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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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审计和监督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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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审计和监督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模版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审计和监督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xx总监〔xx〕2号,xx年4月14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监事会对本行的监督职责,监事会根据《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审计和监督委员会。

第二条审计和监督委员会是监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按监事会的要求开展工作,对监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和监督委员会由三名或以上监事组成,委员由监事长提名,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委员的罢免亦同。

第四条审计和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原则上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监事会推荐产生。

第五条审计和监督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缺失或失去委员资格的,由监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补选。

第六条审计和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办公室由三名或以上本行相关部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成员由主任委员或监事会提名产生。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审计和监督委员会主要向监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监事会授权对指定的业务或行员实施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权限:(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订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在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等方面的履职情况;(三)监督本行全面风险管理治理架构的建立和完善,根据监管部门的风险监管意见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风险提示;(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内部稽核审计工作;(五)听取分支行对总行职能部门的意见,并将建议意见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反馈;(六)根据监事会授权就其他专业事项进行审议或监督。

第四章会议程序第八条审计和监督委员会在年初制定工作计划,根据监事会的要求确定年度重点工作。

办公室成员应根据委员会专业会议的议程内容和日程安排负责做好专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整理专业会议所需要的资料,提交委员会。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监事会展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商业银行,不设监事会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商业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工作、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并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状况和股权结构合理确定监事会规模和构成。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应当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商业银行工会提名。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即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

因特殊股权结构需要豁免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监事由商业银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罢免和更换。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监事的市场化选聘机制。

第八条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外部监事就职前应当向监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

外部监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应超过6年,不应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不应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05年8月27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监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完善银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银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银行章程”),结合银行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银行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银行财务进行监督,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权益。

第二章监事会的职权第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经营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经济、金融方针政策的情况;2、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规范运作的情况:(1)董事会是否严格按照银行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会议和行使职权,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是否存在越权行为;(2)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是否按照银行章程的规定运作,是否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有效履行各项职责;(3)董事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议题是否超出银行章程规定的范围,高级管理层会议的议题是否超出银行章程规定的范围;(4)会议表决、会议记录及签署、报备等是否符合规定;(5)董事会是否按规定对其经营管理活动和其他重大事项进行信息披露;(6)董事会是否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高级管理层是否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工作细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层工作细则》等;3、监督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4、监督董事会是否履行银行章程规定的以下职责:(1)战略的指导;(2)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的制订;(3)重大决策,如注册资本增减、证券发行及数额较大的贷款、投资、担保、转让、并购、资产购置、处置、核销等;(4)财务会计信息、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外部审计师工作情况的监督、审核;(5)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监督、问责;5、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制订决策的情况,有无重大决策失误,有无造成银行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况;6、监督高级管理层是否积极配合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及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7、监督高级管理层经营管理行为和建立内部控制的情况;8、监督高级管理层追究不良资产责任人以及在经营管理中全面建立问责制度的情况;9、监督高级管理层在银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时行使特别处置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银行利益;10、监督高级管理层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11、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监事会监督以及采纳银行内外合理化建议的情况;(二)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银行章程的情况,在执行银行职务时有无以下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1)挪用银行资金或侵占银行财产;(2)以个人名义或以其他名义非法开立账户储存银行资金;(3)以银行资产为银行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4)为自营业务或者为他人经营业务而从事损害银行利益的活动;(5)泄露银行的商业机密;2、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有屈从于外部不正当干预而做出损害银行利益的决策和交易;3、监督董事对银行管理进行战略决策和监控的情况;4、监督高级管理人员组织经营和建立内部控制的情况;5、监督董事出席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以及非执行董事为银行工作的工作量等情况;6、监督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及与董事会及其成员工作交流沟通的情况;7、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是否勤勉、尽责、诚信;8、监督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银行控股和参股以外企业兼职及领取报酬(含津贴)的情况;9、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监事会监督以及采纳银行内外合理化建议的情况;(三)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全体股东及银行利益的行为;(四)根据需要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五)检查、监督银行的财务活动:查阅银行财务会计资料及与银行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银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银行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告,发现疑问的,可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出解释,也可要求高级管理层报告相关业务工作;(六)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银行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七)根据监督需要对银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及对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八)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九)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十)代表银行与董事交涉或者对董事起诉;(十一)制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案;制订监事会其它相关制度、规则、办法;(十二)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十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罢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十四)法律、法规、规章、银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银行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依法行使的其他职权。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成员的产生,优化监事会组成,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其他规定,本行特设立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是监事会根据《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本行监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监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

