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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在进行填补空白的研究——精神病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课题组专访

他们在进行填补空白的研究——精神病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课题组专访
态是客 观存 在的。从 医学 的角度看 。精神疾病 的发生 、 发 展 、 和复发是一个动态变化 的过程 。在疾 病发展的某 缓解
惊喜声中宣告 了研究的成 功。为了解该 项 目立项 背景 、 研 究 目的 、 际意义及课题组 的科 学精神 , 实 日前 本刊记者 对 课题组及其负责人蔡伟雄博士进行了专题采访。
二下浑厚 的钟声 , 依然酣战着 。这是 20 年 5月 的一天 , 05 在历经了两年零五个月 的潜心苦斗 , 终于在大家“ !” 哇 的
复杂 的难点 。除诊 断分歧 外 , 法学要件 的判定 中 , 在 南于 认识 水平和 主观凶素 等影响 ,使得 限定 责任能 力 的评 定 存在很 多争议 。 目前 有关责任能力评定 的分歧 和争议 , 主 要集 中在限定 责任能力的评定问题上 。限定 责任能力 , 是 指介 于无刑事 责任能 力和完全刑 事责 任能力之 间 的中问 状 态。虽 然各 国法 律对它 的规定存在差 异 , 这种 中间状 但
代号称之谓 2o D B O 7 。 0 2 E 2 o 6
下 ,由于不 知如何针 对其责任 能力 的减 轻来把 握具 体从
宽 处罚 的幅度 , 在量刑时颇感棘手 。 目也 只能是 由法官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 的融合 和科学 技术 的飞速发 展
以及信息的高频率传播 , 促使人们的理念 、 生产手段、 生活 方式等等发生着变化 ,其 中当然也包括作案手 段与犯 罪

些 阶段 ,必 然存在着 南于一定程 度 的精 神障碍 使患 者 的 辨认或控 制能力 削弱 , 但未达到完全丧 失的情 况 。辨认或 控制能力 削弱存在轻度 、 中度 、 的程 度区别 , 严重 与之对应

项 目立 项 的 背 景

《2024年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范文

《2024年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范文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不仅危害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对家庭、学校以及社会治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其不仅是法律层面的关注焦点,更是社会伦理、教育及法律交叉领域的重要研究课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体系提供参考。

二、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特点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呈上升趋势,且呈现出新的特点。

首先,犯罪类型多样化,从传统的盗窃、抢劫到网络诈骗、暴力伤害等;其次,犯罪手段智能化,未成年人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犯罪活动的案例越来越多;最后,团伙化倾向明显,部分未成年人因相互之间的心理需求或社会关系形成团伙,共同进行犯罪活动。

这些新特点使得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愈发复杂。

三、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者,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同时,我国刑法还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作了特殊规定,强调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其生理、心理特征及认知能力等。

四、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在认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时,应遵循以下标准:一是年龄标准,即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来判断其是否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二是心理和认知能力标准,即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水平、认知能力及对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三是行为标准,即根据未成年人的具体行为及其后果来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

五、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措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本文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立法。

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

2. 加强教育。

加强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教育作用,培养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和道德观念。

3. 严格司法。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近年来,随着社会问题的增多和法律意识的提高,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危害了社会的安全与稳定,也使得被告未成年人肩负起了更重的刑事责任。

探讨和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对于维护法制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在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时,我们必须意识到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发育尚未完全成熟,他们在行为上存在较高的冲动性和不成熟性。

因此,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时应与成年人有所区别。

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常常是受到各种外界因素的影响所导致的,包括家庭环境、教育背景、社区环境等。

因此,当我们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时,必须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以更加人性化和综合化的方式进行判定。

其次,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我们应该着重考虑教育和改造的因素。

未成年人在刑法上被认为是有限刑事责任能力,他们还存在着很大的可塑性。

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我们不能仅仅依靠惩罚和惩戒,而是应该注重引导和教育。

通过提供适当的教育和改造措施,使未成年人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后果以及法律的约束力,帮助他们远离犯罪,走向健康、积极的人生道路。

