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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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

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

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美国陪审团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的出现既有利也有弊。

本文将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利弊。

首先,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最大优点是能够确保公正审判。

陪审团成员是由普通市民组成的,他们与案件有关或受案件影响较少,可以更加客观地审理案件。

这种制度能够避免由一小部分人对案件做出偏见性判断,保证每个被告都能得到公平的审判。

此外,陪审团制度还可以反映社会多元化,在决策中融入不同背景、意见和经验,防止权力滥用。

其次,美国陪审团制度还能增加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

因为陪审团是普通市民组成的,并且由公众随机选出,这可以使公众更加相信判决结果是公正而准确的。

这也使得整个司法体系更加透明和有说服力。

此外,陪审团制度的庄重和正义感,能够让被告和公众更容易接受判决结果。

然而,美国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

首先,陪审团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因为陪审团成员来自不同背景和经验,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和判断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影响判决的准确性。

此外,陪审团成员的个人态度和立场也可能影响到庭审的结果。

其次,陪审团制度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陪审团成员的招募、面试、培训以及审判过程中的费用都需要由政府承担。

此外,陪审团制度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也可能导致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给予当事人和法庭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最后,美国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争议性。

有人认为陪审团制度存在地域性和社会偏见,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此外,陪审团制度对证据的要求比较严格,容易排除一些有效的证据,从而影响判决结果的准确性。

综上所述,美国陪审团制度有利有弊。

它能够确保公正审判、增加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争议。

针对陪审团制度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培训、改进招募和选拔程序,以及提高陪审团成员待遇来改善。

同时,还可以加强对陪审团决策的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体制考察及启示中国司法改革考察团原载于《人民司法》2006年第7期93页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科学借鉴国外和法制度的有益成分,去年10月,中国司法改革考察回对美国司法体制进行了全面考察。

美国司法体制概况美国是由50个州组成的联邦制固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度。

美国联邦司法体制主要包括法院和司法部两大体系。

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构仅指法院,检察、警察和国际司法协助等执法部间均由政府所属的司法部管辖。

法院体制。

法院的设置。

美国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体系。

联邦法院根据联邦宪法和法律设立,划分为三级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地区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由9名大法官组成,行使联邦最高司法权,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对行政、立法部门之间的纠纷、州与州之间的重大纠纷等作出最终裁决。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案件实行法律审,一般由3名法官组成会议庭进行。

联邦地区法院审理一审普通民刑事案件,美国按照司法区设置94个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惟一实行陪审制的一级法院。

联邦地区法院审理案件除个别案件要由3名法官审理外,一般只由1名法官听审或裁决。

各州法院由各州议会决定设立,在名称和结构上不尽一致,但一般划分为州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初审法院。

与联邦法院审判程序相似,州初审法院是开庭审判的一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只进行法律审,对于州上诉法院审判的案件,最高法院也是自由裁量受理。

联邦法院和外联院管辖权的划分。

一般而言,发生涉及到联邦法律适用的刑事案件、以联邦为当事人的诉讼、州与州之间的诉讼、州与外国间的诉讼、涉及到联邦法律适用的价值超过1万美元的民商事案件由联邦法院审理,这些案件一般只占到案件总数的5%左右。

涉及到州法律适用的案件由州法院审理,数量约为案件总量的95%。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系统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在州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认为涉及联邦事务的,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否受理由联邦法院决定。

美国制度优越性

美国制度优越性

美国制度优越性美国制度优越性美国的政治制度被广泛认为是世界上最成功的之一,其优越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美国的宪法确保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美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集会自由等。

这些权利使美国成为一个充满活力和多元化的社会,允许人们可以自由表达观点和选择自己的信仰,而不受政府的干扰。

这种保护个人权利的制度为公民们提供了更大的自由和个人发展的空间。

其次,美国的分权制度确保了政府的权力不会过于集中。

美国的政府系统由联邦、州和地方三个层级组成,每个层级都有自己的责任和权限。

这种分权制度使得各级政府可以相互制衡和监督,避免了权力过度集中导致的滥用和不公平。

此外,分权制度还鼓励了地方政府的发展和创新,使得各个地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特点来制定适合自己的政策。

