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知识题库—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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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分析题(共20题)

1、弘强书记在省第十二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要求,“发挥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请谈谈你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并提出意见建议。

答题要点:

(1)辩证分析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对反腐倡廉建设的影响;

(2)兴利除弊,充分利用新兴媒体平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发展反腐倡廉网络文化;

(3)加强对反腐倡廉舆情信息收集研判,建立舆论引导机制,加强正确引导;

(4)建立和拓展新兴媒体宣传教育阵地,提高纪检监察干部利用新兴媒体开展工作的能力;

(5)其他合理的回答。

2、某日,有网民在国内一知名论坛爆料称,曝光企业春节向官员送礼清单,并将此清单照片帖在论坛中。该清单显示,企业给部分政府官员送礼40多笔,包括名牌服装、商场购物卡、购物券和现金,总价值20多万元。网民对该事件关注加强,网上舆论逐渐升温。你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应对上述情况?

答题要点:(1)及时分析网上舆情;(2)调查核实相关情况;(3)根据情况妥善处置;(4)适时发布查处信息,坦诚对待公众疑虑;(5)其他合理回答。

3、某国有企业职工张某负责财务报表统计工作,某日他发现同办公室的小李(出纳会计)将从银行取回的2万元公款锁在办公桌柜子里,钥匙放在未上锁的抽屉里。下班后张某从小李抽屉里取出钥匙,打开柜子将2万元公款拿回家,并伪造柜子、窗户被撬的假现场。通过调查,张某承认了其将2万元公款据为己有的事实。此外,还主动交代自己在代管工会会费账目期间,购买假招待发票,冒充领导签名从会费中骗取了1万元;

问:张某将小李保管的2万元拿回家是什么行为?张某冒充领导签名骗取会费1万元是什么行为?张某报销4500元医药费发票是什么行为?

答案要点:张某将2万元公款拿回家属于盗窃行为,从贪污与盗窃违纪行为的构成看,关键在于其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以及职务之便和工作之便的区别;张某冒充领导签名骗取会费1万元的行为属于贪污行为。

4、2008年初建宇房产开发公司开发盛泰房地产项目,在项目开工仪式上,陈某邀请了房产局局长李某等相关部门领导参加,并送给李某等人1千元的红包,李某将1千元红包用于补贴家用。之后,该公司经理陈某请李某帮忙关照,很快办好了相关的房产销售审批手续, 2008年中秋节陈某为表示感谢送5万元给李某,李某说:“我是公职人员不能收,但我有个舅舅在农村比较困难,你实在要给你就资助他吧。”陈某就按照李某讲的把5万元送给了其舅舅。2009年春节陈某到李某家中拜年送给其妻2万元,几个月后,李某到革命老区参观学习,看到老区条件很艰苦,很受教育,回来后就将陈某送给其妻的2万元捐给老区的学校。后检察院在调查陈某案件时掌握了李某的有关问题,李某主动到纪委交代了上述事实。

问:(1)李某开工仪式收受1千元是什么行为?(2)李某让陈某送给其舅舅5万元是什么行为?(3)李某收受陈某2万元并将其捐给学校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1)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李某开工仪式收受1千元属于受礼行为。(2)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李某让陈某送给其舅舅5万元属于受贿行为,陈某是根据李某的授意将钱送给其舅舅,视为李某本人已收受该款。(3)李某收受陈某2万元并将其捐给学校的行为,仍构成受贿行为,因受贿行为已实施完成,将贿赂款捐赠学校的行为只是事后对案款的处置,不影响认定,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5、2012年初,某县纪委接到署名举报,被举报人系该县国土局城南分局局长曹某(中共党员,县人大代表),举报内容是曹某收受某民营房地产开发公司刘某巨额贿赂。该线索转到检查室后,检查室主任李某安排检查室检查员胡某对该案进行初核。经初查后,认为曹某平时为人高调,生活阔绰、出手大方,抽名烟、戴名表、开名车,认为有重大违纪嫌疑,需要追究党纪责任。2012年5月14日胡某和同事章某将曹某通知到某单位招待所2楼进行“集中谈话”,经过连续48小时的谈话,曹某终于交代了开发商刘某为了感谢其在房地产开发中的关照,曾先后3次送给他共计20万元好处的违纪事实。李主

