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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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分析

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分析

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分析共同侵权行为是现代侵权行为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由于共同侵权行为所具有的独特性,以及社会的发展使得数人侵权行为的事件不仅大量发生而且形式多样化,各国在民法领域对此都作了规定,然而各国立法上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仍存在分歧。

我国《民法通则》对共同侵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而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共同侵权行为虽有所规定,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却操作性不强。

本文从共同侵权行为理论上的不同学说入手,通过对相关法律的分析,提出我国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当严格坚持主观要件。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不同学说为了正确界定共同侵权行为,首先须弄清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

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学界有不同的主张,目前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等观点。

(一)主观说主观说的学者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数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过错。

数人对于违法行为有通谋或者共同认识时,对于各行为所致损害,均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客观说客观说认为,如果各加害人的违法行为产生同一损害,各行为人之间虽无共同通谋和共同认识,仍应构成侵权行为,也就是说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不以共同的意思联络为必备条件,只要数人在客观上有共同的侵权行为,就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三)折衷说折衷说认为,应当分不同的情况具体分析、分别处理。

折衷说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1.共同过错说与客观行为说相折衷持此种观点的代表学者有张新宝教授等,他认为,单纯的主观说或客观说都不足于采纳,关键在于应当是把握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而不可倾斜于一方。

在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上不但要考虑各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也要考虑每个行为人的行为之间的客观联系。

2.意思联络与共同行为相折衷这部分的学者认为,在我国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的含义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共同故意,即两人以上互相通谋实施加害行为,不论各人如何分工,均成立共同侵权行为,均应负连带责任,这种情形主要强调的是行为人主观意思的连带性及其共同的可负责性。

第四章 共同侵权行为

第四章 共同侵权行为
第四章 共同侵权行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共同侵权行为概述 共同危险行为 团伙侵权行为
第一节
共同侵权行为概述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对共同侵害 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 行为。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主体的复数性。 2.主观上有共同过失或客观上行为具有关联性。理 论界对客观行为具有关联性是否即可认定为共同 侵权有四种观点:①主观说。②客观说。③折中 说。④意思共同和行为共同兼指说。 3.损害结果的同一性。 4.共同侵害行为与“同一”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 关系。
五、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 在共同危险行为下,对造成受害人的损害,实施共同 危险行为的人须承担连带责任。此为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 外部效力,在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则属于按份责任。通常 作为连带责任人内部应为每个人承担相同的损失,在有其 他分摊标准时,按其他标准确定责任。 关于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条件,理论上 有两种观点:①某一共同危险行为人欲主张免除自己的责 任,不仅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还须证明 是哪个危险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②某一行为人只要 证明自己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可免 责。本书认为,共同危险行为中,应当允许行为人提出证 据证明自己不是实际侵权人,从而免责。
三、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 1.共同加害行为。指二人以上基于共同过错侵害他 人合法权益而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是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特点如 下:①数个加害人主观上需有共同过错,此区别于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②数个加害人共同实 施了侵害行为。此区别于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害 的行为。③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团伙侵权行为的现状 团伙侵权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法的新制度。在立 法上,1992年1月1日实施的《荷兰民法典》第一 次规定了团伙侵权行为。 除了立法以外,一些国家在司法实践之中也出 现了让参与团伙活动的团伙成员对其没有实施的侵 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如西班牙。 在我国的立法中,尚无团伙侵权行为责任的规 定。司法实践中,对并未参与某具体的侵权行为的 团伙成员,则无法使其承担责任。 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我国学者已注意到这一 问题,并在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中设计了有关团伙侵 权行为参与部分不明说。该说认为共同危险行为事实上 是由全体共同行为人所加害,但不能确知各自所 参与部分的情形。 不足在于:从构成要件的意义上说,该说混淆 了共同危险行为与狭义共同侵权行为的界限。

