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行为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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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是怎样的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是怎样的

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是怎样的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是怎样的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有学者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构成的四个方面,阐述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一)关于违法性问题。

这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虽然在学术界不少学者在研究违法性是否应独立地成为侵权的构成要件,但至少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违法性这个要件是必不可少的。

(二)关于损害事实(结果)问题。

在一般民事侵权理论侵权的构成中,无论是三要件说、四要件说还是五要件说,都认为损害事实是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但是已经有不少学者提出,在知识产权侵权构成中,损害事实(结果)已经不再是必需的构成要件,这也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不同点之一。

(三)关于因果关系。

这是一般民事侵权理论中,民事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但由于有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不要求有损害后果,因此只有对造成损害后果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需要确定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时,因果关系的认定才有意义。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客观过错说:过错并非在于加害人的主 观心理状态具有非难性而在于其行为具 有可非难性。---割裂了意志与行为的关 系。
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三、过错侵权以及过错推定侵权的构成 要件
加害行为 损害事实 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过错。
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四、无过错侵权的构成要件 加害行为 损害事实 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因而过错不再
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一审审判要旨 ···就晏思贤、郑美霞所诉精神损害赔偿之主张,
其法律用语为精神损害抚慰金,顾名思义, 系用于对精神受到损害者予以抚慰。人的生 命是无价的,这种无价既是对于本人而言, 亦是对本人的近亲属,尤其是父母而言。晏 思贤、郑美霞均系老来得女,晏XX在他们心 中的份量可想而知。晏XX的意外去世,使他 们从老来得子的大喜转为白发人送黑发人的 大悲,对他们的身心打击无疑是巨大的,这 种伤害远非金钱可以弥补。
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二审判案理由 本院经审理所查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首先对于上诉人晏思贤、郑美 霞一家所遭受的巨大不幸,本院给予深切的
同情。 对于本案的根本领实,原审的审理查明是
非常清楚的。上诉方主要的异议之点在于精 神损害赔偿的数额问题以及四被上诉人是否 应共同承担责任的问题。因此本院以下将针 对其上诉主张,围绕这两个焦点,进展论述。
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二、 〔一〕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后果 〔二〕 首先,从法律的价值观上来看,有必
要对该损害进展补救。 〔关于一元钱官司〕
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邱建东 效劳欺诈双倍索赔〞案 案情:邱建东,原任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技术监视 局副局长,后来辞职,成为职业法律效劳工作者,其 因针对电信、邮政部门的效劳问题提起小额公益诉讼 而闻名。1997年1月,邱建东在北京出差期间,星 期日在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家公话代办处打公用 一分 钟,发现公话代办处在收款时未执行邮电部夜间、节 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向其多收0.55元话费。 北京西城区法院判决支持邱建东的诉讼请求,加倍赔 偿0.55元话费,被告向原告邱建东支付1.10元; 而北京东城区法院判决原值赔偿公话代办处向邱建东 多收取的0.55元话费,并赔偿邱建东支出的有关合

第三章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章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一、过错的概念和特征
(一)过错的概念 (二)过错的特征
过错
二、过错的形式
(一)故意 (二)过失
三、过错与行为的违法性
过错的概念
判断过失的标准
1、两大法系的标准。 2、我国的标准。 (1)以法律法规等规范所确定的注意义务为 标准,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过失。 (2)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所应当具有的 注意义务来判定。 (3)特殊情况下,采用特殊的标准。
第三章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 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概念 二、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学说
(一)三要件说: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二)四要件说:行为的违法性、过错、损害事实、 因果关系。 (三)不同学说的分析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概念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的条件。即判断行为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标 准。判断某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需要综合考虑 多项具体因素,这些被考虑的核心因素就是侵权 责任的构成要件。 1、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 提的。 2、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具有密切联系。 3、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可分为一般责任构成要件和 特殊责任构成要件。
公平责任的特征
1、公平责任归责的基础是对损失的公平分担。 2、公平责任主要考虑财产状况。 3、公平责任是基于公平的观念进行补偿。 4、公平责任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
《侵权责任法》第24条 侵权责任法》 24条 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
1、必须发生了实际的损害。 2、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没有过错。 3、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损失的分担。
因果关系的概念
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 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具体分析如下: 1、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物。 2、是指行为或物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3、因果关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客观事实。

