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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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监管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运营单位)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做好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控制体系,制定运营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保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二章安全设施与保护区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的运营安全要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同步建设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并确保系统功能符合运营安全的需要。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轨道交通线路竣工总平面布置图报市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安全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轨道交通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标准,在车站、车厢内设置以下安全设施、设备:(一)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紧急疏散照明、应急通讯、应急诱导系统等应急设施、设备;(二)安全、消防、人员疏散导向等标志;(三)视频安全监控系统。

紧急情况下需要乘客操作的安全设施、设备,应当醒目地标明使用条件和操作方法。

第七条(设施维护和整改)运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测,并按照国家《地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的要求进行安全性评价, 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完好。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管理原则)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源头管理、防治结合、协同共治、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督导机制,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职责,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辖区内非机动车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参与非机动车综合治理。

第五条(部门职责)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依照法定职责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以及对外卖等网约配送行业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

交通、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行业监督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行业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非机动车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停放、充电行为的监督管理。

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商务、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行业组织)本市非机动车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非机动车生产、销售活动或者在经营活动中安全使用非机动车。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容、交通、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科学方法,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科研机构、院校开展交通科技研究,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运用。

第五条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纵容、指使、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不得妨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七条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到具备资格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接受安全技术检验。

对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对其做出的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九条机动车辆维修、改装经营者,承接改变车身颜色、车型、用途,或者更换车架、车身、发动机等业务的,必须查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凭证;没有变更登记凭证的,不得承接。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宋一玫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宋一玫
第四十五条: 养护责任主体:收费公路经营企业。 养护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 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或 者委托符合条件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进 行养护。
2、明确了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
第四十六条:
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 责。 在收费公路上临时占路、掘路或者进行管线 施工以及设置道口等活动的,除经市公路管理 机构审批同意外,还应当事先征求公路经营企 业的意见。造成公路经营企业损失的,应当给 予相应的补偿。
1、明确了禁止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 工作业,设置超过规定标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 燃易爆的管线; (二)在公路桥梁下停泊船只,在桥孔内堆放易 燃易爆物品、擅自明火作业、搭建永久性设施 或者擅自搭建临时性设施; (三)取土或者爆破作业; (四)设置障碍,挖沟引水; (五)设置摊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种植作 物、放养牲畜
1、明确了禁止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六)倾倒渣土、垃圾,焚烧各类废弃物; (七)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 (八)机动车滴漏、散落、飞扬物品或者随车人 员向外抛物; (九)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场地; (十)损坏或者擅自涂改、移动公路附属设施; (十一)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 行为。
第四章 路政管理
共 13 条
第二十八条 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行为 第三十条 临时占路和掘路的审批 第三十一条 掘路的特殊要求 第三十二条 架设埋设管线的审批 第三十三条 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审批 第三十四条 设施的设置标准和损坏补偿
第四章 路政管理
共 13 条
第三十五条 非公路标志的设置及拆除补偿 第三十六条 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的审批 第三十七条 公交站点设置 第三十八条 审批时限 第三十九条 障碍物清除要求 第四十条 交通管制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正)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正)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9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2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5月10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三章通行管理第四章停放与充电管理第五章综合治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源头管理、防治结合、协同共治、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督导机制,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职责,并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辖区内非机动车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参与非机动车综合治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依照法定职责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行业监督管理。

【2018最新】201X《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解读-实用word文档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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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措施细则在制订中对此次新修订的《条例》,有不少市民认为具体到某些细节问题仍然不是很清晰。

俞烈对此表示,市公安局将会同相关政府部门研究制定《条例》的贯彻实施意见。

针对《条例》修订后新创设的规定,如“禁止货车占用客车道”、“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等规定,市公安局将研究制定具体执法意见,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要求,细化明确与本市实际情况相适应的交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协调相关政府部门落实客货分道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工作。

另外,将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落实1.8万套“电子警察”配备工作,有效弥补警力不足,强化非现场执法手段的应用,与现场执法警力形成“叠加”效应。

固化完善交通大整治期间形成的视频举报制度,在互联网和手机APP上分别开设举报平台,扩大举报途径,优化审核流程,进一步畅通市民群众参与道路交通治理的渠道,加强对突出交通违法的社会监督,形成交通整治全民参与的良好环境。

今后全警种可联动执法交通大整治出成效,离不开法制的规范和引领。

俞烈认为,此次《条例》的一大重要突破是,明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是“公安机关”,打破了以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警种界限,有利于推动形成多警种联动的执法机制。

上海儿童安全座椅规定

上海儿童安全座椅规定

上海儿童安全座椅规定上海市儿童安全座椅规定是针对年龄不满12周岁或身高不足150厘米的儿童乘坐汽车时必须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规定。

下面是具体规定和相关内容介绍:一、规定适用范围该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动车驾驶人和乘坐儿童的人员。

二、儿童安全座椅使用年限和标准儿童安全座椅使用年限一般为6年,但如果在六年内座椅出现任何问题,如安全带破损、结构松动等,需要提前更换。

儿童安全座椅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27887-2011《儿童乘用车使用和安装》以及QS标志在六年内没有因产品质量发生召回行为。

