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编码(进出口商品归类实务)》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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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编码(进出口商品归类实务)》授课计划

任课教师:ABC

授课班级:

授课时间:2017-2018学年度第2学期

一、课程性质、目的和任务

1、进出口商品归类实务是报关与国际货运专业中一门重要课程,它涉及的有关海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归类是本专业学生的必须掌握的重要专业知识。

2、进出口商品归类实务论述了海关的归类规定、归类技巧及报关员在办理报关事务是的应用

3、通过进出口商品归类实务课程的学习,能掌握基本归类的技巧,在实际工作中灵活运用,游刃有余。

二、教学的基本要求:

通过学本课程,学生要对我国目前的报关行业对进出口商品归类的要求,同时要能够及时的了解海关对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新的规定,并能够在实际的工作中加以应用,另外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能够对进出口商品归类的归类技巧掌握比较的熟练,对报关员全国统一考试涉及的进出口商品归类的知识点熟练的掌握。

三、教学内容和要求

基础知识篇

第一节概况

21类商品:

重点是:第六类、第十一类、第十六类

其次是:第四类、第七类、第十类(纸张)、第十五类、第一类、第九类(木制品) 查找商品编码的方法(先确定品目,然后确定子目)

确定品目(四位数)

第一步:确定所给出的商品名称的中心词,并根据题目中给出的资料分析商品特性(如组成、结构、加工、用途等)

第二步:初步判断该商品可能涉及的章和品目(可能有几个)(21类97章);

第三步:查找涉及的几个有关品目的品目条文;

第四步:查看所涉及的品目所在章和类的注释,检查一下相关章注和类注是否有特别的规定;

第五步:仍然有几个品目可归而不能确定时,则运用归类总规则来确定品目。

品目确定之后就是子目的确定。注意同一数级的子目才能进行比较。

※要先判断它的一级子目。再到二级子目,依次类推。在商品名称前面都有一个横杠,

“—”表示1级子目

“——”表示2级子目,

“———”表示3级子目,

“————”表示4级子目。

※注意同一数级的子目才能进行比较。

1、海关合作理事会1983年通过《协调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或HS。

2、《协调制度》分为21类97章。

3、从类来看,基本上按社会生产的分工分类。

从章来看,基本按照商品的自然属性或功能、用途来划分。

从品目的排列看,一般是原材料先于成品,加工程度低的产品先于加工程度高的产品。列名具体的品种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种。

第二节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

1、我国在《协调制度》的基础上增设本国子目(三级和四级子目),分别编制出《进出口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

2、《进出口税则》中商品的号列称为税号,每项税号后列出了该商品的税率。

3、《统计商品目录》中为了统计需要,列出该商品的计量单位,并增加了第22类,22类分为第98章、99章。

4、《协调制度》中的编码只有6位数,而我国进出口税则中的编码为8位数,其中第7、8位就是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加入的“本国子目”。

第三节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管理(新增内容)

一、归类的依据(重要考点)

1、《进出口税则》

2、《商品及品目注释》

3、《本国子目注释》

4、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

5、海关总署发布的商品归类决定

二、归类的申报要求

1、海关总署制定了《规范申报目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2、《规范申报目录》按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的品目顺序编写的,并根据需要在品目级和子目级列出了申报要素。在报关时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对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三、归类的修改

海关审核认为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名称编码不正确的,按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并根据《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报关单进行修改、删除。

四、预归类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口的货物进行商品归类。

(一)预归类申请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

(二)预归类受理和预归类决定

1、有关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发“预归类决定书”。

2、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裁定。

(三)“预归类决定书”的使用

申请人在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时,应当主动向主管海关提交预归类决定书。

五、商品归类决定(2010年新增)

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进出口相同货物,应该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决定。

六、其他管理要求(了解)

第四节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解释规则一:

规则一有三层含义:

1、指出“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例如说,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按标题,它应该包括,所有的活动物和动物产品,但第一类中,根据章注,就可以知道,流动马戏团、动物园或其他类似巡回展出用的活动物,不包括在第一类里面。所以说“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2、“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在第一章章注中有规定,本章不包括品目95.08的动物,不包括品目30.02的培养微生物及其他产品。那么95.08的动物、30.02的培养微生物,就不能归入本章。所以说,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3、“如项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在对商品进行归类的时候,税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是最重要的。如果按税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还无法确定归类的,才能够按规则二、规则三、规则四、五、六来归类。

解决商品归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它们的优先顺序为:

品目条文—子目注释—章注—类注—归类总规则

规则二

(一)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进口或出口时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成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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