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建构中的国家角色1
国开电大《经济法学》形考任务计分作业1答案

计分作业一(第1-4章,权重25%)1.(B)是国家通过确认和运用市场规则引导、调节、控制、监督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系列经济协调管理措施的总称。
单选题 (3 分) 3分A.宏观调控B.市场规制C.市场干预D.计划经济2.我国经济法的理念中的主导思想是(A)。
单选题 (3 分) 3分A.以消费者为本的理念B.促进高质量发展的理念C.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理念D.诚实信用的理念3.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 (B)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回答错误单选题 (3 分) 0分A.个人全部财产;特定资产B.出资额;全部资产C.出资额;经营财产D.个人全部财产;全部资产4.根据 《公司法》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 (B)。
单选题 (3 分) 3分A.董事会B.股东会C.监事会D.高级管理人员5.甲有限责任公司有9个股东,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变更为甲股份公司。
依据 《公司法》,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C)单选题 (3 分) 3分A.该股东会决议应由6个以上股东通过B.该股东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C.该股东会决议应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D.该股东会决议应由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6.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关于消费者损害求偿权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D)单选题 (3 分) 3分A.没有购买商品,仅使用商品的消费者不享有损害求偿权B.因为商品的质量问题而受到人身损害的第三人不享有损害求偿权C.若经营者没有过错,则消费者不享有损害求偿权D.消费者可以要求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7.甲在乙银行办理了一张可跨行存取款的银行卡,并曾用该银行卡在乙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
甲取款次日,发现该卡内的全部存款被人在丙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走。
甲报警,并称自己一直妥善保管该卡。
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此案为当地一犯罪团伙在乙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安装读卡装置导致。
公司法(赵旭东)课后习题 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

、、名词解释1.公司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社团法人社团法人是由二人以上集合组成的法人。
3.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以法律规定的财产范围对某种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可分为人的有限责任和物的有限责任。
前者指债务人仅以一定的最高财产额为承担责任的限度。
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破产后所负的一切债务,仅以其入股的数额为限承担责任; 后者指债务人仅以特定的财产为负担责任的限度。
如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所负担的责任,仅以所继承的财产为限。
4.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实际上就是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
、、简答题1.简述公司独立财产的性质和意义(1)公司独立财产的性质:公司作为法人组织,拥有独立的财产,这种独立财产既是公司赖以进行业务经营的物质条件和经营条件,也是其承担财产义务和责任的物质保证。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独立财产的来源包括股东出资构成的原始财产、公司的盈利积累或者其他途径形成的公司财产。
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这里的法人财产权应包括公司对物的财产的所有权和对其他财产享有的财产权,如债权、知识产权等。
(2)公司独立财产的意义:公司的独立财产保障了投资者的安全,因而大大地增强了公司在吸收资本方面的作用,对于保证企业的的自主权,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盈利水平以及维护国家利益,更具有重要意义。
2.如何理解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性?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性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独立:其一,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独立。
公司只能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清偿债务,股东除缴纳出资外,对公司债务不再负责,即使公司资不抵债时,也不例外。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经济法学》形考任务一试题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经济法学》形考任务一试题及答案案例讨论案情介绍甲、乙、丙、丁、戊五方欲共同组建一个有限责任性质的服装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方担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
服装公司成立后经营有方,效益显著,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增资扩股,而乙方由于自身原因决定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
请思考以下几个问题:1.请描述我国《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规定。
2.服装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3.《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如何规定的?乙方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答案: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因股东只有一人,所以不设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设黄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3-13 名.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2、该案例中,服装公司未设立股东会,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其不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因股东只有一人,所以不设股东会"的例外情况.