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
“司法过程”中的动态法因素——解读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

城市化高速发展 的社会 里 , 生于 农业社 会并 主要 产 回应农业 问题 的普 通 法 已不 能适 应 多变 的社 会现 实, 尤其是作为其 基本精 神 的“ 格遵循 先例 ” 则 严 原
已无法调整 日益 复杂 的社会 关系。而在此时诞 生的 实用 主义法哲 学无 疑有 了一种 “ 应运 而生 ” 的意 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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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 以来 , 定性 一直 作为 法律 的一 个基 本属 稳 性而不容 置 疑。然而 ,法 律 必须稳定 , 又不 能 静 “ 但
止不变 。社会生活是多变 的 , ” 立法者在 立法之时 , 所
作者简 介: 张
维(99 , , 1 一)女 山西阳城人 , 7 法学硕士 , 苏州大学学报 编辑部 编辑 , 从事法理学研 究。 主要
是公 正的 。而如果依 据不 同的甚 至是相互 对立的规
会和经济 生 活 的法律 基 础 的发 生 变 化也 是 不 可能 的。 [3 杜尔克 姆也 认 为 , ” 】7 1 法律 的 发展 是 随着 社会
的发 展而发 展 的, 即人类 社会 是 由传统 社会 向现 代 社 会转变 , 由宗教主义向非宗教主义 , 体 主义 向 由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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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 年 5月 06
扬 州大学 学报 ( 人文社会科学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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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和法 学理论家 。 卡 多佐经久 不衰的地位源 自于他的司法裁 决方 法 。他是第 一位告诉我 们法官如何判案 , 造法 , 如何
敲开审判之门《司法过程的性质》

敲开审判之门——解读《司法过程的性质》【内容提要】如果说法院是输送正义的地方,那么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法官是创造正义者,当然,正义的创造是需要智慧的。
一个案件进入法院,法官并不是像自动售货机那样机械的断案,那么如何在较为客观公正的场景下去剥离案件中无关的信息,而留下有用的信息,这就成为法官所面临的最大难题。
卡多佐大法官以其睿智为我们寻找一条通向解决这一难题光明之路,他不仅对所有案件的归类,而且提出了解决不同类案件的方法,进而将引领我们去思考司法过程的性质。
【关键词】信息输入整合法官立法“倘若世界最终不是矛盾,生活最终不是抉择,那么一个人的此在(ein Dasein)将是多余的!”[1]事实上,我们无处不在矛盾与抉择中生存。
对于每天都在进行决定案件工作的法官来讲也不例外,正如卡多佐所言:“当我决定一个案件时,我到底做了些什么?我用什么样的信息资源来作为指导?我允许这些信息在多大比重上发挥作用?如何可以适用某个司法先例?当没有可以适用的先例时,我又如何获得一个规则而同时又为未来制定一个先例?如果我寻求法律结构上的对称,这种寻求又应走多远?在哪一点上,这种追求应当在某些与之不一致的习惯的面前、在某些关于社会福利的考虑的面前以及在我个人的或者共同的关于正义和道德的标准面前止步?”[2]这些问题充满着矛盾与抉择,即便如此,对于进入司法领域的案件必须有一个决断,也许卡多佐的《司法过程的性质》不能够完满的解决上述问题,但至少它给我们竖起了一条通向解决问题正确方向的路标。
一、信息资源的输入——进入法院的案件成千上万的案件不断的涌向法院,不论它们以怎样的外表进入,总会存在相似甚至是相同的案件。
卡多佐以其丰富的法官经验,将普通法传统下进入法院到法官手中的案件划归为三类:第一类案件的事实和规则都是明确具体的,所需要思考的只是对事实如何来适用法律规则。
[3]这些案件的数量比较多,也构成法院的大部分事务,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很少存在困难,因为这些是法律规定非常明了、非常确定的案件,经过一短时间的实践法官就能够形成一种机械式的裁判。
寻求法律秩序中的正义——从《司法过程的性质》看美国的司法观

寻求法律秩序中的正义——从《司法过程的性质》看美国的
司法观
王琼雯;夏燕
【期刊名称】《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2(026)003
【摘要】在美国,法官不仅是纠纷的最后裁决者,同时还是法律变革的推动者、公共政策的监护者、社会正义的捍卫者.要理解美国法官独特的社会角色,就离不开对其司法运作的剖析.《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为人们揭示了法官如何在司法中充分运用其独特的司法哲学去实现法律的预期目标,本文通过对该书的梳理和评价,使人们能够更深入地认识普通法世界的法律以及法官的司法运作过程.
