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设备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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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下载】QCT413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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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T 413-2002(2002-12-31发布,2003-03-01实施)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前言QC/T 413-1999《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在标准号转化前是专业标准ZB T35001-1987。

因此本次标准修订实际上是在15年后对该标准的重大修改。

以日本、德国及法国等国的相关标准为主要参考对象对标准进行了修改。

本标准代替QC/T 413-1999《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本标准与QC/T 413-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取消适用于湿热型产品的规定,相应取消1999年版的3.25及3.26; ——取消长霉试验(1999年版的4.16);——取消电机换向器上的火花等级(1999年版的3.17,4.10);——取消互换性检验(1999年版的3.22,4.14);——对产品的温度范围做了调整和修改,规定了上、下限工作温度和贮存温度的范围(1999年版的3.3;本版的3.1.3);——修改了标称电压的规定,取消了6V电系,增加了工作电压范围的规定(1999年版的3.9;本版的3.1.4);——在对产品的基本性能参数的规定中,增加了对低压电线束和机械紧固件的技术要求(1999年版的3.10;本版的3.2);——对短时定额工作时限的推荐档次做了修改,取消0.2 min,增加5 s,15 s (1999年版的3.8.2;本版的3.1.7.3);——对产品有关部位的温升限值做了部分修改(1999年版的3.18,4.11;本版的3.3,4.3);——增加了噪声试验方法的规定(见4.4)——对超速性能的规定做了补充修改(1999年版的3.16;本版的3.5,4.5);——对产品的防护性能规定做了部分修改(1999年版的3.7,4.8;本版的3.6,4.6);——增加了产品耐异常电源电压性能(见3.7,4.7);——对产品绝缘耐压性能规定中的编排和措辞进行部分变动(1999年版的3.15,4.9;本版的3.8,4.8);——对产品的防干扰性能规定做了较大修改,改为产品的电磁兼容性(1999年版的3.13;本版的3.9,4.9):——对低温试验的温度和时间规定做了修改(1999年版的4.2;本版的3.10.1,4.10.1);——对高温试验的温度和时间规定做了修改(1999年版的4.4;本版的3.10.2,4.10.2);——对温度变化试验做了部分修改,选用方法Na进行试验(1999年版的4.3;本版的3.10.3,4.10.3);——取消交变湿热试验(1999年版的3.4,4.5);——增加了产品耐温度、湿度循环变化性能(见3.11)及温度/湿度组合循环试验(见4.11);——对振动试验做了较大修改,取消定频振动,增加了扫频振动的严酷度(1999年版的3.6,4.7;本版的3.12,4.12);——增加了盐雾试验的严酷度(1999年版的3.5,4.6;本版的3.13.4.13);——增加了产品耐工业溶剂性能(见3.14.4.14);——对产品表面防护性能的内容和编排做了部分修改(1999年版的3.19,3.20,3.21,4.12;4.13;本版的3.15,4.15);——产品的贮存期由1年改为2年(1999年版的3.23;本版的6.3);——对产品通用试验条件的内容和编排做了修改(1999年版的4.1;本版的4.1);——增加了性能参数检测的规定(本版的4.2);——提高了产品合格质量水平的规定(1999年版的5.4b;本版的5.4;——做型式试验的样品数量由3组9台改为4组12台,并对试验分组和项目顺序进行了修改(1999年版的5.6;本版的5.5.2);——对产品的标志(产品标志和包装标志)应包括的内容按GB/T 1.1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和修改(1999年版的6.1、6.5;本版的6.1);——明确规定产品的贮存和保管应符合QC/T 238《汽车零部件的贮存和保管》的有关规定(1999年版的6.7;本版的6.3);对标准中有关内容的说明:连续定额是制造厂对产品所规定的可以作长期运行的负载和条件,短时定额是制造厂对产品所规定的可以作短时运行的负载、时间和条件。

QCT413(2002)机动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QCT413(2002)机动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QC/T 413-2002(2002-12-31发布,2003-03-01实施)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前言QC/T 413-1999《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在标准号转化前是专业标准ZB T35001-1987。

