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0.09.07

•【文号】主席令第31号

•【施行日期】1991.06.01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0年9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

1990年9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

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科学技术作品中应当由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适用专

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八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著作权

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二节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五条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条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由国家享有。

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四节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合同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一)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用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六条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第二十七条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合同另有约定的,也可以按照合同支付报酬。

第二十八条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取得他人的著作权使用权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十九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

品。

第三十一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四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二节表演

第三十五条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

应当按照规定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表演者为制作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使用他人作品的,适用本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

(四)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第三节录音录像

第三十七条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出版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

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并且除本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四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下列权利:

(一)播放;

(二)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

(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

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制片者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他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愿调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著作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

第五十二条本法所称的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

第五十三条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法的实施条例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

批准后施行。

第五十五条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

第五十六条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著作权法的主要内容

一、著作权法的主要内容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民法中一般的人身权多以民事主体的生命存续为前提,每个人无差别地享有;著作人身权则以创作出文学艺术作品前提而产生,也不因创作者生命终结而消失。著作人身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由于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反应,是否向公众披露,应当由作者决断。任何人擅自发表他人作品,都属于侵权。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行使署名权的方式多种多样,作者既可以署真实姓名,也可以署笔名、别名或者匿名。匿名,即不署作者姓名,同样是作者行使署名权的方式,并不表示没有或者放弃署名权。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瞳、篡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给其带来的财产收益权。理论上,所有对作品的商业性利用,都应当给著作权人带来财产收益。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全文)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公布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

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第五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0.09.07 •【文号】主席令第31号 •【施行日期】1991.06.01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0年9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 1990年9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

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科学技术作品中应当由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适用专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6号 发布日期: 2010.02.26 实施日期: 2010.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著作权法规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0907]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2001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修正)[20011027]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10)[20100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20100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著作权 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二节著作权归属 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 第四节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节表演 第三节录音录像 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是: (一)文字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 (七)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八)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九)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指为施工和生产绘制的图样及对图样的文字说明; (十一)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指地图、线路图、解剖图等反映地理形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图形或者模型。 第五条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使用作品方式的含义是: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全文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全文 作品完成后作者即可获得著作权,著作权是保护作者自身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那么作者就应当认真了解著作权相关法律知识,以维护自身权益。那么著作权有哪些权利呢?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全文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和我一起了解一下相关知识吧。 一、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学习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

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第五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二)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版权法律法规

版权法律法规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版权问题日益凸显。为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各国相继制定了相应的版权法律法规。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的版权法律法规,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一、著作权法 我国的版权法基本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法于2010年5月1日正式生效,对著作权作出了全面规定。根据该法,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需进行登记或公告。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他人不得以复制、发行、展览等方式使用其作品。同时,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对侵权行为的制裁,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可能会面临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二、相关规定 除了著作权法之外,我国还有一些与版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软件的著作权保护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归属、保护范围和侵权责任等问题。该条例

还规定了软件开发者可以通过合同方式对其软件的使用和转让进行约束,加强了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商标法》主要用于保护商标的权益。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对企业的品牌形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注册权归属于先申请先审查的原则,并对商标的使用和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任何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我国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与版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为维护创作权益和公平竞争提供了法律支持。 三、加强版权保护的重要性 版权保护对于创作者和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对创作者而言,版权保护可以保障其创造性劳动成果的合法权益,激励其进行创新创作。对社会而言,版权保护可以促进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推动创意产业的壮大,提升国家的软实力和经济竞争力。 当前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巨大挑战。网络上存在大量的盗版、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创作者的利益。因此,加强版权保护势在必行。政府、企业和个人都应共同努力,采取有效措施来保护版权,例如加强版权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建立健全版权保护机制等。

最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最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2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公布根据202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局部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1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以下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第五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以下用语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 •【公布日期】1991.05.30 •【文号】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 •【施行日期】1991.06.01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8月2日实施日期:2002年9月15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1991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ⅰ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是: (一)文学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 (七)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八)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九)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供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指为施工和生产绘制的图样及对图样的文字说明; (十一)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指地图、线路图、解剖图等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图形或者模型。 第五条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使用作品方式的含义是: (一)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二)表演,指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 (三)播放,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 (四)展览,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著作权法中作品的认定标准

著作权法中作品的认定标准 不是所有的都能称之为作品,著作权中作品要求具有独创性,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那么,著作权法中作品的认定标准是?现在就跟着我来了解一下吧。 一、著作权法中作品的认定标准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第一、应当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第二、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第三、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标准 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原创性。一部作品只要不是对一部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而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就可以视为具有独创性。著作权法理论中允许偶合,两位作者独立同时完成或单独完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作品,均可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 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三、独创性的概念 所谓独创性并不意味着作品必须是一个人单独创作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的作品,由于不是对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也同样具有独创性。下文为你详细介绍! 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非抄袭性)和差异性。一部作品只要不是对一部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而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在表现形式上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就可以视为具有独创性,从而视为一部新产生的作品,而不是已有作品的翻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3 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3 最新 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3最新版 简介 本文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3最新版本)的概览。该法律为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促进文化创作和创新,维护社会稳定发展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版权保护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保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的作品。具体对象包括文字、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美术、摄影、电影、电视、摄制作品、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 著作权的自然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规定,自然人的著作权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署名权等。著作权人享有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署名、发布、发布署名等权利。

著作权的法人权利 法人具有相应的著作权,包括公民法人、军队及其他法人组织 的著作权。法人享有与自然人著作权一样的权利,例如署名权、修 改权、发表权等。 著作权保护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四十五条规定,自 然人著作权保护期限为终身及50年;法人著作权保护期限为50年。在特殊情况下,政府可以对某些作品的保护期进行延长。 著作权使用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章规定,著作权人可以 许可他人使用、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其著作权。著作权人应当 与使用许可受让人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盗版和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章规定,对他人享有著 作权的作品进行复制、发布、展览、放映、广播、摄制等行为,未

