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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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侵权责任法是调整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的重点内容: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因素。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如故意殴打他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未履行其义务导致他人损害。

2、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因加害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

损害后果应当是客观存在的、可以确定的。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通常有相当因果关系说、必然因果关系说等。

4、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二、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责任归属的依据和标准。

侵权责任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条件。

受害人需要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才能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除外。

常见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包括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等。

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依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由双方分担损失。

三、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

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

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

四.因果关系的检验方法 1.时间的顺序性 2.原因的客观性 3.必要条件规则——反证检验法(but for)、剔除 法、替代法 4 .实质要素的补充检验
五.原因的分类 1.主要原因:是指对损害事实发生起主要作用的原 因。 次要原因:是指对损害事实发生起次要作用的原因。 注意:主次原因区分与过错程度区分不同。 2.直接原因:是指与损害最近,直接引起损害发生 的原因。 间接原因:是指与损害较远,一般不会引起损害发生, 但由于其他因素介入而造成损害的原因。
道路绿地案:甲开车过失导致车祸,阻塞道路,丙不 耐烦久等,驾车跨过乙门前绿地,致使绿地受损。 问:甲的行为与乙的损害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二.关于因果关系的学说争议 1.条件说——凡是对损害结果发生起重要作用的条 件行为,都是该损害结果法律上的原因。 2.必然因果关系说 ——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内在的、 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 .相当因果关系说 —— 某一原因仅在现实发生某结 果,还不能确定有因果关系,须依一般观念,在有同 一原因存在通常就能发生同一结果,才能认定具有因 果关系。 4 .法规目的说 —— 相当说以可能性为判断标准,但 在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具有相当性时,应考虑法规的意 义和目的。在确定责任归属时,应依法规目的加以判 断。
问题:不作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1)不作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A.行为人必须负有作为义务; B.必然存在外界因素作用于受害对象。
2)学说 积极说 ——又分为他行为说、先行为说、他因利用 说、无形因果说等 消极说 无形因果说(有力说):造成损害的原因包括起果原 因、防果原因,如果行为人不实施积极行为以防止损 害发生,反而压抑防果原因,以至于实现起果原因的 效果,则不作为构成损害的原因。

2020年司法考试全套试题及答案

2020年司法考试全套试题及答案

2020年司法考试全套试题及答案
本文档旨在提供2020年司法考试的全套试题及答案,帮助考生进行备考。

以下是试题及答案的详细内容:
刑法
1. 问: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和客观方面的杀人行为。

2. 问: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和客观方面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民法
1. 问:合同的订立要素有哪些?
答:合同的订立要素包括: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当事人、合同目的和合同形式。

2. 问: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

行政法
1. 问:行政许可的审查标准是什么?
答:行政许可的审查标准包括: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2. 问: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多久?
答: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一般为六个月。

经济法
1. 问: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反垄断法的目的是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秩序。

2. 问:公司法中,公司股东的责任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
答: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有限责任。

以上为2020年司法考试全套试题及答案的部分内容,供考生参考。

请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多加练习,理解各个法律领域的要点和关键知识。

祝您取得优异的考试成绩!。

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是什么

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是什么

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是什么(一)损害后果(二)因果关系(三)行为的违法性(四)过错过错作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一种主观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的主观态度。

热点推荐:侵权行为网络侵权侵权责任法侵犯肖像权隐私权侵犯名誉权民事责任过错责任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很常见的,而此时不管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对他人造成了损害的话,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过在此之前还需要对侵权责任进行认定,也就是了解清楚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

下面就让小编来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是什么1、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以公民人身权为侵害客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犯,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

这是构成这一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只有当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的损害,从广义上讲,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人身上的损害即造成受害人在财产上或者人身上的不利益。

3、因果关系。

作为构成侵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就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前因后果的联系,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这种因果关系,说明损害是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确定因果关系就是要从客观现象中去寻找揭示他们之间存在的不依照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联系。

