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阐述侵权责任构成的要素

阐述侵权责任构成的要素侵权责任是指一方的违法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因此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构成的要素是指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构成的要素主要包括行为、主体、因果关系和损害。
下面我将对这些要素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行为是构成侵权责任的第一个要素。
行为是指侵权人的行为或不作为,即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
故意是指侵权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过失是指侵权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违法行为并造成了损害。
对于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可以根据侵权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应尽的注意义务来判断。
其次,主体是构成侵权责任的第二个要素。
主体是指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即侵权人。
侵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其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侵权行为中,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因果关系是构成侵权责任的第三个要素。
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侵权行为,损害就不会发生;而且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是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
要确认因果关系,需要进行事实认定和证据支持。
如果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侵权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后,损害是构成侵权责任的第四个要素。
损害是指侵权行为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的、经济上的或者精神上的损失。
损害可以是财产损失,也可以是人身伤害或名誉侵权等非财产损失。
法律对于损害的赔偿给予了详细的规定,侵权人对于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除了以上的主要要素,侵权责任的构成还需要符合一些其他的要求。
例如,侵权行为应当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规定;侵权行为应当过错,也就是说,侵权人应当有过不当行为或者不当不作为的过错。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包括什么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包括什么
侵权责任是指一个人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法律体
系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是非常重要的,只有这些要素都齐备,才能确定侵权行为并确认侵权责任。
那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到底包括什么呢?下面将详细介绍。
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的首要要素就是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侵犯他人的财产、人身权益等行为。
侵权行为可以分为有形和无形的侵权行为,有形的比如盗窃、毁坏财物等,无形的包括侵权言论、侵害隐私等。
违法行为
侵权责任的第二个要素是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的,违反了法律或法规,才能构成侵权责任。
只有在法律上规定的侵权行为,才能认定为侵权责任。
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侵权责任的第三个要素。
主观过错指的是作为侵权行为人的主体,
其行为是出于故意或过失的。
故意是指侵权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但仍然故意为之;过失是指侵权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者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侵权行为发生。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最后一个要素。
侵权行为必须与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害之
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是导致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包括侵权行为、违法行为、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
只有当这些要素同时存在并得到证明,侵权责任才能得以确认。
在法律实践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是非常重要的,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贵州政法干警民法学考点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贵州政法干警民法学考点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备考工作已经拉开帷幕,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中的一个高频考点——侵权责任中的高度危险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不法侵害是由行为本身的违法性所引起的。
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法了法律的规定,具体表现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法律禁止实施某种行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而作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法律要求行为人在某种情况下必须实施某种行为,而负有这种义务的人不履行其义务,就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譬如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二、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犯,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
这是构成这一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只有当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的损害,从广义上讲,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人身上的损害即造成受害人在财产上或者人身上的不利益。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
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的必备构成要件,在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确定存在因果关系的,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责任,没有因果关系就必然地不构成侵权责任。
四、过错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是一般侵权行为的专属构成要件。
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以过错为要件,则过错就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
