)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二)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三)居住在单位、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学校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前款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条(办理居住登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来沪人员申报居住登记的,应当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对材料齐全的,应当采集申请人的人像信息,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并提供《居住登记凭证》。

居住登记有效期一年,逾期须重新办理。

第四条(居住登记信息变更)已办理居住登记的来沪人员居住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将变更信息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

第五条(申领居住证)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居住证》,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

申请人现居住地址与居住登记地址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应居住证明。

第六条(受理居住证申请)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来沪人员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应当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

要补齐的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并出具《居住证》受理回执。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办材料移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七条(居住证制作签发)公安派出所收到申办材料后,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后台比对完成核定。对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申领条件之一的,应当通过信息系统,通知公安制证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交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居住证》由申请人居住地公安分局签发。

第八条(不予办理情形)居住在违法建筑或者有违法居住行为的,不予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

第九条(居住证领取)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居住证》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申请人领证时,应当出具《居住证》受理回执。

第十条(居住证信息变更)持证人在本市的居住地址或者其他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将变更信息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

第十一条(居住证换领、补领)《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持证人应当凭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及时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换领、补领手续。证件丢失的,可以同时办理挂失手续。

对符合《居住证》换领、补领条件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在信息系统中提出制证申请,由公安部门重新制证。

第十二条(居住证签注)《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持证人应当在《居住证》签注期限届满之前的30日内,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签注申请表》,并携带本人《居住证》。

申请人现居住地址与居住登记地址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应的居住证明。

持证人逾期未签注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逾期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年

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在逾期60日后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居住证注销)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在信息系统中注销《居住证》,《居住证》功能失效:

(一)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持证人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

(四)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十四条(居住证代办)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由监护人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办居住证相关事项,同时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可以由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办居住证相关事项,同时提供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和委托书。

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办居住证相关事项的,可以由社区综合协管队员上门采集申请人的人像信息。

第十五条(信息交换共享机制)

本市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计生、工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进部门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实现来沪人员居住房屋、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居住证》积分、学籍和学历、工商登记、婚姻登记等人口管理与服务相关信息的共享应用。

第十六条(办证收费)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因个人原因重新申领或者换领、补领《居住证》的,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向申请人收取证件工本费,并出具全市统一的定额收据。

第十七条(过渡条款)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办理的《居住证》和《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签注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满后不再续办,持证人可以在有效期内申领《居住证》。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13年6月17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沪府发〔2013〕4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政策,旨在解决城市化进程中涉及到的居住问题。下面是对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的概述及其重点内容的介绍。 一、概述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于2016年初开始实施,居住证是由上海市公安局民政局联合发放的一种证件,它有着许多优势。持居住证的人可以享受到更便捷的生活和更多的福利。通过限制居住证的数量来引导人口向城市周边地区转移,居住证制度有效地缓解了大城市住房和人口压力。 二、重点内容 1. 居住证的发放对象和条件 居住证的发放对象是在上海市稳定居住的18岁以上无户籍户口人口,包括来自国内其他地方的在上海市合法居留的人员以及外籍人士。需要注意的是,持有有效居住证明的居民,如与上海市户籍人口一样在上海就业、就学、医疗等,其权利应得到保障。 2. 居住证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居住情况,上海市的居住证可以分为五种类型:A 类居住证(就业型)、B类居住证(学生型)、C类居住证(投资人