4、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构成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违法行为人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当时主观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他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

二、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在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计算上,我国制定的总原则是:具体损失采取“差额赔偿”,抽象损失采取“定型化赔偿”。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现如今在现实⽣活中侵权⽅⾯的事件常常发⽣,对于⼀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很多⼈都不知道如何处理这类事情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感兴趣的话,就⼀起看看吧。

⼀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1,违法⾏为。

违法⾏为是指公民或者法⼈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性规定⽽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侵害⼈⾝权的违法⾏为是指公民或者法⼈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性规定⽽实施的,以公民⼈⾝权为侵害客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定的⾏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权受到侵犯,并造成财产利益和⾮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

这是构成这⼀民事责任的⾸要条件,只有当⾏为⼈的违法⾏为造成损害事实,⾏为⼈才承担民事责任。

这⾥的损害,从⼴义上讲,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上的损害即造成受害⼈在财产上或者⼈⾝上的不利益。

3,是因果关系。

作为构成侵害公民⽣命权、健康权的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就是指违法⾏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前因后果的联系,只有违法⾏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这种因果关系,说明损害是由违法⾏为所引起的,⾏为⼈才承担民事责任。

确定因果关系就是要从客观现象中去寻找揭⽰他们之间存在的不依照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联系。

4,是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构成侵害公民⽣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违法⾏为⼈只有在实施违法⾏为当时主观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就是违法⾏为⼈对⾃⼰的⾏为及其后果的⼀种⼼理状态,他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有关⼀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相关内容,如果您以后遇到关于侵权相关的事件时,希望⼩编的内容有帮助到您。

司法考试三大本民法资料之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司法考试三大本民法资料之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司法考试三大本民法资料之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司法考试三大本民法资料之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是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的组成部分,我们小编在这里总结了相关复习资料,为大家新一年的复习进行加油助威,希望大家2017年司法考试都能金榜题名。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是一般侵权行为的专属构成要件。

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以过错为要件,则过错就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

过错可分为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某一损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使自己未履行应有注意义务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它是侵权责任法中最常见的过错形态。

在实践当中,通过对行为人行为的调查可以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的主观心理状态,譬如行为人明知泄露他人隐私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仍然为之,这一行为本身就足以表明行为人具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受害人没有必要就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再承担举证责任。

对行为人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主要依据客观标准来判断:第一,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譬如酒后驾驶机动车撞伤行人;第二,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一个合理人的注意义务,即多数人在特定情况下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

依据客观标准判断行为人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也有两个例外:第一,专业人员的行为标准。

对于有特殊技能和知识的人,譬如医生、律师、注册会计师、建筑师等,他们的行为标准应当比一般人的行为标准更高。

专业人员的行为必须符合自己领域内公认的活动标准,否则构成过失。

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标准。

对于这些人的行为标准要求,要低于一般人的行为标准。

在判断这些人员是否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时,应当考虑其年龄、智力和生理状况等因素。

2017年司法考试三大本预计将会在5月份出版,想知道最新资讯可关注我们,了解最新司法考试动态。

2021年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2021年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法考试基本精讲民法讲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司法考试基本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注重。

法律教诲网为考生整顿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但愿可以帮到人们。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受归责原则影响,普通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有四: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④主观过错。

特殊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各不相似,举证责任分派亦有区别,难以一概而论。

例如,无过错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有三: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涉及违法和加害行为两个要素:①违法。

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悖,且不具备违法阻却性(合法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无因管理、合法竞争、依法执行职务等均为违法阻却事由)涉及行为无价值和成果无价值。

②加害行为。

指受意志支配身体动静,涉及作为与不作为。

【例1】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乙在对面新建川菜馆,致使甲生意一落千丈,难觉得继。