第三,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应该注重社会保护的原则。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伴随着不同程度的危险和伤害,对其他未成年人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因此,在研究刑事责任时,应当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对受害人和社会造成的伤害,并采取措施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同时,也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机会,重新融入社会,摆脱犯罪行为的阴影。

最后,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问题,进行社会和个体的综合治理。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与家庭不和谐、教育缺失、社会环境恶劣等因素密切相关。

为了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我们必须关注家庭教育和社会环境建设。

对于家庭来说,应该加强家庭教育,教育父母正确引导孩子,培养他们的正确价值观和法律意识。

对于社会来说,应该加大力度改善社区环境,提供更多的社会资源和帮助,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老年犯罪人刑事责任能力研究

老年犯罪人刑事责任能力研究

于老年 人进 行犯 罪有 一定 推波 助澜 的作用 。 如 , 例 犯 罪 学 家 施 奈 德 认 为 1 % 的 老 人 犯 罪 活 动 是 由 于 萎 缩 0 或 者 动 脉 硬 化 引 起 脑 组 织 缺 损 而 使 刚 步 入 老 年 或 已 经衰 老 的老人患 上 脑组织 、感情 情绪 和性 格 衰退综

1老 年 痴 呆 的 影 响 .

个 人 从 幼 年 到 成 年 再 到 老 年 ,基 本 上 是 遵 循

个 从 不 成 熟 到 成 熟 再 到 衰 弱 的 过 程 。 进 入 老 年 期
之 后 ,人 们 特 别 容 易 患 上 各 种 身 体 上 和 精 神 上 的疾
病 。 果 老 年 人 老 化 的 程 度 较 深 , 能 形 成 所 谓 的老 如 可 年 期 痴 呆 ( e i me t ) 这 是 一 种 慢 性 的 器 质 性 S nl De ni 。 e a 脑 症 候 群 . 脑 的萎 缩 现 象 。 而 这 些 疾 病 的 发 生 , 有 网 对
标 准 , 有 生 物 学 标 准 、 理 学 标 准 和 结 合 前 两 者 的 又 心
折 衷 ( 合 ) 准 。其 中 的折衷 标 准是世 界 上大 多数 混 标 国 家 刑 法 中 的 通 说 , 内容 为 , 为 人 不 仅 必 须 患 有 其 行 刑 法 所 规 定 的 精 神 障 碍 ,而 且 其 所 患 精 神 疾 病 必 须 引 起 法 定 的 心 理 状 态 或 心 理 结 果 .方 可 被 判 定 为 无
老 年 人 犯 罪 中所 起 到 的 作 用 。 些 人 已 经 认 识 到 了 : 有
尽 管 在 研 究 犯 罪 中 我 们 更 经 常 应 用 社 会 学 或 者 是 社

中文版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的信度和效度研究

中文版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的信度和效度研究

中文版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的信度和效度研究纪术茂;刘协和;吴斌;房明;郭娟【摘要】Objective:To study the reliability and validity of Chinese version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s-sessment scale(R-CRAS)in mental patients. Method:Twelve forensic psychiatrists from different provinces were presented three cases,and conducted blindly assessment of identification capacity,control ability an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three suspects. the assessment results were analyzed. Results:The internal con-sistency coefficient(Cronbach′s alpha)of the scale was r = 0. 846. The consistency coefficient of 12 forensic psychiatrists was r = 0. 493. The obvious inconsistency items were 10th,11th,14th and 17th item,accounted for 22. 22% of full items(r = 0. 099 ~ 0. 294,all P > 0. 05),suggesting that there was no necessarily link between these items an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Thirty-six rating results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ccording to 12 foren-sic psychiatrists assessments as follows:partial 7(19% ),small partial2(6% ),most 8(22% ),full 15(42% ) and no 4(11% )responsibility,suggesting that assessment results varied much. Based on 36 rating results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12 forensic psychiatrists converted to rank data,Friedman test(χ2 = 208. 824,df = 17) and Kendall′W test(Kendall Wa = 0. 341,χ2 = 208. 824,df = 17,all P = 0. 000)results showed diversified as-sessments of the scale. Multi dimensional scaling(MDS)found that the scale items could be divided into sever-al different categories according to their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identification capacity”and“control abili-ty”could notgeneralize their characteristics. Conclusion:The Chinese version of R-CRASis still imperfect and needs further improvement.%目的:探讨中文版《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中文版 R-CRAS)的信度和效度。

