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题
民事诉讼法习题二参考答案

民事诉讼法习题二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事件:是指不以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件。
2.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予以判定的请求。
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
4.反证:是指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否定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本证所证明的事实而提出来的证据。
5.期间:又称诉讼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和日期。
二、不定项选择题1.ABCD2.ABCD3.AC4.ABCD5.ABD6.ACD7.BCD8.BC9.AC 10.D三、简答题1.处分原则的“处分”,是指权利主体自由决定行使或者放弃权利、以及权利行使的方式。
处分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民事诉讼中享有处分权的只有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代其行使所有处分权,但其本身并不享有处分权。
第二,当事人处分权的客体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基于诉讼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民事实体权利,二是基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诉讼权利。
第三,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首先,当事人处分其实体和诉讼权利,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其处分行为无效;其次,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将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2.起诉条件,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首次,起诉的实质要件有如下:(1)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原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直接的权利主体,另一种是非直接的权利主体,即其所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遭到侵害或者发生争执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民事权益,虽然不是由其直接享有,而且其也不认为应当为自己直接享有,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其有权对这种民事权益进行保护,可以对其加以管理或支配,那么也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民事诉讼法考点整理(1)

一、名词解释1、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和社会纠纷的一种,具体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民事纠纷作为纠纷的一种,一般来说是因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而引起的。
2、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受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
有学者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仅包括法院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还包括当事人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
4、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即民事诉讼法的作用和适用范围,具体说,就是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事、对什么人、在什么空间和时间适用和发生作用。
5、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准则。
6、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7、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即自由支配,对于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8、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9、合议制是指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是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
合议制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的具体运用,它体现了我国法制的民主原则和我国审判制度中集体负责的精神。
10、回避制度是人民法院审判某一民事、经济案件,执行审判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遇有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形,应当主动退出本案的审理,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以上人员回避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依法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
2、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担当者。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指向的对象。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个主体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6、公证: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7、人民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
8、仲裁:根据当事人自愿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按照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非讼活动和制度。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2017-04-09 20:04 | #2楼查询,就是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向金融机构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账户和账户上的存款情况。
划拨,就是通过有关金融机构,把被执行人的存款通过转账划入申请被执行人的账户。
查封,是指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且难以移动的财产加封条,原地封存,不准被执行人转移或者处分的一种限制性措施。
扣押,是对体积较小,或者虽然体积较大,但易于移动的财产予以扣留,运至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场所予以保管,使被执行人不能占有、使用和处分的限制性措施。
冻结,是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以外的,诸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股权、股息、红利等所采取的限制性执行措施。
拍卖,又称竞卖,是指在公开场所,以竟价方式出卖标的物,谁出的价高,就把标的物卖给谁。
民诉名词解释与简答题重点

民诉名词解释与简答题重点名词解释与简答题重点:1、法院调解: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1)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2)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3)法院调解要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2、辩论原则: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诉讼标的:在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对象4、代表人诉讼制度与诉讼代理人制度的区别5、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亲自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1)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2)本诉正在进行(3)以提出诉讼的方式参加7、当事人的特点:(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3)受人们法院裁判拘束8、一般地域管辖: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P1289、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10、协议管辖的概念与条件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1)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2)仅适用于第一审案件(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4)当事人必须做确定的、单一的选择(5)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6)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11、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P13512、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向受诉法院剔除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1)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13、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了制止和排除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对民事诉讼的妨害,维护正常的诉讼程序,保证审判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妨害人所采取的各种强制手段的总称。
法学《民事诉讼法》简答题

《民事诉讼法》简答题1、民事诉讼法的任务:(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2、反诉的条件:(1)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
(2)反诉应当在本诉提起之后辩论终结之前提出。
(3)反诉应当向本诉的受理法院提出。
(4)反诉与本诉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3、诉权的概念和含义: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一项基本权利,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诉权完整内涵包含程序含义和实体含义两个方面。
程序含义是指程序上向法院请求行使审判权的权利,实体含义,是指请求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4、辩论原则的内容:⑴确立了当事人的辩论权;⑵辩论的具体内容极为广泛;⑶辩论的表现形式和方式具有多样性;⑷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5、协议管辖的条件:(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2)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于第二审案件以及再审案件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3)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须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中选择,而不能超出这一范围;(4)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5)协议管辖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6、代表人诉讼制度与诉讼代理制度的区别:(1)产生的根据不同。
诉讼代表人由众多当事人一方推选或人民法院与之商定产生,而诉讼代理人则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产生;(2)与诉讼标的的利益关系不同。
诉讼代表人本身也当事人,他与其所代表的众多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或相同的利益,是代表众多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
而诉讼代理人却不是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仅仅是代理当事人为一定的诉讼行为;(3)诉讼行为的后果不同。
民诉名词解释与简答题