第四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由监事长或全体监事的1/3以上负责提名,并报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委员范围内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其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监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监事会办公室组织、落实。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一)研究监事的选任标准和程序;(二)对监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三)就监事会的人数和构成向监事会提出建议;(四)对监事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五)广泛搜寻合格的监事人选;(六)拟定监事的薪酬方案,向监事会提出薪酬方案的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七)监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监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研究本行监事的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形成决议后提交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在情况变化后及时提出相应修改建议。

第四章议事方式和程序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应提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银行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银行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银行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行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行监事会设立监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监事会根据本行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监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拟定监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监事组成,股东监事、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各一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监事长、二分之一以上外部监事或者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外部监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监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监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监事会根据本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决定予以更换:(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二)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本行公司章程和本工作规则的规定;(三)监事会认为不适合担任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监事会办公室承当提名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会务安排、议案提交和协调、督办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和职责:(一)对监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监事会提出建议;(二)负责拟定监事的选任标准和程序,对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审,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三)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四)对本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的薪酬(或津贴)安排;(五)负责拟定监事选举、调整、罢免等的方案;(六)组织实施对董事会和董事、监事会和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情况的综合评价工作并向监事会报告;(七)监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银行监事会开会制度模板

银行监事会开会制度模板

银行监事会开会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运作,保证监事会能够有效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事会会议是银行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责的主要形式,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章程的要求,定期召开。

第三条监事会会议的目的是对银行董事会的决策执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进行监督,保障银行稳健运营和股东权益。

第四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运作应遵循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和有效性的原则。

二、会议的召开第五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六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应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送达各位监事,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需要准备的材料。

第七条监事会会议应由全体监事出席,监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监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议程、讨论内容和决议等。

三、会议的议程和讨论第九条监事会会议的议程应包括董事会的决策执行情况、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监督事项。

第十条监事会会议对议题进行讨论,监事可以对议题提出质疑和建议,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予以回答和解释。

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可以邀请外部专家和内部工作人员就特定议题进行报告和讨论。

四、决议和决定第十二条监事会会议的决议应由全体监事投票表决,监事长具有决定性的一票。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的决议应记录在会议记录中,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监事会会议的决定应送达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保密和信息披露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的内容应保密,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决议。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的记录和决议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章程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六、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权归董事会所有。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监事会所有。