再者,美国的选举制度保证了政府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美国的选举制度公平、公正,确保了每个公民都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并保证了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此外,在美国的选举中,各个政党和候选人都有平等的竞争机会,没有特权和不公平待遇。

这种选举制度保证了政府的普遍代表性,使得政府能够真实地反映人民的意愿和需求。

最后,美国的司法制度保证了法治的实施和公正。

美国的司法系统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拥有独立的法官和专业的法律人员。

法律在美国是平等适用的,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和待遇。

美国的司法制度强调证据和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确保了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公正。

总之,美国的政治制度在保护人权和自由、分权、选举制度和司法制度等方面表现出了优越性。

这些优势使得美国成为一个充满活力和繁荣的国家,吸引了全世界的眼球。

然而,也要意识到美国的制度并非完美无缺,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美国的制度优越性的发展还需要不断地改革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和挑战。

美国法官制度

美国法官制度

美国法官制度美国法官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

它由各级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的法官组成。

美国法官制度的主要特点是独立性、任期制和司法权力的分立。

首先,独立性是美国法官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

法官在执掌司法权力时应独立于立法和行政部门的影响,以维护公正和公正的原则。

这种独立性体现在法官的职位绝对分离和薪酬不可削减的特点。

法官的职位是终身任期,只有在其表现有失职失性或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才能被取消任命。

此外,法官薪酬不能随意削减,以确保他们的独立性不受政治和经济压力的影响。

其次,美国法官制度采取任期制,这意味着法官的职位有明确的时间限制。

这一制度确保了法官的交替和公正性。

联邦法官的任期为终身制,而州法官的任期则根据各州的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

任期制使得法官们能够免受政治压力和经济利益的影响,保持其独立性和客观公正的判断。

同时,规定的任期限制也可以为新的人才提供更多的机会,促进司法体系的发展和进步。

最后,美国法官制度还强调司法权力的分立。

这意味着司法权力独立于执政和立法机关,并有权对其行为进行审查和抑制。

司法权力的分立确保法律的透明、公正和可信赖。

通过审查和抑制执政和立法机关的行为,法官们保证了宪法的执行和法律的正确解释。

这种平衡和制衡的机制使司法体系能够平等和公正地对待每个人,维护法治和社会秩序。

美国法官制度的成功体现在其历史中取得的一系列重要判例和法律成就。

例如,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推翻了种族隔离政策;罗伊斯诉穆尔案(Roe v. Wade)认可了堕胎权利;奥贝格费尔诉霍比特案(Obergefell v. Hodges)确保了同性婚姻合法性。

这些案例对美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说明了美国法官制度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然而,美国法官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例如,一些人认为法官过于政治化,对权力的分立产生了质疑。

此外,法官的终身任期也引发了关于年龄和健康问题的担忧。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指行政权力、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在政府中相互独立、平衡,互相制约的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凝聚了美国建国者对权力集中的警惕,旨在确保政府权力的合理行使,维护公民的权益和自由。

在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中,行政权力由总统和内阁成员行使。

总统是行政部门的最高负责人,负责执行和管理国家政策,对于外交事务、军队指挥和国家经济政策等具有决定性的权力。

然而,行政权力也受到立法和司法部门的制约,例如国会通过立法可以限制总统的权力,并对内阁成员进行审核和批准。

立法权力则由国会行使,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国会制定法律,监督政府的行为,对国家财政进行决策,以及对总统和内阁进行审查。

国会通过立法可以限制总统的权力,并对内阁成员进行审核和批准。

国会还批准国际条约、提名官员、监督选举和宣战权等。

司法权力则由联邦最高法院和其他联邦法院行使。

最高法院是国家的最高法律解释者,负责审理宪法和法律的合宪性,并决定重大法律问题。

通过独立的司法系统,司法部门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以确保公正和公正的司法程序,并保护公民的权益。

三权分立制度可以实现政府权力的平衡和制约,防止任何单一权力过度集中和滥用权力。

通过相互制约和平衡的机制,制度确保了公民的权益和自由。

例如,总统无法在未经国会批准的情况下行使军事行动,国会可以通过立法限制总统的权力,最高法院可以宣布法律或政策违宪。

这些机制确保了政府行为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虽然三权分立制度在理论上有很多优点,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政府的分立和互相制约可能导致决策缓慢和行政效率低下。