民诉名词解释名词解释第一章1)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2)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指缓解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
3)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4)民事诉讼法:是规定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爱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第二章1)民事之诉:2)反诉: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3)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第三章1)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2)当事人平等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3)辩论原则: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陈述各自的主张和一件,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原则。
4)诚信原则: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
5)处分原则: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6)检查监督原则:指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六章1)管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级别管辖: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3)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区域管辖,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4)裁定管辖:指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
试题1_民事诉讼法

试题一一、名词解释(每个3分,共15分)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2.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3.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4.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5.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
二、单项选择(每题所有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答案,请将其选出并将它的标号写在括号内,每题1分,共10分)1.某人民法院接受了其他法院移送的案件,经审查认为该案不属本院管辖,应当将案件()A.退回原来移送案件的法院B.退回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C.再次移送给他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D.呈报上级法院,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2.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一审合议庭()A.只能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B.必须全部由审判员组成C.既可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也可全部由审判员组成D.应全部由陪审员组成3.在我国民事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制度中,起诉或应诉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是指()。
A.五人以上B.十人以上C.十五人以上D.二十人以上4.给付之诉的诉讼请求是请求人民法院()。
A.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B.否定某种民事法律关系C.变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D.判决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5.民事案件经人民法院调解后达成协议,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A.提出申诉B.另行起诉C.请求重新调解D.提起上诉6.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
法律考试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题详解

