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方针、原则

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方针、原则和机构是什么?

答: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所遵循的方针是“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安置工作的原则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即士兵退役后仍回原入伍征集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安置其参加农业生产、分配工作或复学、复工、复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名称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该机构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退役士兵接收和安置的日常工作。

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政策、接收范围及报到安置程序是什么?

(一)退役士兵的接收范围:

退役士兵是指退出现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一是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二是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三是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四是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五是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二)退役士兵报到、审批程序如下:

1、凡由我市所辖区县入伍且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请直接到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