因此本次标准修订实际上是在15年后对该标准的重大修改。

以日本、德国及法国等国的相关标准为主要参考对象对标准进行了修改。

本标准代替QC/T 413-1999《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本标准与QC/T 413-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取消适用于湿热型产品的规定,相应取消1999年版的3.25及3.26;——取消长霉试验(1999年版的4.16);——取消电机换向器上的火花等级(1999年版的3.17,4.10);——取消互换性检验(1999年版的3.22,4.14);——对产品的温度范围做了调整和修改,规定了上、下限工作温度和贮存温度的范围(1999年版的3.3;本版的3.1.3);——修改了标称电压的规定,取消了6V电系,增加了工作电压范围的规定(1999年版的3.9;本版的3.1.4);——在对产品的基本性能参数的规定中,增加了对低压电线束和机械紧固件的技术要求(1999年版的3.10;本版的3.2);——对短时定额工作时限的推荐档次做了修改,取消0.2 min,增加5 s,15 s (1999年版的3.8.2;本版的3.1.7.3);——对产品有关部位的温升限值做了部分修改(1999年版的3.18,4.11;本版的3.3,4.3);——增加了噪声试验方法的规定(见4.4)——对超速性能的规定做了补充修改(1999年版的3.16;本版的3.5,4.5);——对产品的防护性能规定做了部分修改(1999年版的3.7,4.8;本版的3.6,4.6);——增加了产品耐异常电源电压性能(见3.7,4.7);——对产品绝缘耐压性能规定中的编排和措辞进行部分变动(1999年版的3.15,4.9;本版的3.8,4.8);——对产品的防干扰性能规定做了较大修改,改为产品的电磁兼容性(1999年版的3.13;本版的3.9,4.9):——对低温试验的温度和时间规定做了修改(1999年版的4.2;本版的3.10.1,4.10.1);——对高温试验的温度和时间规定做了修改(1999年版的4.4;本版的3.10.2,4.10.2);——对温度变化试验做了部分修改,选用方法Na进行试验(1999年版的4.3;本版的3.10.3,4.10.3);——取消交变湿热试验(1999年版的3.4,4.5);——增加了产品耐温度、湿度循环变化性能(见3.11)及温度/湿度组合循环试验(见4.11);——对振动试验做了较大修改,取消定频振动,增加了扫频振动的严酷度(1999年版的3.6,4.7;本版的3.12,4.12);——增加了盐雾试验的严酷度(1999年版的3.5,4.6;本版的3.13.4.13);——增加了产品耐工业溶剂性能(见3.14.4.14);——对产品表面防护性能的内容和编排做了部分修改(1999年版的3.19,3.20,3.21,4.12;4.13;本版的3.15,4.15);——产品的贮存期由1年改为2年(1999年版的3.23;本版的6.3);——对产品通用试验条件的内容和编排做了修改(1999年版的4.1;本版的4.1);——增加了性能参数检测的规定(本版的4.2);——提高了产品合格质量水平的规定(1999年版的5.4b;本版的5.4;——做型式试验的样品数量由3组9台改为4组12台,并对试验分组和项目顺序进行了修改(1999年版的5.6;本版的5.5.2);——对产品的标志(产品标志和包装标志)应包括的内容按GB/T 1.1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和修改(1999年版的6.1、6.5;本版的6.1);——明确规定产品的贮存和保管应符合QC/T 238《汽车零部件的贮存和保管》的有关规定(1999年版的6.7;本版的6.3);对标准中有关内容的说明:连续定额是制造厂对产品所规定的可以作长期运行的负载和条件,短时定额是制造厂对产品所规定的可以作短时运行的负载、时间和条件。

公告书之车辆环保公告查询

公告书之车辆环保公告查询

车辆环保公告查询【篇一:汽车产品公告简介】一、名词解释汽车产品公告: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许可,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销售,以及在公安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依据。

环保公告:即《新生产机动车环保排放达标车型公告》,由国家环保总局对新生产机动车进行型式核准,发布达标车型公告。

ccc认证: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依据中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于2003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才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油耗公告:即燃油消耗量达标车型公告,由交通运输部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对总质量超过3500kg的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实行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管理制度。

二、汽车产品公告1、申报流程: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1532号文的要求,《公告》管理流程可简单的表述为:企业申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初审(确定检验方案,必要时与企业讨论后确定)→检测机构试验(按确定的试验方案)→上传检验报告→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技术审查(组织专家)→报工信部公示、批准、公布。

