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验收规范(出文)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项目执行供热计量改造有关规定的通知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项目执行供热计量改造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1.18•【字号】哈建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项目执行供热计量改造有关规定的通知(哈建发〔2010〕3号)各区、县(市)政府,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项目实施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能减排基本国策,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有效降低采暖能耗,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促进行为节能,实现建筑节能目标,根据国家、省市供热计量有关政策规定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8〕64号)精神,现就我市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项目全面执行供热计量改造有关规定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项目应严格执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黑龙江省实施细则》(DB23/1269-2008)、《黑龙江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B23/T1206-2008)、《供热采暖系统热计量技术规程》(DB23/T1265-2008)等有关供热计量的规定,与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同步实施供热计量改造,确保改造后建筑物达到供热计量和室温可控功能。
二、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项目必须安装楼栋总计量表,并在被改造建筑物的每个热力入口设置差压阀或其他调节设施。
对达到分户供暖条件的,应安装户用计量和温控装置。
供热计量试点小区的建筑采暖系统必须安装供热计量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热源、热力站及供热管网必须安装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工作的通知各项目承担单位,供热公司,局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冀政办[2009]95号)以及市建设局《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确保我市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项目的工程质量,满足供热计量收费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使用财政资金的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项目的验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使用国家奖励资金的改造项目,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成〔2008〕211号)。
二、验收依据(一)《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DB13(J)/T74-2008);(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JB50411-2007);(四)《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成〔2008〕211号)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
三、改造项目报验需达到以下条件(一)改造完工的项目,应满足《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的要求;(二)项目按照经批准的技术方案(设计文件)完成相应改造内容,改造项目质量符合要求,并由承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了自查自验;(三)改造工程资料完整(包括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产品、计量及调控装置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财务决算文件等)。
河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验收手册

河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手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0年八月、八前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 号)、《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城[2008]106 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 号),指导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示范工程验收工作,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河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验收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该手册适用于列入河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和任务目标的改造项目,以及申请国家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和河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等政府性资金补贴的改造项目的验收。