①乙故意给甲导致纯粹经济损失,具备加害行为。

②如果乙行为属于合法竞争,则具备违法阻却性,不具备违法性,不构成侵权。

【例2】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对面乙川菜馆经营惨淡。

乙于是在甲餐馆旁开设一花圈店,将花圈摆在甲菜馆周边,致使甲生意一落千丈,难觉得继。

①乙行为属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方式加损害于她人,具备违法性。

②甲遭受虽为纯粹经济损失,因乙为故意,构成侵权。

2.不作为侵权特点:不作为,即“当为而不为”。

不作为侵权以加害人具备作为义务且行为人具备作为能力为前提,行为人违背作为义务给她人导致损害,构成不作为侵权行为。

不作为侵权须具备三个要件:①行为人具备作为义务,具备采用积极行为防范或者避免她人遭受损害义务。

②行为人具备实行作为义务能力。

③行为人不作为与损害具备因果关系。

作为义务来源有四:①法律规定。

例如:《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送过程中,应当竭力救济患有疾病、分娩、遇险旅客”。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公共场合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共同加害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共同故意侵权【例一】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

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

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2008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7题)。

此例中:甲以作为,乙以不作为方式,基于共同故意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共同犯罪,在民法上构成共同侵权。

【例二】甲、乙共谋伤害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乙所为。

此例中:丙只须证明甲、乙共谋伤害,其杀害者究为甲或乙,则无举证责任。

不仅如此,甲即便证明此刀伤为乙所致,不能免负连带责任。

共同故意侵权的加害人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

【例三】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的房屋烧毁,丙亲赴学校将丁的儿子打成重伤。

此例中:甲、乙、丙需对甲的人身伤害、房屋等财产损害、丁之子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故意侵权不要求数人造成“同一损害”,只要求损害具有“统一性”,统一于共同故意的内容。

2.共同过失侵权【例四】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

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落伤及随后的游人丙。

此例中:甲、乙对丙的伤害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例五】甲、乙相约于某日凌晨二时在北京二环路进行飚车比赛,试看谁能打破“二环十三郎”的纪录。

甲、乙在比赛时你追我赶,争先恐后,汽车风驰电掣,时速高达每小时30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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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归责原则影响,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④主观过错。

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举证责任分配亦有区别,难以一概而论。

例如,无过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和加害行为两个要素:①违法。

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悖,且不具有违法阻却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无因管理、正当竞争、依法执行职务等均为违法阻却事由)包括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

②加害行为。

指受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例1】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乙在对面新建川菜馆,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难以为继。

①乙故意给甲造成纯粹经济损失,具有加害行为。

②如果乙的行为属于正当竞争,则具有违法阻却性,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侵权。

【例2】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对面的乙川菜馆经营惨淡。

乙于是在甲餐馆旁开设一花圈店,将花圈摆在甲菜馆的周围,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难以为继。

①乙的行为属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加损害于他人,具有违法性。

②甲遭受的虽为纯粹经济损失,因乙为故意,构成侵权。

2.不作为侵权的特点:不作为,即“当为而不为”。

不作为侵权以加害人具有作为义务且行为人具有作为能力为前提,行为人违反作为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不作为侵权须具备三个要件:①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具有采取积极行为防范或者避免他人遭受损害的义务。

②行为人具有实施作为义务的能力。

③行为人的不作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作为义务的来源有四:①法律规定。

例如:《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地面施工者负有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的义务。

②合同约定。

例如,甲请乙当保姆,负责照顾儿子丙。

如果乙发现丙吞食玩具或者以手触摸电器却不予阻止,结果导致丙人身损害,乙不予阻止的行为既是违约行为,也是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③当事人间的特殊身份与关系。

例如:父母对遭遇险情的未成年子女负有救助的义务;夫妻一方陷入险情的,另一方具有救助的义务;相约到沙漠探险的朋友彼此负有救助的义务。

④行为人的先前行为。

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开启某种不合理的危险,则行为人负有避免他人遭受损害的作为义务。