此外,政治的分裂和权力争夺也可能导致政府的僵局和不稳定。

总而言之,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一种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政府权力合理行使的重要机制。

通过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部门的相互制约和平衡,该制度确保了政府的公正和合法性。

然而,制度的实施仍然需要政治和行政领导的有效合作和协调。

解析美国法律的特点及司法制度

解析美国法律的特点及司法制度

解析美国法律的特点及司法制度一、美国具有联邦法律和州法律两套法律体系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

按美国宪法规定,联邦与各州实行分权原则,联邦与州具有各自相对独立的立法机构和司法体系,这样,美国就有了两套法律体系。

不仅如此,每个州又有各自的法律体系,不但立法和司法机构的设置不尽相同,而且法律内容也有不少差异。

例如: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联邦普通法,只有州普通法,可以说50个州就有50种普通法。

另如,有的州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有的州则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有的州离婚条件很严,有的州则较宽。

由此可见,美国法律制度比较复杂,也比较多样化。

当然,美国法律基本上是统一的,这种基本统一由联邦宪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所保证。

二、契约法促就了美国社会的信用根基和公民诚信守约的普遍意识在美国,信用、守约是公民普遍的信条,这得益于美国良好的教育机制和环境造就了公民较高的素质,也得益于美国的契约法律制度。

契约法主要是判例法,19世纪末才开始制定某些统一的成文法,主要在商业方面。

20世纪50年代,有关契约的制定法陆续增加,其中最重要的是《统一商法典》(第2篇)和《消费信贷保护法》(1968)等。

美国重视必须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与不必一定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的区分。

前者包括超500美元的买卖契约、不动产契约、履行期限超过一年的契约、承诺在儿女结婚时转移财产的契约,以及遗产管理人承诺以自己财产支付死者债务的契约等;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必须有契约成因,即以交易为内容,因而无偿赠与虽可在事实上履行,却不能作为契约成因,不产生请求权。

三、在立法和法院判决上保护弱者是美国法律的重要特点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或人民和平集会或申请政府伸冤的权利。

”宪法的这一规定使政府阻止任何发言或出版的行为不合法,并限制政府因某人曾发言(撰)文而随意受到追究。

立法者的立法旨意非常明显:讨论公务不受任何限制。

法院判决也显不同:某报对电影演员的批评失实,损害其名誉权,判赔100万美元;而批评议员州长失实则判罚1美元。

小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

小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潇湘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2班肖晓1065020205刑法的功能,是指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与其他法律相同,刑法的终极目的仍然在于规范社会关系,保法制乃一个国家建设中的重要制度保障,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与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它是贯穿整个法制,是社会建设与发展的坚定基石,能保证社会关系能够在有序的环境中予以发展。

作为一项制度,刑事司法制度存在必有其客观性和必然性。

它作为法律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其作用更是不可轻视的。

更是任何一个文明和法制的国家都不可缺少的制度。

其担负着控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

美国作为一个高度发达的法治国家,其刑事司法制度制度更是这样。

首先,在此谈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必先说其法律。

对于美国法律,其特点有四:①多元法律文化的融合,②法官造法,③判例法系的代表国,④成文法也比较发达。

这四点,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建构起了美国法律体系的大厦,更从实体法上为其程序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那么究竟如何来认识美国刑事司法制度?①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方法。

②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

③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方法。

④原则性规定与具体条款规定相结合的方法。

⑤多角度,多层次的比较方法。

这样,才能全面、客观的熟知。

美国和我国的中央制度不同,其属于联邦制。

因为美国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刑事诉讼法,联邦有一个联邦的刑事诉讼法,每个州有自己的刑事诉讼法,还有一些地方的刑事诉讼法,所以美国有五十几个刑事诉讼法,但是都大同小异,都符合美国联邦宪法的基本要求。

这也其美国法制高度发达的保障。

所以,学习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必须从联邦高度与地方层面来把握。

然而,在有效控制犯罪和有效保护人民人身自由权利两者间却不可能有完全的统一。

许多国家在这方面都或多或少存在些问题。

那么,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又是如何协调,其效果又如何?对于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其内容是广泛的,贯穿于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