第一步:企业开发设计产品后,可根据产品情况在《公告离线填报及数据管理系统》中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情况简述、《公告》光盘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和《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填报完成后上传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数据填报管理系统》(在线),确认无误后提交。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言前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与 GB 7258—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第1xx的适用范围(见第1xx);——修改了第3章的机动车、汽车、乘用车、客车、公共汽车(xx 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挂车、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半挂车、汽车列车、铰接列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定义,增加了载客汽车、公路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幼儿校车、xx校车、中xx校车、专用校车、低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普通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特型机动车的定义,删除了卧铺客车(2004年版的3.2.2.1)、电动汽车(2004年版的3.2.9)的定义;将汽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三大类,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及轻便摩托车(2004年版的3.6)合称为摩托车(见3.5),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改称为普通摩托车(见3.5.1);——修改了第4章的部分机动车产品标牌需标识的内容(见4.1.2)和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要求(见4.1.3),增加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打刻电动机型号、编号的要求及标识的视认性和永久保持性的要求(见4.1.4);——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xx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的要求,以及乘用车应具有能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的电子数据接口、在后备箱(或行李区)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且应在至少5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的要求(见4.1.5和4.1.6),修改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标志要求(见4.1.7),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得对车辆识别代号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的要求(见4.1.8);——修改了车长小于16m的发动机后置的铰接客车的后悬要求(见4.3),增加了铰接列车的半挂车的总质量不得大于半挂牵引车的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要求(见4.5.1.5),修改了载客汽车乘员数的核定要求(见4.5.2.和4.5.3),增加了乘员数核定的特殊规定(见4.5.6);——修改了客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的侧倾稳定角要求(见4.7.1),增加了旅居车和旅居挂车旅居室内的专用装备设施应明示安全使用规定(见4.8.4)、所有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应喷涂总质量、栏板货车和自卸车应喷涂栏板高度、罐式车辆应喷涂灌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部分货车及所有挂车应标识放大号、部分客车应喷涂座位数、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和校车标牌(见4.8.6~4.8.9)及教练车应喷涂“教练车”字样和机动车外部喷涂标志图案和安装灯具的原则规定(见4.8.11、4.8.12),删除了专门用于运输xx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车身两侧喷涂“禁止烟火”的要求(2004年版的4.8.5);——增加了机动车环保要求的原则规定(见4.15)和机动车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见4.16);——增加了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参数、转向系、制动系、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等要求按土方机械相关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见4.17.2);——增加了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使用方向盘转向时的相关规定(见6.1),修改了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要求(见6.4)和转向力测试的要求(见6.8),增加了专用校车应采用转向助力装置(见6.9)及前轴采用双转向轴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不作要求的规定(见6.11);——修改了三轴及三轴以上汽车的制动完全释放时间要求(见7.1.6)和应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的机动车类型(见7.2.11),增加了部分汽车的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见7.2.6)、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有副制动踏板(见7.2.12)、部分汽车应装备辅助制动装置(见7.5)及气压制动系应安装保持压缩空气干燥、油水分离的装置的要求(见7.7.4);——修改了路试检验时的列车的行车制动距离要求(见7.10.2.1)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要求(见7.10.2.2)、驻车制动性能检验要求(见7.10.4)及台试检验时的制动力要求和制动力平衡要求(见7.11.1.1和7.11.1.2),增加了台试检验汽车、汽车列车行车制动性能的合格判定要求(见7.11.1.5),修改了检验结果的复核要求(见7.11.3);——增加了机动车不得安装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装置、用户不得对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进行改装或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要求(见8.1.2和8.1.3),修改了外部灯具闪烁的相关规定(见8.1.2),增加了部分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后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透光面面积要求(见8.2.1)、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要求(见8.2.7)、某一转向灯发生故障(短路除外)时的要求(见8.3.8)和部分货车和挂车、低速车辆应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的要求(见8.4.1),修改了车身反光标识设置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