该案例中,服装公司未设立董事会,由甲方担任执行董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该案例中,服装公司不设监事会,由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是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3、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而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本案例中,服装公司成立后经营有方,效益显著,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增资扩股,而乙方由于白身原因决定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乙方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并且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计分作业1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0.25分,共2.5分)题目11.在我国下列经济法的渊源中,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的是()。
引入授权资本制的衔接问题研究——兼评我国《公司法》(修订草案)有关规定

引入授权资本制的衔接问题研究——兼评我国《公司法》(修订草案)有关规定徐纪林赵一鸣关键词:授权资本制;法定资本制;两权分离;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1 问题的提出从体系上来看,授权资本制属于公司资本形成制度。
而所谓的公司资本形成制度是指股东将其出资注入公司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公司独立人格和信用的基本保证。
[1]公司资本制度可以分为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两种。
[2]法定资本制往往存在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中,而授权资本制则是广泛地被应用于英美法系的国家。
法定资本制强调,公司的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必须明确,同时全体股东足额认缴公司资本公司方能成立,此后公司增资事宜应当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会则无权决定增资事宜。
[3]授权资本制则强调,公司资本总额必须在公司设立之时予以明确,股东只需要实缴或认缴部分公司资本即可,尚未认缴或实缴的部分则由股东会决议或者授权董事会自主决定,董事会在经营过程中有权决定增资事宜。
[4]我国从1993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至今,与大陆法系的公司资本形成制度保持一致,实行法定资本制。
尽管在缴纳资金的严格程度上经历了从实缴到部分认缴,再到全面认缴的转变,但始终保持将公司的增资权利始终保持在股东会手中。
2019年5月7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成立《公司法》修改领导小组、咨询小组与工作小组,启动了《公司法》修改研究程序。
而随着2021年《公司法》(修订草案)的提出,实质新增和修改了70条左右,就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予以回应,其中,关于授权资本制的问题引发了学界热烈的思考与讨论,那么授权资本制是否该引入?现有法定资本制将与授权资本制保持怎样的关系?两权分离理论下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关系又将在授权资本制度中如何处理?上述问题在目前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2 授权资本制的内涵与特征授权资本制作为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的一种,对其内涵与特征全面剖析,有利于更好地了解授权资本制在衔接到我国现有公司资本形成制度时,可能面对的问题以及相应举措。
公司法修改1元可开公司 明年3月1日起施行

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
其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取消公司注册最低金额的限制,这代表1元钱注册也可以开办公司。
对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明年3月1日起施行。
今日,记者从四川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处了解到,目前四川省关于公司注册最低限的规定为,允许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以下的公司零首付注册,六个月内缴足注册资本即可。
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对公司法的修改内容从明年3月1日开始实行,到时此规定将自动取消,在此之前,四川省公司注册仍可按享此政策。
据了解,此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3个方面,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出资等规定。
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二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三是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当代主要商法体系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实行计划经济,国 家的立法重心在于强化国家调控经济活动的能力和国家干预经 济行为的行政手段,因此,商法极不发达。1993年之前,我国 颁布了《海商法》等少数商事法律外,其它的商事立法几乎空 白,1993年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制定和修订了《公司法》、 《票据法》、《合伙企业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 《证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 律部门成立。
《日本商法典》在体制上仿效法国商法,内容上则采德国 商法,在立法模式上,兼采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既重视 商人也重视商行为,《法典》同时以商人和商行为作为立 法基础,这种立法模式又被称为折中主义模式。
二、英美商法体系
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大陆法系意义上的民法 典和商法典,因此,在这些国家,不存在民商分立或 者民商合一的问题。
法国商法体系以法国商法为核心,以行为主义和客观 主义为法系的重要特征和商事法规的立法基础。按照 客观主义原则,只要行为的活动属于商行为,那么他 就是商人,其活动属于商法。这一原则的确立受法国 大革命的影响,它力图在观念上废除封建特权的同时, 废除商人在立法上的特权。
法国商法由《法国商法典》及相关的商事法规组成,
对于我国的商法体系构建来说,要注重的商法的权威 性、实用性,具体的构建那就应该从民法合一的角度 进行,商法最终的目地是服务于民,但是又有区别于 民法的地方。对于目前我国商法的构建,在考虑到我 国经济市场发展的情况下,再应该从我国经济发展相 关的商法关系模式竞争入手,力争能够表达出商法的 创新机制和功能,同时也应该注重民法和商法立法模 式,确保我国的民法以及商法规则共同进化中商法独 立性,做好商法的构建,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 献。
公司法案例1
• 问:(1) 该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在组 成方面有哪些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 (2)该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对上海子公司的 全部债务负责任?
