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标准检验项目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

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同排气污染物要求); 曲轴箱排放污染控制方式相同; 曲轴箱排放污染控制装置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 适用范围: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类和N类汽车。 要点: - 两用燃料车(不能同时燃用)只试验汽油; - 单一气体燃料车也应试验。
重型汽车曲轴箱排放污染物 GB11340-2005
同轻型汽车曲轴箱排放污染物 适用范围: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类和N类车辆。 要点: - 两用燃料车(不能同时燃用)只试验汽油; - 单一气体燃料车也应试验。
适用范围: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类和N类汽车。 要点: - 两用燃料车(不能同时燃用)应分别试验; - 由于装车特性的检验尚未进行,暂不允许用GB17691或GB14762标准相关检验替代本检验项目; -停止了气体燃料国三的申报。 -主要变化: a.催化器、颗粒物捕集器 容积统一改为体积; b.新增载体尺寸、载体和涂层生产企业; c .对柴油EGR新增压差传感器规格型号。
4.8采用二类底盘或整车经改装作业后完成的车辆,如其最大总质量及轴荷参数均符合二类底盘或整车规定的技术条件,则其整车排放、制动、转向、噪声、油耗、限速装置项目可以与原二类底盘的车型或整车视为同一型式。 要点: - 明确了改装车关于上述整车性能试验项目与原二类底盘或整车之间的视同关系; - 改装后最大总质量及轴荷参数应在原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范围内; - 改装后的最大总质量及轴荷如超出原二类底盘的最大总质量或轴荷,二类底盘应重新申报。 - 新增了油耗和限速装置的条件。
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 发动机生产企业; 燃料种类; 点火方式; 供油方式; 进气方式; 冷却方式; 燃烧室结构(燃烧室和活塞顶示意图); 气缸排列型式; 缸心距; 气缸数; 进/排气阀数(每缸); 排量; 压缩比; 缸径/行程; 功率/转速; 怠速转速;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1 目的为规范车辆公告产品检验的同一型式判定,制定本条件。
2 适用范围2.1 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
2.2 包括《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
2.3 本条件仅作为公告产品强制性标准检验方案技术审查的依据,不作产品一致性核查等其它用途。
3 定义3.1 同一型式——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
而后者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对于车辆整车产品,已经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基础车型。
3.2 按照检验对象不同的特性,同一型式判定可分为对系统、部件的判定。
3.3 不同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由于不同的选装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
4 同一型式判定原则4.1 同一型式判定需在基础车型上引出。
4.2 完全相同的系统或部件,如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不能视为同一型式。
4.3 标准或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明确规定了应该相同的量值,可以考虑制造误差和测量误差的因素。
4.4 对于部件(指有强制性标准单独要求的部件),如结构、功能不同,或生产企业不同,或规格(型号)不同,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
A.同一集团下属子公司的相同结构、功能或相同规格(型号)的部件产品,对该部件强制性标准检验可以视为同一型式。
B.同一集团下属子公司的相同结构、功能或相同规格(型号)的部件产品,对受该部件影响的系统强制性标准检验可以视为同一型式。
C.相同结构、功能或相同规格(型号)的部件产品,对受该部件影响的系统强制性标准检验可以视为同一型式。
需要考虑的主要约束因素有:企业生产一致性管理水平;用户质量争议和交通事故处理的解决依据;主管部门和技术服务部门的管理要求等。
4.5 对于同一企业完全相同的产品同时采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商标时,可视为同一型式。
对于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当生产场所发生变更或新增生产场所时,只要其生产场所通过了相应的准入审查(生产条件考核)并获得了批准,允许企业以任一生产场所的车辆产品作为代表进行型式核准试验,其它生产场所的同一产品不再要求进行试验。
更新、新增标准检验项目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更新、新增标准检验项目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5.35 风窗玻璃除霜系统功能GB 11555-2009●前排座椅之前的车身形状、尺寸相同;●“R”点坐标相同;●除霜系统工作原理相同;●暖风电机功率相同或增加。
5.36 风窗玻璃除雾系统功能GB 11555-2009●前排座椅之前的车身形状、尺寸相同;●“R”点坐标相同;●除雾系统工作原理相同;●暖风电机功率相同或增加;●乘员座位数量相同或减少。