相关规定(见8.4.1~8.4.5),增加了柔性车身反光标识的相关规定(见8.4.6),删除了附加的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置不允许影响本标准规定安装的灯具和信号装置的性能且不应对其他的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利影响的要求(2004年版的8.2.10);——增加了打开所有前照灯(远光)时总的远光发光强度要求及两灯制轻便摩托车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见8.5.2),修改了前照灯远光照射位置的检验要求(见8.5.3.3),删除了前照灯远、近光布置的要求(2004年版的8.4.3);——增加了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设置辅助喇叭开关的要求(见8.6.1)、客车电器导线的阻燃要求和乘员舱外部接插件的防水要求(见8.6.2),修改了机动车应装备仪表或显示信息的相关规定(见8.6.3),增加了专用校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和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设置电磁式电源总开关的相关规定(见8.6.4),修改了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汽车车型要求,增加了显示、数据接口布置的规定、行驶记录功能符合要求的xx定位装置视同行驶记录仪的规定及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还应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的规定(见8.6.5)及汽车装备、加装电气设备的原则性要求(见8.6.6),修改了无轨电车的特殊要求(见8.6.7);——修改了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的车轮范围(见9.1.2),增加了机动车使用的翻新胎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见9.1.2)、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应装用无内胎xx轮胎、危险货物运输车和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应装用xx轮胎(见9.1.5)、空气弹簧应无裂损、变形及漏气、控制系统应xx有效(见9.3.3)和三轴公路客车的随动轴应具有随动转向或主动转向功能的要求(见9.4.4);——增加了自动变速器的相关规定(见10.2.1)及部分车型应具有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的要求(见10.5);——增加了车身外部不应产生明显的镜面反光(见11.1.1)、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的相关规定、专用校车车身结构的特殊要求及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和所有卧铺客车应采用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车身的要求(见11.2.1)、幼儿专用校车乘客区应采用平地板结构的要求(见11.2.3)、专用校车的踏步高要求(见11.2.4)和行李架(舱)设置要求(见11.2.5)、专用校车前部应设置碰撞安全结构的要求(见11.2.6)及校车侧窗下边缘的高度要求(见11.2.7);——增加了集装箱运输车和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构造应保证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始终安全、稳妥地固定在车辆上的要求(见11.3.2)、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得设置乘客座椅且不得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见11.3.3、11.3.4)及货车驾驶区座椅布置的相关规定(见11.3.5),增加了摩托车外部凸出物和扶手的相关规定(见11.4.2、11.4.3);——增加了乘用车车门的相关规定(见11.5.2),修改了客车乘客门的相关规定(见11.5.3~11.5.5),增加了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安全玻璃类型和厚度要求(见11.5.6),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等于50%的要求(见11.5.7)及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的货箱部位不得设置车窗的要求(见11.5.8);——修改了载客汽车座椅布置的规定(见11.6.2~11.6.6)和卧铺布置的规定(见11.6.7),增加了校车照管人员座位的设置及专用校车座椅及其固定件的强度要求(见11.6.8)、专用校车靠近通道的学生座椅的扶手要求(见11.6.9)及正三轮摩托车乘客座椅的布置要求(见11.6.10);——修改了客车内饰材料的阻燃要求,增加了发动机舱隔热防火的相关规定(见11.7.1、11.7.2),增加了号牌板(架)应有号牌安装孔的要求(见11.8.2)、乘用车(三厢车除外)行李区的纵向xx要求(见11.9.2)及自卸车液压举升装置的相关规定(见11.9.6);——修改了应装备汽车xx的座椅范围(见12.1.1),增加了xx的型式要求(见12.1.2和12.1.3)、乘用车驾驶人座位应装备汽车xx 佩戴提示装置(见12.1.5)及乘用车儿童座椅固定的要求(见12.1.6);——增加了总质量大于75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在右侧设置xx后视镜和补盲后视镜的要求(见12.2.1),修改了外后视镜的视野要求(见12.2.2),增加了专用校车驾驶人视野、汽车列车必要时应加装后视镜加长架(见12.2.2)及教练车应加装辅助后视镜的要求(见12.2.7); 增加了应设置应急门的情形(见12.4.1.2),修改了应急门的尺寸和开启要求、应急门引道要求(见12.4.2.1、12.4.2.3、12.4.2.5)及应急锤的相关规定(见12.4.3.2),增加了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应急窗均应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的要求(见12.4.3.2);——增加了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管路(见12.5.1)、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燃料箱的前端面应位于前轴之后(见12.5.5)、每一个钢瓶阀出口端都应安装高压过流保护装置(见12.6.1)、不准许用户改动或加装钢瓶(见12.6.3)、钢瓶安装在车上后钢瓶编号应易见(见12.6.4)及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泄露报警装置的要求(见12.6.15),修改了气体燃料专用装置通气接口的相关规定(见12.6.9);——修改了客车灭火器布置的相关规定(见12.9.2),增加了所有专用校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见12.9.3)和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特殊安全防护要求(见12.11),删除了专门用于运送xx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驾驶室上方安装红色标志灯的要求(2004年版的12.10);——修改了应装备三角警告牌、保险杠和前风窗玻璃除雾除霜装置的汽车范围(见12.13.2、12.13.3、12.13.4)和机动车发动机的排气管口布置要求(见12.13.7),增加了校车应配备急救箱的要求及汽车安全气囊系统的原则性规定(见12.13.5和12.13.6);——增加了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见第14xx);——删除了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前照灯光xx照射位置检验方法、气密性检验方法(2004年版的附录A~附录E)及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2004年版的附录G),增加了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的相关说明(见附录B)。

