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重庆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重庆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重庆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设计专项论证工作程序

一、工作职责

(一)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专项论证和论证意见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二)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召开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专项论证会,形成专项论证意见。

二、论证条件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申报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前申请对项目进行专项论证,并确保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项目拟论证的技术内容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标准要求;

(二)项目拟论证的技术内容未发生工程应用质量问题。

三、论证内容

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情况对相应的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进行专项论证,具体要求如下:

(一)超高超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专项论证

1、论证对象

(1)建筑高度超过150m或单栋建筑地上建筑面积大于20万㎡的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超过150m的居住建筑。

2、论证资料

(1)超高超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专项论证报告(要求详见附件1);

(2)各专业设计图纸、节能(绿色建筑)设计说明、节能计算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相关合法性文件;

(3)相关专项分析报告(采光、噪音、自然通风等)。

(二)大型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不利条件专项论证

1、论证对象

单体建筑面积大于5万㎡(含)且采用集中空调系统,其集中空调系统不采用水源(或土壤源)等热泵技术进行供冷供热的公共建筑。

2、论证资料

(1)大型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不利条件专项论证报告(要求详见附件2);

(2)暖通专业设计说明、设计图纸、总平面图及相关合法性文件;

(3)岩土热响应试验报告。

四、论证专家

论证专家组应从市城乡建委发布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咨询专家库中选取,由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五个专业具有建筑工程类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上的5至7名专家组成。论证专家实行回避制,与论证项目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检测等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论证专家。

五、论证流程

1、申请。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申报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与绿色建

筑专项审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专项论证申请报告,提供相关论证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2、论证。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专项论证会,形成专项论证意见(样式详见附件3)。

3、实施。建设单位将论证意见(一式三份)分别报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后,作为开展项目设计审查和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的依据。

六、工作要求

(一)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审查环节,对论证意见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出具的《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审查意见表》中填写项目论证意见落实情况;在能效测评环节,对论证意见落实情况进行复核。

(二)建设单位将论证意见交论证项目的设计、图审、施工、监理和检测等单位实施,并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按照论证意见进行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实施。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论证意见要求,对论证项目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进行审查,对未按论证意见要求进行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的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论证意见要求,加强对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附件1:超高超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专项论证报告要求;

2:大型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不利条件专项论证报告要求;

3:重庆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专项论证意见样式。

附件1

超高超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专项论证报告要求

一、项目概况

描述项目的地点、建设规模、建筑高度、用途、保温系统及可再生能源的实施条件。

二、分析依据

技术标准、项目能源条件、结构、价格以及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政策的相关规定。

三、外围护结构节能(绿色建筑)措施的安全性分析

1、耐力学作用和稳定性;

2、火灾情况下的安全性;

3、防水、防结露、抗冲击性能、污染物释放;

4、使用安全性(力学性能,如抵抗自重、温度和应力变化产生的变形能力、抗风压性能);

5、隔声性能;

6、热工性能;

7、系统耐久性、部件耐久性;

8、细部构造加强措施。

四、天然采光设计分析

对主要功能房间天然采光设计达标情况分析。

五、噪声控制与隔声设计

噪声的水平传递和垂向传播问题分析,多元化大跨度结构侧向传

声能力控制。

六、自然通风的节能潜力分析

应有采用自然通风与采用机械通风或空调系统建筑的节能比较。

七、暖通空调系统的冷热源选型与配置方案优化分析

至少应包含两种及以上的冷热源选型与配置方案比较,比较内容至少应包含:

1、方案初投资对比;

2、方案节能性对比;

3、方案运行维护管理对比。

八、暖通空调系统的节能措施分析

应列举暖通空调系统的具体节能措施,并与常规系统进行对比分析。

九、可再生能源利用率计算

采用可再生能源提供空调用冷量和热量的设计负荷或年计算负荷比例的计算。

十、建筑物全年能耗计算。

应对建筑全年能耗进行计算分析,分楼栋提供建筑物全年能耗数据。

备注:

1、如果采用热泵方式(污水源、地表水、地下水、地源、空气源)提供生活热水,则要求“热泵+冷热源侧水系统”的综合COP≥2.0(相当于风冷热泵的COP),否则不能作为可再生能源利用来参评。

2、如果采用热泵方式(污水源、地表水、地下水、地源)供暖或空调制冷,则要求“热泵+冷热源侧水系统”的综合COP≥2.3(相当于风冷热泵的COP),否则不能作为可再生能源利用来参评。

附件2

大型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不利条件专项论证报告要求

一、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包括地理区域位置、工程场地状况调查、水文地质状况调查、岩土热响应实验、水体环境评估、地块标高、建筑类型与组成(包括名称、层高与楼栋高度、使用功能、建筑面积和空调面积。

