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实践教学实施办法试行
【暑期社会实践】大学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全员参与制实施要求及成绩评定办法

【关键字】暑期社会实践浙江树人大学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全员参与制”实施要求及成绩评定办法暑期社会实践是《思政实践课》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浙江树人大学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实践教学实施方案(试行)》(浙树办教〔2011〕45 号)文件要求,为有序推进“全员参与制”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特就“实施要求”和“成绩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暑期社会实践“全员参与制”的要求1、参与主体:未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课题制”暑期实践活动的2013级的学生都需要参加,否则《思政实践》成绩评定为零分。
已经参加“课题制”暑期社会实践的学生可不参加“全员参与制”暑期社会实践。
除此之外2011、2012级学生也需积极动员参加。
2、组织形式:由各学院2013级学生事务管理员负责组织开展。
各学院的负责人为管理学院张佳慧、城建学院阮汝泓、人文学院曾晓江、信息科技学院管伟峰、生物与环境工程学院陈克达、现代服务业学院龚德平、艺术学院张纯、外国语学院齐桂香、家扬书院陈乐敏。
3、开展形式:开展“寻访校友足迹·共筑青春梦想”校友寻访活动——寻访校友(校友指在浙江树人大学及原浙江省电子工业学校、浙江省轻工业学校、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学校、浙江勘察工程学校学习过的毕业生、工作过的教工);邀请校友回校参加30周年校庆(递送学校邀请函);对寻访到的校友进行采访,收集记录其当前及在校时的基本信息,记录校友毕业后在个人学习工作生活中,对社会、家庭及个人做的自认为有贡献、有意义、有价值的事以及对母校30周年校庆的祝福与寄语;同时寻访人还需撰写个人寻访体会。
此项寻访可以1 人单独进行(寻访校友个人事迹2-3件),也可以2—5 人组成小组以团队的方式开展(寻访校友个人事迹5-8件),实践地点不限,每人或每支团队寻访校友2-8名。
4、相关要求:暑期社会实践结束后,每位学生需要按规定填写《“寻访校友足迹·共筑青春梦想”校友寻访活动登记表》(附件5,由校友会统一印发),同时必须上交《“寻访校友足迹·共筑青春梦想”校友寻访活动登记表》、校友近照、校友在树大就读的老照片、与校友的合影三张照片的纸质稿和电子稿作为成绩评定的依据。
各大学实践教学管理办法(3篇)

第1篇一、总则为贯彻落实我国教育现代化发展战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高等教育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实践教学的目的和意义1. 实践教学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
2. 实践教学有助于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应用相结合,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 实践教学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
4. 实践教学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为学生顺利步入社会奠定基础。
三、实践教学的管理原则1. 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学生全面发展。
2. 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实践教学效果。
3. 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安排实践教学环节。
4. 坚持开放共享,加强实践教学资源建设。
5. 坚持规范管理,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四、实践教学的管理体系1. 建立实践教学领导小组,负责实践教学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
2. 建立实践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实践教学政策、指导实践教学工作。
3. 建立实践教学中心,负责实践教学资源的整合、实践教学项目的开发和实施。
4. 建立实践教学评估体系,对实践教学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
五、实践教学的内容和形式1. 实践教学主要包括:实验、实习、实训、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
2. 实践教学形式包括:课程实验、课程实习、课程实训、课外实践、暑期社会实践、创新创业项目等。
六、实践教学的组织与实施1. 各高校应根据专业特点和学生实际情况,制定实践教学计划,明确实践教学目标和要求。
2. 各高校应建立健全实践教学管理制度,明确实践教学的组织、实施、考核和评价等方面的要求。
3. 各高校应加强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实践教学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实践能力。
4. 各高校应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实践环境和条件。
5. 各高校应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实践教学,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全文

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全文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幼儿园教师的职业行为和教育教学活动,促进幼儿园教师专业化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幼儿园教师的招聘、培训、评价、职称评定、职业发展等方面。
第二章基本素养与职业道德1. 具备良好的道德修养,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幼儿,注重幼儿的身心健康和安全。
2. 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积极学习先进教育理念和教育法律法规,认同和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
3. 具备开放、包容的思想品质,积极研究教育教学和幼儿心理发展,注重与幼儿家长和社会各界交流合作。
4. 具备健康、积极向上的心理素质,具有良好的心理调适能力和压力应对能力。
5. 具备优秀的师德师风,尊重幼儿发展规律,关注幼儿全面发展,落实个性化教育。
第三章专业知识与技能1. 具备扎实的教育学、心理学、幼儿教育学等专业基础知识。
2. 具备幼儿教育、生命教育、思维教育等教育教学理论知识,了解最新教育技术和教育手段。
3. 具备幼儿游戏、幼儿艺术、健康教育、社会性别教育、安全教育等特色课程教学知识。
4. 具备幼儿体能、卫生保健、营养膳食、家园共育等幼儿生活照料知识。
5. 具备教育教学设计与实施能力,能够根据幼儿的发展特点和个体差异设计和实施适宜的教育教学活动。