【总页数】5页(P61-65)
【作者】王琼雯;夏燕
【作者单位】江南大学法学院,江苏无锡214122;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江苏无锡2140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6
【相关文献】
1.法律过程中如何实现正义--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思想简析 [J], 王咏晖;陶莎
2.从司法过程中的话语权看法律语言与司法正义的互动关系 [J], 王建
3.普通法系法律秩序的生成逻辑:《司法过程的性质》解读 [J], 何邦武;吴昌花
4.在意义和方法的分裂中寻求自己的定位——读《司法过程的性质》有感 [J], 黄河
5.“司法过程”中的动态法因素——解读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 [J], 张维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法官应当如何思考:源于法官造法的启示--《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

强对 网络主体尤其是 青少年的网络道德教育和培养。为了达 到理想 的效 果 ,应 当坚持学校 、家庭 、社会 教育相结合 ,充 分 发挥各 自的优 势 ,努力形成合力 ,形 成一个 齐抓共 管的局 面 ,把 网络道德 教育渗透到学校教育的各个 环节。此外 ,国 家应加 强对 网站监督 和管理 ,为青少年网络道德的培养创造 个 良好 的外部环境 。
一
系 列 法 官造 法 的 方 法 。
【 关键词 】 遵循先例;法官造法; 路径
长久 以来 ,我们一直 以大陆法系 的眼光来看待司法 ,在 演 绎逻辑指 导下 ,法官严 格按照立 法机关 的制定 法来 断案 , 这被 当作是天经地义的过程 。然而 ,在普通法系看来 ,为避 免法律 知识 凝同在教科书中被僵化 ,能积累法官智慧与法律 知识 的判例法制度更为合理 。同时 由于普通法 的特点 ,其不 可避免地为司法创造性活动 留下 了一定 的制度空间 。在这种 情 况下 ,法官应努力思考引导他得 出结论 的过程 。以上就是 卡多佐 写作 《 司法过 程的性质 》的基础 。 遵循先例 的必要性 卡 多佐把 法官 必须从 普通 法 中寻找规 则 的情形 定位于 宪法与制定法都保持沉默 的假设 。在这样 的前提下 ,法官要 做的第一任务就是考察与 比较眼下 的案件 同先例 的关 系。因 为在 “ 先例的背后是一些基本 的司法审判概念 ,它们是 司法 推理的一些先决条件” ,而 “ 先例所涵盖的领域是如此之广 , 以至 于它们确定 了法官工作 开始的 出发 点” 。如果先例清楚 明了地契合具体案件 ,法官就无需做更多 的事 了。这 时 , 体 现在判决 中的法律也就是法官从先例 中发 现的被抽 象出的法 律原则和理念 ,这一依据先例来决定案件 的工作很类似 于法 官服从制定法的过程。
司法过程的性质

司法过程的性质2010-12-29 11:06:10徐昕【作者简介】徐昕,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司法过程/利益衡量/自由裁量/基于良知的衡平司法的概念尚有争论,在此仅指狭义的司法即审判。
司法过程即法官审理和裁判案件的过程。
司法过程的性质即影响司法过程的各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
司法过程受哪些因素的影响,促使法官作出公正裁判的关键因素是什么?之所以提出这一问题,主要是因为以下两个案例的启发:案例1:1995年,华南某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借款合同案件。
原告诉请被告返还欠款30万元,并以借条为证。
被告辩称,所借30万元已还款20万元,仅欠10万元;还款时已在借条下方注明“还款20万元”;后双方交恶,原告将借条下方注明“还款20万元”的部分裁剪了。
庭审中,被告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录音材料,录音内容与被告所述相符。
借条下方也确实存在被裁剪的痕迹。
审理时值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该录音材料是认定该案事实的关键证据,而原告律师不清楚该司法解释,未援用以主张该视听资料无效。
最终,该法官采信了该录音证据,确认被告已经还款20万元。
案例2:1999年,同样在该法院,同样是上述案件的主审法官,再度审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查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被告没有提出时效抗辩。
在合议庭评议时,法官之间就诉讼时效的释明问题发生了激烈的争执:是否应对该问题进行释明,是否应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一位法官与本人讨论了这一案件,本人坚持认为法院应中立和消极,不应主动释明和适用诉讼时效规则。
