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待遇核定表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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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号文】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经办意见

【9号文】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经办意见

津社保伤[2011]9号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经办意见各分中心: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伤保险经办工作实际,提出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支付(一)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后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尚未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分中心依据现行有关规定受理申报,按照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后因工死亡,已按照原标准核定支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需由工亡职工家属和用人单位提出待遇调整申请,用人单位填写《天津市工伤(亡)职工待遇调整申报名册》,分中心审核后支付差额部分,打印《天津市工亡待遇核定表》交用人单位和工亡职工家属。

对于用人单位已先行与工亡职工家属一次性解决的,用人单位需提供双方签署的协议书及领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留存复印件),用人单位填写《天津市工伤(亡)职工待遇调整申报名册》,分中心按照新的标准核定支付工亡待遇或差额部分,打印《天津市工亡职工待遇核定表》交用人单位。

(二)对于2011年1月1日前因工死亡, 2011年1月1日以后认定工伤的,工亡补助金按200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的20倍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申办手续同上。

完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调整后,分中心打印《天津市调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汇总表》报市中心。

二、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2011年1月1日后鉴定为1-10级的工伤职工,分中心依据现行有关规定受理申报,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对于按照原标准核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需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提出待遇调整申请,用人单位填写《天津市工伤(亡)职工待遇调整申报名册》,分中心审核后支付差额部分,打印《天津市工伤职工待遇核定表》交用人单位。

铁岭退休待遇核定表

铁岭退休待遇核定表

铁岭退休待遇核定表摘要:1.铁岭退休待遇核定表的概述2.铁岭退休待遇核定表的内容3.铁岭退休待遇核定表的适用范围4.铁岭退休待遇核定表的注意事项正文:一、铁岭退休待遇核定表的概述铁岭退休待遇核定表是辽宁省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一种表格,用于核定退休人员的待遇。

该表格旨在规范退休待遇的核定工作,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便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操作执行。

二、铁岭退休待遇核定表的内容铁岭退休待遇核定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等。

2.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包括缴费年限、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等。

3.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计发基数和比例,根据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结合退休人员的实际缴费情况计算得出。

4.退休人员的其他待遇,如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三、铁岭退休待遇核定表的适用范围铁岭退休待遇核定表适用于铁岭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

同时,对于跨地区、跨行业、跨制度的退休人员,可参照该表格进行待遇核定。

四、铁岭退休待遇核定表的注意事项1.退休待遇核定表的填写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表格要求进行,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2.退休待遇核定表应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填写,并在退休人员签字确认后,报送至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3.退休待遇核定表的审批结果作为退休人员待遇支付的依据,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审批结果及时支付退休人员待遇。

4.对于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不得填写退休待遇核定表,不得享受退休待遇。

总之,铁岭退休待遇核定表是保障退休人员合法权益、规范退休待遇核定工作的重要依据。

工伤保险经办有关规定

工伤保险经办有关规定

工伤保险经办有关规定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分中心工伤科备案(27912927)。

2、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填报《工伤事故备案表》。

3、用人单位需在工伤认定当月26日至次月6日,到分中心工伤科进行工伤职工登记,填报《天津市工伤职工登记表》。

4、对新招录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缴费的,应按规定在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经办机构备案,并于次月申报期内补缴职工工伤保险费。

补缴工伤保险费的同时,用人单位亦应办理职工其它应参保险种的补缴费。

5、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后需要或继续住院治疗的,用人单位应自工伤职工住院之日起5日内,凭医院开具的《住院证》原件到分中心办理《天津市工伤保险住院资格确认书》。

6、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用人单位将其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向分中心一次性申报结算。

医疗费报送时间:每月5日至10日。

医疗费确认时间:药费报送次月7日至9日用人单位到分中心确认。

7、工伤职工就医范围:见工伤定点医院(目前全市共五十四家)门诊治疗药量每次不得超过15天,急诊治疗药量每次不得超7天,出院时继续服药的,所带药量一般不得超过30天。