项目设计冷负荷和热负荷(按建筑或功能分区给出)。

附图:项目区划图、项目总平面图、建筑典型楼层平面图。

二、项目实施可再生能源应用的不利条件

(一)结合项目冷热源技术方案,论证项目周边可再生能源资源现状是否满足实施可再生能源应用(地表水热泵系统、地下水热泵系统、污水源热泵系统和地下土壤源热泵系统)所必备的基本条件。

(二)项目所在地存在的不可抗逆的限制性条件。

(三)其它不利条件。

(四)通过技术方案的对比分析,确定项目无法实施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客观原因。

附件:各种项目可再生能源实施不利条件的勘察、技术报告

三、结论

附件3

重庆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专项论证意见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2007年11月23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的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和材料,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教育,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能源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经委、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规划、土地、房产、质监、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建筑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地方建筑节能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按法定程序发布。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节能技术性能认定公告制度,及时制定、公布并更新推广使用目录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目录。 第十条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2017重庆建筑节能材料发展报告

2017年度重庆市建筑节能材料发展报告 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 重庆市建筑节能协会 重庆市墙体材料工业行业协会 2018年1月

前言 为推动我市城乡建设领域生态文明建设,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4〕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6〕86号)等文件精神,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市委五届三次全会精神,我市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行动计划”目标为指引,着力强化建筑节能材料应用管理,提升建筑材料绿色化水平,培育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产业化基地,促进传统建材行业转型升级。 自2008年《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实施以来,2010年我市开展建筑节能技术备案管理与性能认定,建立了市城乡建委监督管理、市建筑节能中心承担认定日常工作、建筑节能政策解释,行业协会协调指导三位一体的建筑节能材料管理工作模式。创新性地在全国率先建立墙体自保温应用技术体系,率先推动建筑保温隔热材料板材化、工厂化和成品化。2015年率先制定《绿色建材评价标准》,开展绿色建材评价。2016年底,我市公共建筑、主城区居住建筑已全面强制执行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要求。截至2017年12月,已将新型墙材、节能门窗和保温材料等504家企业805项节能建材纳入了建筑节能技术备案管理,培育扶持45个产业化示范基地。 建筑节能技术的规范管理和示范基地引导,促进了我市建筑节能材料的快速发展,技术性能不断提升,产品竞争力不断增强,行业不断发展壮大,为下一步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打

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提高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果,确保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161号)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通过市城乡建设和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我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实施计划,改造后实现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目标的项目;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的财政补助资金,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和市级配套财政资金组成。 第三条市城乡建委负责全市示范项目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市城乡建委委托市建筑节能中心开展以下具体管理工作:(一)示范项目评审资料齐全性审查; (二)示范项目专家评审会组织实施; (三)示范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四)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资料初审; (五)示范项目评审资料与验收资料归档管理和统计工作。 鼓励其他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在推进示范项目建设工作中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示范项目的征集初审、监督实施以及市城乡建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节能量审核机构承担示范项目能耗基础数据等节能诊断有关情况以及改造效果的核定工作,由市城乡建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节能服务机构提供示范项目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从事建筑节能诊断、技术咨询和设计等节能服务的单位,由市城乡建委通过专项备案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六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进行改造修缮时,宜同时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七条鼓励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章示范项目申报 第八条示范项目应在确保节能改造效果的基础上,采取经济、适用、安全的节能技术措施,对建筑内的照明插座、采暖通风空调系统、动力系统、特殊用电等进行综合节能改造。具备条件的,还应对其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 第九条申报示范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示范项目应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商场、宾馆饭店、医疗卫生和文化教育等公共建筑,实施改造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0平方米。 (二)示范项目应提供不少于2年连续的能源消费账单、建筑竣工图纸、用能设备的明细及技术参数。 (三)申报单位应为示范项目的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和节能服务公司。对于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修缮类工程项目涉及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相关内容的,其投资主体可为申报单位。 第十条示范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与节能服务公司应参照《重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的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和材料,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教育,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能源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经委、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规划、土地、房产、质监、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建筑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地方建筑节能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按法定程序发布。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节能技术性能认定公告制度,及时制定、公布并更新推广使用目录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目录。 第十条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第三章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方案设计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设计进行审查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体形、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均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项目热工计算书,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措施。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市和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节能知识复习题

重庆市建设行业职业岗位考试指南 建筑节能知识 重庆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 二○○六年

