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吕鸿雁 韩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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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Do everything possible to hire an expert doctor with brilliant skills, it is better to hire an on-call and cheap quackdoctor.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加害行为。

二、损害事实。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生活中侵权行为可以说是经常看到的,甚至有的人此时正被他人的行为侵权。

但并不是对方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就构成侵权行为,对此我国做出了构成要件的要求,那到底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

侵权行为“要件”应是所有侵权行为必不可少的条件。

只有当缺少这一条件就不能构成侵权行为时,才能够称为“要件”,否则,就不能称为“要件”。

当某一条件仅仅是构成某一类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而不是所有侵权行为中的必要条件时,这样的条件也不应该作为侵权行为概念的“要件”。

主要有以下几个:(一)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要件。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并不违法,即使产生了损害事实,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而言,产生了损害后果的行为大都是违法的,但也不排除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侵害,但并不违法的情况。

如正确执行职务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等。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根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又可以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与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论述侵权责任构成的四要件说

论述侵权责任构成的四要件说

论述侵权责任构成的四要件说
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或合同规定而需承担法定义务的行为所形成的民事责任。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侵权责任的构成具有明确的要件。

本文将围绕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展开讨论。

第一要件:主体
在侵权责任构成中,主体指的是行为人。

行为人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的具体个人或单位。

在法律上,主体必须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仅当主体具备适格性时,侵权行为才能被确认为有效行为。

第二要件:客体
侵权责任的客体是指被侵犯的权利或利益。

客体涉及到侵权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在我国法律中,侵权行为主要分为侵害财产权和侵害人身权两类。

保护客体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第三要件:过错
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中最为关键的要素之一。

过错指的是行为人违反了法定或合同规定,导致他人权益受到损害。

法律要求在侵权行为中存在主观或客观过失,以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从而形成责任。

第四要件: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的第四要件是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与被侵权行为结果之间的直接联系。

在法律上,必须能够证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被侵权人权益的损失,从而建立起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构成侵权责任的四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过错和因果关系。

这四个要件构成了侵权责任的法律基础,为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司法依据。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权益,以免触犯侵权责任并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论侵权的构成要件

论侵权的构成要件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论侵权的构成要件【摘要】本文主要论述了侵权的构成要件应当如何定义与应当具备哪些要件,以及在我国民法上侵权的构成要件到底又是为何?学界有不同主张。

国内外学者也一直存在不同的谬论,也有某些学者认为有“三要件”和“四要件”说;有主客观标准说和直接行为与间接行为说等,但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及通行学说认为,从法律发达的过程中和某些恒定的要素中看,侵权的构成要件应包括: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要件。

而这四要件的发生与外延都是以“事实”的存在作为依据,无论是“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因果关系还是过错”所发生的法律后果,都一概而论的按照“事实”的存在作为延伸依据。

如公元前286年的《阿奎利亚法》之所以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在于他确认过错为侵权的责任构成要件。

与此同时,过错的构成要件也同样以“事实”作为发生法律后果的根据,确认行为是否具有违法行为或是否构成侵权的法律后果,归根到底还是追溯到以损害事实作为发生的起点,能否构成法律上所定义的违法行为则应以侵权的构成要件作为论证,反之,则无法确认或推敲出主体的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法律上所追认的侵权行为,更无法辩解以何种方式定论出该主体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主观要件或是客观要件的违法行为,换言之,是直接的违法行为还是间接的违法行为。

我国法律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以及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基础上的同时,已经总结出了法律上的违法行为应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区分,而侵权的构成要件在遵循法律的基础上主要的应当具备上述的几个要件。

目录前言一、损害结果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一)损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二)损害结果的种类二、违法行为(一)违法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二)违法行为的分类三、因果关系(一)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二)因果关系的情形(三)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四)因果关系的证明四、过错 15(一)过错的概念与特征(二)过错的形式(三)过错的认定标准(四)过错的证明标准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结语前言侵权的构成要件又称为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所应具备的要件。

