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运行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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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运行控制程序

1目的

对确认的重要环境因素实施有效的控制,保护环境、节省资源,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程序。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从事的生产活动中与之相关的重要环境因素的运行控制。

3职责

3.1后勤物业部是本程序制定、修订和组织实施的归口管理部门。3.2后勤物业部负责公司机关环境管理运行控制。

3.3后勤物业部负责公司环境管理运行控制的指导、检查、督促。3.4分公司、项目部负责本公司、项目部环境运行控制有具体实施。

4工作程序

4.1原材料、设备中的环境因素管理

商品混凝土必须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18585要求。

新购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明确能耗指标(如耗油量)、噪声限值、废气排放要求等。

4.2公司自备车辆、应建立油耗考核制度、节约用油;实行定点维修、减少维修过程中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

4.3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应建立节约用水、用电、减少办公用耗材节约计划、减少消耗。

4.4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应与办公耗材供应商签定协议,由供应商负责回收废硒鼓、废墨盒、废电子产品等。

4.5施工现场环境管理

4.5.1废水控制

4.5.1.1向江河、湖泊、水库或其它地表自然水体排放施工废水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第二类污染物一级标准。

4.5.1.2当使用的水体本身已受污染时,排放的施工废水应不劣于水体的本底水质指标,该指标可在使用前取样检测。

4.5.1.3向水体排放生活污水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1918的要求。

4.5.1.4混凝土拌和冲洗废水,应设置沉淀池,经沉淀后排放。如废水PH值(6〈PH〈9〉不满足排放标准时,应采取中和措施。4.5.1.5冲击造孔、旋挖造孔等产生的泥浆、不得任意排放、应引流或采取其它方式输送至沉淀池,经沉淀后排放。

4.5.1.6机械修配产生的废水,宜修建隔油池进行处置,或收集存放,待一定时间后进行环保型处理。

4.5.1.7需要进行机械车辆冲洗用施工区域,应设置集中冲洗处,冲洗废水应经过沉淀后排放,必要时应采取油水分离措施。

4.5.1.8厕所污水及粪便必须经化粪池发酵和分解后排放,禁止以任何形式直接排入水体。

4.5.1.9食堂和餐厅清洗槽废水应设置食物残渣拦截装置,通过隔油池分离后排放。否则,废水宜引入化粪池排放。

4.5.2废气控制

4.5.2.1废气污染物控制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4.5.2.2应使用符合废气排放标准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定期维修保养,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及时报废。

4.5.2.3燃煤应选用优质煤,宜用电能、太阳能、液化气、天然气等替代燃煤。

4.5.2.4钻爆作业应优先采用捕尘装置的钻孔设备,或采取水钻、孔口喷水雾措施降低粉尘污染。

4.5.2.5露天爆破宜采用松动爆破或覆盖等降低扬尘的措施。4.5.2.6土石方挖填作业时,禁止随意弃渣,对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区域,应洒水降尘。

4.5.2.7施工运输宜配备洒水车,定时洒水湿润路面,减少扬尘。4.5.2.8骨料生产应采用湿式生产工艺;采用干式生产工艺,对主要尘源应设置除尘装置。

4.5.2.9沥青拌和楼应保持除尘装置的良好工作状态。

4.5.3噪声控制

4.5.3.1噪声控制应维护工程影响区域声环境功能要求。重点保护医院、学校、疗养区、居民集中居住区等噪声敏感区。

4.5.3.2噪声控制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适用时,执行《城市港口及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11339或《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4.5.3.3对通风管道、排气管道等噪声源,可采用加装消音装置、降低噪声源产生的噪声事故。

4.5.3.4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维护保养,保持其良好的技术性能,当设备发生异常响声时应停止使用,并排除异常。

4.5.3.5对单个噪声设备(如柴油机、空压机)可将其封闭在一个隔声窨内。

4.5.3.6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噪声强度较高的设备不得在夜间运行。4.5.3.7噪声强度较大的设备宜运离对噪声环境要求较高的声环境功能区。

4.5.3.8应根据岩石特性进行爆破设计,优先采用毫秒微差爆破技术,合理控制单响药量。

4.5.3.9施工场界附近有居民集居地、医院、学校时,应选择在昼间合理时间进行爆破作业,非抢险作业不得在夜间实施爆破。4.5.3.10施工场界附近有学校时,应选择在学生上学前和放学后实施爆破作业。

4.5.3.11运输车辆应加强维护保养,降低车辆产生的噪声强度。4.5.3.12施工道路应加强维护,尽量减少因路面原因产生的噪声。4.5.3.13合理布置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必要时设置吸声材料降低噪

声。

4.5.4固体废弃物控制

4.5.4.1固体废弃物应遵循分类处置的原则。

4.5.4.2固体废弃物应结合水土保持措施进行处理,禁止在江河、湖泊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设置弃渣场。

4.5.4.3危险废弃物处置控制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执行。

4.5.4.4弃渣场的选址应当遵循“注重环保,少占耕地,有利生产,综合利用,提高效益”的原则,并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的要求。

4.5.4.5弃渣场应保证最大堆积高度时滚落物料不致于落入河道或岸坡下,并预留5米的安全距离。场地条件不能满足时须在物料堆积坡脚处设置防护挡墙,并采取适当的排水措施。

4.5.4.6其它工程弃渣应清运至弃土场,不得随意弃置。4.5.4.7包装材料拆除宜保持完好,或交供方回收或交专业回收机构处理。

4.5.4.8加工剩余废料,如钢筋头、焊条头、金属切割渣、橡胶、塑料制品等,应分类集中存放,交由专业回收机构处理。

4.5.4.9无回收利用价值的废旧材料应运至相应的弃渣场处置。4.5.4.10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含机油废弃物、含油漆废弃物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4.5.5废油等废弃物控制

4.5.5.1可回收利用的油脂应收集存放在相应的溶器内,交由专业回收机构进行回收。

4.5.5.2设备维修场地面宜采用砼进行硬化处理。

4.5.5.3因设备故障不能在修理场进行修理时,应使用油盘等容器收集、回收废油,并在修理场地面铺垫砂子,待修理完毕后将被油污染的砂子和土壤挖除,运至弃渣场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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