5.42 乘用车外部凸出物GB 11566-2009●车身及其外装饰件相同。
注:不包括仅仅是车身的加长或缩短,其余不变。
5.43 专用小学生校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 24406-2009●座椅结构型式、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座椅固定件结构、材料及固定方式相同;●座椅上安装的安全带固定点的数量相同或减少;●车身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5.44 汽车座椅头枕GB 11550-2009●座椅和头枕结构型式、调节范围、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座椅固定方式相同;●座椅“R”点坐标相同。
5.50 无线电骚扰特性GB 14023-2011a) 上电且发动机不运转模式下:●车身本体材料(金属或玻璃钢)相同;●车载音视频系统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汽车组合仪表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汽车危险报警控制器(闪光继电器或ECU)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空调控制器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刮水器控制器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气体放电灯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b)发动机运转模式下:●车身本体材料(金属或玻璃钢)相同;●发动机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分电器、高压线与点火线圈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火化塞规格型号相同;●ECU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发电机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柴油发动机电控喷油泵、电控喷油器、电控EGR阀规格型号和生产企业相同;c) 对新能源车辆:●动力电池组总电压、总容量相同或减少不超过20%;●动力电池组安装位置相同;●驱动电机及控制器型号、生产企业相同;●驱动电机及控制器安装位置相同;●整车控制器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公告近期审查技术要求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

位置要求除外) 注:对耐久性排放实测同时应提供该车催化转化器的载体体积和 各贵金属含量实测报告。 解释:新标准增加了对催化转化器测量载体体积和贵金属含量的要 求,并在耐久排放 (V型试验)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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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
3.申报“带催化器的NOx监测和IUPR”的国五轻型汽车,要求如下: (1)QC0819备案参数“轻型车OBD系统是否具备NOx监测和
IUPR”应填“是”。 (2)QI012备案参数应补充关于IUPR的文件,至少应包含附录二中
附件1至附件3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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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
(3)79项OBD检验报告应有相关的检验内容(包括催化器失效验证 的NOx判定、以及IUPR功能验证)。
,同时应按GB 18352.5-2013指定的循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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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
解释: 5.3.5.1.3条:对于点燃式汽车,若与已按照5.3.5.1.2进行 了整车耐久性试验的车型相比,试验车辆仅污染控制装置的变化 超出了6.3规定的扩展条件,制造厂可使用G.3.2所述的标准台架 循环(SBC)进行耐久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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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
2.在GB 18352.5-2013中有关炭罐和催化器的检测要求,将两个零部 件按新强制性项目进行检测,单独出具报告,并将报告分别放在 燃油蒸发(03项)及耐久性(77项)内。 对蒸发排放实测时应同时提供该车炭罐的有效容积和初始工作能 力的实测报告;对耐久性排放实测同时应提供该车催化器的载体 体积和各贵金属含量实测报告。
4
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
b)炭罐检验:(新增项目) 与蒸发排放视同条件中有关炭罐的要求相同; 有效容积和初始工作能力(BWC)的申报值相同。 注:对蒸发排放实测时应同时提供该车炭罐的有效容积和初始工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断技术条件(2015 年 3 月 30 日版)1目的为规范车辆通告产品查验的同一型式判断,拟订本技术条件。