6. 具备优秀的课堂管理、时间管理、人员管理和资源管理能力,能够为幼儿提供安全、健康、和谐的教育环境。
第四章实践能力1. 具备丰富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能够运用教育教学理论知识和教育技术手段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2. 具备开展幼儿园各类活动和教育教学评估能力,能够制定和实施幼儿园各项活动和教育教学方案。
3. 具备解决幼儿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灵活应对学生和家长反馈及突发意外情况。
4. 具备团队协作和管理能力,能够协调团队成员关系,领导和管理幼儿园工作。
第五章师德评价1. 培养幼儿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德育成效显著2. 及时反馈幼儿学习情况,认真开展家园沟通工作,得到家长和社会的认可和好评。
华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程(试行)

华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程(试行)华师[2004]166号为明确教学工作职责,增强全体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新,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学和管理工作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师德修养与教书育人第一条每个教师都应该重视师德修养,做到: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努力以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创新,积极做好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治学严谨。
2.树立科学的教育四项。
掌握教育理论,了解教育规律,积极探索教育和教学工作规律,认真学习教育和教学经验,努力提高教学水平。
3.注意个人思想品格、职业道德和仪表举止对学生的示范作用,严于律己,做学生的表率。
第二条全体教师要以教书育人为己任,将教书与育人有机地结合起来,重视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注意结合教学工作,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将思想教育渗透在教学过程中。
在各个教学环节和日常生活中,既要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严格管理。
第三条班主任是教书育人的光荣岗位,每个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都要积极担任班主任工作。
班主任要切实掌握学生的思想脉搏,因势利导,言传身教,使学生在政治上能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明辨是非,加强品德修养;要及时解决学生在思想上特别是在政治方向上的问题;要对学生进行学习态度、学习方法、选课和学术活动等方面的指导;协助教研室主任协调本班所开设各门课程的关系;要就学生学习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参与组织好本班的劳动教育、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科学实验、教育实习等综合性教育教学实践活动。
第二章开课条件与任课资格第四条学校开设课程的主要依据是培养方案。
各专业每一个年级的培养方案,应根据培养目标、专业方向和有关文件的精神,在该年级新生入学前制订(修订)培养方案,教务处应先就总学时、周学时、公共课的门类及教学实践安排、各类课程的课时比例等提出原则性意见,再由各专业所在学院的主管教学副院长(副系主任)具体负责培养方案的制订(或修订)工作。
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实施办法

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实施办法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制度的意见》及《教育部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和《XX中等职业教育全面提高教学质量行动计划》等文件中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的有关精神, 加快建设一支适应职业教育以就业为导向、强化技能性和实践性教学要求的专业教师队伍, 优化教师的能力素质结构, 建设高水平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 推动校企合作工作, 通过到企业实践锻炼帮助教师了解企业工作流程及新工艺, 熟悉企业岗位任务的具体内涵和能力体系, 进而明确学生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需求;进一步提高教师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增强技能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学校特制定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专业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进一步打造高水平的“双师型”专业教学团队的需要, 逐步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教学模式, 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践锻炼”概念的界定: 在教学岗位上适当时间内进行的下企业锻炼。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的全部专业教师。
第四条专业教师实践锻炼可利用寒暑假等时间到企事业单位顶岗工作或实习锻炼。
每次期限以月为单位, 特殊情况可缩短或者延长。
第五条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助于推动课程建设和专业发展;有助于提高教师实践技能;(二)个人申报与教务部统一安排相结合;(三)不影响所担任的课程教学;(四)教师在到企业实践锻炼能吃苦耐劳, 有奉献精神;(五)专业教师每三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
第二章流程与职责第六条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应遵循的程序(一)每学年4-5月份个人或教研室联系实践锻炼的企业单位;(二)每学年6月份,专业群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上报《学年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计划表》;(三)教育教学研究室基于年度的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计划与群部协调编排落实企业实践锻炼的工作, 提交学校领导审批;(四)教育教学研究室统计上报企业实践锻炼教师名单,并报人事部门作电子档案记录备案;(五)教师与到实践锻炼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商讨制定到企业实践锻炼计划书;(六)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期间, 教育教学研究室负责不定期进行抽查;(七)到企业实践锻炼结束, 个人书写相关论文或总结, 企业单位对教师进行考核并填写《到企业实践锻炼考核表》, 教育教学研究室听取到企业实践锻炼教师汇报, 结合抽查情况, 写出鉴定结论;(八)教育教学研究室对到企业实践锻炼教师的工作进行综合统计及评定, 交人事处备案。