【最新资料】QCT413(2016)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最新资料】QCT413(2016)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QC/T 413-2002(2002-12-31发布,2003-03-01实施)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前言QC/T 413-1999《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在标准号转化前是专业标准ZB T35001-1987。

因此本次标准修订实际上是在15年后对该标准的重大修改。

以日本、德国及法国等国的相关标准为主要参考对象对标准进行了修改。

本标准代替QC/T 413-1999《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本标准与QC/T 413-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取消适用于湿热型产品的规定,相应取消1999年版的3.25及3.26;——取消长霉试验(1999年版的4.16);——取消电机换向器上的火花等级(1999年版的3.17,4.10);——取消互换性检验(1999年版的3.22,4.14);——对产品的温度范围做了调整和修改,规定了上、下限工作温度和贮存温度的范围(1999年版的3.3;本版的3.1.3);——修改了标称电压的规定,取消了6V电系,增加了工作电压范围的规定(1999年版的3.9;本版的3.1.4);——在对产品的基本性能参数的规定中,增加了对低压电线束和机械紧固件的技术要求(1999年版的3.10;本版的3.2);——对短时定额工作时限的推荐档次做了修改,取消0.2 min,增加5 s,15 s (1999年版的3.8.2;本版的3.1.7.3);——对产品有关部位的温升限值做了部分修改(1999年版的3.18,4.11;本版的3.3,4.3);——增加了噪声试验方法的规定(见4.4)——对超速性能的规定做了补充修改(1999年版的3.16;本版的3.5,4.5);——对产品的防护性能规定做了部分修改(1999年版的3.7,4.8;本版的3.6,4.6);——增加了产品耐异常电源电压性能(见3.7,4.7);——对产品绝缘耐压性能规定中的编排和措辞进行部分变动(1999年版的3.15,4.9;本版的3.8,4.8);——对产品的防干扰性能规定做了较大修改,改为产品的电磁兼容性(1999年版的3.13;本版的3.9,4.9):——对低温试验的温度和时间规定做了修改(1999年版的4.2;本版的3.10.1,4.10.1);——对高温试验的温度和时间规定做了修改(1999年版的4.4;本版的3.10.2,4.10.2);——对温度变化试验做了部分修改,选用方法Na进行试验(1999年版的4.3;本版的3.10.3,4.10.3);——取消交变湿热试验(1999年版的3.4,4.5);——增加了产品耐温度、湿度循环变化性能(见3.11)及温度/湿度组合循环试验(见4.11);——对振动试验做了较大修改,取消定频振动,增加了扫频振动的严酷度(1999年版的3.6,4.7;本版的3.12,4.12);——增加了盐雾试验的严酷度(1999年版的3.5,4.6;本版的3.13.4.13);——增加了产品耐工业溶剂性能(见3.14.4.14);——对产品表面防护性能的内容和编排做了部分修改(1999年版的3.19,3.20,3.21,4.12;4.13;本版的3.15,4.15);——产品的贮存期由1年改为2年(1999年版的3.23;本版的6.3);——对产品通用试验条件的内容和编排做了修改(1999年版的4.1;本版的4.1);——增加了性能参数检测的规定(本版的4.2);——提高了产品合格质量水平的规定(1999年版的5.4b;本版的5.4;——做型式试验的样品数量由3组9台改为4组12台,并对试验分组和项目顺序进行了修改(1999年版的5.6;本版的5.5.2);——对产品的标志(产品标志和包装标志)应包括的内容按GB/T 1.1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和修改(1999年版的6.1、6.5;本版的6.1);——明确规定产品的贮存和保管应符合QC/T 238《汽车零部件的贮存和保管》的有关规定(1999年版的6.7;本版的6.3);对标准中有关内容的说明:连续定额是制造厂对产品所规定的可以作长期运行的负载和条件,短时定额是制造厂对产品所规定的可以作短时运行的负载、时间和条件。

(完整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7258-

(完整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言前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本标准按照 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与 GB 7258-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第1章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修改了第3章的机动车、汽车、乘用车、客车、公共汽车(城市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挂车、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半挂车、汽车列车、铰接列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定义,增加了载客汽车、公路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专用校车、低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普通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特型机动车的定义,删除了卧铺客车(2004年版的3.2.2.1)、电动汽车(2004年版的3.2。

9)的定义;将汽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三大类,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

5)及轻便摩托车(2004年版的3。

6)合称为摩托车(见3.5),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

5)改称为普通摩托车(见3。

5.1);-—修改了第4章的部分机动车产品标牌需标识的内容(见4。

1。

2)和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要求(见4。

1.3),增加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打刻电动机型号、编号的要求及标识的视认性和永久保持性的要求(见4.1。