目录第一章验收程序 (1)第二章验收的主要依据 (4)第三章验收条件 (6)第四章验收内容 (7)一、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完成情况 (7)(一)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完成情况 (7)(二)供热计量改造工程完成情况 (9)二、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评估 (10)(一)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工作量 (10)(二)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作量 (10)(三)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工作量 (11)三、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节能效果评估 (11)(一)能耗的确定 (12)(二)供热计量收费价格系数 (14)(三)气象修正系数 (14)(四)热环境修正系数 (14)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情况 (15)五、改造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15)六、改造工程资料情况 (15)(一)项目申报、审批、立项 (15)(二)项目招投标 (15)(三)设计、审查 (15)(四)施工 (16)七、改造工程项目管理情况 (16)第五章国家既改奖励资金核算方法 (17)一、专项资金分配标准 (17)二、影响专项补助资金数额的因素 (18)三、案例分析 (19)(一)工程概况 (19)(二)计算分析 (20)附件 1: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检查记录 (23)附件 2: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意见表 (24)附件 3: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 (27)第一章验收程序完成改造任务建设部、财政部组织复检、审核图1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验收工作流程图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按以下程序验收(图1):(一)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改造任务后,组织自检,确定达到验收条件后,向项目所在地市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改造项目基本概况(包括工程位置、建筑面积、围护结构形式、采暖系统形式、改造前能耗情况、项目实施进度等);2、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及技术要点;3、改造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及工程建设质量情况;4、改造项目管理情况(包括工程管理、质量管理、资金管理等);5、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情况;6、改造项目施工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其意见;7、改造项目施工图图纸及有关附件;8、改造项目技术经济及节能效果分析(包括项目投入产出、节能效果、室内热舒适度改善等)。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验收

1工程项目综合实施报告………………………………………………
1.1项目基本概况………………………………………………………
1.1.1原单体建筑基本信息………………………………………………
1.1.2原单体建筑围护结构基本做法………………………………………
1.1.3供热采暖系统基本情况……………………………………………
2.1.3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工作量………………………………………
2.2节能量的计算………………………………………………………
2.2.1改造前采暖能耗确定……………………………………………
2.2.2改造后采暖能耗确定……………………………………………
2.2.3节能量的计算……………………………………………………
1.2项目的节能改造诊断与判定
1.2.1围护结构诊断与判定
部位名称
原建筑做法
分层厚度δ(mm)
导热系数λ
[W/(m2·K)]
修正
系数α
热阻R
(m2·K/W)
传热阻R0(m2·K/W)
传热系数K
[W/(m2·K)]
判定
限值
判定
屋
面
平屋顶
(坡屋顶)
3.42
≤1.00
符合□
不符合
外墙
南、北
建筑做法:
2.27
1.1.1原建筑物基本信息
工程名称
渤海小区公租房改造22#楼
工程地点
莱州湾胜东社区渤海小区
结构形式
砖混
层数
4
总建筑面积
2076.8㎡
改造建筑面积
2076.8㎡
抗震设防烈度
有无重大变更
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N . n 0 0 (o a o2 V 1 8 o i 5 2 1 ru N .3 。 o. ) l 3
建 筑 节 能
■ 政 策 与 法 规
L AW S & REGUI T【 A 0N
关于印发《 北方采暖地 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 及节 能改造项 目验收办法》 的通知
( 供热计 量及 节能 改造工 作完成 情况 ; 一) ( 供热计 量及 节能 改造工 作量评 估 ; 二)
( 供热计 量及 节能 改造节 能效果 评估 ; 三)
( 验 收组 对 项 目情 况进 行 评议 , 四) 形成 项 目验 收
意 见 。验 收意 见应有 验收 工作 组全部 成员签字 认可 ; ( 对验 收 合 格 的项 目, 收工 作 组应 该 出具 验 五) 验
为落 实 《 国务 院关 于 印发节 能减 排综 合 性工 作方 案 的通 知》 国发[0 7 1 ( 2 0 ]5号) 求 , 导 北方 采暖 地 区做 好 要 指
既 有居住 建筑 供热 计 量及 节能 改造 工作 , 部制 定 了 《 方采 暖地 区 既有 居住 建筑 供 热计 量 及节 能 改造 项 目验 我 北 收 办法》 现 印发给你 们 , 遵照 执行 。 , 请
( 项 目按 照经批 准 的技术方 案完 成相应 改造 内 二) 容, 改造 项 目质量 符 合 要求 , 由建 设 单位 完 成 了 自 并 查 自验 : ( 改造 工 程资料 完 整( 三) 包括 技术 档案 、 工管 理 施 资料 、 主要 建 筑材 料 、 筑 构配 件 、 品 、 量 及 调 控 建 产 计 装置 的质量 合格证 明文件 、 财务 决算 文件等) ; ( 建设资金 按计划执行 , 四) 配套 资金 按规定 比例 及 时足 额 到位 , 资金 的 使用 和 管 理符 合 国家有 关 规 定 。 ( 改造项 目已安装 分户 供热计 量和温 度 调控装 五)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1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1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4.09•【字号】甘建科[2012]169号•【施行日期】2012.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1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甘建科[2012]169号)各市州建设局,有关单位:2011年国家下达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200万平方米,为确保全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项目质量,满足国家有关要求,现将做好2011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验收范围:省财政厅、省建设厅2011年下达各市州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指标。
二、验收依据:符合《甘肃省建设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甘建科[2011]155号)有关要求的同时,还应符合《甘肃省建设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甘建科[2011]156号)的有关规定。
三、验收内容、步骤、程序、要求均参照《甘肃省建设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甘建科[2011]155号)执行。
四、验收时间:各市州应在5月15日前完成验收并将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建设厅科教处。