第五章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五章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二)确定因果关系的理论
• 最主要的因果关系学说是以下3种:
• 一是条件说 ;二是原因说;三是相当因果关 系说,又称适当条件说,此种学说认为,某 一事实仅于现实情形发生某种结果,尚不能 就认为有因果关系,必须在一般情形,依社 会的一般观察,亦认为能发生同一结果的时 候,才能认为有因果关系。
• 条件说范围范围太宽,原因说则属过严,且 认定困难,均不宜采用,唯有相当因果关系 说与民法公平原则相符合,应予采用。
• (四)过错的判定 • 过错,即是法律对于侵害行为人主观态度
的否定性评价。 • 过错的判定,应当区分以下三个概念: • 一是过错判定的对象; • 二是过错判定的标准; • 三是过错判定的依据。
• 过错判定的依据是行为致人损害的行 为,因为故意、过失毕竟是行为人主 观心态,往往通过行为人的行为表现 出来,同时,也只有通过行为表现出 来才具有法律的意义,因此必须借助 于对外部行为的分析来把握行为人的 主观心理状态。
• 第二大类,侵害人身权益所致之损害。 • 1、侵害人格权益所致之损害。
• 侵害人格权益所致之损害有有形损害与无形 损害之分:
• (1)侵害人格权益所致之有形损害 :
• 此类有形损害主要表现为医疗费、丧葬费、 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残疾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等财产损失。
• 确定方法:《侵权责任法》第20条之规定。
• 四、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 (一)关于过错概念的理解
• 1、过错的主观性:过错,就其本质而言,是法律 对于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观态度的否定性评价, 其评价对象为行为人可归责的心理状况,具体表 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 2、过错的可归责性:过错作为可归责的事由,在 于其本质上的不正当性或不良性:1)过错作为不 正当或不良的心理状态,它是一种不正当或不良 的心理反映过程;2)过错这种心理状态包含了不 良的或不正当的动机或目的,或者包含了引起他 人损害的心理驱动力。

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实务认定

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实务认定

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实务认定名誉权是民法典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中的一种,名誉权侵权责任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定,即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成立过错侵权责任,需具备四个要件——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本文以过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为基础,结合名誉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及相关司法实践,对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实务认定进行梳理。

一、违法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名誉权侵权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典型违法行为——侮辱、诽谤。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侮辱既可能是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明确表达的嘲笑、辱骂等的侮辱,也可能是通过特定行为表达的侮辱。

诽谤是对事实的捏造或者歪曲。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对于侮辱行为的举证较为简单,由原告对被告实施的侮辱行为进行举证,但是对于诽谤的举证,则相对复杂,对被告实施了可能具有诽谤性质的言论这一事实应当由原告举证一般没有争议,但是对于被告的言论是否与事实不符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实践中目前并不统一。

笔者认为,根据民诉法第64条确立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及民诉法解释第91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对于被告言论与事实不符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

但是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案件中,法院均认为被告需就自己的言论存在事实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比如在北京兰世达公司、黄某某诉赵某名誉权纠纷中【指导案例143号,案号((2018)京03民终725号)】,法院认为,被告针对原告兰世达公司的“美容师不正规”“讹诈客户”“破仪器”“技术和产品都不灵”等贬损性言辞,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言论的客观真实性,因此认定被告侵犯兰世达公司的名誉权,实际上是将被告言论是否失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被告。

另外,在原告基于某些原因对于被告的言论负一定的容忍义务(诸如商家对消费者评论的容忍义务)的情况下,法院又倾向于认为被告的举证责任则不应过于严苛,甚至可能直接认为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怎么认定及如何抗辩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怎么认定及如何抗辩

知识产权侵权⾏为怎么认定及如何抗辩知识产权是⼈类的智⼒成果享⽤的权利,但是因为保护意识不强⽣活中经常被侵权。

侵权后维护需要抗辩。

那么,知识产权侵权⾏为认定及抗辩是怎么样的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知识产权侵权⾏为怎么认定及如何抗辩⼀、知识产权侵权⾏为认定(⼀)被侵权的知识产权必须具备有效性这⼀要件也即被侵犯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在我国申请的,并且已经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核实与批准。

知识产权的有效时间必须不能过期,也不能是正在进⾏申请的⽽尚未批复的,或者已经被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委员会所宣布失效的。

以上的有效性若不具备,则不能进⾏知识产权侵权的诉讼。

(⼆)侵权⾏为务必清晰界定这⼀要件也即原告⽅必须对侵权⽅的⾏为进⾏详细说明,并能够提供充⾜的证据证明侵权⾏为的发⽣。

事实上,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已对这⼀要件进⾏了详细规定,并指出了侵权⾏为的种类及不能算作是侵权⾏为的事件。