浅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浅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浅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关键词: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内容提要:在我国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针对这两种学说法学界有不同愈见,笔者认为四要件说更符合我国司法实践。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换言之,即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负侵权责任的标准。

行为人只有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才应承担责任,而这些条件就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学界在定义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概念后,通过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关系的论述以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损害赔偿之债的区别的论述,从而使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内涵更加清晰。

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事实是其中的重要构成要件。

任何人只有在因他人的行为受到实际损害之时才能获得法律上的救济,而行为人也只有在因自己的行为及自己所控制的物件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从广义上理解,损害是指因故意和过失行为造成的不利益状态,包括了对各种权利和利益的侵害所造成的后果。

从狭义上理解,损害专指财产损失。

从广义上理解,损害指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确定损害与边际类型损害。

就是指对一般注意的违反。

应当强调指出的是,客观过错并不是指过错因果关系也是侵权责任构成的重要部分,因果关系中存在普各种认定理论,其中包括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法规目的说、危险范围说。

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在我国法学界存在不少的争议性问题。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理解和思考,笔者得到了不少的启发,下面,笔者将重点针对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应采取几要件说更为合理作以下分析: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我国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1)三要件说,认为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包括:过错、损害,如果确立故意,能用主观标准判断而偏采用客观的注意义务违反的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2)四要件说,认为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1、行为。

这里所谓的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

若无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权利的相对人均负有不得侵犯权利的一般义务。

侵犯权利的行为因为违反了法定义务,故具有违法性。

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侵权行为的作为,是指不该作而作;作为侵权行为的不作为,是指该作而不作。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不仅包括现实的已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

一般而言,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损害事实具有可确定性等。

3、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指的是要使侵权行为存在,必须满足下列三个要件。

第一,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犯权利人的权利,那么就必须有侵犯的行为。

侵权行
为包括:物权侵权,侵犯某人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人身权利侵权,指侵犯他人的身体、荣誉、名誉等人身权利;合法权利侵权,指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如合同权利等;民
事侵权,指侵犯某人从事有民事行为所衍生的权利。

第二,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在侵犯权利人权利时,具备了一定的过错思考。

这里的过错有三种:(1)过失,指侵权行为人在判断时,因疏忽大意而导致的过失;(2)故意,指侵权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不正当的,却故意违反法律规定;(3)重大
过失,指侵权行为人执行过错行为时,对法律法规、基本准则、行业惯例等司法观念的极
端漠视,这种过失也称为重大过失。

第三,必须存在损害的关联性,即:行为人的过失必须与权利人的损害存在直接因果
关系。

要构成侵权责任,必须确认这一关联性,这样权利人才可能以侵权责任的形式对行
为人索赔。

因此,要使侵权行为存在,必须满足上述三个要件:(1)侵权行为,也就是某人侵
犯权利人的权利;(2)过错,行为人在侵犯权利人权利时具有一定的过错思考;(3)必
须存在损害的关联性,以使权利人以侵权责任的形式对行为人索赔。

只有上述三个要件全
部满足,才能成立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的关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是两个 密切联系的制度,具体表现在:一方面,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构成要件的前提和 基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责 任的一般规则,只有明确了侵权责任的归 责原则,才能运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正确分析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另一方 面,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归责原则的具 体体现。

3、盖然性因果关系说 其基本规则是:原告证明因果关系要达到 盖然性标准,而盖然性就是可能性。

(二)英美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 1、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2、近因理论




三、因果关系的检验(认定)方法 (一)时间上的顺序性 (二)原因现象的客观性 (三)逻辑上的必要性 (四)实质要素的补充检验
三、分类 (一)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 (二)客观损害、主观损害和感情上的利益 损害 (三)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 (四)实际损害和可得利益损害

第三节 违法行为 一、概念 违法行为,又称加害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律的 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行为。 二、特征 (一)违法行为首先是人的行 (二)违法行为在客观上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二、过错的两种状态 (一)故意 故意,是行为人遇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 然希望它发生或者听任它发生的主观心理状 态。 (二)过失 过失,包括疏忽和懈怠。行为人对自己行 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 为疏忽;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 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懈怠。