8、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申报时间:每月月底前。

待遇确认时间:报送次月9日至10日。

领取《工伤待遇专用存折(卡)通知书》。

9、用人单位每月需到分中心对申报的各项工伤待遇进行确认。

确认内容有:1、《天津市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支付审核单》工支字20号2、《天津市工伤保险门(急)诊医疗费支付审核单》工支字23号3、《天津市工伤保险医疗费不支付项目明细单》工支字26号4、《天津市工伤职工待遇核定表》工支字11号5、《天津市工伤保险医疗费支付审核名册》工支字19号6、《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表》工支字5号7、《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审核名册》以上规定时间遇节假日不顺延,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工伤业务讲解

工伤业务讲解

工伤保险业务解读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流程1、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劳动科)2、《认定工伤决定书》批下来后,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提供的资料进行组档,材料齐全后报到社保局工伤失业科。

3、工伤失业科审核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向市局申请拨款,款到后,次月20日以后支付。

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分以下五部分,标准为:㈠工伤医疗待遇。

按照《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标准支付。

㈡伤残待遇。

(分为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生活护理费)⑴伤残津贴。

1-4级伤残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统筹基金支付伤残津贴。

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5-6级伤残职工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7-10级伤残职工不享受伤残津贴,只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⑵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按本人工资计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二级伤残为25个月,三级伤残为23个月,四级伤残为21个月。

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七级伤残为13个月,八级伤残为11个月,九级伤残为9个月,十级伤残为7个月。

⑶生活护理费。

标准为唐山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㈢工亡待遇(分为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1、丧葬费支付标准为6个月唐山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6年度发生工亡的标准为623900元)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本人工资计发。

配偶为每月40%;其它亲属为每月30%;若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和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10%;核定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职工生前工资。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流程示范文本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流程示范文本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流程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流程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操作规程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工伤医疗费报销职工在工伤认定后,其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凭工伤认定结论、出院小结复印件(包括:出入院日期、入院主诉、现病史、检查、诊断、治疗、手术经过、治疗后转归情况、出院注意事项。

加盖就诊医院章)、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药物、检查、治疗、手术、化验等每项的名称、用量、次数,单价,每项总价)、有效报销单据(有财政部门监制章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申请报销。

二、旧伤复发、康复治疗核准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或康复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或《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凭就诊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核准后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三、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因伤情确需转到协议医疗机构以外就医的,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单位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并签明意见,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核准后转到协议医疗机构以外就医。

其转诊转院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单位或职工垫付,治疗终结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申请报销。

社会保险填表说明

社会保险填表说明

填表说明一、社会保险登记表1、参保单位名称:需与工商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文件上的单位名称和住所(地址)一致。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填写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单位名称,如在我单位参保,应填写“纳雍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4、申请日期:填写申请参加社会保险的年月日,如“2013年5月15日”(以下涉及填写日期的与此相同)。

5、登记证编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赋予登记证编码。

6、社会保险登记表(内页1):单位住所地址和邮编:单位住所地址填写具体详细地址,**县**乡(或街道办事处)**村,如“纳雍县雍熙镇猫场村”;单位在我县的邮编为553399。

工商营业执照信息栏:执照种类,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填写企业类别(如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等),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填写单位性质(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执照号码为注册号;发照日期以执照上的日期为准;有效期日期,有有效期的填写有效期,无有限期限的暂不填写。

批准成立信息:批准成立单位和批准文号,填批准该单位成立单位的单位名称和批准文件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填写法定代表人有关信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填写单位负责人有关信息。

缴费单位专管员:填写社会保险缴费单位的管理人员。

单位类型:单位类型分四大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企业要填写详细的企业类型,并与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填写内容一致;事业单位要填写事业单位类别(如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