(三)侵权⾏为必须是以营利性为⽬的,⽽不以营利性为⽬的的侵权⾏为则应视情况⽽定。

根据规定,如果以营利性为⽬的使⽤⼀项知识产权,在使⽤⽅必须获取所有者的许可,否则,则构成知识产权的侵权⾏为。

因此,营利性为⽬的也是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要构成要件之⼀。

(四)侵权⾏为的发⽣必须是由侵权⽅的主观过错所致。

这⼀要件认为,⽆论侵权⽅的主观过错是有意性还是⾃⾝失误所致,都应对知识产权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如果侵权⽅能够证明这⼀⾏为的合法性也可以不负赔偿责任,但仍需要承担停⽌侵权、销毁侵权产品等侵权的民事责任。

⼆、知识产权侵权⾏为抗辩(⼀)相关部门应明确知道⾃⾝是否具备充⾜的资质来作为维护知识产权的所有⽅,因此法制部门需对原告的主体资质进⾏技术认证,若发现不符合主体资质之处,则应取消诉讼⾏为。

(⼆)明确所要诉讼的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期。

⼀般⽽⾔,知识产权具有⼀定的时间限制,如根据《专利法》的保护期在10年到20年之间,并且是从专利的申请之⽇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网络侵权的构成要件

网络侵权的构成要件

网络侵权的构成要件网络侵权的构成要件(1)须有侵犯的不法行为。

我国第45条和第46条规定了各种不同的侵犯著作权的使用行为,主要包括: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发表的作品公之于众,侵犯其发表权的行为;2.未经合作作者的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侵犯了其他作者的发表权、改编权或获酬权;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付酬,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获酬权;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8.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即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授权,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9.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侵犯了他人的专有出版权。

10.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侵犯了表演者权;11.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

即盗版行为;12.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1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这些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对于侵犯网络著作权,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网络作品问题。

网络作品是指在电子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出现的作品,有别于传统作品的特殊作品,是借助数字化技术产生并在网络上运行,拥有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智力创作成果。

因此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网络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要证明网络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就要证明该类作品属于作品范围。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网络作品的保无明文规定。

《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八类受保护作品中也未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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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提纲 一、摘要 二、关键词 三、我国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通行理论 1、行为的违法性。 2、损害事实的存在: A)财产损害、B)人身损害、C)公民生命健康权以外的人格权受到的损害。D)精神损害 3、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 四、对重构我国侵权行为法的一点思考。 1、概述。 2、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法 3、侵权责任构成。 4侵权行为的类型。 5、侵权的责任形态:A)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B)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 C)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1)连带责任;(2)按份责任;(3)不真正连带责任;(4)补充责任。 6、损害赔偿。 论侵权行为的构成 骆中强 [摘要]侵权行为的构成是指在通常情况下共同具有的因素,在当代的侵权行为法中,过错原则以外的特殊情况越来越多,各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就不尽相同,除了一般侵权行为构成的四个要件外(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许多案件和判例都突破了传统的构成原则,对过错的要求不是那么的严格,对行为、以及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要求开始比较重视,而对因果关系的条件也开始有所放宽,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本文就我国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和对我国今后民法典中侵权行为编的立法原则和倾向谈了自己的理解。 [关键词]侵权行为;构成。 Form [Abstract] tort refers to factors have in general situation, the law of tort in contemporary, special situation more and more fault principle outside,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the tort is not the same, in addition to the four elements of general tort and illegal behavior, damage (the fact existence, behavior and damage causation, between the fact that the actor's subjective fault.) In many cases, and cases are breaking the rules of traditional fault, the request is not so strict, the caus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behavior, and behavior and damage results requirements are beginning to pay more attention on the caus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nditions, and began to loosen, the tendency of Yu Bao protecting the interests of vulnerable groups, this paper on China's general about the tort and the tort of our country in the future civil code compilation principle and tendency to talk about their understanding.[keyword] constitute tort.

