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
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

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 由于行为人之间不存在意思联 与损 害 结果有 间接 因果 关 系 的行 为 与 一 个 同损 害 结
络 与单独 侵权行 为无 异 , 属 于共 同侵权 行为 。近 年 果有 着直 接 因果 关 系 的行 为 间接 结 合导 致 同一 损 害 不 来, 由于 在共 同侵权 行 为 的共 同性 认 定 上 , 观 说 的 结果 的发 生 。之 所 以将 多因一果行为排 除在共 同侵权 客
二 思联 络 , 为结合 造成 同一 损害 的行 为 。无 意思 联络 的结合 方式 与程 度 ; 是各 行为后 果 在受 害人 的损害 行 数人 侵权行 为 的研 究 意 义 主要 在 于廓 清 其 是 否应 归 后 果 中是无 法 区分 的。这 种 无 法 区分 可 能 存在 于裁
于共 同侵权 行为 , 即行 为人是 否应 承担 连带 责任这 一 判 上 , 主要 的是 从保 护 受 害 人 角 度 , 应对 其 课 以 更 不
接受 范 围越来越 广泛 , 因此 越来 越多 的学 者认 为共 同 之外 , 的考虑是在此类情 形 中 , 主要 因果关 系的种类 不
侵权 行为应 包括 ( 分 ) 意思联 络数 人侵 权行 为 。 部 无
同 , 中某些 行为 或者 原 因只是 为 另一 个行 为 或者 原 其
20 0 3年通 过 的 《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 审理 人 身 损 因直接或 者必然 导致 损 害结果 发 生创 造 了条 件 , 其 最 而 害赔偿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下 简 称 本 身并不会也 不 可能 直接 或者 必然 引 发损 害结 果 , 以 导
这种 不可 分性 也是 问题 。对 于这一核 心 问题 , 界 一 直存 在 争 议 , 学 由于 过于严 厉 的证 明责任 考虑 。 同样 , 长期 以来在 共 同侵 权 行 为 的共 同性 认 定 这 一 问题 上 认定 共 同侵权 的成 立并 适 用 连 带 责 任 的基 础 。所 谓 主观说 占据通 说地 位 , 因此传 统上 多数 学者认 为无 意 间接结 合行 为 也 就 是 “ 因一 果 ” 为 , 常 是 几 个 多 行 通
共同侵权责任探析_共同侵权行为责任

共同侵权责任探析_共同侵权行为责任共同侵权责任探析一、共同侵权行为本质属性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究竟是什么,是规定共同侵权责任中争论最大的问题,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问题是指法律上责令数个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这种依据主要体现在对“共同”的理解上。
笔者认为,从立法趋势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立法对于共同侵权的本质属性的认识正在由主观方面逐渐向客观方面转变,这种立法意图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一、保证受害人的损害能够得到赔偿;二、也表明国家对于共同危害行为的态度是严厉的;三、鼓励共同侵权人彼此监督,实现处罚上的客观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20号)在承认主观主义立场的同时也承认了客观主义立场,将二人以上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但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也认为是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引起了诸多争议,很大原因在于司法解释同时采用了主观和客观两个标准来认定共同侵权行为。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这两个请求权的基础并不一样,前一个请求权的基础是过错,后一个请求权的基础是损害行为。
在《侵权责任法》规定中,立法机关仍然采取《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的内容,即:“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立法机关的倾向性意见是,上述条文的内容,就是包括主观的共同侵权和客观的共同侵权,并不是只有共同过错的共同侵权,共同的行为造成一个结果,原因行为和损害结果不可分的,同样可以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同样要承担连带责任。
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反对这样规定,认为共同侵权的本质特征应当是主观标准,只有具备共同过错要件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多数学者的意见认为,将共同侵权行为适当扩大,对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是有益的,因此,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可以适当向客观标准扩大,因此,可以采用这样的条文内容,并加以适当的解释。
二、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一)主体的复数性所谓主体的复数性,行为人必须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他们被称为“共同行为人”。
浅析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

、
无意思联络数 ^ 侵权的慨念、 构成要件和性质
承担连带责任。两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 , 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 的, 应当依据过失大小或者原 因力比例各 自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而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上升到法律这一 ” 位阶的则是于2 O 年 1 月2 通过的, 09 2 6日 并于 2 1 年 OO
串通, 都是为了各 自的 目的去偷这些财产。本案例中, 损 害结果就是亭子的垮塌 , 而第一个小偷偷瓦的行为不可
