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证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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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上岗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

持证上岗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

“持证上岗”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持证上岗”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工作,满足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需要,实现“持证上岗”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行业)法规政策、及中铁三人〔2012〕319 号《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持证上岗”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相关管理岗位有“持证上岗”职业资格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反映了劳动者为适应职业劳动需要而运用特定的知识、技术和技能的能力。

本办法所指的“持证上岗”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行业)法规政策和规章要求,上岗前必须取得规定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第四条公司内从事下列施工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需“持证上岗”:施工员、安全员(C 证)、预算(造价)员、质量员、试验员、测量员、标准员、统计员、资料员、机械员、材料员、劳务员,以及其他有关需要持证上岗的岗位等。

第五条安全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考核“C”类资格证书,担任爆破作业安全员的,同时还应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员资格证书;从事铁路营业线施工的施工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驻站联络员、防护员、领工员(现场带班人员)等岗位,还应接受铁路局的相关安全培训,取得铁路局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职责(一)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公司有关“持证上岗”管理办法;收集各相关部门持证上岗方面的培训计划,将其列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并指1导、监督相关部门的实施情况;负责住建部门“十一大员”证书集中管理及申报、组织培训、考试、取证、复审、继续教育等对外协调组织工作;动态掌握公司范围内“持证上岗”人员状况,建立“持证上岗”人员管理台帐;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二)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业务对口,与上级无缝对接的原则,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持证上岗管理工作。

负责具体组织承办职责范围内、系统范围内的“持证上岗”人员的选派、培训、考核、取证、继续教育、复审等工作。

农业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农业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附件2-2农业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规定》、《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及《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

农业劳动者可通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业绩评定、职业技能竞赛等方式申请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条职业资格分为五个等级。

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第四条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综合管理工作,并行使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二章获取第五条农业劳动者可通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业绩评定、职业技能竞赛等方式申请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对有重大发明、技术创新、获取专利以及攻克技术难关等的劳动者,经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组织专家评定,可获得或晋升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参加国家级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分别取得前20名和前10名的人员,以及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所从事职业设有高一级职业资格的,经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审定后可晋升一个职业等级。

第九条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程序:(一)鉴定站按照有关规定上报鉴定结果;(二)农业部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以下简称部行业指导站)对鉴定结果进行初审,报部鉴定中心复核;(三)部行业指导站按统一要求编号并打印证书;(四)部鉴定中心受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委托核发证书;(五)鉴定站将证书发放给被鉴定者本人。

第三章使用第十条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和上岗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和确定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员工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中国水电七局

员工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中国水电七局

附件1:水电七局成水公司员工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满足公司资质的需要,激发员工学习和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积极性,促进公司员工职业素质和技能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反映了劳动者为适应职业劳动需要而运用特定的知识、技术和技能。

职业资格证书是员工通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定或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展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第三条公司所属员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是与公司提供的工作平台和成长环境分不开的,是公司培养和员工努力相结合的成果。

特别是与公司资质、招投标、工程建设所需要的职业资格证书关系到公司的生存发展,是全体公司员工共同的责任。

因此公司员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必须优先满足公司资质的需要。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以及水电七局有限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二章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第五条凡是公司员工取得的与企业资质、招投标、工程建设所需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必须纳入公司统一管理。

需要注册的,必须依照相关法规注册到公司。

第六条与企业申报资质、招投标、工程建设所需的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造价师(国家、行业)、注册测绘师、注册工程师(岩土、土木、电气、城市规划、环保)、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招标师、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以下简称注册师)。

第七条证书管理及职责分工1.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所有职业证书的统计,归档管理工作,相关部门负责注册聘任人员的日常归口管理工作。

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归口公司人力资源部;注册造价师(国家、行业)归口公司经营经营部;注册安全工程师归口公司安全环保部(质量管理部);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归口公司财务部; 注册测绘师、注册工程师(岩土、土木、电气、城市规划、环保)、注册结构工程师归口公司工程科技部;注册招标师归口公司设备物资部。

包头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包头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包头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市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推进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制度化,规范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要求,提高社会工作者队伍的专业水平,根据国家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在社会福利、社区服务机构或设施中从事社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按照本办法所开展的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评价,适用于在社会福利、社区服务机构或设施中从事社会工作的具有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是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对社会福利、社区服务机构或设施中从事社会工作人员所必备的学识、技术、能力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包括“社会工作员”、“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资格。