最后,法院没有就此进行释明,也没有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而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同样是借款纠纷,同一个法院,同一位法官,案例1中法官对被告有所偏向,案例2中法官对原告有所偏向。
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中的司法方法

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中的司法方法作者:张乃元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5期摘要卡多佐作为美国20世纪最伟大的法官之一,他的法律思想更是透漏着浓厚的社会学特色和鲜明的社会福利倾向。
在其任职期间的美国,正从自由资本主义迈向垄断资本主义,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美国社会,涌现出大量新生案件,这些案件很难适用当时的司法原则和先例解决。
此时的卡多佐根据自己的学识和多年的实务经验,理论联系实际,形成了自己独到的司法方法理论体系,其中最为重要的社会学方法更是影响着今后的英美法律。
文章主要阐明卡多佐提倡的四种司法方法,即哲学的方法、历史的方法、传统的方法和社会学的方法,重点在于最后一种方法。
关键词卡多佐司法方法社会学方法社会福利社会观念作者简介:张乃元,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法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9.002美国在经历了一场场巨大的社会变化和冲击后,无疑,出现的许多新的案件无法有效地通过原有的司法方法予以解决。
此时,卡多佐积极主张改革,但是,他依然认为遵循先例的必要性是法律公正的大前提,并且也强调了法官造法的必要性。
卡多佐在其《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中所提倡的法社会学,在我看来,不是偶然发生,而是适应历史和时代之需。
法学与社会学相辅相成,而法社会学作为交叉学科,亦是美国新生的法学流派,则主要是借助社会学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等一系列法学问题。
社会学法学于20世纪在美国得到了良好的发展,它认为法律的演进和发展必须结合社会的实际情况,反对自然权利观念和形式主义法学。
一、背景介绍(一)社会背景卡多佐所处的美国时期,资本家们加强对经济的控制和垄断力度,为保障资本主义制度,联邦权力一再扩大,积极干预地方事务。
此时亦是罗斯福新政时期,全球经济和美国经济大萧条,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政策已经不能解决当时的新生问题。
普通法传统下的法官造法_司法过程的性质_读后
作者简介 :石伟(1 8 一), 男, 山东聊城人 , 西南政 法大学研 究生 # 9 5
历史 % 习惯及 价 值 的 四因素 在具 体 语 境 下综 合 地 发挥 作 用 , 使 得 遵 循 先例 成 为一 种 无 可 辩 驳 又 自
然而 然 的程 序或 规 则 #相反 , 在 动摇 先前 法理 的案 件 中 , 因 为无 合 适 先例 可 依 , 逻 辑 % 史 %习 惯及 价 历 值 的 四 因素依 然 在 具 体语 境 下 的作 用 却 又 变成 了 法官 造法 的依托 # 至 于 法 官 的下 意 识 因 素 与 遵 循 先 例 的关 联 , 卡 多佐 在 文本 中并 未 提 到 , 他仅 仅 强 调 这 些 因素 的 !存 在 ∀ # 而这 种 强 调也 仅 在第 四讲 的后 半部 分
义法 学 的表 象 性 宣示 , 但是 由于 下 意 识 因素 的极
不 确 定性 又 使 得 !温 和 ∀的 卡 多佐 没 有 将 它 作 为 司 法过程 的决 定性 因素来 加 以 阐明 # 固然 如此 , 卡 多 佐 的这 一文 本 处理 方 式 也无 碍 于 他 作 为 现 实 主 义 法 学动 摇先 前 法 理 的 案
件 必须 遵 循 先 例 , 而 动摇 先 前 法 理 的案 件 却无 合 适先 例 可依 # )法 官能 够有 意识 的 因素之 功用 自然 也 不一 样 # 在 没有 动 摇 先前 法 理 的案 件 中 , 逻 辑 %
导致了立志追求确定性的法官的 !压抑和沮丧 ∀#
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中的司法方法
(二)理论背景在卡多佐所处的时期,美国盛行的是法律形式主义,是形式主义的形式之一。
形式主义在达克斯伯雷眼里主要是指一种“将特定的知识领域视为由相互关联的、具有根本重要性的以及逻辑上可证明的科学原则来支配”的努力。
其次,法律形式主义因为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盛行时期,可是到了卡多佐时期却是危机四伏,不能适应当时的社会需要和经济发展,而此时的法律现实主义所提出的观点,则更为适宜社会发展。