能造成亭子的垮塌 , 只有后三个小偷偷柱子的行为才是 导致亭子垮塌的原 因。在这三个小偷之间, 任何一个小 偷偷柱子的行为都不足以导致亭子的垮塌 , 只有三人行
从盲信, 又买了一防漏电装置, 不料这个装置也是不合格 的, 导致甲在洗澡时触 电身亡。本案例中 , 因热水器和防
在我国,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既是一个理论界探 讨得非常热烈的问题 , 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类
纠纷。 目前国内的主流观点认 为,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 权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而致同一受 害人共同损害。其构成要件是 :一) ( 须有两个以上的侵 权行为人存在 ; 数个行为人之间无意思联络 ; 各 ( 二) ( 三) 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 其
法解释没有作具体规定, 只能取决于法官的自由, , 由 证
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自由裁量。由于每个法官的经历和素
2 0 年 5 1日生效的《 04 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的规定: 第3 “ 两 质不可能完全一样, 难免会造成“ 同案异判” 的现象, 故有
7 1日实行的《 月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 l 条规 第 1
试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

试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作者:崔峰来源:《现代交际》2012年第11期[摘要]《侵权责任法》第11条和第12条对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应与第8条关于共同侵权责任的规定和第10条关于共同危险责任的规定相互比较,从“无意思联络”“同一损害”以及责任承担所采用的因果关系和方式的角度,明确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的特殊型和复杂性,避免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混乱。
[关键词]无意思联络同一损害数人侵权[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11-0029-02所谓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并无共同的过错而因为行为偶然结合致受害人遭受同一损害。
一、“无意思联络”的涵义“无意思联络”是在主观共同性方面相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过错的内容而言的。
所谓主观共同,以德国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认为仅指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或者意思联络。
对于“意思上的联络”这一层面的解释有很多不同的说法,很多专家学者对此意见并不统一,他们站在不同的角度,对于此项做出的解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些差异直接导致了结果的不同。
对于“共同实施”中的“共同”有主客观共同说和主观共同说。
打破主观限制,包含了客观共同。
主观说认为仅包含主观上的共同,即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
第8条的“共同实施”认为是主观共同的更为合理,因为在第11条、第12条中表述为“分别实施”以表明是主观上无主观关联性,只是要求各个行为均有过错的前提下“造成他人同一损害”,而第8条规定中仅要求“造成他人损害”并未要求“同一损害”,无论同一损害还是不同损害均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附加一个限制条件——给受害人造成同一损害。
但是这样就无法区分第8条与第11、12条的适用。
因为第11条、第12条将客观共同说的“客观行为关联的共同加害行为”纳入了规范范围之内,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中规定的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损害的情形认为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内涵外延之初探

四、 区别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是直接结合或间接结合 的方法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结果发生 以后, 由于偶然因素致使 无意思
L g l y t m dS c t e a se An o i y S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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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意思 联 络 共 同侵权 内涵 外 延 之韧 探
年 冬 阳
摘 要 本文认 为 司法解释 将 无意思联 络 的直接 结合侵 权行 为的情 形剥 离 出来规 定 为共 同侵 权行 为成 为必要 , 审 判 实 也是
害人 与 受 害 人之 间 的关 系 , 在 共 同侵 权 行 为 中 实 际上 存 在着 内外 两 而
不仅仅是一个价值 判断的问题 , 当然它 的价值判 断是非常重要 的, 司 法解释在价值判上采取客观说的一个重要理 由, 就是要强调共 同侵权 对受害人的保护。如果采用主观说 , 受害人举证很 困难, 要证 明共 同 侵权数人有通谋 、 有共 同的故意在司法实践当中是最难的事情。 司法
来, 使它们具有一体性。如果能够 证明存在这种 意思联络 , 确实在很
降低举证 责任 的困难 , 特 是指加害人为 2人或者 2人以上的多数人 。这些多数人均为独立承 大的程度上有利于我们认定共同侵权行 为, 担民事责任 的主体, 而不存在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或者其他替代责 别是 因果关系证明的困难 。但是前提共 同故意 能够被证 明。因果关 任关系。第二, 意思联络 或者行 为关联 。 所谓意思上的联络是指数个 行 为 人对 加 害行 为存 在 “ 必要 的共 谋 ” 如 事 先 策 划 、 工 等 。这 种 主 , 分