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属于侵权行为。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权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著作权争议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章,著作权争议解决可以通过协议、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对于著作权争议的解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3最新版本)为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护。在工作和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该法律的规定,尊重他人的著作权,共同促进创作与创新的环境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一、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旨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和创新。该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的取得和终止、著作权的权利和义务、著作权的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文将对该法律的主要内容进行全面详细的介绍。 二、著作权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符合以下条件的作品可以享受著作权保护: 1.原创性: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不得抄袭他人作品。 2.表现形式:作品可以以文字、口述、图形、音乐、戏剧、美术、摄影、电 影等形式表现。 3.实现录音录像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美术、摄影、电影 的表演及其他表演活动的录音录像可以作为作品受到保护。 4.国籍要求:作品必须是中国国籍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创建的。同时, 中国不与任何其他国家建立著作权受保护的互惠机制。 5.创作时间:作品必须是完成创作后的具体表现形式,未经表现的想法、构 思等不受著作权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对于自己的作品享有一系列权利,其中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改编权和翻译权等。 三、著作权的取得和终止 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创、继承和合同等三种情况。 1.原创:著作权人通过自己创作的作品取得著作权。 2.继承:著作权可以继承给著作权人的继承人,并保持相对持续的时限。 3.合同:著作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著作权转让给他人,或者许可 他人使用自己的著作权。 著作权的终止条件包括著作权期满、著作权人主动放弃、法定终止等。

自著作权取得之日起,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50年。对于合作创作的作品,则以合作者中较后去世者的终身再加50年计算。 四、著作权的权利和义务 著作权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1.权利:著作权人享有对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署名权:著作权人有权要求他人在使用自己的作品时,标明作者姓名。 –修改权:著作权人有权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人有权阻止他人对他的作品进行篡改、变造或以损害作品名誉、质量的方式进行修改。 2.义务:著作权人应当尊重他人的著作权,并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同时, 著作权人应当依法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著作权法规定了一些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销毁侵权品、公开赔礼道歉等。 五、著作权的保护措施 著作权法为著作权人提供了一些保护措施,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 1.证据保全:著作权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证据保全,以确保日后发生的侵 权行为有足够的证据来维权。 2.技术保护措施:著作权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来防止他人复制、传播、展示 或者发表他们的作品。对于绕过或者破解这些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将被视 为侵权行为并受到处罚。 3.版权登记:著作权人可以申请将自己的作品进行登记,以获得更强的证据 力和法律优势。 六、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一部为保护著作权人权益而制定的重要法律。该法律规定了著作权的范围、取得和终止方式,以及著作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该法律也为著作权人提供了一系列保护措施,以确保其权益不受侵犯。著作权法的实施促进了文化创作和创新的发展,为社会进步和经济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法律。全称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著作权法》。该法的公布实施,为保护知识财产权、增强社会 创造力、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相当重要 的作用。 该法一共有共计十章56条,下面我们重点来看其中的一些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1条规定了“本法调整作品的版权和与作品有关的邻接权等”方面的问题,明确了作品的范围和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著作权是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其所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 有的专有权益。作品的种类包括文字、口头作品、音乐、戏剧、美术、摄影、电影、电视、录音、录像、软件等。 第2条规定了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地位,并重申了保护知识 产权的重要性。强调了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社会责任,同时也是维 护企业的创新和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二章著作权信息管理 第6条规定了著作权人可以通过申请向著作权局登记作品的相 关信息,使其更容易被公众所知和认可。著作权登记是著作权保护 的基础,也是维护著作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第三章作品的著作权

第10条规定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公开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等。这些权 利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 第四章作品的保护期限 第21条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包括了不同类型的作品和不 同形式上的发表/创作。总体情况是,在作品创作完成之后,依照不 同情况分别给予保护。 第五章邻接权 第40条规定了邻接权与著作权的不同,邻接权主要是对那些和 表演相似且为公众所知的表演活动,如音乐、诗歌、舞蹈等等。邻 接权由表演者或制作人拥有。 第六章转让和许可使用著作权 第45条规定了对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人可以将部分或全部著 作权转让给他人。在合同书面签订时,应当明确相关权益的转让、 许可等细节问题。 以上是该法草案的主要条款,该法通过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保护著作人的著作权、规范作品的保护期限,并通过转让和许可使 用著作权的相关手段,有力地保护了创作者和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 益和利益,这对于文化和经济的发展,催化社会的创新极其重要。

著作权法修订及著作权法修订的意义

著作权法修订及著作权法修订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其中一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第五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二)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三)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著作权法2023年是第几次修正 著作权法2023年是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一共经历三次修改,2023年11月为其第三次修改。2023年11月11日,第十

中国版权法

中国版权法 中国版权法 中国版权法有哪些内容?那么,下面就随CN人才公文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著作权 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二节著作权归属 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 第四节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节表演 第三节录音录像 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 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 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 【发布部门】国家版权局 【公布日期】1991.05.30 【实施日期】1991.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批复 (国函[1991]31号) 国家版权局: 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由你局发布施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 (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于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经国务院批准,现

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局长宋木文 一九九一年五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是: (一)文学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 (国家版权局 2012年7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著作权 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二节著作权的归属 第三节著作权的保护期 第三章相关权 第一节出版者 第二节表演者 第三节录音制作者 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四章权利的限制 第五章权利的行使 第一节著作权和相关权合同 第二节著作权集体管理 第六章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 第七章权利的保护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传播者的相关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和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其在中国境内的表演或者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成果。 作品包括以下种类: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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