共同侵权理论问题研究

共同侵权理论问题研究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f叁塑!查塾垒三!!!堡!三里型:耋■—匮圜共同侵杈理论阃题研究刘轶摘要《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指出解决共同侵权中的共同性问题是确定共同侵权性质和责任人责任范围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共同性利益平衡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17.02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个或二个以上的J JU害人共同侵害他人私法权益,共同加害人对外应当承担侵权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理论在我国成文法上有明确定义。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它是我国民法对共同侵权的概括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j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是对共同侵权概念的展开。

7月l曰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l l 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我国侵权责任立法的最新成果。

和一个侵权主体的侵权行为比较,共同侵权具有这样的特点:1.主体的多数性。

即共同侵害人的数量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即民事主体的复数性,这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2.主观过错的混合性和客观行为的互联性。

即共同侵权行为人具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过失。

论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要件

论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要件

任 ,由于每个人 的行为都是导致损害的部分原因,实现这种整体性 侵害责任的唯一途径就是每一个加害人 的完全责任 ,采用按份责任 (1 同过 错说 2共 为我 国通说 ,因受 到王 利明教 授 的大力 推 崇而几 乎成 为我 国权 会从根本上否认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正如台湾学者郑玉波所言 , “ 律上所 以加 重规 定者 ,乃 因其 既有 行为 之分担 ,复有 意思之联 法 威观点。此说认为数个行为人不但有共 同的故意 ,存在共同的过失
21鱼 00
南昌教 育 学院学报 其 它
第2 卷 第 4 5 期
论共 同侵权行为的 “ 同性要件 共
刘 晓 西
( 中国政 法 大学 民商经济 法学 院 北京 108 ) 00 8
摘 要:共同侵权 行为的 “ 同性”要件 ,分为客观 共同关 系说、主观 共同关 系说。客观 共同说缺乏主观 归责性,不符合侵权法 的 共 “ 自己负责”原则,不应为共 同侵权 行为要件说采纳。主观共同关系说应包含行为人主观上存在 共同过 失的情 况。 关键词 :共同侵权 ;主观 ;客观 ;故意 ;过失 中图分类号:T 3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1 0 — 7 7( 0 0) 4 0 9 — 2 P9 A 0 8 65 2 1 0 — 1 0 0
11主观共 同关系说 .
共 同侵权 的构成 不需 要作 为 主观要 件 的共 同意思 ,首先应证 明这 种
排除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此说 认为 ,数个加 害人 直接不 仅须 有行 为之 分担 ,且须 有 主观 各种对 共 同性争 议主要 目的在 于确 定对 不 同形 态的数 人导致 的 上 的意思 的联络 ( 即共 同意 思 ),至少 限度 ,亦 须有 共 同之 认识始 侵权损害 ,是否都能够苛以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对受害人的利益保

侵权责任专题三共同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专题三共同侵权行为
试运用侵权责任法原理进行分析,法院的判决是 否合理?
第七页,编辑于星期四:十八点 三十七分。
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1)概念: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但 他们的行为在客观上共同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害。
(2)法律规定
人身损赔偿解释第3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 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 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 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页,,编辑于星期四:十八点 三十七分。
(3)构成要件
数人的行为均具有共同的危险性 实际侵害行为人不明
造成实际损害结果 整个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关联性
(4)与不明高空抛物责任的区别。 《侵权责任法》第87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
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 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 补偿。
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 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 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9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 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责任。
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 责任。
第二页,编辑于星期四:十八点 三十七分。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
1、普通共同侵权行为。每个人都是实行行为的人,共同侵权人负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型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加害人分为实行行为人、教唆

共同侵权行为规定

共同侵权行为规定

一、共同侵权行为规定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构成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何提起共同侵权行为诉讼1、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诉讼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全体共同侵权行为人为连带共同被告:(1)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2)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其他共同侵权人免责(不再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法院有释明义务,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三、共同侵权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1、存在加害行为,且行为人为复数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

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该行为的行为人必须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而且这些人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不存在任何替代关系。

当然,该行为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即在数个共同行为人之间须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者过失,基于此,而使数个行为人的行为连结为共同行为。