实践教学评价实施办法(3篇)

第1篇一、总则为全面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评价原则1. 全面性原则:评价应全面覆盖实践教学各个环节,包括实践教学计划、教学资源、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学生素质等。
2. 客观性原则: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确保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 动态性原则:评价应具有动态性,根据实践教学发展需要及时调整评价内容和标准。
4. 可比性原则:评价应具有可比性,便于不同专业、不同年级、不同班级之间的实践教学进行比较。
5. 实用性原则:评价应具有实用性,为实践教学改革提供依据。
三、评价对象1. 实践教学课程:包括实验、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课程。
2. 实践教学师资:包括实践教学主讲教师、实验指导教师、实习实训指导教师等。
3. 实践教学资源:包括实践教学设施、设备、教材、网络资源等。
4. 学生实践能力:包括学生的专业技能、创新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等。
四、评价内容1. 实践教学计划:评价实践教学计划是否符合人才培养目标,是否合理设置实践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学时分配是否合理等。
2. 实践教学师资:评价实践教学师资队伍的结构、数量、素质等,以及实践教学师资的实践教学能力。
3. 实践教学资源:评价实践教学资源的配置、利用、维护等情况,以及实践教学资源的充足性和先进性。
4. 实践教学方法:评价实践教学方法的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以及实践教学方法的创新性。
5. 实践教学效果:评价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程度,包括专业技能、创新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等。
6. 学生实践能力:评价学生在实践教学中的表现,包括学习态度、实践技能、创新精神等。
五、评价方法1. 文件审查:对实践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日志、学生实践报告等文件进行审查。
2. 资源评估:对实践教学资源进行实地考察、评估。
3. 教师评价: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个别访谈等方式,对实践教学师资进行评价。
大学校外实践教学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校外实践教学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校外实践教学兼职教师是指学校正式聘任的、能独立承担一门及以上专业课教学或实践教学任务的校外企业(行业)及社会中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一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有特长的技术人才。
根据国家“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要求,我校鼓励各专业在人才培养中采取校企联合培养模式,由学校教师与校外的实践教学兼职教师共同指导学生完成实践教学任务。
为了规范校外实践教学兼职教师资格审核及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校外实践教学兼职教师基本条件1.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
2.来自行业及企业生产一线,一般应有3年及以上行业企业工作经历,熟悉行业及企业工作程序,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3.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4.身体健康,能够认真负责地完成相关专业的实践教学指导工作。
二、校外实践教学兼职教师的工作内容1.参加专业教学团队的教学活动,在学院的安排下可以承担一定量的教学任务。
2.在校企合作单位指导学生顶岗实习,或在校外实训基地指导学生实训。
3.为学生做报告,参与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等工作。
三、校外实践教学兼职教师聘任程序1.由教研室提出意见,于每学期初提出校外实践教学兼职教师聘任计划,填写《大连大学校外实践教学兼职教师一览表》(附件1)和《大连大学校外实践教学兼职教师登记表》(附件2)并附拟聘人员基本材料(包括技能等级证书、职务或职称证、学历证、学位证、任职资格证等证书复印件),报学院审核,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送教务处备案。
2.学院与校外实践教学兼职教师签订聘任协议,向校外实践教学兼职教师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二年,期满可以续聘。
聘书样式见附件3。
四、校外实践教学兼职教师的管理1.学院要加强校外实践教学兼职教师的管理与考核,对教学不认真、学生反映差的兼职教师随时予以解聘。
2.学院要收集、整理校外实践教学兼职教师基本情况相关资料并及时归档,对其教学任务所涉及的教学文件要求与在校教师相同。
农业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试行)

农业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总结和推广农业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成果,引导各领域、各培养单位进一步做好农业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工作,促进农业行业、企业单位及时了解和参与支持农业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全国农业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教研[201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对于特别优秀的成果可授予特等奖。
评选遵循质量为本、宁缺毋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评选工作由教指委领导、部署、监督和审定。
具体评审工作由教指委委托专家组负责。
教指委秘书处负责协调组织。
第二章申报要求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系指反映农业专业学位教育教学规律,在产学结合,提高农业硕士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等方面具有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模式和管理运行机制等。
第五条实践教学成果奖主要面向全国农业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