1、今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节约能源,(A)”。 A、从我做起 B、人人有责 C、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 D、以上都不对 2、2006年(A)是全国节能宣传周的第一天。 A、6月11日 B、6月10日 C、6月12日 D、6月14日 3、全国性的节能宣传活动最早开始于1979年10月。根据国务院第6次节能办公会议的精神,从(B)年起,每年举办“节能宣传周活动”。 A、2000年 B、1991年 C、1995年 D、1993年 4、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B)。 A、15% B、20% C、30% 5、建设节约型社会,要以节约使用资源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核心,以(B)、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为重点。 A、节省、节俭、节制、节约 B、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C、节衣、节食、节水、节电 6、下列那种做法不利于南方地区建筑节能?(A) A、建筑外墙选用深色 B、选用保温隔热外墙材料 C、选用中空镀膜玻璃 7、节能建筑是指按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在使用过程中可以降低能耗的建筑。其主要是在(A)等方面运用了大量新技术。 A、墙体结构、门窗玻璃、采暖方式、制冷方式 B、照明系统、建筑结构、采暖方式 C、门窗玻璃、室内布置、节水器具选用、制冷方式 8、建筑能耗是指建筑物使用过程中的能耗,其中(B)等能耗约占建筑总能耗的2/3以上。 A、热水供应、空调、采暖 B、采暖、空调、通风 C、电梯、空调、通风 9、世界环境纪念日是:(C) A、3月22日 B、7月1日 C、6月5日

重庆住宅项目建筑节能施工方案作业方案

重庆住宅项目建筑节能施工方案作业方案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工程建筑节能 施工组织方案 编制: 审准: 南通*********项目部 二00八年一月 目录 1 综合编制说明 2 工程概况 3 设计情况和现场平面实际情况 4 组织管理机构 5 劳动力、机具的组织 6 总体施工计划 7 材料的要求 8 施工工艺标准 9施工前准备工作 10检查、试验与验收 11施工中应注意事项

12安全注意事项 13 施工准备 14奖罚制度 内容 1 综合编制说明 编制目的 响应国家建筑节能政策,精心组织,为节能工程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科学、有序进行提供指导性文件。 编制依据 施工图纸和相关图纸会审、变更及核定; 工程合同及其工期要求; 相应的进度计划; 《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大全》; 《施工手册》;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查与验收手册》; 《建筑节能标准》(合订本); 《质量通病防治手册》; 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公司的工作程序、管理规定相关文件。

编制内容范畴 屋面、外墙、门窗、地下室顶板、外挑阳台底部、飘窗、非采暖空间、温度伸缩缝、采暖用能系统及施工中能源合理利用。 2 工程概况 ****工程,东西方向1/01~47轴,共76米长;南北3/0A~Y轴,共29米宽。±绝对标高为703.30米,地下室共3层。 建筑节能按现行标准节约50%设计、施工。 3 设计情况、施工难点和现场平面实际情况 根据图纸设计和变更通知单,建筑节能设计情况如下: 3.1.1屋面设计 钢筋混凝土屋面板 20厚的1:3水泥砂浆找平层 45厚(住宅)或70厚(商场)的模塑聚苯板 1:6水泥焦渣找坡层,2%坡度,最薄30厚,振捣密实 20厚1:3水泥砂浆找平 2厚聚氨酯防水涂膜 4厚的聚合物改性沥青SBS卷材防水一道 刷着色涂料保护层 3.1.2外墙设计 (1)住宅部分外墙做法(包括飘窗水平构件): 混凝土结构墙

《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65%标准》

《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65%标准》 —通风部分培训材料 重庆海润节能研究院 二○一一年二月

一、背景 建筑内部的通风条件是决定人们健康、舒畅的重要因素之一。它通过空气更新及气流的生理作用对人体起着直接的影响,并通过对室内气温、湿度及内表面温度的影响而间接地对人体产生作用。 1.1 病态建筑综合征(SBS) (1)什么是SBS 病态建筑综合征(Sick Building Syndrome)是指建筑占用者所经历的急性不适感,例如头疼、眼鼻喉刺激、干咳、皮肤干痒、头昏恶心、难以集中注意力、疲劳和对气味过敏。然而,病态建筑综合征并没有特定的症状和诱因,而且往往在占用者离开该建筑后自行消失。医学界广泛认为,导致病态建筑综合征的最主要原因是室内空气质量差。 (2)SBS产生的原因 通风不足、室内外化学污染源、微生物污染都可能导致病态建筑综合征,最根本的解决方法是改善室内空气质量。首先是减少或消除污染源,临近的工地、挥发有机化合物的涂料、容易积灰的地毯织物、腐败的食物,甚至占有者本身都可能成为空气污染源;其次是保证充足的通风,将空气污染物带出室内;最后,日常清洁以及良好的生活习惯也必不可少。 此外,病态建筑综合征还与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足有关,任何提高建筑占有者舒适感和生产效率的措施,都对避免病态建筑综合征有帮助。当然,消除病态建筑综合征绝不是建筑师的终极目标,而仅仅是基本要求。 1.2 SARS