取得社会工作员资格,表明已取得从事社会工作的职业资格,具备从事社会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条件。

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表明已掌握较系统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基本理论,具备一定的社会工作实践经验。

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表明已具备较丰富的社会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理论水平,能承担和履行社会工作的专业职责;具备社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能力,并能指导其他社会工作者开展工作。

第五条:凡居住在本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工作者守则》,热爱社会工作,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报相应的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一)、社会工作员1.具有中专(高中)毕业以上学历;2.从事社会工作1年以上;3.参加社会工作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大学专科以上社会工作专业的毕业生免试)。

(二)、助理社会工作师1.大学专科毕业3年、大学本科毕业1年并从事社会工作1年以上,或取得社会工作员职业资格4年以上。

2.具有一定的社会工作经验,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提供本人独立办理的2个以上较为典型的社会工作案例(经街道办事处和旗县区民政局审核盖章);(2)、从事社会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受到街道办事处以上级别的表彰奖励。

持证上岗及证照管理细则范文

持证上岗及证照管理细则范文

持证上岗及证照管理细则范文《持证上岗及证照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职工持证上岗及证照管理,保证岗位人员素质,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企业职工持证上岗及证照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职工持证上岗及证照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职工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持证上岗。

第二章持证上岗的条件第五条企业职工持证上岗的条件如下:(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取得相应的学历、职业资格证书;(三)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四)熟悉相关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五)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第六条企业职工持证上岗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三章证照管理的职责第七条企业职工持证上岗及证照管理工作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第八条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如下:(一)负责职工的招聘、培训、评价等工作;(二)制定和实施证照管理制度;(三)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和考试;(四)负责证照的颁发和管理;(五)定期对持证人员进行复审。

第四章证照的颁发和管理第九条企业职工持证上岗前,应提交相关证照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颁发相应的证照。

第十一条颁发的证照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资格证书的编号、姓名、有效期等信息;(二)职业资格等级的标识。

第十二条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建立证照的档案,并定期对证照进行更新和管理。

第五章持证上岗的期限和复审第十三条企业职工持证上岗的有效期为三年,过期需重新进行培训和考试。

第十四条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对持证人员进行定期复审,复审合格的可以继续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持证人员在岗期间如有违背职业道德或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将取消其持证上岗资格。

第六章处罚制度第十六条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可采取如下措施:(一)口头警告;(二)书面警告;(三)暂停职务;(四)取消持证上岗资格。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报告相关执法部门。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3篇)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3篇)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职业资质认证的公信力和专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机构设置设立职业资格证书主管部门,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职业资格证书的评定和颁发1.职业资格证书的评定由职业资格评定机构负责,评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评定资质和能力。

2.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应公开、公正、公平,符合审查条件和评定要求的人员经评定机构评定通过后,由主管部门颁发。

四、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1.职业资格证书采用电子化管理,实行统一的管理信息平台。

2.职业资格证书应当依法向公众发布和公示。

3.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如有需要,应及时更新。

五、职业资格证书的监督和惩处1.对违反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行为,应予以追究责任,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2.对职业资格证书的非法颁发行为,应予以撤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过去的相关规定。

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人员的管理,提高职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规范职业资格认证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职业的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和认证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证书,是指为了证明个人在特定领域具备一定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而由有资格的机构或组织颁发的文件。

第四条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歧视性地对待申请者。

第二章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第五条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应当实行“急、特、重、严”的原则,即急缺领域、特定职业、重大工程、严重危害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的工作必须认证。

第六条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应当遵循“从业经历、培训学习、考试评价”的原则,对申请者进行综合评价。

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19)

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19)

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简称“资格证书”)的申领、颁发和管理,根据《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格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监制,中国银行业协会用印的相应类别的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分为初级资格证书和中级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条资格证书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简称“考试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二章资格证书的获得第四条资格证书的获得办法和程序:(一)参加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并达到考试合格标准;(二)考生进行资格证书申请,在选择申请证书专业类别时,如通过《银行业专业实务》2科以上(含两科)科目,考生自行选择一个科目作为资格证书专业类别打印项,其它专业类别将以纸质专业类别合格证明的形式作为证书的签注页发放给考生;(三)考试办公室进行资格证书的审核;(四)资格证书审核工作结束后,等候证书发放。