过错可分为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某一损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使自己未履行应有注意义务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它是侵权责任法中最常见的过错形态。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侵权是指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对方受到了损失或者影响。
在法律上,侵权行为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能构成侵权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主体要件主体要件指的是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
在法律上,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够作为侵权主体。
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则不能构成侵权。
二、客体要件客体要件指的是受到侵害的客体。
在法律上,只有具备合法权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够作为受害客体。
如果没有具备合法权益,则不能构成侵权。
三、过错要件过错要件指的是实施侵权行为时存在过失或者故意。
如果没有过失或者故意,则不能构成侵权。
四、因果关系要件因果关系要件指的是实施侵权行为与受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构成侵权。
五、损害要件损害要件指的是受害客体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虚拟损失。
在法律上,只有存在实际损失或者虚拟损失的情况下才能够构成侵权。
六、法定责任与过错责任在法律上,侵权责任可以分为法定责任和过错责任。
法定责任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侵权主体不需要证明其存在过错,只需要证明其行为与受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责任则是指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存在过失或者故意,才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不可抗力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了侵权行为发生,此时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
例如,在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时,由于无法预测和避免,因此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
八、举证责任在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由受害客体承担。
受害客体需要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侵权主体的过错和因果关系以及实际损失或者虚拟损失等。
如果无法充分证明,则不能构成侵权。
总结:侵权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需要满足主体要件、客体要件、过错要件、因果关系要件和损害要件等构成要件。
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可以承担法定责任或者过错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有什么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责任有什么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具备构成要件,则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欠缺任何一个构成要件,都可能会导致一般侵权责任的不构成。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影响。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需要行为人有过错;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则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
热点推荐:侵权行为网络侵权侵权责任法侵犯肖像权隐私权侵犯名誉权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就侵权责任来看,具体可以分为一般的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针对不同的侵权责任,法律中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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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具备构成要件,则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欠缺任何一个构成要件,都可能会导致一般侵权责任的不构成。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侵权责任规则原则的影响。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需要行为人有过错;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则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
无论在那种规则原则下,都需要有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构成要件。
同时,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无论有无过错”,也要建立在过错概念的基础上。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这里所谓的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
若无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权利的相对人均负有不得侵犯权利的一般义务。
侵犯权利的行为因为违反了法定义务,故具有违法性。
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侵权行为的作为,是指不该作而作;作为侵权行为的不作为,是指该作而不作。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不仅包括现实的已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一、行为的违法性1、概念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要件。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并不违法,即使产生了损害事实,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2、这些不具有违法性的免责事由有:(1)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具有一定职责的工作人员,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执行职务时不可避免地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伤害,不构成侵权行为。
例如,医生对患者进行必要的肢体切除,工商人员依法对收缴的假冒商品进行销毁,公安人员在追捕逃犯过程中将逃犯击伤等。
(2)正当防卫行为所谓正当防卫行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对于正在进行非法侵害的人给予适当的还击,以排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
《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正当防卫行为应具备几个条件:A、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B、防卫的条件是侵害行为正在实施。
C、防卫的手段只能针对加害人。
D、正当防卫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紧急避险行为A、概念所谓紧急避险,是指在危险情况下,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致他人或本人损害的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B、构成紧急避险行为应具备几个条件:a、必须有正在发生的危险,威胁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b、除了采取紧急避险的方式外,没有其他可以排除危险的方式。
