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人口拐卖的刑事责任和司法处理实践研究
贩卖人贩子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贩卖人口的法律规定一、引言贩卖人口,是指以非法目的,利用欺骗、拐卖、绑架等手段,将他人从一地非法转移到另一地,使其失去自由,并对其进行剥削、贩卖或用于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贩卖人口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世界各国都对此予以严厉打击。
本文将详细介绍贩卖人口的法律规定,包括国际法、国内法以及相关法律条款。
二、国际法层面1. 联合国禁止贩卖人口公约《联合国禁止贩卖人口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于2000年12月15日通过,旨在打击跨国犯罪,特别是贩卖人口等严重犯罪。
公约规定,贩卖人口是指以非法目的,利用欺骗、拐卖、绑架等手段,将他人从一地非法转移到另一地,使其失去自由,并对其进行剥削、贩卖或用于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2. 联合国反拐卖人口行动计划联合国反拐卖人口行动计划(UNODC Anti-Human Trafficking Action Plan)于2010年通过,旨在协调国际社会打击贩卖人口行动,提高各国法律制度的有效性,保护受害者的权利。
三、国内法层面1. 刑法规定各国刑法都对贩卖人口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以下列举几个国家的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贩卖人口的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美国法典:根据美国法典第22章第8101节,贩卖人口的行为,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英国法律:根据英国《贩卖人口法》(Human Trafficking Act 2004),贩卖人口的行为,处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四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其他法律规定除了刑法规定外,各国还制定了一系列其他法律规定,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拐卖人口法》:规定了反拐卖人口的组织、职责、措施等。
关于全国拐卖儿童的研究报告,五年级

关于全国拐卖儿童的研究报告,五年级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调研报告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调研报告尽管我国政府一直重视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惩治和打击,但是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贫富差距的扩大、城市化推进与社会秩序的相对失范,拐卖儿童犯罪呈增长趋势。
一、被拐儿童去向被拐卖儿童去向大约有以下几种:一是大多数儿童被人非法收养,其中有少数女童收养长大后被逼卖淫;二是被好心人士送到福利院、救助站。
三是流落街头称为所谓的“丐帮”一员,或是被人为致残,被职业乞丐利用乞讨获取财富或强迫违法犯罪;或是在街头卖花,卖艺、偷盗等个别的还被一些黑团伙打胳膊打折,用来做碰瓷,有些孩子被江湖医生用做来推销他们的药物的实验品等。
四是很多孩子被拐后,被卖到国外,女孩从事一些色情业,男孩就被卖到一些农场做苦力。
五是被人贩子卖到“黑厂”、黑窑做工以智力低下者居多;六是少数被不法分子摘取器官,被用于器官买卖。
还有些孩子在被拐卖的过程中,人贩子把他们装在汽车的后备箱里,或有些装在行李车中,由于长时间窒息使孩子死亡,像这样死伤在人贩子手中的孩子有多少,谁也不知道。
这些儿童的失踪给失去孩子的父母和儿童本身带来极大的痛苦,而失踪儿童有可能成为未来社会安全的隐患,值得我们去探求其中原因,提出对应之策。
二、拐卖犯罪的新特点与以往相比,拐卖儿童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特点:(一)犯罪区域的变化。
随着大中城市流动人口的增多、经济的不景气与留守儿童居住区治安的弱化,人贩子捕猎区域也由西北贫困地区转移到流动人口口增多的大城市城乡结合部。
拐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案件明显增多,城乡结合部成为重灾区。
(二)犯罪团伙化趋势明显。
从个人分散作案,到集团化拐卖儿童。
从一个人拐了孩子后直接找买家到现在拐运销一条龙,甚至出现了一些专门批发被拐儿童的人贩子,犯罪网络错综复杂,涉及地域众多,成员构成复杂,内部分工明确,作案具有连续性、专业性特征。
有些地方,拐卖儿童甚至形成了盗抢售产业链。
梅姨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梅姨案件是一起典型的拐卖儿童案件,涉及多个被告人,案件影响恶劣,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梅姨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包括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刑事责任承担等方面,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二、案件事实梅姨案件的基本事实如下:1. 被告人梅姨为拐卖儿童的主要嫌疑人,其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儿童,并将儿童转手给他人。
2. 多名被告人参与拐卖儿童,包括拐卖者、收买者、介绍人等。
3. 案件涉及多个儿童,受害者家庭遭受巨大痛苦。
4. 案件发生后,警方经过缜密侦查,成功抓获了多名犯罪嫌疑人。
三、法律适用1. 刑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3)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4)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5)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在本案中,被告人梅姨作为拐卖儿童的主要嫌疑人,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2. 刑事诉讼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拐卖儿童案件属于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本案中,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梅姨等人提起公诉。