法律现实主义者认为,法官对事情对与错的直觉判断是推动案件审理的重要推动力,这种判断是具有实践意义的,包括了道德、常识、职业等等多种因素的复杂而且综合的判断。
(二)历史的方法哲学的方法作为最先考虑的司法方法,在其不能得到良好适用时,往往要和其他方法相配合甚至是让位于其他方法,此时就需要适用历史传承下来的先例,即历史的方法,也称进化的方法,这也是英美法系的特点之一。
卡多佐认为法官审判过程中遵循先例是最重要原则,并且认为“历史的指导力量——即使在历史影响最肯定的地方——会完全限定未来,未来的法律是毫无新意的重复目前和昔日的法律。
”哲学的方法和历史的方法能够作为大部分案件的适用原则,但是,还受理性制约,法官需依理性来选择具体方法,若这两种方法都不能得到有效适用时,此时便出现了第三种司法方法,即习惯的方法。
爱德华・柯克法官认为英格兰法律的三大支柱为普通法、制定法和习惯。
布莱克・斯通将习惯进一步划分为一般的习惯和些特别的习惯。
其终极原因是社会福利,它包含着传统因素,以社会价值为最高检验标准。
但他认为:相比法律起源,弄清楚法律的目标更为重要;卡多佐在对自由的限制上与霍布斯的认识基本相同,他认为,法律上的自由就是另权势阶层规范地行使法律权利,而不是肆无忌惮地或毫不受限地行使权利。
在他看来,自由是不断变化的,法官审理案件时,应依当时的时代和情形来判定自由的内涵。
卡多佐的社会福利是建立在社会观念上的,对其社会学方法有所影响,故道德因素和自由因素都受当时的社会观念影响和决定。
浅析《司法过程的性质》
浅析《司法过程的性质》作者:田桂花来源:《学理论·下》2013年第06期摘要:《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是卡多佐对自己多年担任大法官的经验的一个总结,同时还是对实用主义司法哲学的系统的理论化阐述。
通过梳理文章的结构和逻辑层次,总结作者作为一名司法者对法律的理解、方法论的运用、对人性的深刻洞察及对人的悲悯情怀。
笔者希望卡多佐这种面对现实的司法经验和智慧能在处于激烈的社会变革和转型时期的中国产生共鸣,让一个更加专业化的司法界在这一过程中得以出现和发展。
关键词:司法过程;社会福利;实用主义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8-0119-0219世纪的美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其司法界面临着传统主义与实用主义的两难选择。
著名法官卡多佐作为实用主义的推崇者,凭借他的司法智慧和天才,在其任职期间“静悄悄地”完成了普通法的革命[1]。
卡多佐在其著作《司法过程的性质》中所蕴含的法律哲学思想和司法理念,其分析和解决法律乃至社会问题的思维角度和方法,对当下中国的司法体制建设有借鉴作用。
一、内容概述《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分四讲:(1)引论;哲学方法;(2)历史、传统和社会学的方法;(3)社会学方法,即法官作为立法者;(4)遵循先例。
司法过程中的下意识因素。
贯穿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的核心问题在于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如何得出判决结果。
作为法律现实主义和实用主义的代表,他认为司法过程的性质就是以追求社会福利为最高目标,以遵循先例为前提的“法官造法”活动。
(一)引论引论中首先通过对八个法官面对案件要处理的问题展示了本文的写作思路、写作目的。
卡多佐认为,司法职能得以繁荣并坚持下来依靠的是,在案件面前法官运用自己的经验将各种社会因素精细平衡,从而使审判结果与正义相互和谐达到社会的最大福利。
卡多佐从法官如何进行判决入手,他将法官做出判决比作“酿造化合物”[1]2,这种化合物如何混合生成则受现有法律资源以及法官个人“哲学”的影响。
司法过程的性质
司法过程的性质[美]本杰明•卡多佐著苏力译译者前言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是美国历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律家和法学理论家之一。
1870 年5 月24 日,他出生于纽约市的一个犹太人家庭。
19 岁时,以优异成绩毕业于哥伦比亚大学,专业是文学和哲学,接着进入耶鲁法学院,两年后(未毕业)就离校,获律师资格并在纽约开业。
然而,他的满身“书生气”使他很不适宜从事这种“如果想正直就无能为力”的行当,但是,法官却常常从他的辩论中感到他的论点的说服力。
1913 年,尽管他对政治并不感兴趣,并很少为圈外人知晓,却作为独立的改革派候选人当选为纽约最高法院的法官,次年成为纽约上诉法院法官,1926 年他又被提名和选举为该法院的首席法官。
在他任职纽约期间,由于他出色的司法意见,对全国各州法院司法都有很大影响,纽约州法院因此是最受各州尊重的法院。
他因此也被称为“英语世界有史以来最伟大的上诉法院法官之一”。