参考答案
• (1)违反了公司法的如下规定:公司董事会中应 该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 和经理不得未经许可担任其他公司的负责人 • (2)该国有独资公司对子公司仅仅在所投入的 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因为该国有独资公司 作为股东只以其的向子公司的投资为限对子公司 债务负责,子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子公司的债务负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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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 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刘先生要想转让他的股权,首先必须按照以下 程序进行: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 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 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 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 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 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 人。 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受让股权的一方在办理股权转让的过程中,首先要取得 其他股东已经接到出让方准备进行股权转让的书面通知的证明,以及其他股 东是否同意股权出让的书面意见。还要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好公司办理股 权变更登记的期限,并且公司本身也应该是协议的一方,保障股权变更登记 义务的履行。
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形考任务1-4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形考任务1-4参考答案形考任务一学习完第二章公司企业法律制度后, 完成本形成性考核任务。
本次任务满分为100分, 单项选择题(10道)、多项选择题(5道)、判断题(10道)、简答题(3道)和综合分析题(1道)。
一、单项选择题(10题, 每题2分, 共计20分)1.关于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在法人企业,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B.分公司能独立承担责任, 也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C.子公司能独立承担责任, 也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D.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2、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 可以将公司划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
典型的资合公司是()A.无限公司B.有限责任公司C.两合公司D.股份有限公司3.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为()。
A.公司登记机关受理设立申请之日B.公司法人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C.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领取之日D.公司股东缴足出资之日4.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表述中, 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以商誉作价出资B.以劳务作价出资C.以特许经营权作价出资D.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5.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的聘任和外聘方式是()。
A.由董事会聘任或外聘B.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聘任, 由监事会解聘或外聘C.由监事会聘任或外聘D.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聘任或外聘6.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由张某、李某、王某、赵某四人出资设立, 四人出资比例分别是10%、15%、20%、55%, 公司章程对议事规则和表决权的行使未作特别规定。
甲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 就增加注册资本事项进行表决。
下列关于股东会就该事项决议的表述中, 正确的是()。