四、刑事责任承担1. 被告人梅姨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梅姨作为拐卖儿童的主要嫌疑人,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应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其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他被告人参与拐卖儿童,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于拐卖者,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收买者,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于介绍人,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浅析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成因分析及应对措施

浅析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犯罪现状、成因及其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
自建国以来,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现象进行了几次专项打击,但拐卖儿童现象却久经打击而不绝,并呈现出以下新特点:从个人分散作案到集团化拐卖儿童;从境内作案发展到跨国作案;从单纯的拐孩子传宗接代到强迫孩子做非法盈利活动;拐卖手法也从单纯的偷发展到明抢明夺,甚至为了拐卖儿童出现杀害儿童亲人的恶性案件,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为了预防和惩罚这种犯罪,《刑法》中除了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外,还规定了收买赦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聚众阻碍解救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等相关犯罪。
但是,由于这些犯罪情况复杂以及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严厉的刑罚并不能铲除滋生犯罪的社会土壤,因此,拐卖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不仅要从法律上预防,还应当从社会中打击,进一步遏制这一严重侵犯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一、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历史沿革拐卖儿童罪的前身是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
拐卖人口行为在旧中国曾经非常猖獗。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政府的严厉打击,20世纪五六十年代这一现象基本绝迹。
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80年代初,拐卖人口犯罪数量出现前所未有的增长,并开始出现拐卖儿童犯罪。
基于严重恶化的治安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9月2日做出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拐卖人口犯罪被列为“严打”重点,并收到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1985年以后,随着“严打”活动接近尾声,人口贩卖现象又出现强劲反弹,直至1990年仍然增势不减。
针对这种严峻的形势,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做了重大修改与补充。
根据司法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大量发生的现状,将拐卖人口罪修订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并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刑罚,增加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由此展开了对“人贩子”的又一轮严厉打击。
人贩子要追究法律责任嘛(3篇)

第1篇在我国,人贩子这一社会现象长期存在,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人贩子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也触犯了法律底线。
因此,对于人贩子,我们应坚决追究其法律责任,让法律成为保护人民、维护正义的有力武器。
一、人贩子行为的严重危害1. 侵犯人权:人贩子拐卖妇女、儿童,将他们作为商品进行买卖,严重侵犯了人权。
这些受害者被迫离开家乡,失去亲情、友情和自由,甚至遭受虐待和性侵,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2. 破坏家庭:人贩子的行为导致许多家庭支离破碎,亲人失散,给受害者家庭带来无尽的痛苦和哀伤。
3. 社会不安定:人贩子活动猖獗,使得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社会治安状况恶化。
4. 伦理道德沦丧:人贩子为了谋取暴利,不惜损害他人利益,严重违背了伦理道德。
二、我国法律对拐卖人口的打击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拐卖人口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3.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开展专项打击行动,破获了大量拐卖人口案件。
三、追究人贩子法律责任的意义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追究人贩子法律责任,让犯罪分子付出应有的代价,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法律权威。
2.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打击人贩子,可以有效遏制拐卖人口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 提高法律威慑力:严厉打击人贩子,让犯罪分子感受到法律的震慑,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类似犯罪的发生。
4. 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打击人贩子,弘扬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关爱妇女儿童的传统美德。