c、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避险人承担适当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指的是要使侵权行为存在,必须满足下列三个要件。
第一,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犯权利人的权利,那么就必须有侵犯的行为。
侵权行
为包括:物权侵权,侵犯某人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人身权利侵权,指侵犯他人的身体、荣誉、名誉等人身权利;合法权利侵权,指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如合同权利等;民
事侵权,指侵犯某人从事有民事行为所衍生的权利。
第二,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在侵犯权利人权利时,具备了一定的过错思考。
这里的过错有三种:(1)过失,指侵权行为人在判断时,因疏忽大意而导致的过失;(2)故意,指侵权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不正当的,却故意违反法律规定;(3)重大
过失,指侵权行为人执行过错行为时,对法律法规、基本准则、行业惯例等司法观念的极
端漠视,这种过失也称为重大过失。
第三,必须存在损害的关联性,即:行为人的过失必须与权利人的损害存在直接因果
关系。
要构成侵权责任,必须确认这一关联性,这样权利人才可能以侵权责任的形式对行
为人索赔。
因此,要使侵权行为存在,必须满足上述三个要件:(1)侵权行为,也就是某人侵
犯权利人的权利;(2)过错,行为人在侵犯权利人权利时具有一定的过错思考;(3)必
须存在损害的关联性,以使权利人以侵权责任的形式对行为人索赔。
只有上述三个要件全
部满足,才能成立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具备构成要件,则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欠缺任何一个构成要件,都可能会导致一般侵权责任的不构成。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影响。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需要行为人有过错;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则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
无论在哪种归责原则下,都需要有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构成要件。
同时,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无论有无过错”,也要建立在过错概念的基础上。
二、一般侵权责任举证“谁主张、谁举证”中的“谁主张”是主张事实的存在,而不是主张权利的存在。
因为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加以证明。
主张自己享有或者对方不享有某项权利,必须依据某个事实的存在,有了事实的存在,才能把纸上的权利变为现实的权利,而谁认为这个事实存在,谁就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实。
认为这个事实不存在的对方,不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个事实不存在。
理解“谁主张、谁举证”要明确以下三点:1、对积极事实的存在、发生需要主张之人承担举证责任,如主张对方负有某种义务、自己和对方实施了某种行为以及某种事实或行为的存在等等;对消极的事实(即没有发生的事实)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主张自己没有实施某种行为、对方没有实施某种行为、某种事实没有发生、没有存在。
2、分清举证责任与举证权利,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必须进行举证,否则自己的主张得不到支持、承担不利的后果;而享有举证权利则不同,自己可以进行举证,也可以不举证,举证成功则消灭对方的主张,即使举证失败也不需要承担对方主张的责任,对自己也没有不利的影响。
3、关于免责条件的举证。
不论是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行为,都有免责的情况,如不可抗力,被告可以举证证明属于是不可抗力是导致的相关侵害的原因,以及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以此来进行免责。
这虽然是由被告进行举证,但这既不同于举证权利,又不同于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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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该条款中可以推知,我国法上的一般侵权责任要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存在加害行为。
没有加害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
完全与人无关的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飓风、海啸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虽然也会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如保险法上保险赔偿金的给付、国家的救灾行为等,但不发生侵权责任的问题。
2、他人的民事权益被侵害。
加害行为人侵害的是他人的民事权益,而非自身的民事权益。
如:汽车的所有人因操作失误而损坏汽车,虽然也有损失,但他损害的是自己的权益,只能自认倒霉,不发生侵权责任的问题。
3、加害行为与民事权益被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虽然有加害行为,但是民事权益被侵害的后果并非是因该加害行为所致,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如受害人故意),则行为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4、行为人具有过错,即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或过失。
否则,即便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存在因果关系,原则上也不产生侵权责任。
第一节加害行为一、概念和特征“行为”,是指受意思支配而表现出来的活动。
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加害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受意志支配的、人的行为。
1、加害行为必须是受到意思支配的人的行为。
若是由于地震、海啸、台风、泥石流导致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因未涉及人的活动,不会产生侵权责任;如因梦游而刺伤某人、驾车途中突发心肌梗塞导致车祸,因不能被人的意志所支配,也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加害人制造一种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则依然存在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加害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包括人身和财产权益。
案例1:金德管业公司诉北京百度公司【案件事实】原告金德管业公司诉称:在北京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中不断发现有损金德公司良好形象的词语,并且数量不断激增,特别是当网络用户在百度搜索框中输入:“金德、金德管业、金德招聘”等词汇时,在百度搜索下方就会出现“金德骗子、金德管业骗子、金德管业招聘黑幕”等严重影响金德集团公司良好形象的词汇,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名誉权。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百度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1元钱经济损失。
百度公司辩称:我公司为方便用户使用提供多功能的网络附带搜索功能,当用户在搜索栏内输入一个关键词后,搜索引擎会搜索到有关联性的词。