任立即将案情向县纪委分管副书记作了汇报,建议立即对曹某采取“两规”措施。分管副书记通过电话向在外出差的纪委书记作了汇报,经商量后同意对曹某采取“两规”措施,并要求按规定报市纪委审批。经市纪委相关室对“两规”报批材料审核后,报分管常委批准同意对曹某的“两规”。5月17日,办案人员将曹某带至市纪委办案点继续调查,对其宣布“两规”措施,并安排4名保安负责看管曹某。胡某、章某等人找开发商刘某调查取证,刘某一言不发。胡某、章某开导刘某“好好交代、好好配合,就放你回家”。经过反复教育,刘某承认送给曹某20万元好处。办案人员制作好笔录后,未经刘某阅看即要求刘某在打印好的笔录上直接签字并按手印。刘某签字后,指出部分文字需要修改,遭到拒绝和批评。5月20日,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曹某立案。同日,办案人员将立案情况通知县国土局,并要求转告曹某家属已采取“两规”措施。请指出案例中存在的程序性错误,并简单说明理由。

答题要点:(1)安排胡某一人进行初核错误。初核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办案人员。(2)仅凭曹某平时为人高调、生活阔绰、出手大方等,胡某就认为曹某有重大违纪嫌疑,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缺少相应的证据,不符合构成违纪的标准。(3)胡某、章某通知曹某谈话错误,未经领导同意,就找被调查对象谈话。(4)将曹某安排在招待所2楼谈话错误。地点不符合规定。(5)连续谈话48小时错误。不允许集中谈话,且没有给曹某必要的休息时间。(6)县纪委书记和分管副书记通过电话决定“两规”错误。没有经县纪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7)报批“两规”措施程序错误。没有报经县委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同意。(8)市纪委分管常委批准“两规”错误。需经市纪委书记或分管副书记批准。(9)安排4名保安看管错误。保安不能作为看护人员。(10)办案人员开导刘某“好好交代、好好配合,就放你回家”错误。办案人员不得进行诱供、骗供。(11)未经刘某阅看即要求刘某在打印好的笔录上直接签字并按手印,错误。应允许刘某阅看,无异议后再让其签字确认。(12)刘某要求修改遭到拒绝错误。证人有权要求修改笔录。(13)县纪委常委会决定对曹某立案时间错误。应在决定“两规”措施的同时立案。(14)“两规”措施通知时间错误。应在“两规”措施后24小时内,商请所在单位通知家属。(15)“两规”措施的通报错误。采取“两规”后应及时向县委常委会和组织部通报,曹某是人大代表还应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通报。

6、某三甲医院心内科主任兼主任医师徐某,两年来接受药商王某给予的处方费5万元、出国培训费2万元,被人举报而案发。在案件查处中又查出该院心内科副主任医师张某也接受了药商王某给予的处方费3万元。请问:徐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准确定性?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题要点:

(1)徐某、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2)徐某行为应定性为受贿罪。根据2008年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徐某担任心内科主任兼主任医师,其属于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和开处方之便,非法收受药商钱物7万元,为药商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应依照刑法第385条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3)张某行为应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2008年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张某是心内科副主任医师,属于普通医务人员,其利用开处方的便利,非法收受药商钱物2万元,为药商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应依照刑法第136条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7、某村集体土地被征用,由于国家拨付的土地征用补偿费未设立账户,该款直接划入村集体账户,与村原有的集体资金在同一账户中混合管理。该村村委会主任封某(中共党员)利用职务之便,未经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先后多次擅自挪用村集体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本人或他人的营利活动。请问封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