2合用范围实行《车辆生产公司及产品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管理的汽车产品。
包含《通告》管理所要求的所有强迫性查验项目。
本条件仅作为通告产品强迫性标准查验方案技术审察的依照,不作为产品一致性核查等其余用途。
3定义同一型式——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零件,对应某一强迫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特征不低于另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零件。
尔后者已经实质查验,证明切合该强迫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对于车辆整车产品,已经实质查验的车型也称为基础车型。
依照查验对象不一样的特征,同一型式判断可分为对系统或零件的判定。
不一样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因为不一样的选装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
4同一型式判断原则同一型式判断需在基础车型上引出。
完整相同的整车或系统或零件,如合用的强迫性标准发生更改或标准虽未更改但要务实行的内容有增添时,对已经实质查验结果切合新强迫性标准技术要求时,能够视为同一型式,不然不可以视为同一型式。
标准或同一型式判断技术条件明确规定了应当相同的量值,能够考虑制造偏差和丈量偏差的要素。
对于零件(指有强迫性标准独自要求的零件),如结构、功能不一样,或生产公司不一样,或规格型号不一样,不可以判断为同一型式。
注:同一公司公司部下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只管在不一样的生产地点,也以为生产公司相同。
对于同一公司完整相同的产品同时采纳两个或两个以上不一样的商标时,可视为同一型式。
注:同一公司公司部下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只管在不一样的生产地点,也以为生产公司相同。
对于同一公司的同一产品,当生产场所发生更改或新增生产场所时,只需其生产场所经过了相应的准入审察(生产条件查核)并获取了同意,同意公司以任一世产场所的车辆产品作为代表进行型式同意试验,其余生产场所的同一产品不再要求进行试验。
在本技术条件中要求规格型号相同的系统或零件,因为某种原由,其规格型号的更改的确与强迫性标准所要求的特征没关时,应附带相应证明资料加以说明。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

Part
03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的判定标准
车辆外观判定标准
车身尺寸
同一型式的车辆应具有相同 或相近的车身尺寸,以确保 车辆在外观上的一致性。
外观设计
车辆的外观设计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无明 显差异,保持一致性。
颜色与涂装
同一型式的车辆应具有相 同或相近的颜色和涂装, 以保持视觉上的统一感。
02
标准化判定流程
03
透明化判定流程
建议制定标准的判定流程,明确 各个环节的要求和操作规范,确 保判定过程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建议增加判定流程的透明度,公 开判定标准和判定结果,接受社 会监督和评价。
对未来发展的展望与建议
加强国际合作
建议加强与国际相关组织和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制定国际统一的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标准 。
03
现场审查过程中,需对审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并由申请 人确认。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判定结果通知与公示
01 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结果,判定机构确定申 请车辆产品是否符合同一型式判定条件。
02 将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对符合条件的车辆产 品进行公示,以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03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判定机构需向申请人说明 原因,并指导其进行整改和重新申请。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 技术性审查,包括产品结 构、性能、安全等方面。
STEP 03
根据审查结果,判定资料 是否符合同一型式判定条 件。
审查过程中,需关注资料是 否齐全、规范,是否符合国 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现场审查
01
审查机构对申请车辆产品进行实地检查,核实产品与申请资 料的一致性。
02
检查内容包括产品外观、结构、性能试验等,以确保产品符 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4.23侧回复反射器GB11564-1998
按3.4条款规定
4.24后回复反射器GB11564-1998
按3.4条款规定
4.25三角形回复反射器 GB11564-1998
按3.4条款规定
4.26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4785-1998
车辆尺寸和外形相同;
灯具相同(商标、型号、生产厂、光学系统、电压);
灯具的安装数量和位置相同。
注:车辆尺寸和外形相同不包括由于选装轮胎而引起的车辆尺寸变化。
4.27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GB7258-2004
车辆前部尺寸和外形相同;