美国监狱制度

美国监狱制度美国监狱制度涵盖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监管措施,以确保对犯罪分子进行有效的惩罚和社会再教育。

美国的监狱制度主要由联邦监狱和各州监狱组成,每个监狱都有一定的规模和管理层级。

美国联邦监狱是由联邦政府直接管理的,主要用于关押那些重大犯罪的罪犯。

这些监狱分布在全国各地,以确保公平和有序的司法体系。

联邦监狱管理局负责监管这些机构,其目标是提供安全、安宁和人道的环境,以对罪犯进行监禁并改造。

与联邦监狱相比,州监狱主要由各州政府管理。

每个州都有自己的监狱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

这些监狱普遍更加庞大,关押了大量的罪犯。

州监狱系统的主要目标是确保社会安全和罪犯的惩罚,同时通过教育和康复措施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在美国,监狱的安全是最重要的。

监狱内部设有高墙和严密的保安设施,以防止囚犯逃跑和遏制内部暴力。

监狱工作人员接受专业培训,负责监控和管理囚犯。

同时,监狱利用技术手段提高安全性,如监控摄像头和安全设备等。

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囚犯和工作人员的安全,并维持秩序。

除了安全,监狱制度着重罪犯的惩罚和改造。

罪犯因犯罪行为被关押在监狱中,丧失了自由和一定的权利。

这种惩罚是为了对罪行进行惩罚,并起到震慑作用,以阻止再次犯罪。

此外,监狱也提供了教育和康复项目,帮助罪犯改过自新。

这些项目包括教育课程、职业培训、心理辅导和康复计划等,旨在帮助罪犯获得技能和知识,以便他们在释放后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

美国的监狱制度也关注囚犯的健康和基本权益。

监狱提供基本的医疗护理和膳食,以满足囚犯的基本生活需求。

囚犯还享有法律权益,如与律师的沟通和合法程序的保障。

监狱制度强调对囚犯的尊重和人道待遇,激励他们的改变和积极表现。

然而,美国监狱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监狱由于过度拥挤和资源不足,导致囚犯之间的冲突和安全隐患。

此外,一些人指责监狱制度过于依赖惩罚而忽略了更多的康复措施,可能导致囚犯在释放后再度回到犯罪。

这些问题需要认真对待和解决,以进一步改善监狱制度的效果和社会影响。

浅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

浅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中国和美国是现在世界两个最大的经济实体,但两个国家在政治制度、文化传统与经济体制、甚至是在司法制度上面都是大相径庭的。

美国在英美法系的路上已经前进了200多年了,中国虽然法制建设时间只有短短几十年,却已经成为继俄罗斯之后的另一个法制建设成绩非常显著的大陆法系国家。

现在,笔者就来简单的分析一下中国与美国在司法制度中所存在着的差异。

一、法官的职能范围的不同在美国的司法程序中,法官就像是一场篮球比赛的裁判员,主要的责任就是组织与维持一场法庭审判有序的进行,一个人是否有罪并不由法官来判定,而是只能在陪审团认定了嫌疑人有罪的大前提下,再来进行量刑的工作。

而在中国,法官的职能范围就要比美国法官大的多,除了美国法官需要承担的工作以外,在对嫌疑人的定罪上也会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在二审程序中这种情况更加突出,完全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法官也自然全部承担了定罪量刑。

二、审判组织的不同在中国,合议庭是法庭最基本的审判组织,合议庭和陪审团有着根本区别。

第一,合人民陪审员虽然也存在于合议庭中,但是在一个方面来说人数相对比较少,第二个方面,只有一审与针对一审的再审才有陪审员得参加;第二,选择合议庭陪审员时不需要太久的时间,就拿民诉的一审为例,只需要半年就可以完成全部的普通程序,所以选择合议庭并不需要太久的时间。

而在美国,陪审团才是法庭上最为基本的审判组织。

还有其它的英美法系国家,也设有陪审团,但是美国在对陪审团的使用上就显得尤为新奇。

第一,组成陪审团的人员全部都是普通的人,换句话说,全部都是群众演员。

这种情况就会造成陪审团里面的很多人,没有受过专业的教育,也导致了陪审团在审理一个较为复杂案件时就会缺乏一些专业知识。

但也就是这一下普通的人,在美国无数历史重大案件当中,一句话就能够定别人的命运。

其次,在选陪审团时需要经过一个非常漫长并且复杂的过程。

现在以世界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件为例,在选择陪审团时就历时长达四个月之久,陪审团全部候选的人,都必须要回答一部分问题,以此来判断会不会产生主观偏见。