士)、D类居住证(家庭团聚型)和E类居住证(其他原因居留型)。不同类型的居住证,其申请条件和使用范围也略有差异。 3. 居住证的申请流程 本市无户籍居民在落户后,须向居住证受理机构提交居住证申请。在申请居住证时,要提供证件材料、拍照和填写申请表格。经过居住证受理机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获得居住证。 4. 居住证的使用范围 持有居住证的人可以在上海市范围内居住、就业、上学、医疗或投资,享受同城市户籍居民一样的福利待遇。持证人还可以在市区内购买房产、申请个人贷款等。 5. 居住证的期限和延期 居住证的有效时间根据不同的情况和类型而有所不同。一般可以分为6个月、1年和2年三个期限。在有效期内,需要定期进行证件更新和核验。如果持有人需要继续在上海居住,需要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期。 总之,上海市居住证制度的出台,使得城市内的非户籍居民能够更加规范、便捷地生活,也为人们的“城市梦”提供了更好的支撑。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 背景 自2013年起,我国开始实施居住证制度,旨在建立便利居住、参与和享受各类公共服务的居民身份管理制度。在此之后,许多城市纷纷跟进,不断推进居住证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上海市作为全球城市之一,一直走在全国城市改革的前沿,对居住证制度的落实和管理一直持续关注并不断加强。 上海市居住证申请政策 居住证是指预留在居住地的登记证件,持有居住证的人可以在该城市享受许多公共服务,例如医疗、教育、住房、社保等。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条例》,上海市居民可以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居住证。条件和具体程序如下: 1. 申请条件 1.居住在上海市连续6个月以上,且有稳定的职业或居住证明; 2.年满18周岁; 3.有合法稳定的生计来源和住所; 4.无不良记录。

2. 申请程序 1.在线预约。申请人可以通过上海市政务网站预约,并选择 适当的时间和地点提交申请资料。 2.提供申请材料。在实际申请时,申请人需要携带下列材料: –有效的身份证明、居住证明等证件; –居住地和工作单位的证明文件,例如租房合同、房产证、劳动合 同等; –其他证明文件(如户口本、工资单、营业执照等)。 3.现场审核。当用户提交了所有申请材料之后,可以在一段 时间后进行现场审核。一般包括填写申请单,留取现场照片指纹等个 人信息的采集。 4.等待审批。提交的申请将会交由相关人员进行审批。根据 不同情况,审批时间可能有所不同。一般可以在提交申请后几日内得 到结果。 5.领取居住证。如果申请成功,可以在规定的领证地点领取 新的居住证。 上海市居住证使用规定 完成居住证的申请后,居住证的持有人需要遵守下列三点规定:

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居住证管理办法》、《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内容,特执行此细则。 第一条(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积分。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 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4.劳动(聘用)合同; 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1.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 2.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用证明;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在外省市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3.持证人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4.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或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数(须由所聘单位为其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申请当月仍在所聘单位)。 5.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

上海居住证办理步骤及材料清单

2018年居住证步骤 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依据本办法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办理共四步:租赁合同网签→租赁合同备案→居住登记→办理居住证。第一次办理居住证不收费。新政策不需要交社保也可以办理居住证,有合法稳定住所就可以了。 第一步:办理租赁合同网签 注意:该步骤需要在中介协助下办理 1、办理地点: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水清路159号,浦江分中心浦晓南路166号) 2、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 3、服务热线:962269 4、办理材料: 1)产权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产权人必须来一人,其余无法到场的需要有委托书) 2)所有租房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必须把小孩子名字写上,否则无法办理居住证。小孩子没有身份证的,提 供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第二步: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1、办理地点:闵行浦江镇(杜行镇)受理点(鹤坡路66号)

2、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3、服务热线:34302145 4、办理材料: 1)租赁合同原件(2014网签版) 2)产权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产权人必须来一人,其余无法到场的需要有委托书) 3)所有租房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必须把小孩子名字写上,否则无法办理居住证。小孩子没有身份证的, 提供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第三步:办理居住登记 1、办理地点:闵行浦江镇(杜行镇)受理点(鹤坡路66号) 2、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3、服务热线:54311899 4、办理材料: 1)填写《居住登记信息表》 2)所有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必须把小孩子名字写上, 否则无法办理居住证。小孩子没有身份证的,提供户口簿 和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3)户口簿 4)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提醒:房东必须来一人,其余无法到场的需要有委托书。 小朋友本人必须到场拍照。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查看更多: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促进人才活动,鼓舞国内外人才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适用对象)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别才能的国内外人员,以不转变其户籍或者国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可以依据本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主管本市的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市计委、市外办、市劳动保障局、市科委、市教委、市信息办、市医保局、市房地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管理工作。 其次章《居住证》制度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居住证》制度) 对于在本市居住、工作的人员,逐步实行《居住证》制度。 第五条(《居住证》载明内容) 《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诞生日期、性别、签发日期、有效期限、身份证编