4);——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的要求,以及乘用车应具有能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的电子数据接口、在后备箱(或行李区)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且应在至少5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的要求(见4.1.5和4.1.6),修改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标志要求(见4。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型式试验细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型式试验细则Type Test Rule for Garden Patrol Minibu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年×月×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前言本细则明确了非道路用旅游观光车型式试验工作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规定了型式试验的试验条件、仪器设备、试验项目、内容与要求和试验方法,提出了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以指导和规范非道路用旅游观光车型式试验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目录非道路用旅游观光车型式试验细则 (1)附件A型式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4)附件B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5)附件C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型式试验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型式试验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以下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的型式试验:(1)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包括内燃观光车和蓄电池观光车;(2)非公路用旅游观光列车,由一辆观光车与一节或多节车厢的组合,除了特殊说明,本细则所述观光车均为旅游观光车。

第三条本细则的技术指标和要求引用了以下主要标准:《机动车辆运行技术条件》 GB7258-1997《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 GB10827-1999《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21268-2007《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GB/T4094《机动工业车辆控制符号》 GB7593-1987《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及光色》 GB/T4785-1998《牵引用铅酸蓄电池》 GB/T7403.1-1996《色漆和清漆漆膜的划格试验》 GB/T9286-1998《客车乘客区尺寸》 GB/T13055-1991《漆膜厚度测定法》 GB/T1764-1979第四条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提供的样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与设计图样一致;(二)自检合格。

工信部产业[2009]716号关于调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技术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带附件

95
96
检验项目
依据
GB17258-1998
门锁耐惯性力
GB15086-2006
滑动门
GB15086-2006
汽车前后端保护
GB17354-1998
汽车罩盖锁系统
GB11568-1999
后牌照灯配光性能
GB18408-2001
昼间行驶灯
GB23255-2009
汽车用前照灯清洗器
GB21260-2007
44 汽车座椅头枕
GB11550-1995 GB15083-2006
45 门锁静载荷
GB15086-2006
46 VIN 审查
GB16735-2004
47 汽车制动系统
GB12676-1999 GB21670-2008
48 汽车转向系统
GB17675-1999
49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8410-2006
69
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 扰特性(闪光继电器)
GB18655-2002
70
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 扰特性(暖风电机)
GB18655-2002
71
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 扰特性(整车)
GB1865
73
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强 度
GB13057-2003
则》。
4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原则
4.1 M 类载客汽车
4.1.1 M1 类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注:同一集团的下属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尽管在不同的生产
地址,也认为生产企业相同(下同)。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
●车身型式,例如:普通乘用车、后仓门式乘用车、两门式乘用车、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2.3 规范性要求类 2.3.1《车辆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716号
文附件二) 2.3.2《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716号
文附件三) 2.3.3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汇
总修订中) 2.3.4 汽车产品《备案参数表》(修订稿)及其填报
要求 等
编辑ppt
2.产品技术审查依据
3.1.9申报产品的其他备案参数是否正确、完整。
编辑ppt
3.产品技术审查要求
3.1.10如果产品属于企业调整检验方案和备案参数 后再次进行申报的,应对照原审查意见进行审查, 原则上不再提出原审查意见以外的其他意见。
3.1.11如果属于撤销产品重新申报的,按新申报产 品进行审查。
编辑ppt
3.产品技术审查要求
管理办法(试行) 2.1.4尺寸参数和质量参数生产公差: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编辑ppt
2.产品技术审查依据
2.1.5产品申报管理: • 发改产业[2006]15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
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工信部产业[2009]716号关于调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2.1.8注册登记管理:公安部第102号令《机动车登记规
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编辑ppt
2.产品技术审查依据
2.1.9准入管理:
•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产业[2009] 第44号公告《新能源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产业[2009] 第45号公告《专用汽车和 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编辑ppt
4. 规范性要求介绍
4.1关于检测机构和定型试验的规范性要求 4.2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

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同一型式判定条件汇总(挂车)