四、如何追究人贩子法律责任1. 加大侦查力度:公安机关要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提高侦查效率,加大对人贩子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2.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人贩子犯罪的新特点,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惩处力度。
论拐卖妇女儿童罪

HEBEINONGJI摘要: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个近年来虽然经过严厉打击仍旧存在于世界上,甚至在某些地区十分猖獗的一类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国内外对此类犯罪的研究以及打击,还需要进一步深化研究探讨。
该文对我国人贩子犯罪的拐卖行为所涉及的客体、主体、主客观方面以及既遂未遂问题作了描述与分析来探讨拐卖妇女儿童罪。
关键词:女性;孩童;人格尊严论拐卖妇女儿童罪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王飞引言拐卖妇女丿暗的罪恶行为使被害者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受到了挑战,给妇女儿童带来了极大的心理阴影,给受害人的家人也带来了非常大的伤害。
近些年来我国研究这类犯罪的学者教授对本罪的罪名构成、客体既遂、管理控制等方面都进行了探讨发展。
本文对近些年的针对拐卖妇女丿踵犯罪的立法对策进行了比较,对以往拐卖妇女、儿分析。
本》|^的犯罪客体、主体、犯罪主客观方面及既遂、未遂这些在理论界有争议的点的列举以及最终选择,及本罪的引人关注的点来进行探讨。
1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罪主体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刑法条文中并未对其主体进行特殊限制,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不属于那八项特别重大类犯罪,也就是说只要犯罪实施者年满十六周岁,那么他就可以成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主体,但是又有了另外一个问题,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过程当中往往不止会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名当中规定了的基本行为,即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过程当中行为人还可能实施诸如强奸或者杀害被拐卖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刑法第240条当中也是有所列举的,刑法第240条第一款还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集团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等这些都是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加重情节来进行处理的,这是针对一般的犯罪主体来说的,即年满十六岁的意识能力正常的人。
对于特殊主体来讲,十四岁到十六岁的犯罪实施者,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当中只要实施了强奸、杀人等行为,就要在那八种严重犯罪行为当中依据犯罪分子所实施的行为对其进行定罪处罚,例如犯罪分子实施了强奸被拐卖者的行为,因其未达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就要根据强奸罪对其进行定罪处刑O 2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2.1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观要件拐卖妇女儿童的主观方面很显然是故意犯罪,拐卖妇女儿童这一类行为是需要实施者进行一系列筹备策划的,不存在过失犯罪,当然也不会发生因为犯罪主体实施某一行为时,放任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而导致其行为符合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特征,也就是说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的主观特征方面也不可能是间接故意。
《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2.01•【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8号,以下简称《解释》)于2016年11月1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9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便于准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出台背景、制定原则及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一、《解释》的出台背景拐卖妇女、儿童严重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一直以来都是各级司法机关惩治的重点。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起草并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法发〔2010〕7号),明确了“公安机关接到儿童及不满十八周岁少女失踪必须立即立为刑事案件”“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等制度和原则。
近年来,随着持续依法严惩及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此类犯罪高发态势逐渐得以遏制。
2016年,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51件、判处刑罚1273人,与近年来审结案件数量较多年份相比(2012年全国法院审结1918件、判处刑罚2801人,2013年审结1131件、判处刑罚1978人),下降幅度明显。
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一些涉及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情节的理解适用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争议,随着拐卖犯罪形势的变化,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亟需明确。