号或者国籍(地区)等内容。 第六条(《居住证》的有效期限)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可分为6个月、1年、3年和5年。 第七条(《居住证》的功能)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证明; (二)用于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状况、居住地变动状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发证机关) 《居住证》由公安部门颁发。 第九条(《居住证》信息系统) 《居住证》信息系统纳入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居住证》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平安保障工作,根据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居住证》申领的规定 第十条(申请的提出) 本规定其次条所称的国内外人员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居住证》申请表。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 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 (二)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在本市的居所证明; (四)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或者劳动合同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聘用或者劳动合同。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 上海市居住证是指上海市政府颁发的为了控制和规范常住人口 流动而实施的居住证制度。该制度正式实施于2016年7月1日,旨 在促进常住人口合理流动,优化城市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推行,成为其他城市居住证制度的样板。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上海 市居住证制度。 一、上海市居住证制度的实施背景 过去,由于上海作为国际化大都市,吸引了大量外来人口前来 生活和工作,内地人口流入和流出不断,导致城市管理难度加大, 人口安居问题日益突出,为此,上海市实行了居住证制度来规范人 口流动。 二、上海市居住证的适用对象 (一)常住人口:指在上海市连续居住满6个月及以上的。常 住人口需要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后获得。 (二)外地户籍人口:指非上海市户籍人口。需要在符合相关 规定的情况下,申请迁入上海的户口,并获得上海市居住证才能在 上海市合法居住。 (三)临时居住人口:指来自非上海市户籍的人员,在上海市 其他合法居住证明的基础上,可以申请获得有效期在30天及以内的 时间段的临时居住证。

三、上海市居住证的申请条件 (一)常住人口:需要在上海市连续居住满6个月及以上的, 可以通过网上申请或前往当地的居住证办理服务点,提交相关材料 和申请表格,支付相关费用后,进行办理。常住人口可以享受上海 市的各项公共服务,如医疗保险、教育、住房等福利。 (二)外地户籍人口:需要满足有合法房产、稳定工作、合法 缴纳社保等基本条件后,可以在上海市各大居住证办理服务点申请 获得居住证,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福利。当居住证到期后,需要 及时申请办理续证手续。 (三)临时居住人口:可以在上海市其他合法住所的基础上, 提供相关证明和申请表格,办理有效期在30天及以内的临时居住证。该证件不可用于办理相关公共服务和福利,仅限于提供身份证明及 相关证件办理等临时性需求。 四、上海市居住证的意义和价值 (一)居住证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上海市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从而提升城市管理的水平。 (二)居住证制度可以有效遏制居民越城谋取更高的福利,减 少人口流动对当地社会资源造成的负担,规范社会秩序。 (三)居住证制度优化了城市管理服务,有效解决了外来人口 访问社保、教育、医疗等重要服务的困难,从而提高城市市民的生 活质量和服务水平。