答题要点:

(1)封某作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其挪用村集体账户资金行为性质的认定取决于其职务身份及所管理资金的性质。

(2)对于农村基层组织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由于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以挪用资金行为定性处理。

(3)对于农村基层组织中的党员在从事有关土地征用管理活动中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由于其行为具有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公务性质,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行为定性处理。

(4)对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同时挪用的集体自有资金和村集体管理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如能区分挪用的集体自有资金与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来源和性质,可以挪用资金和挪用公款的数额分别定性处理。如集体自有资金与土地征用补偿费在同一账户混合管理,无法区分行为人挪用资金的来源和性质的,可以挪用资金行为定性处理,数额合并计算。

8、段某,某县税务局人事科长。段某任职期间,在上级主管部门批给的事业单位招聘指标中,利用职权私自安插亲友2人。对此,本单位干部潘某向有关部门写信检举,段某受到通报批评,其私自安排的亲友也被除名。之后,段某借调整职级之机,捏造、散布潘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谣言,致使潘某未能晋升。对段某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和处理?

答题要点:段某主观上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直接故意,并且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打击报复的行为,并且潘某未能晋升和名誉受损与段某的行为之间有着因果关系。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9、徐某,中共党员,某村民委员会主任、党支部副书记。2008年2月,徐某所在的村承包了本村居民住宅小区的部分建设工程。在进行工程分包的过程中,徐某利用其负责村里全面工作的便利,将该工程部分分包给李某承建,并收受了李某送给的1万元。请问: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简述理由。

答题要点:徐某的行为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定性处理。理由是:(1)徐某从事的是管理村集体事务而不是协助政府管理公共事务,其主体身份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2)徐某利用的便利是管理村集体事务的便利,而不是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便利。(3)客观上徐某为李某谋取利益并收受其1万元。徐某的行为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构成要件。所以对徐某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定性处理。

10、姜某,中共党员,某国有公司总经理。2008年6月至2009年10月间,姜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承揽的工程项目,交给其堂弟的民营公司经营,使其获利20万元。其间,姜某的妻子先后三次收受其堂弟所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姜某对此知道。请问:(1)姜某的行为包含了几个独立的具体违纪行为?(2)对姜某应按什么性质来处理?

答题要点:(1)姜某的行为包含两个独立的具体违纪行为,即“将本单位的赢利业务交由其亲属经营”和“为他人谋取利益家庭成员收受财物”。(2)由于两个行为之间有明显的因果关系,进而结合为一个独立的违纪行为,即受贿。因此,对姜某的行为不适用合并处理,应按受贿定性处理。

11、王某,中共党员,某局结算中心副主任。2010年1月,王某为筹备该局春节晚会,用公款到某商场购买奖品,共计人民币9180元。时值商场举行“满100元返50元券”的促销活动,王某获得返还的消费券4550元,用其中4000元为自己购买了一台数码相机,剩余消费券购买了一些食品用于晚会。请问:(1)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2)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区分受贿与贪污?

答题要点:(1)王某的行为应按贪污性质认定。(2)在这种情况下,区分受贿与贪污主要看消费券的性质是回扣,还是公款采购商品的原物(货币)的孳息或原物产生的收益物,即王某用于购买数码相机的消费券,是受贿所得,还是贪污所得。促销活动中的返券带有明显的公开性,与账外暗中给予的回扣有明显的差别。回扣往往是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返还给买方经办人的财物,是账外暗中操作的。如果王某是在商场未进行返券促销活动期间,通过账外暗中的方式收受商场的回扣,即便是消费券,也是受贿行为。本案中,王某是在商场进行返券促销活动期间所得的消费券,所以消费券应当归原物所有人所有。因此,对王某的行为应按贪污性质认定。