三、分类 (一)自己的加害行为和他人的加害行为 (二)直接加害行为和间接加害行为 (三)积极加害行为和消极加害行为


四、违法阻却 所谓“违法阻却”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 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但由于该行为 具有某种合法理由或其他事由而使其并不具 备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违法性。

第二十八章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二十八章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二十八章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概述 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概念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具体侵权 行为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
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不同观点

法国民法主张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 过错三要件说。德国民法主张行为的 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四要件说。我国有的学者主张德国民 法的四要件说, 有的主张三要件说。
(2)对于受害人也存在过错的 侵权案件的民事责任的影响 害人的加害行为与受害人的行为 共同构成损害发生的原因。此时, 确定加害人应承担多大份额的损 失责任,应当主要考虑其行为的 原因力
(五)因果关系的证明和推定


1 在一般情况下,证明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 责任应由原告方承担,即原告为证明的主 体。 2、事实上因果关系的推定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通常应当由原告证明,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推定因果关系 存在。

(3)损害具有客观真实性和 确定性 。
损害应当具有客观真实性,损害应当是已经发 生的、真实存在的侵害后果,在绝大多数情况 下,损害都是已经发生的侵害后果,必须具有 客观真实性。损害的确定性是指侵害后果
的范围和程度应当是明确的。
受害人饮用被告生产的一种啤酒,发现啤 酒中有带状固体物质。经有关部门化验确 认该带状固体物质含有致癌物,受害人未 饮用完的啤酒中也含有同样的致癌物。受 害人提出了19· 8万美元的对“患癌症”的 损害之赔偿请求。其理由是,受害人受害 时仅27岁,假定其期待的寿命为60岁,那 么还剩余33年,每年要求赔偿6千美元并 不算多,那么计算的总数就是19· 8万美元。
原告韩某与被告李某系同村村民。原告建房,被告及
其他村民均去帮工。1988年9月13日,被高开自己的 28型大4轮拖拉机为原告拉沙子灌地基。原告及其他7 人装车。由于河床通河坝上的路较陡,拖拉机的牵引 力不够,在爬坡时,原告与其他帮工共7名均上拖拉机 车上,以增加主车重量,加大牵引力。当拉最后一车 沙子的时候,还采取同样办法,原告在主车右侧脚踏 板上站立,其他六人均在主车的前部。当拖拉机驶过 河爬上坡以后,还没有到前几次停车地点时,原告见 车速较慢,便从主车上跳到地上,抓住拖车的保险架 横梁,脚踩拖车连接架,欲跳上拖车。由于手没抓实, 脚又踩空,原告掉在地上,被拖车右前轮轧伤。原告 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20000元,被告以原告致伤 纯属自己过失为由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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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吕鸿雁韩金儒
上传时间:2007-9-5
关键词: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内容提要: 在我国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针对这两种学说法学界有不同愈见,笔者认为四要件说更符合我国司法实践。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换言之,即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负侵权责任的标准。

行为人只有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才应承担责任,而这些条件就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学界在定义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概念后,通过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关系的论述以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损害赔偿之债的区别的论述,从而使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内涵更加清晰。

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事实是其中的重要构成要件。

任何人只有在因他人的行为受到实际损害之时才能获得法律上的救济,而行为人也只有在因自己的行为及自己所控制的物件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从广义上理解,损害是指因故意和过失行为造成的不利益状态,包括了对各种权利和利益的侵害所造成的后果。

从狭义上理解,损害专指财产损失。

从广义上理解,损害指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确定损害与边际类型损害。

就是指对一般注意的违反。

应当强调指出的是,客观过错并不是指过错
因果关系也是侵权责任构成的重要部分,因果关系中存在普各种认定理论,其中包括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法规目的说、危险范围说。

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在我国法学界存在不少的争议性问题。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理解和思考,笔者得到了不少的启发,下面,笔者将重点针对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应采取几要件说更为合理作以下分析:
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我国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1)三要件说,认为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包括:过错、损害,如果确立故意,能用主观标准判断而偏采用客观的注意义务违反的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2)四要件说,认为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