A.李某和赵某同意即可通过决议B.张某、李某、王某三人同意即可通过决议C.必须四人都回意才能通过决议D.赵某同意即可通过决议7、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表述中, 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B.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C.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 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D.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中须有半数以上为中国公民8、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 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限制的表述中, 正确的是()。
公司法第一章
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分散投资风险、降 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分散投资风险、 低投资成本、刺激投资者积极性。 低投资成本、刺激投资者积极性。
关于有限责任
美国1855年 月颁布的《有限责任法》要求“有限” 美国1855年8月颁布的《有限责任法》要求“有限”字 样须在公司名称中反映出来。 有限”一词作为一面红旗, 样须在公司名称中反映出来。“有限”一词作为一面红旗, 警告与此类危险性甚大的新发明打交道的公众当心自己面 临的风险。一旦高风险的经营活动成功, 临的风险。一旦高风险的经营活动成功,股东即可获得高 额股利,而公司债权人却无此获利; 额股利,而公司债权人却无此获利;一旦高风险的经营活 动失败,股东个人也不必在其出资之外掏钱偿债, 动失败,股东个人也不必在其出资之外掏钱偿债,充其量 收不回其已缴纳的股款而已,若公司因此而陷于支付不能, 收不回其已缴纳的股款而已,若公司因此而陷于支付不能, 则高风险经营活动的高额成本最终只能由公司的债权人承 担。 ――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 ――刘俊海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 刘俊海《
案例分析
正大有限责任公司是光明百货商店和万利有限责任公 司的债权人。 司的债权人。 光明百货商店由甲、 丙三人合伙组成, 光明百货商店由甲、乙、丙三人合伙组成,每人出资 30万元 共有资本90万元。1997年12月初 万元, 90万元 月初, 30万元,共有资本90万元。1997年12月初,正大公司 曾向光明百货商店发运一批针织服装,价款总计30 30万 曾向光明百货商店发运一批针织服装,价款总计30万 元人民币。付款期限届满时, 元人民币。付款期限届满时,光明百货商店没有按约 付款,经正大公司多方调查, 付款,经正大公司多方调查,才知道该店由于经营不 已经拖欠了多笔大额债务。 善,已经拖欠了多笔大额债务。而合伙人甲因商店负 债累累,不告而别。 丙也不得不宣告企业解散。 债累累,不告而别。乙、丙也不得不宣告企业解散。 在清算过程中发现,百货商店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在清算过程中发现,百货商店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其 尚有资产60万元,所欠债务已经达到150万元, 60万元 150万元 尚有资产60万元,所欠债务已经达到150万元,其中 包括欠正大公司的30万元货款。 30万元货款 包括欠正大公司的30万元货款。乙、丙声称他们将以 企业的全部剩余财产清偿债务, 企业的全部剩余财产清偿债务,超过部分的债务不再 清偿。正大公司因此与之发生纠纷。 清偿。正大公司因此与之发生纠纷。
从美国公司法信义义务变革看我国的守则完善(1).doc
从美国公司法信义义务变革看我国的制度完善(1) -摘要:后安然时代,以特拉华州为代表的美国公司法通过强调与充实经营者“诚信义务”,加强了对经营者的内部制度约束。
我国公司法在经营者的信义义务方面也存在类似美国变革前的问题,可以通过扩充传统信义义务、中核心义务的概念,或者建立新三元信义义务体系的两种方式,达到完善公司法信义义务体系的目的。
关键词:信义义务诚信义务制度完善一、美国公司法的信义义务变革探索自从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公司立法从“股东会中心主义”走向“董事会中心主义”,一场以激励和控制董事经营行为的公司治理博弈并未停息。
美国根据自身股权结构、金融机制和资本市场的特点,发展出了一套“股东主权加竞争性资本市场”的公司外部治理模式。
然而,世纪之交接连出现如安然、世通等世界著名公司的惊天丑闻,却对美国的公司治理敲响了一记警钟。
以市场约束为核心的治理模式缺乏对公司经营者的内部直接监督,而分散的股东与经营者对公司内部信息掌握上的不对称性滋生了经营者权力腐败的温床,所以,加强公司内部治理的制度约束势在必行。
然而现实中,作为直接规范经营者行为的经营者信义义务却长期以来趋于弱化。
商业判断规则、免责规定、补偿规定等的存在,大大抑制的注意义务作用的发挥。
而忠实义务规范的范围则过于狭窄,一是其对“利益冲突”的规范仅着眼于经济利益;二是其对“股东利益至上”和“公司最佳利益目标”的强调忽略社会利益。
针对这一现象,具有美国公司法发展领头羊地位的特拉华州,欲以“诚信”为切入,重构公司法信义义务体系,以达到增强经营者责任的目的。
这场信义义务变革的焦点集中在经营者的“诚信义务”义务之上,不过对于“诚信义务”的法律地位,还有着两种不同态度。
(1)由独立诚信义务组成的“三元”信义义务体系。
1993年,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在CedeII案(Cede co.v.Technicolor)的司法意见中首次提出“三元素”信义义务的观点:“原告负有证明董事在做出他们被诉决策时,违反了董事信义义务三元素中的任意一个——诚信,忠实或者诚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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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建构中的国家角色摘要考察公司制企业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现代公司制并非单纯源自商人实践。