法律考试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题详解在法律考试中,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题是一类常见的题型。
这类题目要求考生对于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关键术语进行解释,以展示对于法律概念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本文将详细解析几个常见的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题,并提供解题技巧和例子,帮助读者更好地应对这类题目。
一、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所请求的法律保护的对象。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标的通常包括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举个例子,当甲向乙提起诉讼,要求乙支付合同款项时,合同款项就是甲的诉讼标的。
解题技巧:对于诉讼标的的解释,需要明确指出其包含的内容,以及在具体案例中的应用。
在回答题目时,可以先简要解释诉讼标的的概念,然后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说明案例中的诉讼标的是什么,以及为什么是这样的。
二、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或法律关系提供证据的责任。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原告通常承担举证责任,即原告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被告也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当被告主张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告的主张时。
解题技巧:解释举证责任时,需要明确指出在一般情况下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以及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例外情况。
同时,可以通过具体案例来说明不同情况下的举证责任的不同分配。
三、调解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由法院或者其他调解机构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达成和解或者调整争议的一种解决方式。
调解的目的是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减少诉讼成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解题技巧:解释调解时,可以从调解的目的、调解的主体以及调解的程序等方面进行解析。
同时,可以通过具体案例来说明调解在解决争议中的作用,以及调解的优势和限制。
四、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和执行判决,法院可以采取措施保全当事人的财产。
财产保全的方式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
解题技巧:解释财产保全时,需要明确指出财产保全的目的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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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1、民事诉讼: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依法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
2、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担当者。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指向的对象。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个主体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6、公证: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7、人民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
8、仲裁:根据当事人自愿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按照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非讼活动和制度。
9、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或者重要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重要的原理和准则。
10、人民法院的民事主管: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经济案件的职权范围,亦即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群众组织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
11、民事管辖:确定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亦即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各个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内部分工。
12、管辖恒定原则:民事诉讼在受理起诉讼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因据以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改变为其他法院管辖。
13、管辖异议:也叫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受理案件法院管辖案件提出不同意见的行为。
14、级别管辖: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5、地域管辖: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域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6、普通地域管辖:按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所确定和管辖。
17、特殊地域管辖: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清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为标准而确定的地域管辖。
18、共同管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同一案件都享有管辖权。
19、合并管辖:对同一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一并管辖与此案有牵连的诉讼事件。
12、协议管辖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的约定案件管辖法院。
20、裁定管辖:不是由法律规定而是由法院裁定或决定确定诉讼管辖法院。
21、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发现无权受理,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或者将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移交给别的更适审理此案的法院审理。
15、指定管辖上级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就某个或某些具体案件,指定某个下级法院行使管辖权。
16、当事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依法受自己保护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手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22、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指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也就是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资格。
18、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指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也就是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能力。
23、诉讼参加人:参与民事诉讼,依法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人。
24、共同诉讼、共同原告、共同被告、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人民法院认可和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其中原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和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共同诉讼人。
25、诉讼客体的合并: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的几个诉讼请求被人民法院合并审理,或者把被告对原告的反诉请求与原告对被告的本诉请求合并为一案审理。
22、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26、普通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经人民法院认可和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24、代表人诉讼具有相同利害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全体参加诉讼,由其中一人或者数人作为代表人进行,法院对该诉讼的裁判对于全体当事人均发生法律效力。
27、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部分或全部的独立请求权,以实体权利人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28、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
29、诉讼代理:案件以外的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以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并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30、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保护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代理实施进行诉讼行为,参加诉讼的人。
31、诉讼代理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权限。
32、法定代理:根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33、法定代理权:法律赋予代理人的权限。
34、委托代理人: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中第三人的委托和授权,代为讼行为的人。
35、期间:法院、诉讼参加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时依法应遵守的期限。
36、法定期间: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进行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间。
37、指定期间: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进行某项诉讼行为的期间,即由受诉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某项诉讼行为所规定的期间。
38、期日:当事人、诉认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法院会合一起进行诉讼的时间。
39、送达: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
40、直接送达:将诉讼文书直接送达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41、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合法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
42、委托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受诉法院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一种送达方式。
43、邮寄送达:使用邮寄的方法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一种送达方式。
44、转交送达: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代收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的一种送达方式。
45、公告送达:受诉法院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内容向社会公开宣告,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时间即视为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
46、法院调解: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47、法院调解书:全称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指以人民法院名义制发的,记载当事人之间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
48、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作用裁定,对一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利害关系人一定范围的财产或者与争议有关的财产采取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
49、诉前保全:在诉讼程序开始之间,人民法院对于困难因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另一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不能实现或者难以实现的情况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对方一定范围的财产或者有关争议的财产,作用裁定,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
50、诉讼保全:人民法院从立案开始到作用判决之前,对于困难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根据另一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用裁定,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诉讼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
51、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对某些给付之诉,在作用判决(调解)之前,为解决原告生活、工作或者生产、经营上的争需,裁定被告先给付一定金钱或财物,并立即交付执行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和制度。
52、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采取强制限制的办法,以排除干扰,维护秩序,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53、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案外人,故意实施的扰乱、危害正常诉讼秩序,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妨害诉讼正常进行后果的违法行为。
54、拘传:人民法院依法对必须出庭参加诉讼的被告人,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
55、训诫: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妨害民事诉讼情节轻微的行为人,以口头形式在法庭上提出批评警告,指出其所犯错误和违法事实及给诉讼造成的危害后果,责令其不得再犯,促使其提高法制观念,自觉遵守诉讼程序是一种强制措施。
56、诉讼费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经济、海事、行政诉讼时,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交付的费用。
57、诉:民事主体向法院提出司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
58、程序意义上的诉:民事主体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引起法院对已发生的民事纠纷行使审判权,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手段和民事诉讼法(程序法)的一种制度。
59、实体意义上的诉:原告通过法院向被告提出的实体权益的要求,也就是原告通过法院的审判,强制实现由民事实体法所产生的,并受司法保护的请求。
这种请求是基于民法等实体法而产生的,属于实体法上的一种制度。
60、诉讼:一切诉讼参与人在法院主持下,依照诉讼程序和实体法的规定,解决纷争的全部活动和关系。
61、诉讼当事人:民事主体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而向法院起诉、应诉,从而使诉讼程序发生、发展、变化的人。
62、诉讼标的(诉的标的):诉讼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63、诉讼标的物:诉讼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64、诉讼理由(诉的理由):民事主体向法院提出请1、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即一切客观真实材料。
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据以认定案件情况的事实,二是证据事实赖以表现的载体。
2、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之间,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诉讼参加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措施。
预先提取、固定并妥善保管的制度。
3、原始证据原始证据是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明材料。
它与案件事实即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有直接关系,有的就是案件事实的有机组成部分。
求所根据的事实和法律规定。
65、确认之诉:民事主体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他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