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筑物管理办法(完整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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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建构筑物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2)

第三章 建构筑物管理内容 (2)

第四章 附 则 (4)

【最

新整

理,下

载后

即可

编辑】 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建构筑物管理办法 YN-JJBX-3-005-A/0 制定部门:

基建部 发布日期: 批准 审批(会签)

审核 起文

黄根生 许忠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对建构筑物的使用、维护、修理直至报废、拆除等各个环节进行综合管理,确保建构筑物安全可靠的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基建部、财务部、建构筑物各使用部门。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基建部是房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房屋的建设、管理、登记、安全检查、日常维修等工作。

第四条财务部负责建构筑物造价的统计及其作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变动汇总工作。

第五条使用部门负责构建筑物的维护、上报安全隐患工

作。

第三章建构筑物管理内容

第六条建筑物是指用建筑材料构筑的空间和实体,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包括各类办公楼、厂房、仓库等。构筑物是指与生产设备配套使用的各种土建设施。包括排气烟囱、排水沟、设备的混凝土框架、设备基础、围墙、厂区道路、管架、塔、池、槽等。

第一节建构筑物的建设

第七条基建部按国家相关规定对建构筑物进行报建,取得合法手续后进行项目建设。

第八条对建构筑物进行统一编码,该编码具有唯一性。

第九条建设完成竣工验收后,按房管部门确权面积进行登记。

第十条项目竣工后,由基建部向使用部门进行移交,移交记录交财务部,财务部按工程建设费用统计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节建构筑物的管理

第十一条使用部门对建构筑物进行必要的维修。

第十二条建构筑物在使用中:

⑴不得在建构筑物内随意迁移和增添设备装置。

⑵不得在建构筑物内随意进行房屋的改造和使用变动。

⑶不得利用建构筑物中的构件,作为检修或安装设备的起重支点或锚点。

⑷不得对建构筑物任意剔凿开孔拆除和破坏。

⑸在厂区内不得随意盖房。

⑹不得任意开挖地下管沟埋设管线和电缆。

⑺严格加强对水蒸汽和侵蚀性介质的管理,不得任意排放,室内地面不得积存水、油及侵蚀性液体。

⑻上述各条如确因生产和工作需要,使用部门应当提出具体方案和必要的核算依据,到基建部办理审批手续(设计部门确定的除外)。

第三节建构筑物的变更

第十三条如需对建构筑物的使用人进行变更,必须由变更使用人出具文字报告,经总经理室同意,并由基建部调整管理台账、财务部调整固定资产归集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十四条如使用人对所使用建构筑物用途进行变更,须由使用人出具文字报告,经总经理室同意,并由基建部调整管理台账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十五条如使用人对所使用建构筑物结构进行变更,须由使用人出具文字报告,经总经理室同意,由基建部联系相关单位进行评估测算,保证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变更。

第四节建构筑物的拆除

第十六条列入固定资产的建构筑物,不论何种原因需拆除时,必须办理报废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建构筑物的报废拆除,使用单位应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提出,并经总经理室批准后,分送基建部予以备案拆除、送财务部做好账务处理。

第五节建构筑物的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每季度由基建部组织对建筑构物进行安全检查,还应在设备停车后、年度大修期间、节假日前以及异常气候前后进行检查。其重点是检查日常不易看到或短时间不易发觉的高空处、隐蔽处和死角,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汇总上报安委会。

第十九条和使用部门每季度对建构筑物进行安全自查并上报检查结果,由基建部组织专业人员对使用部门自查出的问题进行现场查勘。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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