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将于四月下旬对各市州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进行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贺清泉联系电话:************(兼传真)二O一二年四月九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黑建函[2010]70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0.04.14【实施日期】2010.04.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黑建函[2010]70号)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双鸭山市房产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科[2009]261号,以下简称《验收办法》)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对全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进行验收,为确保验收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验收的主要依据(一)国家要求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科[2009]261号);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3、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26号);5、《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6、《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95号);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改造工程验收办法〉的通知(建城[2008]211号);(二)省内要求1、黑龙江省地方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BJ07-001-2008);2、黑龙江省地方标准《供热采暖系统热计量技术规程》(DB23/T1265-2008);3、黑龙江省住。
建筑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 基本规定1-0-1 承担住宅计量供热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编制施工方案、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1-0-2住宅计量供热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
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术用的施工工艺进于评价,并制定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
1-0-3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作业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及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从事焊接、电气安装等特殊工种的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资质证书。
1-0-4 具备下列条件后,工程方可开工。
1、工程设计文件应齐全,并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堆;2 工程施工方案、质量检验程序等文件应齐全,并按规定审查批准。
1-0-5 设计变更不得降低供热工程的技术指标和质量。
当设计变更涉及供热工程技术性能时,必须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并出具书面同意文件。
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1-0-6 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文件有差错,施工单位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修改建议,形成书面文件并归档。
1-0-7 施工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与土建及其它专业相配合。
1-0-8 对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专业负责人共同验收并签署验收文件。
1-0-9 工程验收分竣工质量验收和移交验收。
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至少应为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并正式供热运行后的两个采暖期。
在保修期内,相关责任主体应履行保修责任,形成维修记录文件并归档。
材料设备质量和施工质量应由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
2 材料设备管理2-1 一般规定2-1-1 供热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设备。
2-1-2 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及复验应遵守以下规定:1 对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并归档。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3.17•【字号】陕建发〔2016〕49号•【施行日期】2016.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宝鸡市、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咸阳市集中供热办公室,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做好2015年度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确保验收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建科〔2009〕26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5年度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项目验收是检验改造任务完成质量、保证改造效果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也是申请中央和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的主要依据。
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组织实施本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自检和验收资料的整理工作,会同本级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科〔2009〕261号文件有关要求,于2016年3月25日前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二、严格验收程序(一)项目实施单位对已竣工项目组织自检,达到验收条件后,向市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报告内容参见建科〔2009〕261号文件)。