前照灯相同(规格型号、生产厂);
前照灯安装数量和位置相同。
注:车辆前部尺寸和外形相同不包括由于选装轮胎而引起的车辆尺寸变化。
4.28汽车正面碰撞乘员保护 GB11551-2003
点火线圈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
ECU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包括软体和硬件
LPG供给系统的发动机电子控制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NG供给系统的发动机电子控制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
氧传感器
催化转化器
二次空气喷射系统及喷射型式
EGR(废气再循环)
颗粒物捕集器
暖风电机功率相同或增加;
点火次序
发动机排量
气缸数目及排列
缸径、行程
压缩比
额定功率及相应转速
最大扭矩及相应转速
怠速转速
中冷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增压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喷油泵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调速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喷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ECU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的技术条件

5.32 驾驶员前方视野
GB11562-1994
• 前排座椅之前的车身结构、形状和尺寸相 同; • R点坐标相同。
5.3.1轻型汽车蒸发排放污染物
• • • • •
GB18352.2-2001
发动机燃油供给(燃料/空气计量)方式相同; 燃油箱的材料相同,容积差在10%之内; 燃油箱呼吸阀的设定压力相同; 活性炭罐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脱附贮存蒸气的控制方式(机械/电子)相同。
注:允许发动机尺寸不同;允许发动机功率不同;允许自动 变速器和手动变速器不同;允许两轮或四轮驱动;允许车 身形状不同;允许车轮和轮胎尺寸不同。
• 不同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由于不同的 选装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
如不同车型(系列车型)之间的制动系统; 如同一客车由于选装不同的座位数量的客车结构。
4.同一型式判定原则
• 同一型式判定需在基础车型上引出,(即 不能连续视同 ) • 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 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不能视为同一型式
– 对于汽车类, 指三类底盘、二类底盘、整车及改装车产
品,也包括半挂车产品。 – 适用于新产品申报、产品扩展和变更。
• 《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 目
3.定义
• 同一型式(视同)——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 统或部件,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 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一车辆产品的系 统或部件。而后者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 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对于车 辆整车产品,已经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 基础车型。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汽车强检视同判定技术条件)
1.目的
• 规范强制性检验同一型式(视同)的 判定 - 减少重复进行的强制性标准检验 - 作为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接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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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更新、新增标准检验项目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5.31 汽车护轮板GB 7063-2011
●车身形状和尺寸相同。
(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前后防撞
杆、顶置行李架、外挂式备胎、进气隔栅、附加照明灯具
等引起的车身形状和尺寸变化。
)
●轮胎断面宽度相同或减少,轮辋直径相同;
●悬架型式相同。
5.35 风窗玻璃除霜系统功能GB 11555-2009
●前排座椅之前的车身形状、尺寸相同;
●“R”点坐标相同;
●除霜系统工作原理相同;
●暖风电机功率相同或增加。
5.36 风窗玻璃除雾系统功能GB 11555-2009
●前排座椅之前的车身形状、尺寸相同;
●“R”点坐标相同;
●除雾系统工作原理相同;
●暖风电机功率相同或增加;
●乘员座位数量相同或减少。
5.42 乘用车外部凸出物GB 11566-2009
●车身及其外装饰件相同。
注:不包括仅仅是车身的加长或缩短,其余不变。
5.43 专用小学生校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GB 24406-2009