刑事责任追究程序、要素与实践探讨

刑事责任追究程序、要素与实践探讨
单位主体
依法成立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如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等。
犯罪客体要素
社会关系
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如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等。
犯罪对象
犯罪行为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如财物、人身安全、商业秘密等。
犯罪主观方面要素
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 态度。
对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和展望
1 2
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刑 事责任追究程序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人性化 。
挑战与机遇
未来刑事责任追究将面临更多复杂多变的案件和 不断更新的技术手段带来的挑战和机遇。
3
展望未来
我们期待未来能够进一步完善刑事责任追究制度 ,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为构建和谐社 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程序启动条件
有犯罪事实发生
符合法定程序
必须有危害社会、触犯刑法的犯罪行 为发生。
刑事追究必须依法进行,包括立案、 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程序。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行为构成犯罪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
02
刑事责任追究要素分析
犯罪主体要素
自然人主体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年龄、精神状况等要素。
确立审判中心地位
在刑事诉讼中确立审判的中心地位,确保审判活动独立、公正、 权威。
完善庭审制度
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加强庭审的对抗性和辩论性,确保控辩双 方充分参与庭审过程。
加强法官队伍建设
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审判能力,确保法官能够独立、公正地行 使审判权。
强化执行工作力度,保障刑罚执行效果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浅析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浅析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浅析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一、概述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球范围内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反映了社会的文明程度和法治水平。

在我国,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转型,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

本文旨在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同时深入研究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矫治措施提供有益参考。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和比例均呈现出一定程度的上升态势。

这些犯罪行为涉及暴力、盗窃、抢劫、毒品等多个领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不安全感和危害。

未成年人犯罪的复杂性和危害性不容忽视,如何有效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我国社会治理面临的重要课题。

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矫治过程中,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界限。

合理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能够平衡未成年人保护与社会安全之间的关系,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预防和矫治提供法律依据。

我国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标准不统与犯罪趋势不相适应等,亟待进一步完善和调整。

1. 背景介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及其发展趋势。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呈现出一种令人担忧的趋势。

司法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且犯罪类型日趋复杂。

这一现象不仅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构成了严重威胁。

从犯罪类型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涉及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网络犯罪等。

校园暴力问题尤为突出,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

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未成年人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现象也愈发严重,网络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侵蚀问题不容忽视。

从犯罪原因来看,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往往涉及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的因素。

家庭监护的缺失、学校教育的不足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等都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