三、儿童安全座椅的使用方式按照上海市儿童安全座椅规定,儿童在乘坐车辆时应根据年龄、身高使用适合的儿童安全座椅。

具体使用方式为:1. 0至12个月的婴儿必须携带符合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并且安装在车辆后排座椅上,婴儿应以背向前方的方式固定在座椅上。

2. 1岁以上的婴幼儿要使用符合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并且安装在车辆的后排座椅上。

如果车辆后排有安全气囊,婴幼儿安全座椅必须与安全气囊保持一定的间距。

3. 4岁以上的幼儿可以根据身高和体重来选择儿童安全座椅,但应遵循以下原则:身高不足150厘米或体重不足36公斤的幼儿,都应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并固定在车辆后排座椅上。

四、罚则和处罚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将处以200元罚款,并扣3分。

同时,安全座椅的制造、销售等企业和个人,如果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将受到行政处罚。

五、宣传和教育工作为了宣传和普及儿童安全座椅的使用,上海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持续加强对驾驶人和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媒体、宣传画册、微信等方式提高公众对儿童安全座椅的认识和使用意识。

总结起来,上海市儿童安全座椅规定要求年龄不满12周岁或身高不足150厘米的儿童乘坐汽车时必须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儿童安全座椅的使用年限为6年,使用方式根据年龄和身高选择适合的座椅并固定在车辆后排座椅上。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范交通管理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行人和车辆的安全,促进交通事故的预防和减少。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道路交通管理活动,对于提高交通安全水平,减少交通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驾驶员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严格遵守交通信号,礼让行人,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酒后驾驶、超速行驶,不得使用手机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

对于违反交通规则的驾驶员,将依法受到处罚,以此来规范驾驶员的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其次,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交通设施和标志的设置作出了具体规定。

交通设施和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便于驾驶员和行人识别和遵守。

同时,对于交通设施和标志的损坏和污损,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修复和更换,以确保交通设施和标志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为交通参与者提供良好的交通环境。

再次,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布交通安全信息,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理。

同时,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加强对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及时采取措施,减少事故的发生和扩大,保障交通安全。

最后,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交通事故的赔偿和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对于因违反交通规则导致的交通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处理,维护交通秩序,减少事故的次生灾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总之,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对于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减少交通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和广大交通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共同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只有在大家共同努力下,才能实现交通安全的目标,为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幸福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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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安全条例
随着交通工具的普及和城市交通量的增加,交通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和交通秩序的有序进行,上海市制定了《上海交通安全条例》。

本文将从几个关键方面介绍该条例的内容和规定。

一、行车安全
1. 酒驾和醉驾
在《上海交通安全条例》中,严禁酒驾和醉驾行为。

任何驾驶员在驾驶车辆前都必须确保自己不会受到酒精或其他药物的影响。

对于酒驾和醉驾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且会面临罚款、吊销驾驶证等惩罚。

2.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条例中对非机动车也有详细的规定,包括非机动车不得逆行、不得占用机动车道、要按规定通行行人过街设施等等。

这些规定旨在减少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提升整体交通安全。

3. 限制超速行驶
《上海交通安全条例》对车辆的速度也有明确规定,禁止超过规定的限速。

超速行驶不仅危害自己的生命安全,也威胁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违反规定的驾驶员将面临罚款、扣分等处罚。

二、行人安全
1. 行人过马路规定
为了保护行人在过马路时的安全,条例规定了几个要点:行人应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不得横穿马路;在无行人过街设施的地方过马路时,应保持警觉,确保安全等。

2. 禁止闯红灯行为
《上海交通安全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行人闯红灯的行为,这不仅对行人自身安全有保障,也有助于维护交通秩序的正常进行。

违反禁令的行人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三、治安交通管理
1. 交通警示标志和标线
《上海交通安全条例》规定了在交通中需要使用的各种交通警示标志和标线,以确保交通的有序进行。

这些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和使用,有助于提醒驾驶员和行人注意交通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 交通违法行为处罚
针对违反交通安全规定的行为,《上海交通安全条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例如,闯红灯、超速行驶、不礼让行人等都将面临罚款、扣分等处罚措施,以保障交通秩序和市民的出行安全。

四、安全宣传教育
1. 交通安全宣传
上海市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将开展各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和交通法规的知识水平。

通过广泛宣传交通安全
知识,让市民深刻认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

2. 驾驶员培训
为了提高驾驶员的技能和安全意识,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强对驾
驶员的培训工作。

通过培训,驾驶员将更加了解交通法规和驾驶技巧,从而提高驾驶安全水平。

总结:
《上海交通安全条例》以规范的方式对交通安全进行了全面的
规定和管理。

通过加强安全宣传教育、约束酒驾和醉驾、限制超速行
驶以及规范行人过马路行为,条例旨在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素质,维护交通秩序和市民的出行安全。

同时,条例对违法行为也有明
确的处罚措施,以提高执法力度和交通管理效果。

通过全社会的共同
努力,相信上海的交通安全水平将会得到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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