12、林某,中共党员,某区机关干部。2009年11月,林某到市区某洗浴中心洗浴,随后在包房内嫖娼被民警当场抓获。林某被带到派出所后,承认了嫖娼事实,并缴纳5000元罚款。此后,公安机关以林某嫖娼将案件移送到区纪委。请问:对林某进行党纪处分时,能否直接以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依据?简述理由。

答题要点: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这种情况下,区纪委需要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性质、情节进行核实后依据《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而不能直接以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依据。

13、李某,中共党员,某市国土局副局长。2010年,李某利用其分管后勤工作的职务便利,侵吞单位公款人民币2000元;同年9月李某在负责审批土地过程中,收受开发商张某人民币2000元。在纪委调查过程中,李某主动将4000元交到纪委。请问:(1)对李某应如何定性处理?(2)对李某违纪所得

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1)李某的行为分别构成贪污和受贿错误,但违纪行为情节较轻,且有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情节,因此,综合分析全案,可以从轻处分。(2)对于其违纪所得则应当予以收缴。其贪污的2000元应发还原单位;其受贿的2000元应追缴后上缴国库。

14、乌某,中共党员,某银行行长。2010年6月,某公司经理吴某为从银行获得贷款,找乌某帮忙。在乌某的帮助下,吴某获得3000万元的贷款。事后吴某为表示感谢,将人民币2万元送到乌某家中,因乌某不在,吴某将此款交给乌妻王某。乌某并不知情。请问:(1)乌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2)如果违纪,应如何定性?(3)在何种情况下,才能认定乌某受贿?简述理由。

答题要点:(1)乌某的行为构成违纪。(2)乌某的行为构成为他人谋利家庭成员收受财物的违纪行为。(3)如果认定乌某受贿,必须查实乌某本人知道。事实上,吴某所送的2万元人民币是交给乌妻的,现无证据证明乌某知情,所以只能按为他人谋利家庭成员收受财物的违纪行为来定性处理。

15、赵某,中共党员,某国有企业项目部经理。赵某任职期间,负责确定项目所需雇用的合同工人数、记录合同工的出勤情况。2009年4月至6月间,赵某为本部门的30名合同工代领工资后,以工作量减少为名,擅自扣除每名合同工的工资300元,计9000元,占为己有。纪委在讨论赵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时,有两种意见,一是构成职务侵占,二是构成非法占有。请问:赵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简述理由。

答题要点:赵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有行为。理由是:本案定性的关键是要看违纪行为侵害的直接客体,即赵某占有的9000元的所有权是谁的。赵某代合同工们领出工资后,该款项就不再是国有企业的财产,而成为合同工们的个人财产。赵某只是暂时代为保管此款项,在发放的过程中,将其中部分占为己有,直接侵害的是合同工们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因此,赵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有而不是职务侵占。

16、吴某,中共党员,某税务所所长。2010年10月,吴某经人介绍结识了辖区内某公司经理谢某。此后交往中,谢某见吴某使用的手机比较旧,便提出为吴某换一部手机。次日,谢某购买了一部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三星手机送至吴某家中,吴某收下后未付款也未登记交公。请问:吴某的行为是受贿还是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请简述理由。

答题要点:吴某的行为是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理由是:谢某向吴某赠送手机时并无具体的请托事项,也无证据证实吴某利用职权为谢某谋取利益的事实,因此不能认定吴某受贿。而吴某作为税务所所长,收受税收征管对象谢某所送的礼品,其行为与其公职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在客观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而且吴某收下手机后未付款也未按规定登记交公,其行为符合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的构成要件。

17、陆某,中共党员,某县公安局局长。陆某任职期间,在多次处理其妻弟孙某寻衅滋事、持械斗殴案件中,没有严格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直接过问、审批案件,并且对有关办案人员施加影响,致使涉及到其妻弟的所有违法犯罪问题未作调查或未作任何处理。陆某的做法违反了哪些党纪规定?