不管是在西方还是在东方特别是中国的公司制度变迁中,国家在其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在中国,重农抑商的传统思想与自古以来因官商关系形成的国家对商业的深入渗透,并加之中国特色的国企问题,造就出中国公司法的一种独特结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界对企业所有制及法人本质的争论,从侧面反映出国家与公司之间、国企改革与公司法之间的盘根错节。
因为不得不囊括国有公司与私人公司,因此需要建构兼具包容性、融合性的公司法律制度体系。
国家角色在公司法制的演变中会持续发挥作用,但其功能也会适时调整。
关键词:公司法,国家角色, 国有公司,制度完善我们在认识公司究竟为何物时总有这样一种误区:因为公司自治的存在而认为公司制的生成也源于商人实践和私法自治。
然而,西方公司发展的历史事实向我们展示了完全不一样的图景。
一者,近现代公司设立从一开始走的便是特许之路,这无非就是公司被赋予了寻租的垄断特权。
就十七、十八世纪西方国家的公司而言,这种垄断体现了国家通过公司形式来进行海外掠夺,最终沦为国家搜刮利益的工具。
二者,西方公司形式所体现出来的诸多特征都不可能通过私人契约安排得以确立。
例如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乃至德国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发端,都显示出国家角色对公司法建构的决定性影响。
故而,西方国家公司制的发展脉络为探讨中国公司法建构提供了一个极其重要的历史背景参照:单纯考量商人实践的自然选择,无法观测公司制度的全貌;尤其是在商人实践还严重缺乏、商人文化尚处在较低层级的国家里,制订和修订公司法律制度就更应当理性审视国家在其中的角色扮演。
一、国家角色如何影响中国公司制开端公司制企业在中国是“西法东渐”的产物,并非自然繁衍于本土的农耕和商业文明。
但是,“商业”、“商人”从产生商品交换之日起就已存在。
重农抑商国策从两千多年前就已经基本定调且历朝历代奉行不迁,由审慎观之,中国本土商事制度的开化发育与西方商业普世价值存在自然对接与逻辑融合,其中国家首先启蒙和不间断发力推进是制度移植成功的关键。
( 一 ) “重农抑商”与“官商关系”重农抑商成为中国封建王朝的国策是与国家发展理念密切相关的。
以土地为基础的各项税赋是封建国家赖以存续的最重要支柱。
例如有研究表明,在古代亚洲统治者的脑海里,从来没有出现过这样的观念:比直接向商人征税更好的方法,可能是通过权力占有能产生持久利益的商业投资。
当然,国家发展理念的固化必定源于多方面因素,但上述的思考的确给予我们一种富有启迪意味的解释路径: 国家发展理念决定了国家本身以及整个社会与民众的发展倾向,趋于稳定的社会发展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冒险精神,当然也就意味着商人实践的先天不足。
人类社会自存在私有制以后就渐次形成商品经济。
商品经济条件下就会有商品交换,交换即催生贸易。
缺乏商人实践的抑商社会并不代表商人与商业就不存在了,而是有可能变异为其他发展态势: 其一,政府专营。
“官”在本质上成为最大的“商”,亦即由国家实行全面的行政性垄断,这种形式一直延续到清末的公司制尝试。
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新中国时期国企发展与改革之理念,中国在上世纪50年代到改革开放前事实上因袭了封建时代重农抑商的方针政策。
其二,商人与政府勾结形成紧密的官商关系。
因为国家主导商品贸易并对商人实行严苛税赋而使得商人阶级的生存极其艰难,那么商人要发展则必须设法依附于权力。
不管是哪一种态势,共同之处都是国家及其代表的公权力一直都先于商人和商人组织得到发展。
故而,基于重农抑商之政策而形成的政府专营或是官商关系,已经使得国家成为商业法构建的重要角色,这种角色扮演到如今仍是如此。
( 二 ) 制度供给的此消彼长: 商人实践的欠缺与国家介入的正当性清末修律是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开端,这场变迁从一开始就已经定格为自上而下的制度革新。
自耕农、富农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要么发动革命以推翻旧王朝,要么平静地维持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自然状态,柔性的社会政策制度革新大都来自王朝中央的顶层设计,商鞅、王安石、李鸿章尽皆如是。
改革成功与否,除受历史条件的制约、帝王的支持以及官僚体制内部斗争形势的影响外,还要看改革实质内容的素材来源与规则形式。
就公司制企业诞生与发展看,重农抑商的文化锁链捆绑了中国社会两千多年,压制和束缚扭曲了国民的人格,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往往空中雷声大,地面雨点小,显得异常艰难。
旨在自强求富以救国的洋务运动是近代公司制得以尝试的契机。
1872年官方督办的轮船招商局,是我国仿照西方制度成立的第一家股份制公司。
由此可见,股份公司从一开始只是政府控制经济的抓手,这种制度移植也仅仅在表面上保持了股份公司的形态,政府没有也不可能尝试将过多的本土商业习惯融入其中。
所以在我国,商人实践和私法自治对公司制形成的作用就非常微弱。
清末时政府不仅聘请日本专家帮助起草《公司律》,而且开启以奖励顶戴花翎的方式鼓励民间投资。
由此,可以断言,我国公司制企业的直接发端是清末政府的改革开放政策实施的结果,这时传统社会的重农抑商国策已经显现风雨飘摇之势,无力救国,政府开始引领社会资本向高级的企业形态发展,并为之设立法律的轨道。
因此说,国家与公司的关系自公司制引入中国之时起就注定要比公司制起源地更为紧密,国家角色在中国公司制的形成中有着更为重要的影响。