1932 年,著名的法学家霍姆斯大法官从联邦最高法院退休,尽管卡多佐并没有寻求提名,但全国法律界——从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包括霍姆斯本人,直至普通律师——几乎一致要求胡佛总统提名卡多佐继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由于当时联邦最高法院内已经有两位来自纽约州的大法官和一位犹太裔法官,依据法庭构成人员多样化的惯例,胡佛总统对是否提名卡多佐出任大法官一事颇为§ 1 §迟疑。
只是当时在任的大法官、后来又继任首席大法官的来自纽约州的斯通情愿自己辞职而为卡多佐让路,胡佛才决心任命卡多佐接替霍姆斯的职务。
在任职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年间,卡多佐支持了罗斯福的“新政”立法,促使了美国宪法以及美国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
卡多佐终生未婚,朋友也很少,他长期与其未婚的姐姐生活在一起。
因此,一些学者称卡多佐为“隐士哲学家”。
1938 年7 月9 日,卡多佐去世。
卡多佐生活的年代是美国工业化、城市化高速发展的社会转型期,由于社会变化,先前在农业社会中演化形成的、主要是回应农业社会问题的普通法显然不能满足变化了的社会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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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 一. 卡多佐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 《司法过程的性质》这本书是美国历史上最具有影响的法律家和法学家本明.内森.卡多佐的主要法学著作。这部著作最初仅仅是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所作的一个讲演,然而却是他对自己多年担任法官经验的一个总结。同时,也是对美国霍姆斯以来形成的实用主义法哲学的一个系统的理论化阐述,至此在美国乃至整个普通法社会掀起了一场司法哲学的革命,更在实践中为罗斯福新政提供了司法帮助——支持政府加强对社会的管理和对经济的干预。全书从如何描述司法决定的过程着眼,肯定法官制定的法律是生活中存在的现实,提出转变法官的角色并要求司法过程进行迫切改革,从而表明了他对司法过程的司法性立法本质的理解并揭示了普通法下司法制度的一个巨变。书中更是提出了许多法官和律师先前都曾感受到,但又从来不曾细致琢磨的问题。如同其传记作者所言:“卡多佐为法律而生,法律也使他成名⋯ ,”该书自1921年发表以来一直获得美国法学界和法律界的高度评价,是美国法律界和法学界最为广泛引用和学习的著作之一,并成为独具特色的美国法律哲学和司法哲学的代表作之一。
二.司法过程的性质 通过对影响法律进步的力量的分析,卡多佐对司法过程的性质得出这样的观点:在一个具体案件中,法官进行判决时要决定哪种方法起支配作用,确定规则前进的方向和路径,判断标准即是推进社会利益。 当然,他也指出法官的造法也不是任意的,而是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卡多佐坚定地认为“遵循先例应当成为一种规则,而不是一种例外”。如果适合案件的规则已经由宪法或制定法提供了,那么法官就无须再费力追寻了。当制定法留下了空白,法官首先应该在先例中寻找类比的可能,如果不可能,他才可以开始“创造法律”,也即意味着法官只是在法律的空白之处进行造法。 法官在造法时应当站在立法者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在现行的法律渊源不充分时,法官“应当服从当立法者自己来管制这个问题时将会有的目标,并以此来塑造他的判决。” 意即法官在判决时,要考虑当现实对法律提出这种要求时,立法者会如何应对,站在立法者的角度对案件事实进行甄别判断,来确定应当站在何种立场, 保护何种利益。卡多佐认为法官造法还必须与社会生活相适应,必须有效回应社会的需要。“当需要填补法律的空白之际,我们应当向它寻求解决办法的对象并不是逻辑演义,而更多的是社会需求。” 虽然法官的立法权是受到限制的,但又是自由的。卡多佐认为遵循先例的原则不能放弃,但可以适当放松。但某些规则经过恰当的检验之后,发现其并不符合正义或是社会福利,就应当放弃这一规则。在法律空白的限制之内,在先例和传统等的限制之内,仍然有一个相当宽阔的自由裁量领域,在这些领域中法官会 有一些自由选择,并给这种选择活动打上了创造性的印记。正是在限制与自由的交错中,法官凭借其智慧和良知,进行发现和创造,寻求社会正义,促进法的生成。