3)五要件说,王泽鉴认为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侵权权利、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及因果关系。

4)六要件说,史尚宽认为构成要件包括归责性之意态、违法性之行为以及因果率。

5)七要件说,胡长清认为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与客观两类,其中主观要件包括意思能力和过错;客观要件包括自己的行为、权利的侵害、损害的发生、因果关系和违法。

其实,上述各种观点可以归纳为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之间的对立,因为五要件说、六要件说、七要件说都是从四要件说演化而来的。

针对该问题,王利明教授认为应用三要件说,理由如下:违法性主要是指客观的行为,而过错主要是指主观的心理状态,随着过错概念的客观化,以及违法推定过失的发展,对客观的行为违法和主观的心理状态,已经很难进行区分,因而在过错中应当吸收违法。

尤其是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技术的发展,有许多领域对行为标准的确定越来越具体化,要采用各种技术性的标准来确定人们的行为规
则,违反了这些规则不仅表明行为具有违法性,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过错,所以过错本身可以吸收违法的概念。

正是基于此,王利明教授认为,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出发,应当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中,建立由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组成的责任构成要件;在公平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中,建立由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所组成的责任构成要件。

通过对三要件和四要件说的理解和思考,笔者认为四要件说更为妥当,所谓四要件说,是指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须具备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人要有过错、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和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 有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

四要件说最初借鉴了前苏联的民法理论,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是为我国民法学界所公认的侵权责任构成的通说,被广泛地应用于理论研究与实务。

被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所采用,用以指导全国司法机关的审判实践。

违法行为应当成为侵权民事责任构成的必备条件,理由如下: 首先,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的主观要件,不能代替违法行为这一客观要件。

过错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上的应受非难性。

这几乎是所有民法学者都承认的事实。

但是,由于民法上对判断过错主要采取客观标准的原因,以及行为本身就具有行为人本身的意志因素的原因,有的学者提出了客观过错的概念,使过错这一主观要件变成了客观要件,因而出现了上述王利明教授那样的主张—过错能够代替.违法行为这一客观要件,认为违法行为应包含于过错之中。

可是,只要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种主张是站不住脚的。

所谓客观过错,学者认为是指判断过错不再以行为人个人的主观状态为根据,而是以一般注意义务的违反为标准。

这种过错就是指不再以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为根据,而是以一般注意义务的违反标准。

这种过错已经不再是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只是在确定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过错时,不以主观标准进行衡量,而是以客观标准衡量之,其中最主要的客观衡量标准就是以一般注意义务的违反为标准,违背该注意义务标准的,为主观上有过错。

但是,在现代侵权行为法上,并非完全以客观标准衡量过错的有无,主观标准仍有适用的必要。

在行为人故意侵权时,当其行为完全表现出其故意的心理状态时,则仍用主观标准,而非用客观标准。

进一步标准判断之,显然是舍本逐末,既然客观过错只是对某些过错的判断方法的表述,而非过错已由主观心理状态的性质改变为客观的性质,那么,也就改变不了过错为侵权责任构成主观要件的性质,因而过错也就不能替代违法行为这一客观要件。

其次,否认违法行为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无法处理因果关系这一客观要件。

通常认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这两个要件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如果否认违法行为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只能将因果关系表述为“我国的对因果关系应为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关系”。

这种表述的结果,把主观的意思或意志与客观的损害硬性联系在一起.如何能产生引起也被引起的因果联系呢,推论下去,势必得出由于加容人的思想就可以导致受害人权利损害的客观结果这样的结论。

之所以产生这样的结论,就是因为在过错与损容之间,缺少了行为这样一个客观要件作为中介,因为只有行为才能选成损容,过错不能直接造成损害。

行为人由于过错的指导,去实施行为,该行为造成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才具有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当确认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应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
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否认违法行为为侵权民事责任构成的客观要件是不妥的,应坚持四要件说。

注释:
[1]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杜.
出处:《新西部》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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