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汽车维护
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参考材料

万用表*
4
充电机
5
电解液比重计
6
高频放电叉
7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
8
电路检测设备*
9
蓄电池检测、充电设备
自动变速器维修(5.5)
序号
设备名称
备注
1
自动变速器翻转设备
2
自动变速器拆解设备
3
变扭器维修设备
4
变扭器切割设备
5
变扭器焊接设备
6
变扭器检测(漏)设备
7
零件清洗设备
8
电控变速器测试仪
9
油路总成测试机
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参考材料
一、设施条件
面积要求
专项类别代码
生产厂房面积
接待室面积
停车场面积
5.1;5.2
≥100m2
≥10 m2
≥30 m2
5.3;5.4
≥120m2
≥20 m2
5.5
≥200m2
≥20 m2
5.6
≥15m2
5.7;5.8;5.13;5.14
≥40m2
5.9;5.12;5.15
≥30m2
5.6
≥1
或经过专业培训的轮胎维修人员
5.7
≥1
5.8
≥1
5.9
≥1
5.10
≥1
5.11
≥1
5.12
≥1
5.13
≥1
5.14
≥1
清洁人员≥2
5.15
≥1
四轮定位检测调整(5.7)
序号
设备名称
备注
1
举升设备
2
四轮定位仪*
3
空气压缩机
4
2024年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2篇)

2024年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机动车维护、修理、维修救援和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机动车维修管理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五条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化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故障诊断和检测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对机动车维修服务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和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积极发挥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的作用,支持其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一节机动车维修经营分类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指向社会提供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维护、修理、维修救援等相关活动的企业或业户。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服务能力和经营车型种类实行分类许可。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分为汽车维修企业、摩托车维修企业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
汽车维修企业按照规模大小和竣工检验能力不同分为一类整车维修企业、二类整车维修企业和三类专项维修企业(业户)。
整车维修企业可以根据许可项目,从事整车故障诊断、维护、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
三类修理厂规章制度【三篇】

三类修理厂规章制度【三篇】第1篇:三类修理厂规章制度一、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三级检验制度。
二、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按规定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
三、维修中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四、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xx公里或者1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五、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
六、合格证由专人负责视生产情况定期到管理部门领取,专人负责开具。
七、开具合格证必须根据本厂质量总检验员对车辆的检验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维修后质量检验结果进行。
八、开具合格证后要认真做好维护检测车辆的台帐记录,下次领用合格证带台帐供管理部门核查。
九、严禁虚开合格证和转借、倒卖合格证现象。
第2篇:三类修理厂规章制度为保证生产正常进行,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家庭幸福,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
全厂员工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严格遵守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机具操作规程,任何人不得违反。
工作时不得在厂内打闹、追逐、大声喧哗,厂区内严禁吸烟。
必须按规定穿着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
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何车辆,汽车在厂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8Km/h,不准在厂内试刹车。
严禁无证驾驶。
在车间、油库、材料间等处所应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使之保持良好技术状态,所有员工应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进入油库,严禁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油库,加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不得随意乱放。
工作灯应采取低压(36伏以下)安全灯,工作灯不得冒雨或拖过水地使用,并经常检查导线,插座是否良好。
手湿时不得扳动电力开关或插电源插座,电源线路保险丝应按规定安装,不得用铜线、铁线代替。
非电工不得搬弄配电盘上的开关及电器设施。
下班前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
严禁电器、电动机在雨天淋雨受潮。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2020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2020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2020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机动车维护、修理、维修救援和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机动车维修管理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五条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化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故障诊断和检测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对机动车维修服务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和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积极发挥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的作用,支持其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一节机动车维修经营分类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指向社会提供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维护、修理、维修救援等相关活动的企业或业户。
【实用】2021-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平安,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机动车维护、修理、维修救援和其他相关效劳。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老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效劳。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机动车维修管理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五条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化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开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故障诊断和检测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对机动车维修效劳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和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积极发挥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的作用,支持其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一节机动车维修经营分类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指向社会提供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维护、修理、维修救援等相关活动的企业或业户。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效劳能力和经营车型种类实行分类许可。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分为汽车维修企业、摩托车维修企业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
汽车维修企业按照规模大小和竣工检验能力不同分为一类整车维修企业、二类整车维修企业和三类专项维修企业〔业户〕。
整车维修企业可以根据许可工程,从事整车故障诊断、维护、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
汽车养护知识(使用权方面的注意事项)

