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证书报考条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职业资格证书报考条件

一、高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职业资格):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数控类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5)(*)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经本职业(工种)高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6)(*)取得技术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后从事本职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且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

(7)(*)入学前持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班学生,可申报本专业职业(工种)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8)(*)技工学校毕业生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以上的。

(9)车工(数控车工)、铣工(数控铣工):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技师职业资格):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持有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12年及以上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工作,经本职业(工种)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浙劳社培【2006】122号)

(5)(*)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满20年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浙劳社培【2006】122号)

(6)(*)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0年,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或较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浙劳社培【2006】122号)

(7)(*)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科技成果(发明创造)四等奖以上、市以上三等奖两项以上、或获国家专利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浙劳社培【2006】122号)(8)(*)在传授技艺、培养青年工人方面贡献突出,所带学员在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三名,二类竞赛中获第一名;或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六名,二类竞赛中获前三名;或全国一类技能比赛获前十名,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五名。(浙劳社培【2006】122号)(9)(*)取得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的。(浙劳社培【2006】122号)

(10)(*)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称号的。(浙劳社培【2006】122号)(浙劳社培【2006】122号)

三、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车工、钳工、电工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得省以上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二等奖以上或市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浙劳社培【2006】122号)

(4)(*)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5年,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或重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浙劳社培【2006】122号)

(5)(*)取得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且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浙劳社培【2006】122号)

车工(数控车工)\铣工(数控铣工)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得省以上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二等奖以上或市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浙劳社培【2006】122号)

(4)(*)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5年,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或重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浙劳社培【2006】122号)

(5)(*)取得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且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浙劳社培【2006】122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