所以,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商业文化不甚发达的国家,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运用国家之手推动市场机制的形成合理。
这其中的关键只是如何把政府与市场以及企业的关系处理得当罢了。
二、我国公司法制建设中的国家功能定位我国的公司法制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市场主体法律所应具有的国家本位特色,与社会本位、个人本位并存,将私人资本和国家资本融于一体。
1993年制定颁行的《公司法》,至今已过20年历史。
虽然,经济社会的发展态势形成了法律出台的原始胎动,但事实上一方面国家一直在推行改革开放的政策,引领相关的制度建设导向公司法的制定发布,另一方面在中国特殊的社会环境下由国家最高领导人做出了非常关键的深化改革决定,正式、直接催生了公司法立法程序以及国家证券市场的形成。
此外,在立法的具体内容及其架构上,充分体现中国国情也表明了公权力的差别意志,国家介入公司制企业的产生与发展是不争的事实。
在如何准确把握国家在公司法制构建的功能定位问题上,理论界的纷争一度呈现烽火连绵,一派壮观景色。
这其中囊括了国家对公司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国有企业改制后公司中的国家控股比重、国有资产在公司制企业中的产权保护以及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入法等种种国家扮演不同角色的问题。
其中,对公司法立法影响深重长远的有两个问题: 一是有关企业所有制问题的讨论,这涉及到国家所有权与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的契合与冲突。
二是对公司法人本质的争论,这涉及到国家如何对待公司人格的独立性。
这些讨论,即使在公司法颁行以后仍未结束,持续至现在。
( 一 )有关企业所有制的争论企业一词在我国曾经有着非常特殊的涵义,因其早先与意识形态发生关联。
改革开放初期的企业法论著,都围绕着所有制问题来探讨企业制度。
在这样的理论格局下,公司仅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而被简单介绍。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对企业所有制的态度也是改革中不可回避的题。
1993年《公司法》第4条第3款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这样的规定和通常理解的公司产权制度是有冲突的。
因而有学者解释,全民企业享有法人所有权,它与国家所有权的关系是实物所有权与价值所有权的关系。
事实上,国家以国有资产出资,将资产的财产权转换成对公司享有的股权,这在本质上并未改变权利的根本归属,只要通过明确的立法规范管理国有股,就不会大量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隐患。
有关企业所有形式问题的争论代表了我国公司制企业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首要聚焦点,我国的公司法也恰当地体现了对此问题的研究成就,促成了国有企业向公司化、股份化的改制,实现了国家期望的政策和制度目标。
即使存在某种不尽规范的做法,在事后的制度修订中缓行解决了。
( 二 ) 有关法人本质的争论在我国,有关法人本质的思考是从探讨法人人格的民法保护开始的,随着企业与公司法在法学界的日益受到重视,而法人制度又涉及到企业和公司的问题,因此争论从民法扩展至商法学乃至经济法领域。
从表面上看“法人本质”之争貌似是一个哲学问题,但是若将国家角色嵌入其中就会发现,它会具体到社会现实的利益结构。
传统理论对其有三种划分:法人实在说,法人拟制说以及法人否认说。
江平先生在80年代就主张拟制说的合法价值,而将拟制说带人中国的社会实践中就能看出我国公司制度变迁中国家的角色。
公司制发端在我国存在着先天的不足,中国社会缺乏促进公司发展的文化资源,如若国家不能做出有效的制度安排,要让公司成为只要的组织形式并推动经济的发展几乎很难,在私法自治与国家干预、私人需求与国家需求的平衡下,由于商人实践缺乏无法自行意思自治,公司制度供给只能由国家来满足。
此外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则,法定代表人制度也建立在法人意思表示需要自然人代表而为之的基础上,法定代表人并不独立于法人之外,其行为归属法人本身,这种制度也是拟制说的立场,由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国有企业的法人人格更需要国家的确认和拟制。
当然,国家过分充当管制者不会得到社会的认可,公司设立核准主义自然有其负面的影响,但我们也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状况。
法人拟制说因其客观反映公司制度演变中国家与公司联动的一般规律而站得住脚。
结论不管在西方还是近代中国,公司发展的历程都说明了国家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尤其在我国。
重农抑商的传统思想和之古以来因官商关系而形成的国家对商业的渗透,并加之我国的国有企业问题,造就了我国公司法的政治解释的模型。
决定当代公司法构建必须要回应国家与公司密切联系的事实,无论是关于企业所有制还是法人本质的争论,都反映了理论和实务层面对这样现实的关切。
继而充分理解国家与公司的关系,也是公司法进一步改革的前提。
公司法的制度产生演进与完善需要国家角色持续深入的介于并发挥主导的作用。
参考文献:[1]甘培忠: 《企业与公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 年版[2]刘瑞复:《中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3]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4]王延川:《公司人格理念及其在我国继受之困境》,当代法学2007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