关于《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操作指引

关于《上海市居住证》新办和续办最新操作指引 一、新办 1、新办条件 具有本科学历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上海市工作的人员。 2、所需材料 ◇《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 ◇本人的学历证书、鉴定证书; ◇本人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的首页和个人页(集体户口须附户籍首页); ◇已婚人员须提交《结婚证》; ◇为子女随办人员须提交子女的《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户口簿、《结婚证》;◇在上海市的住所证明(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租房居住的提供租房合同及房东在房地产登记处登记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借住亲友住房的须提供亲友住房所属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和房主的产权证); ◇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三个月内); ◇劳动合同书。 ◇公司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3、办理步骤 步骤一:本人须提供最高学历的毕业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亲自或委托人力资源部至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证书鉴定受理工作站(见附件一)进行学历鉴定。步骤二:学历鉴定完成后,登录上海市人事局网站进行网上申报。点击“个人”按钮,输入身份证号和密码(111111)可进入居住证网上申报系统页面,点击“修改我的申报信息”按钮进入基本信息页面,对本人信息进行完善。完成后通知人力资源部对内容进行审核。 人事局网站:http://218.242.131.164/default.asp?error=3

步骤三:居住证网上申报完成后,本人携带所有申报材料至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张杨路1996号苗圃路口)2楼居住证受理窗口办理居住证申请和调档手续。所有材料经受理窗口审核通过后,受理窗口会当场开具调档函,此时本人需向受理窗口提供本人档案所在地的名称、地址和邮编。 步骤四:如申报材料通过人事局审核批准,人事局会以短信方式通知本人。 4、注意事项 ◇提交的所有材料除《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外均须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新办居住证需本人亲自办理。 ◇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报批准后,需及时前往指定地点办理拍摄数码证件照、采集指纹信息的手续,且随员人员也需同时办理。 二、居住证的续办 1、所需材料 ◇《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 ◇劳动合同; ◇身份证; ◇个人居住证及通知单; ◇加盖公司人力资源部印章的截止目前至少连续累计缴费满10个月以上的个人社保缴纳清单(需携带身份证或居住证至浦东南路3993号社报中心申领密码后,登陆上海市劳动保障网打印明细); ◇最近一年个人完税凭证(必须满1年,复印件须加盖公司人力资源部印章)。 2、注意事项 ◇提交的所有材料除《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外均须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境内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申办《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相关事项,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报居住登记)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应当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填写《居住登记信息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以及以下在沪合法居住证明之一: (一)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二)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三)居住在单位、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学校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前款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条(办理居住登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来沪人员申报居住登记的,应当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对材料齐全的,应当采集申请人的人像信息,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并提供《居住登记凭证》。 居住登记有效期一年,逾期须重新办理。 第四条(居住登记信息变更)已办理居住登记的来沪人员居住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将变更信息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 第五条(申领居住证)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居住证》,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 申请人现居住地址与居住登记地址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应居住证明。 第六条(受理居住证申请)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来沪人员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应当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上海市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以及积分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公安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证件等相关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住证》积分等相关管理 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公安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工作人才服务中心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证》积分办理工作第二章《居住证》一般规定第四条 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第五条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作为《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记录持证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办理和查询个人积分,办理卫生、*、社会保险、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 第六条

《居住证》的载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和签注有效期限等第七条《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第三章《居住证》办理第八条 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第九条 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 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第十一条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于出具受理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信息、申办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公安部门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就业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投靠、就读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第十四条 《居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签发 对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制证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居住证》制作,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证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细则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细则 【篇一:《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规则】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评分规则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00分。 (三)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0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积10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四)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上海市新居住证申请办理条件材料手续流程图