如:成年人甲带10岁的乙前往水库游泳,甲即负有保护乙的作为义务。

再比如:甲男与乙女有“N夜情”,甲男明知自己患有性病,却不告诉乙女,致使乙女将性病传染给丈夫丙男。

甲男的不作为即构成对丙男健康权的侵害(是否侵害丙的配偶权另当别论)【例3】夫妻甲、乙进山探险,来到美丽、宁静(别无他人)的“莫愁湖”畔,不料二人发生激烈争吵,妻子乙于悲愤中跃身跳入湖中自杀。

丈夫甲虽是游泳高手,并不救助(心里念叨的是:中年男人的三大幸福:升官、发财、死老婆),扬长而去。

乙因此溺水身亡。

①甲具有救助的义务,又有救助的能力,其不救助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甲以不作为的方式对乙实施了过错侵权。

②按照司法考试的标准,在刑法上,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例4】三九严寒天气,甲、乙、丙三个朋友相聚豪饮,推杯换盏,丙烂醉如泥。

酒后,甲、乙将丙送至丙家门前的马路上后,旋即离去。

丙来到自家门前时,酒劲发作,酣睡于楼梯道上,冻毙。

①甲、乙和丙饮酒至丙烂醉的先前行为,甲、乙负有将丙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亲自照顾的作为义务。

②甲、乙未尽该义务,致丙被冻死,构成不作为侵权。

(二)损害事实(★★)1.损害事实包括侵害权利与侵害法益。

侵害权利,一般指侵害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

在司法考试中,侵害债权一般不构成侵权(尽管根据民法理论,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他人债权也构成侵权)侵害以下法益可以构成侵权:①隐私(《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二款);②一般人格利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二款);③死者的人格利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④占有(《物权法》第245条);⑤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2.纯粹经济损失。

加害人的行为没有给受害人的人身或者物权、知识产权造成损害,但给受害人造成的纯粹金钱上的损失,称为纯粹经济损失。

纯粹经济损失,按以下规则救济:(1)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合同债务人违约给债权人造成纯粹经济损失的,债权人可以债务人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但受可预见规则限制。

《合同法》第113条中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就是纯粹经济损失)(见【例6】)(2)当事人之间无合同关系,受害人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①原则上,受害人不得对加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以限制加害人的责任范围,防止加害人动辄得咎(不让加害人在不特定的时间,对不特定的人承担不特定的责任,是侵权法的一项规则)(见【例5】和【例7】)②若法律明文规定,受害人可就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对加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依照法律规定。

例如:《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证券欺诈,给股民造成投资损失(为一种纯粹经济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对其提起侵权之诉。

(见【例8】)③加害人故意给受害人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受害人可对加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见【例9】)【例5】甲在修路施工中过失挖断乙输电公司的输电线路,导致长时间停电,丙工厂的机械设备虽然没有遭受损害,但因停电造成利润损失10万元,丁养鸡场因停电导致孵化的小鸡夭折数千只,价值2万元。

此例中:①甲的行为给乙造成所有权(输电线)损害,甲、乙间成立侵权之债。

②甲的行为并未给丙造成人身、财产上的损害,丙遭受的10万元利润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甲、丙间不成立侵权之债。

③甲的行为给丁造成所有权(孵化中的鸡蛋)损害,甲、丁间成立侵权之债。

【例6】甲委托乙作为投资顾问,顾问费每年5万元。

甲征求乙的意见后,向丙公司投资1000万元,由于乙的过失,事先未发现丙濒临破产的事实,致使甲因丙被宣告破产损失数百万元。

①甲遭受的投资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

②由于甲、乙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甲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对乙主张违约损害赔偿。

③因合同关系是一种特别结合关系,纯粹经济损失一般均在违约方可预见的范围内。

【例7】甲因欲向丙公司投资,向朋友乙打听丙公司的资信状况,乙告甲丙公司资信良好,甲于是向丙公司投资1000万元,由于乙的过失,事先不知丙濒临破产的事实,致使甲因丙被宣告破产损失数百万元。