法学毕业论文选题 - 经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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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选题- 经典论文(文章一):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一)、宪法部分(1)、我国宪法的保障(2)、论违宪(3)、宪法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关系(4)、论我国的宪法修改(5)、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6)、我国的立法体制及其特点(7)、论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8)、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9)、宪法对地方政权的加强(10)、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及其特点 1(1)、论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 1(2)、言论自由的宪法界限 1(3)、结社自由与结社立法 1(4)、论立法权的特点1(5)、论立法程序的原则1(6)、论行政权的特点1(7)、论司法权的特点1(8)、论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关系1(9)、论宪法解释20、论宪法的效力2 (1)、论宪法的制裁性2(2)、论宪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2(3)、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2(4)、论授权立法2(5)、新闻立法与言论自由 2(6)、计算机网络与言论自由 2(7)、论平等权的宪法内涵2(8)、论xx信仰自由2(9)、论公民的财产权30、论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3(1)、论公民的隐私权3(2)、公民权利与计划生育 3(3)、安乐死与宪法3(4)、西方国家的宪法保障制度 3(5)、论二次大战各国宪法的发展趋势 3(6)、论美国总统的职权3(7)、战后制3(8)、论法国总统制3(9)、政党与宪法40、论堕胎与宪法权利 4(1)、论弹劾制4(2)、比较司法弹劾制4(3)、财产申报的对象、范围和程序 4(4)、论宪法诉讼的程序和范围 4(5)、论法治原则的实现途径 4(6)、论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4(7)、论宪法与民主的关系4(8)、xx信仰自由的界限4(9)、如何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50、论我国行政区划的新发展(二)、刑法部分(1)、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研究(2)、论刑法的机能(3)、论刑罚权的根据(4)、罪刑法定原则研究(5)、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6)、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7)、刑法溯及力问题研究(8)、刑法立法方法研究(9)、刑法解释研究(10)、刑事司法解释研究 1(1)、刑事判例研究 1(2)、犯罪论体系研究1(3)、论犯罪的特征1(4)、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1(5)、刑事法律关系研究1(6)、刑事责任研究1(7)、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1(8)、犯罪课题研究1(9)、论刑法上的行为20、论不作为 2 (1)、持有型犯罪研究2(2)、刑法因果关系研究2(3)、西方国家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评介 2(4)、刑事责任能力研究2(5)、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 2(6)、法人犯罪研究2(7)、论犯罪故意2(8)、论犯罪过失2(9)、论业务过失犯罪30、论犯罪目的 3(1)、论犯罪动机3(2)、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3(3)、严格责任犯罪研究3(4)、论犯罪既遂3(5)、论犯罪预备3(6)、论犯罪未遂3(7)、论犯罪中止3(8)、论共同犯罪3(9)、论有组织犯罪40、实行犯及其刑事责任研究 4 (1)、帮助犯及其刑事责任研究 4(2)、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研究 4(3)、论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4(4)、论主犯的处罚4(5)、论从犯的处罚4(6)、论胁从犯的处罚4(7)、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4(8)、论想象竞合犯4(9)、论法条竞合50、论结果加重犯 5 (1)、牵连犯及其处罚原则研究 5(2)、正当防卫的条件研究 5(3)、论无限防卫权5(4)、紧急避险问题研究5(5)、安乐死问题研究5(6)、刑罚目的研究5(7)、刑罚功能研究5(8)、刑罚机制研究5(9)、重刑主义与传统法律文化60、刑罚威慑机制研究 6(1)、死刑威慑效果的实证研究 6(2)、罚金刑制度研究6(3)、自由刑发展趋势研究 6(4)、刑罚裁量的原则研究 6(5)、刑罚裁量情节研究6(6)、论我国刑法中的自首制度 6(7)、中外刑法自首制度比较研究6(8)、论立功6(9)、累犯制度比较研究70、数罪并罚原则研究7(1)、减刑制度比较研究7(2)、假释制度比较研究7(3)、危害国家安全罪比较研究7(4)、玩忽职守罪研究7(5)、滥用职权罪研究7(6)、交通肇事罪研究7(7)、走私罪研究7(8)、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7(9)、xx交易罪研究80、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研究8(1)、洗钱罪研究8(2)、集资诈骗罪研究8(3)、贷款诈骗罪研究8(4)、信用卡诈骗罪研究8(5)、保险诈骗罪研究8(6)、偷税罪研究8(7)、骗取出口退税罪研究8(8)、侵犯著作权犯罪研究8(9)、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研究90、合同诈骗罪研究9(1)、故意杀人罪研究9(2)、强奸罪研究9(3)、绑架罪研究9(4)、抢劫罪研究9(5)、侵占罪比较研究9(6)、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比较研究9(7)、计算机犯罪研究9(8)、网络犯罪研究9(9)、毒品犯罪研究100、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研究10 (1)、妨害司法犯罪研究10(2)、环境犯罪研究10(3)、贪污罪研究10(4)、受贿罪研究(三)、法理学部分(1)、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对法学的指导意义(2)、xx法制思想研究(3)、论廉政建设(4)、论市场经济与法治(5)、关于人权与法治(6)、法律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7)、论法律在国家宏观调控经济中的作用(8)、论法律与道德(9)、对现代资本主义法治的研究(10)、法律与科学技术1(1)、论改革中的合理与合法的矛盾 1(2)、法律与政策1(3)、法律与自由1(4)、论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1(5)、论市场经济与法观念 1(6)、论法律标准与生产力标准 1(7)、论法律意识1(8)、论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制1(9)、论法律文化20、论法律与改革 2 (1)、论法律职业道德2(2)、法律解释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2(3)、论权利与义务2(4)、论法治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2(5)、论法律责任2(6)、论法律监督2(7)、论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2(8)、法律与行为2(9)、法律与秩序30、法律与利益 3 (1)、法律与权利3(2)、法律和公平、正义3(3)、评析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3(4)、评法不责众3(5)、论民主与法治3(6)、论立法的国际化3(7)、论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关系3(8)、论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3(9)、论社会主义法律和资本主义法制的区别和联系40、论依法治国 4(1)、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4(2)、论司法公正4(3)、论司法公开4(4)、论立法学学科建设的几个问题 4(5)、论xx主义立法观 4(6)、论立法产生的标志4(7)、论当代中国立法改革的几个问题4(8)、论立法过程4(9)、论立法权50、论中国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5(1)、论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立法权限范围 5(2)、论行政法规立法5(3)、论中国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 5(4)、论立法主体5(5)、论立法者的素质和其他条件 5(6)、论立法专家5(7)、论立法预测5(8)、论立法规划论立法的准备5(9)、论立法的准备60、论法案起草 6 (1)、论立法方略(四)、民法学部分(1)民法(1)、论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2)、论民法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意义(3)、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4)、论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5)、论我国人身权制度的完善(6)、论我国物权法制定的原则(7)、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8)、论民法与商法的关系(9)、论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10)、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意义 1(1)、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 1(2)、论法人制度对于我国企业改革的理论与制度意义 1(3)、论合伙的法律地位1(4)、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 1(5)、论法人内部治理制度 1(6)、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 1(7)、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1(8)、论意思表示1(9)、论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20、论物权行为 2(1)、论代理制度对于市场交易的意义 2(2)、论表见代理2(3)、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2(4)、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 2(5)、论无权代理2(6)、论民事权利体系2(7)、论人身权体系2(8)、论民法中的物权体系2(9)、论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文章二):电大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电大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1)、法的本质属性(2)、论xx的民主法制思想(3)、论法与自由(4)、法制与法治之我见(5)、论民主与宪政(6)、“xx”与两岸关系(7)、论汉唐时期封建法律制度的儒家化(8)、评明初的重典治吏(9)、析清代的文字狱(10)、行政法与人权保障 1(1)、论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 1(2)、行政许可程序之探讨 1(3)、关于行政诉讼范围的思考 1(4)、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1(5)、法人责任研究1(6)、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 1(7)、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1(8)、试论债权的性质1(9)、论债权的保全制度20、论无效保证合同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2(1)、试论提存制度2(2)、论合同自由原则2(3)、格式合同问题研究2(4)、合同无效制度研究2(5)、论缔约过失责任2(6)、论侵权行为的构成2(7)、不当得利制度研究2(8)、无因管理制度研究2(9)、论精神损害赔偿30、侵害人身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3(1)、合伙合同初探3(2)、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3(3)、协议离婚探析3(4)、论遗嘱自由与限制3(5)、中国商法的立法体系与未来取向 3(6)、论公司资本制度3(7)、论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制度3(8)、证券法上的信息公开制度3(9)、论票据抗辩40、论保险利益 4(1)、论罪刑法定原则4(2)、犯罪构成初探14(3)、试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4)、正当防卫的理解与适用 4(5)、试论我国的缓刑制度 4(6)、走私罪探析4(7)、保险诈骗罪初探4(8)、论骗取出口退税款罪4(9)、侵犯商业秘密罪浅析50、对合同诈骗罪的探讨 5(1)、职务侵占罪初探5(2)、试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5(3)、论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 5(4)、管辖异议的理论与实践 5(5)、论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 5(6)、论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 5(7)、论财产保全5(8)、论审判方式改革5(9)、论督促程序60、论我国的企业破产程序 6 (1)、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6(2)、论刑事证据的特征6(3)、论口供6(4)、论刑事诉讼证明责任 6(5)、论刑事诉讼证明要求 6(6)、论证据的审查判断6(7)、论间接证据6(8)、论证人证言6(9)、论死刑复核制度70、评自由心证7(1)、论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7(2)、论公司法对股东利益的保护7(3)、论企业集团的法律特征7(4)、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7(5)、论技术诀窍的法律保护7(6)、论邻接权的著作保护及其意义7(7)、试论商标的显著性与商标权法律保护7(8)、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探讨7(9)、试论耕地保护的法律对策80、产品缺陷之比较研究8(1)、论产品责任的归类原则8(2)、论产品瑕疵担保责任8(3)、论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8(4)、论票据法中债权人的追索权8(5)、论汇票的法律性质8(6)、论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 28(7)、试论我国劳动保险立法体系8(8)、联合国宪章下的强制措施8(9)、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浅析90、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浅析9(1)、试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9(2)、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问题9(3)、论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9(4)、论我国对外贸易代理制9(5)、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货物风险分担9(6)、论美国反倾销立法9(7)、论保护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9(8)、中国保护外国投资的措施及利弊分析9(9)、论国际避税与反避税100、环境侵权行为研究电大法学本科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二)(一)、法理:(1)、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二维并举(2)、WTO后的法律架构重建(3)、对法律职业化的个人思考(4)、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5)、法律监督的要素分析(6)、制度创新之于法制现代化的重要意义(二)、民法(1)、试析合同制度中的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2)、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3)、析民事责任制度中的债不履行责任(4)、试论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确立之必要(5)、试析违约责任中可预见原则(7)、试析我国入世后软件保护的“合理水准” (8)、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视点(包括专利、商标与著作权等)(9)、网络法律问题纵横谈(10)、中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想 1(1)、配偶权研究1(2)、离婚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1(3)、论物权行为1(4)、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冲突与协调 1(5)、论共同危险行为1(6)、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1(7)、产品责任有关问题之比较(三)、行政法(1)、行政执法难的成因探究(2)、《行政许可法》若干问题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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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研究-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一规定体现我国现行《刑法》确立的是刑事责任能力三分制的制度。