这些词汇并非是我公司预先设置的,是网络用户在搜索中实际使用过且使用频率很高的词汇,而且这些词汇处在不断变化中,因此我公司并无侵害金德公司名誉权的行为。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根据资料,并结合公司证书中体现出的相关搜索词的多样性,足以印证北京百度公司所成之搜索词系由过去一定时期内使用频率较高且与当前搜索词相关联的词汇统计自动生成,而并非由百度公司主动创造··本案中金德管业公司主张侵权的相关搜索词,虽然单就其词义表面而言确实带有一定负面意义,但其本质仍属供网络信息检索使用之参考词汇,且系对广大网络用户类似检索内容的客观反应,既非被检索的网络信息本身,又非百度公司针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主体而主观控制或创造的负面词汇··北京百度公司对这些相关搜索词的形成,既无主观过错,又无实质性的控制力。
所以,金德管业公司仅基于百度搜索引擎中的相关搜索词本身的负面含义而主张百度公司侵犯其名誉权,显然不能成立。
二、作为与不作为(一)区分的标准加害行为依其表现形态的不同,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积极的举止动作,外界对此能够加以识别。
一般来说,侵权行为中的行为比较常见的是作为。
如,殴打他人、发表文章污蔑他人、偷窃他人财物、损毁他人汽车、放火烧毁他人房屋等。
不作为是指不做某件事情,从外界表现看,行为人是处于消极的静止状态,什么也没干。
注意:被认定构成加害行为的不作为,必须是违反了某种作为义务。
(二)作为义务1、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作为义务一般来说,法律直接规定作为义务主要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包括以下几类:(1)亲属关系。
如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夫妻、父母子女之间。
《婚姻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第21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2)契约关系。
如存在医疗合同、运输合同等契约关系的当事人之间。
《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3)缔约状态下信赖与被信赖的关系。
处于缔约状态的当事人之间负有协助、通知、保护等作为义务。
2、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作为义务当事人依据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通过法律行为完全可以约定各种作为义务。
违反此种作为义务,不仅产生违约责任,还会产生侵权责任,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比如,甲雇乙为保姆,负责照顾自己的儿子丙,若乙看见丙在吞食玩具或者以手触摸电器,却不予阻止,结果导致丙受到伤害,乙不仅违反了雇佣合同,其行为也构成了侵权。
3、基于先行行为而产生的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可能会诱发或开启某种危险状态,从而使其负有消除该危险状态或救助因此而受害之人的义务。
例如,某人驾车不慎将运送的大石块掉落在公路上,因该石块对过往车辆的安全将产生很大的危险,因此该人负有消除此危险即移走大石块的作为义务。
注意:如果某人开启或创造的危险源被完全控制在其个人支配范围内且进入此种危险源的人并非基于正当理由,则该人对由此所生的损害不负责任。
例如:某甲在自家院落内挖井,因尚未完工,故未安置防护栏杆。
小偷某乙深夜头戴丝袜到甲家中行窃,不慎一脚踩空落入井里,磕掉门牙两枚。
问甲应否承担责任?4、基于职务或业务而产生的作为义务因从事一定的职业或营业,也会产生防范危险、制止损害的作为义务。
例如,警察负有保护人民群众安全、制止违法犯罪的义务。
此外对于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中也有很大一部分是作为义务。
案例2:刘艳诉郑文辉【案件事实】原告的近亲属苏冬青与被告郑文辉一同驾车从厦门出发去福州连江钓鱼。
在返回途中,由苏冬青驾驶被告的汽车,而被告郑文辉在副驾座上睡觉。
由于长时间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苏冬青不幸伤重身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交通事故的原因在于苏冬青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所致,苏冬青存在过错,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起诉被告郑文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要旨】法院认为:苏冬青与被告郑文辉在共同实施出海钓鱼这一增进情谊的户外活动中,作为均具有一定驾驶经验的成年人,在当时双方均已长时间没有休息,身体疲劳且在夜间高速行车的情况下,苏冬青仍执意在高速路上驾驶车辆,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造成其自身死亡的交通事故。
故苏冬青对其自身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郑文辉作为唯一与苏冬青同车同行的人,在当时的特定情况下,应当谨慎提醒,或采取要求住宿、停车休息等保护措施,但被告没有尽到同行同车应尽的提醒、注意义务,而是自己在副驾驶座上睡觉。
其不作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对苏冬青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节民事权益被侵害侵害民事权益是指民事权益遭受了侵害的客观事实。
在侵权诉讼中,原告主张民事权益被侵害的前提是,其确实享有该民事权益。
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人格权而言,由于它们是民事主体当然享有的权利,故此,被侵权人无须特别证明此等权利的存在。
但除此之外的民事权益,被侵权人负有证明该权益存在的责任。
如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被侵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这些权利,且自己是权利人。
一、权益被侵害与损害很多时候,侵害民事权益当然会造成损害。
如,开车将行人撞伤的行为,既侵害了该行人的生命权,当然也造成了损害,如医疗费、精神痛苦等。
但有些时候,虽然行为人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但并不当然造成损害。
如,在他人家门口堆放建材,堵塞了出路。
该行为虽然侵害了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但只是构成了妨害,并未造成损害。
因此,权益被侵害不等于损害。
倘若不加以区别,就无法正确区分侵权赔偿责任与其他侵权责任方式(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进而导致侵权责任承担方式适用上的混乱。
加害行为---权益被侵害---1、未造成损害---其他侵权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2、造成了损害---损害赔偿责任(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二、损害与其他概念的区别(一)损害与费用损害是非自愿的损失,而费用是自愿的损失。
例如,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甲支付50元购买乙的民法书。
甲丧失的50元属于费用。
因为这是甲自愿丧失的利益。
但如果甲被乙抢走了50元,该50元就属于损害,它是甲非自愿丧失的利益。
注意:在以下两种情形中,即便是自愿遭受财产损失的人,其费用也可以成为损害,从而获得赔偿。
1、费用支出的目的丧失;例如,甲、乙夫妻二人与A医院成立医疗服务合同,甲乙支付5万元,由A医院采取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为甲乙解决无法生育的问题。
由于A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手术失败。
甲乙二人支出的5万元因目的落空而成为无益支出,有权请求A医院予以赔偿。
2、为排除对权益的妨害而支出的费用;例如,张三的一颗苹果树因雷击而倒在邻居李四的院子里,李四为了消除张三对自己所有权的妨害支出100元请人将该树移走,该费用就属于损害。
(二)侵权中的损害与不当得利中的损害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并非为了填补损害,而是要矫正不正当的财产利益的变动,使没有法律上原因而获得财产利益者返还该利益。
不当得利人的获益可能因侵权行为所生,也可能不是因侵权行为而生。
例如,甲未经乙的同意将乙价值1万元的手表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丙,丙善意取得该手表。
在不当得利法上,乙遭受的损害为8000元,其有权基于不当得利制度请求甲返还8000元。
而在侵权法上,乙的损害则是1万元,他有权请求甲承担1万元的赔偿责任。
再如,A在某地有一房屋,长期闲置。
B本来每月要支付1000元租房居住,后见A的房屋闲置,便擅自住进该房,两个月后才被发现。
在侵权法上,A的房屋所有权虽受到侵害却并未遭受损害,因为该房本来就是闲置的。
A虽有权请求B承担停止侵害的侵权责任,但因他并未遭受损害,所以不能要求B承担赔偿责任。
可是,在不当得利法上,B因侵害A 的所有权而获得了财产上的利益(节约两个月的房租2000元),构成了侵害性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