●座椅结构型式、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座椅固定件结构、材料及固定方式相同;
●座椅上安装的安全带固定点的数量相同或减少;
●车身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5.44 汽车座椅头枕GB 11550-2009
●座椅和头枕结构型式、调节范围、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座椅固定方式相同;
●座椅“R”点坐标相同。
5.50 无线电骚扰特性GB 14023-2011
a) 上电且发动机不运转模式下:
●车身本体材料(金属或玻璃钢)相同;
●车载音视频系统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汽车组合仪表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汽车危险报警控制器(闪光继电器或ECU)规格型号、生
产企业相同;
●空调控制器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刮水器控制器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气体放电灯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b)发动机运转模式下:
●车身本体材料(金属或玻璃钢)相同;
●发动机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分电器、高压线与点火线圈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火化
塞规格型号相同;
●ECU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发电机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柴油发动机电控喷油泵、电控喷油器、电控EGR阀规格型
号和生产企业相同;
c) 对新能源车辆:
●动力电池组总电压、总容量相同或减少不超过20%;
●动力电池组安装位置相同;
●驱动电机及控制器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驱动电机及控制器安装位置相同;
●整车控制器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注:上述视同条件中,a和b两种模式下可分别单独进行视同判定;对新能源车辆,应在c视同条件基础上,对应a和b两种模式分别判定。
当有多种选装时,视同时可采用全覆盖的方式,即只要上述部件均经过检验,可不再进行组合检验。
5.57 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GB 11557-2011
●整车整备质量变化在8%以内;
●转向盘中心至车辆最前端的车身构造基本不变;
●发动机的布置形式和位置基本不变;
●转向柱结构型式、生产厂家相同;
●转向柱安装角度相同;
●转向盘型式、骨架材料和生产厂家相同;
●转向盘、安全气囊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
●“R”点坐标相同。
5.80汽车罩盖锁系统GB 11568-2011
●罩盖及罩盖锁装置无变化。
5.84 制动软管GB 16897-2010
按4.4条款规定。
5.98汽车用LED前照灯GB 25991-2010
按4.4条款规定。
5.A0 乘用车顶部强度GB 26134-2010
●车身结构型式相同;(注:指三厢、两厢、高顶、低顶、天窗结构、
左右是否对称等)
●车身乘员舱内部尺寸相同或减小,骨架尺寸相同或加强;
●整车整备质量相同或减小,或增大不超过5%(对于整车整
备质量大于1513kg的车辆不适用);
●车身骨架材料种类相同;(注:指金属种类、玻璃钢、碳纤维等)
5.A1 乘用车内部凸出物GB 11552-2009
●仪表板骨架结构型式相同;
●乘员舱内轮廓相同;
●仪表板材料相同;
●处于头部碰撞区的音视频系统型号相同;
●处于头部碰撞区的空调控制面板型号相同;
●顶盖结构型式相同(敞篷、活顶等)
●电动车窗、天窗和隔断系统的电操作方式相同;(注:指是否
一触式)
按照动态确定头部碰撞区方法试验,视同条件还应按照下列要求:
●允许车辆长度变化,但驾驶员座椅“R”点的横向平面前方
的车辆部分长度基本不变;(适用于实车碰撞)
●车辆驾驶员座椅“R”点的横向平面前方的车辆部分的结构
基本不变;(适用于实车碰撞)
●保险杠材料和形状基本不变;(适用于实车碰撞)
●发动机的布置形式和位置不变;(适用于实车碰撞)
●车辆整备质量变化小于8%;(适用于实车碰撞)
●驾驶员座椅“R”点的横向平面前方的乘员舱外形尺寸不
变;
●前排座椅结构型式、规格型号和调节范围相同;
●正面安全气囊和安全带约束系统无变化。
注:如果按照动态确定头部碰撞区方法试验结果为无头部碰撞区,则可不考虑仪表板上下分界线以上的乘员舱内部构件。
5.A2 商用车驾驶室乘员保护GB26512-2011
●驾驶室的结构及与车架的连接位置、方式相同;
●驾驶室本体(含顶盖)材料相同;
●仪表板型号相同;
●转向盘直径相同;
●转向柱结构型式和安装角度相同;
●驾驶室下方的前轴布置相同,且轴荷相同或减少(适用顶
部强度试验,且对试验中采用98kN的静载荷进行检验的
车辆,可不考虑此条款);
●载质量相同或减少(适用后围强度试验);
注1:自卸汽车、载货汽车等平板和栏板类车辆的底盘应进行驾驶室后围强度试验,其余底盘可选作;
注2:客厢式货车可免做全部试验;
注3:同一系列高顶、半高顶、平顶驾驶室,如果顶盖结构相同,材料相同,则半高顶和高顶可以视同平顶驾驶室;
注4:同一系列的单排、双排、排半驾驶室,单排与双排驾驶室不能视同,如果单排与双排驾驶室均进行了检验,则排半驾驶室可以视同。
5.A3 商用车前下部防护要求GB 26511-2011
●最前轴轮胎外缘的宽度相同或减少;
●车辆前部的结构、尺寸、形状和材料相同;
●车辆前下部防护装置结构、尺寸、形状和材料相同;
●车辆前下部防护装置离地高度、连接部件和连接方式相同
(注:由于选装轮胎和悬架引起高度变化除外);
●车辆最大总质量相同或减小(注:总质量不小于16t的车辆,视为
符合该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