凡在方案设计、项目实施等方面取得教学成果的教师,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成果奖。
第六条在成果的方案设计和实施过程中作出主要贡献的单位,为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
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和实施,并作出主要贡献的个人,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申请时,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2个,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
第七条申请成果奖,须填写统一制定的《农业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成果奖申请表》及《农业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成果奖申请汇总表》,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以及相关成果支撑材料(包括奖励、专利、论文、标准等)。
第三章评选程序第八条评审机构:教指委委托专家组评审工作组、委托领域分委员会组成领域通讯评议专家组,教指委组成会议评审专家组。
第九条评审流程:(一)各培养单位组织申报;(二)教指委秘书处汇总各培养单位报送的推荐材料;(三)评审工作组负责形式审查;(四)领域分委员会负责通讯评议;(五)会议评审专家组负责会议评审,提出拟授奖成果;(六)教指委审定拟授奖成果,并公示;(七)拟授奖成果公示通过后公布获奖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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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实施办法(试行)
研究生函【2015】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专业实践是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重要的教学环节,高质量的专业实践训练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为提高专业实践训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促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课程学习结束后,需进行专业实践教学环节,专业实践教学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各全日制专业学位领域应制定专业实践教学大纲,作为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参考和依据。第三条应届本科毕业入学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训练时间不少于半年。委托培养、大学本科毕业于相关专业且在相关行业工作一年以上或因本人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专业实践的研究生,须经导师、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后可申请免修专业实践。工商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项目管理领域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可免修专业实践。第四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原则上应进入我校与相关单位企业共同建立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或研究生工作站(以下通称“实践基地”)进行专业实践,不得进入未与我校签订有效协议的单位进行专业实践。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专业实践采取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与学位论文工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行校内和实践基地双导师或导师小组联合指导制。专业实践要求研究生入学后第二学期至第四学期完成。第六条专业实践主要采取在校内导师的指导下,通过与实践基地双向选择,由各单位集中安排进入实践基地的方式进行。除此之外,在优势专业领域还可采取学校导师或导师小组结合承担的企业大型工程课题,批量安排研究生进入实践基地的方式进行。第七条研究生进入实践基地进行专业实践前,须认真学习《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校外专业实践安全须知》,并签字确认。第八条导师应在研究生专业实践前为研究生制定详细的专业实践学习计划,专业实践学习计划由校外实践基地导师主导制定、校内导师认可。如专业实践是由学校导师或导师小组结合承担的企业大型工程课题,批量安排研究生进入相关实践基地进行的,则由学校导师或导师小组主导制定专业实践学习计划。第九条专业实践结束后,研究生应撰写实践总结报告、填写《山东理工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手册》,并由实践基地和学校导师进行专业实践考核。第十条研究生院负责统筹全校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包括实践基地的建设规划、校外导师的聘任管理、全校专业实践大纲的组织制定与实施、实践派遣工作的统筹及实践过程的监督管理等。第十一条各单位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总体负责所属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包括与本单位对口实践基地的建设、实践大纲的组织制定与实施、专业实践安排、实践过程的管理等。第十二条各单位负责驻外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指导成立驻外班级、党团组织,并直接负责人数较少、成员分散的实践基地的班级建设和党团组织建设,班级组织和党团组织要覆盖在实践基地的所有研究生。第十三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以下称为“实践基地联络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某一专业(领域)或某一实践基地的实践工作,包括企业对实践研究生需求的征集、本单位与实践基地及实践研究生的联络及日常管理、实践中的问题的解决等。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在派往实践的每个实践基地中安排一名研究生担任实践小组长,实践小组长负责学校有关通知的传达、实践基地单位及研究生实践情况的反馈等。
第三章研究生派遣第十五条学校与实践基地协商确定实践需求情况(包括研究生的人数、专业、是否面试及其它要求),由研究生院协调有关培养单位选派研究生。第十六条各单位在安排研究生进入实践基地进行专业实践时,应统筹考虑各实践基地的规模需求、专业需求等因素,制订专业实践派遣方案。第十七条实践基地一经确定,无特殊原因,研究生须携带学校统一出具的派出函按规定时间到实践基地报到进行专业实践训练,报到手续办理完毕后,将实践基地接收函及时递交(邮寄)相关培养单位。