以上为银行监事会开会制度的基本模板,具体内容可以根据银行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目的为完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结构,保障本行监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行使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监事职责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诚信和勤勉的监督职责监事按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是履行监事职责的基本方式监事应当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有权依法进行独立调查、取证,实事求是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第二章监事会的职权与授权第三条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检查本行财务;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对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提出罢免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行为损害本行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行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发现本行经营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行承担;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审计;指导本行内部稽核部门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质询;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条监事会行使职权的方式监事会行使职权的方式主要是召开监事会会议并形成监事会决议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可以采取非现场监测、检查、列席会议、访谈、审阅报告、调研、问卷调查、离任审计和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协助等多种方式监事会有权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本行经营管理信息系统第五条监事会职权的授权在不违反有关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形成决议,监事会可授权监事长、监事等行使监事会的部分职权第三章监事会的组成及下设机构第一节监事会的组成第六条监事会组成监事会由9至11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职工监事、外部监事在监事会成员中比例均不低于三分之一第七条监事的产生方式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职工监事由监事会、本行工会提名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1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既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股东监事、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程序选举、罢免和更换第八条监事的规定监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及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监事本行外部监事不应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不应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同一外部监事在本行的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外部监事不得在本行兼任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外部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本行的整体利益外部监事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股东或者其他与本行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第二节监事长第九条监事长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可设副监事长1人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第十条监事长的职权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副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三节专门委员会第十一条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监事会设立监督委员会第十二条专门委员会的组成监督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3名监事组成,主任委员由外部监事担任第十三条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监督委员会负责拟定对本行财务活动的监督方案并实施相关检查,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第四节监事会日常工作机构第十四条监事会日常工作机构监事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第四章监事会会议议事程序第一节监事会会议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召开1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十六条会议形式监事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通讯表决方式第二节议题、议案的提出与征集第十七条会议议题的确定每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前,经监事长同意确定会议议题草案后,由监事会办公室向有权提出监事会会议议题建议的人员或机构征求意见监事会办公室整理有关人员意见后,报监事长确定监事会会议的正式议题第十八条可提出监事会会议议题建议的人员下列人员或机构可以向监事会提出议案的建议:监事;监事会监督委员会;董事会;行长;其他监事长指定的本行股东、员工或本行机构第三节监事会会议召集、通知第十九条会议召集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监事长召集;副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第二十条监事会会议通知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长应及时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并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通知:监事长认为必要时;监事提议时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内容和形式监事会会议通知包含下列内容:会议的时间和预计期限;会议的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名称;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本行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审议事项的相关材料及解释公布于本行官方网站或以合理方式提供书面形式指纸质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任何监事可放弃要求获得监事会会议通知的权利各应参会的人员应在接到会议通知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监事会办公室是否参加会议第二十二条会前其他工作监事会会议通知发出至会议召开前,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与所有监事的沟通和联络,负责联系会议议题的相关机构或人员提前进行会议准备第四节会议的出席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的出席人员监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的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但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下列人员可列席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经监事长同意的人员第五节会议的召开第二十五条监事会会议的举行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第二十六条会议主持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主持会议的,比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确定主持人第二十七条会议开始会议正式开始后,会议主持人应宣布议程和表决方式第二十八条议案审议监事会会议应首先听取相关机构或人员的汇报和说明并进行讨论。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确保监事会对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本行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监事会按照本行《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本行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拟定监事会对本行进行检查、审计工作的具体方案。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监事至少一名。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监事长、二分之一以上非职工监事或者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监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监事职务或应当具有非职工监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这一身份,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监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负责拟定对本行的财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的方案;(二)负责拟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专项审计、离任审计的方案;(三)负责拟定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的方案;(四)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五)监督本行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六)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七)审核本行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八)审查本行内控制度;(九)本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监事会审议决定。

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审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审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本行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一)本行相关财务报告;(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离任审计的工作报告;(五)本行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相关工作报告;(六)本行对外披露信息情况;(七)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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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会议召开和组织
1.1 会议的召开
银行监事会议按照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由监事长或者副监事长主持会议。

1.2 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应提前至少7天发出,并附带会议议程和相关资料。

1.3 会议议程
会议议程由监事长或者副监事长确定,并提前发出。

1.4 会议材料
会议材料应在会前一周发放给监事会成员。

二、会议程序与规则
2.1 会议的开场
监事长或者副监事长宣布会议开始,确认到场监事的名单。

2.2 讨论与决策
按照议程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

讨论过程中,与会监事可以提出问题、发表意见,但要遵守会议纪律。

2.3 决议的通过
决议应获得监事会过半数成员的同意。

若平票,监事长有最终决定权。

2.4 记录与公告
会议记录应由专人负责,并在会后及时公告。

三、其他事项
3.1 会议程序的变更
会议程序的任何变更应提前通知所有监事。

3.2 决议的执行和追踪
监事会通过的决议应及时执行,并进行跟踪检查。

3.3 会议纪律
与会监事应遵守会议纪律,如不得互相打断发言,应尊重发言人的权利。

3.4 会议文件的保存
会议纪要和相关文件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阅和审计之需。

以上是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完整版,旨在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和决策的合法有效。

根据本规则进行会议将有助于监事会成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银行的监督与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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