侵权行为法课程第五章 共同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法课程第五章  共同侵权行为

【例1】钟某教子有方,12岁的儿子知 书达理,知耻且格。邻居文某心生妒 忌,决心颠覆社会主义墙角,逼良为 恶,教唆并逼迫钟某之子将同学打伤。
【例2】钟某养而不教,12岁的儿子 随波逐流,沾染不良习气,一日,钟 某之子在邻居文某唆使下将同学打伤。
二、共同危险行为
(一)概念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实施了某种危险行为,导致了
的就是共同侵权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对共同侵权行为做了一个界定,这就是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
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
这显然扩大了共同侵权行为的内涵。
【例3】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 的房屋烧毁,丙亲赴学校将丁的儿子打成重伤。
【例4】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 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 物坠落伤及随后的游人丙。
【例5】甲、乙相约于某日凌晨二时在北京二环路进行飚车 比赛,试看谁能打破“二环十三郎”的纪录。甲、乙在比赛 时你追我赶,争先恐后,汽车风驰电掣,时速高达每小时 300公里。在突然发现前方有一辆出租车时,甲驾车成功闪 避,乙则因措施不力驾车撞上出租车,导致出租车司机丙身 受重伤,出租车严重损坏。
三、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 从广义上来分,共同侵权行为有五种类型: 1、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 2、共同危险行为 3、视为共同侵权行为 4、合伙致人损害 5、团伙人员

第二节 共同侵权行为的类的 合法权益从而造成损害,由加害人承担连带责 任的侵权行为。
【例1】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 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 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 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 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 甲、乙二人以其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 而死(2008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7题)

第五章共同侵权.

第五章共同侵权.

此例中:甲、乙对丙的伤害具有共同过失, 构成共同侵权。
例: 患者甲在乙医院住院治疗,乙医院邀请丙 医院的专家丁与本院的专家戊一同对甲会 诊。专家丁因疏忽大意,误诊为甲的右肾 坏死,专家戊也因疏忽大意没有发现诊断 错误,二人决定对甲实施手术,切除甲的 右肾。手术后发现甲的右肾没有病变。则 “甲医院”和“乙医院”具有共同过失, 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8条舍弃了第三种共同加害行 为。 《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定:“二人以上共同 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 带责任。”该条的“共同”仅包括共同故意与 共同过失。
(二)《侵权责任法》上的共同加害行为 1、共同故意侵权。


共同故意侵权,指数个加害人基于共同故意实 施侵权行为。 共同故意,又称“共谋”,指加害人不仅对自 己的加害行为持故意的态度,而且与其他加害 人具有意思联络,事前或者事中进行过“沟通 ”。 共同故意,重在强调与他人的共谋。

3.教唆行为大多是基于教唆者的故意所引 发。 即教唆者不仅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 被教唆者产生侵权的意图,并实施侵权行 为,而且认识到被教唆者的行为所导致的 后果,并希望或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 当然,在特别情况下,因不注意而向他人 作出不正当的指示,致使他人加害于第三 人的,亦构成过失的教唆。

教唆行为可以用口头、书面表达,也可以 用打手势、使眼色等人体动作表达; 可以采取公开的形式,也可以采取秘密的 方式; 可以当面直接教唆,也可以托人传达间接 教唆; 可以一人实行教唆,也可以几个人共同教 唆。

2.教唆行为的内容必须是教唆他人实施侵 权行为。 教唆行为必须是具体的、明确的,即必须 是教唆特定的人去实施特定的侵权行为。 如果只是笼统地说一说,而无具体内容, 就不能轻易认定为教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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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共同侵权一、共同侵权的概念和特征共同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中的一种特殊类型,相对于一般单独侵权行为而言。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行为。

1各国立法均有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830条规定:“1、(1)数人因共同侵权造成损害者,各人对被害人由此所受的损害负责。

(2)不能查明数关系人中谁的行为造成损害时,亦同。

2、教唆人和帮助人视为共同行为人。

”该法典第840条还规定:“数人共同对某一侵权行为所发生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者,视为连带责任人。