共同侵权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及其责任

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 ) 第十七 一的 ,而且是 不能分 割的 , 如果数个侵 权 联络 ( 共同意思 ) 所谓意思联络 , 。 有认 为 条第一款的规定 , 同侵 权是指两 人以上 行为造成 的结果是 可以分割 的 , 共 即一个侵 应 限于 “ 故意”的情形 ,亦有认 为 “ 有认
的故意或过 失 , 或者数个行为人的不 同行 “ 行为共同 , 各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 ,只 位和分析 ,应 当从主 、客观的分析开始 。 为 相互结合 , 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 , 这里 有在 判例中和学说 中有 不同的主张 , 我 以
三 、主观说的适用分析 主观说坚持意思联络为共同侵权的本
~
行为之 间提 供 了便利 , 导致数人侵 权比同 应该从侵权责 任的 惩罚性角 度出发 , 清 理
一
法疆揉克
同时 , 侵权行为 法具 有惩罚性 , 确定
确定其 不应适 用于 侵权责任 使受害人得到补偿 , 同时达到 并 侵权人 的单独行 为更具有 伤害性 , 故具 连带责任的适用 目的 ,
2数人无意思联 络侵害他人权益 , . 造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 为的人 , 为共 1及。依 照我 国学者 的观 点,无意思联络数 成 同一损害结果 ,依客观说 , 构成共 同侵 同侵权人, 当承担 民事责任; 应 教唆 、 帮助 人侵权 , 是指数 人行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 权 , 负连带责任 ; 依主观说 , 不构成共 同侵 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 入, 为 思联络 , 而导致 同一受 害人 共同损害 。不 权 ,应各按其加害部分 承担 赔偿 责任。 侵权人 , 当承担 民事责任; 应 教唆、 帮助限 难发现 , 对无意思联络 数人侵权的科学 归
≯
论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

论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摘要对于一般来说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坚持主观要件即要求各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的过错,对于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而仅仅是由于偶然的因素而导致他人遭受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况,应当一概作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加以对待,而不能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人为分割,并将其中的一部分并入共同侵权行为。
关键词共同侵权主观要件意思联络作者简介:赵恒濮,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65-02共同侵权行为是现代侵权行为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由于共同侵权行为所具有的独特性,以及社会的发展使得数人侵权行为的事件不仅大量发生而且形式多样化,各国在民法领域对此都作了规定,然而各国立法上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仍存在分歧。
我国《民法通则》对共同侵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而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共同侵权行为虽有所规定,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却操作性不强。
本文从共同侵权行为理论上的不同学说入手,通过对相关法律的分析,提出我国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当严格坚持主观要件。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不同学说为了正确界定共同侵权行为,首先须弄清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
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学界有不同的主张,目前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等观点。
(一)主观说主观说的学者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数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过错。
数人对于违法行为有通谋或者共同认识时,对于各行为所致损害,均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客观说客观说认为,如果各加害人的违法行为产生同一损害,各行为人之间虽无共同通谋和共同认识,仍应构成侵权行为,也就是说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不以共同的意思联络为必备条件,只要数人在客观上有共同的侵权行为,就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三)折衷说折衷说认为,应当分不同的情况具体分析、分别处理。
折衷说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1.共同过错说与客观行为说相折衷持此种观点的代表学者有张新宝教授等,他认为,单纯的主观说或客观说都不足于采纳,关键在于应当是把握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而不可倾斜于一方。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构成共同侵权的法理基础

行 为人主 观共同过错而构成 ( 有意思联络 共 同侵权 )行 为人没有主观共 同过错也可 , 以构成共 同侵权 ( 无意 思联 络共同侵 权 ) 。 侵权法 中的 “ 意思联络 ”是个外来词 ,