美国法与司法体系

美国法与司法体系美国是一个以法治为基础的国家,其法律体系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美国的法律体系由联邦法律和州法律构成,这些法律由联邦和州法院负责执行和解释。

本文将介绍美国的法律体系以及司法体系的组成和运作。

一、美国的法律体系美国法律体系分为联邦法和州法两个层面。

联邦法适用于整个国家,而州法则适用于各个州内部。

美国的法律体系具有一定的层级结构,最高的权威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政府组织及其权力的分配、公民权利和政府的职责等。

在宪法之下,联邦法律由国会制定,涵盖了各个领域的法律规定,例如刑法、商法、劳动法等。

而州法律则由每个州的立法机构制定,用来管理各州内部的事务,例如土地使用、婚姻与家庭法、交通规则等。

同时,联邦和州法律之间有一种层级关系,当两者之间存在冲突时,联邦法律优先适用。

二、美国的司法体系美国的司法体系分为联邦司法和州司法。

联邦司法负责解决联邦事务,而州司法则解决州内事务。

在联邦司法中,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宪法和联邦法律。

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全国范围内的法院具有约束力。

除了最高法院外,联邦法院还包括上级法院、地区法院和特殊法院。

上级法院是区域性的联邦法院,负责审理上诉案件。

地区法院则是联邦司法体系的基层法院,主要负责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特殊法院则处理特定类型的案件,例如移民法院和海军军事法庭等。

州司法体系由各个州的法院组成,包括州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地方法院等。

州最高法院是每个州的最高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各州法律和宪法。

上诉法院则是各州法院系统的中级法院,负责审理递上来的上诉案件。

地方法院是各州的基层法院,负责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三、美国司法体系的运作美国的司法体系采用了审判制度,即通过法官进行裁决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和争议。

审判程序包括起诉、辩论、证据交换和判决等环节。

双方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代表自己,进行法庭诉讼。

在美国司法体系中,法官是关键的执法者和决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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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司法体制考察及启示 中国司法改革考察团 原载于《人民司法》2006年第7期 93页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科学借鉴国外和法制度的有益成分,去年10月,中国司法改革考察回对美国司法体制进行了全面考察。

美国司法体制概况 美国是由50个州组成的联邦制固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度。美国联邦司法体制主要包括法院和司法部两大体系。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构仅指法院,检察、警察和国际司法协助等执法部间均由政府所属的司法部管辖。 法院体制。 法院的设置。美国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体系。联邦法院根据联邦宪法和法律设立,划分为三级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地区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由9名大法官组成,行使联邦最高司法权,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对行政、立法部门之间的纠纷、州与州之间的重大纠纷等作出最终裁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案件实行法律审,一般由3名法官组成会议庭进行。联邦地区法院审理一审普通民刑事案件,美国按照司法区设置94个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惟一实行陪审制的一级法院。联邦地区法院审理案件除个别案件要由3名法官审理外,一般只由1名法官听审或裁决。 各州法院由各州议会决定设立,在名称和结构上不尽一致,但一般划分为州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初审法院。与联邦法院审判程序相似,州初审法院是开庭审判的一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只进行法律审,对于州上诉法院审判的案件,最高法院也是自由裁量受理。