第一部分:我国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通行理论。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各种侵权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共同具有的因素,只有具备这些因素,才构成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见是对立法和司法的学理概括.在我国传统的侵权行为法中,奉行、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各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都是统一的,即需要具备行为的违法性、有损害的事实存在、希望与违法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在当代的侵权行为法中,过错责任原则之外的特殊情形越来越多,有的行为虽然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但是法律也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各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就不尽相同了,基于对侵权行为所做的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分类,本文认为一般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具备四个要件,即行为的违法性、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特殊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具备三个要件,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下面展开对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构成四个要件的论述。 一、行为的违法性,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如果某行为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侵犯了民事主体的权益,改行为就是侵权行为。比如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同意使用权利人的姓名、肖像等。凡是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原则上即可认定为违法,但是有违法阻却事由的,则应排除其违法性。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对财产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直接损害又称积极的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实际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害又称消极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减少,对人身的损害包括对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等损害,而且对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生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通常将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亡、生命健康以外的其他人格损害和精神损害四种。 1、财产损害。财产损害是指行为人因为侵害权利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而造成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财产损害根据侵权行为侵害的不同对象分为三类:一是对财产权益本身造成的损害;二是因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三是侵害他人的姓名、肖像等人格权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2、人身伤亡,是指加害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致使受害人伤残或死亡。 3、公民生命健康权以外的人格权受到的侵害。如公民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而使其社会评价降低,公民的隐私被他人非法披露,公民的肖像被他人非法使用等。 4、精神损害。又称无形损害,是指行为人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使公民产生恐惧、悲伤、怨恨、绝望、羞辱等精神痛苦,以及使公民神经受到损伤等。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不能够用金钱看来衡量。 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往往一个损害后果的出现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认定因果关系的方法,在理论上总结了以下具体的几种,也叫“相当因果关系说”: 1、根据时间发生的先后顺序来认定。作为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必然发生在结果出现之前。因此只有先于结果出现的现象才可能成为原因。凡是后于结果发生的现象,都不能成为原因。因而应排除在因果关系的认定范围之外。 2、根据时间的客观性来认定。作为原因的现象应当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因此加害人的心理状态或受害人的准观臆测等均不能成为原因。 3、根据必要条件规则来认定。所谓必要条件规则是指作为原因的现象应当是作为结果的现象的必要条件。具体的检验方法有: 第一。反证检验法。即提出一个反问,如果没有A现象,B现象还会出现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则A现象就不是B现象发生的原因;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则A现象可能成为B现象发生的原因。 第二,剔除法。其特点是建立一个拟制的模式,排列各种可能的原因现象,然后逐一剔除,观察结果是否会发生。如果某一现象被剔除后结果仍然发生,则该现象就不是原因。 第三,替代法。即用合法行为替代可能成为原因的某一违法行为,观察结果是否仍会发生。如果被替代后损害结果仍然发生,则该违法行为就不是原因,反之则是原因。 4、根据实质要素的补充检验来认定。其基本含义是,如果违法行为实际上足以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他就是引起哦损害结果的原因。 四、主观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两种形态。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 根据法律对行为人要求的注意程度不同,过失又分为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是指行为人没有违反法律对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没有达成法律对具有特定身份人的较高要求。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达到法律对他 要求,甚至连法律对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达到。 在侵权行为中,一般而言,对过错程度的划分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也不会影响赔偿责任的大小,因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无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的范围由损害的结果决定,不会因其过错较轻而减轻其赔偿。

第二部分:对重构我国侵权行为法的一点思考。 上述的一般民事侵权理论对我国过去的各级法院的审判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不断前进,各种新的案件和事件对传统的理论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在司法实践中的很多判决突破了传统的理论束缚,我国也在加紧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民法典的制定对我国侵权行为法的重新构造必然有重大的影响,以下是本人对民事侵权行为理论体系的一些看法。 在制定我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的过程中,研究侵权行为法的专家学者都重新对侵权行为法的理论体系进行了新的思考。我也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我觉得,最好的形式和结构,就是可以用五编的结构来表述侵权行为法理论的体系,这就是把完整的侵权行为法理论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法”,讲的侵权行为法概述,研究的是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法的概念性东西;第二部分是“侵权责任构成”,研究责任归责原则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问题;第三部分是“侵权行为类型”,研究的是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第四部分研究“侵权责任形态”,研究的是侵权责任在不同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分配和承担的具体形态;第五部分“损害赔偿”,研究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这个体系的思路,主要是将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立法的一般化立法模式和理论体系和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的类型化立法模式和理论体系结合起来,构成一个类似于《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侵权行为法体系那种的侵权行为法的理论体系,主要是将英美法的侵权行为法体系融入到我国的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的理论体系当中。这也是与我国制定《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的基本思路相一致。国内学者都认为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应当吸收英美法系国家侵权行为法的优势,使我国的侵权行为法既有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一般规定传统,又有英美法系侵权行为类型化的具体规定。这是当今侵权行为法立法的潮流,例如《欧洲统一侵权行为法(草案)》,就是采用的这样的形式编制的。 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侵权行为法采用的一般化的立法方法,在侵权行为法中都有一个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具体做法又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德法模式,侵权行为一般条款规定的是一般侵权行为,除此之外再规定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加上特殊侵权行为,就构成了侵权行为法所调整的全部侵权行为。另一种是《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和《欧洲统一侵权行为法(草案)》,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概括的就是全部侵权行为,然后再具体规定侵权行为的各种具体类型。我们现在《民法通则》是第一种做法,即德国和法国的做法;现在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的侵权责任法草案采用的也是第一种方法;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起草的侵权行为法草案则是采用的第二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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