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粤府[92]1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2.01.30
【实施日期】1992.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批复(1993)[失效]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
【失效依据】广东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广东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
(1992年1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92)17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搬运装卸业的管理,建立正常的搬运装卸秩序,维护承托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搬运装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搬运装卸业应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贯彻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家经营,多种经济成份协调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从事搬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搬运装卸作业活动,分为营业性和非营业性两种。
营业性搬运装卸,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包括将搬运装卸费计入产品、商品、工程成本或运费结算等)的搬运装卸活动。
非营业性搬运装卸,指为本单位内部的生产和职工生活服务,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任何方式费用结算的搬运装卸活动。
第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搬运装卸业的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监督实施。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管理
第七条申请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项目和作业范围相适应的搬运装卸机(工)具和设备;
(二)有比较稳定的队伍,从业人员符合劳动用工条件,并有一定的搬运装卸技能和安全常识;
(三)在申请经营的作业范围内,有较稳定的搬运装卸作业量;
(四)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场所、业务章程、管理制度和法人代表;(五)有与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