主管部门或总机构:有主管部门和上级总机构的填写,没有的则不填。

开户银行和基本账号:填写投保单位的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

参加险种: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有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2018年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待遇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2018年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待遇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2018年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待遇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公布日期】2018.11.13•【字号】黑垦局文〔2018〕84号•【施行日期】2018.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2018年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待遇标准的通知黑垦局文〔2018〕84号各管理局,八一农大,各农(牧)场,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总局各直属单位: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黑人社发〔2018〕4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生活护理费按如下标准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48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18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每人每月890元。

二、请各单位于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工作。

三、填报《部分工伤人员增加伤残津贴、护理费标准核定表》(详见附表1)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核定表》(详见附表2),农(牧)场及管理局直属单位,由所在管理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报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总局直属单位,由总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报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5—6级工伤人员,由所在单位自行核定,并相应调整待遇标准。

四、《部分工伤人员增加伤残津贴标准统计名册》(详见附表3)、《部分工伤人员增加伤残津贴标准统计表》(详见附表4)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增加抚恤金标准名册》(详见附表5)由单位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总,于2018年11月30日前报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附件:(略)1.部分工伤人员增加伤残津贴、护理费标准核定表2.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核定表3.部分工伤人员增加伤残津贴标准统计名册4.部分工伤人员增加伤残津贴标准统计表5.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增加抚恤金标准名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18年11月13日。

工伤医疗费报销的相关规定

工伤医疗费报销的相关规定

工伤医疗费报销的相关规定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或者是上班过程中出现意外,依法可以申请工伤鉴定。

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可以在治愈后申请报销,报销的比例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工伤医疗费的产生有多种情况,有可能是首次就医,也可能是旧伤复发,只要符合工伤鉴定,都可以进行报销。

工伤保险是员工的一份安全保障,也后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负担。

接下来,365律师将和大家分享工伤医疗费报销的相关规定。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或者是上班过程中出现意外,依法可以申请工伤鉴定。

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可以在治愈后申请报销,报销的比例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工伤医疗费的产生有多种情况,有可能是首次就医,也可能是旧伤复发,只要符合工伤鉴定,都可以进行报销。

工伤保险是员工的一份安全保障,也后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负担。

接下来,365律师将和大家分享工伤医疗费报销的相关规定。

▲一、工伤医疗费报销职工在工伤认定后,其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凭工伤认定结论、出院小结复印件(包括:出入院日期、入院主诉、现病史、检查、诊断、治疗、手术经过、治疗后转归情况、出院注意事项。

加盖就诊医院章)、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药物、检查、治疗、手术、化验等每项的名称、用量、次数,单价,每项总价)、有效报销单据(有财政部门监制章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申请报销。

▲二、旧伤复发、康复治疗核准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或康复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或《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凭就诊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核准后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三、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因伤情确需转到协议医疗机构以外就医的,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单位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并签明意见,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核准后转到协议医疗机构以外就医。

其转诊转院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单位或职工垫付,治疗终结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申请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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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待遇核定表填表说明
1.此表由经办机构打印制表,在核定工伤职伤残待遇时使用。

一式三联,经办机构审核盖章后,由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分别留存。

2.工伤时间: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内标注的时间。

3.劳动能力鉴定时间: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时间。

4.伤残等级、护理等级: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5.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标准。

6.伤残津贴计发比例: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其伤残津贴的计发比例。

7.生活护理费计发比例: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其生活护理费的计发比例。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月数: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月数。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月数: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其计发月数。

10.本人工资:为工伤职工本人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11.退休时间:为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准的其退休时间。

12.基本养老金:为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其基本养老
金金额。

13.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间: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间。

14.伤残津贴:按本人工资、本人伤残等级与规定的伤残津贴计发比例计算。

15.生活护理费: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等级确定的生活护理费计发比例计算。

1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本人伤残等级、本人工资与规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月数计算。

17.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本人伤残等级,结合当地规定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计发月数计算。

18.与基本养老金额差额:本人月伤残津贴与本人月基本养老金额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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