(1)什么是SARS SARS就是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全称严重急性呼吸综合症(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s),简称SARS,是一种因感染SARS相关冠状病毒而导致的以发热、干咳、胸闷为主要症状,严重者出现快速进展的呼吸系统衰竭,是一种新的呼吸道传染病,传染性极强、病情进展快速。 (2)通风在预防SARS中的作用 医学研究证明,预防SARS的最有效手段就是良好的通风效果,就是使得病毒在空气中浓度稀释。 作为改善室内空气品质的手段,可以在通风系统中加强过滤,加入空气自净装置和除菌装置。在应对SARS时,采用这些手段很有必要。只要能够严格遵照规范要求,设计和使用空调通风装置,足以保证建筑室内空气品质满足健康舒适甚至效率等不同层次的需求。 1.3 建筑通风不力的结症 以往针对建筑的卫生标准要求不高,措施不严。主要表现有: 1.建筑通风空调系统的设计新风量偏低,新风换气次数少,有些建筑新风量达不到人体生理的要求。 2.在实际运行中,由于新排风系统匹配不合理,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通风换气的次数往往达不到设计的新风量,其中有设计的原因,也有使用的问题。 3.没有进行风平衡,新风往往不能均匀地送到室内不同空间。 4.新风采集口的清洁卫生状况,比如有的从吊顶、走道上获得新风,风源污染情况难以保证。 5.个别建筑存在新排风短路,排出的污浊空气被新风吸入。

重庆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审查要点

重庆建筑节能与绿色建 筑审查要点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重庆市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节能与绿色建筑专篇(公共建筑部分)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O一六年八月

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2013―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37号)和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渝建〔2016〕200号)等文件的工作部署,推动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的有效实施,指导重庆市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在总结重庆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原《重庆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公共建筑部分)初步设计审查要点》和《重庆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公共建筑部分)施工图设计复核要点》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合并《重庆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公共建筑部分)初步设计审查要点》和《重庆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公共建筑部分)施工图设计复核要点》,更名为《重庆市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节能与绿色建筑专篇(公共建筑)》; 2. 与2013年版比较,对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中更新、调整、新增内容补充审查要点; 3. 按专业明确了《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中各主要条文对应于设计说明、设计图纸、分析报告与计算书中的审查要求,重点细化了对特殊情况、易存在争议内容的审查要求。 本审查要点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设计审查管理的要求,分别制定了对各专业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及设计条文的审查要求,为重庆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审查机构开展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审查提供了技术依据。考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20RR年11月23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的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和材料,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教育,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能源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经委、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规划、土地、房产、质监、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建筑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地方建筑节能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按法定程序发布。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节能技术性能认定公告制度,及时制定、公布并更新推广使用目录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目录。 第十条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第三章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重庆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重庆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设计专项论证工作程序 一、工作职责 (一)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专项论证和论证意见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二)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召开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专项论证会,形成专项论证意见。 二、论证条件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申报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前申请对项目进行专项论证,并确保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项目拟论证的技术内容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标准要求; (二)项目拟论证的技术内容未发生工程应用质量问题。 三、论证内容 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情况对相应的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进行专项论证,具体要求如下: (一)超高超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专项论证 1、论证对象 (1)建筑高度超过150m或单栋建筑地上建筑面积大于20万㎡的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超过150m的居住建筑。 2、论证资料

(1)超高超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专项论证报告(要求详见附件1); (2)各专业设计图纸、节能(绿色建筑)设计说明、节能计算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相关合法性文件; (3)相关专项分析报告(采光、噪音、自然通风等)。 (二)大型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不利条件专项论证 1、论证对象 单体建筑面积大于5万㎡(含)且采用集中空调系统,其集中空调系统不采用水源(或土壤源)等热泵技术进行供冷供热的公共建筑。 2、论证资料 (1)大型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不利条件专项论证报告(要求详见附件2); (2)暖通专业设计说明、设计图纸、总平面图及相关合法性文件; (3)岩土热响应试验报告。 四、论证专家 论证专家组应从市城乡建委发布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咨询专家库中选取,由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五个专业具有建筑工程类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上的5至7名专家组成。论证专家实行回避制,与论证项目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检测等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论证专家。 五、论证流程 1、申请。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申报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与绿色建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2007]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2007]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4号)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已于2007年11月23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1月23日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2007年11月23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的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和材料,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教育,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能源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经委、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规划、土地、房产、质监、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建筑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地方建筑节能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按法定程序发布。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节能技术性能认定公告制度,及时制定、公布并更新推广使用目录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目录。 第十条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第三章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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