上海市新居住证申请办理条件材料手续流程图

五、来沪就业人员申办《上海市居住证》过程中,对本人就业、社会保险状态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受理机构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请复核。 六、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27日 上海市居住证咨询:12333 2013上海市居住证办理及积分制解读 一、实施时间 7月1日起《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 二、申请条件 拥有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的来沪人员,均可申请办理居住证。 三、申办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4.根据自身情况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来沪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2)来沪投资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3)来沪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4)来沪就读、进修的,分别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四、社区受理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来沪人员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应当指导申请人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并确认后签字,同时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登记信息、拍照,并出具《居住证》受理回执。 五、签发制证 《居住证》由上海市公安局统一签发。公安部门应当在收到制作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 六、领居住证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居住证》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领证。申请人领证时,应当出具《居住证》受理回执,并缴纳证件工本费。 七、居住证签注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之前的30日内,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可在60天内补办签注手续。 申请人在办理签注时,应当提供在沪居住地址信息和就业信息。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部门核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签注。 签注期限自《居住证》受理或签注之日起1年计算。 八、居住证积分待遇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根据国家和上海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社会保险、证照办理、住房、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待遇。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的个人书面材料及申请流程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的个人书面材料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一、基本材料(必需提供): 1、单位人事专员介绍信、身份证; 2、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3、《<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 4、持证人有效身份证件; 5、持证人户籍证明(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6、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合同离截止日期应还有2个月以上有效期】; (1)事业单位提供聘用合同,其他单位提供劳动合同; (2)通过具有人才派遣资质或劳务派遣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派遣的,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 7、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积分材料(对应积分指标,申请人可自愿提供): 1、学历、学位证书(需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学历学位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的聘书;

(1)用人单位所聘岗位与专业、工种需相符; (2)需要注册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需注册并在有效注册期内; (3)在外省市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4)国家级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行业特有的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相关国有大企业提供的,予以认可;其他单位提供的,需提请设在本市的鉴定机构予以验证; (5)通过考试取得的职称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应提供《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通过评审取得的职称,应有评审表(无需提供,但档案中应有相关材料); 3、最近6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4、配偶为本市户籍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5、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积分所需材料: (1)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2)工商档案机读材料; (3)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 (4)用人单位出具的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名单(须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6、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加分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加分)。 三、持证人同住配偶和子女需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2、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持有〈XX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持有〈XX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7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申办条件 (一)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持有《XX市居住证》满7年”,是指持有《XX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 (二)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办法试行前按规定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在进行折算并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差额后,予以认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三)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XX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是指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XX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持证前取得外省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持有外省市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XX书的,需通过本市考核复评。此外,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认可的其他职业XX书,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相关职业资格目录另行公布。 二、关于激励条件

(四)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是指持证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具有个人证书。 (五)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XX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是指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国家职业资格中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视作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是指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具体地区及岗位由教育、卫生、农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提出,经认定后另行公布。 (七)办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是指创业人才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三、关于申请的提出 (八)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的提出,按以下方式办理: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及实施细则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深化本市户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吸引人才来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按照条件受理、依次轮候办理。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来沪创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落户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政策协调工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平衡确定年度总量,并对政策实施进行监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税务、教育、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激励条件)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三)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前款所称的重大贡献奖项范围,计税薪酬收入标准,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范围,投资纳税数额和用工人数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适时公布。 第七条(申请的提出) 持证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需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八条(申请材料)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三)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纳税完税证明; (四)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六)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上海居住证翻译模板

上海居住证翻译模板 篇一:海外人才教你在上海办B类居住证 《上海市居住证》(B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2号令《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为引进的国(境)外人员来沪工作、居住提供规范和优良的服务,加强对《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上海市居住证》(B证)是上海市吸引海外人才来沪工作、创业,享受相关市民待遇的有效证件。 第二条《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相关管理审核、受理、制卡、签发部门是指: 管理审核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 受理部门: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浦东张江留学人员服务中心、上海市杨浦公共人才服务中心和上海国际人才交流协会驻香港联络处; 制卡部门:上海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 签发部门:上海市公安局。 第三条(申请人) 以下人员可以申请《上海市居住证》(B证):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在上海工作或创业的入外籍的留学人员、持中国护照但无中国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专业人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台湾地区专业人才和外国专业人才。 (二)凡符合本条(一)的,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的子女可申请偕行人员。 留学人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在国内获得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具体范围及条件等事项,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商有关部门后发布。 第四条(申请单位) 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须由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应当是信誉良好,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有法人授权的在沪依法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首次申请) (一)申请的提出 本规定第三条所称的人员需要申领《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由用人单位向管理审核部门指定的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用人单位必须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配合受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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