〔1〕追究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刑事责任,在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上问题较多,通过本文,笔者将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盼能厘清一二。

一、各国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立法例综述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刑事责任能力概念的理解,是基本一致的。

按照通说,所谓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对自己行为加以控制和承担责任的能力。

简言之,即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确定标准,各国刑法规定不尽相同。

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生物学标准所谓生物学标准,指判定行为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只以其是否患有刑法所规定的精神障碍作为唯一标准。

属于此种判定标准的立法例,以大陆法系的1810年《法国刑法典》(修订至1975年)最具代表性。

《法国刑法典》第六十四条规定:“精神错乱中所为之犯罪行为,不构成重罪或轻罪”。

采用这一规定的还有挪威、瑞典、丹麦、比利时等国。

除上述情形外,在采用生物学标准的刑事立法例中,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即仅从刑法规定的字面意义或形式上看,完全采用生物学标准,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却实际采用折衷标准。

如《日本刑法典》第36条规定“心神丧失人之行为,不罚。

心神耗弱人之行为,减轻其刑”,但日本的刑事审判机关对其理解却采折衷主义的观点。

旧中国1935年《刑法》第19条规定:“心神丧失人之行为,不罚。

心神耗弱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同样在立法上采取单纯生物学标准,而其司法解释却认为,“刑法上之心神丧失与精神耗弱,应依行为时精神障碍程度之强弱而定,如行为时之精神对外界事物全然缺乏知觉、理会、判断作用而无自由决定意识之能力者,为心神丧失;如此项能力并非完全丧失,仅较普通人之平均程度显然减退者,则为精神耗弱。