”《日本民法典》第719条规定:“1、因数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加害于他人时,各加害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不知共同行为人何人为加害人时,亦同。

2、教唆人及帮助人,视为共同行为人。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5条也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则:“数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

不能知其中孰为加害人者,亦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48条补充规定了教唆人1王利明、杨立新编著:《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86页。

和帮助人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2共同侵权行为,当然首先是侵权行为,其构成应当符合某一特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具有行为的违法性(侵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过错这四个条件。

从以上各国对共同侵权的若干规定,不难看出,共同侵权除了具有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以外,还有具如下一些特征:1.主体的复数性。

即加害人至少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若仅为一个人,则只能构成普通侵权。

共同侵权的主体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团体。

2.侵害对象及损害结果的同一性。

即受到损害的对象可以是人身或者财产或者非财产利益,但这些权利或利益必须属于同一主体,而且几个侵害行为造成同一个不可分割的结果。

3.行为(或意思)的共同性。

数个侵权主体实施了共同的加害行为3,这是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关键性特征,即所谓的“共同性”。

各国立法无一例外地将共同性作为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但对于这一共同性究竟应为“意思共同”抑或“行为共同”,各国学者对其理解多又不同。

即使在我国民法学术界,对此问题的性质亦是争论不休。

有人主张主观说,有人主张客观说,还有人采折衷说。

法律的不明确性和学者意见的大相径庭,导致实际办案时法官对共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48条:1、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为共同侵权人,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3、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3这里的加害行为应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共同实施的加害行为,也包括教唆行为与实施行为的结合以及帮助行为与实施行为的结合。

侵权行为人责任承担方式的判决不一,甚至产生相悖的结果。

笔者将在以后的篇幅里阐述到共同侵权的性质时一并予以讨论,故在此不作铺展。

4.共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性。

即受害人的损失只有当是由侵权主体的共同行为造成时,侵权主体才可能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5.侵权责任的连带性。

此处所谓责任的连带性,系针对受害人而言,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外部效果。

共同侵权主体基于共同的加害行为及其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决定了主体责任的不可分割性。

各侵权主体都应对共同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后侵权主体之间根据责任大小发生内部追偿关系。

二.共同侵权的性质及类型分析由于共同侵权行为主体的复数性、行为和结果的共同性以及责任的不可分性,决定了共同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因此有必要将其类型化。

不过在作此项工作之前,首先要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性质作一全面的探讨。

针对共同侵权行为性质的争论有以下四种观点:1.意思联络说,认为加害主体之间事先存在共同的意思表示,即目的相同,因此只存在共同故意侵权,这是最狭义的共同侵权的概念;2.共同过错说,认为加害主体之间具有共同的故意和过失;3.共同行为说,认为只要加害人之间存在共同的行为即构成共同侵权,而不管他们之间是否具有共同的故意和过失;4.关联行为说,认为当事人之间无须意思联络,只要主体行为与同一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他们的行为就有关联性,从而也构成了共同侵权。

上述四种亦可归纳为两大派,前两种系主观说,后两者系客观说。

主观说与客观说之根本区别在于其着眼点或者说出发点的不同。

主观说从各侵害人的主观意思联络出发,将主观上的意思联络视为连带责任原因所在;客观说由客观的共同关联性角度出发,将各加害行为对于损害事实的原因力间的关联性视为连带责任之原因。

究竟是采主观说抑或客观说,对于是否可以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及该类侵权人所应承担何种责任纳入到共同侵权理论中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主观说强调加害人之间的意思联络,则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显然不能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而只能作为其外延的一种特殊类型加以规范。

相反,如果采纳不强调主观意思联络的客观说,则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情况自应当包括在内,勿须多言。