三.内容学习心得 1.司法过程的最高境界——法官造法 法律需要在稳定性与流变性的平衡中符合社会现实的需要。如前所述,社会现实是不断变化的,立法者也不可能编制出能够覆盖一切并且是变化着的现实的法律之网。如此,就会 出现卡多佐所言的“法律的空白”。这空白由谁来填补呢?一般情况下,立法者不可能立即发现并对这种空白做出反应——只有在这些空白在现有的规则之下造成的不正义令公众不能忍受时,才会引起立法者的注意。因此在法律不存在时,并在法官义务的限度之内,法官进行判决时,实际上就拥有了“制定法律的权力” 有人也许怀疑为什么要把这项职责赋予法官,并对法官能否胜任这一职责提出质疑。实际上,法官立法的权力只是被限制在判决之际的法律空白之处。法律是一直存在的,在绝大多数案件中,法律都是非常清楚的,人们争议的焦点不是法律,而是事实。法官只需要查清事实后依照制定法或遵循先例进行判决。但同样不能否认的是,在法律的某些部分,制定法、先例、习惯或社会习俗含混不清,或是它们之间有冲突,这会使法律不确定——法官就要承担起一种立法性质的职责,这时他做出的判决是不受既定规则影响的,因为当时没有适合的法律渊源。并且既然我们必须把这一权力放置在某个地方,而法官完成其工作就必须拥有这一权力,如果法官能够从经验、研究和反思中获得知识,并按照其良知和智慧行动,就能在结论中达到一种相当不错的一般的真实和明智。且法官的这一活动要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限制和压力。首先在范围上,他首先要依照制定法和先例进行判决,只有在现存的法律规则没有为他提供判决的依据时,他才能在法律的空白处进行创造。其次,他要从立法者的角度出发,考虑立法者在立法时会如何对这一现实反映。再次,法官在进行立法时还要掂量各种社会利益,以此决定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创造。 当然,卡多佐的论述是以美国实行判例法为背景的,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制定法。制定法当然也会存在出现“空白”的情况,虽然法官可能实质上在发挥着造法的职责,但一般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赋予法官以立法的权力。例如在我国,司法造法职能主要由司法解释和判例约束力两个方面来体现的。一方面,虽然我国宪法并没有赋予法院以解释法律的权利,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现实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我国《法院组织法》第3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也提到:“凡属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每年最高人民法院都会出台各种司法解释,每一个大法颁布其后都会有 司法解释出台,这几乎成了我国法律界的惯例。这与我国当前缺乏操作性的概括性立法、原则立法有很大关系,并且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有争议性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得不制定司法解释。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司法解释权由法院来实施更为可行有效,诉讼中烦杂的技术问题,以及司法机关的内部事项,更适合由熟悉的诉讼实际情况的法院针对实际需要来制定修改诉讼规则,赋予和强化司法解释权是时代的趋势。另一方面,虽然我国并没有实施判例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出台的经典判例集和公报公布的案例,虽然法律上未规定其有约束力,但是在我国法官具体判案时却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实质上起到了类似判例的作用。而且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由于考虑到它的判决有向上级法院上诉的可能性,因此,必然会注意上级法院以前在审理同类案件时作出的判例。这些对于实现司法的统一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2.实现法律的目的——社会学方法 根据卡多佐的观点,当法律出现空白时,司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官造法的过程,法官如何填补法律空白的方法,抑或说影响法律进步的力量,有四种:哲学、历史、习惯和社会学的方法,而其中,社会学的方法是卡多佐最为推崇的。他认为正义是法律的目的,逻辑、历史和习惯只是在一定限度之内影响法律,但法律的目的却支配所有的这些方法,而实现这个目的的最好的方法就是社会学方法,此时,社会学方法就超越了其他方法而成为最重要的力量。社会学方法,是通过创造性的、合理的诠释对相互冲突的社会利益进行平衡,以促进社会福利的增加。法律规则发展或延伸的方向及距离,最终由社会福利来决定。 社会福利代表了最根本的、最重大、最深广的社会利益,其实现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予以考量的最重要的因素,因此在法官做出最终选择时所起的作用是决定性的。法律的目的是社会的需要,与此相适应法律的功能就是要满足这种需要的实现,法律的功能在于保证“社会福利”的实现。卡多佐的这种实用主义的法律观,是由多方面的形成因素的,一方面,他受到庞德、霍姆斯等人思想的影响,有深厚的美国实用主义哲学传统的烙印,另一方面也是他参加审判实践的感受与经验。但归根结底,这种思想的形成,与他当时所处的时代环境是分不开的。