”〔3〕这种在立法上采用生物学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采用折衷标准的状况,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单纯生物学标准的局限性和不便实际操作的缺陷。

(二)心理学标准心理学标准,即行为人不被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仅以其达到刑法所规定的心理状态或心理状态导致的结果作为唯一的标准。

此类判断标准又可细分为三种:1、心理状态标准,即把行为人是否达到法定的心理状态,作为判断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

属于这种判断标准的刑事立法极少,如大陆法系的荷兰,《荷兰刑法典》第37条规定:“无论任何人之行为,若基于其智力之无完备发展或疾病之扰乱,均不处罚。

”2、心理结果标准,指不仅以行为人具备特定的心理状态,而且要求行为人特定的心理状态必须导致法定的心理结果,从而判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采这种判断标准的刑事立法较前者而言为数较多,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有。

较为典型的是《西班牙刑法典》第8条第1项的规定,“心神丧失或精神暂时不正常致无法判断其刻意所从事之罪行者”,为“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况之一。

《印度刑法典》第84条也有类似规定。

3、折衷标准混合立法方式,是指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既包含心理学标准的成分,又包含着兼采生物学与心理学折衷标准的成分。

这种立法方式的特点在于,既保留着心理学标准的痕迹,又表现出向完全的折衷标准过度的发展趋势。

这点在泰国刑事立法例中已经得到证实。

〔4〕(三)折衷标准折衷标准又称混合标准,即兼采生物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的立法方式。

依这一标准认定行为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或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必须患有刑法所规定的精神障碍,而且其所患精神疾病必须引起法定的心理状态或心理结果。

折衷标准为当代大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所采用。

如《加拿大刑法典》第16条规定:“(1)行为或不行为于心神丧失时发生者,不受有罪之判决;(2)本条所称心神丧失指先天白痴或患心理疾病达于不能知悉其行为或不行为之性质,或不能了解其系错误之精神状态;(3)具有特别幻想症之人,于其他方面表现正常者,除其幻想症使其相信事物状态之存在足致其行为或不行为为合理或可予宥数外,不得以心神丧失为理由而为无罪之判决。

”二、刑事责任能力辨析刑事责任的实质就是国家对犯罪所作出的谴责,是对行为人所作出的政治、道德等方面的综合性否定评价。

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通常通过刑罚来体现。

我国1997年《刑法》第18条规定,行为人必须在具有完备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前提下,才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刑法上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与通常意义上要求人们对自己行为负责任所必须具备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是有本质区别的。

如果行为人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不是表现于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当中,就不具有刑法意义;也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前提。

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理解为,行为人具备认识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依据这样的认识而自觉有效的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是刑事责任能力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确定的行为能力的本质所在。

特别是基于各部门法律所调整的行为人权利义务性质及行为复杂程度的差别,法律判定行为人有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标准,即认识、判断和决定自己行为能力的性质及程度的划分标准,必然作出不同的规定来加以要求。

这样就造成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出现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行政行为能力的人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形。

例如一个精神病人往往不是在所有行为下都是精神错乱的。

〔5〕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具体化还表现为:精神病人必须在病理性机制(如妄想、幻觉、思维障碍等精神症状)的直接影响下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被视为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丧失或尚未完全丧失,而被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行为能力。

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以及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主观状态,必须体现于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或者危害行为之中;他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与其所患精神病的症状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

这就是我国现行《刑法》第18条中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实质含义所在。

前述内容充分说明刑事责任能力是与道德责任能力、其他法律行为能力严格区别的,在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上,也有必要加上刑法的印记。