答题要点:

(1)《廉政准则》规定,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2)《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妨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纪依法执行公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18、张某系某省某厅厅长,党组书记。厅下属某中心(企业)拟聘其为中心主任,他个人表示同意。该中心每位员工每月发放效益奖2000元,张某也按此标准逐月领取奖金。2007年因张某给该中心介绍了一笔100万元的业务,按照该中心关于业务奖励的规定领取了1万元奖励。张某的妻子王某在该厅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任总经理,相关部门认为不妥,要求张某予以纠正或由组织调整张某职务,张某提出:王某不是公务员,在何处工作是王某的私事,拒绝接受相关部门意见。

问题:

(1)请分析张某兼任下属某中心主任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说明具体原因。

(2)请分析张某在该中心领取的两项收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说明具体理由。如不当,相关部门应当如何处理并说明具体理由。

(3)张某就王某工作一事所持的意见是否恰当?为什么?如不当,应当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题要点:

(1)张某的兼职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张某未经组织部门批准在下属单位兼职并取酬,违反了上述规定。

(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张某每月领取2000元奖金及1万元业务奖励的行为均违反了上述规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违反规定兼职并获取报酬的行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给予张某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要求其辞去一方职务。

(3)张某的意见不恰当。原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按照上述规定,如王某继续在张某的管辖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相关部门应当要求张某辞去现任职务或由组织调整职务;如张某拒不接受,应当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19、姜某,某市交通局分管公路建设的副局长、某公路建设项目的具体负责人,其职责是全面管理公路建设的质量、进度和协调工作。由于其对业主代表、施工方、监理方出现的问题和隐患没有尽到监管职责,致使无施工能力和资质的施工队伍进入现场施工,严重影响工程质量,造成公路质量被认定为不合格。有关部门此后组织施工单位进行返修,造成600余万元返修费的经济损失,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姜某被移交司法机关后,其辩护人提出,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被告人姜某不是项目法人代表,不应承担责任。另外,施工单位、监管人员对该工程质量极度不负责任,是导致本案涉及工程有质量问题的直接原因。因此姜某对质量问题不负法律和行政责任。你认为姜某辩护人的观点是否成立?姜某的行为能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答题要点:

辩护人提出姜某对质量问题不负法律和行政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姜某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项目法人负责制并不是专指法人代表负责制。本案中,姜某作为某市交通局分管公路建设的副局长、某公路建设项目的具体负责人,是项目法人机构的组成人员,具体负责公路的质量、进度和协调工作,其应对工程质量负有监管职责。

(2)虽然施工单位、监理方不负责任是导致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直接原因。但姜某具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责任,如果能正确履行职责,危害结果是能够避免的。正是由于姜某行使监管职能不力,对有关措施落实不力,才导致了公路建设质量的不合格。姜某的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构成玩忽职守罪。

20、为新建单位办公楼,A厅决定成立基建办公室。何某是A厅分管基建的副厅长,负责该项工程的组织管理。B公司总经理汪某为能承揽到该工程,先后多次邀请何某及其妻子一起吃饭,并表示如果能够帮助取得该工程,事后定将好好感谢。何某同意其参加投标。随后,汪某以C公司的资质和名义报名投标。开标时,厅基建办主任和财务处处长等2名甲方代表根据何某的倾向性意见,在评标打分过程中,有意为C公司打了高分,最终使C公司中标。1个月后,汪某将60万元人民币转入何某妻子的个人银行卡内,并告知何某。请分析本案,并谈谈通过本案得到的启示。

答题要点:

(1)何某作为负责单位基建的领导,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以权谋私,是典型的领导干部插手工程招投标案件。

(2)何某收受贿赂涉嫌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B公司以C公司名义报名投标,B公司属于违规借用资质参与投标,C公司属于违规出借资质,违反了招投标法有关规定,应由招投标监管部门对两个公司分别作出处罚,并取消B的中标资格。

(4)本案暴露出工程建设领域存在预防腐败体制机制不够完善、对党员干部监督管理不严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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