(二)各市级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能效测评机构及有关专家,对辖区内改造项目进行验收,逐个项目评估改造工作量及节能效果。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填写《验收意见书》(附件1)、《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附件2)、《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合格备案项目能效测评情况表》(附件3),并加盖公章,连同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建设资料一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
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意见书
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意见书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平邑县公路局家属院节能改造工程工程地点平邑县朝阳路西首项目责任单位平邑县城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及电话姚波总建筑面积万平方节能改造面积万平方建造年代年结构形式砖混改造内容()[][][];(√)[][];()[][];()[]注:[] 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 热源和供热管网热平衡[]建筑外围护结构项目竣工时间2012年2月3日市级验收时间是否计量收费、建筑围护结构(应注明改造前、后各部位的传热系数值)项目原建筑物构造做法改造后的节能措施外墙为厚煤矸石烧结多孔砖墙为厚煤矸石烧结多孔砖墙,有外墙保温外窗单层玻璃中空玻璃屋面厚苯板厚苯板楼梯间单元门及外窗未安装已安装其他、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改造情况室内采暖系统①垂直单管顺流系统改为在每组散热器的供回水管之间均设跨越管的系统;□②垂直双管系统维持原系统形式;□③垂直单双管系统改造为垂直双管系统;□④原有采暖系统改为共用立管分户独立循环的水平双管系统;□√⑤原有采暖系统改为共用立管分户独立循环的水平单管跨越式系统。
□热计量方法①户用热量表法;□√②温度面积法;□③散热器热分配计法;□④通断时间面积法;□⑤流量温度法。
□⑥各建筑物增设楼栋热量表;□⑦锅炉房内增设热量表;□⑧热力站内增设热量表;□√⑨其它方法:室温调控装置①散热器增设恒温阀;□②地暖系统增设室温自动调控装置;□③对确实无法增设散热器恒温阀的垂直供暖系统,利用可灵活调节的手动阀门进行调温;□√④对确实无法增设散热器恒温阀的共用立管分户独立循环供暖系统,在户内系统入口处的进水管上增设室温控制电动调节阀。
□热源或热力站①循环水泵增设变频调速控制装置;□②锅炉房增设气候补偿器;□③热力站内增设气候补偿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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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验收规范目录1.一般要求2.验收基本条件3.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3.1 热力入口3.2 分户热计量及室温调控3.2.1 通断时间面积法3.2.2散热器热分配计法3.2.3 流量温度热分配法4.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4.1 管网水力平衡调节4.2 烟气冷凝热回收4.3 水泵风机变频4.4 气候补偿系统4.5 分时分区控制4.6 热源和换热站热量表4.7 供热计量与能耗监测系统附表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验收表(表1-11)1.一般要求1.0.1供热单位自验、区县检查验收和市级抽查验收均应执行本规范。
1.0.2 在供热计量和节能设备运送至改造现场时,供热单位及相关各方应按以下要求检查进场设备:(1)按照《北京市既有居住北京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技术和服务要求》(京政容函〔2012〕516号)、改造方案、招标采购文件及采购合同和供热计量服务商在投标时提交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供热计量和节能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符合性检查,确认是否按照约定要求提供设备,必要时供热单位可抽样对设备进行复检。
(2)检查随供热计量和节能设备进场提供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设备进行符合性检查。
1.0.3 供热单位完成自验后应收集、整理项目验收资料,验收资料主要包括:(1)验收申请表。
(2)项目改造实施方案及技术要点(含图纸及有关附件、改造项目技术经济及节能效果分析)。
(3)改造项目管理资料(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验收表、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第三方项目结算审核报告。
(5)供热计量收费承诺书。
(6)水力平衡调试数据报告。
(7)供热计量与能耗监测系统联网数据报告。
(8)供热计量和节能设备及附加安装服务商的售后服务承诺。
(9)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合同及相关支付凭证。
供热单位应对上述验收资料建档并妥善保存,区县检查验收和市级抽查验收时将查验上述验收资料。
供热单位还应另将第(1)-(5)项资料装订成册,作为验收申请报告报区县市政市容委。
1.0.4 在检查安装在有限空间的设备时,供热单位应组织提前做好相关安全防护工作。
2、验收基本条件2.0.1第1.0.3条要求的验收资料准备齐全。
2.0.2 供热计量系统各组成部分、节能调控设备处于通电状态,正常运行。
2.2.3供热计量与能耗监测系统数据传输稳定,且有连续30天以上的历史数据。
2.0.4 完成水力平衡冷热态调试,达到水力平衡。
2.0.4 楼栋热量表全部安装。
2.0.5 通断时间面积法改造项目通断控制器全部安装,且室温控制器安装发放比例不低于设计改造户数的2/3。
流量温度法和散热器热分配计法改造项目散热器旁通管改造及分户计量装置安装户数均不低于设计改造户数的2/3。
3.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3.1热力入口(第3.1.1至第3.1.3条适用于热力入口新建或扩建管井)3.1.1 热力入口新建或扩建管井改造数量检查合格指标:与改造方案相符。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3.1.2热力入口新建或扩建管井改造质量证明文件检查合格指标:(1)对于预制混凝土检查井,应有检测合格报告(由省级及以上检测机构依据《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2)、《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标准》(DB11/T 968)、《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GB/T 50152)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2)对于混凝土浇筑和混凝土模块砌体检查井,应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监督报告或者检测报告。