从而表述为,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理解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对自己行为加以控制和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三、刑事责任能力的制约因素通过本文前面的探讨,已经明确刑事责任能力的基本内容,这里有必要再探讨一下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承担部分刑事责任的具体根据,亦即制约精神病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基本因素。

(一)精神病人的意志自由程度“意志自由只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来作出决定的那种能力”,它是确定行为人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主观根据。

刑事责任能力是意志自由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具体化,刑法意义上的意志自由与刑事责任能力应该是内涵相同的范畴。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精神病人的意志自由特征:首先,承认客观必然性是意志自由的前提。

精神病人的共同特点是,他们都可能受精神疾病的影响而出现反常行为,从而给本人、他人或社会造成危害。

这些精神病人实施的危害行为,是他们不能抗拒或者不能完全抗拒的自然现象、客观规律。

其次,刑法意义上的意志自由的基础是对刑事法律的认识,就是能正确认识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的能力,即辨认能力。

刑法上的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前提,前者对后者起着决定、制约作用。

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仅存在性质上的区别,而且存在程度上的差异,在各种具体行为方面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也会表现出性质上的区别和程度上的差异。

〔6〕再次,刑法上的意志自由是一个受多种因素制约的发展变化过程,如疾病、身心发育、智力发展程度、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知识积累等因素的制约。

(二)行为人犯罪的主客观特征犯罪主观方面的罪过是任何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

罪过是犯罪主体的一种应受法律谴责的心理态度,来源于意志活动,即他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却依然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

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于受精神疾病的影响,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到一定的损害或削弱。

这造成了他们实际是在被削弱的意识力和意志力的支配下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特征。

因此直接故意犯罪时,行为人为了完成预定犯罪目的意志行为所表现出来的意志,实际是具有某种病态成分的犯罪动机所驱使的结果。

而间接故意犯罪时,行为则是在具有一定荒谬色彩、不合情理内容的精神障碍影响下,选择实施犯罪,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同样道理,精神病人在实施过失犯罪时的主观意识能力和意志能力也与正常人大相径庭。

综上,考量精神病人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不能仅局限于罪的客观方面,而应结合其犯罪的主观方面的特征,进行客观的综合性评价。

仅从客观方面来看,精神病人实施的犯罪多是杀人、伤害、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而且犯罪手段残酷、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

但这种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只是表面现象,其后起支配作用的,实际是受紊乱的精神活动制约而有所缺损的意识力和意志力。

(三)精神病人犯罪的社会性原因与生物性原因的关系刑事法律和其他社会行为规范都是调整社会的人的行为。

社会的人的本质是具有自我意识,正是这种自我意识,让社会的人与生物的人,乃至其他物种相区别。

人产生自我意识,不仅首先需要以一定的生物基础,即大脑为前提,而且需要以处于社会关系之中为条件。

精神病人正是由于大脑机能失调或处于紊乱状态而产生的疾病,从而导致自我意识的能力和以此为前提形成的意志能力丧失产生的基础,或该基础受到破坏。

法律不应谴责无意识力、意志力者的危害行为,否则就象谴责动物的侵袭行为或自然界的破坏一样,是异常荒谬而又毫无意义的。

就犯罪个体而言,犯罪行为是动机和作出决定的心理过程的某些环节变形的结果。

〔7〕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完全是生物性原因直接作用的结果。

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个体而言,因为他们并非完整意义上的社会的人,他们的心理过程的各个环节都要受到处于紊乱状态的大脑的支配。

尽管此类精神病人犯罪原因中的社会性因素和生物性因素相互交织、渗透,但依据已有的科学技术尚无法将他们准确的分开。

因而,社会性因素与生物性因素共同作用构成他犯罪直接原因的事实,足以决定刑法只能部分的谴责其犯罪行为,毕竟生物性因素所导致的危害社会行为当然不在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四)诉讼程序上的影响刑事责任能力受诉讼程序的制约,主要是由于追究限制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必须经过严格的诉讼程序,而精神病人所患疾病对其诉讼行为能力必然产生影响,进而以此为中介影响其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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