第四章实践指导第十八条学校导师应加强对研究生专业实践的指导,当面指导时间应不少于1天/月;研究生应经常与学校导师保持沟通和联系。研究生应每月向导师汇报工作情况至少一次。校企双方导师应及时研讨并解决研究生实践中的问题。第十九条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实行导师小组联合指导方式,即每个实践基地每个专业(领域)的所有研究生的导师中每月至少有1位导师赴实践基地进行指导;在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前,导师须赴实践基地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的前期准备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明确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第五章实践管理第二十条各单位需定期监督检查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加强对实践的过程的管理。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配合实践基地按照学校要求做好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学习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第二十二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期间,应遵守实践基地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实践基地单位的作息时间和假期安排。第二十三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期间,因故不能参加工作和其它活动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1周(含)以内且不离开实践基地的,须经实践基地导师同意,由实践基地负责人批准。请假超过1周或请假离开实践基地的,除需履行上述手续外,还需经学校导师同意,由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学生管理办公室备案。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实践期间的待遇按照我校与实践基地单位签订的协议执行。实践基地单位提供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食宿、科研津贴及每年2次往返校企的差旅费。实践期间的就医及医药费报销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学校选派的实践基地联络人要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研究生培养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实践基地联络人和短期来实践基地指导工作的研究生导师的食宿由实践基地安排。第二十六条实践基地联络人应对研究生进行跟踪管理,了解和掌握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情况和思想动态,并及时发现、报告和解决研究生生活、工作和学习中的问题。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在专业实践学习期间,学校统一为研究生购买一年或两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研究生须严格遵守专业实践安全须知,以确保实践安全。
第六章实践考核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在实践基地完成实践任务后,需撰写专业实践报告。专业实践报告应包括实践基地概况、实践的目的及意义、时间和地点、实践的具体内容、实践的收获(包括知识、能力和素质等方面)及心得体会、建议等,其中文字部分不少于3000字,重点要突出,公式图表要规范清晰。第二十九条实践考核成绩由两部分构成:实践基地导师考核成绩和学校导师考核成绩。实践基地导师主要从研究生的实践表现、工作态度、纪律考勤、职业素养以及实践报告等方面进行考核;学校导师主要从研究生的日常学习汇报及实践报告等方面进行考核。实践基地导师考核成绩须由实践基地盖章确认。实践考核成绩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档,实践基地导师考核成绩和学校导师考核成绩均为合格者视为实践考核成绩合格。第三十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实践基地完成实践任务后,经实践基地同意,携带实践基地出具的实践基地派出函及时到培养单位报到,并提交实习报告存档。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研究生须服从培养单位的统一安排,按时进行专业实践训练。无故不按时进入基地专业实践或离开实践基地者以及不办理请假手续者,除不能按时答辩毕业外,还要按照《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中的纪律与考勤有关条款处理,并且取消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及各种评优的资格。对在实践基地违纪违规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实践基地的相关规定和《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三十二条学术学位研究生的校外实践环节的教学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从2015级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始施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校外专业实践安全须知1.研究生校外专业实践包括学校组织的生产实习、社会实践、科研工作、学术交流等各种校外实践活动。2.研究生校外实践应主动接受安全教育,学习安全知识,强化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校外实践期间应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研究生工作站单位的生产、安全和保密等各项规章制度。3.研究生校外实践期间要注意人身财产和饮食卫生安全,严禁酗酒;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选择安全合法交通工具;严禁下江、河、湖泊、水塘等游泳。实践地点涉及环境恶劣、复杂区域时,应了解当地气象、地理、治安等有关情况,尊重地方民风、民俗,执行地方政策法规;不参与各种非法活动。4.研究生进站后,如变更手机号码,应及时告知学院研究生秘书;专业实践应按研究生工作站预定的区域、路线、内容与时间进行;外出或离开工作站要严格执行请假制度;校外实践结束后应立即返校报到。5.凡参加专业实践的研究生,根据专业实践时间学校统一为其购买一年或两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6.研究生校外实践期间如果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等突发事故,要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学校报告。7.研究生校外实践期间,由于与公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因专业实践活动而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学校与实践企业单位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