第五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以下职业素质:(一)了解银行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二)能够运用本专业岗位的业务知识,处理一般性银行业务;(三)有与本专业岗位相适应的分析判断能力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四)具备处理与本专业岗位相关的,银行其他业务的基本能力。

第三章资格证书的登记第六条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

第七条持证人员应于持证之日起,下一个自然年12月31日前登陆系统完成证书登记工作。

此后,每一个自然年12月31日前均需完成上述登记工作。

第八条持证人员办理资格证书登记需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从业期间无违规违纪记录;(三)完成个人信息更新。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信息查询的服务。

全国高校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全国高校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全国高校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一、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

主要内容是: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法律依据:1.《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2.《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条明确指出:“实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3.《就业促进法》第五章第五十一条明确指出:“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作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从业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是从业者求职、任职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从业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四、质量技术监督行业--国家职业资格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质量技术监督行业国家职业资格主要包括:计量、检验人员原有职业19个,带温带压堵漏工、设备点检员新职业2个。

2)、职业等级分为:初级(国家五级)、中级(国家四级)、高级(国家三级)、技师(国家二级)、高级技师(国家一级)。

五、检验人员(质检、化验)国家职业资格包括:从事产品或商品的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在制品、中间产品、外购件及包装材料质量的检验、检测、检查、鉴定、测试、测定、装试、装校、实验、试验、化验、抽验、抽查、验收、验配、分类、分级、分析、分测、探伤、鉴别、监督、监测等工作的人员。

六、职业介绍:(一)检验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包括下列职业:1、化学检验员:包括从事矿物、试剂、溶剂、染料、水泥、气体、焦化、农药、水处理等岗位,用抽样检查方式对化工品进行化学分析检验的人员(使用化学分析仪器和理化仪器等设备,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及中间过程进行检验、检测、化验、监测、分析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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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件管理办法
(草案)
一、总则
1.为加强公司内部证件的监督和管理,满足公司企业资质办理和
资质升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和升级、生产经营及个人发展,根据建设部职业资格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内部员工、外聘员工和外单位员工的证件管理。

3.证件管理使用采取统一标准,杜绝各自为政,哄价抬价。

4.现有员工的外挂证件必须限期转回公司,外挂的证件必须提供
给公司使用。

5.为了贯彻国家持证上岗制度,公司将大力开展培训力度,开展
不同形式,不同类型的培训以满足持证上岗需要。

公司鼓励员工通过自学获取所在岗位的职业证书,使其学识和技术能力能满足公司不断发展的需要。

6.公司的职业证书管理工作由综合办牵头。

二、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1、凡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通过考试或认定获得的
职业资格证书,需向综合办进行备案并由综合办统一管理。

2、管理工作流程
(1)、员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需填写《证书服务协议》(附件一),随同职业资格证书一并交到公司综合办进行审查,公司综合办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录入数据库,建立相关档案,由公司综合办统一负责保管。

(2)、公司综合办根据本办法相关标准确立奖励标准,并在《证书服务协议》上盖章签字。

(3)、公司综合办管理人员负责收集公司员工资质证书、并安排相关考试、报名、培训、继续教育等工作。

(4)、公司各部门或个人需要使用职业证书时,须填写借用申请表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证书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5)、员工调离本企业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执业证书原件及职业专用章退换本人,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6)、负责职业证书保管的工作人员,不得将职业证书出借、出租和转让,更不得用于其他公司的注册。

三、奖惩
1、奖励制度
公司鼓励员工上岗持证对于有证员工公司将对其发放证书奖励。

奖励发放计算从挂靠之日起计算发放标准。

发放标准如下:
注:以上证书补贴按月发放。

证书尚未在公司注册的,自证书在公司注册之日起算。

3、惩罚制度
证书持有人擅自将证书出借、出租、转让和到外单位注册的,公司有权向持证人提出:
(1)、赔偿与资质证书相关的证书奖励、证书补贴等各项费用。

(2)、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相应的经济损失。

(3)、已在外单位注册而拒绝变更回公司,公司将依据劳工合同法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将暂停发放综合奖金。


(4)、证书管理人员在证书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公司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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