联邦法院和外联院管辖权的划分。一般而言,发生涉及到联邦法律适用的刑事案件、以联邦为当事人的诉讼、州与州之间的诉讼、州与外国间的诉讼、涉及到联邦法律适用的价值超过1万美元的民商事案件由联邦法院审理,这些案件一般只占到案件总数的5%左右。涉及到州法律适用的案件由州法院审理,数量约为案件总量的95%。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系统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在州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认为涉及联邦事务的,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否受理由联邦法院决定。 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体制。美国联邦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由三级法院的首席法官和其他法官代表组成的司法会议负责,具体由司法会议下属的美国法院管理局管理。各州的管理体制不同,此次考察的加利福尼亚州、康涅狄格州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由州首席法官负责,下设办公室统一负责州法院系统的司法行政事务。 法官的产生、任用与管理制度。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的产生要经历一个严格的进选审查过程。当联邦法院法官空缺或由法律规定增加法官职数时,国会议员、在职法官都可以向总统推荐法盲人选,经司法部、美国律师协会、联邦调查局、参议院司法委员会进行政治背景、个人品行、司法观点和价值取问、司法能力的评估、确认、审查后,总统从审查后的名单中提出拟任法官人选,并经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举行听证会表决通过,由总统正式任命法官。总统提名法官带有较强的党派政治倾向,一般从长期追随、支持和同情本党的法官中进行提名。卡特、里 根、布什和克林顿四任总统提名的联邦法官,与总统为同一党派的占89.4%。此次考察的康涅狄格州设有专人组成的司法选拔委员会承担法官的选任工作(其中州长提名6人,议会提名6人)。当法官候选人提名后,由司法选拔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评估,由州长提名,议会批准。该州法官任职打破终身制,每届任期8年,任职到届后再重新任命,其目的是防上法官不履行职责和可能发生的不当行为。其他州法官一般实行选举制,法官有一定任期,任期届满后再重新选举。 检察体制。美国的检察机构分为联邦和地方两个独立的体系。美国检察权属于行政权力。检察官从事调查、起诉违反联邦法律或州法律的犯罪行为,并在政府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中代表政府参与诉讼。 联邦检察体制。美国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通过后,由总统任命。美国设立94个联邦司法区,在每个司法区都设有联邦检察署,由首席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官组成。首席检察官由参议院通过,总统任命。助理检察官由总检察长任免。 州检察体制。各州和州下设的县、市、区都设置检察机构,外惯州下设的县、市、区的检察机构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各自独立。各州及以下检察机构的首席检察官(或称检察长)的产生不尽一致,42个州选举产生,其他多由行政长官任命。 检察官与法官、警察之间的关系。美国检察官具有执法的独立性和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是,美国检察官无权对法官的审判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在法庭上的地位与辩护方是平等的,接受法官的指导。美国的检察官可以指导警察侦查,并在决定起诉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当警察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完成后交给检察官,检察官介入案件从最初的调查材料入手,审查证据是否充足,要不要起诉,并协同做好起诉的准备工作。联邦、多数州议会必要时可设立独立检察官,调查总统和州长及其他高级官员的犯罪行为,此时独立检察官直接对议会负责。 警察体制。美国的警察分为联邦警察和州警察,常常称之为执法部门,负责调查犯罪和维护治安。这些部门无论大小,都是相互独立的,在辖区内享有同等的独立执法权。美国联邦政府中负有执法职能的机关很多,分别隶属于司法部、财政部、内政部、国防部和国土安全部等。各州的警察机构一般属于州政府的组成部门,业务上对州长负责。州下属的市、县(郡)政府独立设置警察机构,负责当地的治安事务和刑事调查工作。美国在法律和政策上对警察的职权总体上采取限制的态度。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业务中一般要接受检察官的指导,必须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对于违反治安规定的当事人无权处罚,只能通过调查移送检察部门,由检察官决定是否向法院提出诉讼。警察在刑事调查过程中认为需要采 取搜查、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必须报经法院批准。“911”以后,美国突破了宪法规定的警察不得随意搜查私人财产的法律,政府授权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搜查私人财产。 法院民事生效判决的执行体制。美国实行审判和执行相分离的体制,法院没有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及人员。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除少数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当事人外,绝大多数当事人都能够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基本上不存在“执行难”问题。少数不能按期履行义务的,一般由权利人或律师向法官提出查封、扣押、变卖债务人财产等的动议,法官经审查可签发扣押令,由司法警察具体执行。