是指行 为人 实施 某一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
主观共同的角度被纳入共 同侵权范畴 ,那 么就可 以从 客观共 同上来分析其是否构成 共 同侵权 。由此共 同侵权理论从主观说过
一
损 害之 间 的客 观 关 联 共 同 性 , 即 数
此争论不休 。 解释 》 为 “ 接结合”是 《 认 直 指数个行 为结合程度 非常紧密 ,对于损害
而言 ,各 自的原 因力和加害部分都无法 区 分 ,虽然这种结合具有偶然性 ,但其 紧霍
侵 权 行 为 都 是 不 可 分 割 的 同 一 损 害 发
同通谋或共同故意 ) ” ;在 1 8 9 6年的 《民法 原理 》中也有:“ 几个行为人主观上有共同
致 害的意思联络或共 同过 失即具 有共同过
今 日仍有许 多学者坚持 和追随 ,其深厚 的
法理基础在于 :一是共同过错是各行 为人
应负连带责任的法律基础 。共同过错使各 行为人的意志统一为共 同意 志 ,使各行 为 人 的行为统一为共同行 为,如无行为人间
下论述 “ 要使 主体 各行为成为一个共 同行 为就必须要有 主体 间的共同意思联络 ( 共
客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说
客观说 不考虑 行 为人 主观共 同过错 ,
认 为只要数行 为与 同一损害具有关联共同
性就构成共 同侵权 ,各行为人对损害承 担 共 同侵权责任 。客观 说使 得受害人从证 明
侵权行 为人主观共同过错的困境中摆脱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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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
刘玲陶春婷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摘要】本文希望通过对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的探讨来加深对共同侵权制度更深的理解,并对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提出建议,指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分担问题应该辩证的从正反两方面来看,不能简单的说侵害人要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
【关键词】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按份责任
一、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概述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是和有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主观共同过错。
但其实施的加害行为造成了受害人不可分割的同一损害,行为人对损害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情形。
法律特征在于:第一,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二人以上。
各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无意思联络。
这也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所在。
第二,各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
数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所有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
第三,由于各行为人之间无共同过错,原则上不能使行为人共同负连带责任,而应依据各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各自所应负的责任。
数个侵权行为导致一个损害结果,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传统理论
主要有主观说和客观说。
主观说以意思联络作为其构成的必要要件。
如果只有行为的分担而没有意思联络则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客观说则认为,只要有共同加害的行为无论主观上是否联络,都可以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在实务中,无论采取主观说还是客观说,从保护受害人和平衡各方利益的角度出发,产生的效果几乎趋于一致。
二、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侵权责任承担1.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包括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的关系。
连带责任只是对外连带(即共同的责任),对内则是按份责任(即分别的责任)。
从外部关系来看,各行为人都负有对损害进行全部赔偿的义务,充分保障了受害人的利益;从内部关系来看,各行为人还应该有内部的责任承担份额,并且行为人在承担全部赔偿后,有权就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向其他行为人追偿,这样也可以保护行为人的利益。
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一旦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成立,无论各加害人有无赔偿能力或其过错大小等因素均不影响各行为人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或数个行为人承担全部或部分损害赔偿。
2.按份责任。
王卫国先生认为:“共同侵权责任的形式可以是连带的、也可以是按份的”。
这也是目前共同侵权理论的新发展。
共同侵权责任一般形式是连带责任,但按份责任也是共同侵权责任的一种责任形式,共同侵权责任的最终责任形式都是各行为人对损害承担按份责任。
与连带责任相比,按份责任在理论上可能是一种更公正而有效率
的责任分配原则,其公正性在于侵权责任完全按照过错程度的大小来承担;其效率性在于同时对被告和原告都提供了谨慎行为的激励,从而最终实现风险管理策略。
3.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责任承担。
对所有侵权行为的分析最终落脚点都在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承担上。