例如,什么是偷盗婴幼儿出卖?如何区分正常的婚姻介绍与打着介绍婚姻旗号拐卖妇女犯罪的界限?实践中认识不一。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作了重大修改,体现了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加大惩治力度的精神,修订后刑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如何准确适用相关条款,也面临新的问题。
法律宽容人贩子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人贩子,一个令人痛恨的词汇,他们以拐卖人口为生,破坏家庭幸福,破坏社会和谐。
然而,在现实的法律实践中,是否存在法律宽容人贩子的情况呢?本文将以XX市人贩子团伙案为例,对法律宽容人贩子案例进行剖析,以期引起社会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二、案例背景XX市人贩子团伙案是一起震惊全国的大案。
该团伙自2008年以来,涉及全国20多个省份,拐卖妇女儿童数百人,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
团伙成员分工明确,有拐卖人口、运输、贩卖、拐卖儿童等多个环节。
该团伙手段残忍,对人贩子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不仅不加以阻止,反而提供保护。
三、案例分析1. 法律宽容人贩子的表现(1)对人贩子团伙的打击力度不够。
在XX市人贩子团伙案中,公安机关虽然抓获了部分团伙成员,但仍有部分成员逍遥法外。
这表明,我国对人贩子团伙的打击力度还不够,存在法律宽容现象。
(2)对人贩子团伙成员的刑罚过轻。
在XX市人贩子团伙案中,部分团伙成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刑罚过轻,无法起到震慑作用。
这表明,我国对人贩子团伙成员的刑罚存在宽容现象。
(3)对人贩子团伙成员的财产追缴力度不够。
在XX市人贩子团伙案中,虽然公安机关对团伙成员进行了财产追缴,但追缴力度不够,未能充分保障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2. 法律宽容人贩子的原因(1)立法不完善。
我国《刑法》对拐卖人口罪的刑罚规定较为宽松,对人贩子团伙成员的刑罚力度不够,导致法律宽容现象的出现。
(2)执法不严。
部分执法人员对拐卖人口案件重视程度不够,执法不严,导致法律宽容现象的出现。
(3)社会舆论引导不足。
部分媒体对拐卖人口案件的报道不够深入,未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导致法律宽容现象的存在。
四、法律宽容人贩子的危害1. 加剧社会不公。
法律宽容人贩子,使得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加剧了社会不公。
2. 破坏社会和谐。
人贩子团伙的犯罪行为,破坏了家庭幸福,破坏了社会和谐。
3. 增加社会犯罪。
法律宽容人贩子,使得部分人铤而走险,从事拐卖人口犯罪,增加了社会犯罪。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法案:人口拐卖的刑事责任和司法处理实
践研究
刑法案:人口拐卖的刑事责任和司法处理实践研究
案例一:张某的非法拐卖活动
时间:2008年3月至2009年9月
地点:某省X市某村庄
事件细节:
张某,男,33岁。他利用一份拆迁的补偿款,以解决村民就业问
题为名,与一个村民组织合作,开办了一家名为“益民劳务公司”的
外地务工中介公司。由于该村村民生活水平较低,很多人渴望通过外
出务工改变生活。张某承诺给每个村民提供稳定的务工机会,并为其
安排住宿和饮食。
然而,事实上,张某并没有提供稳定的合法务工机会,而是暗中
将这些贫困村民拐卖至外省,以利用其劳动力并获取不当利益。据调
查,张某在2008年3月至2009年9月期间,成功拐卖了约30名村民,
他们年龄在18岁至40岁之间,有的是男性,也有的是女性。此外,
据受害者家属提供的证据显示,其中7名女性被卖至他人家庭,成为
非法妻妾。这些受害者长时间被剥夺自由,生活陷入了极度困境。
司法处理实践:
张某的非法拐卖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
基本权利,严重破坏了村民的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此案引起了地方
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009年10月,公安机关顺利侦破了该案件,并将张某移交给检察
机关。经过搜集证据,检察机关对张某依法提起了人口拐卖罪的公诉。
法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经过法庭审理,张某被认定犯有人口拐卖罪,对他判处有期徒刑
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法院还判决张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赔偿数额根据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进行了具体计算。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人口拐卖案件,涉及了多人贩卖、囚禁和剥夺
人身自由等严重罪行。这一案例揭示了人口拐卖问题在我国贫困地区
的存在和蔓延,同时也彰显了我国司法机关对于此类犯罪的高度重视
和严厉打击态度。
在本案中,法院判处了张某严厉的刑罚,并要求其对受害人进行
赔偿。此举不仅给予了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对其他潜在犯罪份
子起到了警示作用。然而,尽管司法机关在处理此案中表现出了高效
和公正,但与此同时,社会各界也应进一步关注贫困地区的就业问题,
以减少人口拐卖案件的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人口拐卖案件仍有发生。
因此,司法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完善预防机制,在教育和宣
传方面加强工作,以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对人权的保护认知,为人
口拐卖问题的根治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总结:
人口拐卖是一种严重侵害人权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受
到了严厉打击。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司法机关对于人
口拐卖犯罪的处理态度和依法判处的决心。然而,我们也意识到在预
防和处理人口拐卖问题方面,仍需要加大力度,并加强社会各界的关
注和参与。只有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才能够有效地减少和根治人口
拐卖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