必要时,法官也可以发出强制执行令,由司法警察强制执行。如果协助执行义务人拒绝执行,如雇主拒绝扣除被执行人工资等,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协助执行人提起诉讼。 美国的审判制度 审级制度。美国联邦法院原则上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案件经联邦地区法院审结后,对于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必要时, 可以进入二审诉讼程序。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只审理法律适用问题,不涉及事实和证据问题。如果当事人对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不满意,可以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每年收到约7000件案件,决定受理的只有80-100件左右,主要涉及联邦上诉法院之间对某一案件处理意见有分歧或案件涉及的问题特别重要,经每周五大法官会议讨论后才决定受理。联邦最高法院审判案件,由9名大法官组成合议庭,只审理法律问题,不涉及事实问题。大多数州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一审案件统一由州初审法院审理,当事人对裁判不服的,可以上诉到州上诉法院。州上诉法院也通常只审理法律问题,不涉及事实问题。当事人对二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到州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有权决定是拒绝还是 接受审理这些上诉案件,并只就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审理。 陪审制度。陪审团制度是美国司法制度的一个特色。美国宪法赋予陪审团审案的权利,美国每年都有数十万件的案件由陪审团审判。一般来说,陪审团的任务是听取证据,决定案件事实问题,而法官决定法律问题。对于事实问题,在刑事案件中,如果陪审团判定被告人无罪,则判决将不会被上诉复审。美国陪审团成员一般是从年龄在18岁以上、在司法区居住1年以上、列入选民登记名单的公民中随机进选产生。律师可以参与陪审员的选择过程,并有权要求某个人回避。美国公民担任陪审员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除非经过法院豁免。陪审团制度具有让民众了解、参与和支持司法工作的特点。 死刑案件审判制度。美国联邦法律规定对最严重的8种类型犯罪可以适用死刑,如严重谋杀罪、叛国罪等,多数州也保留死刑制度。死刑案件的定罪和量刑都应由陪审团一致同意方可决定。在~些州,死刑案件审理程序与普通刑事案件不同,二审后实行自动上诉制度,州最高法院应当审理。美国法院对死刑案件的上诉审理十分慎重,法它既审查事实问题,也审理法律问题,一般周期平均达10年左右。在美国,强奸罪、经济犯罪不判处死刑。近年来,美国司法部门一直在研究缩小死刑适用的范围。 再审制度。美国联邦和各州法律一般对生效判决不启动再审程字,绝大多数案件只有两审,但也对部分错误生效判决设定了特别的救济程序。对于已经生效但定罪错误的刑事判决,可能会因为律师严重失职、发现新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等原因被改判。民事判决生效后,由于发现或提出新的证据、新的事实要求推翻原来判决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而对方伪造证据或律师未尽到职责而导致法官错判、误判的案件,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诉讼,要求法院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或者要求赔偿。 辨诉交易制度。在美国,刑事案件都可以实行辩诉交易。被告人如果同意放弃其辩护权,供认有罪,经控辩双方的律师达成协议后,公诉人会建议判处较轻的刑罚或较短的刑期,并将协议内容提交法官作出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作出裁决前,询问被告人是否出于自愿认罪,是否知道放弃这些权利的法律后果。如果被告人不认罪或者控辩双方的律师未达成协议,案件自然进入有陪审团进行审判的普通程序。目前,美国90%以上的刑事案件都实行了辩诉交易。 美国的少年司法制度 美国绝大多数州建立了独立的、区别于成年罪犯的少年司法制度,其宗旨在干教育矫治犯罪的青少年。加利福尼亚州设有10个少年犯罪审判法庭,14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在少年法院审理,14一明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否在少年法院处理由法院选择决定,一般重罪案件在成人法院审理。少年法院有专门的检察官办理少年案件。少年法庭由法官独任审判,父母、律师、矫正官参加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活动不对外公开,也不适用陪审团制度。律师可为涉案未成年人进行辩护,家长要接受法官对有关情况的询问。法官在量刑时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尽量不判处监禁。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以社区矫正并回家居住,用电子监控手段控制其行为,并要求定期向矫正富报告有关活动情况;犯罪情节较重的,可以判处在类似军事化管理的监禁场所进行矫正,接受为期3个月、6个月、9个月三种类型的培训教育;对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并且人身危险性很大的未成年犯罪人,家长无法管束的才判处监禁刑,进行强制性教育,并由法院假释办公室进行监督。 美国的司法鉴定制度 在美国,鉴定结论不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科类。鉴定人被称为专家证人,属于广义上的证人。司法鉴定一般实行行业管理,鉴定协会制定鉴定人资格和鉴定的技术标准。美国法院、检察机构都没有自己的鉴定机构,有的在警察机构中设有鉴定机构。一般州、郡政府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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