社会现实的变化对法律不断提出新的要求,法律必然要对现实需求做出反应。卡多佐的这种思想,对同样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应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实用主义方法能够回应变动中的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并且有助于克服形式主义,使得法律脱离封闭的体系,而能够更多地面向社会,注重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效力问题,更加注重实现社会的福利,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法律不再是或不再只是停留在纸面上的静止不变的法,而是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富有创造性的、不断向前发展的为社会正义而努力的法。 然而卡多佐并没有对“社会福利”这一社会学方法中的核心术语进行明确的界定,他在一个非常广泛的意义上使用了“社会福利”这一概念,为理解这一概念,他认为,甚至可以“求助于那个无法界定但可以理解的、人们称之为文明的什么东西”。这一极具包容力的界定难免使读者对他的“社会福利”产生了困惑 和不同的认识。并且他一直以相对抽象的方式谈论社会学的方法,并没有提供比较具体的司法上的技术或限制。当然这可能是由于限于演讲篇幅所限,作者未能详加阐述。此外,虽然卡多佐提出了司法过程中法官所运用的四种方法,他却并没有指出在何种条件下运用何种方法。他认为哪种方法居于支配地位,有时取决于对便利性和适当性的直觉,而这种直觉又是无法系统阐述的。不是所有的法官都能够像他那样清楚采用哪种方法进行判决,而水平不高的法官可能不善于运用该方法。在具有包容力的“社会福利”这一宽泛判准的指引下,不是所用的法官都法官知道如何将自己的追求、信念与哲学与时代的、社会的道德区分开来,保证个案的公平与公正,甚至可能会导致法官以“社会福利”为借口而忽视或侵犯个人权利的后果。卡多佐提出的社会学方法在实际上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水平,但实际情况并非完全如此,这无疑大大削弱了这一方法的价值。
四 质疑 卡多佐的这部著作充分反映了当时美国出于现实环境的实际需要,也表明实用主义法学法律的重心从国家主权移向法官。正如任何一种理论都产生于当时的特殊社会背景一样,卡多佐所认可的司法过程的立法性质也是得到了他生活的时代背景的支持。19世纪20世纪初的西方社会已从崇尚个人绝对自由的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各种社会矛盾趋向激化,更强调社会正义、个人自由受限制的法社会学便由此产生。而卡多佐的实用主义司法理念正是这一时代背景的响应,社会现状变化了,法律就需要改革以适应变化了的社会需要,从而司法判中也相当程度地肯定了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更多地注重社会调控分析。作为美国普通法的一部重要著作,《司法过程的性质》是经典之作,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可是,鉴于中西法律文化传统的差异以及不同的社会环境,在中国实体法法制环境下,还需要我们的冷静分析和慎重选择。例如: 1.法官创造法律的本质是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可事实上,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使法官获得寻求正义、实现公平裁决的依据;但它也可能带来削弱法律权威、导致司法腐败、破坏法制统一、影响个案公平的诸多弊端。因此,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律适用中的重要环节之一。我国的法制建设落后、法制监督不到位,如果给予法官拥有足够多的自由裁判权必然导致法官专权。从而影响老百姓对法制的信心。所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得到谨慎对待,给予足够尊重但是更多的要建立相应的程序性归制。正如美国大法官威廉姆.道格拉斯所说:“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 我们不能盲目地推崇法官自由裁量范围的扩张,诉讼中法官基于这一权利而为的补充法律漏洞的活动都必须受到合议审判制、审判合一制等相应程序规则的控制。同时,现今的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冲突严重、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往往得不到及时救济,更需要加强个体利益的保障,而这些仅仅在法院的审判过程中是不能实现的,还需要解决体制问题。 2.他的理论中整个司法过程中出现的角色似乎只有法官,而忽视了当事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