我国法律学者对此两说或赞成或反对,众说纷纭。

王利明和杨立新教授认为以主观说确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较之客观说更可取。

4而张宝新教授由平衡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出发,赞成宜采折衷观点,从而将共同侵权行为的范围扩大到教唆人和帮助人共同侵权、共同故意侵权、共同过失侵权、基于相同内容的过失与故意之结合或基于分别过失的共同侵权。

5我国近期的民法典草案第八编“侵权责任法”中4参见王利明、杨立新编著:《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87页至第188页。

5张新宝著:《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修订第2版,第167页至168页。

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带责任。

”该条对“共同侵权”的定义未作任何限定。

但从该编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及六十八条的规定来看,我国系采主观说,且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结果采分别责任模式。

6从国外的立法和判例来看,基于利益评价对受害人的倾斜,一些国家改变了过去对共同过错的苛刻要求,由主观共同改为客观共同,如德国和日本。

78我国台湾地区在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后,也通过判例确认“共同侵权行为,以加害有共同行为为已足,有无共同之认识,在所不问。

”9当然,即使采取客观说,也并非只要有共同行为都可构成共同侵权。

首先共同行为之间应当具有关联性,其次应当具有因果关系的相同性,最后还应当具有损害结果的不可分性。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共同侵权行为,可以类型化为以下几种:(一)共同过错侵权行为。

它是指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存在着共同的意思联络,即共同的故意或者共同的过失,损6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第六十六条:1、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他限制民事行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3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七条:二人以上同时实施同一种类的危险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行为人能够证明具体侵权人的,由该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不能证明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二人以上为分别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不能确定责任大小的,应当平均承担侵权责任。

7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经58页转引Von Kubel的话:“数人无意图,纯引偶然共同作用,导致同一损害结果时,若各人之加害部分得予确定时,则各人应仅就其部分负责;至若各人加害部分无法确定时,则为保护被害人,有特别使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之必要。

苟非如此,数人行为致生损害,虽属无疑,但因未能证明各人加害之范围,而难求偿,殊失整理之平。

”(今日德国通说亦采同样观点)8于敏著:《日本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63页:“在客观关联共同说中,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较为容易,对受害者的救济充分,但加害人则有被迫负担不测的赔偿可能;在主观共同说中,行为者没有负担未预料的损害的沉重责任的情况,但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是困难的。

”9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三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9页。

害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

这是一种最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

(二)共同危险行为。

该种行为系非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

它是指在相同的时空范围内,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实施了对原告的侵权行为,但只有其中一个人或者部分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的后果,但没有证据证明具体是哪一个人的行为造成的,即真正的加害人无从得知。

由于各个参与人都实施了危险待业,法律为充分救济受害人,推定为共同侵权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但在近期的民法典草案中有所补充规定。

10(三)教唆人与实行行为人共同侵权行为。

教唆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损害他人为目的,用言语或利益开导或诱导实行行为人侵害他人权益,而教唆人本身不直接参与侵权。

由于教唆人本身具有过错,实施了教唆行为,并导致损害他人的后果,因此其应当与行为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四)帮助他人实行共同侵权行为。

通常是在实行行为人决定实施加害行为或正在实行侵害过程中,帮助人主动提供工具、技术或制造条件,帮助行为比较复杂,可以是主动帮助,也可以是消极帮助;有合意的帮助,也有未经合意的帮助;有物质帮助,也有精神鼓励。

要正确确认帮助人及帮助的含义,才能全面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

(五)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之间不存在共同的过错,但存在共同的侵权行为。

数人10见注释4侵权的行为作为必要条件叠加在一起,构成受害人损失的直接原因。

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的情况比较复杂,笔者将在第三部分专门进行论述,于此不予赘述。

(六)合伙人和公司发起人的侵权连带责任。

这是两种特殊的共同侵权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当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人事务的过程中,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视为合伙人的共同侵权,合伙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与此相类似,当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过错,导致侵害他人权利时,公司不成立时,发起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如果公司成立,则由公司承担责任。

三.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当今社会,随着科技的进步、技术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人与人之间的互相配合与协作也越来越密切。

个人的单独行为因为偶然之竞合致人受损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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