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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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粤府[92]1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2.01.30

【实施日期】1992.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批复(1993)[失效]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

【失效依据】广东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广东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

(1992年1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92)17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搬运装卸业的管理,建立正常的搬运装卸秩序,维护承托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搬运装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搬运装卸业应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贯彻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家经营,多种经济成份协调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从事搬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搬运装卸作业活动,分为营业性和非营业性两种。

营业性搬运装卸,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包括将搬运装卸费计入产品、商品、工程成本或运费结算等)的搬运装卸活动。

非营业性搬运装卸,指为本单位内部的生产和职工生活服务,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任何方式费用结算的搬运装卸活动。

第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搬运装卸业的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监督实施。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管理

第七条申请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项目和作业范围相适应的搬运装卸机(工)具和设备;

(二)有比较稳定的队伍,从业人员符合劳动用工条件,并有一定的搬运装卸技能和安全常识;

(三)在申请经营的作业范围内,有较稳定的搬运装卸作业量;

(四)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场所、业务章程、管理制度和法人代表;(五)有与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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