第八章汽车养护知识(使用权方面的注意事项)什么是汽车的物质寿命?汽车的物质寿命,也称为自然寿命,通常是指汽车从开始使用直至其物质磨损严重到不堪修复而报废时所经历的时间或行驶的里程。
它的长短,除设计制造质量外,主要取决于汽车的使用、管理水平和保修质量。
因此正确地使用和保管汽车,及时而良好地进行保养和修理即可延长其物质寿命。
什么是汽车的技术寿命?汽车的技术寿命,是指汽车从开始使用到技术旧、性能落后而需要淘汰时所经历的时间。
它的长短,是由科学技术发展和新型先进汽车的研制速度决定的。
这一速度越快,汽车的技术寿命越短。
因为新一代技术更先进的汽车推广应用以后,会使原有汽车的运输效率和经济效益相对降低,在技术上失去使用价值和竞争力,不得不在其物质寿命尚未结束之前就停止使用。
例如我国规定一批报废车型,凡被列入报废车型之类的,不管物质寿命是否完结,一律予以报废。
车辆管理机关将不再对报废车型发放牌证。
什么是汽车的经济寿命?汽车的经济寿命,是指由使用费用决定的汽车使用时间。
汽车随使用时间和行驶里程的增加,其技术状况和使用性能逐渐下降,使用费用(燃、润油料及保修等费用)日益增多。
当使用费用的支出接近或等于使用经济效果时,汽车的经济寿命即告结束。
如果这时还不惜以大量的使用费用来维持汽车的物质寿命,在经济上是得不偿失的。
汽车使用者,必须同时考虑汽车的物质寿命、技术寿命和经济寿命,全面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才能科学地确定汽车的合理使用期限,获得理想的使用效果。
怎样计算汽车的经济寿命?计算汽车的经济寿命,是确定汽车最佳使用年限(更新期)的一种重要方法,也是对几种使用性能基本相同而购置费、使用费不同的汽车进行经济评价,从而确定选购经济上最有利的汽车的依据。
计算汽车的经济寿命通常用低劣化数值法。
这种计算方法是根据汽车的购置和每年的使用费(包括燃、润油料消耗、保养和修理等费用)递增数额,求出这两项费用的总和的最小值。
其计算方法是:汽车的经济寿命(年)=(2×汽车购置费汽车使用费每年递增数)1/2例如1辆东风EQ140汽车,购置费为25000元,根据统计资料得知,其使用费第年递增300元,经计算,此车最佳经济寿命(使用年限)为13年。
汽车维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汽车维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维修经营行为,保障汽车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汽车维修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区域内从事汽车维修经营和管理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维修管理工作;汽车维修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汽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商行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汽车维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汽车维修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鼓励汽车维修经营者实行集约化、专业化和连锁经营,推进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促进汽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第六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本市对汽车维修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汽车维修经营许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汽车维修经营企业分类标准实施。
第八条汽车维修经营许可包括:一类、二类、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许可,其具体许可事项是:(一)一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是指可以从事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和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全部业务。
(二)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是指可以从事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全部业务。
(三)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是指可以从事汽车电气系统维修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散热器(水箱)维修、空调维修、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曲轴修磨、气缸镗磨、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业务和小型车的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个别零配件的更换业务。
(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许可是指可以从事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货物的汽车维修和一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全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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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汽车维护
汽车的维护分为三类:预防性维护、日常维护和修复性维护。
预防性维护是指在汽车出现故障之前,定期进行的维护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更换油液、检查和更换轮胎、调整和更换刹车片、更换火花塞、更换空气滤清器、更换机油滤清器等。
这些维护措施可以延长汽车的使用寿命,减少故障率,并提高汽车的性能和安全性。
日常维护是指在汽车正常使用期间,进行的一些简单的维护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清洗汽车外部和内部、保持车内干燥、检查和更换车灯、检查和清洁雨刷器、检查和更换电瓶、检查和更换刹车液、检查和更换冷却液、检查和更换变速箱油等。
这些维护措施可以保持汽车的良好状态,减少故障率,并提高汽车的性能和安全性。
修复性维护是指在汽车发生故障之后,进行的维护修理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排除故障原因、更换损坏的零部件、修复损坏的部件等。
修复性维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需要专业的技术和设备,通常需要找到专业的汽车维修服务提供商进行维修。
修复性维护可以恢复汽车的正常使用状态,但通常需要较高的费用和时间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