JT/T 1094-2016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 GB/T 13594汽车防抱装置 GB 12676商用车辆和挂车制动系统技术要 求及试验方法
GB 1156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 GB 1156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 JT/T 882-2014道路甩挂运输
下部防护要求
部防护要求
货物装载与栓固技术要求
பைடு நூலகம்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 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 件
5.31 货箱系固点
5.63 外部照明与光信号装 5.64 车身反光标识-安装 5.65 车辆尾部标志板-
置的安装规定
要求
安装要求
交通标准 JT/T 1178.1-2018《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 4 JT/T 1178.2-2019《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第2部分:牵引车辆与挂车》 JT/T 1285-2019
适用于半挂牵引车)
牵引杆连接器中心距牵引货车后轴/轴 视同条件13 组中心的距离相同或变化不超过 5%
(仅适用于牵引货车)
下列制动装置部件的规格型号相同,包括制 整车运行质量、每个乘客座椅上载荷两者总 动钳/制动盘、制动鼓/制动蹄、制动衬片 和相同或减少(仅适用于客车)
牵引座中心至半挂牵引车辆后轴/轴组中心 的距离相同或变化不超过 5%(仅适用于 半 挂牵引车)
最大总质量相同或减少(不适用于客车) 车宽相同或减小
最大总质量相同或减小
最大总质量状态下前轴荷/后轴荷之比 最大总质量状态下前轴荷/后轴荷之比变化
视同条件8 变化不超过 5%
不超过 5%
车长相同或减小
整车满载状态下质心高度相同或降低 ABS/EBS 系统控制器型号及生产企业相同 空载、满载状态下质心高度相同或降低 视同条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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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2015年3月30日版) 1 目的 为规范车辆公告产品检验的同一型式判定,制定本技术条件。 2 适用范围 2.1 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汽车产品。 2.2 包括《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 2.3 本条件仅作为公告产品强制性标准检验方案技术审查的依据,不作为产品一致性核查等其它用途。 3 定义 3.1 同一型式——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而后者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对于车辆整车产品,已经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基础车型。 3.2 按照检验对象不同的特性,同一型式判定可分为对系统或部件的判定。 3.3 不同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由于不同的选装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 4 同一型式判定原则 4.1 同一型式判定需在基础车型上引出。 4.2 完全相同的整车或系统或部件,如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对已经实际检验结果符合新强制性标准技术要求时,可以视为同一型式,否则不能视为同一型式。 4.3 标准或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明确规定了应该相同的量值,可以考虑制造误差和测量误差的因素。 4.4 对于部件(指有强制性标准单独要求的部件),如结构、功能不同,或生产企业不同,或规格型号不同,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 注:同一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尽管在不同的生产地址,也认为生产企业相同。 4.5 对于同一企业完全相同的产品同时采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商标时,可视为同一型式。 ,. 注:同一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尽管在不同的生

产地址,也认为生产企业相同。 对于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当生产场所发生变更或新增生产场所时,只要其生产场所通过了相应的准入审查(生产条件考核)并获得了批准,允许企业以任一生产场所的车辆产品作为代表进行型式核准试验,其它生产场所的同一产品不再要求进行试验。 4.6 在本技术条件中要求规格型号相同的系统或部件,由于某种原因,其规格型号的变更确实与强制性标准所要求的特性无关时,应附加相应证明材料加以说明。当理由和证据充分时可视为满足要求。 4.7 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当其最不利状态或最极端条件下的特性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尽管不符合本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某些条款,也可视为满足要求。 4.8 采用二类底盘或整车经改装作业后完成的车辆,如其最大总质量及轴荷参数均符合二类底盘或整车规定的技术条件,则其整车排放、制动、转向、噪声、油耗、限速装置项目可以与原二类底盘的车型或整车视为同一型式。 5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条件 5.1 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常温下冷起动) GB 18352.3-2005 GB 18352.5-2013  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与部件相同: 发动机生产企业; 燃料种类; 点火方式; 供油方式; 进气方式; 冷却方式; 燃烧室结构(燃烧室和活塞顶示意图); 气缸排列型式; 缸心距; 气缸数; 进/排气阀数(每缸); ,. 排量;

压缩比; 缸径/行程; 功率/转速; 怠速转速±100r/min; 中冷器型式; 增压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喷油泵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调速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喷油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ECU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包括软体和硬件; LPG/NG燃气发动机燃料供给方式; LPG/NG压力调节器或蒸发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LPG气化装置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LPG/NG混合装置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LPG/NG喷射装置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相同: 催化转化器及其催化单元的数目; 催化转化器的作用型式; 贵金属总含量相同或增加; 贵金属比例(指各贵金属占总贵金属比例,以下同); 载体(结构、体积、尺寸和材料); 载体生产企业; 涂层生产企业; 孔密度; 催化转化器壳体的型式; 催化转化器安装的位置(在排气管中的位置和基准距离); 颗粒物捕集器的尺寸、形状和体积; 颗粒物捕集器的型式和结构; 再生方法或系统; 颗粒物捕集器安装的位置(在排气管中的位置和基准距离); 氧传感器规格型号; 氧传感器安装位置; ,. 压差传感器规格型号;(适应柴油EGR)