(3)检查井盖应有检测合格报告(由省级及以上检测机构依据《地下设施检查井双层井盖》(DB11/ 147)出具的检测报告)。
检查方法:查看检测报告等材料(供热单位自验在设备进场时进行质量证明文件检查并填写附表1,区县、市级验收时进行质量证明文件复查并填写附表1)。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3.1.3 热力入口新建或扩建管井改造质量检查合格指标:(1)井内空间尺寸与改造方案一致。
(2)改造所用材料与改造方案一致,混凝土浇筑和混凝土模块砌体检查井的工法与改造方案要求一致。
(3)井底面应平顺,并应坡向集水坑。
(4)井内比较干燥,井内四周墙壁无渗水,井底面除集水坑外无积水。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3.1.4 热量表相关质量证明文件检查合格指标:北京市质监部门出具的热量表检定合格证书。
检查方法:查看检测报告(供热单位自验在进场验收时进行质量证明文件检查并填写附表1,区县、市级验收时进行质量证明文件复查并填写附表1)。
检查数量:供热单位自验全数检查,区县检查验收和市级抽查验收时每个热量表型号随机抽取一台热量表检查。
3.1.5热量表安装数量检查合格指标:与改造方案相符。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3.1.6 热量表安装质量检查合格指标:(1)热量表口径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流量传感器前直管段长度应符合改造方案。
(3)流量传感器的前后应分别设置具有关断功能的阀门,流量传感器前应安装过滤器。
(4)流量传感器指示的水流方向应与管道内热媒流动的方向一致。
(5)供水和回水温度传感器应分别安装在供水管道和回水管道上。
(6)计算器应安装在便于读数的位置,且应固定牢靠。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3.1.7热量表工作有效性检查合格指标:热量表应能正常显示日期和时间、累计热量、累计流量、瞬时热量、瞬时流量、供水温度、回水温度、温差。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供热单位自验时全数检查,区县检查验收和市级抽查验收时每个项目抽查一个。
3.2 分户热计量及室温调控3.2.1 通断时间面积法3.2.1.1 通断时间面积法相关质量证明文件检查合格指标:有省级及以上检测部门出具的符合下列要求的检测(测试)报告:(1)采集计算器和通断控制器的时钟24h内走时误差不应大于5s,通断控制器24h内通断计时之和(通断次数自定)误差不应大于5s。
(2)室温控制器测温元件最大测温允许偏差不大于0.5℃。
(3)热计量装置各组成部分应符合GB4793.1和GB4943的有关规定。
(4)外壳防护等级划分应符合GB4208-2008的规定,其中室温控制器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20。
采集计算器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1,市电电源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2。
通断控制器和管井内接线盒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5)热计量装置各组成部分的抗扰度限值应符合GB/T 17618规定的要求。
(6)采用无线传输的装置,应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关要求。
(7)室温控制器、通断控制器和采集计算器联网测试合格。
(8)通断控制器阀门Kvs值应满足以下条件:DN15不低于2.3,DN20不低于3.5,DN25不低于4.5,并对2K和3K比例带Kv值、Kvs值、关闭压差进行测试。
按《散热器恒温控制阀》JG/T195第六章的规定通过耐久性寿命测试,当开关次数达10万次时,阀门运行无故障、无外漏、无损坏。
检查方法:查看检测(测试)报告(供热单位自验在进场验收时进行质量证明文件检查并填写附表1,区县、市区级验收时进行质量证明文件复查并填写附表1)。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3.2.1.2 通断控制器检查合格指标:(1)各户供暖系统入口应安装通断控制器。
(2)通断控制器的前后应分别设置具有关断功能的阀门,通断控制器前应安装过滤器。
(3)通断控制器指示的水流方向应与管道内热媒流动的方向一致。
(4)应能通过手抄器、USB连接或存储卡等方式连接读取记录。
检查方法:动作、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以楼栋为单位,供热单位自验按不低于改造总户数的20%抽查,区县检查验收和市级抽查验收根据供热单位提交的已实施改造的用户清单,每栋楼随机抽查2户。
3.2.1.3室温控制器检查合格指标:(1)发放安装室温控制器户数不低于改造方案规定户数的2/3。
(2)室温控制器宜安装在靠近室内中心位置的内墙上,且距室内地面的高度宜在700mm~1800mm范围内。
(3)室温控制器显示面板应显示当前时间、设定温度、实测温度、阀门通断状态、阀门累积开启时间,并具备故障显示、通信状态、电量不足提醒功能。
暂不显示但预留分摊热量显示功能,并能够在线开启此项功能。
显示内容在正常光线下1米视距可以清晰识别。
(4)室温控制器出厂设定温度默认值为18℃、设定温度范围默认为14~22℃,应具备在线调整室温控制器设定温度值和温度范围的功能。
检查方法:检查发放安装的室温控制器。
检查数量:供热单位自验、区县检查验收和市级抽查验收抽取的样本同第3.2.1.2条抽取的样本。
3.2.1.4 采集计算器检查合格指标:(1)通过手抄器、USB连接或存储卡等方式连接读取记录。
(2)应存储每个住户编码信息、时间、室温控制器测量的设定温度和实测温度、存储周期内室内平均温度、阀门通断状态、存储周期内的阀门累积开启时间、自供暖起始时的阀门累积开启时间、分摊热量。
(3)应存储楼栋信息,内容包括楼栋名称、楼栋和分户供热面积。
(4)应存储楼栋热量表周期时刻的流量、热量、累积流量、供水温度、回水温度、温差、故障信息代码数据,并在发生断路、通信故障、停电情况时有故障记录和上传功能。
(5)数据存储周期应不超过1h ,热费分摊周期不超过2h。
检查方法:携带笔记本电脑及专用软件,通过手抄器、USB连接或存储卡等方式连接采集计算器读取数据记录,将数据记录解码后在笔记本电脑上显示,检查显示数据。
检查数量:供热单位自验按不低于采集计算器安装个数的20%抽查,区县检查验收和市级抽查验收每个项目抽查一个。
3.2.2 散热器热分配计法3.2.2.1 散热器热分配计法相关质量证明文件检查合格指标:(1)生产厂家应提供针对不同类型散热器热分配计的修正系数和实验室检测证明报告。
(2)生产厂家应提供散热器热分配计的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和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3)采用无线传输装置的,应提供省级及以上检测部门出具的无线电传输装置检测(测试)合格报告。
(4)垂直单管系统恒温阀Kvs值应满足以下条件:DN15不低于2.3,DN20不低于3.5,DN25不低于4.5,并对2K和3K比例带Kv值、Kvs值、关闭压差进行测试,按《散热器恒温控制阀》JG/T195第六章的规定通过耐久性寿命测试,当开关次数达10万次时,阀门运行无故障、无外漏、无损坏。
垂直双管系统和分户独立循环系统恒温阀应按《散热器恒温控制阀》JG/T195由省级及以上检测机构出具检测合格报告,检测报告应包括Kv值和关闭压差的测试。
检查方法:查看检测(测试)报告(供热单位自验在进场验收时进行质量证明文件检查并填写附表1,区县、市级验收时进行质量证明文件复查并填写附表1)。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3.2.2.2 散热器热分配计安装户数检查合格指标:(1)每户散热器热分配计安装数量与改造方案相符。