发展或偶然竞合,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其最大的特征在于各受害人之间无任何主观上的意思联络或通谋,各人的行为是独立发展的,因此无法从主观的角度将各致害人的行为凝结成一个整体。
依据侵害的是否为受害人的同一种类的权益,可以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分成两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造成他人之不同的损害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造成他人之同一损害。
3.1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造成他人之不同的损害。
对于此种情形,举例来说,甲、乙无意思联络于半夜侵入丙宅,甲窃取财物,乙杀伤丙,于此情形,甲侵犯的是丙的财产权,乙侵犯的是丙的人身权,两种民事权利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而且甲侵犯的财产权和乙侵犯的人身权是可分的,因此甲、乙应分别对他们的行为承担责任。
所以此种情况下。
应当根据自己责任的原则令各致害人承担各自的侵权责任。
3.2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造成他人之同一损害。
对于此种情形。
致害人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应当依据损害是否可分来判定。
因此所谓损害的不可分,是指法律意义上的不可分。
具体而言,是指由于无法确定各行为造成的损害范围的大小,从而无法在各致害人之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建立对应的关系。
根据损害在法律上是否可分,我们可以将此种情形进一步区分为两种情形: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造成他人之同一损害并且损害在法律上可分的情形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造成他人之同一损害并且损害在法律上不可分的情形:(1)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造成他人之同一损害并且损害在法律上可分的情形。
由于各致害人各自的损害范围是可以确定的,所以出于公平法律应当令各致害人对各自之损害分别承担责任,因此应令各致害人承担按份责任。
(2)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造成他人之同一损害并且损害在法律上不可分的情形。
各致害人各自的损害范围是无法确定的,属于损害在法律上不可分之情形。
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是毫无疑问的,但如何令各致害人承担责任呢?归纳起来,学术界主要有这样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共同侵权行为只适用于意思联络或者共同过错的情形,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数人侵权是偶然竞合,要求各致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过于苛刻,对其来说不公平,所以这部分学者主张“由各致害人分别承担责任”,即按份责任模式;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各致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虽然结论一致,但论证过程各不相同。
有学者从客观说为基础的共同侵权行为出发,认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造成他人之同一损害并且损害在法律上不可分的情形天然就属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范畴,自应适用连带责任”;有学者从举证困难之补救出发,认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造成他人之同一损害并且损害在法
律上不可分的情形本质上与共同侵权行为不同,乃法律上之特别规定”;有学者则将此种情形与共同危险行为比较得出结论,我们称之为连带责任模式。
在按份责任模式下,各致害人单独地分别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连带责任模式下,各致害人首先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对致害人中的一人、数人或者全体提出承担全部责任的要求,致害人为给付后于其内部成立求偿关系。
这种做法无疑是优位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因为受害人无须再证明致害人的过错大小,而且可就全部损失一并主张。
三、结语追求司法的统一性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同样性质的案件,判决结果截然不同,势必导致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执法产生怀疑。
我们不能简单的说无意义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分担应该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我们应当分情况对待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从而真正的体现法律公正,这也是社会公平公正的体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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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作者简介:刘玲(1966-),女,满族,辽宁凤城人,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副教授,研究方向:民法。
陶春婷(1987-)。
女,汉族,河南驻马店人,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11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
248经济与法 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