空气喷射系统(即:有/无); EGR装置特性(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相同)。  驱动型式相同;  变速器型式相同;  允许基准质量不同,对第一类车,车型的基准质量对应的当量惯量应为基础车型的相邻较大二级或任何一较小级; 第二类车, 车型的基准质量对应的当量惯量为基础车型的任何较小级,且基础车型测得的污染物质量在该车型所规定的限值之内;  允许总传动比不同,但每一档位传动比与基础车型相比变化≤8%。  怠速启停Ⅰ型,油耗两个项目涉及。 注:①驱动型式分为:两驱、非全时四驱(有两驱和四驱手动切换键,驾驶员可以根据工况选择驱动方式)、全时四驱(无两驱和四驱手动切换键);两驱和非全时四驱的车型的I型试验方法相同,试验结果可以互相视同;两驱和非全时四驱的车型的I型试验结果可以视同全时四驱的车型,反之不能视同; ②对于M1类车,由于车身座位数量的选择而跨越第一类车和第二类车界限时,允许不同类型的车辆相互视同,但已经试验的基础车型的排气污染物实测结果应满足视同车型的相应限值要求; ③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条款以及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条款中不适用部分不作要求,以下同。  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与部件相同: 国Ⅴ燃料喷射方式(直喷、非直喷)。

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相同: 国Ⅴ氧传感器生产企业;

 国Ⅴ SCR型号及生产厂(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5.2 曲轴箱污染物 5.2.1 轻型汽车曲轴箱排放污染物 GB 18352.3-2005 GB 18352.5-2013  发动机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 曲轴箱排放污染控制方式相同; ,.  曲轴箱排放污染控制装置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5.2.2 重型汽车曲轴箱排放污染物 GB11340-2005 同5.2.1轻型汽车曲轴箱排放污染物。 5.3 蒸发污染物 5.3.1 轻型汽车蒸发排放污染物 GB18352.3-2005 GB 18352.5-2013  燃油箱的材料相同,容积差在±10%之内;  燃油箱呼吸阀的设定压力相同;  活性炭罐(规格型号、容积、BWC)、生产企业相同;  脱附贮存蒸气的控制方式(机械/电子)相同。 注:允许发动机尺寸不同;允许发动机功率不同;允许自动变速器和手动变速器不同;允许两轮或四轮驱动;允许车身形状不同;允许车轮和轮胎尺寸不同。 对轻型车国Ⅴ产品增加:  存储介质的型号及生产企业相同。 炭罐检验:(新增项目) (国Ⅴ)

 与蒸发排放视同条件中有关炭罐的要求相同;  有效容积和初始工作能力(BWC)的申报值相同。 注:对蒸发排放实测时应同时提供该车炭罐的有效容积和初始工作能力的实测报告。 5.3.2 重型汽车蒸发排放污染物 GB 14763-2005 同5.3.1轻型汽车蒸发排放污染物。 5.4 怠速排放 GB 18352.3-2005 GB 18285-2005 GB 18352.5-2013  发动机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相同(同排气污染物要求)。 5.5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的排气污染物 GB17691-2005  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 ,. 对压燃式发动机:

发动机生产企业; 燃料种类; 供油方式; 进气方式; 冷却方式; 燃烧室结构(燃烧室和活塞顶示意图); 气缸排列型式; 缸心距; 气缸数(对每缸单独计量燃料的,气缸数可以相同或减少); 进/排气阀数(每缸); 单缸排量相同或减少(当单缸排量≥0.75L时,减少不超过15%;单缸排量<0.75L时,减少不超过30%。); 最大扭矩转速时每冲程燃料供给量相同或减少; 中冷器出口处空气最高温度(适用时); 增压器规格型号及生产企业(适用时); 喷油泵规格型号及生产企业; 调速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适用时); 喷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企业; ECU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包括软体和硬件。 对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 发动机生产企业; 燃料种类(对限定燃料范围的发动机之间,燃气组分相同); 燃料供给方式; 进气方式; 冷却方式; 燃烧室结构(燃烧室和活塞顶示意图); 气缸排列型式; 气缸数(对每缸单独计量燃料的,气缸数可以相同或减少); 缸心距; 进/排气阀数; 单缸排量相同或减少(当单缸排量≥0.75L时,减少不超过15%;单缸排量<0.75L时,减少不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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