①甲遭受的投资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

②甲、乙不存在合同关系,乙非故意,且缺乏法律明文规定,故甲不得对乙提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例8】甲因过失驾车撞上乙,致乙死亡,导致乙的父母丧失赡养费。

①乙的父母赡养费的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

②《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明确规定,乙的父母有权因赡养费的损失对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例9】甲因对丙工厂怀恨在心,在修路施工中故意挖断乙输电公司的输电线路,导致长时间停电,丙工厂的机械设备虽然没有遭受损害,但因停电造成利润损失10万元。

①甲给丙造成的10万元利润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

②但因系甲故意造成,构成侵权,丙有权对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三)因果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指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所具有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若加害行为与损害间无因果关系,则侵权责任不成立。

原则上,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作为判断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标准。

但在若干例外情形,则不采“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改采其他判断标准。

1.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若能通过两个步骤的检验,则加害行为与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①加害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

②加害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相当性。

对此,王伯琦先生作了凝练且经典的表述:“无此行为,虽必不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

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种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

通俗地说,就是:“没有该加害行为,就不会产生此种损害后果(条件),有该加害行为,通常都会产生此种损害后果(相当性),则可以认定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反之,没有该加害行为,虽然不会产生此种损害(条件),但是,有此加害行为,通常也不会产生此种损害(无相当性),则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1)条件关系的判断。

采用的是剔除法或者替换法(But for Test)即在观念中假设,没有加害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损害是否会发生。

如果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不会发生,则条件关系成立;反之,如果没有加害行为,损害依然发生,则条件关系不成立。

【例10】甲毒死乙后,乙匍匐在桌子上。

丙进屋中行窃,以为乙在熟睡,对乙的头部射击。

①丙的行为通常均会致人死亡。

②但没有丙的行为,乙的死亡已成事实,丙的射击不是乙死亡的条件。

③既然丙的行为不是乙死亡的条件,也不需要进行相当性判断。

丙的行为与乙死亡无因果关系。

【例11】甲砒霜中毒,送入医院时已经不省人事,乙医生因为过失诊断错误,当成中暑治疗,甲随后死亡。

事后查明,由于甲中毒太深,即使当时诊断正确并及时抢救,也无力回天。

①乙具有过失的加害行为。

②但是,没有乙的过失行为,甲的死亡也不可避免,乙的过失不是甲死亡的必要条件,条件关系不成立,无须进一步判断相当性。

【例12】甲在和乙吵架时,毫不手软,对乙辱骂,堪称“无韵之离骚,骂家之绝唱”,正值壮年的乙因此心脏病发作死亡。

①甲的辱骂行为与乙的死亡间具有条件关系。

②是否成立因果关系,须作进一步判断。

③这是一种例外情形,虽无相当性,但仍认定因果关系成立(祥后)【例13】甲酒后超速驾驶,比预计行程提前一个小时来到景阳冈,遭遇仅在景阳冈生成龙卷风,车上数名乘客因龙卷风遭受严重人身损害。

①甲的违章行为与乘客的损害具有条件关系。

②是否成立因果关系,须作进一步判断。

③无相当性,因此无因果关系(祥后)(2)相当性的判断。

判定条件关系成立后,还须认定违法行为具有引起损害的“相当性”。

即:以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客观事实为观察基础,根据行为时的一般社会经验和智识水平作为判断标准,如果认定违法行为“通常”均有发生同样损害的可能性,则认定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反之,如果认定违法行为通常不具有发生同样损害的可能性,则认定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此时,“一般社会观念”又粉墨登场,发挥重要作用。

所以,因果关系的判断蕴含价值判断(不纯粹是事实判断)因果关系的概念属于不确定概念,服务于归责的妥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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